北洋水師章程 · 北洋海軍章程第三

升擢 戰官升擢 藝宮升擢 弁目升擢 查英國海軍,官員分為三途:一曰戰官。由水師學堂學生出身,能充各船管帶及大、二、三副職事,其才藝兼備,博覽天算、地輿、槍炮、魚雷、水雷、帆纜、汽機諸學,而精於戰守機宜者也。二曰藝官。由管輪學堂學生出身,能充各船管輪官,專司汽機者也。三曰弁目,由練勇水手出身,可充各船炮弁、水手總頭目等,專司槍炮、帆繩者也。備歸各途,論資升轉,界限極嚴,不相攙越。而戰官之升轉也,又須核其實缺、資俸分為三等:凡在鐵甲快船、魚雷艇當差者,其所歷歲月為外海戰船之資俸,在守口、練、運各船當差者,為外海常船之資俸;在內河駕駛各船或充當船塢、學堂、機器局等差者,為內河之資俸。內河資俸二年,只准抵外海資俸一年;然可抵常船資俸,不可抵戰船資俸,所以練將材也。三品以上官員俸滿應升而無缺可升,必致上下壅滯,後來材俊,登進無路,是應廣其升途,准升他省員缺, 並準保舉升階,開缺候補,另派別差,薄予宮俸,所以儲將材也。西國水師章程,按年推升,無缺即予升俸,原為儲備人才。中國勢難仿辦。然水師章程此為要著,今參酌情形,特訂戰官、藝官、弁目三途升擢於左: 戰官升探例: 凡海軍學生出身,在堂學習四年期滿,考列優等,選上練船學習一年,考驗中式,請咨部以把總候補。再逾一年,考驗中式,送回水師學堂學習六個月,槍炮練船學習三個月,如列一等,保以千總候補;其次等仍為候補把總加儘先字樣。俱隨時由北洋大臣咨部給獎,不歸三年校閱保舉之案。 凡千總、把總缺出,在候補千、把總內,按班拔補。 凡守備缺出,在實缺千總、候補守備兩項人員內挑補。 凡都司缺出,在實缺守備內已歷外海戰船俸三年者,揀選奏補。如無人,以歷過外海常船俸三年者,揀選奏補。如外海常船俸不足三年,准以內河俸折半作抵。 凡游擊缺出,在實缺都司內,擇其歷外海戰船俸已滿三年者, 揀選奏補。如外海戰船俸不足三年,不准以外海常船俸、內河俸作抵。 凡參將缺出,在實缺游擊內,擇其歷外海戰船俸或外海常船俸已滿三年者,揀選奏補。仍先盡戰船俸滿人員。 凡副將缺出,在實缺參將內,擇其歷外海戰船俸或外海常船俸已滿三年者,揀選奏補。仍先盡戰船俸滿人員。 凡總兵缺出,在實缺副將內,擇其歷外海戰船俸己滿三年者、並勞績最多、人缺相宜之員,由北洋大臣開單,咨會海軍衙門擬定正陪,諸旨簡放。 凡提督缺出,在實缺總兵內,擇其資深勞多、勛望素著者,由北洋大臣咨會海軍衙門,請旨簡放。 凡海軍各缺,如一時無合例應補人員,准擇其資深勞多者升署,仍扣滿應歷資俸,辦事無過,再請補授。並准職大者借補小缺。如職大者系候補人員,無資可計或資不足,准先委署,侯署事歷滿資俸,再准借補。 凡海軍學生出身人員已保有文職,若不願對品改武,如遇補缺需人,其材器又適相宜者,准其通融借補,作為權領某官事務,照所任之職支食全俸,並准計俸論資,以次升擢。遇有勞績,仍照文職保獎。 凡海軍副將、參將、游擊三項人員,歷俸巳滿三年,如本軍無缺可升,應再留任三年。副將由北洋大臣查明才具能勝總兵之任者,咨會海軍衙門奏明,以總兵請旨記名簡放。其參將、游擊兩項人員,遇有直隸及直隸鄰近省分、沿海各省綠營副將、參將等缺,由北洋大臣隨時咨商該省督、撫,酌予插班補升,均仍准暫留海軍差委。 凡海軍實任人員已升補外省之缺,經北洋大臣奏留仍在海軍供職者,改為署任。陸其支領署任官俸之半,並照例領升任半廉。 凡海軍副將、參將、游擊三項人員,歷俸已滿三年,本軍無缺可升,留任又滿三年,外省仍無缺推升,即由北洋大臣咨會海軍衙門,保以應升官階開缺候補,酌派船塢、學堂、軍械、機器、製造及遊學外洋等差,仍准支應升官官俸之半。 凡副將、參將、游擊三項開缺侯升當差人員,三年內准領升官半俸,三年外即行停止,按差事繁簡改給薪水銀兩。若當差得力,准遇缺推升,如不得力,停支薪水。 凡海軍提、鎮大員資俸已過六年,勞苦日久,應准離船休息,或暫行准假,或開缺回籍修墓,由北洋大臣酌定期限,奏明辦理。銷假之日,若不領帶船隻,派當別差,仍淮照支官俸,以示格外體恤。 凡各省文武,有明放海軍事宣及機器、駕駛等學者,如願投效北洋海軍,准其呈報北洋大臣,派員考驗,實系可用之材,發交提督試用,當差三年無過,准予奏獎敘補。 凡海軍守備以上官員,遇升補之日,由北洋大臣咨送海軍衙門,轉送兵部,帶領引見,免其騎射。如有巡防要差或遠赴外洋,准其補缺後,咨由兵部先給札付,隨後補行引見。其千總以下官員,免其引見,由北洋大臣咨會海軍衙門,轉咨兵部,給予札付。 凡海軍戰宮,自授職守備之日起,按資推升,無論在船、在岸當差供職,統以二十年為限。凡未滿年限者,除有要事准假及因病不能當差供職外,概不准無故告退。 藝官升擢例: 凡管輪人員,由學生出身者,在學堂時學習幾何、算法、代數、三角、格致、輪機理法,考列優等,派入機器廠學習拆卸、合攏、修理鍋爐汽機等件,由管帶戰船官<即海軍副將、參將>會同全軍總管輪官考試廠藝,如能深明管輪應辦之事並機艙內一切器具用法,准上兵船練習,保以管輪把總候補。遇有管輪把總缺出,准其挑補。 凡管輪把總,計資五年,遇有管輪千總缺出,由管帶戰船官會同全軍總管輪官考試,如果深明汽機理法並能修理汽機、鍋爐,即准其升補。 凡管輪千總,退有管輪守備缺出,由管帶官合同全軍總管輪官考試,如果深明機器、鍋爐製造之理;汽機利弊洞悉無遺;凡機器拆開各部位俱能圖繪無訛,以備機器局按圖製造;機艙內逐日事件,均登日記冊內,絕不錯漏;即准其升補。 凡管輪守備,充過多船管輪官並曾經考列優等者,遇有管輪都司缺出,准其升補。 凡管輪都司,充過多船管輪官並曾經考列優等者,遇有管輪游擊缺出,准其升補。 凡管輪游擊,計資五年,遇有管輪參將<即全軍總管輪>缺出,准其升補。 凡管輪參將,老成練達,久管輪機者,遇有管輪副將<即海署所派稽查全軍輪機事務>缺出,由北洋大臣保奏升補。 凡管輪官員,自授職把總之日起,以二十年為限。凡未滿年限者,除有要事准假及因病不能供職外,不准無故告退。 弁目升擢例: 凡正炮弁,其缺為把總職,司教練槍炮並藥彈艙布置事宜,由副炮弁或一等炮目考充。凡炮目應考者,必須將從前考過優等憑單呈驗,其主試官必須查明實系老練水手,善於駕駛、運舵之法,並諳夜間懸燈避碰章程,能在船上值更;先在槍炮練船上考過,略知算法,如殘分小數、三率平方根、對數表、三角用炮表法、艙旁各炮專攻一點法、以象限儀安置炮靶法、教習學徒法、記載收儲軍火法。 凡副炮弁,其缺為經制外委職,司幫同正炮弁教練槍炮並藥彈艙布置事宜。由二等炮目專精槍炮操法者擢升。 凡炮弁,應考船藝,由駕駛大副主試,並派總炮弁三名幫考,管帶官監考。 凡正巡查,其缺為把總職,司稽查。由副巡查推升。 凡副巡查,其缺為經制外委職,司幫同正巡查稽查一切。由水手副頭目心地明白、品行端正、素諳船規者擢升。 凡水手總頭目,其缺為把總職,司照管帆纜、船械事件。由水手正副頭目考升。應考者必須將從前考過優等憑單呈驗,其主試官須查明實系老練水手並諳船上值更執事,深知避碰章程,並按照海軍法度張配繩纜、安置船錨、配搭起重架、鑲落桅盤,略識粗字、算法。 凡水手出身人員,只准升至實缺千總為止。如當差勤奮無過,或有戰功,准予奏保都司、守備以上宮職,升補各省綠營水陸武缺,或委帶不關戰事之差船、運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