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身工 · 《包身工》余話
在我寫《包身工》的時候,曾經替我搜集了許多資料,和給了我許多便利的馮先生,托人帶信給我,說有事情和我商量。我接到這信就連忙趕去,這樣,我們就在她住的一間小小的過街樓上見面了。
叫她馮先生,就好像她已經上了年紀,其實她還是一個剛滿二十歲的女孩子。本來她是滬西某大學的學生,因為經濟關係,把學業丟了,現在日間在一家私立小學教書,晚間還在青年會辦的工人補習夜校里擔任功課。短小的身材,有一雙善良的、微微上斜的眼睛,在別的嬌生慣養的小姐們還拿看電影和寫情書當做日常功課的年紀,她已經是一個堅定的、拿自己的勞力養活自己的職業戰線上的鬥士了。她將僅有的一把椅子讓給了來客,自己拘謹地坐在床上,眼睛盯住了斜射在窗上的秋陽。
和她並坐著的還有一個補習夜校的學生,在東洋紗廠做工的杏弟。她也是包身工那篇文字的最努力的協力者的一個。她有工人階級共有的率直和單純,但是差不多不能使我相信,在她這種率直和單純的背後,還潛藏著一種常人不能企及的應付臨時事態的才幹。她帶著我和她十五歲的妹妹,懷著一點危懼的心情,去「視察」福臨路東洋紗廠工房的時候,我們事先並不曾約好相互間的關係,但是一跨進她所熟識的那家帶工頭的後門,她就像早已準備好了一般地指著她嫡親的妹妹對那老闆娘講了:
「這是我的同鄉,在二廠里做。(回頭指著我說)這是她的『爺叔』,在水電公司辦事的……」
她很坦然,她的妹妹也沒有覺得意外的表情,倒反是被派作「爺叔」的我卻掩飾不住有些窘態了。
「獨自租房子不方便,她『爺叔』的意思想在這一帶找一個『搭飯』的地方。」她繼續說,回頭對我望了一眼,表示著我也得對那老闆娘敷衍幾句。她那種鎮定,敏捷,周密,使我相信這完全是由於實際生活和工作的必要所鍛煉出來的可寶貴的才幹。但是現在,面對面地坐在一間狹窄的房間裡面,她的那種豐富的創造能力,卻又毫無形跡地溶消到最普通最平凡的率直和單純的個性裡面去了。
「輪著夜班?」我說。
她帶笑地點了點頭,拆開了方才捏在手裡的一個報紙的包卷。
「上次你托我問的,只有十一份,許多人不肯講。」
馮先生在旁邊帶笑地替她補充:
「她還墊了本呢,有許多是用『粢米飯』請了客才講的。」
我想起了這是四個月前為著要知道更多的關於「包身工」的身世境遇而托她搜集的資料。當時在雜談中隨便地對她提出的希望,率直地說,到了四個月之後的今天,我早已經不再期待這請託的回答,而差不多已經是一件淡忘的事了,可是在她,還能在勞動、學習、工作的餘暇,耐心地替我搜集了這些可貴的資料。望著寫在水漬了的拍紙簿上的那些小學生的考卷一般工整的小楷,我驟然覺得好像做了一件什麼對不住朋友的歹事一般地難受起來。
我一張張地翻看下去:
陳××,粗紗間,十七歲,泰州,(已做)一年三個月,(父親)當兵,(包身錢)不知,(做主)叔叔。
明××,粗紗間,十六歲,泰州,(已做)八個月 ,(父親)種田 ,(包身錢)十元 ,(做主)父母,—— 此人流火(腳氣)很厲害。
蔡××子,筒子間,十七歲,鎮江,(已做)兩年,(父親)不知,從小做童養媳,(包身錢)不知,(做主)公公。
陳××,粗紗間,十五歲,揚州,(已做)一年半,(父親)種田,已死,(包身錢)聽說二十元,付十元領人,(做主)母親。
楊××,鋼絲車間,十八歲,泰州,(已做)一年十個月,(父親)種田,木匠,(包身錢)無,(做主)父親。
李××,清花間,十八歲,江北,(已做)一年多(此人被拐來滬,其餘同被拐者均已賣入妓院,她因貌丑賣絕與帶工老闆,身價不知)。
陳×× ,粗紗間 ,十六歲 ,鎮江 ,(已做)一年 ,(父親)已死,(包身錢)不知,(做主)跟人逃荒來滬。
我嘆了口氣說:「和我們預想的差不多完全一樣。」
杏弟將上半身靠近一點,指著最後的兩行說:
「還有兩個紹興幫,待遇比江北幫好一點。這兩份是:
壽××,粗紗間,十八歲,新昌,(已做)一年六個月,(父親)在杭州做工,(包身錢)五十元,父親做主。
李××,粗紗間,十七歲,盛元(嵊縣之誤),(已做)兩年,(父親)種田,(包身錢)每年付十五元,五年期滿。」
在包身工那篇簡單的報告裡面,我只敘述了泰州(江北)幫的住「公司房子」的一種,實際上包身工因為出身地域,包頭大小,和服務廠家的不同,還有各種的分別,從大體講,上海的包身工有江北幫和紹興幫兩大系統。紹興幫人數不多,很少有集中式的組織,待遇也不及江北幫的殘酷。這一幫包身工的出身大多數是新昌,嵊縣,間或也有蕭山,上虞的成分。在包身形式上和上面這個例子一樣,除出和江北幫一樣地「一次包絕」之外,還有包做幾年,每年付洋若干的方法,不過據我調查,能夠有李××一般待遇的,還是很少,最普通的是「領人」當時付洋念元,一定要做滿三年,「工作巴結」,才能在年底酌量的「找付」十塊錢左右的「節賞」。不過紹興幫因為人數不多,最大的包工頭也只帶這麼三五十個工人,所以管理和待遇上也還保留著一點「家族制」,或者說是「徒弟制度」的殘餘。她們每天兩飯一粥,中飯也像「外頭工人」一樣地自己帶進廠去。當然,除出這一點盡少的——但是足夠使江北幫羨慕的「恩惠」之外,其他一切的壓迫和虐使,是完全沒有兩樣的了。
我感謝了她的幫助,將這些紙片收拾起來,隨便地問:
「這次虹口的事情,在你們廠里有什麼反響嗎?」
杏弟和馮先生差不多同時地搖了搖頭。杏弟搶著說:
「這樣的事,包身工是不會知道的,外頭工人知道了,有哪個敢在裡面講?今年紗廠生意好,日夜地趕工還來不及,廠里定了『新花樣』,叫做『車間比賽』,車間和車間都有工作比賽,生活做得快,可以有獎賞。」
「獎賞什麼?加工錢?」
「哪有這樣好!生活巴結的車間給一張『名譽獎狀』,一個錢也不值。」說著禁不住苦笑了。
「在補習班,為了報上登的這件事,倒引起了很大的關心。」馮先生遞給我一張團得很皺了的小報,繼續著說:「大家都想知道,包身工這種制度,究竟是不是犯法?這消息看到了嗎?」
四條有力的要求著回答的視線,集注在我的身上。
那是十月二十五日的《立報》,內容是一個讀者寄給編者的一段報告:
××先生:
這裡有一件事情,我想定是新聞記者所不會記錄的,因為這事情既不有關風化,其主角兒又不薄具姿色,也許就只等於人們任意撲滅的一隻小蟲,能引起誰的注意呢?然而,事情是極其平凡,卻也是極其慘痛。今天早晨沒有事體,走進某法院去旁聽,頭一起案子問過以後,第二次提上來的是一個鄉村打扮的姑娘,聽了捕房律師報告,知道她以前是楊樹浦一家紗廠的女工。被她包飯(即包身)的老闆告了,說她五月八日離開楊樹浦的時候,偷了他一副金耳環,兩件衣服,在捕房調查時並沒有得著什麼證據,但因他將她告了,終於是由包打聽在曹家渡將她捉來受罪。
在推事數問數答的當中,知道她跑的原因是五月里眼睛被打腫了,廠方要她請假,包飯的老闆娘卻不答應。打是經常有的,每月作的錢交給老闆,作得少了挨打;病了說是懶惰,也要挨打;而這次打卻是因為老闆要同她軋姘頭,她不願意。當她滿口操著泰州話急遽而哽咽地苦訴著的時候,並出示兩踝腐爛過的傷痕的遺蹟。
全個法庭的人們目光都注射在老闆的身上,推事也轉過臉來問他,她是否就是他的「包身工」,他卻囁嚅地加以否認,可是他承認吃住都在他家裡,作了的錢也承認歸他。
他還異想天開,請了律師向她提起附帶民訴,因為捕房律師在最後陳述的時候,已說到證據薄弱,那律師似不好意思說到賠償的話,只是說:「她走了之後她父母問老闆要人,縱然判決無罪,也要請對她的身體加以處分。」
判決是無罪,並且即行開釋。先生:就只這樣,她已受到這人世的欺負太夠了。許多有著權勢的人合起來欺負她一個,這是世界嗎?上海是不知有幾千幾萬這樣的包身工。更不知是暗地裡排演了多少人世的慘劇。然而,人們卻只注意著桃腮上的微笑,卻不曾——也不願去看掛在那些活屍眼角上的淚珠,更少有人想到二十四層的高樓底下還有四十八層的地獄。
(下略)
白水
「這是你們廠裡面的人嗎?」我問杏弟。
她搖了搖頭。馮先生說:「她們花了幾天工夫也找不出這個人的所在,有人說是同興的,但是去問了也沒有人知道,可是這樣的人多著呢!……我在上夜課的時候將這件事件告訴了她們,很多人對於律師的請求法庭『處分她的身體』這一點發生了疑問……」她用手指指出了報紙上的那一句話,聲音漸漸地興奮起來,「從今年起,報上說,不是買賣丫頭也算是犯罪了嗎?那麼包身工……」
「這樣的事情,實際上多得很,包身工生病或者被打壞了的時候,東洋人常常不准她們工作,沒有工做,又不敢回去,能想法子逃走還算『大本事』呢。」杏弟補充著說。
我知道了她們約我來商量的來意了,於是我問:
「這問題我可以去請教熟識的律師,可是,即使這是『犯法』的事,世界上成為『公開之秘密』的犯罪不是多得很嗎?」
「不!」杏弟很快地說,「要是真的是犯法,那我們可以一傳十,十傳百地告訴每一個包身工,她們要性命,吃不起苦的時候自會到巡捕房裡去告的!」
「那不是跟報上編者先生所說的話一樣嗎?即使『法庭判她無罪,當庭開釋,恢復了她的自由,可是進一步想,她的前途不是只有黑暗沒有光明麼?』」
「那總比現在好啊,即使在街上討飯……她們餓著肚子或者害著病趕生活的時候,真的在羨慕討飯的呢!」
馮先生提醒她一般地說,多少帶著一些講堂里授課的姿勢:
「可是你跟她們說話要當心,要是帶工老闆知道了這是你教給她們的聰明,恐怕……」
「我不怕,頂多楊樹浦不做,到滬西去做也可以。」說著,她也禁不住笑了,在她,好像滬西是另一個天地了。
這種毫不計及自己利害的精神,深切地使我感到了慚愧。誰說世界上沒有同情?真真的人和人的階級感情就存在在這種連自己的衣食也照顧不到的人們的心裡!
第二天下午,我在一間小小的辦公室里和一位以道義和剛直著名的鄭律師談話。
我將「包身工」的情形概略地告訴了他,他詞色間覺得有點驚奇。
「真有這樣的事嗎?」
「豈止有,多著呢,上海就有幾千幾萬!」
「我們一點也不知道。」他感嘆地說,「假使她們的工作情形和生活狀況和你所說的一樣,那明白的是構成犯罪的!」
從桌上取過一本袖珍的六法全書,指著其中的一條說:
「除出包身制度根本不合法之外,這樣的待遇工人,就構成『妨害自由罪』的。瞧,刑法第二十六章第二百九十六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照你所報告的那種工房裡的『包身工』生活,簡直是『奴隸』生活,即使退一步講,總也可以說是『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吧。很明白,帶工老闆這樣的奴役工人漁利是一種非法行為。」
「方才說包身制不合法,那麼帶工頭到鄉下去和包身工父母乃至家長們訂立的包身契約可以『自由廢棄』嗎?」我問。
「當然,這是無效的契約,民法總則第四章對於『法律行為』的規定,明白地說:法律行為有背於善良風俗者無效;這兒所說的善良風俗,包括的範圍很廣,凡是人對人的凌虐酷使,都可以解釋做『有背於善良風俗』,所以這種契約本身就沒有法律根據,加上,帶工頭到鄉下去,用欺詐性質的方法締結契約,這一點也可以構成刑事上的犯罪,刑法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項下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帶工老闆的重利,不能不說是「與原本顯不相當」,加以他們以這種犯罪為常業,簡直以兩罪三罪並發的犯罪。
我可以誠實地告白,我有生以來第一次聽到了所謂法律的「功用」!可是這制定得很冠冕堂皇的法律,果真能夠有效地保護那千萬無告的奴隸嗎?我不能不進一步地追問了:
「那麼,這種不合法的契約當然可以隨意廢棄的了?」
「不,那要當事人自己主張,民法總則第四章第七十四條規定了對於這種『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的契約,『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這就是說:利害關係人不聲請,法院是不管的。」
「既然這是一種『有背於善良風俗』的社會現象,一種『乘人危急輕率或者無經驗』而用欺詐手段訂結的契約,是一種『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的』犯罪,那麼有維持社會秩序和保護人民之責的『當局』和『司法檢事』,不是應該很快地檢舉這種不正和犯罪嗎?—— 要那些在惡勢力支配下的無知識無經驗的可憐蟲自己起來『聲請』,那不是實質上縱容犯罪嗎?」
他沉吟了許久,慢慢地說:
「照理是這樣的事,社會局應該出來講話的。」
「這樣的事不違背工廠法嗎?」我提出了另一個問題。
「工廠法主要的對象是勞資的糾紛,所以對於這種『包身制度』還是要用普通刑法來處理的,不過,假使男女工人年紀在十四歲到十六歲之間,那麼照工廠法童工這項目之下,對於紗廠這種工作似乎是禁止的。」他又取出了一本很厚的書。「『童工只准從事輕便工作』,『有塵埃粉末或有毒氣體散布場所之工作』是列入禁例的。」
方才感到的對於法律的天真的想法,像輕煙一樣地消失了。天哪,到任便什麼工廠里去看一看,照現行的法律講,犯罪和不合法的事實不是太多了嗎?英商紗廠里有六歲以下的童工,才出世的嬰兒像物件一樣地丟放在「有塵埃粉末和有毒氣體散布」的機器身邊,有人意識到這是犯罪的事嗎?這是光天化日之下,警探保護著的工廠里儼存著的事實!—— 我知道,這一定是適合現社會善良風俗的事了。
在滬西白里南路,有鼎足而立的三個工廠,一個是中國人開的×新紗廠,一個是白俄開的×遠板廠,另一個是日本人經營的豐田紡織會社。那兒不是租界,可是廠里有些什麼事的時候,中國「當局」也許敢於處理×新,敢於干涉×遠,而決不敢碰一碰豐田。在中國人經營的紗廠,包身工制度已經漸漸地不「時行」了,可是,以吃人肉為常業的帶工老闆還集中在法律以外的東洋紗廠。在那「法律之外」的日商招牌之下,別說慢性的剝削,就是用兇器殺傷幾個中國「奴隸」,有治安之責的人照例是不敢聞問的!我將這事實告訴了鄭先生,他也只能報我以苦笑。
「在所謂『友邦』的掩護之下,問題自然又作別論了,工廠檢查制度,不是就遇到了很大的阻礙嗎?問題,還是在緊緊地束縛著我們的整個的不平等條約!」
這結論是對的。我將從鄭先生這兒得到的「法律根據」和那痛心的「別論」寫信去告訴了馮先生和杏弟,她們那弱小的、可是不知道艱險的努力在死水一般的社會裡能激起怎樣的波紋,我還不曾知道。不過,我相信,這死水裡面的生物還活著,她們應該動——而且是已經在動了。
一九三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