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修四庫全書檔案 · 一四八五 湖南巡撫姜晟奏本年查繳《通鑑綱目續編》二部並請定限一年飭令呈繳折

一四八五 湖南巡撫姜晟奏本年查繳《通鑑綱目續編》二部並請定限一年飭令呈繳折 乾隆五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湖南巡撫臣姜晟跪奏,為遵旨匯奏,並酌定收繳限期,仰祈聖訓事。 恭照乾隆四十六年欽奉上諭:民間私鑄鳥鎗,【真按:國無!待查!詞:【鳥鎗】見「 鳥槍 」。【鳥槍】亦作「鳥鎗」。1.舊式火槍。今指貯以鐵砂的獵槍。 清 趙翼 《陔余叢考 火炮火槍》:「然則前明(永樂)征交後已有鳥槍,但明制禁外間習用最嚴,故承平日久,皆不知用之。」近代史數據增刊《太平天國數據 清朝檔案與一般記載 虜在目中》:「俟偽指揮、將軍由左右抄出,則滾牌一散,大炮打出,左右繼以抬鎗、鳥鎗,眾賊兵吶喊,遂就勢衝出。」《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一回:「他私訪時,便帶了鳥槍去打雕。」 沈從文 《從文自傳 我上許多課仍然不放下那一本大書》:「鳥槍里裝上黑色土藥和一把散碎鐵砂,獵取這華麗驕傲的禽鳥。」2.汽槍。教育部國語辭典【鳥槍】 注音一式 ㄋ|ㄠˇ ㄑ|ㄤ 解釋 獵鳥所用的槍。如:天剛亮時,就見幾個獵人扛著鳥槍走入森林裡。或作鳥鎗。】務須嚴查,【真按:清代的槍炮彈藥管制條例】毋許工匠私行鑄賣,如有私藏者,隨時繳銷,於年終匯奏。欽此。又四十八年欽奉上諭:《通鑑綱目續編》多有議論偏謬及肆行詆毀之處,特刪潤改補,發交直省督撫各一部,令其照本抽改,於年終匯奏一次。欽此。欽遵。各在案。 茲屆乾隆五十八年分,據藩臬二司詳報各屬查繳鳥鎗三桿、《綱目續編》二部,具詳請奏前來。除將繳出鳥鎗、《綱目》分別存貯解銷外,臣伏查《綱目續編》一書,自查禁之後,並無續增刷印,卽鳥鎗亦系收繳禁前所鑄,若系新鑄卽當照例治罪。是前二項應行呈繳之件,如地方官實力查辦,不難刻期淨盡。在查禁之始,惟恐收羅罣漏,是以有年終匯奏之例。查乾隆四十六、八等年奉文以後,初猶收繳數多,及閱年既久,每歲所繳,僅止鳥鎗兩三桿、《通鑑》一兩部,竟似故留不盡,以為每年沿襲具文,殊非核實辦公之道。應請自本年年底為始,另行立限一年,嚴飭地方官諄切曉諭,務於一年內盡數呈繳。如逾限不交,別經查出,卽照私藏軍器、禁書例分別治罪,【真按:清代的槍炮彈藥管制條例】地方官亦照例議處。 所有遵例匯奏,並另定期限收繳淨盡緣由,理合會同督臣畢沅,恭折具奏。是否有當,伏候皇上睿鑒訓示。謹奏。 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奉朱批:以實妥為之。欽此。【真按:竟未批示是否立限程也!疑乾隆於此折未細看也,故其所批與前後所錄尋常循例者一例也.】 (軍機處錄副奏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