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修四庫全書檔案 · 九五五 戶部為再行酌定續辦四庫全書事致稽查房移會(附黏單)

九五五 戶部為再行酌定續辦四庫全書事致稽查房移會(附黏單) 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戶部為再行酌定等事。 湖廣司案呈,內閣抄出永奏前事一折,【真按:所引之原書只作永字,此瑢乃按例補是也.】除行文外,相應抄錄原奏移會稽察房查照可也。須至移會者。計黏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 黏單 永瑢奏為續辦四庫全書三分事宜請旨折 臣永瑢謹奏,為再行酌定續辦四庫全書三分事宜,奏聞請旨事。 竊臣等奉命續行繕辦四庫全書三分,頒發江浙,嘉惠士林,業將籌辦章程分款具奏,荷蒙允准在案。茲臣等謹將選派提調、督催、校對、收掌等官,勘定設局處所,並詳細籌辦事宜,逐一請旨遵行,分款條列於後: 一、伏查原奏按經、史、子、集,設局四處分辦,今臣等查勘得東華門外雲神廟、風神廟二處及地安門內帘子庫、官房二處,堪以分設四局。 一、伏查原奏應派提調、收掌各八員,督催四員,今查設局既有四處,其督催司員每局止有一人,未免事多人少,應請每局亦派二員,方敷催辦。臣等謹公同選派編修吳敬輿、羅修源、胡榮,檢討恭泰、徐鑒,庶吉士阿林,郎中劉坤,七品小京官蘇保八員,充作提調,員外郎福升、德元、通源、長慶,主事福勒渾、常儀、六十八、【真按:怪名也.】松慶八員,充作督催,中書科中書葉恩綸、周錫,候補助敎鳴清、候捕筆帖式恆誠、良禧,候補小京官達慶,候選布政使經歷李傳燮,候選主簿謝揚鎮八員,充作收掌。每局各派二員分辦,臣等仍留心察看,如有辦理草率遲誤者,隨時奏明更換。 一、伏查原奏應派分校六十員,臣等行文各衙門咨取。現據內閣、翰林院等處陸續送到者三十六員。查武英殿所辦四分全書處原設有分校九十員,現在頭分、二分均已校竣,其三分、四分正在校勘。今續添三分全書,甫經辦理,其分校原毋庸過多,現送到之三十六員內,臣等揀選得可充分校者共有二十四員,先行盡數派充校閱。俟武英殿所辦之三分、四分陸續校畢,臣等即將前設分校隨時撥添校閱續辦三分,更覺妥便。 一、書手人數眾多,難於稽核,必須設立書頭,分股酌派作為領辦,以重責成。其領辦之人擬用舉貢生監,因其粗曉文義,且身立衣衿,於一切檢查約束之處尚知慎重,庶不致草率從事。並取具同鄉官印結備案,倘書頭藉端滋事,卽行嚴加懲治,並出結之同鄉官一併參處。再,書手繕寫字數,責成領辦逐日按名催繕,毋得在一千字以內,如能多繕,聽其自便。 一、書手寫得各書應令領辦代為交局,並自行開明字數頁數。提調驗明字跡整齊及不致錯亂遺脫篇頁者,方准查收,按日發交分校校勘,再移交督催處核其所報字數相符,覆知提調按月造檔,知會廣儲司給價。如有以少報多之弊,責令按三倍罰寫,其繕寫草率與原呈字樣不符者,提調隨時駁令賠紙換寫,如提調等輒將潦草之字濫收,或字本整齊而故意吹求駁換,一經臣等查出,即行嚴參究辦。 一、領銀應設照票,先期由廣儲司刊辦票式編號,鈐印交提調存貯,俟分校校對無誤及督催處核准字數後,再由提調填注應領人姓名,令其親身執票赴領,以杜混冒滋弊。 一、字價前經奏准,每一千字給銀二錢五分,應令廣儲司按照市平給發,所有餘平銀兩作為本館公用。遇有應行支給之處,由提調等核寔請領,仍照例按年報銷。如遇余平一項不敷應用之時,臣等再行籌劃奏辦。 一、提調、督催、收掌等官,俱照四庫全書館之例,毋庸給與公費銀兩,但每日在館辦事,似應查照武英殿纂修飯食之例,每月每員折給銀四兩八錢,令其在館自備。此項銀兩卽於平餘項下支銷。 一、伏查原奏供事、皂役人等,應酌給飯食銀兩。查此項人役,各館之例每月每人給銀三兩,自應照例辦理。至蘇拉人等有原食錢糧者,應將其所得本等錢糧扣算,再行找給,【真按:此找即今找錢之找.】總以每月每人通共給銀三兩為率,不得冒濫重支。此項亦應平餘項下支銷。【真按:平余國無詞有.】 一、四局房屋堆貯書籍,關係甚重。如遇有風雨損漏之處,隨時知會營造司修理,其所需架櫃桌椅等物,亦應令營造司辦給,酌量敷用,毋得濫行支應,以滋糜費。 一、伏查原奏寫書格紙,改用堅白太史連,系欲與先辦四分顯有分別,以免牽混。今由戶部取到太史連紙樣,質地尚屬堅緻,惟尺幅較小,臣等按將板心略為收入,將來四面裁齊,裝釘成書,較之先辦之四分,其高矮闊狹所差不過七八分,似亦不甚懸殊。【真按:四庫全書之用紙.】謹將原用式樣及擬改式樣分別黏簽,恭候欽定。 以上各條,臣等公同悉心籌酌,理合繕折具奏,伏候皇上訓示施行。謹奏。 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奏(奉)旨:依議。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 (錄自《辦理四庫全書檔案》)【真按:既取自《辦理四庫全書檔案》,取與核對,則不少字樣徑改矣!可見此書所錄字樣也未必依於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