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修四庫全書檔案 · 八五八 戶部為知照四庫館總裁等官分別議罰事致典籍廳移會
八五八 戶部為知照四庫館總裁等官分別議罰事致典籍廳移會
乾隆四十七年二月
戶部為遵旨查議事。
陝西司案呈,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初五日准吏部咨稱,會議得內閣抄出尚書 額駙 公福等奏稱:查四庫全書館自七月起至九月止,進過全書六次,臣等詳加查核。除分校記過十六次之沈〔清〕藻、真按:沈清藻。記過十次之翁樹棠、盧遂、記過六次之吳錫齡、記過二次之高中已經病故,毋庸議外,查記過之總裁嵇等應交吏部、都察院照例分別察議。謹奏。乾隆四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奉旨:知道了。欽此。欽遵。抄出到部。
查議處四庫全書處錯悞記過,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奉旨:嗣後總裁應議者,仍令罰俸半年,其總校、分校、覆校各員應議者,止須罰俸三個月。欽此。欽遵在案。應將記過九次之總裁 大學士嵇、記過一次之協辦大學士 吏部尚書蔡、記過十次之戶部侍郎 署吏部侍郎董、記過八次之兵部侍郎曹、記過二次之總閱 大理寺卿李綬,均照例罰俸六個月;記過四十一次之總校 歸班進士朱鈐,記過十八次之檢討何思鈞,記過十七次之歸班進士今授江蘇桃源縣知縣楊懋珩,記過十次之編修王燕緒,記過三次之歸班進士今授廣西平南縣知縣繆琪,記過五十次之分校 編修周永年,記過二十次之編修勵守謙,記過十八次之編修今授貴州學政潘曾起,記過十四次之編修於鼎、吏部主事馮培,記過八次之候補中書黃晃,記過六次之戶部主事李楘、國子監助教陳木、候補中書陸湘、李荃、檢討孫玉庭,記過四次之內閣中書今升安徽安慶府同知葉蘭、國子監助教張曾炳、編修莊通敏,記過二次之中書楊世綸、編修陳昌齊、秦泉,均照例罰俸三個月。查何思鈞、王燕緒、張曾炳已患病調理,孫玉庭、秦泉已經丁憂,均應於補官日罰俸三個月。查曹有紀錄二次,前議罰俸三個月注抵在案,今議罰俸六個月,連前共罰俸九個月,應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其從前罰俸三個月之處仍注於紀錄,合計抵銷。李綬有紀錄二次,今議罰俸六個月,應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免其罰俸。於鼎有紀錄二次,繆琪、潘曾起、李楘、葉蘭、張曾炳俱有紀錄一次,各有前議罰俸三個月,注抵在案,今議罰俸三個月,連前共罰俸六個月,應各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均免其罰俸。陳昌齊有紀錄三次,馮培、秦泉俱有紀錄二次,今議罰俸三個月,應各注於紀錄,合計抵銷。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題,本月二十二日奉旨:嵇璜、蔡新、董誥俱著罰俸六個月,周永年、勵守謙、莊通敏俱著罰俸三個月,何思鈞、王燕緒、孫玉庭俱著於補官日罰俸三個月;曹文埴著銷去紀錄一次,其從前罰俸三個月之處,仍注於紀錄抵銷;李綬、於鼎、潘曾起俱著銷去紀錄一次,免其罰俸。陳昌齊、秦泉各罰俸三個月之處,著注於紀錄抵銷。余依議。欽此。相應抄單知照等因前來。
查此案兵部侍郎曹等罰俸議以紀錄抵銷之處,毋庸議外。應將四庫全書館總裁 大學士嵇等罰俸之案註冊,應扣俸銀,行文內閣等衙門,於造送領俸冊內聲明坐扣可也。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內閣典籍廳。(內閣移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