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修四庫全書檔案 · 六四四 諭溫常綬罰俸三個月之處著注於記錄抵銷

六四四 諭溫常綬罰俸三個月之處著注於記錄抵銷 乾隆四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又奏四庫全書處記過三次之溫常綬,閱校遲延,請照例罰俸三個月一疏,奉諭旨: 溫常綬罰俸三個月之處,著注於記錄抵銷。(起居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