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修四庫全書檔案 · 四七九 吏部為知照嵇璜等罰俸事致稽察房移會(附黏單)
四七九 吏部為知照嵇璜等罰俸事致稽察房移會(附黏單)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
吏部為遵旨查議事。
考功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題前事。等因。乾隆四十三年二月十一日題,本月十三日奉旨:嵇璜著罰俸六個月,王鍾健著罰俸三個月,余依議。欽此。相應抄單知照可也。須至移會者。
計黏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附 吏部題遵議所進書籍錯誤之總裁嵇璜等分別罰俸本
議得:
內閣抄出大學士 公阿桂等奏稱,查四庫全書處進過書籍,前經奉旨將指出錯誤記過之處每三月查核一次,其總裁錯至三次、覆校分校錯至二次者,均交部察議,其餘未及次數者,著加恩寬免,毋庸於下次積算。欽此。又《薈要》總校張能照等校閱書籍頗多,前經奏明,亦請照三次議處之例辦理,奉旨允行在案。查乾隆四十二年九月以前所進書籍錯誤次數,業經按季查辦外,自十月至十二月止,四庫館進過全書散片各二次、武英殿進過《薈要》一次,臣等詳加查核,除校閱《宗澤集》及校閱《楊繼盛集》之總裁 尚書嵇璜、侍郎董誥、覆校官中書田尹衡、宋鎔、分校官中書吳俊、李楘,業經奉旨交部,毋庸再議核辦外,此外總裁嵇璜尚有記過八次,總校張能照記過八次,已在三次以上;覆校官博士劉光第記過三次,中書張虎拜、汪師曾各記過二次,分校官檢討王鍾健記過八次,中書范鏊、鮑之鍾、李楘各記過二次,應請旨交部分別察議。等因。乾隆四十三年正月十一日奉旨:知道了。欽此。抄出到部。
應將記過三次以上之總裁 工部尚書嵇璜照例罰俸半年;總校官 翰林院庶吉士張能照,覆校官 太常寺博士劉光第、內閣中書張虎拜、汪師曾,分校官 翰林院檢討王鍾健、內閣中書范鏊、鮑之鍾、李楘,均照例罰俸三個月。查劉光第有記錄三次,張虎拜、李楘俱有紀錄一次,今議罰俸三個月,均應注於紀錄,合計抵銷。(錄自《辦理四庫全書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