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修四庫全書檔案 · 四○七 諭嗣後總裁應議者仍令罰俸半年總校等止須罰俸三月
四○七 諭嗣後總裁應議者仍令罰俸半年總校等止須罰俸三月
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奉旨:
都察院、吏部進呈議處校書疎誤之四庫全書總裁等一本,將總裁議以罰俸半年,總校、分校、覆校議以罰俸一年,固屬援照向例,因官秩之崇卑,定處分之輕重。但校勘載籍與部院衙門辦事不同。蓋部務由各司主稿,而堂官總其成,遇有錯誤,司官處分自應重於堂官。若校書之事,則總裁與分、覆校各官責成相等,其疎忽致悞過失亦同。且分校、覆校、總校等偶或訛舛,尚有總裁等為之勘核,若總裁復掉以輕心,其誤竟無由改正。朕於進呈乙覽時,信手抽閱,魯魚亥豕之訛,不一而足。然皆朕披覽所及,其未經閱及者,訛誤尚不知凡幾。朕搜訪遺編,嘉惠天下萬世,總裁等理宜悉心校理,以襄右文之治。此而忽不經意,其過較分校等為重。況充總裁者俱系尚書、侍郎,其平日所得廉俸本屬優厚,即罰俸一、二年,尚不至遽形窘乏。若總校、分校、覆校各員,不過翰林、中書等官,伊等常俸之外又無養廉,若將一年之俸罰去,其何以贍給身家,情形未免拮据。至辦理四庫全書,本以興崇文教,諸臣既司校勘,各宜盡心,乃錯悞至於累牘連篇,自不得不予以薄懲,俾稍知儆凜。然總計過誤二、三次,始行交議,亦不可謂之過嚴,但庶僚議處轉重於大員,於情事未為平允。嗣後總裁應議者,仍令罰俸半年;其總校、覆校、分校各員應議者,止須罰俸三月,卽自此次為始。其從前已經議處罰俸一年之總校等官,並著照此例行,庶足以昭公當而示體恤。將此通諭知之。欽此。
(軍機處上諭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