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 附錄 一、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相關法規資政院院章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 資政院欽遵諭旨,以取決公論,豫立上下議院基礎為宗旨。 第二條 資政院總裁二人,總理全院事務,以王公大臣著有勳勞通達治體者,由特旨簡充。 第三條 資政院副總裁二人,佐理全院事務,以三品以上大員著有才望學識者,由特旨簡充。 第四條 資政院議員以欽選及互選之法定之。 第五條 資政院議員於院中應有之權,一律同等,無所軒輊。 第六條,資政院會議期分為二種:一常年會,一臨時會。常年會每年一次,會期以三個月為率。臨時會無定次,會期以一個月為率。 第七條 資政院開會、閉會,均明降諭旨,刊布官報。 第八條 資政院開會之日,恭請聖駕臨幸,或由特旨派遣親貴大臣恭代行開會禮,宣布本期應議事件。第二章議員第九條 資政院議員由下列各項人員年滿三十歲以上者選充: 宗室王公世爵; 滿漢世爵:十宣統元年七月初八日(1 909年8月23日),朝廷發布《頒行資政院院章諭》,曰:「上諭: 資政院奏續擬院章並將前奏各章改訂開單呈覽一折,朕詳加披覽,該院自《職掌》以下 八章,與現定《諮議局章程》,實相表里,即為將來上下議院法之始基。所擬尚屬周妥, 著京外各衙門一體遵行。其各項細則章程,仍著迅速籌擬,奏請宣布。佘依議單並發。欽 此。」(大清法規大全·憲政部·諭旨》,台灣考正出版社1972年根據政學社石印本影印, 第5頁。)72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外藩(蒙、藏、回)王公世爵: 宗室覺羅; 各部院衙門以四品以下七品以上者,但審判官、檢察官及巡警官不在其例; 碩學通儒; 納稅多額者; 各省諮議局議員。 第十條 資政院議員定額如下: 由宗室王公世爵充者,以十六人為定額; 由滿漢世爵充者,以十二人為定額; 由外藩王公世爵充者,以十四人為定額: 由宗室覺羅充者,以六人為定額; 由各部院衙門官充者,以三十二人為定額; 由碩學通儒充者,以十人為定額; 由納稅多額充者,以十人為定額; 由各省諮議局議員充者,以一百人為定額。 第十一條 資政院議員欽選、互選之別如下: 宗室王公世爵、滿漢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覺羅、各部院衙門官、碩學通儒及納稅多額者欽選; 各省諮議局議員互選,互選後,由該省督撫復加選定,咨送資政院。 第十二條 資政院議員欽選及互選詳細辦法,照另定選舉章程辦理。 第十三條 資政院議員以三年為任期,任滿一律改選。 第三章職掌 第十四條 資政院應行議決事件如下: 國家歲出入預算事件; 國家歲出入決算事件; 稅法及公債事件: 新定法典及嗣後修改事件,但憲法不在此限; 其餘奉特旨交議事件。 第十五條 前條所列第一至第四各款議案,應由軍機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先期擬定具奏請旨,於開會耐交議。但第三款所列稅法及公債事件,第四款所列修改法典事件,資政院亦得自行草具議案。 第十六條 資政院於第十四條所列事件議決後,由總裁、副總裁分別會同軍機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請旨裁奪。第四章資政院與行政衙門之關係附 錄721 第十七條 資政院議決事件,若軍機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不以為然,得聲敘原委事由,咨送資政院複議。 第十八條 資政院於軍機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咨送複議事件,若仍執前議,應由資政院總裁、副總裁及軍機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分別具奏,各陳所見,恭候聖裁。 第十九條 資政院會議時,軍機大臣及各部行政大臣得親臨會所,或派員到會,陳述所見,但不列議決之數。 第二十條 資政院於各衙門行政事件,及內閣會議政務處議決事件,如有疑問, 得由總裁、副總裁咨請答覆。若軍機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認為必當秘密者,應將大致緣由聲明。 第二十一條 軍機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如有侵奪資政院權限,或違背法律等事,得由總裁、副總裁據實奏陳,請旨裁奪。前項奏陳事件,非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議決。 第五章 資政院與各省諮議局之關係 第二十二條 資政院於各省政治得失、人民利病有所諮詢,得由總裁、副總裁刳行該省諮議局申復。 第二十三條 各省諮議局與督撫異議事件,或此省與彼省之諮議局互相爭議事件,均由資政院複議,議決後,由總裁、副總裁具奏,請旨裁奪。前項複議事件關涉某省者,該省諮議局所選出之議員不得與議。 第二十四條 各省諮議局如因本省督撫有侵夸權限或違背法律等事,得呈由資政院復辦。前項復辦事件,若審查屬實,照第二十一條辦理。 第六章 資政院與人民之關係 第二十五條 各省人民於關係全國利害事件有所陳請,得擬具說帖,並取具同鄉議員保結,送呈資政院復辦。 第二十六條 前條陳請事件,應先由議長交該管各股議員審查,如無違例不敬之語,方准收受。其經審查後批駁者,在本會期內不得再行投遞,或另向他處投遞。 第二十七條 資政院於人民陳請事件,若該管各股議員多數認為合例可采者,得將該件提議,作為議案。其關於行政事宜者,應咨送各該衙門辦理。口 第二十八條 資政院不得向人民發貼告示或傳喚人民。 第二十九條 資政院於民刑訴訟事件概不受理。72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第七章會議 第三十條 資政院會議時,由總裁為議長,副總裁為副議長。議長有事故時,由副議長代理。 第三十一條 資政院常年會,自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初一日止,其有必須接續會議之事,得延長會議一個月以內。 第三十二條 資政院臨時會,於常年會期以外,遇有緊要事件,由行政各衙門或總裁、副總裁之協議,或議員過半數之陳請,均得奏明,恭候特旨召集遵行。 第三十三條 資政院議員於召集後,應以抽籤法分為若干股,每股由議員互推一人為股長。 第三十四條 資政院會議非有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到會,不得開議。 第三十五條 資政院會議以到會議員過半數之所決為準,若可否同數,則取決於議長。 第三十六條 資政院自行提議事件,非有議員三十人以上之同意,不得作為議案。 第三十七條 資政院於預算、法典及其餘重要議案,應先由議長交該管各股議員調查明確,方得開議。 第三十八條 資政院會議應由總裁、副總裁先期將議事日表通知各議員,並咨送行政衙門查照。 第三十九條資政院議員於議案有關係本身或其親屬及一切職官例應迴避者,該員不得與議。 第四十條 資政院議員如原有專摺奏事之權者,於本院現行開議之事,不得陳奏。 第四十一條 資政院議員除現行犯罪外,於會期內菲得本院承諾,不得逮捕。 第四十二條 資政院議員於本院議事範圍內所發言論,不受院外之詰責。其以所發言論在外自行刊布者,如有違犯,仍照各本律辦理。 第四十三條 資政院會議不禁旁聽,其有下列事由,經議院公認者,不在此限: 行政衙門咨請禁止者i 總裁、副總裁同意禁止者; 議員三十人以上提議禁止者。 第八章紀律 第四十五條 資政院議場內應分設守衛警官及巡官、巡警,聽候議長指揮,其員額及守衛章程另行厘定。 第四十六條 資政院議員於會議時有違背《院章》及《議事規則>者,議長得止其發議,違者得令退出。旁聽人有不守規則者,議長得令退出。其因而紊亂議場秩序,致附錄723不能會議者,議長得令暫時停議。 第四十七條 資政院議員有屢違《院章》或語言行止謬妄者,停止到會,情節嚴重者除名。 第四十八條 資政院議員無故不赴召集,或赴召集後無故不到會延至十日以上者,均除名。 第四十九條 資政院議員有以本院之名義干預他事者,停止到會,其情節重者除名。 第五十條 資政院議員停止到會,以十日為限,由總裁、副總裁同意行之;除名,以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行之。 第五十一條 資政院議員有應行除名者,如系欽選人員,應由總裁、副總裁奏明,請旨辦理。 第五十二條 資政院有下列情事,得由特旨諭令停會: 議事逾越權限者: 所決事件違背法律者: 所議事件與行政衙門意見不合尚待協商者; 議員在議場有狂暴舉亂,議長不能處理者。 停會之期以十五日為限。 第五十三條 資政院有下列情事,得由特旨諭令解散,重行選舉,於五個月內召集開會: 所決事件有輕蔑朝廷情形者; 所決事件妨礙國家治安者: 不遵停會之命令,或屢經停會仍不俊改者; 議員多數不應召集,屢經督促仍不到會者。 第九章秘書廳官制 第五十四條 資政院設秘書廳,掌本院文牘、會計、記載議事錄及一切庶務。 第五十五條 資政院秘書廳設秘書長一人,秩正四品,由總裁、副總裁遴保相當人員,請旨簡放。 笫五十六條 資政院秘書廳設一、二、三等秘書官各四人,一等秩正五品,二等秩正六品,三等秩正七品,由總裁、副總裁遴員奏補。 第五十七條 資政院秘書廳附設圖書室一所,掌收藏一切書籍等事。圖書室設管理員一人,即以秘書官兼充。 第五十八條 秘書廳秘書長承總裁、副總裁之命,監督本廳一切事宜。 第五十九條 秘書官承秘書長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六十條 秘書廳分為四科如下:72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機要科;議事科;速記科;庶務科。 第六十一條 秘書廳應設書記及速記生等員額,由秘書長酌量事務繁簡,稟承總裁、副總裁酌定。 第六十二條 秘書廳辦事細則由秘書長擬定,呈候總裁、副總裁核定施行。 第十章經費第六十三條 資政院經費,其款目如下: 總裁、副總裁公費: 議員公費及旅費; 秘書廳經費及守衛經費; 雜費及預備費。第六十四條 前條所列各款經費數目,另行奏定。第六十五條 資政院經費由度支部每年歸入預算,按數支撥。 附條第一條 本章程奏准奉旨後,以宣統元年九月初一日起為施行之期。第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總裁、副總裁會同軍機大臣奏明辦理。《資政院議事細則》「附 錄725 第一章 召集及開會 第一條 議員欽遵上諭指定之召集日期於上午九點鐘齊集資政院。 第二條 議員到院之始,須在議員簿注到,其由各省諮議局互選之議員應並將執照交驗。 第三條 議員到院滿半數以上時,議長、副議長即行就坐。 第四條 議員座位以宗室王公世爵、外藩王公世爵、滿漢世爵、宗室覺羅、各部院衙門官、碩學通儒、納稅多額者、各省諮議局互選議員為序。 第五條 議長命秘書官以抽籤法勻分總議員為六股,其有零數則由第一股依次遞加一員,議長、副議長不在各股議員之列。 第六條 各股議員分定後,由議長、副議長奏請開會,遵照《院章》第八條辦理。開會時由軍機大臣或特派之親貴大臣恭讀諭旨,宣布本期應議事件。第二章 開議中止、散會及展會 第七條 開議時刻通常以下午一點鐘為始,至遲不得逾半點鐘。其逾時到院者,應俟議事中止後,議員再入議場時一同入場。 第八條 屆開議時,議長就坐,報告文件之後宣告開議。其未宣告以前,無論何人不得就議事發議。 第九條 會議之時,議長遇有必要情形,得酌定時刻中止議事。 第十條 議事日表所載議事已畢,由議長宣告散會。若議事未畢,已屆下午五點鐘,議長得宣告展會。 第十一條 議員到會不滿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議長得酌走時刻,命秘書官計算員數。若計算二次,數仍不滿者,即宣告展會。 第十二條 會議之時,議員離坐,至不滿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照前條辦理。 第十三條 議長宣告散會及展會之後,無論何人不得就議事發議。++《國風報》,「法令」,第一年廿四號。72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第三章 議事日表 第十四條 資政院應議事件及開議日時,須記載於議事日表。 第十五條 議事日表由秘書廳編制,呈議長、副議長核定。 第十六條 議事日表記載之次序如下: 欽奉特旨交議事件; 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請旨交議事件: 核議各省督撫與諮議局異議或諮議局互相爭議事件; 資政院自行提議事件; 各省人民陳請合例可采事件。 第十七條遇有緊急事件,經議長認為必應從速開議或議員提起倡議聲請從速開議者,議長得聲明理由,改定議事日表。 第十八條 議事日表所載某時應議事件,若其時刻已屆,議長得停止他項議事,改議此項事件。 第十九條 議事日表所載事件,屆時不能開議,或開議不能完結者,議長得改定議事日表。前項開議不能完結事件,應記載於下次議事日表之首。 第二十條 議事日表所載事件,業經議畢,議長得酌加議事日表。 第二十一條 議事日表須先期登載官報,並由秘書廳將表內所載各種議案刷印分送。第四章會議 第一節 第二十二條 議員欲就各項事件提議,署名,提出於議長,交秘書廳刷印分送。提議及倡議應具案附加案語,得三十人以上之贊成,會同 第二十三條 會議之時,議員對於議案提起修正之倡議,非有三十人以上之贊成,不得作為議題。除本細則別有規定釙,議員提起倡議,得三人以上之贊成,即可作為議題。 第二節三讀 第二十四條 法律案之議決,須經三次宣讀。其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商請或議員十人以上聲請,經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者,得省略之。每屆宣讀,議長得命秘書官朗讀議案或省略之。 第二十五條 初讀應於分送議案二日以後行之,其緊急事件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初讀之際,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員或提議議員應說明該議案之主旨;其核議各省事件,應由議長或命秘書長代為說明;各議員對於議案若有疑義,得聲請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員或提議議員說明之。 第二十七條 初讀已畢,議長應將各該議案付該管股員審查。附 錄727 第二十八條 股員審查之報告,經議員討論大體以後,即議決應否再讀。 第二十九條 凡議決不須再讀之議案,即行作廢。 第三十條 再讀應於初讀二日以後行之,但議長得諮詢本院縮短時日,或與初讀同日行之。 第三十一條提出。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議員提起異議者,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行之。再讀之際,議員得提起修正議案之倡議;議員得於再讀以前預將修正案股員報告之修正案,不俟議員贊成,即可作為議題。議長得更改逐條審議次序,將數條歸併或將一條分晰,付之討論。其有俟有贊成員,得不用討論,即諮詢本院決定之。再讀應將議案逐條議決之。再讀已畢,議長得將議案付該管股員,令整理議決修正之條項及字句。三讀以再讀之議決案為議案。三讀應於再讀二日後行之,但議長得諮詢本院縮短時日,或與再讀同日 第三十八條 三讀之際,應議決全體議案之可否。 第三十九條 三讀除改定文字外,不得提起修正之倡議。其議案中有互相矛盾事項或與現行法律有互相牴觸事項,經議員提起倡議,必須修正者,不在此限。 第三節討論 第四十條凡就議事日表所載議題欲發議者,應於開議以前,預將本人姓名及贊成反對之意,知會秘書廳。 第四十一條 秘書廳據前條知會之次序,記載於發談表,呈報議長。議長當討論之始,據發議表指令反對者及贊成者依次交互發議。其不應指令者,知會作為無效。 第四十二條 預行知會之議員全數發議完畢以後,未經知會之議員亦得聲請發議。 第四十三條 一方議員發議未畢,而他方議員發議已畢者,未經知會之他方議員亦得聲請發議。 第四十四條 議員未經知會聲請發議者,應起立自報姓名或號數,經議長允許,方可發議。 第四十五條 議員聲請發議,有二人以上起立者,議長應指令先起立者發議;若同時起立,則由議長指定。 第四十六條 議員因展會及中止議事,發議未畢者,得於下次討論之始續行發議。 第四十七條 凡發議者,應登議台。其言極簡捷或特經議長允許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八條 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及政府特派員之發議,無論何時,議長應允許之,但不得中止議員之演說。 第四十九條 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及政府特派員,除演說答辯應登議台外,得就72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本座起立發議。 第五十條 討論不得出議題之外。 第五十一條 議員不得就一議題發議二次,其質疑、應答及聲請議長整理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條 股員長及報告員得數次發議說明審查報告之主旨。 第五十三條 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員或提議及倡議之議員得數次發議說明議案及提議倡議之主旨。 第五十四條 凡被議不合資格及應行懲戒之議員,得數次發議,自為聲辯,但不得預於表決之數。 第五十五條 會議之時,不得朗誦說帖,其因引證將文件朗誦者,不在此限。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員及股員長、報告員得朗誦案語及報告書。 第五十六條 議長、副議長欲自預討論者,應改就特設議坐。議長因討論離坐者,由副議長代理職務。議題業經表決之後,議長應復還原坐。 第五十七條 討論終局,由議長宣告之。 第五十八條 發議者雖未全數完畢,若議員提起討論終局之倡議,得二十人以上之贊成者,由議長諮詢本院決定之。 第五十九條 討論之際,非贊成、反對各有二人以上發議之後,不得提起討論終局之倡議。其一方有二人以上發議而他方無聲請發議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條 討論終局以後,有未成議題之修正案,由議長報告之。其贊成員未滿定額者,得詢問議員有無贊成.並將應否再行討論,付之表決。若決定不須討論者,即就原案取決。 第六十一條 請付審查之倡議,雖在討論終局以後,亦得提起,但不得涉及本議題之可否。 第六十二條 討論終局以後,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及政府特派員有就本議題發議者,作為再行討論。 第六十三條 議題未經討論以前,質疑紛出,不易完結者,議員得提出即行討論之倡議,經二十人以上之贊成,由議長諮詢本院決定之。 第六十四條 凡在議場發議者,彼此稱謂均用敬辭。 第六十五條 議事規則若有疑義,由議長決定之。 第四節修正 第六十六條 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得就交議事件隨時提出修正案或奏明撤銷。 第六十七條 議員提起修正議案之倡議,應具案提出於議長。 第六十八條 議員所提出之修正案,應在股員會提出修正案以前取決。 第六十九條 就一議題提出數種修正案,其表決次序以與原案相差最遠者為首。其有附 錄729議員提起異議者,俟有贊成員,由議長諮詢本院決定之。 第七十條 議員提起修正議案之倡議,業已成立者,非經本院允許,不得撤銷。 第七十一條 修正案全體否決者,應就原案取決。 第七十二條 修正案及原案雖皆不得議員過半數之贊成,而本院決定不可作廢者,議長得特令股員參酌具案交付會議。 第五節表決 第七十三條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均有表決權,其不在議場者不得加入表決。 第七十四條 屆表決時,議長宣告應行表決之問題。議長宣告應行表決之問題以後,無論何人不得就議事發議。 第七十五條 屆表決時,議長應令以為可者起立表決,其表決若有疑義或議員提起異議者,應令以為否者起立反證之;若仍有異議或議員提出異議得十人以上之贊成者,議長應命秘書官點唱議員姓名或號數,令再行起立表決。議員對於點唱之結果提起異議得二十人以上之贊成者,議長得以記名或無記名法,令為表決。 第七十六條 議長認為重要或經議員二十人以上之聲請者,得不用起立法,以記名或無記名法,令為表決。 第七十七條 記名表決者,以為可之議員用白色票,以為否之議員用藍色票,各記本人姓名投入票匭。 第七十八條 無記名表決者,以為可之議員用白球,以為否之議員用黑球,投入球匣,並將本人名刺投入名剌匣.其球數與名刺之數不符者,應再行表決。 第七十九條 點唱姓名、號數,或用記名、無記名表決者,應封閉議場,禁止出入。 第八十條 表決已畢,議長宣告議題表決之可否。 第八十一條 議員不得聲請更正表決。 第六節預算會議 第八十二條 預算案由議長付預算股員審查,限三十日以內告竣。 第八十三條預算股員審查既畢,由股員長將報告書提出,議長交秘書廳刷印分送,即行會議。 第八十四條 預算會議不必經三次宣讀。 第八十五條 預算案關涉法律案者,應俟法律案議決後交付會議。 第八十六條 預算案內遇有緊要事件,經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商請不付審查者,由議長諮詢本院決定後,即行會議。 第八十七條 預算會議,應先議大綱,後及各項。 第八十八條 預算會議遇有更須審查事件,議長應再付預算股員審查。 第八十九條 議員提起修正預算案之倡議,非有三十人以上之贊成,不得作為議題。73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第九十條 預算額數非經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提出修正案後,不得決議增加。 第七節 決算會議第九十一條 決算會議准用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第九十二條 決算會議經決算股員審查後行之。第九十三條 前會期提出之決算案,得於次會期續行審查。第九十四條 決算案內遇有違法及不當之支出,經本院議決後,咨行該管衙門區處。 第八節秘密會議第九十五條 資政院遇有下列事項,得開秘密會議: 議長、副議長或議員十人以上之提議,經本院議決停止公開者; 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商請停止公開者; 本細則別有規定者。第九十六條前條規定之提議,由議長令旁聽人退出議場後,取決可否。口第九十七條 秘密會議之速記錄,不准印行。其經本院允許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議事錄、議決錄及速記錄 第一節議事錄及議決錄 第九十八條 議事錄記載之事項如下: 資政院開會、停會、閉會之事項及年月日時; 開議、中止、展會、散會之月日時; 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員到會者之姓名: 資政院欽奉諭旨事件; 議長及股員長報告事件; 會議之議題: 作為議題之倡議及倡議者之姓名; 議決之事件; 表決可否之數目: 資政院認為重要之事件。 第九十九條 議決錄記載議場之議決。 第一百條 議負對於議事錄及議決錄所載事實提起異議者,議長應令秘書長答辯。議員於秘書長之答辯仍有異議者,議長得諮詢本院決定之。 第一百一條 議事錄及議決錄應由議長、副議長、秘書長或其代理之秘書官署名畫押。附 錄731 第二節速記錄 第一百二條 速記錄以速記法記載議事。 第一百三條 議員之發議,業經議長令其撤銷者,不得記載於速記錄。 第一百四條 議員之演說得於編制速記錄以前訂正文字,但不得更改其主旨。若因訂正而他議員提起異議者,議長俟有贊成員,諮詢本院決定之。 第六章具奏 第一百五條 《院章》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具奏事件,經本院議決後,由議長、副議長照各本條分別具奏。 第一百六條 前條規定之外,應行具奏事件,議長、副議長得隨時具奏。第七章 質問及建議 第一節質問 第一百七條 議員依院章第二十條欲行質問者,應具說帖,得三十人以上之贊成,由議長諮詢本院決定之。 第一百八條 質問事件由議長、副議長諮詢答覆之後,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應酌定日期以文書或口頭答覆。 第一百九條議員對於答覆之理由提起倡議者,非有三十人以上之贊成,不得作為議題。 第二節建議 第一百十條 資政院於議決案以外,若有建議事件,得具案咨送內閣會議政務處核辦。 第一百十一條 資政院建議事件,未經內閣會議政務處核辦者,不得於本會期內再行建議。 第八章 受理陳請 第一百十二條 各省人民陳請事件,應由本人繕具說帖,詳記年歲、籍貫、職業、住垃、署名蓋章並取具同鄉議員保結,呈遞於秘書廳。 第一百十三條 法人陳請事件,由代表人署名,蓋用法人印章,照前條辦理。 第一百十四條 凡有陳請事件,若遇資政院業經閉會,而院內現無同鄉議員者,得取具同鄉京官保結,照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辦理。 第一百十五條 陳請事件之說帖,遇有下列各項情節,不得收受: 陳請更改欽定憲法者:73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對於乘輿用不敬文辭、對於政府及資政院用侮辱文辭者; 干預司法及行政審判者; 專用總代表之名義而法律上不認為有法人資格者; 不合陳請之名義及體裁者。 第一百十六條 秘書廳收受說帖之後,即摘錄陳請事由及呈遞日期並本人姓名、籍貫、職業及出具保結員之姓名,列為陳請事件表,連同說帖呈由議長付陳請股員依次審查。陳請事件表每一星期由秘書廳刷印分送各議員一次。 第一百十七條 議員提起倡議,請將某項說帖從速審查者,議長諮詢本院決定之,並限定日期付陳請股員審查。 第一百十八條 陳請股員應將審查之結果報告於議場,其分類如下: 應交會議事件; 毋庸會議事件。 第一百十九條 應交會議事件,陳請股員應將詳細理由特別報告。 第一百二十條 毋庸會議事件,若一星期內議員不提起倡議請交會議者,即以陳請股員會議決定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 陳請事件之說帖交會議者,毋庸朗誦,其議員提起倡議聲請朗誦者,議長得諮詢本院決定之。 第九章 告假及辭職 第一節告假 第一百二十二條議員因事不能到會至三日以外者,應將事由及日數知會秘書廳轉呈議長。假期屆滿仍不能到會者,應照前條續假。 第一百二十三條 議員告假每次不得過七日,會期中統計假限不得過五十日。如逾此限,徑本院議決除名者,由議長、副議長奏明辦理。 第二節辭職 第一百二十四條 議員辭職,應具辭職書提出於議長。 第一百二十五條 閉會之後,議員有提出辭職書者,由議長、副議長決定於下次開會之始報告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欽選各項議員有辭職者,由議長、副議長具奏,請旨補選。 第一百二十七條 各省諮議局互選議員有辭職者,由議長、副議長咨行各該省督撫,以候補議員選充。第十章議場秩序及懲戒 第一節議場秩序第一百二十八條 議場秩序由議長整理之。第一百二十九條 議場內不得挾帶危險器械及零雜物件。第一百三十條 議場內不得吸菸或任意咳唾。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長得付懲戒股員審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者,不在此限。附 錄733會議之時,除參考外,不得閱讀書籍及報紙。會議之時,無論何人不得喧譁,妨礙演說及朗誦。散會之際,非議長離坐之後,不得離坐。議長鳴號鈴時,無論何人均須肅靜。 第二節懲戒議員中遇有應行懲戒事件,除《院章》及本細則別有規定外,議經本院議決後,即行宣告。應行懲戒之議事,須開秘密會議。前條之會議,應行懲戒之議員不得與議。其經議長允許到會聲辯 第一百三十八條 議員提起懲戒之倡議,非有二十人以上之贊成,不得作為議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前條之倡議,應於懲戒事件發覺後三日以內提起之。 第一百四十條 議員為不敬或無禮之演說者,除照《院章》第四十六條區處外,議長得於議場譴責或令自陳謝辭。 第一百四十一條 不服議長之區處或命令者,議長得認為應行懲戒事件,付懲戒股員審查。 第一百四十二條 關於懲戒事件之言論,議長得酌量禁止公布。 第十一章 停會硬閉會 第一節停會 第一百四十三條 資政院欽奉特旨停會,在會議時刻者,由議長恭讀,即行停止議事,宣告散會;其不在會議時刻者,議長應令秘書官恭錄刷印,傳知各議員。 第一百四十四條 停會日數算入會期之內。 第一百四十五條 停會之後再行開議者,仍接續前次會議之議事。 第二節閉會 第一百四十六條 屆閉會時,由軍機大臣恭讀上諭,宣布於議場。73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第一百四十七條 屆閉會時,所有議案及建議陳請事件尚未議決者,均即止議,但得於次會期再行提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屆閉會時,遇有重要事件,經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咨請或得其同意者,議長得令該管股員接續審查,於次會期報告之。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宣統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為實行之期。 第一百五十條 本細則有提議修正者,以不背《院章》為限,得經總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由議長、副議長奏明辦理。《資政院分股辦事細則》…第一章分股附錄735 第一條 資政院照院章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分總議員為六股,其數如下: 第一股議員三十四人 第二股 議員三十四人 第三股 議員三十三人 第四股議員三十三人 第五股議員三十三人 第六股議員三十三人 第二條 分股於召集日行之。其臨時會仍接續前會期所分之股。 第三條 各股設股長一人,整理本股事務,由各該股職員互推。 第四條 各股設理事一人,襄理本股事務,由各該股議員用無記名法互選,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人,票同則取年長者:年同則以抽籤定之。 前項之互選以股長為管理員。 管理員於互選之日將當選人姓名報告議長。 第五條 股長有事故時,由理事代理職務。第二章股員 第六條 資政院股員分為二種:專任股員、特任股員。 第七條 資政院於開會之始,選舉專任股員,定額如下: 預算股員,二十四人:決算股員,二十四人:稅法公債股員,十二人;法典股員,十八人;陳請股員,十二人;懲戒股員,六人。 第八條 專任股員之選舉,由議長指定日期及各股平均額數,令各股股員同時用無記名法就總議員中選舉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票同則以抽籤定之。 前項之選舉以股長為管理員。 管理員於選舉之日將當選人姓名報告議長。 第九條 當選數股者為本股之當選人。 第十條 本殷外當選數股者,依其股之次序為當選人。+-+ 《國風報》,「法令」,第一年廿四號。73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八人。 第十五條專任股員有缺額時,由該股議員照第八條之規定行補缺選舉。專任股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職。資政院為審查特別事件,得議決選定特任股員。特任股員通常以六人為額,但視所付事件,得由本院議決增至十二人或十特任股員由議長就議員中指定之。 第三章 股員長及副股員長 第十六條 專任及特任股員設股員長、副股員長各一人,由各該股員用無記名法互選,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人:票同,則以抽籤定之。 前項之互選,以首座股員為管理員。 管理員於互選之日,將當選人姓名報告議長。 第十七條 股員長整理股員會之事務,維持秩序:副股員長輔之。 第十八條 股員長有事故時,由副股員長代理職務 股員長不在分科股員之列。 第四章分科 第十九條 專任股員除懲戒股員外,均得分為數科如下: 預算股員之分科: 第一科,股員八人,掌審查度支部所管之預算事件。凡京內外衙門預算事 件不在各部所管之列者皆屬之。 第二科,股員五人,掌審查外務部、海軍處、陸軍部、理藩部所管預算事件。 第三科,股員五人,掌審查吏部、民政部、法部所管預算事件。 第四科,股員五人,掌審查禮部、學部、農工商部、郵傳部所管預算事件。 決算股員之分科: 笫一科,股員八人,掌審查度支部所管之決算事件。凡京內外衙門決算事 件不在各部所管之列者皆屬之。 第二科,股員五人,掌審查外務部、海軍處、陸軍部、理藩部所管決算事件。 第三科,股員五人,掌審查吏部、民政部、法部所管決算事件。 第四科,股員五人,掌審查禮部、學部、農工商部、郵傳部所管決算事件。 稅法公債股員之分科: 第一科,股員六人,掌審查稅法事件: 第二科,股員五人,掌審查公債事件; 法典股員之分科:附 錄737 第一科,股員九人,掌審查關於公法事件: 第二科,股員八人,掌審查關於私法事件; 陳請股員之分科: 第一科,股員六人,掌審查東三省、順直、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新疆、蒙古、回部人民陳請事件: 第二科,股員五人,掌審查江南、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西藏人民陳請事件。第二十條 各科股員因審查事件有不足者,得以他科股員兼任。第二十一條 各分科中不得有半數以上之兼任股員。第二十二條 各科股員及兼任股員由股員長指定,報告議長。 第五章 審查長 第二十三條 各分科中設審查長一人,整理分科會之事務,由各該科股員用無記名法互選,以各科首座股員為管理員。 第二十四條 管理員於互選之日,將當選人姓名報告股員長,轉報議長。 第二十五條 審查長有事故時,得委託該科股員代理職務。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第六章 額外股員專任及特任股員得於該股員中選定額外股員,其職務如下:草具審查報告書案語或說帖;草具修正案:關於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協議事件;調查特別事件。額外股員長以專任或特任之股員長充之,整理額外股員會之事務。額外股員由股員長指定之。 第七章會議 第一節 股員會 第二十九條 股員會開議乏日時,由股員長指定之,股員會不得與資政院同時開議,其經本院允許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 股員會非有股員半數以上到會,不得開議。 第三十一條股員長應將開議日時報告議長,諮詢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及政府特派員到會發議。73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第三十二條 各種股員得在股員會就同一事件數次發議。 第三十三條 股員長自預討論之時,由副股員長代理職務。 第三十四條 議長得於股員會開議之時到會發議。 第三十五條凡股員外之資政院議員、政府特派員外之各部院衙門官對於股員會審查事件有意見者,經股員長之允許,得到會發議。 第三十六條 股員會之議事,以到會股員之過半數議決之;可否數同,則由股員長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員會之開議、中止、展會、散會,皆由股員長宣告之。 第三十八條 股員會禁止議員以外之人旁聽。如有秘密事件,亦得禁止議員旁聽。 第二節分科會及額外股員會 第三十九條 分科會開議之日時,由審查長指定之。 分科會不得與股員會同時開議,其經股員會允許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 分科會非有股員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不得開議。 分科會之議事以到會股員之過半數議決之;可否數同,則由審查長決定。 第四十一條 審查長應將開議日時報告股員長,轉報議長,准用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第四十二條 各科股員得在分科會數次發議。 第四十三條 股員長得於分科會開會之時到會發議。 第四十四條 分科會禁止本科股員以外之人旁聽,其經審查長允許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五條 分科會之開議、中止、展會、散會,由審查長宣告之, 第四十六條 額外股員會准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第八章 審查及報告第四十七條 凡股員之審查,以本院所付事件為限。第四十八條 各科股員應遵本院議決之審查期限,分任審查。第四十九條 各科股員審查既畢,由審查長報告其主旨於股員長,即行開股員會。第五十條 各科審查長應於股員會報告本科之審查事件並說明之。第五十一條 股員會審查畢時,由股員長作報告書,提出於議長。第五十二條 股員長應於議場報告股員會之審查事件並說明之。第五十三條 股員長經股員會之議決,得委託股員報告其審查事件。第五十四條 除議長認為秘密事件之外,股員會應將報告書刷印分送於各議員。第五十五條 股員會無故遲延報告之時,得由本院議決,改任股員。第五十六條 在股員會以少數被黜之意見,如得到會股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附股員會報告,提出說帖於議長。第九章會議錄及參考文書附錄739 第五十七條 股員會之議事,以速記法記載之。 第五十八條 股員會議錄記載之事項如下: 到會者之姓名; 表決之數目; 議決之主旨; 其他重要事件。 第五十九條 會議錄中經股員長認為必須刪除之言論,得刪除之。 第六十條 會議錄有錯誤時,各股員得自請更正。 第六十一條 會議錄由股員長、副股員長署名畫押,移交秘書廳存案。 第六十二條 股員長依股員會之議決,得聲請議長咨行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將參考文書檢送到院。 各股員審查既畢,應將前項文書分別送還各衙門。 第六十三條 議員求閱會議錄及參考文書,以不礙審查事件為限,股員長應允許之,但不得攜出院外。第十章附則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與《資政院議事細則》同日實行本細則之修正,准用《資政院議事細則》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