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釋 · 十五 觀有無品

麥彭仁波切 《中論釋》
丁十五(觀有無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妙力伏經》雲「色法不具有實無實」等,宣說了萬法不具備有實無實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提出:諸法的自性是存在的,因為它觀待因緣。任何不存在自性的法都不應該觀待因緣,如同虛空中的鮮花一樣。佛陀也說過:「諸法自因緣而生。」你們難道還敢不承認這一點嗎? 諸法的真如性是雖不成立因緣卻在名言中依靠因緣而產生,猶如幻覺一般了無自性。為了闡述這個道理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四種戲論;二、呵責相違之見;三、教誡修習中觀。 己一(遮破四種戲論)分二:一、遮破自性與他性;二、遮破有實與無實。 庚一、遮破自性與他性: 只有在沒有自性的前提下,才能依靠因緣而產生;如果自性存在,則在任何時候也不可能依靠因緣而產生。如果諸行與苗芽等法的自性存在,則不應該從無明與種子等因緣中產生。 如果自身的本性已經存在,則不需要因緣。如同現在的諸行與苗芽一樣。 如果對方認為:雖然在諸法產生之前,不存在自性,但最終卻從因緣中產生了自性。 這種說法有導致諸法成為有為者的過失。 如果對方又反問:即使這樣承許,又怎麼會相違呢? 這樣承許是不合理的,因為相互違背。如同水與暖熱的性質一樣,這並不是該法自身的本性,所以不應該是它的自性。 如果對方又反問:那麼,所謂「自性」的情形究竟應該是怎樣的呢? 所謂「自性」,是指該法本身不可改造的實相。任何經由改造以及自因緣而生的法,因為不具備其原始的本性,所以不應該成為其自性。如同被染上色彩的水晶一樣。 因此,無論在任何時候,都不成立並非自因緣而生,其本體經得起觀察的自主性。所謂「此法自性存在」之說,即自性成立的法,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存在。從自性不可得即為實相的角度而言,可稱之為「現見勝義實相者」。名言中所宣說的「現見此法」,(在勝義中)無論如何也不可成立。 (佛經所說的)「徹見虛空……」「不見乃為最殊勝之見」等等,說明所謂什麼也見不到,並非像盲人一般因不能見色法,故只是將見法遮破,而是照見一切戲論無有自性的覺性智慧,就像明眼人現見虛空(或色法) 一般。 如果對方提出:這樣一來,雖然因為遮破了諸法存在自性的可能,從而遮破了自法。但是,因為並沒有遮破他法本性存在的可能(,所以他法的本性還是可以存在的)。 既然無有自性都已經成立,那麼作為其分支的他法自性,就不可能存在成立的理由。前譯派所翻譯的「本性」,與後譯派所翻譯的「自性」,只不過是翻譯上的差別而已,其內在含義沒有絲毫的差別。 眾緣中有性,是事則不然。 性從眾緣出,即名為作法。 如果本性或者自性存在,則不應該自因緣而生,因為其自性已經成立,如同現在的苗芽一樣。 如果該法是從因緣當中而產生自性的,則這種自性並非其實相,而成了由他法而造作或者改造的法了,這種(改造而成的法)怎麼會成立自性呢? 性若是作者,云何有此義? 說「自性就是造作者」的說法,又怎麼可能合理呢?猶如水與暖熱性一樣,這並不是諸法的自性。 性名為無作,不待異法成。 如果對方又反問:那麼,所謂的「自性」究竟應該是怎樣的呢? 自性是真實無欺的實相,以其他因緣不可改造,無需觀待其他因緣,不會變成他法的原有本性。其事相是雙運離戲的法性。如經云:「如來出世亦可,未出世亦可,諸法之法性唯一安住。」 法若無自性,云何有他性? 自性於他性,亦名為他性。 因此,如果連諸法本身的所謂「自性」都不存在,他法的自性又怎麼會存在呢?作為他法的本性或者自性,也是在觀待本身自性的前提下,才可以稱其為是「他法自性」的。 庚二、遮破有實與無實: 離自性他性,何得更有法? 若有自他性,諸法則得成。 如果對方認為:雖然自性與他法不存在,但法的總相應該是存在的。 如果在自性與他法之外,存在「其他之法」,則即使此二者不存在,法的總相還是應該存在。但是,像這樣的所謂「其他之法」並不存在。 為什麼呢?因為,在除了諸法本身的本性或者自性,以及他法二者之外,所謂的「其他之法」怎麼會存在呢?根本不存在。所以,如果在本身的自性以及他法之外,「其他之法」存在,則所謂「法的總相」可以成立。但是,這種前提根本不存在。 有若不成者,無云何可成? 因有異法故,有壞名為無。 (原譯:有若不成者,無云何可成?因有有法故,有壞名為無。) 如果對方認為:雖然法的總相已經被遮破,但無實應該是存在的,所以,與其相伴的有實也理所當然地應該存在。 如果無實存在,則這種立論也可以成立。但是,無實本身也並不存在。如果有實的法都不能成立,那麼必須依賴有實方能成立的無實又怎麼可能成立呢?如果像瓶子等等之類的某種法,現在變成了其他法,則連世間的士夫們也會說,以前的法是不存在的。除了斷除所破以外,獨立的無實法在任何時候也不成立。如果成立的話,無實又怎麼會合理呢?就像如果是有礙的,就不會是虛空一樣。 以遮破實有的方法,非常容易通達間接破斥於此世間根本不存在的所破——「無實」。所以,在這裡沒有宣說 己二、呵責相違之見: 若人見有無,見自性他性, 如是則不見,佛法真實義。 如果某人說「大地的自性就是堅固」,並認為諸法本身的自性是存在的;以為從眼根而產生的眼識是他法,所見的是他法,能起作用的是眼識等等;並對有實以及超越遠離有實等等的無實極其耽執。這些見解都是對佛陀所宣說的真實義理——殊勝深奧的緣起真如性,沒有徹見的標誌。 緣起的自性,是不存在以上四種法 中的任何一種的。因為諸佛通達了萬法的真如性,就能真實無謬、毫無顛倒地闡釋自性的含義,在任何時候也不會與真理相違背。因此,諸位有智之士實在應當心無旁騖地追隨佛陀的足跡。 佛能滅有無,於化迦旃延, 經中之所說,離有亦離無。 下面我們還可以用教理再一次重申這個道理。已經證達了有實無實等一切所知的佛陀在《化迦旃延經》中這樣教誡道:「迦旃延,何以故?眾多世間之人,對有無甚為耽執,故無力解脫於生、老、病、死、憂患、悲嘆、痛苦、不悅及煩亂爭鬥。縱然以死亦不可脫離於焦躁苦痛。」這段佛語也將有無二者徹底地掃蕩無餘。 因為該經是佛教一切宗派所共同承認的經典,所以才在這裡加以引用,任何宗派都不能違越此教言。 若法實有性,後則不應無。 性若有異相,是事終不然。 如果某法的自性存在,則該法不可能又變成無有。在任何時候,都不會出現該自性以因緣或者本性而變成異法的情況。為什麼呢?因為,不可改造的自性一旦存在,即其自身的體性已經成立,就不必觀待於任何法。作為沒有觀待的法,永遠也不會捨棄自性。我們必須承認這一點,就如我們承認虛空沒有障礙的性質永遠也不會往他法轉變一樣。 若法實無性,云何而可異? 若法實有性,云何而可異? (原譯:若法實有性,云何而可異?若法實無性,云何而可異?) 如果對方又提出:倘若諸法不存在自性,我們為什麼可以現量看見諸法往他法的轉變呢?這就像石女兒子的舞蹈一樣不合情理。(所以,既然我們可以看見諸法的轉變,其自性也必然應該存在。) 既然諸法的自性存在,又怎麼會往他法轉變呢?絕不可能。(所以,諸法不可能存在自性。) 《佛護論》中卻認為:「此頌完全是自宗的觀點,包括前半部分(的兩句頌詞)也並不是他宗的見解。此頌所宣說的主題就是,無論自性是否存在,都不應該往他法轉變。」 己三、教誡修習中觀: 定有則著常,定無則著斷。 是故有智者,不應著有無。 因此,在思維實相的時候,如果說「此法定然存在」,則是有恆常的執著;如果說「此法定然不存在」,則墮入了斷見。 如果聲稱「有某個心的外境」,並認為其自性存在。然而,既然(諸法的)自性存在,則空性以及往他法的轉變等就不應理,如此一來,就落入了與無有的觀點[空見]相牴觸的常見;如果執持「某法不存在」的觀點,就會出現自性存在立論蕩然無存的局面,前面「有」的見解在這裡就成了斷滅之見。 然而,這種自性不存在的見解,就不存在以上的兩種過患。僅僅的有、僅僅的無以及認為自性不成立的見解雖然不是粗大的常見斷見,但卻存在著分別的耽執,無法超離於有相的戲論。 在執著成實的病沒有康復之前,始終需要依靠無有的遮止之藥,但最終卻必須將病痛與藥物一併驅除,安住於息滅一切痛楚戲論之相,遠離四邊戲論的境界中,將能取所取戲論的細微常斷殘渣掃蕩殆盡。總之,遮破自性存在,絕不是僅僅建立無有自性的立論。 《顯句論》中云:「掃除此二見解,即為中觀道修習之方。」一言以蔽之,就像在病沒有痊癒之前,始終需要依靠藥物一樣,在所破沒有消滅仍然存在之際,遮破無有的執著還是應該利用。一旦將(所破)消滅,又怎麼會有「無」的執著呢?假使所得到的最終境界是單空,那麼又何需在頌詞中引用「經中之所說,離有亦離無」的教證呢? 釋迦卻丹曾說過:「成實不可得的智慧,與執著實有空的觀點二者,實在是有著天壤之別。」 因為這些都是邊執之見,所以,作為智者永遠也不要墮入將有與無視為真如實性的邊執見當中。 若法有定性,非無則是常。 先有而今無,是則為斷滅。 如果對方反問:為什麼這些都是常斷之見呢? 如果某法的本性或者自性存在,則該法就應該是恆時不存在,或者是徹底與其相違的非不存在(即存在),這樣就墮入了常見。如果說:某法曾經因為產生而存在,但在消亡之後,現在已經不復存在了。這種說法阻斷了該法存在的延續,所以又墮入了斷滅的行列。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五觀有無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