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釋 · 九 觀本住品

麥彭仁波切 《中論釋》
丁九(觀本住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諸行以我與我所空」「若無眾生,則壽命不可得。諸法如泡、如芭蕉、如幻、如虛空之電、如水月亦如陽焰」等,宣說了無有本住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多給巴瓦》 中云:「正量部、犢子部、賢道部、郁多羅部[無上部]、法藏部五大派別的論師們宣稱:補特伽羅是實有的。」 為了證明其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二:一、陳述他宗;二、破其立宗。 己一、陳述他宗: 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 誰有如是事,是則名本住。 部分正量部的論師們說道:攝集眼、耳、舌、身等五根,加上包括五境在內的色蘊、觸、受、作意等心所 [苦樂],以及其他諸蘊等在內的某種具備主宰能力的領受者,在所領受的見法等存在之前,這種領受者[本住]已經存在。 若無有本住,誰有眼等法? 以是故當知,先已有本住。 其理由是:如果像這樣的領受者——人我或者補特伽羅不是實有的,那麼所領受的見法等又怎麼能存在呢?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此等所領受存在之前,諸領受者——人我,即實有本住必定存在。 正如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貯積財物等等,如果天授像石女的兒子一樣不存在,則(其貯積的)財物等也就無從談起。如果在見法等存在之前,不存在領受者補特伽羅,那麼見法等又由誰來領受呢?無法領受。 己二(破其立宗)分三:一、破領受者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以遮遣而攝成立之義。 庚一(破領受者我)分三:一、破領受者於一切所領受前成立;二、破領受者於分別所領受前成立;三、破領受者存在因法。 辛一(破領受者於一切所領受前成立)分二:一、破無立我之因;二、破立我之因不觀待。 壬一、破無立我之因: 若離眼等根,及苦樂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在所取眼、耳等內六處,以及觸、受[苦樂]等心所存在之前,又能以什麼理由而使作為領受者人我的實有本住,即領受者成立呢?因為領受者成立的因——見法等都根本不存在。 如果承許存在一名享受六境的領受者——人我,在沒有外境的時候,又成立所謂的「領受者」,即完全具備見法等的領受者存在,則共同的領受者補特伽羅,局部的領受者見者等就不具備立因,如同沒有財物也就不存在擁有財物者一樣。所謂「此為彼因」「此為彼果」「此為彼之所領受」「此為彼之領受者」的說法也就無法認定。如果領受者可以另外單獨存在,那麼何為領受者,何為所領受呢?如果這樣承許,則有非領受者也有所領受,非所領受也存在領受者的過失。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觀待: 若離見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應離本住,而有所受法。 (原譯:若離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應離本住,而有眼耳等。) 倘若離開所領受的見法等,領受者人我卻在之前存在,即本住成立。則無疑成了離開領受者[本住],所領受的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離法何有人?離人何有法? (假設對方承許此結論,)這種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為,正是以所領受的法表明領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領受者表明所領受的法或使其成立。如果離開所領受的法,其領受者又安在呢?絕不存在!如果離開領受者,其所領受的法又在何處呢?哪裡都不存在! 辛二、破領受者於分別所領受前成立: 一切見等前,實無有本住, 見等中他法,異時而分別。 (原譯:一切眼等根,實無有本住,眼耳等諸根,異相而分別。) 如果對方又認為:並不是在見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領受者——人我[本住]。 那又是怎樣的呢?在見法等等 中的見法等之外的聞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時候,雖然是見法不存在之時,卻能夠表明或者安立領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無因的過失。 一切見等前,若無有本住。 一一見等前,云何能知塵? (原譯:若眼等諸根,無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塵?) 既然在包括見法等在內的所有法之前,領受者都不存在。那麼,在見法等各法之前,領受者又怎麼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樹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樹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則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樣。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經存在,那麼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見者即聞者,聞者即受者, 如是等諸根,則應有本住。 如果見者人我也是聽聞者,同時也是受者,則在各個所領受的見法等之前,領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然而,不同行為次第的作者為一體的立論是不合理的。因為(這種立論必須建立在)離開見的聽者仍然是見者、離開聽的見者仍然是聽者的基礎之上(,這顯然是荒誕之言)。 若見聞各異,受者亦各異。 見時亦應聞,如是則神多。 如果見者與聞者各自相異,聞者與受者也各自相異,彼此不相觀待,如同馬與牛一樣。即在見者存在的時候,聞者等等也存在。這樣就有在一個相續中存在眾多人我[神]的過失。 辛三、破領受者存在因法: 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 所從生諸大,彼大亦無神。 如果對方又提出:在見法等之前,領受者人我的安立不會成為無因。如云:「以名色之緣而曰處。」在見聞等法之前,作為色法的四大已經存在,此四大可以作為領受者成立之因。所以,在四大之前,領受者存在。 領受者不可能存在。關於此理,可以依照前面已經論述過的「離法何有人?離人何有法」的方式加以破斥。 因此,領受者與所領受的法是彼此觀待而安立的,其二者的體性並不成立。若思維其前前的法,也只不過是分別心增上安立的,為通達其理,故表述如下: 以眼耳等等諸根,以及受[苦樂]等諸法所產生的根源——四大,作為其成因,而產生名色聚集的皰 等。但是,四大之前的領受者——人我[神]也是不存在的,所以領受者不存在。 庚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若眼耳等根,苦樂等諸法, 無有本住者,見等亦應無。 (原譯:若眼耳等根,苦樂等諸法,無有本住者,眼等亦應無。) 倘若用所述的道理進行抉擇,能得出眼耳等諸根,以及受[苦樂]等任何法,都不存在作為領受者人我[本住]的結論,則所領受的見等諸法也不可能以自性而存在。 庚三、以遮遣而攝成立之義: 見等無本住,今後亦復無。 以三世無故,無有無分別。 (原譯:眼等無本住,今後亦復無。以三世無故,無有無分別。) 領受者人我在未見之前、正見之時、已見之後都不存在。 首先,在所領受的(見法)之前,(領受者)存在的說法已經被駁得體無完膚;其次,如果在(已見)之後存在,則需要有沒有領受者的所領受在之前存在,這樣也會成為無因,其道理相同;再次,在(正見的)同時,(領受者)的本體也是不能存在的,對於這一點,我們可按照前面所宣說的:分別各自的成立不可能一起等推斷方式進行破斥。 領受者人我的所謂「有」以及「無」的分別,都是不存在的。正如《顯句論》所云:「若汝以為:如此這般,豈非確定無人我耶?何人聲稱:『因見法之不存在,故人我亦不存在』之論?汝等豈非以言過之法(遮遣人我之存在)乎? 此雖乃吾等之主張,然汝等尚未通達其真義也。此言乃因對治與『其本性不具』『人我亦非真實』之論相左,安立『人我以實有之自性者而有』之謬論,並遮止於其自性之過分耽著而言,並非為立無實之論。此(有無之立宗)二者皆需拋棄。所言『於有實之耽執』及『於無實之耽執』,其自性皆了不可得,如此則何人可分別有無哉?」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九觀本住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