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釋 · 七 觀三相品

麥彭仁波切 《中論釋》
丁七(觀三相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有為及無為法,黑法與白法,無論何時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塵許亦不可得。爾時……」等揭示了有為無為法不存在的真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認為:有為法是存在的,因為已經宣說了其生、住、滅三種法相。 為了證明有為無為法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為法;二、遮破無為法;三、遮止與聖教相違。 己一(遮破有為法)分二:一、廣說;二、攝義。 庚一(廣說)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辛一(總破)分三:一、觀察有為無為法而破;二、觀察分散與聚集而破;三、觀察有無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觀察有為無為法而破: 若生是有為,則應有三相。 若生是無為,何名有為相? 如果有人認為:作為蘊界處的有為法,其自性是存在的,因為有為法的法相生(住滅)等是存在的。另外,佛陀也云:「諸比丘,此等三法,即為有為法之法相。有為法具生,具滅,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變易。」如果有為法不存在,則應當像兔角一樣,也不存在生法等等。(既然生住滅等法存在,那麼有為法也應該存在。) 我們可以反問:作為法相的「生」,究竟是有為法,還是無為法呢? 如果所謂的「生」是有為法,它也應當具備生住滅三種法相。因為,如果是有為法,則表明其自身的三種法相必須存在。只有這樣,它[生]才能成立為事相。 如果認為「生」是無為法,它又怎麼可能是有為法的法相呢?絕不可能!如同虛空(不能作為有為法的法相)一樣。 利用以上的道理,則對住法等等也可以觸類旁通了。 壬二、觀察分散與聚集而破: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云何於一處,一時聚三相? (原譯:三相若聚散,不能有所相。云何於一處,一時有三相?) 如果生法等等是有為法的法相,那麼生法等等是分別各自而成立為法相,還是以(三者的)總集而成立為法相呢?但無論是二者中的何種情況,都毫無立足之地。 首先,如果以生法等三者分別各自的法相,是不能成立為有為法法相的。因為雖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卻不具備其他兩種法,所以,要麼不具備住與滅,要麼不具備生與滅等等。 其次,(如果是以生法等三者的聚集,而成立為有為法的法相,)也即彼等三者在同一剎那時間內聚集於一處。但是,(彼等三者卻)如同光明與黑暗一樣是相違的法,這種觀點又怎麼能合理呢?萬無此理! 壬三(觀察有無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過而破;二、以對離過之答覆而破。 癸一、以太過而破: 若謂生住滅,更有有為相。 是即為無窮,無即非有為。 如果對方認為:承認「若生是有為,則應有三相」的說法,又怎麼會不應理呢? (如果這樣承認,)則有為法的法相——生、住、滅,又應存在表明其為有為法法相的其他生法等等。如果(後面的)這些法相存在,則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來表明),就會因此而導致無窮的過失。如此這般,最終連根本的法相也毫無立錐之地了。 如果生法等不存在其他法相,則彼等已經遠離了有為法的法相,就有成為不是有為法的過失。 癸二(以對離過之答覆而破)分二:一、以對離過之答覆之一而破;二、以對離過之答覆之二而破。 子一、以對離過之答覆之一而破: 生生之所生,生於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還生於生生。 正量部的論師等人並沒有偃旗息鼓,又振振有詞地爭辯道:如果有一種善法或者煩惱法產生,則有十五個法也因此而誕生。包括事相法本身,其五種法相——生、有、住、老、無常。如果此法為煩惱法,則加上煩惱法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邪解脫一共七法;同樣,如果此法為善法,則加上善法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正解脫一共七法;如果此法為出離法,則加上出離法的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出離一共七法;如果此法為非出離法,則加上非出離法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非出離一共七法。 彼等各法 即為有為法事相的從屬之法,而生生等七法則為從屬之從屬法,一共有十五種主從法 。而生等法相與隨相互相成立的緣故,所以,在有為法事相本身,加上生等七法相,以及生生等七隨相共計十五種法中,以生生法僅能使本生法產生,而以本生法就能產生生生等除了其[本生]自身以外的其他十四法。有法、住法等等也可以此類推。所以,沒有再需第二輪法相成立的過失,也就不會有無窮的過失了。 若謂是生生,能生於本生。 生生從本生,何能生本生? 如果按照你們所說,即以所謂「生生」的生,而使本生產生。然而,你們本來的本生,在之前並沒有產生。那麼,此生生又怎能產生本生呢?毫無道理!連(生生)自己都沒有產生的緣故。 總之,無論依靠何等因,產生何等果。如果其因已經成立,則其果可以成立。如果因法的本性都成為了無因者,也即不存在,那麼既然連因法都不存在,則其果也必然不存在。若建立互相觀待的理論,其能立並不能成立。所以,如果對其二者以自性成立的立論進行觀察,則並不存在。因為,乃至生生尚未產生之前,本生始終都不可能成立。如果作為因的生生已經產生,若要再次產生也不合理。 若謂是本生,能生於生生。 本生從彼生,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們認為:正是由本生產生的生生,而使本生產生的。 然而,在生生之前尚未產生的本生,又怎麼能使生生產生呢?絕不可能!因為其自身都尚未產生。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時,彼生可成立。 (原譯:若生生生時,能生於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若本生生時,能生於生生。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們又認為:雖然二者一前一後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時,應該可以互生。 若按你們所承許,即以尚未產生而正在產生為前提,就能使自果產生。但你們所承許的以正在產生為前提,而使(自果的)產生能夠成立的觀點,也是經不起推敲的。 所謂「正在產生」,是屬於未來的法。而任何已經產生的法,是沒有絲毫必要再次產生的,因為產生的行為已經圓滿。所以,「正在產生」就絕對不是已經產生的法(,而是未來的法)。 未來的法在現在並不存在,由其所產生的果也必定不會存在。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決現在的飢餓一樣。以此理也可類推住法等。 子二(以對離過之答覆之二而破)分二:一、對離過之答覆;二、遮破。 丑一、對離過之答覆: 如燈能自照,亦能照於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如果對方又認為:生、住、滅法並不需要其他有為法的法相——生、住、滅,所以就沒有無窮或者成為有為法的過失。如同燈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時,也照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諸法。同樣,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時)生起自身與他法。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義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極為過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燈中自無暗,住處亦無暗。 破暗乃名照,無暗則無照。 燈火自身,以及燈火所在的、以其光明可以遍及的處所,是沒有些微黑暗的。燈火又如何能照亮呢?只有驅除了黑暗,才能安立為照亮。 此燈正生時,不能及於暗。 云何燈生時,而能破於暗? (原譯:云何燈生時,而能破於暗?此燈初生時,不能及於暗。) 如果對方又認為:雖然通過觀察,燈火驅除黑暗的論點不合理。但必須以燈火能夠驅除黑暗,如果不能驅除黑暗,則如同瓶子等等一般,即使存在燈火,也不能驅除黑暗,但這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燈火產生的同時,應該是可以驅除黑暗的。 但是,只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則另一者就並不存在。如同島嶼的幽暗與太陽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與今宵的燈盞一般。 在燈火產生的同時,根本無法觸及黑暗。因為,在燈火尚未產生的時候,雖然存在黑暗,一旦(燈火)產生之後,黑暗就已經不復存在。而在黑暗存在的時候,燈火卻無蹤無影。(二者根本無法相遇,)又怎麼可能在燈火產生的同時驅除黑暗呢?絕不可能! 燈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燈在於此間,則破一切暗。 如果燈火不觸及黑暗也能驅除黑暗,則有包括島嶼等一切世間界的所有黑暗,僅用一盞燈就可以徹底驅散的過失。 如果對方又認為:如同智慧無需觸及無明,也能將其遣除;眼根無需觸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鐵無需觸及適當範圍內的鐵物,也能將其吸附一般。所以,雖然不能觸及,但一樣可以驅除黑暗。 但這些能立與其所立已經完全等同,所以還是無法成立。 卯二、極為過分: 若燈能自照,亦能照於彼。 暗亦應自暗,亦能暗於彼。 如果按照你們所說:因為燈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與他法。那麼,黑暗也毫無疑問地應當能夠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子等其他物品,因為黑暗具備遮蔽能力。如果承許這點,則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寅二(其義非理)分二:一、從因方而破;二、從果方而破。 卯一(從因方而破)分二:一、自生非理;二、他生非理。 辰一、自生非理: 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產生的,我們就可以觀察「尚未產生的生法(產生自身)」,或者「已經產生的生法產生(自身)」的兩種說法。 首先,如果生法自身尚未產生,又怎麼能使自己本身產生呢?如同空中鮮花的自生一樣。 其次,如果對方提出:是由已經產生的(生法)自己產生自身的。 既然自己已經產生,又怎麼需要生呢?純粹是多此一舉! 辰二(他生非理)分二:一、觀察三時;二、觀察生有否他生。 巳一(觀察三時)分二:一、總破生;二、別破生時生。 午一、總破生: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 生時亦不生。去來中已答。 如果(承許)生法能產生他法的話,那麼無論是已經產生、尚未產生,或者正在產生的任何一種法都無法產生。其理由,可用已經闡釋過的觀察已去、未去與去時的方式,即用「已生無有生,未生亦無生」等來加以破斥。 午二、別破生時生: 若謂生時生,是事已不成。 云何依生法,爾時而得生? (原譯:若謂生時生,是事已不成。云何眾緣合,爾時而得生?) 如果對方又表白道:已生之法與未生之法二者的確不能生,只有正在產生之法可以產生。 如果所謂「正在產生」能夠成立的話,也可以產生。然而,「正在產生」並不能成立。因為,如果所謂的「生法」能夠存在的話,則「正在產生」能夠成立。但是,在經過觀察,並了知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又怎麼能妄下斷語,說依靠生法而安立的「正在產生成立」呢?豈有此理! 若法眾緣生,即是寂滅性。 是故生生時,是二俱寂滅。 如果對方又辯駁道:佛陀不是也以「此有故彼生」來宣說緣起的嗎?你們這樣肆無忌憚地將所有的生法全盤遮破,豈不是將緣起法也一併遮破了? 這種結論不但沒有遮破緣起法,反而更進一步地昭示了緣起的深奧含義。 如果生法等等的自性成立,則緣起之法也於理不容。正是因為依緣而生,才使寂滅性的道理更具說服力。 換言之,無論任何一法,只要是依緣起而生,則其以自性生不存在或者不成立的本性即為寂滅性。因此,無論正在產生以及產生,都是無有自性、寂滅戲論的。由此可以得出,如果自性成立,則緣起之法就無法立足。 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者。 可生之彼法,不成豈可生? (原譯: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者。此法先已有,更復何用生?) 如果對方又認為:正在產生應該是存在的,因為未來的瓶子會產生的緣故,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 這種觀點也是無法成立的。倘若某種「未生之法」在何處,或者未來時等任何情況下存在,那麼生也就可以成立。但是,像這樣的能使生法安立應理之法,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存在。既然如此,又怎麼能生呢?生法的趨入之境都不存在的緣故。 在其他三種註疏中,譯為:「此法先已有,更復何用生?」 即以另一種形式,宣講了如果現在已經存在,就不必再生的道理。此處是按照後譯的偈頌進行闡釋的。 巳二、觀察生有否他生: 若言生時生,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如果對方認為:是以具有產生能力的他法,而使正生的法產生的。 那麼請問:這個具有產生能力的他法自身正在產生的時候,又是以什麼法而產生的呢? 若謂更有生,生生則無窮。 離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如果能有其他生法,而使其產生的話,則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這樣就有無窮的過失。如同吃飯需要烹調,而烹調又需要生火,生火又需要火鐮……這樣一來,對因法的需求始終都無邊無際,吃飯的時候也就遙遙無期了。 反之,如果生法離開其他生法,也能夠產生的話,則一切萬法都可以如此,即離開其他生法,也能夠產生,其道理相同。 卯二、從果方而破: 有法不應生,無亦不應生, 有無亦不生,此義先已說。 倘若果法已經存在還要生,生法則不合理;倘若果法不存在,生法也不合理;在果法存在與不存在兩者兼備的情況下,生法更不合理。 關於這一點,前面[第一品]通過「果先於緣中,有無俱不可,先無為誰緣,先有何用緣」的方式已經進行過論述。 辛二(別破)分三:一、破生;二、破住;三、破滅。 壬一、破生: 若諸法滅時,是時不應生。 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現在正在毀滅的法,則不應該存在生法,因為與生法相違的滅法存在。不是正在毀滅的法,則不可能存在,所以也不存在生法。 壬二(破住)分三:一、觀察三業;二、觀察已滅未滅;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癸一、觀察三業: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住時亦不住,無生云何住? 如果是住法住的話,則住法不能住,因為只有一個住者,而不存在兩個住法,此理與破斥「去者去」相同。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可能有住,因為住法不存在。 正在住的法也不能住,因為在已住未住二者之外,根本不存在(正在住)的情況。 另外,未生的法又怎麼可能住呢?因為該法根本不存在,所以與住法相違。 癸二、觀察已滅未滅: 若諸法滅時,是則不應住; 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如果是正在毀滅的法,因為(毀滅)與住法相違,所以住法的存在是不合理的。 而不是正在毀滅的法,是不應該存在的。在這樣的所謂法中,諸法的法相——住法究竟何在呢?它根本就不存在。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 終不見有法,離老死有住。 因此,所有的一切萬法,在任何時刻都與老、死的自性息息相連。如果離開老、死,與此二者相違的住法是根本無法存在的。 癸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住不自相住,亦不異相住。 如生不自生,亦不異相生。 住法以其他住法之相而住,與以自相而住兩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正如前面所陳述的道理一樣,生法以自相或者他相而生都不合理,否則即有無窮的過失,或者因為自身對自身起作用是違背邏輯的。此處可以此類推,即以「此住若未住,云何能自住」或者「若謂更有住,住住則無窮」的方式來遮破。 壬三(破滅)分二:一、宣說能損之理;二、遮止自宗相同之過。 癸一(宣說能損之理)分五:一、觀察所作;二、觀察所依;三、觀察因;四、觀察法之有無;五、以前述之理類推。 子一、觀察所作: 法已滅不滅,未滅亦不滅, 滅時亦不滅,無生何有滅? 如果從三時加以觀察:首先,已經毀滅的法不可能毀滅,因為已經毀滅。 其次,尚未毀滅的法也不可能毀滅,因為滅法尚未產生。 再次,正在毀滅的法也不可能毀滅,因為在已滅未滅之外,根本不存在其他(正在毀滅的)情況。 還有,未生的法又怎麼可能滅呢?連此法本身都不存在。 子二、觀察所依: 若法有住者,是則不應滅; 法若不住者,是亦不應滅。 如果是住法,則不應該毀滅,因為住法與滅法二者相違。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應該毀滅,因為住法不存在或者所滅的法不存在。 是法於是時,不於是時滅; 是法於異時,不於異時滅。 如果對方承許:在因毀滅以後,可以產生果法。 但是,在作為因的乳汁之時,並不能使作為因的乳汁毀滅,因為自身對自身起作用與理相違。 而在果法酸奶之時,也不能使其他作為因的乳汁毀滅,因為(因果)二者並未互相接觸。 子三、觀察因: 如一切諸法,生相不可得。 以無生相故,即亦無滅相。 如果對方承許:既然現見果法酸奶產生,那麼,作為因法——乳汁的毀滅又怎麼能不存在呢? 正如前面觀察諸法,得出其生並不合理的結論一樣,那麼,此時此刻需要生的存在方可安立的諸法之滅,也因為生不存在,所以作為滅的存在也不合理。 子四、觀察法之有無: 若法是有者,是即無有滅。 不應於一法,而有有無相。 如果某法存在,則該法的毀滅就不成立。其理由是:如果此二者處於同一之法,即同時存在有相與毀滅的無相二者,是不可能的。按照前譯,此頌為「有相與無相,於一法非理」。 若法是無者,是則無有滅。 譬如第二頭,無故不可斷。 如果某法不存在,則該法的毀滅就更不應理。因為滅法的所依都不存在。如同一個頭的補特伽羅本來就不具有兩個頭,則其(第二個頭)的折斷也就無從談起。因為第二個頭從來就不存在。 子五、以前述之理類推: 法不自相滅,他相亦不滅。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滅法自身使自身毀滅是不可能的,而於其之外的其他滅法使其毀滅也是不可能的。若問其理由,則如生法自身以及他法不能使其產生的推論一樣,只需言辭稍加變更,便水落石出。此頌也可譯為:「自滅及他滅,滅法不可成。」 癸二、遮止自宗相同之過 : 庚二、攝義: 生住滅不成,故無有有為。 一言以蔽之,通過前面無懈可擊的推理,可以詮釋出:因為有為法的法相——生、住、滅,都無法合理成立,所以,作為有為法的色法等等也就無有自性的道理。 己二、遮破無為法: 有為法無故,何得有無為? 如果對方還是固步自封地認為:有為法就是存在的,因為與其相對立的無為法存在。 但是,如果以我們所宣講的道理進行抉擇,就可毫不猶豫地得出結論:有為法根本就不可成立。既然如此,那麼遮止了有為法的無為法又豈能成立呢?根本無法成立! 己三、遮止與聖教相違: 如幻亦如夢,如乾闥婆城。 所說生住滅,其相亦如是。 如果對方又認為:佛陀不是也說:「諸比丘,有為法有生、有滅,亦有自住法往他法之轉變。」你們的立論,豈不是在與佛陀唱反調嗎? 佛陀的這種說法並非了義之說。只是以自性無生,如夢、如幻、如……的世間,卻顯現生、住、滅相的密意為出發點,而做如此權巧之說:有為法及無為法不存在,所謂的存在只不過如夢、如幻、如乾闥婆城一般。同樣,諸法之生是如此,住是如此,滅也是如此。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七觀三相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