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釋 · 二 觀去來品

麥彭仁波切 《中論釋》
丁二(觀去來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如經雲「妙力伏,色法無來亦無去」等,宣說了無有來去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前面頂禮句中所說的「不來亦不去」,進一步闡釋了這個道理。 (品關聯)分二:一、廣說理證;二、以理證攝義。 己一(廣說理證)分三: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三、以觀察之理遮破。 庚一(遮破所立)分二:一、觀察作業而破;二、觀察作者而破。 辛一、觀察作業而破: 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 離已去未去,去時亦無去。 下文中的「去者」是指補特伽羅,「去」是指去的行為[去法],「去時」是指去的作業。 所謂「宣說以文字進行遮破的道理」,意即從三時分別進行遮破。 「已去」的已經過去,而「未去」的則因去法尚未生起,所以不合理。 如果去者前往某地,跨越了一段距離可以稱之為去;如果沒有跨越,則為未去。除此二者以外,不存在其他情況。 如果對方認為:現在正在行走的腳踩踏的某處即為「去時」。 (這也是不合理的。)我們只需稍加觀察即可了知,包括腳也是極微塵 的本性。在腳趾處微塵的後方,應為已去的範圍;而在腳踵處微塵的前方,卻理當屬於未去。除了「已去」「未去」平分秋色之外,其他所謂第三種情形的「去時」始終不可能存在。 我們可以先對去法進行觀察:因為道路上去的行為已經滅盡,所以在以前所去的道路上不可能去;又因去的行為尚未生起,所以在未去的道路上也不能去。除了已去以及之前未去的道路二者之外,以現在正在去的行為所攝的所謂「去時」是以正量無法了知的。 動處則有去,此去時之動。 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 (原譯:動處則有去,此中有去時。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 如果對方認為:何處有腳部提放的動作,彼處則應該有去的行為。也就是說,僅僅某補特伽羅現在正在行走時的這種跨越[去時],是存在動作的。這種動作既不是以前已去,也不是未去。因此,在正在跨越[去時]去往他方的動作中存在去法。 云何於去時,而當有去法。 若離於去法,去時不可得。 但是,去的行為僅此一次,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的去法。如果將第一個所謂「去時」的動詞以及第二個所謂「去」的動詞,均合併於去時當中,則去時與去就會成為同一個含義,只不過在名稱上有所不同而已。如果這樣,就只能成立所謂的「去時」,除此之外所謂「去」的說法就不合理。 怎麼能在「去時」當中,而使去法能合理地以自性而成立為有呢?其原因可以從三方面加以觀察: 首先,不存在去法的去時是毫無道理的,因為去時中所包含的動詞含義不存在。(既然不存在去法,又豈能成立去時呢?) 若言去時去,彼者於去時, 應成無去法,去時有去故。 (原譯:若言去時去,是人則有咎。離去有去時,去時獨去故。) 其次,如果有人說「在去時中去」,即已經將去時中的動詞與去法合為一體。則去時中的去法就會成為空無或者無有。因為去時自身無有去法,所以(去時中)動詞的含義也是空無。(既然去的行為僅有一次,也就不可能屬於去時。那麼,又怎麼可能在去時中去呢?) 若去時有去,則有二種去。 一謂為去時,二謂去時去。 另外,如果承許去時與去二者中都包含去的行為,則應成有兩種去法。其一,乃為在有去法的道路上去的那個使「去時」的命名能夠成立的去法;其二,乃為在去時中所有的去法本身。 若有二去法,則有二去者。 以離於去者,去法不可得。 如果同時存在兩個去法,則應該成立兩個去者。因為,如果所依的去者不存在,則其依者去法也不可能得到。 總之,在此時此刻,去的本體、所依的補特伽羅、去事三者都已經被徹底遮破。(以此類推,)包括住的因果等等也可以被一併遮破。 辛二、觀察作者而破: 若離於去者,去法不可得。 以無去法故,何得有去者。 如果對方又爭辯道:去法是存在的。如果沒有去者,則去法不可能成立。但並非如此,因為世間人都能看見天授等等是在路上的去者。 事實並非如此。因為該去者是與去的行為[去法]相觀待而安立的。但在此處並沒有去的行為,去者又豈能存在呢?絕無可能! 去者則不去,不去者不去, 離去不去者,無第三去者。 如果對方認為:倘若沒有去法,則「不具去法的天授在去」之說就不可能成立。如同不具手杖,則不能稱其為「持杖者」一樣。(因為「天授在去」的說法成立,所以去法也應該成立。) 如果所謂「去」的本體具備的話,則無論從三方面如何進行觀察,都應當經得起考驗。下面,我們就對其觀點進行觀察,看其結果究竟如何: 首先,作為去者則不會去。關於此理,我們將在下面進行闡述;其次,不去者就更不可能去,因為已經遠離去法;最後,在去者與不去者之外的第三者,又怎麼會去呢?此理根本無法立足。 如果對方認為:後兩種情況的確不能去,但第一種情況應該可以去。 但是,「去」的行為僅此一次,此行為究竟是與作者相關聯,還是與「去」的意義相關聯,抑或是與兩者同時相關聯呢? 如果承許第一種情況,也即沒有去法的單獨去者之說,但沒有去法的單獨去者顯然是不存在的。 如果承許第二種情況,則去者與去的行為已經分離。這樣,應成沒有去法的去者。(這也明顯不合理。) 如果承許第三種情況,則如同我們在前面已經觀察過的一樣,因為存在兩次去法,就會導致有「兩個作者」等等的過失。 若離於去法,去者不可得。 若言去者去,云何有此義? (原譯:若言去者去,云何有此義,若離於去法,去者不可得。) (下面,我們再換一個角度來進行觀察:)去法與去者究竟是一體,還是異體呢? 如果承許第一種情況,即在離開去法的情況下,去者不可能成立。既然如此,所謂「去者去」的說法又怎麼能成立呢?因為(去者的)去法並不成立。 去者去何處,彼去者將成, 無去之去者,許去者去故。 (原譯:若去者有去,則有二種去:一謂去者去,二謂去法去。) 如果承許第二種情況,則去者本身與去的行為已經分離。無論去者去往何處,如果認為去者具有去法,這就會導致沒有去法也是去者之過。因為你們承許的所謂「去者」並沒有去的行為,而是(在成為「去者」)之後,才有去法的。 若謂去者去,是人則有咎。 離去有去者,說去者有去。 如果承許即使其二者為異體,但去者與去的行為卻不能分離,也即成為去者去的話,則有使去的行為成為兩種的過失。 為什麼呢?因為,首先使去者成為現實的行為,乃為第一個行為;其次,在去者成立以後,還需再有去的行為則為第二個行為。 因此,去者與去法等只不過是相互觀待而假立的,除此之外,如果對其本體進行觀察,則了不可得。 庚二、遮破能立: 已去中無發,未去中無發, 去時中無發,何處當有發? 如果對方又提出:如果天授在捨棄停頓之後,有出發的行為,則去法也就應該存在。如果去法不存在,則出發也就不可能存在。就像「如果烏龜沒有毛,則不可能用其毛製成衣服」的說法一樣。(但是,出發是存在的,所以去法也就應該存在。) 如果「出發」的行為存在,則應該經得起以三時加以觀察。(但事實並非如此。首先,)在去的行為已經過去的情況下,則不存在出發,因為出發是現時之法;其次,如果去的行為發生在未來,也不存在出發,因為時間相違。尚未生起的所依之法[去法]不存在,(則出發的安立)也不合理;而對現在的去時而言,也不存在出發,因為不是過去(去)或者未來(去)二者的去時,其本身的體相根本就不存在。而且,如果出發存在的話,就會有兩次行為的過失,並由此導致兩個作者的過失。 因此,在已去的道路上沒有出發,因為去法已經滅盡;在未去中也同樣沒有出發,因為未來與現在相違;現在正在去的過程也不存在出發。如果(三時中)都沒有出發,那麼,又在哪條道上出發呢?即使道存在,出發的存在也不合理。 於未發之前,何處發可成? 去無去時無,未去何有發? (原譯:未發無去時,亦無有已去,是二應有發,未去何有發?) 如果對方提出:去法應該是存在的,因為有已經趨入、正在趨入以及尚未趨入三種道路之說。 如果去者成立,則天授正在坐的時候應該另外有出發。但在出發者沒有出發或者說是出發之前,也即天授停留的時候,又能在哪條道上出發呢?因為在那條道上,既沒有正在趨入的去時,也沒有在道上已去。 如果對方又認為:既然如此,那麼在未去的道上應該有出發吧? 在「未去」中去的行為尚未產生,也沒有出發,那麼出發又何在呢?正如人正在停留而並沒有在道上去。 因此,只有去的行為已經生起才能稱其為「出發」,直至出發尚未生起之前,正在去的概念也不存在。如同已去以及停駐時的情況一樣。 一切無有發,何故而分別? 去無未去無,亦復去時無。 (原譯:無去無未去,亦復無去時,一切無有發,何故而分別?) 如果對方又說:雖然以此可以得出在三種道中沒有出發的結論,但是,因為「已去」「未去」以及「去時」這三種情形是必定存在的,所以,如果沒有去,就不合理。 但是,無論在任何時候,如果以正量加以觀察,所有情況的出發都了不可得或者不存在。 前面的已去中怎麼可能存在出發?現在正在去的過程以及未去中,又怎麼可能存在出發呢?既然這種說法無論如何進行觀察都不存在,那麼這種顛倒之謬論又怎麼經得起以三時進行觀察呢? 去者則不住,不去者不住, 離去不去者,何有第三住? 如果對方又提出:去法應該是存在的,因為與其相對的住法存在。無論何法,只要存在對治之法,該法就必定存在。如同光明與黑暗,此岸與彼岸相對而成立一樣。 如果住法或者安住的本體成立,則不應該超離於三時。但如果對其進行觀察(,就會知道其並不成立)。 首先,在去者中則不能成立住,有關此理,將在下文進行闡述。 其次,在不去者中也沒有住,如果在不去者中住法還能成立,則有兩種住法,這就必將導致兩個住者的過失。 如果認為「天授」是去鹿野苑的去者,而「供施」卻不是去往那裡的去者,那麼,如果他是住者的話,我們就可以反問:「供施究竟在何處住呢?」如果回答說在王舍城住,就可以進一步又問:「他究竟去還是沒有去王舍城呢?……」 一般說來,沒有去法也不能稱之為「住」,(就像沒有去法的)虛空,又怎麼會有住呢?如果住法以本體能夠成立,則應當在去者之外,以他體的方式存在。但住者並不是住法,因為作者與行為並非一體。因此,沒有住者又由誰來住呢? 第三,在去者與不去者之外的第三者又有誰能住呢?絕不可能! 若當離於去,去者不可得, 去者若當住,云何有此義? (原譯:去者若當住,云何有此義?若當離於去,去者不可得。) 如果對方認為:後兩者的確沒有住,但是在去者中,住應該是成立的。 但是,如果離開了去法,則稱其為去者也不合理;如果有去法,住者又不能成立。所謂「去者正在住」的說法,又怎麼可能符合邏輯呢?不可能。 如果對方又固執地揚言:去法的本體是存在的,因為去法之外的住法存在,並且安住於去法之外。 這也是不合理的。因為,如果以三時對住法進行觀察(就可以了知),正在去的過程當中,去的行為不是住。而所謂「去時」,又不可能在已去以及未去之外得到。即使去時存在,去法也不應該存在,其道理我們已經在前面進行了論述。再進一步,即使去法成立,但去法與住法兩者在同一時間成立又是相違的(,因此也不合理)。既然在過去與未來的道上,都不存在去法,則於其上的住法也同樣不能成立。猶如石女的兒子不可能存在死亡一樣。 去時無有回,去未去無回, 所有去發回,皆同於去義。 (原譯:去未去無住,去時亦無住,所有行止法,皆同於去義。) 正在去的過程中不成立返回,已去和未去當中也不成立返回。針對於為了住法成立而與其相伴的「去」,以及趨入去法的「發」,還有自住法中返回去法的「回」三者,其遮破方式都是完全與「去」相同的。我們可以用「住者則不去,不住亦不去,離住不住者,何有第三去」「住中無有發,未住亦無發,住時更無發,何處當有發」以及「住時無有回,住未住無回」等方式,只需將語氣稍微進行改變即可以建立我們的觀點。 庚三(以觀察之理遮破)分二:一、觀作者之一異而破;二、觀行為之一異而破。 辛一、觀作者之一異而破: 去法即去者,是事則不然, 去法異去者,是事亦不然。 如果對方又提出:雖說對三種道路等進行觀察,都沒有去法,但是,士夫的腳邁步的行為是現量所見的。所以,去者與去法還是存在的。 我們可以就此進行反問:如果去的行為與去的作者兩者以自性能夠成立的話,那麼它們是一體還是異體呢?但這兩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說,「去法與去者兩者互相之間的關係為一體」的說法是不合理的,而「去法與去者兩者為異體」的說法也是不合理的。為什麼呢? 若謂於去法,即為是去者, 作者及作業,是事則為一。 如果說去法即是去者,則作者與其所作的業二者,就有成為同一者的過患。如果這樣的話,則無法分辨出「這是作者」「這是其所作的行為」之間的差別,但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如同砍斷的行為與被砍斷者之間,也不可能沒有區別一樣。 若謂於去法,有異於去者, 離去者有去,離去有去者。 如果說去法與去者為異體以自性能夠成立。如同互不觀待的寶瓶與氆氌,在一者不具備的情況下,另一者還可以在別處單獨得到。 但這種情況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承許去法與去者為異體,則就成了離開去者而單獨存在去法,與離開去法而單獨存在去者。 去去者是二,若於一異法, 二門俱不成,云何當有成? (原譯:去去者是二,若一異法成,二門俱不成,云何當有成?) 如果去法與去者在成立為一體的自性,與成立為異體的性質兩種情況下,都不能成立的話,則其二者又怎能在自性或實體上成立呢?所以,去法與去者並不存在。 辛二(觀行為之一異而破)分二:一、觀察二者而破;二、觀察各種能作所作而破。 壬一、觀察二者而破: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 先無有去法,故無去者去。 如果對方又認為:如同世間人都共稱「天授在走路」「說者在說話」「作者在做事」一樣,「去者在去」的說法又怎麼會有過失呢? 如果去者與去法(去的行為)的本體存在,而且也正是以(該)去法表明或使人了知去者的,則這樣的去法就不是去者所作的去。 其原因為:在去的行為沒有產生之前,並不存在去者。因此,去者去往某一村落或者城市的去法也是不存在的。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異去, 於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 如果對方又提出:用去的行為就可以表示去者,其二者是處於同一時間的,因為互為表示,所以並沒有過失。 事實並非如此,在去的行為沒有產生之前,都只能稱之為非去者。只有在去的行為產生並發生作用之後,去者才會與其同時生滅。但去者是以去法而實現的,在去法沒有生起之前,若去者已經成立,則其不能成為作者;如果不是去者(而是作者),則在任何時候都不能稱之為去者。去者所作的去法以其自性而存在(的觀點),從兩方面加以觀察,都了不可得。而以該(去法),也不能重新將該補特伽羅表明為去者。 如果去法能夠使去者實現[知]並且表明去者,則其之外與其相異的某一個(去法)並不能用作彼去者的去。為什麼呢?因為,在一個去者當中,是不應該既存在表明自己是去者的去法,又存在於其之外的其他去法這兩種去法的。 壬二、觀察各種能作所作而破: 決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 不決定去者,亦不用三去。 決定是去者又同時具備去的行為,無論從前往目的地的已去、未去以及去時三種情形的去都不能採用。 而遠離去法的決定不是去者,仍然三種去都不能採用。 去法定不定,去者不用三, 是故去去者,所去處皆無。 無論決定是去法,還是決定不是去法,抑或兩者兼具的情形,三種去法的去都不能採用。《顯句論》云:「三種情形的去,也即無論決定去,還是不決定去,或兩者兼具三種情況,在第八品中,通過對作與作者進行觀察時,以『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等將進行宣說。」 在《佛護論》中,也如同前述而就已去、未去、去時三者進行了闡述。 在決定是去法時,可用去者已經成立等前面所採用的觀察方式加以破斥;在決定不是去法時,則在三種道路上都不可能去,因為已經遠離去法,如同住者一樣;而二者兼具的情形,是以兩方面的理證可損,或者(可以說該情形)不存在的。 前往彼處與來至此地兩者,都屬於去法。(既然前面已經對去法進行了分析,)那麼對於「來」,也就不必以其他理證(進行分析了)。 己二、以理證攝義: 由以上觀察可以得知,無論是去法、去者還是所去的道路三者,都無法存在。因此,由一處前往另一處的去時(正去)等法,其本性也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合理成立。如同印章中的印模與明鏡中的影象等等一般。 總之,此法——遠離了「從那裡來至這裡」或「從這裡去往那裡」的來去等一切能作所作,猶如虛空般的無顯智慧已經宣說完畢。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二觀去來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