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佚名 · 歷史傳記
有兩部。其一是北洋軍閥時期曹錕1923年制定。他以巨金賄賂議員將他「選」為總統。為給其「總統」披上「合法」外衣,又賄賂議員給他抄制此憲,故俗稱「賄選憲法」。13章141條,是中國第一部正式憲法。確認總統有權統率軍隊、總攬行政權和解散議會。為標榜「擁護民國」以騙人民,他選定1923年10月10日即中華民國國慶節隆重集會,「慶祝」國慶,同時宣布憲法實施,舉行總統宣誓就職。其二是蔣介石制定,俗稱《蔣記憲法》,中國第2部正式憲法。1946年12月25日通過,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公布時通令全國「慶祝」三天,以宣揚其所謂「民主」、「自由」。此憲14章175條,確認總統獨攬大權,統率軍隊,另設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院分掌「治權」。行政、司法、考試三院院長由總統提名或直接任命,五院間的爭執由總統裁決。總統受「國大」監督,但「國大」在總統任期內並不開會。可見,兩憲都是確認總統獨裁。後者還規定任何政黨和個人都不得以軍隊為政爭工具,企圖要共產黨將自己領導的人民軍隊交給其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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