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簡編 · 第六章 封建經濟的衰落

清王朝發展到乾嘉時期,已經是一個疆域遼闊的大國。明末社會經濟的衰退和混亂,得到一定的恢復和穩定。但是歷史發展到清朝,中國已經處於封建社會的末期。這個社會的經濟基礎,已經是極其衰朽,不能適應社會生產力向前發展的要求。而原先處於落後狀態的滿族統治階級,它的經濟和財政措施,又是力圖鞏固這個衰朽不堪的經濟基礎。在這種條件下,以農民為主體的中國勞動人民,仍然承受沉重的封建剝削。代表新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資本主義的萌芽,不能不受到嚴重的阻礙。整個社會經濟,陷在發展遲緩的狀態中。 這時的世界上,西方一些國家已經先後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它們企圖把中國當作原始積累的場所。作為抵制和防範的手段,清王朝加強了對外貿易的限制和管理。與此同時,存在於中國民間和友鄰國家的經濟往來,在清王朝禁海政策的限制下,也不能不因之受到一定的影響,沒有得到應有的發展。 第一節農業與農民 封建社會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主要體現在土地和農民的身上。農業生產、地權分配、租佃關係和農業僱傭關係,這是土地和農民狀況的四個重要方面。 清初至嘉慶約二百年間的農業生產,在耕地面積、農田耕作和農作物等方面都有一些變化。其中有的變動較大,如耕地的恢復、農田水利的增進以及某些農作物的推廣等;有的變動很小,甚至看不出有什麼變化,如農具的使用、耕作的技術等等。整個看來,農業生產方面的變動是不顯著的。二百年間,基本上是一個發展遲緩的狀態。 這二百年中地權的分配,有一個先是土地集中部分地趨於緩和後又全面地再度集中的過程。而在土地集中的過程中,官僚和商人對土地的兼併表現得相當突出。 進入封建社會末期的清王朝,在土地制度上,依舊保留著人身依附相當嚴重的租佃關係。這不僅出現在隨著清王朝而來的旗地制度和明王朝遺留下來的佃仆制度中,而且也不同程度地出現於一般民田。數以億計的佃農,除了沉重的納租義務以外,還負擔著各式各樣的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枷鎖。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早已出現的農業僱傭進入清代以後,在數量上有進一步的發展。隨著封建社會內部商品經濟的發展在某些地區,特別是經濟作物地區,出現了一些僱工較多的富農,他們和僱工之間的關係,接近於租地農場主和農業工人的關係。但是,這種經營形式,在整個農業中,比重很小。絕大部分農業僱工和僱主之間的僱傭關係,依然保存濃厚的封建性質。 (一)農業生產 一、耕地 清朝建立初期,面臨著土地荒蕪、農業殘破的局面。在和明王朝作戰及其以後鎮壓農民起義的過程中,清朝軍隊對人民進行了野蠻的屠殺,對土地進行了嚴重的破壞。「一戶之中止存一二人,十畝之田止種一二畝者」,幾於隨處可見。(《世祖實錄》卷十三)這種局面,對清王朝的統治,也是不利的。因此,當清王朝的政權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來以後,它的首要任務就是恢復生產。而對當時大量荒廢土地的開墾,便成為當務之急。 關於開墾荒地的法令,從順治元年(一六四四)起,便陸續頒行,而以順治六年(一六四九)四月的一道「諭旨」,規定較為詳盡。它要求各道、府、州、縣官對各處逃亡人民,不論原籍別籍,必廣加招徠編入保甲。由州縣官給以印信執照,開墾耕種,永准為業。俟耕至六年之後,方議徵收錢糧。 這個「諭旨」中,有兩個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招徠開墾的人,必須編入保甲。只有在編入保甲以後,才「給以印信執照,永准為業」。如果開墾土地的流民,未經赴官報明,沒有編入保甲,那麼開墾就變成「盜耕」,不但得不到「永准為業」的印信執照,而且還得按耕地「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等」治罪。這就說明清王朝招墾荒地,恢復生產,其著眼點在於鞏固封建社會秩序。如果因開墾而使封建社會秩序受到不利的影響,這時開墾便轉變成為禁墾。廣東的墾荒情況,就是一個例證。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那裡拋荒的地畝數以萬計,地方督撫一方面叫喊「報墾之數無幾」,一方面卻又把已經入山開墾,種植麻靛的窮民從山裡趕出來,僅僅因為他們在開墾之先沒有報官,編入保甲。 第二,開墾之田,在一定期限以後,需要繳納田賦。這個期限最初定為六年,不久因籌措軍費,縮短為三年。到了康熙初期,又由三年改為六年,中期又改為三年。改動的頻繁,表明清王朝的墾荒還包含了增加財政收入的意義。 對新墾土地徵收田賦,在當時的統治階級中,就有廣泛的議論。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安徽巡撫塗國相說:墾荒所需人力工本,數倍於耕種熟田,定限三年起科,即使歲歲成熟,猶不能補償所費工本,如果碰上水旱災傷,那就不但「生息全無,反有剜肉醫瘡之困」。直隸靈壽知縣陸隴其根據直隸墾荒的情形,對六年起科,也提出否定的意見。他說:北方地土瘠薄,荒熟不常。常常是在六年起科之時,所墾之地,已枯如石田、盪如波濤,而所報之糧,一定而不可動。所以小民視開墾為畏途,寧聽其荒蕪而莫之顧。從這裡可以看出,清王朝之所以改動頻繁,也反映墾荒農民對起科的不勝負擔。 對墾荒的農民,清王朝也有一些扶助的措施。支借耕牛、種籽,就是比較重要的一項。在這方面,從順治以迄康熙、雍正,歷朝都有不同的具體規定。有的是支給實物,有的是折支現金;有的按畝計算,有的按人支給。不管怎樣規定,如果認真執行,對缺本的墾荒農民,總是有些好處的。然而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卻往往成為病民的手段。順治時,已經有人指出:牛、種未發之先,即有衙役之需索;發給之時,又有奸役猾胥之侵扣;既發之後,復有紛至沓來之催征。康熙時報墾是「冊籍有費,駁查有費,牛、種工本之外,復拮据以應誅求」。雍正時由於州縣以至督撫,層層需索,以致「墾荒之費,浮於買價」。因此,一遇旱澇,官家牛、種的催索,逼得農民不得不再度逃亡。所謂「始而開荒,藉此牛、種,繼而復荒,亦因此牛、種」。 但是,清王朝統治者對墾荒的成果卻竭力加以鼓吹。他們說,康熙時期,已經是「地無棄土」;乾隆時期,「凡有可耕之地,耕種已無不遍」。在官方發表的耕地統計中,從順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到乾隆三十一年(一七六六),一百零五年間,耕地面積由五百五十萬頃擴大到七百八十萬頃,增加了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有些省區,增加特別顯著,如四川省,由一萬二千頃擴大到四十六萬頃,增加了三十七倍。 在農民辛勤開墾之下,清初所面臨的土地荒蕪的局面,在康熙至乾隆這一段時期內,是有所改變的,耕地面積有所恢復和增加。但是,對於開墾的實際成效,不能過高估計。乾隆帝自己就承認:報墾田畝,「多有未實,或由督撫欲以廣墾見長,或地方有司欲以升科之多,迎合上司之意,而其實並未開墾。不過將升科錢糧,飛灑於現在地畝之中。名為開荒,而實則加賦」。這種現象,事實上早已存在。雍正時期,廣西報墾數萬畝,「其實多系虛無」。河南報墾地畝,「尤多不實」。四川則以丈量掩飾虛報,「多就熟田增加錢糧」。以「熟田弓口之餘」,「補報墾無著之數」,是那些虛報墾荒的地方官瞞上欺下的慣用手法。 因此,對墾荒的成果,必須有恰如其分的估計,清代初期的耕地面積,雖然有所恢復和擴大,但所謂「凡有可耕之地,耕種已無不遍」,是不符合事實的。即使在所謂「康乾盛世」時期,「在整個國家中,仍然有很大一部分最肥沃的土地,處於荒蕪的狀態」。至於在趨於衰落的嘉、道兩朝,人們所看到的是:「許多可以耕種的土地,無人過問」,沿海一帶的土地,有的地方「荒蕪不毛,到了極點」。而在對墾荒大事宣揚的河南,一個擁有五十三萬畝耕地的縣份里,荒地竟達四十萬畝以上。 二、農田耕作 農田耕作,有三個重要的方面:一、農業生產工具;二、農田水利;三、耕作的集約和粗放。 在農業生產工具方面,總的看來,有清一代,基本上沒有什麼改進。一個明顯的例證是:在乾隆時期編制的《授時通考》中,所列的農具,與十四世紀初期王禎的《農書》所載的農具,基本上是一樣的。《農書》所列的七十七項農具中,只有一項不見於《授時通考》,而後者所列的農具,無一超越《農書》的範圍。即使如此,農具中的某些改進,仍然是可能發生的。例如,由於冶煉技術的發展,個別地區曾經出現鐵刃農具的鋒利和耐用程度有所提高的記載。但是,總的看來,有清一代,農具的構造,並沒有因此而產生多少變化。這說明農業生產工具的改進,幾乎是處於停滯狀態。 在農業生產中,耕與種是兩個主要環節。因此,犁與耬,一向是農業上的主要生產工具。鐵犁牛耕,在春秋戰國時期,便已開始使用,而耬車播種,在漢代也已發明。然而,到了清代,廣大的農家,卻很少有這些主要的農具。西北和西南普遍存在原始的耦耕方法。華北有些地方「田野中的耕犁結構非常粗糙原始,犁尖是用木頭做的,根本不能進入多深的土地」。就是在農業比較發達的江南,那裡的農民,不少是「把他的妻子軛在犁上當牛使用」。在廣大的貧農中,十戶未必有一條耕畜和一付耕犁。康熙年間,山東登州農民很少一家備有一犋耕犁,「窮民有至三、四家合一犋(拉一犁的畜力)者」。乾隆年間,擁有四十萬農戶的雲南,全省牛馬,不過六、七萬匹,而用之於運輸的有二、三萬,用於耕作的不過四萬上下,平均十戶農民,才攤到一匹牲畜。事實上,能夠像登州農民那樣三、四家輪流使用一犋耕犁的,還是比較幸運的人。那些人數最多的貧農,手中往往只有一把鋤頭,耕也靠它,種也靠它。而他們中間的最貧苦者,甚至連鋤頭也要向地主租賃。 耬車播種,在清王朝統治時期,也一直沒有普及。在華北,只有部分地區使用耬車,大部分地區用手撒種。廣大的西北,耬車幾乎不為人知。在甘肅秦安,一直到乾隆九年(一七四四),農民才第一次看到耬車。而這具耬車的出現,據說是由於一個比較關心「民瘼」的縣官的提倡。 在封建社會中,真正關心「民瘼」的地方官是不多見的。即使有一、兩個,也不能改變農業生產的整個局面。康熙年間,直隸肅寧一個縣官曾經致力於水車的改進,據說他曾親自動手,有時甚至「赤足田中」,進行指導。乾隆年間,山東日照一個縣官也曾「教民河邊,扎筒車取水灌溉」。但是成效怎樣,卻不見記述。即使有些成就,恐怕也只限於較小的範圍內。從全國來看,不但華北的農田灌溉十分落後,就是在水利條件比較優越的江南,一直到乾隆時期,很多地方還只有所謂「百畝之家」,才能「用牛戽水」,一般農戶是無力置備的。相反,以利民之名行害民之實的例子,卻是數見不鮮的。打井原是一件好事,然而雍正年間,陝西開井,卻以徒具形式,「閭閻滋累」,以至當時與河南墾荒並列為農業兩大禍害。 清王朝比較注意農田水利,從康熙以至雍、乾,修治黃河、運河,曾保持很大的聲勢。但愈到後來,就每況愈下。實際上,不論哪一朝,都談不上真正關心農田水利。康熙、乾隆時期,動員很大人力修治黃河、運河,主要是為了保證漕糧的運輸,犧牲民田以保漕,在康熙時期已經是數見不鮮的事。山東運河「全賴眾泉灌注微山諸湖,以濟漕運」,自稱「視民如傷」的康熙,為保證漕運,便下令地方官,不許「民間截水灌田」,以致一遇天旱,「盡七十二泉源,涓滴不易灌溉」;稍有水澇,則「環湖諸州縣,盡成澤國」。儘管如此,這一時期既然對運河和其它河流作了一點修治,就多少減輕了自然災害的程度。這和嘉慶以後完全置水利設施於不顧,農田損失和農業災害日趨嚴重的情況,還是有所區別的。這可見於以下事例: 一、直隸京畿地區,在康熙、雍正年間,曾經兩次建閘開渠,濬流圩岸,進行規模較大的營田活動。第一次發動於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當時天津總兵藍理,在天津以南,開闢圍田,招徠閩浙之人,墾水田二萬餘畝。據說當時這裡「車戽之聲相聞」,「人號為小江南」。但是,在藍理離開以後,田土也就無人經理,圩坍河淤,不數年又「廢為荒壤」。另一次發動於雍正四年(一七二六),由怡親王允祥親自主持。他在京畿附近三十六州縣分立營田四局,開墾水田六十多萬畝,「募江浙老農導之耕種」。兩年之間,「■秸積於場圃,粳稻溢於市廛」。然而允祥一死,司局者無所稱稟,遂至「荒而不治」。其後乾隆四年(一七三九)和十六年(一七五一)又修復過兩次,但也沒有恢復到雍正時期的規模。嘉慶六年(一八○一)以後,漸次淤積。 二、太湖地區為蘇南水系宣洩之區,關係蘇、松、嘉、湖的農田水利,有清代糧倉之稱,清王朝為了保證漕糧的供應,對這個地區的水利,一直比較重視。康、雍、乾三朝,用之於蘇州地區水利工程的公款,達到八十四萬兩,費用之殷,僅次黃、淮、運。其中乾隆二十八年(一七六三),江蘇巡撫莊有恭對太湖的疏浚,歷時兩年,用款二十二萬兩,規模較大。經過這次疏浚,凡湖灘草盪,悉令剷除,湖流入海故道有泄水橋門七十二,蘇南各縣蒙受其利。但是到了嘉慶以後,水利工程便寥寥不數見。此後,灘「草蔓縱橫」,「茭蘆彌望」。七十二泄水橋門,盡皆淤廢。 三、長江三角洲地區水網縱橫,絕大部分是富庶的稻米之鄉,和太湖水系聯在一起,同為清朝的財賦重地。由於接近海岸,這裡經常受潮汐影響,潮來挾泥沙而上,潮去沙停,河流最易淤塞。順治九年(一六五二),工科給事中胡之俊就提出疏濬吳淞江和瀏河的主張。康熙十年(一六七一),江蘇巡撫馬祐正式開濬這兩條河流,動用了漕糧折款十四萬兩。使蘇、松、嘉、常、湖、杭六郡在水旱之時,「不致大困」。乾隆時期,對一些淤塞河流,也進行過疏導,川沙境內的長浜和白蓮涇,都是在這時先後疏濬的。但是,到了嘉慶以後,便也無人過問。 四、鄱陽湖地區也是一個水稻高產地區,有「江右穀倉」之譽。江西省垣四周二百里內,是產米的一個中心。但是,由於湖堤長期失修,嘉慶以後,「皆壁立不能御漲」。從道光十年(一八三○)起,竟連續六年失收。從前是「民奪湖以為田」,現在則「湖奪民以為魚」。致令省垣四周二百里內,流亡過半,「江右變腴為瘠」。 總起來說,清代農田水利,並不勝過前朝。而且愈往後愈趨衰敗。從大量的地方志中可以看出:清代興修的水利設施,在數量上還不及明朝。在全國範圍內,十八世紀的康熙、雍正、乾隆,反不及十六世紀的正德、嘉靖、萬曆。而嘉慶以降整個十九世紀的水利設施,則連十八世紀的一半也沒有達到。 最後,關於耕作的集約和粗放。總的情況是:地區之間,存在著巨大的不平衡,表現為少數的集約耕作與普遍的、廣泛的粗放耕作,同時存在。 集約耕作,主要集中在經濟作物的耕地上。在整個清代,一個壯年農民一年勞動所能耕種的水田,一般在十畝左右,所謂「壯夫一丁,治田十畝」。可是,經營菜圃,一人常年勞動,僅能種田兩畝,還需要一個輔助勞動力。普通「治地十畝,須糞不過千錢」,而菜圃一畝,得花糞錢兩千。這種情形並不限於菜圃。山東濟寧的煙田,每畝所需的肥料和人工,相當一般旱田的四倍。四川內江蔗田的經營,「壅資工值,十倍平農」。其他經濟作物,亦多類此。 在糧食作物中,也有實行集約耕作的地方。華南一歲三熟的稻田,便是集約耕作的一個典型。這種田的耕作程序是:每年農曆九月晚稻收割後,十月犁田種麥,次年三月或四月收穫大麥或小麥,皆隨手急治田,先期犁田、耙田各一次,必極熟,用糞一次,躐地椎平田面一次,以待插秧。四月上旬、中旬之間,插早稻秧,一叢相去七寸,中容晚稻之隙。早稻插秧十餘日放田水,耘一次、糞一次,乃種晚稻。其秧插入早稻之間,過半月又耘一次。五月、六月之間,早稻收穫。四、五日後,鋤稻槁,推草泥以壅晚稻。立秋後,處暑前,再耘一次、糞一次。白露後,又耘一次。秋分晚稻開始揚花。又一月近霜降,於是放水干泥,以待全熟。這就是說,為了收穫兩稻一麥,一塊土地一年之中,得耕兩次,耘六次,施肥四次。 江蘇的芋田,也是集約耕作的一個樣板。每種芋一株,須先掘地深達三尺,壅以熟糞,每區三尺,種芋一株,而「一畝之收,五倍常田」。 可以斷言,像華南稻田、江蘇芋田這樣的精耕細作,在當時的條件下,是不可能在大範圍內推廣的。對於江蘇的區田,當時的人就說種者不多,原因是「工力甚費」。福建的三熟田,十畝之中,只有三畝,其所以「為之者稀」,也是由於「工本稍費」。其他地區,亦莫不如此。 就全國大部分地區而言,耕作的狀況基本上是粗放的。中原地區的河南,一夫所耕自七、八十畝至百餘畝,「力散工薄」。華北小麥重要產區的山東,十足年成畝產也不超過一石。在廣大的西北地區,流行的是廣種薄收,「人以頃計」。東北許多地方耕種無恆,歲易其地。而且待雨乃播,不雨則終不破土。播種以後,輒去不復顧,既不加糞溉,亦不加耕耨。到秋收的時候,草莠雜獲。 在耕作粗放的條件下,棄耕固然表示生產力的式微,開墾也往往構成生產力的破壞。在江西武寧山區,乾隆年間,由於墾殖的粗放,沃土無存,山形骨立,大雨時行,溪流堙淤,非多年休耕不能下種。而漢水上游山區,由於玉蜀黍的粗放種植,造成嚴重的森林破壞和水土流失,曾經是十九世紀初期長江水災頻率增加的一個主要原因,以至一些地方官不得不禁止玉蜀黍在山區的種植。 三、農作物 清代,農作物的種植,有不同程度的改進。有些經濟作物和高產的糧食作物,得到一定的推廣。其中高產的糧食作物主要是水稻、甘薯和玉蜀黍,經濟作物則主要是菸草、棉花、甘蔗和蠶桑。 在三項高產糧食作物中,水稻是中國南方各省的主要糧食作物。根據長期的歷史傳統,中國水稻種植區域,大抵沿陝西渭水以南至河南南部、安徽、江蘇北部一線。在此線以北,一般不種水稻。明清以後,水稻在北方的種植,開始有所推廣。上述康、雍時期水稻在京畿地區的引進,便是一例。除此以外,水稻在山東、河南的種植,也得到試驗和推廣。山東有些州縣,在康熙時期就曾試行開渠藝稻;河南在乾隆初期,也有將旱田改種水稻的試驗。清王朝並且規定:凡願將旱田改為水田者,不增錢糧,以示鼓勵。 在推廣水稻種植區域的同時,對優良品種的推廣,也受到一些水稻產區的地方當局的注意。湖南在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之交,廣西在十九世紀初期,都有不少地方官提倡早熟雙季稻。十八世紀初期,改良品種的虎皮糯,在陝西、雲南、福建,都得到比較廣泛的傳播。十九世紀初期,江蘇巡撫林則徐曾經介紹湖北的一種早熟水稻於蘇北,以適應那裡的氣候條件。一些州縣地方官也有類似的活動。如乾隆初年四川達州知州陳慶門「購旱稻種,導民樹藝」,以適應「境環萬山,歲常苦旱」的自然環境。所有這些活動,無疑是有益於農業生產的。 至於甘薯和玉蜀黍這兩項高產作物,在明朝中期,已開始由國外引進,最初試種於福建、廣東,萬曆以後,有所擴大。而它們的普遍推廣,是在清王朝統治時期。玉蜀黍在乾隆時期,由福建傳至江蘇、安徽,又由兩江傳至川、陝、雲、貴等地,到了道光時期,已成為雲、貴兩省的主要糧食作物。甘薯也是在乾隆年間由福建傳播於山東、陝西,其後又傳至河南、直隸,不久即遍行各省。和玉蜀黍同樣成為農民的一項主要糧食作物。 在四項主要經濟作物中,菸草種植的推廣,範圍比較普遍。十八世紀中,江南、山東、直隸,上腴之地,無不種煙。在西北的陝西、甘肅,大片的糧食作物地區,改種菸草。十八世紀後期,廣西種煙之家,十居其半。十九世紀初期,福建某些地區的菸草種植,達到耕地的百分之六十以至百分之七十。種煙之利,倍於百蔬,而三倍於五穀。 棉花和甘蔗的種植,也有所推廣。棉花的推廣,主要在長江以北地區。康熙時期,華北植棉,已經相當普遍。乾隆時期,直隸寧津種棉者幾半縣。中期以後,直隸中部,已有十之七、八的農戶兼種棉花。山東清平縣,在乾隆後期,棉田所占耕地面積,超過豆田、麥田的總和。同一時期,蘇北海門、南通等地,種稻者不過十之二、三,種棉者則有十之七八。甘蔗的推廣,以台灣為最顯著。康熙三十年(一六九一)間,有人說:這裡「舊歲種蔗,已三倍於往昔;今歲種蔗,竟十倍於舊年」。這樣的發展速度,是十分驚人的。 蠶桑的種植,歷來是封建官府「勸農」的一項主要活動。清王朝入關以前,對蠶桑事業就開始注意。天命元年(一六一六),把養蠶繅絲和種棉織布並列為國家的兩項主要措施。入關以後,蠶桑事業,有若干推廣的跡象。乾隆一朝,出現了相當多的以提倡蠶桑而著稱的地方官吏。他們取得的成績,並不相同,但蠶桑事業有所推廣,是可以肯定的。 有些作物,在某些地區有所推廣,但從全國範圍來看,往往虛盈互見。以棉花為例,閩廣和關陝,是棉花傳入中國後首得植棉之利的兩個地區。然而在清朝,這裡的棉花生產,卻出現蕭條的跡象。廣東在十七世紀八十年代前後,所種棉花,不足以供本省之用,必須仰賴江南乃至湖北。福建則「棉花絕少出產,購自江浙,價尚加倍」。甘肅秦安,到乾隆初年才開始試種棉花,而西部的蘭阜,則一直到道光年間才得到一個親眼看到吐魯番棉花大量入關的縣官,「教民播種」。 某些作物的迅速推廣,並不足以反映農業的繁榮。甘薯和玉蜀黍的推廣,說明廣大貧苦農民在日益加深的封建剝削下,藉助這兩種適於粗放耕作而又高產的作物,維持半飢餓的生活。聚集在「深山老林栽種包穀」的無地農民的大量出現,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在這一點上,玉蜀黍的推廣,不但不足以說明農業生產的發展,反而是農民貧困的一個反映。 (二)地權分配 一、地權分配的趨勢 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絕大部分土地始終集中在封建地主階級手中,由地主出租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自耕農所占的土地,只是耕地的一小部分。但是,在歷史發展的某一階段上,可能出現一個短暫的時刻,這時的地權分配發生有利於自耕農或小土地所有者的變化。這種變化,往往出現在一次農民鬥爭的風暴之中。清王朝初期的地權分配,在某些地區中,就曾經出現過這樣的情況。 明朝末年爆發的農民大起義,在推翻了明王朝的統治以後,就轉變為以抗清為主的民族鬥爭。這一次席捲全國的大起義,從十七世紀二十年代中期一直延續到八十年代中期。它不僅推翻了明王朝,而且也打擊了清王朝的封建統治秩序。在歷時半個多世紀的長期鬥爭中,豪紳地主階級受到沉重的打擊。他們之中,許多人被趕出霸占的土地。另一方面,在清軍鎮壓抗清軍民的過程中,無論城鎮和鄉村,都遭到嚴重的破壞。因此,在戰爭比較劇烈和歷時較久的地區,出現了大量的所謂「荒亡地畝」,而在農民起義的地區,勝利的農民就成為這些荒亡地畝的新的主人。李來亨領導的農民軍「分據川湖間,耕田自給」。進入安徽英山的農民軍「阻險種田,為持久計」。江西瑞金的農民,提出「八鄉均佃」的口號,把地主土地的三分之一,歸佃農為業。山東諸城、日照一帶,在明末農民起義軍影響之下,出現一系列的群眾奪地鬥爭,逃亡地主所存田產,「悉為二縣小民瓜占」。至於明朝貴族的封地和莊田,在農民起義的過程中,更多地為農民所占有。河南南陽一帶的貴族莊田,在崇禎十六年(一六四三)「俱已占完」;山西大同的貴族莊窩,在順治元年(一六四四),已被農民分占。可見,農民獲得土地,地主喪失土地,首先是農民鬥爭的結果。 清朝統治初期,為了鞏固自己的政權,為了從農民那裡攫取更多的產品,在土地政策方面,採取了一些形式上有利於農民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實行招墾政策,將無主的荒地招民開墾,作為己業。其次是建立更名田,把明朝一部分藩王的土地,歸原來的佃種人墾種,「與民田一體,給民為業」。這兩項政策被認為是幫助農民獲取土地,有利於農民小土地所有制發展的重要措施。 關於招墾政策,前面曾經提到。那裡主要是從恢復農業生產的角度說明招墾政策所產生的實際效果。現在再來看一看它在使農民獲得土地這一方面所發生的作用。 在招墾條例中,不但規定開墾民田,「先盡業主」,有主荒地,「仍令原主開墾」,而且還規定已墾之田,「若有主,給還原主起科」。這就是說,不但在條例頒布之後,農民所開墾的土地,必須證明是無主荒地,而且在條例頒布之前,已經開墾並歸農民所有的土地,也必須證明是無主荒地。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農民才在法律上獲得他所開墾的土地的所有權。不然,農民即使投入再多的勞動,即使土地實際上早已歸他所有,只要一旦有所謂「原主」出現,他的土地所有權,就立即化為烏有。 在這些規定約束之下,有些農民有可能保持他所開墾的一點土地。但是,就這些條例的主要方面而言,它顯然是保障地主的土地所有權,有利於地主階級的反攻倒算和巧取豪奪。這一點,清王朝的統治階級也並不否認。康熙帝就說過:「無人承種之荒地,耕熟後往往有人認業。」號稱推行開墾最力的河南巡撫田文鏡,也不得不承認「頑紳劣襟,奸徒惡棍,希圖現成,霸占熟地。當報墾之時,並不聲言,及至墾熟,即出而爭執」。農民墾荒,地主奪熟,農民對開墾的荒地的所有權,是得不到真正的保障的。 清王朝的招墾辦法,在字面上也有扶植小農的一面。如前述官借墾戶牛、種,似乎是對墾荒的貧苦農民,進行幫助和鼓勵。但是執行的結果,卻與此背道而弛。貧苦農民不但享受不到官貸牛、種的實惠,而且還要承受官府的需索誅求。 真正從招墾中得到好處的,是那些具有工本的所謂「殷實人戶」。他們左手向官府認領土地,右手便分給招來的墾戶耕種,坐收地租。或「廣雇貧人」,變成經營地主。(經濟研究所抄檔,地丁題本(9)、山東(四))他們認領土地,不但不受限制,而且認領愈多,愈加受到獎賞。認領一百頃以上的人,甚至有當上縣太爺的希望。不用說,這是產生官僚地主的絕好溫床。在這種形勢之下,那些原來獨自開墾了一些耕地的貧苦農民,也因畏懼差徭,往往「借紳衿報墾,自居佃戶」。事情發展到這一步,農民已經不是獲得土地,而是喪失原來所墾土地的所有權,重受封建剝削。 由藩產而來的更名田,一共不足二十萬頃,其中有一部分在明末農民大起義期間,已歸農民所有。即使如此,變藩產為民田,如果貫徹執行,自然也是一項有利於自耕農的措施。但是,清王朝把一部分朱明的藩產劃歸原耕農民所有時,名義上雖為無償,實際上卻要田價。康熙帝說:土地既征額賦,再要田價,是「重為民累」,表示只能征賦,不能再要田價,但事實並非如此。康熙四十一年(一七○二),山東某地一塊三頃多一點的更名田,不但在「給民墾種」的第二年就徵收額賦,而且每畝要價五兩。十分明顯,即使「民得以更名田為己業」,這每畝五兩銀子的要價,也不是一般無地窮民所能付得出的。因此,由藩產而來的更名田,最後又往往落入地主手中。所謂「更名地糧花戶,半歸劣手」,證明它至少有一部分被地主霸占,農民所得是很有限的。 由此可見,所謂清王朝幫助農民獲得土地的措施,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在清王朝統治初期,某些地區地權的集中,可能有所緩和,那是農民起義對封建統治打擊的結果。整個說來,地權的集中趨勢,仍然沒有改變。土地兼併,仍然在不斷地進行。與土地兼併有密切聯繫的地價變動,清晰地表明了這一點。江南蘇松一帶,順治初年,良田一畝,值銀不過二、三兩;康熙年間,長至四、五兩不等;乾隆初年,田價繼續增長,但一直到乾隆中期,仍不過七、八兩。到了乾隆末年,竟長至五十餘兩,三十年中上漲了六、七倍。這種情況,並不限於江南一地。湖南在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中,地價上升了三至四倍;浙江紹興在十八世紀二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的六十年中,地價上升了三倍;四川成都在十八世紀四十年代至十九世紀初,六十年中,地價上升了六至七倍;福建永安在十八世紀八十年代至十九世紀初,二十年中,地價上升了一倍。從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地價的上升,幅度巨大,範圍普遍,所反映的,正是土地兼併的激烈和廣泛。 和地價上漲同時出現的,是土地買賣頻率的增加。乾隆時人錢詠說:在田地買賣轉手上,從前是「百年田地轉三家」,而在他生活的時期,則「十年之間已易數主」。錢詠所說,未必十分準確,但這種現象之所以能引起他的注意,說明土地買賣的頻率,一定有相當顯著的變化。這種變化,無疑加速了土地集中的過程。 地價上升,反映土地兼併激烈。地價下落,又給土地兼併提供機會。清初葉夢珠在談到康熙初年,流離初復,江南田價下落之時說道:「有心之家乘機廣收,遂有一戶而田連數萬畝」者。從這裡可以清楚地看出,地價下落,給豪紳地主以賤價收買土地的機會,助長了土地兼併。 下面以江南地區的無錫、常熟等地和華北地區的直隸獲鹿為例,說明清代土地集中的程度。 江南地區的圖甲,一般按戶數編制。在一個地區之內,各圖甲的戶數大致相等,而土地面積,卻很懸殊。康熙年間,無錫每甲田畝有多至千餘畝的,有的則僅數十畝。從康熙到乾隆,各圖之間以及圖以下各莊(甲)之間的土地,又發生劇烈的變動。常熟、昭文兩縣,在乾隆十一年(一七四六)時,每圖田畝,有的多至萬畝,有的僅只千畝。武陽豐西鄉某圖,其中芥字號共有田一千二百畝,原分十莊,輪流充役,可以設想,最初十莊田畝,應該大致相等,否則不會輪流充役。可是到了乾隆年間,各莊土地就已發生激烈變化,有的莊集中了大量土地,有的莊只余田數十畝乃至數畝。 不但土地向少數圖甲集中,而且一圖一甲的土地,又向少數地主手中集中。康熙四十年(一七○一)間,在一個由一百一十戶、占田三千二百三十畝所構成的某甲中,占有土地者二十三戶,只占全體戶數的百分之二十一,無地農民八十七戶,占全體戶數的百分之七十九。在占有地畝的二十三戶中,有十三戶只占地六十八畝,而其餘十戶占地三千一百六十二畝。也就是說,不到百分之十的戶口,占有將近百分之九十八的耕地。 十八世紀前期直隸獲鹿九十一甲的土地占有統計,占戶口總數百分之四十六點二的貧苦農戶,只有耕地的百分之三點四,而占耕地百分之三十五點四的地主,卻只占戶口總數的百分之四點二。 就這兩個統計而言,直隸獲鹿的土地集中程度,似乎要小一些,小土地所有者占有一定的比重。而江南地區的土地,似乎更加集中。究竟何者有較大的代表性,由於全國的情況,缺乏這樣具體的材料,無從下準確的判斷。但從以下兩段引文中,可以得到一些消息:康熙帝在四十三年(一七○四)巡行七省以後說道:「田畝多歸縉紳豪富之家,⋯⋯約計小民有恆業者, 十之三、四耳。」這就是說,全國農業生產者之中,十之六、七是赤貧的佃戶。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湖南巡撫楊錫紱說:「近日田之歸於富戶者,大約十之五、六,舊時有田之人,今俱為佃耕之戶。」原來直接生產者中間的十之三、四「有恆業」之人,到了乾隆時期,也逐漸失去了土地,成為「佃耕之戶」。 二、地權分配的特點 清代勛戚貴族的領地莊田,較前朝有所縮小,官僚、縉紳對土地的兼併,則有所增加。而商人兼併土地的活動,則成為相當突出的現象。 清王朝入關以後,曾將朱明的一部分貴族莊田改為更名田,這是把皇莊轉化為民田的一項措施。清王朝初期雖然在京畿地區進行過大規模的圈地,建立了大量的皇莊旗地,但後來也逐漸向民田轉化。因此相對明代而言,勛戚貴族的領地莊田,實際上有所縮小。但皇親貴族以外的官僚縉紳,還是占有大量的土地,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部分地主階級的實力,還有所發展,至少看不出有任何削弱的跡象。 清代官僚占有大量土地的事實,反映在當時許多官方記載中。康熙十八年(一六七九)的一個奏章中說道:「今之督撫司道等官,蓋造房屋,置買田園,⋯⋯所在多有,不可勝責。」乾隆四十二年 (一七七七)的一道「諭旨」中說道:官僚「多於外任私置產業,以為後日安詳地步」。這說明從康熙到乾隆,官僚兼併土地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乾隆初期,有人奏請限田,最多以三千畝為限,可見那時有田在三十頃以上的,已經為數很多。這個建議並未見諸實行,它本身有不切實際之處,但其中必然有來自那些擁地在三千畝以上的官僚地主方面的阻力。 事實上,在清朝大官僚中,占地只在三千畝的水平上的,還被人們看作是不治家產的「好官」。康熙時大學士張英,在安徽桐城原籍置田千畝,被認為是「寒素」之家。乾隆時期,被皇帝稱為「實心辦事」的直隸總督李衛,在原籍江蘇碭山有田四萬多畝。一般是占田幾十萬畝,才算符合大官僚的身份。康熙時期的大官僚徐乾學、王鴻緒、高士奇等人,田連數縣,產及萬金,這些所謂「士林翹楚」的官僚,都是盤剝民膏的好手。乾隆時期的和珅,不但自有田產八十萬畝,連他的家奴,占有田畝也以萬計。 官僚兼併土地的進程,也是驚人的。高士奇原來是一個「覓館餬口之窮儒」,進入官場以後,很快成為「數百萬之富翁」。大官僚孫玉庭,原來家產「僅及中人」,做了一任總督以後,就在原籍山東的濟寧、魚台、金鄉、曲阜等州縣大量兼併土地,迅速成為有田三萬餘畝的大地主。一個官階僅至按察使的中等官僚李象鵾,宦遊二十年,地產就增加了六、七倍。 官僚之所以能迅速兼併大量土地,並不單純依靠他的祿俸。清代官僚的正俸,是相當低的。一個一、二品大員,年俸只有一百多兩。雍正時期,在正俸之外,又加上所謂養廉,但平均計算,養廉也不過相當正俸的六倍,而且也不能完全保證。顯然,單靠正俸和養廉,是不可能滿足官僚對土地的巨大欲望的。官僚之所以能集中大量的土地,主要是依靠官僚的特權地位,貪污納賄,巧取豪奪。 在封建社會中,官場歷來是貪污納賄之所。正俸收入是可以計算的,貪污納賄收入,則無法加以計算。清代,一個巡撫,年俸不過一百餘兩,而一個巡撫衙門,每年收受下屬的規禮,在貴州為一萬餘兩,在山東則達十一萬餘兩。如果說,平均計算,養廉相當正俸的六倍,那麼,單是規禮一項,就相當正俸的九十三倍。至於規禮以外的非法收入,更是倍蓰於此。 封建官僚還依仗他的特權地位,對土地進行巧取豪奪。官僚兼併的土地,往往在他的任所。康熙時期做過江寧巡撫的慕天顏、余國棟,一個是甘肅人,一個是湖北人,卻都在任所的江蘇擁有大量土地。乾隆時期,常有「歸田之願」的山東巡撫陳世倌,乃以浙人「而私置產兗州」。可以肯定,這些土地的取得,更多地是利用官僚地位,巧取豪奪的結果。 與官僚地主占有土地相聯繫的,是祠田、義莊的大量出現。祠田、義莊名義上是一姓一族的族田,實際上掌握在本族的大地主亦即官僚紳士地主的手中。這種大地主所有制形式的土地,雖然在元、明以前就已經出現,但是到了清代,則有顯著的發展。康熙時期,不少地主以「置義田」的形式,掩蓋他們霸占大量土地的罪惡。雍正、乾隆以後,義莊之設,已經「普天下」。清王朝對官僚地主的這些花招,也多方加以保護和鼓勵。別的土地可以因種種原因而被沒收,唯獨義田不在沒收之列,從而官僚地主把持的這一部分土地,享有清王朝特別給予的權利。 清代地權分配的另一特點是:商人兼併土地的活動突出地引人注目。 商人對土地的兼併,和商業資本的活躍有密切的聯繫。在「有土斯有財」的中國封建社會中,商業資本和土地有著內在的固有聯繫。如果說,官僚地主兼併土地,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政治的權力,那麼,商人兼併土地,則主要依靠經濟的權力。 明代以前,商業資本即早已存在。但到清代,才顯得十分活躍,貨幣經濟才有比較廣泛的活動場所。當政治權力在土地的兼併上發揮主導的作用時,商業資本向土地的轉移,就缺乏必要的保障,從而缺乏相應的推動力。明朝人謝肇浙說:「江南大賈,強半無田。」大賈而無田,這說明當時在土地的兼併上,貴族、官僚、縉紳這一類特權地主,仍然處於壟斷的地位。 清王朝統治時期,貴族、官僚、縉紳,仍然是特權地主。但是,他們的特權地位,視明代已有所削弱,商人的勢力,則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擴大而有所增長。山西的票商,兩淮的鹽商,廣東的行商,福建的海商以及安徽的徽州商人,江蘇的洞庭商人等等,都已形成資本以萬計的商人集團。這些大商人挾其雄厚的經濟實力,對土地進行大量的兼併。在乾隆時期,已經引起廣泛的注意。乾隆五年(一七四○),兵科給事中胡定說:「近日富商巨賈,挾其重資,多買田地,或數十頃,或數百頃。⋯⋯每歲所入盈千萬石。」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山西巡撫覺羅巴延也說:山西「渾源、榆次二縣,向系富商大賈,不事田產」,今則「多置土地」。乾隆五十一年(一七八六),河南巡撫畢沅則說:「豫省連歲不登,凡有恆產之家,往往變賣餬口」,而「山西等處富戶,聞風赴豫,舉放利債,藉此准折地畝」。這裡的富戶,指的也是富商大賈。這三個人的話,當然不能證明這些富商大賈在乾隆時期才開始兼併土地,但是,乾隆時期,這種兼併土地的活動已達到了一個相當的程度,以致引起人們廣泛的注意。 商人兼併土地,就其數量而言,似乎不及官僚。但是他們卻十分活躍,他們手中的資金,有較大的流動性,哪裡出現兼併土地的機會,他們就會聞風而至。許多史料反映:山西商人遠至河南兼併土地,徽州商人到蘇北購買土地,廣東商人到廣西購買土地,⋯⋯。在山東、山西等十三省中,都存在「以彼邑民人置買此邑地畝」的大量事實。單是山東一省,就有六十一縣之多。 由於商人資本有較大的流動性,兼併土地的商人,就能在農民遭受災荒飢餓時,壓價收買土地。乾隆五十年(一七八五),山東、江蘇、安徽、湖北等省發生旱災,聚集在揚州、漢口、徽州的鹽商,就紛紛盤算「越境買產」以圖利。嘉慶十九年(一八一四)前,直隸南部三十餘縣連年災荒,外來商賈就「利其(指土地)價賤,廣為收買」。上述山西商人跑到河南購買土地,也是利用對方的「賤價准賣」。毫無疑問,這種兼併土地的方式,給農民帶來雙重的災難。 在商人兼併土地的過程中,高利貸是一個有力的工具。所謂「稱貸者其息恆一歲而子為其母,故多併兼之家」。(《清朝經世文編》卷三十六,李兆洛《風台縣誌·論食貨》)。兼併土地的商人,或 者在青黃不接,糧價高漲之時,貸糧折價於缺糧的農民,收取高利,剝削農民到破家蕩產,然後「折收田、房」,達到兼併農民土地的目的。或者接受農民典當土地,通過典當、找湊,到最後賣斷,使高利貸發揮巨大的作用。上述在河南「舉放利債,藉此准折地畝」的山西商人,就是通過高利貸兼併土地的典型。在福建農村的土地買賣中,存在著大量的典賣土地的事例。在江蘇,甚至有一種「典多於田」的地主,典當利息既是他的主要收入,又是他兼併土地的主要手段。 通過高利貸的方式兼併土地,並不限於商人。官僚地主乃至一般地主,也常常是敲剝農民的高利貸者。前面提到的大官僚高士奇、徐乾學以及和珅等人,都同時擁有不少當鋪或銀號。人們稱「士大夫挾囊中裝而問舍求田,猶其上者」,而「放債以權子母之利」,在「魚肉鄉曲」方面,則是「刀錐相競」。這裡的所謂「士大夫」,不過是官僚地主的別號。雖然如此,在高利貸兼併土地的活動中,商人仍是一個重要的角色,而這種兼併的方式,給農民帶來雙重的苦難,是毫無疑問的。 (三)租佃關係一、旗地和佃仆制中的主佃關係 旗地是滿族社會由奴隸制向封建制轉化的過渡時期所特有的土地占有形式。包括皇莊在內的旗地,在清王朝入關以前,就已經通過戰爭和其他掠奪土地的方法,在遼東開始建立。清王朝定都北京以後,又在京畿地區,通過政治暴力,先後進行三次大規模的圈地。在清初全國五百五十萬頃耕地中,旗地占十七萬頃到二十萬頃左右,約當全國耕地的三十分之一。 關於旗地的發展變化,前節已有論述(見本書第九冊)。這裡再就旗地的租佃關係,略作說明。 旗地上的直接生產者,主要是被稱為「壯丁」①的農奴。他們或者是戰爭中的俘虜,或者是被迫充當滿洲貴族奴僕的勞動人民。在屬於皇室私產的皇莊中,它的組織形式是:每十名壯丁為一莊,設莊頭一人,領地七百二十畝,牛六至八頭,並量給房屋、器皿、衣服、口糧和田種。各莊應交租額,由莊頭負責承總。在順治初年的盛京皇莊中,每莊一年納糧三百六十倉石,此外,還要上交大量飼草、豬、鴨、鵝、蛋等物。單是飼草,一個頭等糧莊,一年要交一萬四千束,折價合糧二百八十倉石,幾乎相當正糧的百分之八十。實物之外,還有各種繁重的勞役,既有臨時的勞役,又有長年的勞役;既有莊田的生產勞役,又有地主的家內勞役,所有這些,無一不落在壯丁的身上。 編制在皇莊和一般旗地上的壯丁,在法律上和實際生活中,都處於奴僕的地位。皇莊的壯丁,是皇室的世襲奴僕。一般旗地上的壯丁,則被稱為「屯居旗下家奴」,也就是莊田地主的奴僕。清律中有關奴婢的律文,對他們統統有效。這些奴隸們,可以任意鞭打捶辱,可以轉移贈送,甚至出賣,而且壯丁的買賣,和土地的買賣無關,他們不是隨土地的出賣一同轉讓,而且作為主人的財產單獨出賣。他們的身份,具有濃厚的奴隸色彩。他們沒有人身的自由,沒有脫籍的自由,甚至根本沒有獨立戶藉,只能附屬在主人戶下。(《清朝文獻通考》卷二十)他們雖然被分配到一些土地,但這些土地的典賣,「悉由本主自便」,壯丁無權出典出賣(《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六○)。 由此可見,皇莊和一般旗地上的壯丁,雖然有一點獨立的經濟,但他們所受的剝削和奴役,他們的身份和社會地位,同奴隸制下的奴隸所差無幾。 從明王朝遺留下來的佃仆制,存在於安徽、河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湖南、湖北以及雲南、貴州等省的一些地區,而以安徽南部的徽州、寧國、池州,較為突出。 佃仆大抵都是一無所有的勞動者。這些被稱為「種主田、住主屋、葬主山」的世襲奴僕,在佃仆關係建立之初,就要向地主出具兩張文約:一張是佃種田畝、山場,交納地租數量的「租佃文約」;一張則是明確隸屬關係、保證子孫永遠服役的「應主文約」。他不但「種主地」、「住主屋」,而且包括耕畜、農具、種籽以及口糧在內的全部「工本」,也要向地主告貸。他耕種田地、山場,要自負盈虧,但卻無權過問耕作的安排。山上種什麼樹,什麼時候砍伐;地里種什麼糧食,各種多少,都得聽地主指揮監督。他在納租之外,還得向地主服應各種勞役。地主家中遇有冠、婚、葬、祭,科貢選官,以及遷墳造宅,搭橋撐船,升旗豎匾,立碑建坊等等大事,佃仆都要到場服役。至於日常巡更守夜,看家護院,撥路扯草,作樂嚎喪等等,都是佃仆分內差使。「一有使喚,即赴聽用」,「永遠應付,不得抗拒」。 佃仆沒有獨立的人格。地主可以把佃仆一家隨同土地、房屋出賣給任何人。佃仆可以把自己的兒女當給東家,作為借款之抵押。他沒有自由的人身。只能居住在地主給予居住的地方,不能私自遷居。他的兒子,不能過房,不能賣與他姓。他的女兒,在向地主交納若干銀兩,得到地主允許以前,不能出嫁。甚至他死了以後,他的妻子只能招贅夫婿來家,不能改嫁外出。總之,妻子兒女都不能自由脫離佃仆家庭。 佃仆對地主的人身隸屬和地主對佃仆的人身支配,在法律上表現為嚴格的封建等級關係。佃仆在法律上和「奴婢」的地位相當,地主則和「家長」的地位相等。順治年間,安徽的一個佃仆因擊殺一個不法地主,被坐以凌遲處死,就是按照奴婢冒犯家長,加等治罪的刑律判處的。 旗地、皇莊上的壯丁和佃仆制下的佃仆,在全國數以億計的佃農當中,究竟屬於少數,這兩種制度,在清王朝統治時期,一個處於轉化的過程中,一個處於沒落的狀態。 旗地本來是滿族社會由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產物。在清王朝征服全國以後,繼續推行這種制度,必然會和漢族地區比較先進的經濟狀況不相適應而遇到強烈的反抗。大批土地被圈占的農民,失去了原有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如果不遷徙流亡,便只有留在被圈的土地上,成為旗地上的壯丁,降為與農奴相等的地位。至於原有的過著非人生活的壯丁,更是無時無刻不在盼望脫離旗地,要求解除旗地對他們的束縛。因此,在旗地圈占的過程中,不但土地被圈占的農民進行激烈的反抗,而且旗地上的壯丁,也大批出走逃亡。儘管清王朝設下了許多慘無人道的禁例,逃亡的風暴,仍然席捲整個旗地。順治中期,「一年之內,逃人至於數萬」,造成旗地上勞動力的嚴重缺乏。與此同時,壯丁中也開始發生分化。一部分條件較好的壯丁,通過改進耕作,擴大副業等方式,增加收入。在上交額租之外,逐漸積累起一定數量的財產。他們也要求解除壯丁的身份。採取的方式,則是典買旗地,「贖身為民」。康熙以後,所謂「奴典旗地」已十分普遍,在畿輔一般旗地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重。 壯丁的逃亡或贖身,動搖了旗地剝削方式的基礎。農奴式的耕作,事實上已經無法維持。資佃耕種,收取租息,逐漸取代了原來的「藉家僕資生」;莊頭招民佃種,逐漸取代了原來的「簽撥壯丁,立莊耕種」。這個過程,在皇莊的莊田中,至十八世紀中期,有顯著的發展,而在一般旗地中,則早在十七世紀末和十八世紀初,封建租佃已經占居主導的地位。 至於佃仆制度,在有清一代,也處在沒落的過程中。 佃仆制之所以產生,直接生產者之所以淪為佃仆,有的固然是迫於饑寒,有的則是迫於權勢而投獻投靠。在明末農民起義中,這些迫於饑寒和權勢而淪為農奴地位的佃仆,大批地參加了鬥爭的行列,爭取自身的解放。一直到順治年間,大規模的農民起義受到鎮壓以後,佃仆的暴動,在有些地區,仍然沒有停止。處在這種形勢之下,清王朝不得不一度嚴禁「地方勢豪受人投獻」之風。順治十七年(一六六○)和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又兩次禁止「將佃戶隨田轉賣」。但是前一條例,對解放佃仆,並不發生直接的作用,而後一條例,只是不許將佃仆隨田轉賣,至未轉賣而不隨田,則未見禁止。顯然,對於佃仆制的廢止而言,這是很不徹底的。 雍正五年(一七二七),清廷進一步規定:在佃仆之中,凡是「年代久遠,文契無存,不受主家豢養者」,就不再具有佃仆的身份。但是「不受主家豢養」,涵義模糊。因為種主之田,居主之屋,乃至葬主之山,三者居一,都可視為受田主豢養,所以這個法令,徒具空文。一直到嘉慶十四年(一八○九),清廷才正式明確:「世仆名分統以現在是否服役為斷」,「若年遠文契無可考據,並非現在服役豢養者,雖曾葬田主之山,佃田主之田」,都一律「開豁為良」,不再具有佃仆身份。據說由於這一條規定,皖南一地佃仆之開豁者,一時達數萬之多。(其後道光五年,又有同樣的規定,見祝慶祺《刑案匯覽·良賤相毆》。)事實上,佃仆之「出戶」鬥爭,在這一規定之前百年,便已不斷發生。從現存有關史料中,可以看出:清代前期,佃仆自動離莊或抗拒應役的鬥爭,愈演愈烈。清王朝的法令,著眼點固然是在防止土地拋荒,保證封建國家收入,另一方面,它也是現實鬥爭結果的反映。 二、一般民田中的主佃關係 清代民田占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民田中的租佃關係,亦即一般佃農和地主的關係,構成當時封建生產關係的主要內容。 清王朝統治下的廣大佃農,實質上仍然處於農奴的地位。他和上面所說的佃仆、壯丁,在很多方面,只有形式上或程度上的差別。佃農一般自有或部分自有土地以外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而享有所謂永佃權的佃農,在取得土地耕作權之前,必須有自備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之外,還具有為取得租佃權而付出一定代價的能力。這和包括耕畜、農具、種籽,乃至住屋、口糧在內的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都要告貸於地主的佃仆比較,處境似乎有所改善。但是,在勞動生產率十分低下的條件下,沉重的地租負擔,不僅吞沒了所有的剩餘生產物,而且侵蝕到一部分的必要勞動,「以致勞動條件的再生產,生產資料的再生產,都嚴重地受到威脅」。即使在永佃制的條件下,一旦佃農交不足租額,地主就有權以欠額抵消佃農取得永佃的代價,以至收回土地,從而佃農的這一點「獨立」的經濟,經常處於不穩定的狀態。 在這種條件之下,佃農缺乏部分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便也成為經常的現象。有的是缺少生產資料,有的則是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兩付闕如。康熙時期的山東單縣,乾隆時期的河南汲縣、鄢陵,嘉慶時期的安徽鳳台,不少佃戶,缺乏生產資料,使用的牛、種,皆仰給於業主。清初的山東日照,有些佃戶耕作,「不特牛具、房屋田主出辦,正月以後,口糧、牛草,亦仰給焉」。乾隆時期的直隸獻縣,地主對佃農不但「給之牛力,給之籽種」,而且「春借之食」。在河南鹿邑,有的地主對佃農「居之以舍」,有的「出籽粒」,「並備牛車芻秣」,有的幾乎全歸地主供給,佃農僅只種植芸鋤。這些都是佃農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兩付闕如的事例。 喪失部分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佃農,處境就發生顯著惡化。他們不但要付出更高的地租,而且在正租之外,還要為地主提供更多的附加地租或勞役。在河南的汲縣和鄢陵,如果佃農自備牛具車輛,地租率一般是百分之五十,如果由地主提供,地租率就大大提高,夏季麥租達到產量的百分之八十,秋季雜糧租達到產量的百分之七十,而且柴草全歸地主。在鹿邑,佃農自備牛、車、籽粒者,所獲主佃各得一半;主出籽粒者,佃就只得十之四;主並備牛、車、芻秣者,佃僅得十之三。若僅為種植芸鋤,則所得不過什二而已。 正租之外,地主還向佃農勒索各種各樣的附加。在浙江、福建、廣東瀕海一帶,正租之外,還有所謂「冬牲」,亦即冬天向地主交納的雞豚牲畜。單是這一項附加,折價約當正租的百分之五。一項冬牲如此,其他附加可以概見。而所有附加之更多地落在向地主告貸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佃農身上,也是可以料想得到的。 民田佃戶,也有各種勞役義務。既有生產勞役,也有家內勞役。在現存的清代檔案中,還保留著反映這種租佃關係的材料。乾隆時期的刑部檔案中,可以看到佃戶與地主之間「議定做工抵租」的事例,這說明勞役地租,在一般民田中,也沒有完全消失。至於生產勞役以外之家內勞役,則更加普遍。所謂「佃戶如奴僕,有事服役,不敢辭勞」,「農夫受其田而耕之,役使如奴隸」這一類記載,充滿了清王朝的文獻。而役使的範圍,也不比佃仆稍有遜色。江西有的地主規定,佃戶要「看管左右前後欒林竹木,答應婚姻喜慶人工柴薪」。在湖南,甚至在主佃隸屬關係比較鬆弛的押租制下面,仍然往往是「田主家婚喪等事,常喚佃民扛轎役使,平時喚令幫工,幾同什廝,稍有不合,輒行批頰辱詈」。交得起押租的佃農尚且如此,那些在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方面還不能全部自給的佃農,他對地主服役的繁重,可以想見。 佃農雖然名義上是獨立的生產者,但是他在生產上的勞動時間,卻不能完全由自己支配。這對於生產資料不能自給的佃農而言,尤其如此。在地主提供種籽、肥料、車輛、農具的條件下,生產的指揮權,實際上掌握在地主手中。地主提供什麼,提供多少,何時提供,必然會影響佃戶對生產和勞動的安排。而在實行分租制的條件下,地主即使不提供生產資料,他對播種到收穫的全過程,也必然會加以指揮和控制。因為這時生產的好壞,直接影響他的收益。在河南、山東的許多地方,農田何時播種,何時收割,下種多少,施肥若干,中耕除草時間,鋤地深度、遍數,佃戶都須聽命於地主,不得違反。有的地主在鋤地季節,甚至每晚傳齊佃戶,將次日該鋤地畝,登記地冊,以便逐一遍查。有的出工本的地主,則進一步親往「督佐」。在這樣嚴密的監督之下,佃農對地主的指揮的每一個細節,都不得有任何違反。乾隆年間,湖南東安縣佃農袁世禮,僅僅因為田內未加糞草,就被地主奪佃。一次糞草,就使所謂獨立地位化為烏有。 在實行額租制的主佃關係中,由於地租額固定不變,地主也就喪失其干預生產的條件。佃農的生產積極性一般地有所提高。從分租到額租,一般地說,是一個進步。但是具體到清代的中國,由分租到額租,並不代表租佃關係發展的主流。既有由分租到額租,又同時有由額租到分額。這種相向的變動,單從乾隆一朝有關主佃糾紛的檔案材料中,就能得到充分的證實。因此,佃農的地位,從總的趨勢看,並沒有顯著的改善。 佃戶不但在生產上要受到地主的指揮,而且他的人身,也免不了受地主的支配。 首先,地主掌握有管束佃戶行動的行政管轄權。在明代,佃戶和樂戶、家奴一樣,「屬房主、地主挨查管束」。佃戶出門至五十里外,歷時一日以上者,須向地主請假。到了清代,他們仍然要受地主管轄。在清王朝的保甲條例中,就規定田主對佃戶要「一體稽查約束」。 地主既然有權管束佃戶,自然也有權處分佃戶。「地主對農民有隨時打罵甚至處死之權」,這是不移的歷史事實。康熙時期,浙江天台的豪紳地主,對欠租的佃農可以「掀瓦掇門,拴妻縛子」,「鎖押私家,百般吊打」。江蘇崇明的一個地主,因逼租打死佃戶,在地方官的庇護下,佃戶家屬不但控訴無效,反而坐了誣告罪。雍正時期,河南豪紳地主「私置板棍,擅責佃戶」。淫占佃戶妻女,司空見慣。乾隆時期,湖南安仁一個地主,誣賴佃戶欠租,逼死一家五命。所有這些,都是在所謂「太平盛世」中出現的事情。 清王朝對地主的這些非法行為,也曾在紙面上作過限制。雍正一朝,就曾接連不斷地頒布過禁止地主毆打佃戶的條例。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中央吏、刑兩部剛議定了一個新的條例:規定「不法紳衿私置板棍,擅責佃戶者,照違制律議處」。雍正十二年(一七三四),雲南地方當局又發布了一項禁約:「不許田主凌虐佃戶,混加撲責。」但是,這些條例,根本不能保護佃戶免受凌虐。地主毆打佃戶,往往藉口後者「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而新條例中雖然規定地主「擅責佃戶者,照違制律議處」,同時卻又規定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這就是說,打還是要打的,不過改由官府來執行。這樣規定才叫「立法貴得其平」,而對地主說來,只要田租到手,誰去打都是一樣。至於雲南的禁令,它不說明別的,只說明那個「貴得其平」的立法,頒布了七年之後,仍然存在田主撲責佃戶的事實。 和佃仆、壯丁比較,佃農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他的人身「自由」稍微多一點。他的行動,雖然還要受地主的管束,但是法律上已經沒有明文剝奪他的遷徙自由。他不像皇莊中的壯丁,逃亡一次,要挨一百鞭子;也不像佃仆制下的世仆,要子子孫孫世代相承地「居主屋、葬主山」。他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也要輕一些。他有相對的獨立人格,不像佃仆那樣,可以隨田出賣;也不像佃仆那樣,把自己的子女當作抵押品去出當。他和地主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和純粹奴僕身份的佃仆,又有所不同。如果說,佃仆和東家是「良賤」關係,那麼他和地主就進到略高一籌的「少長」關係。但是,所有這些法律地位的「提高」,在經濟的枷鎖面前,又常常化為烏有。地主固然沒有權力隨田轉賣佃農,但是,當土地為封建地主階級所壟斷時,儘管佃農可以自由更換他的地主,卻無法脫離地主的土地。法律上儘管沒有規定隨田買賣佃農,實際生活中,佃農附著於買來賣去的土地,子孫世襲承耕,乃是屢見不鮮的。地主固然沒有典買佃農子女的法律依據,但是經濟上的殘酷剝削迫使佃農典賣子女,也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佃戶「賣男鬻女以償租」,「鬻妻賣子而弗顧」,在清代的文獻中,是到處可見的。 和佃仆、壯丁比較,佃農的經濟地位,也要獨立一點。他多少自有一點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一般有幾間自用的住房,有幾件自用的農具。但是所有這些,並不足以否定佃農身上的沉重負擔。他即使有一點住房、農具,但一旦付不出地租,地主隨時可以拆掉他的房屋,拿走他的動用家具。康熙時期,江蘇吳江縣的一個地主陳愚向他的佃戶,同時又是他的叔父陳敬索租不得,當場拆掉陳敬的住屋,搶走所有什物。陳敬之妻,也就是地主的嬸母奔呼阻攔,當場就被地主打死。浙江天台縣的豪紳地主,每於年終,差遣悍仆、家奴,分頭四出,逼取租債,往往舉佃戶室中所有,搜攫一空,甚至掀瓦掇門,撬磚去戶。事實上,在很多場合下,佃戶惟恐地主奪田另佃,往往不等地主動手,自己就把雞豚布帛,送上門去。 應該看到,在清代的農業租佃中,也有一些表明封建關係鬆弛的變化。例如封建社會後期出現的永佃制,在清代有所發展。在永佃制之下,佃農取得了土地的永久使用權,他在農業經營上的獨立性和對地主的依附性,都有所改善和減輕。但是,在清代前期,這種佃權,並不是穩固的。奪佃的威脅,是隨時存在的。只要佃戶一旦交不出地租,永佃就會成為泡影。這種情形,在雍正乃至乾隆時期,仍然大量存在。在乾隆一朝有關土地債務的刑科檔案中,就有不少反映雍、乾兩朝奪佃的事例。有的用頂耕銀取得永佃權的佃農,被地主將頂耕銀兩抵租,收回田產;有的地主出賣土地,連佃戶取得永佃權的田根一起「併吞」。 由此可見,在清王朝的統治下,廣大農民的地位,並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毛澤東同志說:中國歷史上的農民,「實際上還是農奴」。清朝以前的封建社會是這樣,處於封建末期的清王朝,仍然是這樣。 (四)農業僱傭 一、農業僱傭的數量 農業僱傭,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很早就已出現。在明代,不少地區的農村,已有長工、短工和忙工的名目。進入清代以後,農業僱傭有進一步的發展。關於清代農業僱傭的數量問題,需要說明的有農業僱傭的普遍程度和增長趨勢,短工集市的普遍出現,農業僱工在地區間的流動,農業僱傭的規模和農業僱工在人口中的比例等幾個方面。 一、農業僱傭的普遍程度和增長趨勢。在現存的清代檔案中,保存了大量的農業僱工材料。根據這些材料的選樣統計,至少在乾隆年間,農業僱工已經遍及當時的二十一個行省。有些省份(如河南)絕大部分的州縣,都有農業僱工的記載。有些省份(如福建),到處都有農業僱工,以至在保甲和戶籍冊上,專有「僱工」一欄,以資識別。這些情況,可以說明到乾隆時,農業僱工已經相當普遍。至於農業僱工的增長趨勢,上述檔案材料也提供了一些例證。在雍正、乾隆、嘉慶三朝七百○八件農業僱工的選樣統計中,屬於雍正朝的不過十二件,而屬於乾隆、嘉慶兩朝的,則分別為二百五十九件和四百三十七件。農業僱傭增長趨勢,也是相當顯著的。 二、短工集市的出現。農業中的短工集市,至少在乾隆時期,已經在東北、山東、山西、河北、河南、安徽、廣東等省出現。東北的「工夫市」、河南的「人市」、山東的「僱工子」,安徽的「打短」,都是短工集市或集市上短工的別稱。此外,山西陽高、廣東欽州、新會等州縣,都有關於僱工市的記載(明清檔案館,刑科題本)。這些短工集市,經常出現於農忙季節,受僱的短工,「每當日出之時,皆荷鋤立於集市,有田者見之即雇覓而去」。 短工集市的普遍出現,說明農業僱傭中,短工僱傭有較大的增長。在上述清代七百○八件農業僱工選樣統計中,短工為數占一半以上,這說明在絕對數量上,短工居於優勢。 三、農業僱工在地區間的流動。在清代有關農業僱工的檔案中,還保存了大量的所謂「客籍傭工」的材料。這些材料反映農業僱工向縣外、省外的流動,在乾隆時期,已經是大量的、普遍的現象。僅從乾隆五十一年(一七八六)至乾隆六十年(一七九五)這十年當中,就可看到:福建的農民受僱於陝西,湖南的農民受僱於雲南,而山東、河南的農民,遠至吉林、奉天。這種遠距離的流動,有的出現較早,如山東農民向東北的流動;有的在以前的文獻中,並不多見。至於鄰近省份或鄰近州縣之間的流動,在清代以前,即已有發現,如江西南豐長工,雇於寧都,在明末時,每年不下數百。進入清代,這種短距離的流動更為普遍。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傭工經常出現循環流動的現象。山東傭工流向河南,河南傭工流向江蘇,而江蘇傭工又流向山東。造成這種循環流動的原因,已不能以一般的逃荒來解釋,它必然帶有專門外出尋找僱傭的因素在內。 四、農業僱傭的規模。清代的農業僱工在數量上雖然有一定的增長,但是,整個說來,農業僱傭的規模,一般是比較小的。大量的檔案材料證明:農村中僱傭幫工的農戶,一般每戶都只僱傭一至兩個僱工。僱傭規模比較大的,多半出現在經營經濟作物的富農或經營地主的土地上。四川甘蔗產區,在乾隆時期,出現有僱工達十數人的租地富農。廣東甘蔗產區合浦,在乾隆時期,也出現租地較多,僱工經營的富農。在山東產煙區中,雍正時期,出現過傭工數百人的大戶。廣西產煙區,乾隆時期,已經出現僱工一、二十人,種煙一兩萬株的專業經營。在安徽的產茶區,乾隆時期,出現過僱工達二十多人的茶圃。福建的產茶區,也出現了大規模的茶廠,「每廠大者百餘人,小亦數十人」(《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卷一)。其中有些茶廠的僱主,實際上是兼營茶葉加工的作坊老闆。在專業化的農業中,僱工經營占有相當突出的地位。福建種植花生,廣東栽種竹林、檳榔,福建、廣東採摘荔枝、龍眼,都出現過僱工經營。上海種植蜜桃,甚至雇有專門捉蟲的工人。不過,就全國範圍而言,僱工一、二人的農戶仍然占絕大多數。他們主要是與僱工「一同力作」的富裕農民。 五、農業僱工在人口中的比例。農業僱工雖然在數量上有一定的增長,但是它在全國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總的說來還是很低的。明朝嘉靖時期,江蘇、常熟每三十八人之中,大約有一名「常時為人賃作」之人。這個人如果可以算作農業僱工,那麼農業僱工占人口的比例為三十八分之一,即不足百分之三。依據道光時期河南密縣查點戶口統計,全縣共有僱工四,二五九名,當時密縣全縣編入保甲的戶口共為一三○,七二二人。據此計算,僱工占全縣人口的比例,是百分之三稍多一點。常熟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農業僱傭可能大大超過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密縣是一個產煤的縣份,上述僱工之中,可能有不少是煤窯僱工。因此,就全國而言,農業僱工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一定遠遠低於百分之三,是極其微小的。 總括以上,對於清代農業僱傭,在量的方面,可以初步得出這樣的結論:農業僱工數量,特別是其中的短工數量,在此期間,有所增長。但僱傭的規模,除了少數經濟作物地區以外,一般都比較小,農業僱傭人口在全國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很低下。農業上的勞動者,仍然是以占人口絕大部分的佃農和自耕農為主力軍。農業僱工,作為農業生產的承擔者而言,還是居於無足輕重的地位。 二、農業僱傭的性質 清代農業中,雖然有了相當數量的長工和短工,但是僱傭的性質,僱工與僱主在生產過程中的關係,就僱工的大多數而言,仍然是封建主義的。這主要表現在僱主剝削的性質和僱工的人身隸屬關係兩個方面。 從剝削的性質看,清代的農業僱工中,長工所出賣的,無疑不是作為商品的勞動力。長工的絕大部分可以稱得上是自由得一無所有的「無產者」,但是,正是長工在僱傭期間,除了吃飯睡覺以外,全部時間,幾乎都為僱主所占有,由僱主來支配。長工已經睡覺,僱主可以把他從床上拉起來,長工正在吃飯,僱主可以要他把碗筷放下去。總之,一經僱傭,長工的整個時間,都受僱主支配。不僅如此,僱主通過長工的僱傭,甚至可以支配長工的全家勞動。也就是說,有的長工的工價,甚至包括了長工全家勞動的「報酬」。乾隆二十一年(一七五六),河南唐河一個僱工的遭遇,就是例證。這個名叫呂魁元的長工,先是出雇於同邑的鄭天祿家,工價每年二千五百文。後來呂魁元的妻子王氏帶同幼子,也來鄭家傭工,僱主並不給價,只是撥地五畝給王氏「管鋤」,「分收籽粒,增作工價」。顯然,王氏加上她幼子的勞動,只能為她的丈夫「增作工價」,她自己和她的幼子是無獨立的工價可言的。而僱主鄭天祿所增付的工價,又是在把王氏母子淪為他的佃戶以後,用「分收籽粒」的辦法,從封建的剝削收入中支付的。也就是說,從一個長工的僱傭中,體現了雙重的封建剝削關係。至於長工一家為僱主勞動,而他本人工價分文未見增加的,也是常見的事。在這種情況下,同樣處於長工地位的長工家屬,既未能為長工本人增補工價,而他們自己從僱主那裡得到的,是「只管衣食,並無工錢」。 其次,關於短工,他在僱傭的自由程度上,比長工似乎要優越一些。他可以到短工集市上自由出賣自己的勞動力,自由選擇出價最高的僱主。但是,實際的情形,卻並非如此。生活的現實是:短工在農忙季節也許在人市中能找到相宜的僱主,然而,一過農忙,就往往變為失業者和流浪漢,在「行乞」、「偷盜」、「搶劫」中補充自己的衣食來源。在清代刑部檔案的審案記錄中,大量出現「傭工度日,先不為匪」的供辭。可見這些為「匪」的人,原來都是「傭工度日」的短工。當其無工可傭,就有被迫為「匪」之可能,這正好說明短工工價的低下,除了「度日」以外,別無儲備。在清代的檔案材料中所發現的乾隆、嘉慶時期的短工工價,每天不過十文上下,最低的一個月才一百三十文,平均每天不過幾文,連一升米也買不到。而短工的勞動時間,則可以由僱主任意延長。平時如此,在農忙季節,尤其如此。 短工雖然可以比較自由地受僱傭,但他所得的,同樣不是他的勞動力的價格。在短工的集市上,他們往往是「荷鋤於市以受僱」,這說明在他們所得的工價中,除了自己的勞動的報酬以外,還有自備生產工具的折舊費用。此外,許多短工除了自有農具以外,還多少有一點土地,為的是保證自己在無工可傭之時,不致立即流而為「匪」。這些事實,更加說明短工所得的「工價」,不足以維持自己的最低生活。 事實上,要說明農業僱工的真正處境,還必須結合其他的社會經濟條件,作進一步的分析,特別是要注意到僱工在法律政治上的地位。 首先,農業僱工既是封建僱傭剝削的對象,同時又是封建高利貸剝削的對象。 在封建社會中,高利貸是地主階級盤剝勞動者的重要經濟槓桿。勞動者一經陷入高利貸的羅網,便不得不忍受高利貸主的擺布。如果高利貸主需要僱工,那麼,等候著債務人的,就是盤剝性、奴役性的僱傭關係。 通過高利貸而形成僱傭關係的勞動者,在實際生活中是怎樣受剝削和奴役的,這裡引一個具體的事例。 康熙五年(一六六六),山西長子縣農民王伏起向王三枝借銀二兩九錢,三分行息。次年六月,王三枝向王伏起逼債,王伏起無力償還,便被迫成為王三枝的僱工,言定一年為期,工價作谷九石五斗,以工抵債。王伏起從一個單純的債務人變成債務僱工以後,如約為王三枝勞動了一年,除以全部工價償還債務而外,又湊足銀子,補充不足之數。但是,僱主王三枝並不退還借約,又讓王伏起繼續傭工一年,工價照舊。這時,王伏起又從債務僱工變成單純的僱工。約定傭工一年的王伏起,實際作了一年又四個月,到期結賬,王伏起除支取工價外,又欠下了僱主一兩銀子,並迫於生計,不得不再借銀二兩一錢一分,立寫三兩一錢一分的借約一紙,繼續當王三枝的僱工。於是,王伏起又從一個單純的僱工,再次變成了債務僱工。又過了一年半,王伏起計算工價,足以抵債而有餘,而結算結果,全部工價,都被僱主抵折債務,本利分文不剩。不僅如此,王三枝還扣留了前後兩次借約,隨時都可向作為債務人的王伏起進行訛詐。 廣西連州農民蕭成生於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向謝祁借銀五兩四錢,言明作為本銀六兩起息,利率每月八分,過了三年,蕭成生即因無力償付本利,被迫到謝家做工,以工償債。但是月息八分的高利貸,把蕭成生滾剝得始終逃不脫謝祁的手掌。一年以後,他的債務不但沒有減輕,反而增加到十七兩六錢。蕭成生無力還債,只得連同妻子黃氏一起出賣給謝祁家「准折為奴」。按照謝祁的折算,蕭成生夫妻兩人身價只合銀十二兩,還積欠本利銀五兩六錢。對於這筆結餘債務,謝祁強迫蕭成生之弟蕭輝生承擔。到了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又滾成為十八兩。於是謝祁通過索債,又將蕭輝生夫婦連同他們的兒子三人「准折為奴」,並且以價銀二十一兩,將蕭輝生一家三口出賣,除抵充債務本息外,還淨賺三兩額外收入!馬克思說:以勞動抵債的人「不但終生是債務人,即債權人的被強迫的勞動者,而且這種關係還得要傳到家庭和後代子孫的身上。」對蕭成生來說,這種關係,不但傳到他的家庭和後代子孫身上,而且使他們的遭遇比他更加悲慘和黑暗。 和債務僱傭相類似的,還有所謂「典當僱工」。它的內容,可以用典當契約中的八個字加以概括,即「銀無利息」,「人無工價」。在這裡,代表典價的「銀」,是僱工進入僱傭關係之前向僱主息借的高利貸,僱傭期間的「工價」,抵作高利貸的「利息」,而僱工的人身,則成為高利貸的抵押品。所謂「銀無利息」,是以「人無工價」為前提的。僱工一天償付不清本銀,就得作為債務抵押品為僱主進行無償勞動。顯而易見,這是高利貸與僱傭關係結合得最緊密的一種奴役制度。這種形式的奴役,有的甚至耗盡被奴役者一生的勞動時間。乾隆元年(一七三六),在黑龍江一對農民夫妻的典當契約中,規定出典時間,竟達二十年之久。 和典當僱工相類似的,又有所謂「年限女婿」。他是被僱主配以婢女的僱工。其所以稱為「年限女婿」,就是在做了「女婿」以後,還要為僱主工作一定的年限,亦即所謂「議有年限,為之力作」。顯然,僱主配僱工以婢女,是以僱工無償為僱主力作一定年限為代價的。在這一點上,年限女婿和典當僱工是相同的。不同的僅只是:這個無償的力作,在典當僱工那裡是為了支付高利貸的利息,而在年限女婿這裡,則是為了支付他的妻子的身價。當然,也有連身價還要在無償力作之外,另行支付的。康熙年間,在江西撫州出現的一張年限女婿契約就規定,這個年限女婿在無償力作之外,還要「備禮金二十兩」,為他的妻子「異日贖身」之用。 不論債務僱傭、典當僱工或者年限女婿,他們都是沒有自由可言的。他們的身份地位,都是低人一等的。債務僱傭下的僱工,在債務清償以前,子子孫孫都脫離不了債主的奴役。同樣,典當僱工在契約規定的典當期內,也沒有辭工的自由。如果限內逃匿,抓住以後,要挨三十大板。一直到清王朝的末年,典當僱工的身份,還被認為「界在奴、雇之間」。至於年限女婿,那更是等而下之。他不但在規定「力作」的年限以內沒有自由可言,即使年限已滿,也並不能保證享有「自由勞動」的權利。往往是工限滿後,「仍行羈縻,乃或絜婦言歸,輒指為逃仆」。 事實上,不但這種特殊的債務僱傭、典當僱工和年限女婿是處於低人一等的地位,就是一般所謂僱工人,他們的身份地位,也與平民不同。在明清兩朝的法典中,凡是被稱為「僱工人」的,他們和僱主之間的關係,就具有「主僕名分」的關係。而一旦套上了這種關係,僱主和僱工在法律面前就表現出極端的不平等。譬如僱主打死「僱工人」,罪止徒刑三年;而「僱工人」哪怕只是打傷僱主,就要受到絞監候的判決。不僅如此,在這種主僕關係中,僱主被賦與「家長」的地位,「僱工人」的勞動報酬,被看作是僱主對他的「恩養」。「僱工人」除了遵守「國法」以外,還必須遵守僱主的「家法」。僱主對「僱工人」施行「家長」的權力,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明清法典中關於「僱工人」的範圍,是在不斷變化的。總的趨勢是「僱工人」的範圍,在逐漸縮小,而脫離人身隸屬關係的僱傭在逐漸增加。在萬曆十六年(一五八八)明律的新題例中,對「僱工人」的範圍,第一次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屬於「僱工人」這個範疇的,是「立有文券,議有年限」的長工,至於「短雇月日,受值不多」的短工,則不再屬於「僱工人」的範疇,獲得了在法律上與僱主平等的地位。從這個意義上說,短工得到了人身隸屬關係的解放。 萬曆十六年以後,「僱工人」的涵義,又有一些變化。到乾隆五十三年(一七八八)纂修律例,對「僱工人」條例作了新的規定以後,就不再有大的變動。五十三年的新條例規定:凡受僱服役之人,「素有主僕名分者,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均以『僱工〔人〕』論;若農民佃戶、雇倩耕種工作之人,並店鋪小郎之類,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稱,不為使喚服役,素無主僕名分者,亦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斷。」這個條例雖然把有主僕名分的僱工,一律定為「僱工人」,但只要是農民佃戶所雇的耕種工作之人,則不論其是否立有文契、議有年限,亦即不論是短工或長工,均一律當作「凡人」看待。至於在有主僕名分的那一部份僱工中,基本上又是受僱於地主、議有年限、立有文契的長工。至於短工,一般並無主僕名分,因此,這個條例,實際上是在短工之外,又解放了一部分長工的「僱工人」身份。當然,那一部分受僱於地主、素有主僕名分的長工,是連法律上的解放也談不上的。 法律條文上的變化,無疑是實際生活中僱傭關係變化的反映。現存的清代檔案文件表明:在乾隆初期,有的農業僱工在受僱時,明確聲稱:「止做種田生活」,不做雜役。(乾隆六年六月初三日廣西巡撫楊錫紱題)至遲在乾隆中期以後,民間的農業僱傭中,僱主與僱工同坐共食,平等相稱,並無主僕名分的僱傭關係,已經普遍存在。這些僱傭絕大部分出現在「農民佃戶雇倩耕種工作」之中。這些僱傭中的僱主,主要是前面提到的那些只僱工一、二人,同時自己也與僱工「一同力作」的富裕農民或佃農。他們雖然「耕耨收穫,均倩人力」,但自己也是「終歲勤勞」。(李象鵾:《平價禁囤議》)他門和僱工之間的關係,雖然比較「自由」、「平等」,但是他們手中還沒有建立資本關係所必需的「最低限額的單個資本」。他們和僱工之間的關係還不可能建立真正的資本關係。而那些僱工較多的地主,根據乾隆五十三年的條例規定,則反有可能與僱工繼續保持封建的「主僕名分」和封建奴役。因此,整個說來,在清代的農業中,封建的僱傭關係,仍然居於統治的地位。 當然,隨著封建社會內部商品經濟的發展,在清代的農業中,也像在手工業中一樣,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在某些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經濟作物比較集中的地區,出現了僱工經營規模較大的租地富農。前述四川、廣東甘蔗產區,山東、廣西產煙區和安徽、福建產茶區的農業僱傭,基本上屬於這一類型。其中如福建茶山的租種者,大多是外來的商人,他們「既出山租,又費資本」(《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卷一),一家的資本達二、三十萬兩,僱工多至百餘人,其地位和租地農場主頗相類似。乾隆時期,在糧食作物的土地上,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景。乾隆中期以降,皖南徽州地區在新引進的包穀的種植上,就出現僱工租地的富農經營。其中有的僱工達十餘人,有的預租一二十年,交租銀數百兩。(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巡撫薩載題,明清檔案館藏刑科題本;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道憲楊懋怡查禁棚民案稿》)。有些租地經營者還兼具手工業主的身份。如廣東合浦就出現過租佃土地僱工種植甘蔗,同時又設置糖坊,熬糖發賣的租地經營者。(乾隆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刑部尚書阿克敦題,明清檔案館藏刑科題本)在這些經營中,可以察覺到資本主義萌芽的破土。但在整個農業中,它所占的比重還是微不足道的。 第二節賦稅與財政 明末農民起義對封建王朝進行了猛烈的衝擊。清王朝建立以後,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在經濟上和財政上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經濟上的措施主要是擴大耕地,恢復生產(見上節)。財政上的措施則是所謂「輕徭薄賦」,「與民休息」。 清王朝的額定財政收入,在開國初期每年為一千四百餘萬兩,與明朝萬曆以前的歲入,約略相當。順治後期,增加到近兩千萬兩。其後逐步增加,康熙時期已超過三千萬兩,到乾隆時期則突破四千萬兩,較順治時已增加一倍以上。而實際的開支,則遠遠超過這些數字。順治後期,額賦收入還不到二千萬兩,兵餉支出已增至二千四百萬兩,全部收入支付軍費,尚不足四百萬兩。康熙平定三藩之後,軍餉支出仍達一千四百萬兩。乾隆一朝的經常軍費支出,每年多的達一千八百多萬兩,少的也在一千五百萬兩以上。(經濟研究所抄檔,俸餉(十七)(一)一九七)臨時的軍事開支,則又倍蓰於此。包括多次不義戰爭在內的所謂乾隆「十全武功」,每次耗費都是盈千累萬。嘉慶一朝,鎮壓農民起義的軍費支出,就達到兩億一千萬兩,為前所未有。一次戰爭,等於消耗了國家五年的財政收入。 這種局面的存在和繼續,必然使賦稅正額不足以應付王朝的需要。特別是乾隆一朝,既要應付日益增加的龐大開支,又要維持國庫充盈的虛假體面,於是日益乞靈於正額以外之加派。而加派手法之惡劣以及對人民負擔和整個經濟所造成之嚴重影響,都是十分突出的。 在清王朝的各項稅收中,田賦(包括漕糧)收入約占四分之三,鹽課、關稅及其他雜稅收入約占四分之一。名義上課稅的主要對象是地主和商人,但在實際徵收中,主要的負擔,落在農民以及其他勞動者和小生產者的身上。地主和商人,特別是其中的豪紳地主和大商人,在這個政權下面,有各種途徑逃避應徵的課賦。 (一)清王朝的「輕徭薄賦」政策 清初的所謂「輕徭薄賦」政策,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一、蠲免明末加派;二、新增人丁永不加賦;三、攤丁入地;四、蠲免錢糧。這四項中,前兩項被認為是直接減輕人民負擔的積極措施,攤丁入地是進一步使人民的財政負擔趨於合理化,而普免錢糧則是在減輕人民財政負擔的基礎上的額外優惠。 一、關於蠲免明末加派 所謂明末加派,是指萬曆末至明亡二十多年間為應付遼東戰爭和鎮壓農民起義而對田賦、關稅等的加征,包括所謂遼餉、剿餉和練餉的加派。攝政王多爾袞說,這是要取消「厲民最甚」的「前朝弊政」。事實是:清朝入關定都北京以後,各項稅收原定按照明末數額徵收,由於當時的賦役冊籍,在戰爭中大部散失,僅存萬曆時期的會計簿,只好按萬曆舊額徵收,免除明末加派。這種措施,顯然不能持久。因此,清王朝的官方文告,雖然聲稱所有加派,要「盡行豁除」,甚至要以「殺無赦」來懲治「矇混倍征」的官吏。但是,這種動聽的言辭,並不能改變「倍征」的事實。順治元年(一六四四)「一切加派盡行蠲免」的話音剛落,清王朝就馬上改口,說什麼明末加派,「原非盡派之民間」,「宜量留派征」。由「盡行蠲免」到「量留派征」,前後不過一年。而順治元年剛剛禁革明末對各省常關加增的稅額,不出三年,就在原額之外,又加上「天啟、崇禎遞增額數一半徵收」。 在這種出爾反爾的情況下,順治元年的規定對不少州縣而言,只是一紙具文。在華北,順治後期河南巡撫賈漢復就公開承認刊造賦役全書之時,並沒有按照豁免的規定「磨對清楚」,以至河南一省所征田賦多於正額者,「每州縣不下盈千累萬」。在江南,康熙初期江寧巡撫湯斌還未赴任,就有人告訴他:那裡承明積弊之後,田賦之重,「一如往時」。事實上,清王朝不但沒有認真執行它所宣布的對明末加派的豁免,而且還不時加上新的額外征派。康熙前半期用「暫加三餉」的名義,曾經多次進行加派,一直到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當有些地方請求豁免時,戶部還以「徵收與各州縣同,不便獨蠲」為辭,拒不批准。 以上事實,至少可以說明加派的豁免,並沒有普遍和徹底的執行。而且,即使認真執行,所蠲免的,也只限於明末天啟、崇禎兩朝的加派。事實上,明王朝的賦稅加派,從嘉靖朝就已經開始,到了萬曆末年,也就是清王朝引以為徵稅根據的那一年,田賦加派總數就在五百二十萬兩以上,相當加派以前正賦收入的三分之一。顯然,這五百多萬兩的加派是被清王朝當作正額加以征課的。因此,即使承認加派已盡行蠲免,清王朝的賦稅征課也只是比明末天啟、崇禎的二十餘年有所減輕,和嘉靖以前比較,人民的負擔,反而增加了三分之一。 二、關於「新增人丁永不加賦」 「新增人丁永不加賦」,是從康熙五十一年(一七一二)開始實行的。它規定丁賦的徵收,以康熙五十年全國的丁銀額為準,以後新增人丁,永不加賦。這一措施曾經被說成是「有書契以來未有之曠典」。 丁稅和田賦,在攤丁入地以前,是兩個並列的征課項目。田賦按畝征課,丁稅則計口徵收。由於丁稅對農民是一個沉重的負擔,所以無地農民,為了拒納丁銀,往往被迫逃亡。這種因人丁逃亡而征不足額的情形,從清初至康熙五十年間,始終存在。在「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詔令」中,康熙也承認一戶有五、六人,只有一人交納丁稅,有九丁、十丁之戶,也只一、二人交納丁稅。這說明,在頒布「詔令」之先,丁銀之未能足額,已經是既成的事實。為了達到足額徵收的目的,清王朝訂了不少獎懲措施。如順治十一年(一六五四)規定編審戶口,要「逐里逐甲,審察均平」,「如有隱匿捏報,依律治罪」。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又將編審限期縮短,凡新增之丁隱匿不報者,也依律治罪。在獎的方面,順治十四年(一六五七)規定「州縣官編審戶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紀錄」。康熙二年(一六六三),更擴大範圍,只要有一州一縣增丁二千名以上,從州縣官、道府、布政司直至巡撫總督,統統准予紀錄。然而,即使這樣獎懲兼施,效果還是非常微小。一直到康熙頒布「新增人丁永不加賦」的「詔令」之前一年,各省編審人丁,仍然未將加增之數,盡行開報。地方官未嘗不力求足額,免干罪戾。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直隸靈壽知縣陸隴其就承認:從順治十四年(一六五七)到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這個縣載在賦役全書的人丁,增加了九八七丁,而實際審定丁數,卻少了五六九丁。其所以如此,是由於「編審者惟恐部駁,要求足額」,且又恐僅如舊額,猶不免於駁,「必求其稍益而後止」。這樣的嚴攫遍索,而仍然不免於徵不足額,原因是很清楚的。那些沒有交納錢糧的余丁,決不像康熙所說,是在「優遊閒居」,「共享安樂」,而正像陸隴其所說,他們已經是「老幼無立錐」,「逃亡無蹤跡」。 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如果認真執行,當然有減輕人民負擔的一面。因為新增人丁,自此不再交納丁銀。但是,它同時又有增加人民負擔的一面,因為如果人丁減少,丁銀卻要維持常額,不能相應減少。在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戶部議定的執行條例中,規定了「新增人丁補足舊缺額數」的具體辦法:一戶之內,如同時有新增之丁和開除之丁,即以所增抵補所除,如新增之丁不足以抵補開除之丁,即以親族之丁多者抵補;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圖之糧多者頂補。這種辦法,就連為清王朝唱讚歌的人也加以非議,認為這是「丁倒累戶,戶倒累甲」,「在官謂之補,在民謂之累」。 還有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不管有沒有新增人丁,應除之丁根本不予開除。如雲南省,一直到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實行攤丁入地之前,「寸椽尺土」之丁,「雖老病故絕,編審時從不除減」。 三、關於「攤丁入地」 所謂「攤丁入地」,是將原來按人丁所征之稅攤入地畝。這個辦法,在康熙後期,即已試行於少數地區,而其正式施行和推廣,則在雍正初年。在此以前,無地之丁雖然不交田賦,但須交納丁銀。攤丁入地之後,則無地之丁,並丁銀亦不必交納。 攤丁入地是丁銀征不足額的必然後果。王慶雲在《熙朝紀政》一書中說道:丁銀「均之于田,可以無額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可以保證「保甲無減匿,里戶不逃亡」。這就證明清王朝之所以改行攤丁入地,是為了丁銀的徵收得到足額的保證,更有效地使農民附著於土地。 雖然如此,攤丁入地仍然不失為一項積極的措施。這不僅因為實行攤丁入地之後,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可以免除或減少丁銀的負擔,而且由於逃亡人口的減少,對發展農業的生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丁銀是力役的代金,在丁銀與田賦分別徵收之時,「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攤丁入地以後,丁徭與地賦合一,無地農民理應別無徭役。可是,在丁銀攤入地畝之後,卻又留了一個「編審人丁以供差役」的尾巴。也就是說,丁銀攤入地稅,並不意味著地方差役攤派的停止。於是,口頭上「民納地丁之外,別無徭役;官有興作,悉出雇募」。實際上,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對力役之徵,照舊「有赴功之差」,而田連阡陌的富豪之家,反得依仗權勢,「不應差徭」。 可見攤丁入地的實際施行,並不像官書中所渲染的那麼「公平至當」。但是,即使這樣,它也受到「有田之家」的抵制。在雍正元年(一七二三)開始實行攤丁入地時,有人就料到「有力之家」的「阻遏」。山西省從雍正九年(一七三一)開始試辦,一直到乾隆三十年(一七六五)全省一百零四州縣中,丁糧合一者,只有四十一州縣;丁糧分征者,仍有二十六州縣;其餘三十七州縣,有的只將丁銀一半或三分之一攤入地畝,有的將丁銀統按下下則徵收,以餘額歸入地畝。其所以如此,就是因為要遵循「有田之家所加者無多」的「良法美意」。正由於此,攤丁入地,延續了一個很長的過程。貴州至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才開始通省施行,山西則遲至道光二年(一八二二)還在「次第查辦」,而吉林省有些地方,一直到光緒八年(一八八二)還在等待地方官來「攤丁於地,以甦民困」。 四、關於蠲免錢糧 蠲免錢糧被認為是清王朝的「曠典」之一。康熙六十一年中,蠲免錢糧「有一年蠲及數省者」,也有「一省連蠲數年者」;乾隆六十年中,四次普免天下錢糧,三次普免各省漕米。封建王朝企圖以此證明「薄海億兆,並裕倉箱」,為「古今第一仁政」。 事實上,蠲免錢糧證明了「並裕倉箱」的反面。 錢糧的蠲免和積欠往往是同時發生的。康熙帝一再蠲免,可是雍正帝臨朝第一年就查出江蘇一省的田賦積欠,有八百八十八萬兩之多。乾隆帝四次普免錢糧、三次普免漕米,可是當他剛剛讓位於嘉慶帝時,卻親眼看到天下積欠達到兩千多萬兩。嘉慶二十四年(一八一九),也曾普免一次天下錢糧,那次蠲免的數額,共計二千一百二十九萬兩,為數不為不巨。但就在這個時候,各省積欠錢糧至二千五百萬兩之多。蠲免二千一百萬,原來是因為已經積欠了二千五百萬! 和「並裕倉箱」相反,蠲免錢糧絕大部分是和災荒連在一起的。什麼樣的災荒,才得幸邀蠲免,是由皇帝決定的。順治十年(一六五三),曾規定四分災可以蠲免田賦的十分之一,五分以上的蠲免十分之二,八分以上蠲免十分之三。到了康熙十六年(一六七八),卻改為最高只能蠲免十分之二,五分以下,則改叫「不成災」,不在蠲免之列。雍正八年(一七三○),河南全省水災,祥符、封邱一帶農民至「賣男女」,而清王朝的統治者卻認為「實未成災」,錢糧仍照額完兌。 對於蠲免,不但皇帝可以隨手高下,而且經征官吏,可以任意侵吞。順治時期,地方官私自徵收蠲免錢糧,已經大量暴露。康熙時期,每逢蠲免,甚至在履畝踏勘,造報被災分數,題請蠲免之前,地方官已將本年錢糧「敲扑全完」。這種情形的普遍存在,連清王朝的統治者也不得不承認:「有蠲免之名,而民不得實惠」。 即使蠲免錢糧,「民」得了實惠,這個得了實惠的民,主要也不是真正貧苦的農民。康熙帝就直認:「田畝多歸縉紳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幾何?從前屢頒蠲詔,無田窮民,未必均沾惠澤。」乾隆帝也說:「輸納錢糧,多由業戶,則蠲免之典,大概業戶邀恩者居多。」康熙四十九年(一七一○),為了使所謂「佃戶沾恩」,戶部議了一個業主蠲免七分,佃戶蠲免三分的辦法。可是只維持了二十五年,就改為酌量寬減,「不必限定分數」。如果佃戶不依,就要「治以抗租之罪」。乾隆三十五年(一七七○),又重新規定,「業戶照蠲數十分之四減佃戶租,可是不過二十年,又改回「各就業主情願」,不必定以限制。可見三七開也好,四六開也好,都沒有能夠維持多久。 即令這些規定完全兌現,佃農所能得到的實惠,也非常有限。「田租一石,稅糧三升」。也就是說,佃農交納給地主的田租,相當地主交給官府的錢糧的三十三倍。然而錢糧蠲免,卻倒過來了,主七佃三,或主六佃四,而這在封建統治者的眼中,就叫做「均平無偏,乃為有益」了。 (二)清王朝的財政加派 康熙六年(一六六七),順天府尹李天浴說:「徵收銀糧,不苦於正額之有定,而苦於雜派之無窮。」十九年(一六八○),御史許承宣也說:「今日之農,不苦於賦,而苦於賦外之賦;不苦於差,而苦於差外之差。」「今日之商賈,不苦於關,而苦於關外之關;不苦於稅,而苦於稅外之稅。」李天浴和許承宣的所謂「不苦」,雖然是掩飾之辭,但是他們的側重點,卻擊中了清王朝財政稅收的要害。一、加 派 馬克思說:東方專制國家的財政司,就是「搶掠本國人民的機關」。封建王朝的賦稅加派和浮收,本可以赤裸裸地進行,但清王朝為著粉飾它的所謂「太平盛世」,在進行賦稅的加派和浮收時,卻需要一些掩蓋手法。 首先,某些加派,往往是在整頓乃至革除加派的名義下進行的。耗羨歸公,是一個很典型的事例。 耗羨是徵收田賦的一種附加,是在彌補鎔鑄徵收散碎銀兩的火耗的名義下創設的。對於這種附加,清王朝最初也曾表示要嚴行禁革。順治元年(一六四四),明朝降臣駱養性請每兩加火耗三分,還被斥之為「貪婪積弊」。然而,這種積弊,事實上並沒有禁革。到了康熙後期,各省徵收火耗,已由三分變成二錢、三錢乃至四錢不等。這一筆為數可觀的耗羨,一向歸州縣支配,一部分入州縣官吏的私囊,一部分以規禮的形式進了上司的口袋。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在「剔除積弊」的名義下,加以整頓,實行耗羨歸公,用這筆錢作為地方官吏的所謂「養廉」和彌補虧空之用。很明顯,這種整頓只是把不合法的加派變為合法的正項,原有的加派,並沒有絲毫減少。不僅如此,變加派為正項以後,又出現了新的加派;變規禮為養廉以後,又出現了新的規禮。雍正帝在實行耗羨歸公的第三年說道:錢糧火耗,地方官於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必重治其罪。這說明此時已經有了加重征取。在實行之第五年又說:國家既給養廉,地方官有再私收規禮者,一律「置之重典」。這說明此時已有私收規禮。乾隆帝在即位的第三年(一七三八)也說:自各省題解火耗,優給養廉之後,州縣官何得再暗地重耗,以為自潤之計!這說明此時已經有了「暗地重耗」。五十年(一七八五)又說:直隸各省積欠耗羨,此非州縣私自挪移,即系吏胥從中侵蝕,「豈可以官吏之所欠,復向小民催征滋擾?」這說明「催征滋擾」,已經指向「小民」。所有這些官樣文章,並不能掩蓋加派之外又增加派的事實。 不僅加派改為正項以後,可以出現新的加派,而且新的加派又寖假而成正項,復在新的正項之外又出現新的加派。四川、江西、甘肅等省徵收田賦,在耗羨之外,又有「暗中加重戥頭」之所謂「平余」。這種「平余」,在雍正以前,似乎還只是「暗中加重」的,到了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四川巡撫碩色向皇帝陳奏了這件事,奏章中寫的是每百兩提解六錢,「充各衙門公用」,實際上是每兩加至一錢有餘,即每百兩提解十兩以上。這件事公開以後,乾隆帝表示「不勝駭異」,要永行革除這一耗外「交納之項」,辦法是「遵照徵收錢糧之天平法碼,製成劃一戥,飭令各州縣確實遵行」。至於遵照哪一種天平法碼,是「加重戥頭」以前的,還是加重以後的,沒有講明。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平余」並沒有因此取消,而是在不久之後,變成了正項。因為第二年就出現了「將解部減半平余扣存司庫,以備荒歉應用」的「諭旨」。可見在此以前,這個「減半平余」,必已上解戶部,並隨即在「備荒」的幌子下,變成了正項。 四川的「平余」變成正項以後,是否接著產生新的加派,還沒有見到文獻上的記載。但是,在雲南和「平余」同樣是「充各衙門公用」的一種額外加派—— 「公件」,卻證明舊的加派變成新的正項以後,確確實實又產生了新的加派。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雲南巡撫楊名時曾「將原定公件統加覆核,留必須之用,其餘題報歸公」。而實行的結果:歸公以後,公件「轉成厲階」,有司「於地方應辦公事,不免復派」。 類似這樣的加派,是不勝枚舉的。中央有「部費」,地方有「設法」。廣西有「均平」,江西有「解費」,陝西有些州縣「私派名色不下三十餘項」,直隸有的地方正賦每畝一錢三分,而什派「每至三四錢」。總之,「有一項正供,即有一項加派」,層出不窮。 其次,清王朝的加派,有的是在科取所謂正額以外的盈餘的名義下進行的。關稅盈餘,就是一例。關稅的盈縮,隨貨物流通的消長而定,本來不可律以固定的數額,更無所謂額外的盈餘。清朝初年,也曾一度取消所謂定額。順治七年(一六五○),就曾規定以後關稅不必定額,「恐有餘者自潤,不足者橫征」。康熙四年(一六六五),還曾「罷抽稅溢額議敘之例」,防止經征官吏以橫徵暴斂作升官捷徑。應該說,這些都是合理的規定。以後在康熙十四年(一六七五),雖然有過一次反覆,但在整個康熙時期,「關差苛取溢額,希圖議敘」,仍然是視為禁例的。 關稅盈餘的正式解交,是從雍正時開始的。雍正二年(一七二四),江西巡撫裴■度把湖口關稅盈餘,悉數解交戶部。對於這筆盈餘,雍正帝一面告誡說:「倘額外剝削商民,則斷然不可。」一面誇獎說:「今歲盈餘,是爾等清厘所致。」嘴裡說「數覺過多」,兩隻手卻早已伸出去,照數賞收。 乾隆時期,盈餘便和正項一樣,成了關稅必征的項目。乾隆六年(一七四一)正式規定:各關盈餘銀兩,必須與上年數目相仿。十四年(一七四九)更進一步規定,各關盈餘成數,視雍正十三年短少者,各按數定以處分,並且「永著為例」。由康熙二十六年的「議處溢額」到乾隆十四年的「議處缺額」,六十年間,事情走向反面。 這個辦法行之未久,即因「各關奏報盈餘較雍正十三年有贏者居多」,於是又回到乾隆六年的辦法,「仍與上屆相比較」。表面上是防止稅吏「從中侵隱」,骨子裡是朝廷要儘量搜刮盈餘。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又進一步改為與前三年比較。名義上只要不少於前三年中任何一年,即可核准報銷,實際上變成以「上三屆徵收最多年份」為準,仍是儘量多要。作為對抗之策,關稅經征人員則想盡各種辦法,拉平各年稅收,以儘量少交對付儘量多要。在對外貿易稅收中心的粵海關,每當臨近向北京解款之時,經常出現裝卸船貨、稽徵鈔稅一概後延,進出口貿易臨時中止的怪現象。其所以如此,就是著眼於拉平各年稅收。這種手法,大概也為清廷所察覺。因此,嘉慶四年(一七九九),停止了乾隆四十二年的辦法。將所有盈餘數目,「酌中定製」,製成新定額,不再與上三屆比較,而新定額以上之盈餘,仍須據實報出。這分明是以多要對付少交的新手法,但卻被說成是防止「司榷各員藉端苛斂」的「體恤」措施。 總之,乾隆帝是百計搜求盈餘於定額之外,嘉慶帝是千方追索已包括盈餘在內的新定額以外之新盈餘。定額之外有盈餘,盈餘之外,又有盈餘,和正項之外有加派,加派之外又有加派,如出一轍。 最後,清王朝還通過所謂「折色」的辦法,進行額外的勒索征派。 所謂「折色」,是以貨幣代替實物的交納。以漕糧為例,清朝徵收的漕糧中,大約有百分之十是折價徵收銀兩的。這種漕折,一向被說成是清王朝減輕人民負擔的「恩惠」。因為根據官方的規定,折價較低,而且固定不變。從順治到道光,每石漕糧的官定拆價,雖然地區之間,各有高下,但始終在五錢至八錢之間,一般低於米糧的市價。因此,只有在交通阻滯,漕運困難,或災荒欠收,無糧可交的情況下,才能享受到這種「恩惠」。 但是,官方規定的折價,只停留在紙面上。實際則米價變動,折價也隨著變動,它不但不低於市價,反而三倍、四倍乃至五倍於市價。 順治時,江西米價每石不滿四錢,而漕折實際每石一兩二錢,三倍於市價。 康熙時,江南米價每石不過五錢,漕折每石二兩,四倍於市價。 乾隆時,各省漕折每石自三兩數錢至四兩數錢不等,而當時米價,低則不到一兩,最高也很少超過二兩。可見,紙面上的規定和實際的執行,根本是兩回事。 在徵收漕折中,還有所謂「民折官辦」的辦法:或由折漕州縣赴臨近水次、運漕方便的州縣,照額採購,交兌起運;或徑由運漕方便的州縣代辦,再從該州縣應交地丁銀內照數扣除。這兩種方式,都是在減輕人民負擔的名義下採用的。但實際的結果,卻與此相反。河南漕米自康熙十四年(一六七五)實行「民折官辦」,每石漕糧折銀八錢。後來河南粟米市價下落,於是在八錢折價中,戶部扣下一錢五分,只留六錢五分給巡撫買米起運,巡撫則「分委州縣」,州縣又「復派小民買輸」。到頭來小民還是交的粟米,而戶部經過一次「民折官辦」,憑空每石得了一錢五分的額外好處。到了乾隆年間,河南糧價上升,這時一部分改徵折色的漕糧,由臨近水次,交通方便的州縣代辦。在糧價未漲之先,代辦州縣每運米一石,從應交地丁銀內扣銀六錢五分。糧價漲了以後,原扣地丁銀兩不敷辦運,這時戶部卻不聞不問,扣銀絲毫不添,運米一石不得短少。 清王朝的這種變相勒索,並不止於漕糧。在各種金屬礦產中,賤價勒買、高價出賣,幾乎是通例。康熙二十七年(一六八八),官錢局購買銅斤,當時市價每斤一錢六、七分,而官價只給六分五厘,連市價的一半都不到。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清王朝對雲南所有銅礦,除徵收百分之二十的「課銅」以外,下余銅斤,全部官買,謂之「官銅」。當礦民自備腳費把「官銅」運到省城,賣給官銅店時,每斤得銀不過五分,而官銅店轉手即以九分二厘出賣。乾隆二十一年(一七五六),雲南巡撫郭一裕把雲南官銅的收買價格每斤提高了一分,可是就在同一時間,課銅的折價卻比官銅的價格高出兩錢以上。乾隆四十年(一七五五),貴州各水銀廠折實抽課,實物折價,在當地交納,卻要按大大高於產地價格的漢口市價。凡此種種,說明清王朝利用價格的壟斷加重財政的剝削,到了無所不用其極的程度。 二、加派的後果 財政加派,對整個社會產生了惡劣的影響。它不但直接加重了人民的負擔,而且通過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對國民經濟產生了嚴重的後果。 在加重人民的負擔方面,漕糧的征課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前面提到,漕糧的改折,使人民的負擔無形中增加了幾倍。事實上,占漕糧百分之九十的徵實部分,所加於人民的實際負擔更為驚人。 清王朝徵收漕糧,年約四百萬石。要把這些漕糧由南方徵收地區通過運河運往北京和通州,就得加上以下七項費用。這七項無一不是正項以外的附加。 一、隨漕正耗。這是備北京、通州兩處米倉損耗和沿途運輸折耗之用。運京倉的漕米,為正兌米,每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運通倉者為改兌米,每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 二、隨漕輕齎。這是正耗以外的余耗,先期征解倉場,為轉運腳價之費。每石正兌米加耗米一斗六升至三斗六升,改兌米加耗米二升,折征銀兩。 三、隨漕席、板、竹。這一項包括漕船運糧需用的各項物料,有的徵實物,有的折征銀兩,通算每石漕米征銀大約八厘左右,合米一升左右。 四、行月錢糧。這是給運丁的口糧。按月發給,謂之月糧。每月八斗至一石不等,出運之日,另給行糧每名二石四斗至三石不等。行、月二糧合計,每名每年在十二石至十五石之間。每年運丁以六萬計,運糧以四百萬石計,平均每運糧一石,約征行、月銀糧二斗。 五、贈貼銀米。這是對運丁的津貼。正額高下不一,一般是「五米十銀」,即每運米百石,征銀十兩,米五石。折銀易米,則每運糧一石,征米一斗五升左右。 六、廳倉茶果。這是雍正四年(一七二六)借修倉、造冊費用而新加的一項額外需索。每倉以六十兩為定額,每糧一石,征銀約五厘,合米半升左右。 七、漕耗。這是乾隆八年(一七四三)借運丁津貼和州縣兌漕費而新加的一項額外需索。每糧一石,征米一斗五升。 以上七項附加,平均計算,每運糧一石,附加也得一石左右。也就是說,七項附加,等於漕糧正項。 但是對交糧的農民而言,壓在他們身上的沉重負擔,還不止這七項明文規定的附加,而是並無明文規定但實際上大量存在的各種苛征勒索。 在「隨漕正耗」之外,有不見明文的「折扣」、「淋尖」和「踢斛」等等浮收;在津貼運丁的「行月錢糧」之外,又有不見明文的「幫丁貼費」;既有專作運轉費用的「隨漕輕齎」,卻又在「輕齎」之外,加上不見明文的「兌費」名目;既有「廳倉茶果」的額外需索,卻又在「茶果」之外,增添各項「使費」。可以說,有一項加派,即有一項或數項額外加派。 這些額外加派,愈演而愈烈。 如果說,「隨漕正耗」以外的浮收,最初還只限於斛面,那麼後來就發展而為折扣;如果在乾隆中期,折扣還不過每石數升,那麼經嘉慶至道光時,就已增至五折、六折,也就是「交米一石,需米二石」。 「幫丁貼費」,以前每船不過百餘兩至二、三百兩,後來則遞增至五、六百兩乃至七、八百兩;最初還不過幫費一項,後來則進而發展為鋪倉禮、米色銀、通關費、盤驗費等各色名目。 「兌費」在順治末年,每石不過征銀五分,轉眼之間,就加至一錢乃至四、五錢不等。順治末年,它還被看作額外苛求而加以禁革,後來不但「兌費」名目沒有取消,反而私加至五六倍或七八倍不等。 載入明文的「廳倉茶果」,每石不過五厘。而不見於明文的「使費」,僅其中的「驗米費」一項,就相當於「廳倉茶果」的一倍。「使費」還只限於倉場對運丁的勒索,隨後在倉場之外,又有領運官、押運官,以及沿途催儹、稽查官吏和淮安漕督衙門等一系列的勒索和苛征。 漕糧加於人民的全部負擔,是無法精確統計的。但是,國家「歲漕江南四百萬石,而江南則歲出一千四百萬石」,「民間有四石之費,國家始有一石之用」,這在當時是眾口一辭的。應該說,這還是保守的估計。 其次,賦稅的加派,不僅直接加重人民的負擔,而且必然要影響整個流通過程和生產過程。它的最終結果,不僅惡化人民生活,而且惡化整個國民經濟。鹽稅之於流通過程,礦稅之於生產過程,是典型的事例。 清王朝的鹽稅,絕大部分是在包賣的基礎上的課稅。全國有兩淮、長蘆、山東、河東、兩浙、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十大產鹽區。每一產區有一定的行銷範圍,各銷鹽口岸,有一定的銷鹽數額,而銷鹽商人,也有一定的專賣權利,彼此不得逾越侵奪。鹽課按引計算,每引鹽斤,隨地區和時間而不同,以三百斤至四百斤為最多。全國銷鹽額,在乾隆、嘉慶年間,達到六百四十萬引左右,估計在二十億斤以上。額收正課五百五、六十萬兩,每斤正課為三厘左右,和鹽的場價,大體相等。 占全國鹽稅三分之一的兩淮鹽課,到了嘉慶末道光初年,銷鹽一百六十八萬多引,應徵額課一百八十萬兩,叫做「正款」。它只是「正課」中的一項。除了「正款」以外,還有報解織造、銅斤、河餉以及其它雜款,共三十七萬兩,也屬於「正課」之列。這樣,「正課」就擴大為二百一十七萬兩。在「額定正課」之外,還有所謂「額定雜課」。其中多數是由陋規改成的正項,它包括內務府充公的節省銀、各衙門充公的鹽規以及辦貢、辦公俸餉、緝私水腳等項,合計達三百六十四萬兩,再加上陳欠帶徵九十萬兩,共計四百五十四萬兩,已兩倍於「額定正課」。 額定正課、額定雜課以及陳欠帶徵,都是額課以內的款項,是屬於所謂國家應徵的「科則」。根據上面的統計,它一共是六百七十一萬兩。在此之外,還有大量的不屬於應徵科則的浮費和課稅以外的所謂「窩價」,這是無法精確計算的。 在不屬於應徵科則的浮費中,有所謂揚州的公費和漢口的岸費。前者是維持揚州鹽務衙門的各項浮支,額定攤派七十萬兩,實際上多至八九十萬乃至百餘萬兩。後者是維持漢口分銷淮鹽當事各衙門的浮費,原定每引帶徵六錢,實際上遞加至八錢乃至一兩四錢不等,總數也達到一百數十萬兩。 至於鹽引的窩價,指的是領取包賣憑證的費用。商人請引行鹽,必以窩單為憑,從而鹽商除了按引納稅以外,還得花錢領窩。窩價名義上每引納銀一兩,實際上每引值銀自二兩遞加至三兩不等,因此,「一單之價,倍於正課」。即令按每引一兩計算,兩淮行鹽年達一百六十八萬多引,窩價一項也就在一百六十八萬兩以上。 以上三項,只是主要的額外征攤,至於零星的浮費,是不勝枚舉的。嘉慶十一年(一八○六)編纂的《兩淮鹽法志》中,正綱課目以外的各種加丁、加斤、養廉、飯食等雜項浮費,竟達九十二種之多。 不論是額定正課、額定雜課或者額外浮費,所有這些開支,最後全部轉嫁到食鹽消費者的身上。廣大的消費者是怎樣承受這一負擔的,可以從淮鹽的三種不同的價格進行一些窺測。 第一種鹽價是鹽場灶戶賣給鹽場場商的價格。嘉慶時,淮鹽場價,每斤制錢一、二文至三、四文。按引計算,道光初期,每引約值銀九錢至一兩,至多一兩四、五錢。 第二種鹽價是場商在水運碼頭賣給運商的價格。這個價格在乾隆後期每引是二兩六、七錢,至道光初期增至三兩至四兩左右。 第三種鹽價是運商在銷鹽口岸所得的價格,這個價格,在乾隆後期,每引是十三、四兩,至道光初期至少在十四兩以上。 可以看出,從鹽場到銷鹽口岸,鹽價增加了十倍乃至十四、五倍。由鹽場至運鹽碼頭,路程不過數百里,而鹽價陡增二至三倍;由運鹽碼頭到銷鹽口岸,水程不過一兩千里,而鹽價又陡增三至四倍。這其中應當考慮到高昂的運輸成本,但是賦稅加派對流通過程產生的嚴重影響,不能不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至於賦稅加派對生產過程的影響,可以礦業中歷史較長、規模較大的雲南銅礦為例。清王朝對雲南銅礦的課稅,最初採取「聽民開採,官收其稅」的政策。辦法是指定礦山,招民煎采,所得廠銅,官收百分之二十的礦稅,其餘聽民自由買賣。這個辦法開始於康熙二十一年(一六八二)。四十四年(一七○五)起,改行所謂「放本收銅」的政策。礦民入山,官廳發給銅本,所得廠銅,除抽稅百分之二十以外,其餘全部歸官廳收買,從中扣還銅本。這個辦法實行的時間最長,除了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和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三三)作過短期的變動以外,一直維持到道光時期。 在實行「放本收銅」以前,儘管課稅高達產量的百分之二十,但是由於下余的部分,礦民得自由出賣,基本上能維持生產的正常運行。因此,在開頭的二十多年中,滇銅經歷了一個相當繁榮的階段,年產量由二十萬斤上升到四百萬斤以上。 實行「放本收銅」以後,滇銅生產,從兩方面受到打擊。一方面官府收銅之時,加長秤頭,任意剋扣,礦民領百斤銅本,出銅以後,除了還銅本百斤、納稅二十斤以外,還要白交秤頭加長三十斤。也就是礦民要交納一百五十斤的廠銅,才能領到一百斤的官定銅本。另一方面,官府收銅之時,又儘量壓低銅價。官銅店收銅價格,每斤不過五分,而一轉手,即以九分二厘出賣。這實際上是變相的加派剝削。 由於這兩方面的打擊,雲南銅礦在實行「放本收銅」以後,生產一落千丈。到康熙末,產量由四百萬斤直線下降到不足一百萬斤。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全省礦廠共有十七處,而在其後十八年中報開的新廠,只有一處。原有各廠,名義上雖未封閉,實際上有許多確是「荊棘叢生,闐然不見一人」的。 面對這種形勢,清王朝不得不對收銅的辦法作一些改變。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將官買全部余銅改為部分購買,除「本省鼓鑄外,有餘悉聽民自賣不禁」;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又准許礦民固定出售余銅的百分之十。這兩次改變實行的時間都不長,但多少給礦民以活躍生產的刺激。此外,在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乾隆三年(一七三八)、十九年(一七五四)、二十一年(一七五六)、二十七年(一七六二)、三十三年(一七六八),對收銅官價先後作了六次調整,每斤價格由最初的五分提高至七分。這樣,雲南銅礦才又得到比較迅速的發展。銅的產量,在雍正初年為一百多萬斤,乾隆中期上升到一千四百萬斤的新紀錄。 但是,這個新紀錄,也不足以說明真正的繁榮。在生產上升的同時,礦民對官府的所謂「廠欠」,也在迅速增長。原因是:官收銅價雖然多次提高,卻仍遠遠落在產銅工本的後面。根據當時熟悉滇銅的人計算,即使以最高官價抵算工本,廠民每納銅百斤,還要虧本一兩五、六錢,乃至一兩八、九錢不等。完全依靠官本進行生產的廠民,在官價不付工本的情況下,只有將官本轉為積欠,才能維持生產。乾隆三十二年(一七六一),在不斷加價聲中,通省廠欠竟達十三萬七千餘兩。三十三年(一七六八)再一次進行加價。可是不過三年,清王朝剛把加價取消,廠欠就又堆積到十三萬九千餘兩。 這種虛假的繁榮,也沒有維持多久。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以後,采銅工本和官定銅價的差距,越來越大,以最高給價抵最低成本,納銅百斤,還要虧本一兩五、六錢。此後,雲南銅礦產量,再也沒有達到一千四百萬斤的紀錄,嘉慶年間,甚至降低到九百萬斤的水平。 (三)清王朝的財政政策對各階級的影響 在封建社會中,地主和商人是剝削階級的代表,被剝削階級的主體是廣大的農民和其他勞動群眾。清王朝的財政政策不能不影響著各個階級、集團在財政賦稅體系中的地位。 一、地主和農民 地主和農民是封建社會中兩個直接對立的階級。在封建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地主階級擁有各種特權。這種特權在賦稅方面的表現,如優免賦稅、包攬錢糧等等,是十分突出的。對於這種特權,清王朝建立統治以後,表面上似乎在逐步加以限制。早在順治五年(一六四八),還承襲明朝舊制時,就頒布了優免紳衿糧役的條例。順治十四年(一六五七)加以改變,規定「自一品官至生員吏承,止免本身丁徭,其餘丁糧,仍征充餉」。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實行「順莊法」,規定「紳衿民戶,一概編入里甲,均應徭役」。康熙二十九年(一六九○)更規定紳衿戶下有詭寄地畝、不應差徭及包攬他戶地丁銀米,從中侵蝕者,照「欺隱田畝例」處理。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進一步規定貢監生員等紳衿包攬錢糧,以致拖欠者,「均黜革治罪」。凡此種種,似乎表明清王朝在認真執行均賦均役,剔除豪富包攬侵占積弊的政策。但事實並非如此。 所謂均賦,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康熙二十七年(一六八八),河道總督靳輔說過這樣一段話:「隱佔田畝,唯山陽最多,有京田、時田之分。時田一畝納一畝之糧,系小民之業。京田四畝納一畝之糧,皆勢豪之業。」隱佔田畝山陽最多,這等於說別的地方也有,不過不如山陽那麼厲害。靳輔的話,只有一半是符合事實的,即隱佔田畝,並不限于山陽,但山陽並不一定是最多的地方。就在同一時間,同在江蘇境內的蘇州、無錫、太倉、常熟、吳江、崑山等州縣,就出現過大量的田畝隱佔。在這些地方,擁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徐元文、徐乾學一家,把自己的土地填入別人名下,每年拖欠錢糧,以勢欺壓,終不完納。在這種情況下,所謂小民之業,一畝納一畝之糧,是根本得不到保證的。嘉慶年間,「江蘇省有貧民,地無一廛,每歲納糧銀數兩至數十兩不等;有地只數畝,每歲納糧田銀十餘畝至數十畝不等」。刁生劣監之米,即令「升合不足,米色潮雜,亦不敢駁斥」,而「良善鄉愚、零星小戶,雖加至五、六,而不敢違抗」。這種情況,當然也不限於江蘇一省。在安徽的壽州、新分、鳳台等地,在雍正年間,就已有「田賦淆混,等則莫辨」,「豪強兼併,愚懦包賠」等現象的大量存在。這裡的「豪強」和「愚懦」,就是田多糧少的地主和田少糧多的農民。 至於均役,那就不但不見之於實際生活,而且在紙面上的條例中,也是不徹底的。康熙初期,雖然規定紳衿和民戶「一律編入里甲,均應徭役」,實際上「紳衿戶下地畝,不應差徭」。雍正時期,又正式恢復「紳衿優免本身一丁」。乾隆時,進一步規定「一切雜色差徭,紳衿例應優免」。事實上,即使一切徭役均按田畝多寡分派,也是徒託空言。因為由官來分,「將惟胥吏之操縱」;由民來分,「將惟豪右之指揮」。人所詬病的「田歸不役之家,役累無田之戶」,在一切徭役按地分攤以前,固然是這樣,在按地分攤以後,仍然是這樣。在紳衿有優免特權之時,固然如此,在所謂取消優免之後,亦復如此。 地主豪紳對賦稅之包攬侵蝕及其與官府之朋比分肥,更是加派浮收的必然後果。在漕糧徵收中,被稱為「紳棍」、「衿匪」、「米蟲」、「谷賊」的豪紳地主,「挾州縣浮勒之短,分州縣浮勒之肥」,始則包攬掗交,繼而訛索漕規,「或一人而幻作數名,或一人而盤踞數縣」。各州縣中,人數最多之處,生監或至三、四百名,漕規竟有二、三萬兩,馴至「在徵收錢糧時,置之號籍,每人應得若干,按名照給」,視為成例,以「鄉里窮黎之膏血」,供「官紳胥吏之贓私」。 由於豪紳地主的包攬分肥來自清王朝的橫徵暴斂,所以對於這種現象,不是任之而不能禁,就是禁之而不能止。康熙三十四年(一六八五),曾一度嚴包攬納糧之禁,對大戶包攬錢糧,不容小戶自封投櫃之弊情,要地方官題參治罪。可是雍正三年(一七二五),卻又明定附納之例:「凡小戶錢糧數在一兩以下者,附大戶投櫃。」 二、商人 商業是為封建主利益服務的。地主和商人都是靠剝削直接生產者的剩餘產品寄生的。他們需要把剩餘產品在他們內部加以分割,這種分割當然不可能是和諧的。 封建王朝是地主階級在政治上和經濟上的總代表。在分割這種剩餘產品時,封建王朝處於主動和支配的地位,而商人則處於從屬和受支配的地位。但是,在封建社會中,商人是社會財富的一般形式——貨幣資本的大量擁有者。他們具有不可忽視的經濟力量和社會力量。封建王朝在實現其分割剩餘產品時,往往需要商人的幫助。在這方面,剩餘產品的分割,又表現得頗為和諧。清王朝在賦稅方面和鹽商的關係,就是如此。清王朝的所謂「恤商」,有以下四項: 加斤——食鹽的征課,以引為單位。所謂「加斤」,就是增加每引的重量。康熙以前,即曾有過加斤,但每次加斤,課稅也隨之增加。雍正以後,開始加斤而不加稅。乾隆時期,加斤頻仍。從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至二十七年(一七六二),十五年中,兩淮鹽引,曾加斤四次,每次加斤,都不加課。此外,還有一項變相的加斤,即所謂增加鹵耗,這也是乾隆時期一項經常的「恤商」措施。從乾隆二年(一七三七)至二十一年(一七五六),二十年中,單就兩淮而言,就進行過六次。以後商人藉口鹵耗加斤,更賄賂官吏重斤夾帶。康熙時期,每引至多二百九十四斤,至乾隆而達三百六十四斤。加斤而不加課,這對商人自然有很大的好處。 加價——對於商人來說,鹽價的高低是盈利大小的關鍵。只要鹽價提高,商人並不在意稅課的加重。兩淮鹽商為了維持高價,在清王朝增引加課之時,甚至情願帶課而不行鹽,可見鹽價對商人利潤的重要。對於食鹽的價格,清王朝表現得非常慎重而不輕易增加。雍正帝說:「不得禁定鹽價以虧商,亦不得高抬時價以病民。」乾隆帝也說:鹽價增加,「困在貧民」;嘉慶帝對維持鹽價的穩定,表現得更加堅決,說什麼「寧可使帑項有虧,而斷不肯朘民以益帑」。但實際上,食鹽的價格仍在不斷地上漲。漢口鹽價,雍正元年(一七二三)曾議定每包(重八點二五斤)價錢時以一錢一分九厘為率,最貴不得過一錢二分四厘。嗣後遞年增長,至乾隆五年(一七四○),每包加至一錢八、九分,至乾隆五十三年(一七八八),達二錢九分,較雍正時期增長一倍以上。 緩徵——一是預運引鹽的緩徵,一是鹽課的帶徵。原來鹽課一向分三次完納,乾隆元年(一七三六),商人藉口運河挑浚,阻塞航道,須提前運鹽,資金周轉困難,於是始定凡預運引鹽,緩徵一、二兩次課稅,統於第三次一併完納。後遂為成例。這項緩徵,因為只限於預運鹽引,數量不大,還不引人注意。緩徵的主要部分是鹽課的帶徵。所謂帶徵,是將當年應徵而未完的課稅延長上繳期限,延長五年叫做分五年帶完,延長十年叫做分十年帶完。這種帶徵,最初只限於正課,以後則擴大到鹽商的報效、公捐的交納和官款的償還,最後形成巨額的積欠。 借帑——在鹽商資本不繼之時,清王朝常發庫存帑銀交鹽商領借,以資周轉。這種辦法,也盛行於乾隆時期。乾隆一朝,僅兩淮一處,就先後借帑十次,總數達二百一十多萬兩。以後按引酌借,視為成例。嘉慶六年(一八一○),規定每年以一百二十萬兩為限額,「垂為定例」。 清王朝對鹽商的這些優待,當然不是白給。它從鹽商那裡,也曾得到回報。歸納起來,也有四項: 報效——鹽商之報效,始自康熙而盛於乾隆。它的數目,是相當驚人的。乾隆一朝,鹽商在軍需、助賑、助工、備公的名義下進行的捐輸,僅兩淮一處,就有三十七起,總數達到二千八百五十多萬兩。這個數目,十倍於康熙時期全國一年的鹽課收入。 帑息——清王朝對鹽商發借庫款,反過來鹽商又付給清王朝以高額的帑息。有時鹽商對官府的報效,又反過來作為官本,借給鹽商,也收帑息。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清王朝命兩淮鹽政備銀十萬兩,長蘆鹽政備銀五萬兩,交鹽商生息,以備乾隆帝巡遊的揮霍。當時兩淮沒有餘款可解,鹽政吉慶獻策說,淮鹽眾商情願每年公捐銀兩十萬,公領生息,以五年為期,每年息銀歸入本內,一併營運。期滿之後,留銀六十萬兩,永作本銀生息,余銀解交內庫。一文不出,本息全收,算得是名副其實的無本生涯。 預納——在鹽引滯銷之時,鹽官照顧鹽商,准其緩納稅款,分年帶徵;而在撥解緊餉,無法應數之時,鹽商也往往成全鹽官,由商湊款趕課,謂之「預納」。這樣,一方面暫時彌補了庫款的虧虛,一方面又長久保住了鹽官的考成,好處是明顯的。 分潤——官僚直接分潤鹽商的盈利,這是一個公開的秘密。康熙時,刑部尚書徐乾學就曾被人揭發私交銀兩給鹽商做生意。乾隆時,山東濟東道張體仁也被人揭發讓子侄出面行鹽,「居官牟利」。在乾隆朝做過戶部侍郎的裘日修和嘉慶時的戶部尚書戴衢亨,都是長蘆鹽商的兒女親家。此後,形成「鹽務一官,或與商人聯姻換帖,或與商人伙本行鹽」。官、商便成一體。 商人給官的這些好處,也不是沒有回報的。例如預納鹽課,就不僅從官那裡得到貼息,而且還可以得到減納的優待。同時一經預納,又可用手本開載預納銀數,呈官鈐印,等到商人虧乏之時,即以鈐印手本質錢,輾轉抵押,糾葛不清,最後虧的還是庫款。 鹽商報效,名為「因公抒誠」、「歲助國用」,實際上以空數上報,而先由運庫墊解,從無年清年款,以至最後逋欠累累,陰虧正課。占兩淮鹽商報效首位的軍需捐款,在乾隆一朝為數一千四百八十萬兩,實際上商人交出的現款,不過一百萬兩,其餘全由公庫墊解。名為按年帶徵歸款,實際一直掛在賬上。 並不是所有的鹽商都能同官府保持這樣密切的聯繫,享受到這樣優厚的待遇。無論是「緩徵」、「借帑」、或「加斤」上的重斤夾帶、「加價」方面的壟斷鹽引,所有這些好處,都首先落在大鹽商的手裡。至於和大官僚聯姻換帖、伙本行鹽、朋分盈利的,更是鹽商的上層頭面人物,獲利自然更大。 在兩淮鹽商中,向有所謂「總商」或「綱總「的設置。他們的數目,由官府選定。康熙十六年(一六七七),定為二十四人。雍正以後,增為三十人。這二、三十個人實際上掌握了整個淮鹽的營運。他們一方面是「資重引多」,為散商所信賴的富商,所有販運淮鹽的商人,都必須附在一個總商名下,行鹽遲早,惟總商是聽。另一方面,他們又是所謂「勇於任事」、為官府所倚重的豪商。所有官府一年應徵鹽課,都由總商「成管催追」,解款虛盈,唯總商是問。他們在官府與散商之間,對上則借承交賦稅之機,揮霍庫款;對下則借包攬鹽引之勢,勒索眾商。這種亦官亦商的地位,不僅微本小商望塵莫及,就是一般場商運商,也不能望其項背。 由於地位不同而產生的這種差異,不但見之於鹽商,而且也見之於其他商人。江蘇滸墅關徵收關稅,有梁頭、小販之分。梁頭系按船隻大小徵稅,其對象是擁有商船的大商人;小販則按貨徵稅,其對象為一般行商負販。兩種課稅,輕重懸殊。雍正初年,豆稅一項,小販每石納銀七分,而載重二、三千石的梁頭,每石納銀只合二分六厘,相去近三倍。淮安關徵收關稅,關吏在正稅上無法高下其手,則在正稅以外之「使費」上,玩弄花樣。商人納稅,凡商貨在百擔以上的,正稅一兩,加「使費」八錢,而小販零星貨物,正稅一兩,「使費」卻加至一兩。小商小販肩負米糧不及一石者,例不納稅,而淮安關則「凡有肩負米石過關者,並不放行,俟再有一、二肩負米石者來,將二、三人之米合算成石,令二、三人公同上稅」。很明顯,在大鹽商那裡,虧空公帑雖千百而逍遙法外;在小商販這裡,繳納稅賦雖升斗而錙銖必較。 三、農民以外的勞動群眾 在清王朝的財政賦稅體系中,全部賦稅的最後負擔者,除了農民以外,還有一批為數眾多的勞動群眾。他們主要是被稱為「礦丁」、「灶丁」和「運丁」的從事開礦、製鹽和漕糧運輸的手工業勞動者。 這些手工勞動者中,礦工人數最多。雲南銅礦每一礦區,「大者其人以數萬計,小者以數千計」,「非獨本身窮民,凡川、湖、兩粵力作工苦之人,皆來此以求生活」。廣東省各種礦的傭工,在雍正時期,不下數萬人。這個省北部的一個偏僻小縣陽山,在康熙時期就集中了很多來自鄰縣乃至鄰省的礦工。估計清代前期礦業中的勞動者,至少當在百萬以上。鹽場勞動者的數目,也很可觀。僅兩淮一處,康熙時期,被稱為「灶丁」的鹽工,當在十萬左右。加上捆工、箕秤、鉤槓、杴帚等輔助工,又不下數十萬人。這兩部分勞動者,在乾隆中期,為數在五十萬以上。四川井鹽,在十九世紀初期,單是井工一項,估計將近二十萬。至於漕糧的運輸,也擁有大量的勞動者。清代漕船數目,原額有一萬四千五百號,實際上每年從事運輸的船隻,在六千至七千號之間。每船運丁十至十二人,總數當在七、八萬之間。加上運丁所用的水手、舵工、縴夫等,又八、九萬人。兩者合計,當在十五萬以上。 所有這些勞動者,都遭受嚴重的剝削,生活在極端窮困的環境中。這裡僅從清王朝的財政賦稅的角度,看一看他們身上承受的重擔。 關於礦業勞動者的情況,在清代的礦業中雖然出現了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雛型,但大量的礦場,仍然保存著舊的剝削方式。這裡的僱傭,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領取工資的僱傭,有的地方叫「月活」;一種是礦工出力,礦主供給飯食,共同分配產品的僱傭,有的地方叫「親身」。在後一種形式中,礦工和礦主的關係,實質上近於佃戶與地主的關係。而這種形式,在當時某些礦區中,往往占據主要的地位。因此,礦工遭受的剝削,本來就是很嚴重的。 在這種嚴重剝削的情況下,清王朝的賦稅政策,加重了礦工的負擔。如上所述,清王朝對於某些礦產的征課,除了抽稅以外,還採取收購產品的政策。由於官定收購價格大大低於市價,所以礦場中,經常發生私賣活動。官府為了防止私賣,就對礦場的生產,進行嚴格的控制。如雲南銅礦中,每爐起火,必須請得官府印票,無票不得起火。熄爐時,官府遣役看守,銅一出爐,即押赴官所稱兌。在「親身」制的條件下,礦工在遭受礦主嚴重剝削之後,手中分得的產品,一方面必須以低價賣與官府,另一方面,生產又受到官府的嚴格控制。希圖在官府規定之外,進行額外的生產,以改善自己處境的道路,又被堵截。因此,礦工除逃亡到官府力量暫時達不到的荒山峻岭,從事私挖以外,只有飢餓和死亡,幾乎沒有別的出路。 在鹽業中,也有官發薪本,或撥給煎鹽所需草盪,由灶戶煎鹽辦課的。以全國最大的鹽區兩淮而言,這裡的鹽戶,基本上是個體生產者。每灶一丁,辦鹽十三引,每辦一引,給草盪十三畝。灶戶所得之鹽,只能賣給場商,不許私賣。灶戶和官府有兩方面的關係:一方面,灶戶對官府分給之草盪,必須「按盪完納本色引鹽」,官府對灶丁,實際上是地主對佃戶。另一方面,灶戶賣鹽與場商,必須按照官府批准的價格,更不許有「透露情弊」。凡灶戶燒鹽,必須逐時呈報,「核其開煎、熄火之候,較其鹽斤多寡之數,務使盡入商垣」。官府對鹽產的控制,採取了與礦產同樣嚴密的手法。鹽戶的處境,與礦丁並無二致。 在灶鹽必須賣與場商的條件下,鹽戶的命運基本上控制在場商的手裡。鹽尚未煎成時,灶戶為了�口,不得不以在野之青草盪,向場商典借高利貸,當其辛勤煎得之鹽剛一出灶,還沒有來得及易銀買米,商人便已「持券向取以抵舊欠」。灶戶和場商的關係是:灶戶需資,場商則「放利圖扣」;灶戶賣鹽,場商則「浮收勒掯」;灶戶鹽多,場商則「乘急賤買」;灶戶鹽少,額引虧短,場商則「又以漏私諉諸灶戶」。在官府和場商的雙重剝削下,灶戶處境的悲慘是不言而喻的。清初,一位熟悉灶戶生活的詩人寫道:「白頭灶戶低草房,六月煎鹽烈火旁」,「坐思烈火與烈日,求受此苦不可得」。「壯者流離棄故鄉,灰場蒿滿無池鹵」。事實正是這樣。海州徐瀆鹽場,原額辦鹽灶丁八百五十,其後相繼流亡,至乾隆四十年(一七七五),只剩一百三十四丁;莞瀆鹽場,原額辦鹽灶丁一千五百,在康熙七年(一六八八),已全部逃亡,後雖陸續召徠,至乾隆四十年,也只恢復到四百五十六丁。可見,灶戶也和礦丁一樣,多有逃亡。 在漕糧運輸線上,清王朝對挽運漕糧的所謂運丁,採取了軍隊的編制。為封建王朝直接服役的運丁,和其他勞動者比較,有許多特殊之處,但就主要方面來看,他們仍然是受剝削、被魚肉的勞動者,他們和漕運線上的縴夫、水手,同屬於當時廣大的水陸運輸勞動隊伍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採取軍隊編制的運丁,有十分嚴密的組織。全國運漕有五十四個衛所,衛所之下分幫,每幫平均有船五、六十隻。挽運漕糧的運丁,每四年或五年一編審,輪流領運。編審的重心是「清查隱匿,勾稽潛逃」,必使歸衛以備簽運。這就是用強制的力量,維持漕運人員的編制,強迫運丁負擔漕運的勞役。 對於這種封建的勞役,清王朝也規定有所謂津貼和報酬。它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項:一是行糧、月糧、贈貼銀米的發給,這是最主要的一項。其次是准許運丁隨船攜帶定量的免稅貨物,進行貿易,叫做「土宜」。雍正以前,每船准帶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一七二九)以後,增為百石。第三是分派屯田,作為贍養運丁之用,叫做「計屯貼運」。屯田或由運丁自己執業,或由衛所按畝收租,津貼出運的運丁。平均每丁可攤屯田二、三十畝至五、六十畝不等。 乍看起來,運丁的經濟狀況,似乎很不錯了。他既有固定的行糧、月糧,又有隨船土宜的附帶收入,還有屯田的補貼收入。特別是後來在行、月錢糧之外,還有幫丁貼費,而運丁向兌漕州縣勒索幫費,且為人所詬病。但是,所有這些,改變不了運丁的艱難處境,也改變不了運丁基本上處於受剝削、被魚肉的勞動者的地位。 首先,在三項收入中,前兩項並不全歸運丁所有。行、月錢糧包括領舵水手雇募之資,屯田收入包括修造船隻津貼之費。運丁個人所能分到的,實際上非常有限。土宜收入很不穩定,運丁在僉造、領運、追比積欠之餘,往往無力置辦。至於運丁在三項收入之外,還要向兌漕州縣勒索人所詬病之幫費,則是他們本身承受官府剝削的自然結果。從承運漕糧起,到運抵倉場止,運丁要承受一系列大小衙門的剝削勒索。承運之時,有衛官、幫官常例,有糧道書辦常例,有府廳書辦常規,還有令箭牌票的差禮,行月錢糧的勒靳。過淮之時,則有「積歇攤派、吏書陋規、投文過堂種種諸費」。至抵倉場之日,又投文有投文之費,過壩有過壩之費,交倉有交倉之費。統計由起運到交倉,勒索的關卡凡十九道,勒索的名目達一百零五項之多。當時有人說:「自州縣視之」,誠然「運軍為刀俎」;而「自京、通視之,則運軍為魚肉」。運丁「魚肉」州縣,這當然又增加州縣對廣大農民的魚肉,但運丁之所以「魚肉」州縣,則是因為他們受京、通的魚肉。這說明運丁和廣大農民,同樣處於被損害、被魚肉的地位。 至於糧船雇用的水手和縴夫,他們的地位,更等而下之。在統治者的眼中,他們是「無業之民」,「頑蠢之輩」。官府對他們的生活,從來不加過問,而對於他們的反抗,則殘酷鎮壓,無所不用其極。他們患病醫藥或身故喪葬,都必須從自己所得的雇值中,按名提扣,而他們的反抗只要是集眾在十人以上,為首的就要冒著殺頭的危險。 總起來說,地主和農民相對立,整個剝削階級和勞動群眾相對立,在封建社會的生產關係中是這樣,在封建政權的財政體系中,也是這樣。 第三節工商業 清代的工商業,在明代商品經濟逐漸繁榮的基礎上,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封建的自然經濟有所分解,行會和牙行制度也有所鬆弛。但是,清王朝為鞏固其統治,防範人民的反抗,對工商業的發展設置了許多政策上的限制,封建行會在各地的勢力也還很頑固。工商業的發展,還遠不足以打破封建主義的樊籬。 商品經濟的發展,已在孕育著資本主義的萌芽,但這種萌芽在所有制、僱傭關係和分配關係等方面,都保留了較多的舊的痕跡,呈現出新舊混合的色彩。 (一)工商業概況 一、手工業的規模和生產水平 在整個清代的手工業中,占主導地位的仍然是個體的小手工業。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在汪洋大海的個體手工業中,也日益增多地出現了簡單協作的作坊和有場內分工的手工工場。考察手工業的規模,主要是看這一部分手工業所達到的水平。 進入清代以後,具有規模較大的手工作坊和工場的手工業,主要有以下幾個部門: 鐵器鑄造業它分布比較廣泛。大城市如漢口,在十八世紀末,有鐵行十三家。中等城市如蕪湖,在十九世紀初,有鋼坊數十家。小城市如山西陵川,在十八世紀三十年代,有鐵鋪十二家。而廣東的傳統手工業市鎮佛山,在清代初年,就有「炒鐵之肆數十,鑄鐵之爐百餘」。 棉布染織業也是分布較廣的手工業部門。以棉業比較發達的江蘇而論,像常熟這樣一個中等城市,在十七世紀末期,單是染坊就有十九家,織布作坊,當倍於此。傳統的手工業城市蘇州,在十八世紀初期,有染坊六十四家,專門加工棉布的踹坊四百五十家。在另一個傳統的手工業市鎮佛山,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前後,織布工場達到二千五百家,對於一個市鎮來說,這是一個很可觀的數目。 糧食加工業主要是碾米。在產米區的糧食運銷點,往往有較多的碾米作坊。十九世紀初期,南京有礱坊三十二家,蕪湖有二十餘家,可以分別代表大、中運銷點糧食加工業的水平。 制茶業比較集中於農村產茶區。在福建茶區崇安武夷山中,有不少名叫茶焙處的作坊。在另一茶區甌寧,山僻之間,加工制茶的作坊,在十九世紀初期,據說「不下千廠」。 製糖業這也是較多地分散在農村的手工業。四川的糖房,廣東的糖寮,台灣的糖廍,「各就田園設廠」。台灣在十八世紀六十年代,蔗車達到三百八十張。四川內江在十九世紀初,沿沱江兩岸,「自西徂東」,也有不少規模較大的糖房。 造紙業手工造紙,有一定的產區。在產紙地區,即使是一些小城市乃至農村,也往往有較大的作坊。廣西容縣是一個偏僻小縣,「創紙篷于山間」者,開始於十七世紀下半期,至十八世紀中期,已有紙篷百餘間,紙槽二百餘具。陝西終南山區,在十九世紀初期,有紙廠三百二十餘座,分布區域,達十廳縣。接近武夷山區的江西鉛山,也有不少生產表紙的紙槽。 木材加工業和造紙相類似,木材產區也常有較大的作坊。陝西終南山區的周至等縣,在十九世紀初期,有各種名稱的木材加工廠廂,為數在七十家以上。 此外,還有一些屬於特產的傳統手工業,也有為數眾多的作坊。以制瓷著稱的景德鎮,在十八世紀中期,燒瓷窯戶在二百至三百之間。以制墨聞名的安徽歙縣,在同一時期,有制墨作坊百數十家。著名的南京絲織業,雖然以個體生產為主,但也有大機房存在的跡象。 分布在廣大農村的礦場和鹽井,也有相當大的數量。各種礦場中,銅礦和鐵礦占居主要地位。在十九世紀開始時,全國在采各礦,共有二百九十五處,其中銅礦五十六處,鐵礦八十六處,合計約占總數之半。鹽井以四川最多,十九世紀初,全省井眼共達九千六百多個,煎鍋至少在一萬以上。 這些城鄉手工業和礦場,規模大小不一,分工程度也不一致。有的比較大,僱傭工人也較多。如廣東佛山的炒鐵業,「一肆數十砧,一砧有十餘人」。湖北漢口的十三家鐵行,每家平均雇鐵匠四百人。台灣糖廍,每廍需工十七人。四川糖房,「家輒數十百人」。福建甌寧茶廠,大者每廠百餘人,小者亦數十人。廣東佛山織布工場,平均每家僱工二十人。江西景德鎮瓷窯,每窯一座,需工十餘人。陝西終南山木廠,每廠僱工自數十人至數百人不等。有些工場內部分工比較細密。景德鎮瓷窯無論是按照產品類別在各窯戶之間進行分工,或是按照生產過程中不同工序在工人之間進行分工,都很細密。(藍浦《景德鎮陶錄》卷三)台灣糖廍的生產,共分六道工序。江西鉛山紙廠,有扶頭、舂碓、檢料、焙乾四道工序。不過就多數而言,規模都比較小,也沒有嚴密的分工。至於在礦場和鹽井中,有些記載給人以規模巨大的印象。如十八世紀中期的雲南銅礦,「大廠礦丁六、七萬人,次亦萬餘」。有的甚至說,「大廠動輒十數萬人,小廠亦不下數萬」。四川鹽井,「每廠之人,以數十萬計」。這些記載,顯然失之誇張。它們所指的,往往是一個產區各場礦的從業人員,其不能代表一個礦場的生產規模,是顯而易見的。 清代工礦業的生產,就其主要者而言,在礦產方面,全國銅的產量,在十八世紀中期,至少在一千五百萬斤以上。鹽的產量,包括海鹽在年,在十八世紀時,大體上在二十億斤左右。其中井鹽產量,四川達九千二百萬斤,雲南在三千萬斤左右。鐵的產量,缺乏全國的統計,但從個別地區的生產中,可以推測全國生產的輪廓。廣西一省的年產量,約為三百萬斤;四川兩縣——威遠、屏山——的年產量,為六萬八千斤。所有這些數字,都是十八世紀中期的情況。 在農產品加工方面,也有一些全國和地區的統計。全國茶產量,在清王朝統治時期,內銷者至少在五千萬斤以上,外銷者平均年約兩三千萬斤,最高達到四千萬斤。加上自產自用,不通過流通過程的部分,估計全部產量當以億計。糖的產量,僅台灣一省,在十七世紀九十年代末期,就達到一億零八百萬斤。全國產量,至少倍於此數。 其他手工業生產,也有些達到了很高的水平。蘇州造船業,在十八世紀初期,「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餘」。江西景德鎮的瓷器,在清代初期,每年生產達二十萬擔。廣東佛山鎮出產的鐵鍋,在十八世紀三十年代,單是出口,每年可以多到數百萬斤。聞名西方的南京布,由海上運輸到英美等國,最高年達三百三十六萬匹。由陸路運至沙俄,在十八世紀下半期,年達三十萬包,在整個十八世紀的對俄出口中,居於首位。這些數字,有的出自官方,可能有誇張失實之處。不過當時能引起官方的注意,也表明生產所達到的水平,是相當突出的。 二、手工業和商業中的資本 清代手工業生產達到這樣一個水平,必然需要投入相應數量的資本。在某些手工工場、礦場和鹽場中,資本數量,是相當可觀的。雲南銅礦,「每開一廠,率費銀十萬、二十萬兩不等」。四川井鹽,「鑿井之費,淺井以千計,深井以萬計」,甚至「非數萬重資不能勝任」。福建茶場的經營者,包括生產加工和轉運,每家資本恆「二、三十萬至百萬」。南京絲織業中,傳說清初每張織機要納稅五十金,乾、嘉年間,機戶共有織機三萬餘張。如果這是事實,那麼,單是稅額就是一個很可觀的數目。 但是,就整個社會而言,商業資本和與之相聯繫的高利貸資本,仍然占居優勢。無論在數量上或在活動範圍上,商業、高利貸資本都遠遠超過工礦各業資本。 第一,從單個商人看,這時某些行業的商人,積累了相當雄厚的資本。其中經紀對外貿易的廣東行商,壟斷鹽業的兩淮鹽商,以及經營沿海貿易的江、浙、閩、粵船商,最引人注目。在這些商人手中,有的積累了幾乎難以置信的巨額資本。廣東行商伍秉鑒的財產,據一八三四年估計,總額為二千六百萬元以上。廣州民間流傳的兩筆巨額遺產,都是出自行商,數額都在兩千萬元以上。一是啟官的第三代潘正煒所繼承的遺產,另一個就是伍秉鑒的遺留。兩淮鹽商中,有二、三十名所謂「綱總」的大鹽商,包攬了一百六十八萬多引的兩淮鹽運。這些居於散商之上的總商,多「富以千萬計」,至於「百萬以下者,皆謂之小商,彼綱總者,得嬉笑而呼叱之」。在沿海船商中,康熙時就已傳說有擁船百艘的大商人。嘉慶時期,上海、崇明、通州、海門一帶,已不乏擁有沙船四、五十隻的船商。當時造船一隻,須銀七、八千兩。這些大船商的資本,單是投在造船之上,至少在三、四十萬兩之間。這些大商人積累的巨額資本,不是一般手工工場主所能望其項背的。 第二,從各個行業看,有些行業所積累的資本,也是相當龐大的。上述沿海航運業,就是如此。中國沿海貿易,歷來就有相當大的規模。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海禁開放以後,又有更大的發展。當時關東豆、麥,每年運至上海千餘萬石,而布、茶各南貨至山東、直隸、關東者,亦由沙船載而北行。聚集於上海的沙船,經常有三千五、六百號。福建一省航行天津的商船,不下數千號,其中晉江一縣,至少有一千六百多號。這些船隻,大的載三千石,小的載一千五、六百石。經營這樣大的沿海貿易,所需的流動資本以及建造這麼多海運船隻所需的固定資本,決不是一個微小的數目。 錢莊、票號、典當業的資本,也很可觀。康熙初年估計,全國典當業有兩萬二千多家。每家資本,最多達八萬兩,最少也有一千餘兩。全國典當業資本,按最低的估計,也在兩千萬兩以上。錢莊、票號,在一些商業中心,也有很大的勢力。上海在十八世紀初年,開始有錢莊的創設,至十八世紀末葉,則已超過百家。蘇州也是一個錢業集中之區,十八世紀時,在一幅描寫蘇州市況的畫卷中,出現了五十多個行業,二百三十餘家鋪面,其中錢莊、票號、典當,就有十四家之多。當時山東、山西、河南以及陝西、甘肅等處商人,每年來到蘇州置辦貨物,最初均須攜帶現銀,為數達數百萬兩。至十九世紀初,則改由匯票往來,專營匯兌的票號,在這裡起了很大的作用。浙江的商業中心寧波,在十九世紀初期,錢莊已大批出現。這些錢莊擁有雄厚的資本,它們所發的錢票,有很高的信用,銀錢交易,自一萬至數萬、十數萬,只須在錢莊過賬,不必銀錢過手。 在一般商業中,也有不少商人擁有大量的資本。十八世紀時,江浙糧商在鎮江、蘇州、杭州、湖州等處,遍設糧倉,各倉經常積穀至數十萬石。像這樣大量地屯積糧食,沒有巨額資本,是難以做到的。而這種情況,並不限於江浙兩地。 第三,從投資活動看,這時投資的範圍,已經相當廣泛。資本的流動,已經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地域和行業的限制。廣州的行商,是一個地域性比較濃厚的行業,但是不少著名行商的資本,就有來自福建、浙江乃至遙遠的長江流域的。在兩淮鹽業中,主要的投資者,來自安徽的歙縣,淮鹽總商,歙縣恆居其半。四川井鹽中,從事製鹽的企業主,大多是湖南、湖北、陝西和廣東的客籍商人,而租引行鹽的行商,則主要為「陝西大賈」。在礦業中,雲南銅礦在它的興盛時期,厚積資本進行開採的,多為「三江、兩湖、川、廣富商大賈」,本省之人,反「不過零星伙辦」。四川馬邊銅礦,地處偏遠,而開礦之初,各處商人「挾重資而謀利者,不可勝數」。在福建產茶的山區,無論製造或運銷,都有大批的外來商人參加。甌寧茶廠,經營多外來大賈;武夷茶區,列肆皆他方客商。江西汀州及興泉的大商人,運閩茶於廣東、江蘇;擁資巨萬的山西客商,則販運河南轉銷關外。在散處農村的造紙業中,地處險僻的江西廣紙廠,業者「率少土著」,挾資而來的富商大賈,多為安徽、福建的客商,甚至有的來自遙遠的西北。位於山澗的廣西容縣紙篷,在康熙年間,就有「閩、潮來客」開始創建。乾隆時期發展到二百餘槽的福紙,就是由福建商人的教作而得名。在采木業中,四川的木材產區雷波,在十八世紀三、四十年代,就有江西、湖廣商人來此設廠,僱工採伐。在陝西終南山區,到十八世紀末期,川、楚等省商人之就地設廠采木者,遍及四府七廳縣,形成一個「五方雜處」的地區。 從以上的情況看,資本的流動相當活躍。它不但集中於通都大邑,而且也流向窮鄉僻壤。但是這些資本,絕大部分是在流通過程中。投入手工業中的,估計只占很小一部分。清代《徽州府志》說:安徽歙縣「百工之作皆備,而歙為巧,然僅僅足以償其僦費而已,其能蓄以息之者,不十一焉。」(康熙《徽州府志》卷三)這就是說,連有精巧的手藝如歙縣的手工業者,也只能勉強維持租賃固定資產的費用,能夠進行積累以擴大再生產的,不到十分之一。 三、手工業和交通運輸業中的勞動者 包括礦場在內的手工業以及交通運輸線上的勞動群眾,到乾嘉時期,已經是一支人數以百萬計的勞動大軍。 在手工業中,集中工人最多的是紡織、制茶、製鹽和銅鐵開採、冶煉這幾個行業。舉其大者而言,在棉織業中,蘇州踹布工匠,在十八世紀初期,總數將近兩萬。十九世紀初,廣東佛山的二千五百家織布工廠中,共有五萬手工業工人。絲織業中,蘇州的散處機匠,在十八世紀初期,人數在一萬以上。南京絲織業,在十九世紀初期,據說有緞機三萬張,每機即使用織工一人,也有三萬機匠。同一時期,廣東佛山「每年有一萬七千名男女童工從事織綢工作」。在制茶業中,十九世紀以前,福建甌寧一邑,從事制茶的勞動者,人以萬計。雲南普洱茶區,「入山作茶者數十萬人」。在製鹽業中,四川井鹽的勞動者,在十九世紀初,單是井工一項,估計近二十萬人。從事海鹽生產的勞動者,為數更多。以淮鹽而論,在十八世紀中期,參加製鹽以及捆鹽等輔助勞動的人,估計在五十萬以上。在銅、鐵冶煉業中,雲南銅礦在十八世紀中期,一個礦區的人數,可以達到數萬、十數萬乃至數十萬。廣東在十八世紀初期,單是從事煤、鐵采冶的「傭工者」,就不下數萬人。此外,在製糖、制瓷、造紙、木材加工和鐵器鑄造等業中,也集中了不少手工業勞動者。漢口的鐵行,在十八世紀末,有鐵匠五千人,而在此以前一個世紀,佛山炒鐵爐房中的勞動者,就已達到數千。廣西容縣的紙篷,「工匠動以千計」。陝西終南山區,有數以萬計的勞動者,分散在紙廠、木廠和其它各種工場中。景德鎮瓷窯,在十八世紀中期,窯工至少在三千以上。製糖業如四川內江糖房,「平日聚夫力作,家輒數十百人」。這種糖房,又分散在廣大農村,則力作者之多,是可以想見的。 在交通運輸線上,也集中了大批的勞動群眾。在內河航行中,單是漕運線上的運丁、水手、舵工、縴夫,為數就在十五萬以上。民間運輸,為數更多。江南滸墅,地當南北通衢,商船往來以千計。長江上游水運中心的重慶,每年聚散的縴夫達十餘萬。海禁開放以後,沿海和遠洋又有所發展。每年從事運輸的船隻,為數三、五千不等,或者更多。每船所用水手,一般在二十人以上。整個從事海運的勞動者,當在十萬以上。 陸路運輸線上的勞動者,具體數目難以估計。但其範圍之廣,人數之多,倍蓰於水運,是可以肯定的。 勞動者的流動,也具有一定的規模。本章第一節已從農業僱傭勞動的角度,提到破產農民的流動。事實上,成為勞動僱工的,並不是被剝奪了生產資料的農民的全部,其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逃亡進入城市,或者移入其它地區,從事各種「徒手求食」的工作。手工工場或作坊、礦場、鹽場、山場以及交通運輸各業,是這些「徒手」的人「求食」的主要所在。 流到城市的勞動者,相當大的一部分成為手工業工人。蘇州踹布坊的踹匠,「皆系外來單身遊民」。景德鎮瓷窯的工匠人夫,大多是所謂「四方無籍游徒」。「京師刻木之匠,江寧南鄉人居其大半」,這是勞動者由南向北的流動。昆明銅器作坊,各種銅器「皆江寧匠造之」,這是勞動者由北向南的流動。可見流動範圍是相當廣泛的。 向城市以外的礦場、鹽場和山場的流動,更引人注目。在礦場中,雲南銅礦,從開採到冶煉所需礦工,「近在土民,遠及黔粵」。「凡川、湖、兩粵力作功苦之人,皆來此以求生活」。廣東鐵礦中,有福建上杭等縣遊民「成群越境前來,分布各處山洞,刨寮住紮」。四川各礦砂丁,成千累萬,皆為「無室可居,無田可耕」的乏產貧民。 在鹽場中,四川井鹽中,汲井、燒灶的勞動者,多系來自雲南、貴州、陝西、甘肅等省的「無業窮民」。兩淮鹽場的灶丁,不斷有流亡遷徙。那些被官方誣衊為「匪類」的鹽場勞動者,不少是外來的流民。 山場更是流民的集中地。那些失去土地的農民,有的在深山中進行新的開墾,有的則成為山場中各類手工工場的僱工。在福建甌寧茶山的制茶工場中,被稱為「碧豎」的茶工,率皆「無籍遊民」。山僻中的茶場,外來的「客氓」,是主要的受僱者。延平、建寧、邵武三府各縣,「山深地僻,箐密林深」,造紙「廠戶繁多」,這些紙廠的傭工,十之七八,是來自江西、廣東以及本省汀、漳一帶的「無業游民」。在陝西終南山區的紙廠區,來自山西、湖廣、四川等省的農民,或者「砍竹作捆,赴廠售賣」,或者直接進廠作工。這個地區以及四川西部山區的木廠,僱工「多系外省游手之人,無家屬之相系」。 至於水陸運輸線上的廣大勞動者,更是富有很大的流動性。這些生活在底層的人,大都是「無田可耕,無本可賈」,靠「代商舁貨,風雨無休」來維持半流浪的生活。 勞動者的流動,說明國內市場的一個方面,即勞動力市場,已開始處於萌芽狀態。這種農業勞動人口向非農業勞動人口的流動,雖然還不是大量的、持久的,但是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它已經帶有新的性質,成為資本主義萌芽的必要組成部分。 四、城市和商品市場 商品市場的擴大和工商業的發展,有密切的聯繫。城市是商品市場的中心。從這個角度看,城市的發展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工商業的發展變化。 清代城市的發展有兩個方面,一是舊城市的發展,一是新城市的興起。 舊有城市由於歷史、地理條件的變化,有的得到比較迅速的發展。上海的商業地位,在清代以前,不及蘇州。但是進入清代,特別是開放海禁以後,上海商業發展的速度,大大超過蘇州。當時上海是南北沿海貿易的樞紐,聚集於上海的沙船,經常有三千五六百號。豆、米、南貨等行業,都有很大的發展。由於款項進出之浩大,金融調度之頻繁,上海錢莊在十八世紀初開始出現,至十八世紀末,已達百家以上。南京自明都北遷後,工商業隨之衰落,原來著名的坊市如織錦坊、顏料坊、氈匠坊等,到明代末年,「皆空名,無復有居肆與貿易」。進入清朝以後,南京工商各業逐步恢復和發展,至十八世紀中葉,單是絲織一項,就有織緞和與其相關行業如絲行、紙房、機店、梭店、簆店,范子行、挑花行、拽花行等興起。天津在明代遷都北京以後,由於漕運,才逐漸成為北方一重要城市。但是,作為漕運要道,一直到清代初年,它的地位,還趕不上接近通州的河西務。到了十八世紀末,天津已成為一個擁有七十萬人口的城市。「河面擠滿了各種船隻」,沿河兩岸伸展一眼望不盡的市鎮、工場和堆棧。百餘年間,有了顯著的發展。漢口在清代是淮鹽的銷售中心,當川、湘糧食運銷江浙的要衝,同時又是木材、花布、藥材的集散地。當時人們形容這裡「帆檣滿江,商賈畢集」,「人煙數十里,賈戶數千家」。沒有商業的巨大的發展,不可能引起人們這樣的注意。清朝對外貿易唯一口岸的廣州,在十八世紀初,城內有居民九十萬,郊區有居民三十萬。珠江上的帆船,經常有五千隻之多。沒有商業的巨大發展,也不可能出現這樣的規模。 新興城市的興起,又可以分為內地和邊區兩個方面。 在內地,不少小的聚落,發展成為大的市鎮。江蘇吳江的盛澤,在明初不過是一個居民僅五、六十家的村落,清初也還只是一個「日中為市」的小市集。到了乾隆年間,由於絲織業的發展,吳江所產吳綾,皆聚於盛澤鎮,於是「富商大賈數千里,輦萬金來買者,摩肩連袂」,儼然如一都會。前後一百年,就經歷了這樣大的變化。在運河線上,一些閘口成了繁榮的集市。十九世紀初期,這裡的張秋閘,「夾河為城,西半城乃商賈所聚,土產氈貨為天下甲」。安山閘「臨河多樓」,是一個「糧食碼頭」。靳家口閘「夾岸皆有市,各長二、三里」。袁家口閘,「居民三千戶,通商賈百貨」。從張秋閘到袁家口閘,不過八十五里,其間連續出現這樣大的城鎮集市,這是不見於以前的記載的。 邊遠地區城市的興起,在加強民族之間的貿易上,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如新疆的莎車,常有內地山、陝、江、浙之人,販貨其地。有些城市,不但發展了商業,而且還發展了工業。如歸化城,在十八世紀初期,不但「商賈農工趨赴貿易」,而且還在那裡造作油酒煙斤。 城市的發展,標誌著商品市場的發展。通都大邑之間的商品流通,前面提到的上海、天津、漢口、廣州等地的情況,已經足以說明。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偏僻地區的產品,也有意想不到的廣闊銷場。貴州遵義出產的土布,「西走蜀之重慶、瀘、敘,南走威寧、平遠,極於金川。」它所出產的繭綢,遠銷秦、晉、閩、粵和中州地區。陝西終南山區所產木材,「遠及晉、豫」,而所產紙張,「駝負秦、隴」。景德鎮的瓷器,是「器成天下走」。地位遠不如景德鎮的廣東石灣,所產的陶器,也行銷於天下。「佛山之冶遍天下」。地位遠不如佛山的山東章邱,所產的鐵器,也「散行奉天、直隸、山西、河南、江南數省」。當然,石灣之於景德鎮,章邱之於佛山,固然有所不及,但從全國範圍來說,仍然是比較知名的手工業城鎮。至於那些更不知名的地方,它們的產品擁有相應的銷售市場,乃是完全可以肯定的。 五、工商業發展的估計 清代工商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某些工礦業的生產技術,較明代有所發展,生產工具有不同程度的進步與革新。如造紙的技術和設備,在清代都有所提高。明代用帶鹼性的植物灰汁煮料,清代則改為直接用鹼水煮料。明代煮料所用的楻桶,直徑只有四尺多,清代則擴大為底徑九尺,口徑七尺,容量增加一倍以上。明代烤紙所用的焙牆,用土磚砌成,清代則改用竹片,培以灰泥,比較易於傳熱。由於生產技術和設備的改進,所以生產周期大大縮短。從備料到成紙,明代至少需時一百二十天,清代縮短為三十九天左右。這當然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冶鐵生產技術,也有改進的跡象。就現在所知,在十七世紀的廣東和十八世紀的陝西終南山區,曾出現過高達一丈七、八尺的高爐。廣東的高爐,每座出鐵量,年達八十至九十萬斤。這比明代著名的遵化鐵爐,似乎前進了一步。江西景德鎮的瓷窯,比明代普遍加大,技術也有改進。江蘇棉織業中所用的布機,也有了改進與革新。過去普遍使用的勞動強度大、速度低的腰機,在某些地區逐漸被淘汰。凡此都說明清代手工業的生產技術,在向前發展。 某次,某些行業的產銷,也有所發展。根據《清實錄》的記載:全國銷茶量,在一六八五至一七二五年中,由十五萬八千引增加到四十九萬六千引,四十年間,增加了兩倍。全國銷鹽量,在一六五三至一七三三年中,由三百七十六萬二千引增加到五百二十三萬四千引,八十年間,增加了近百分之四十。其中四川井鹽井眼數,在一六八五至一八一二年中,由一千一百八十二個增加到九千六百二十九個,一百二十七年間,增加了七倍。產量在一七三一至一八一二年中,由九二,二七八,○○○斤增加到三二三,五一○,○○○斤,八十年間,增加了兩倍多。全國在采各種礦廠數,在一六七○到一八○○年中,由九個增加到二百九十五個,一百三十年間,增加了三十二倍。全國遠洋帆船數,在一五九七至一八二○年中,由一百三十七隻增加到二百九十五隻,二百二十三年間,增加了一倍多。此外,全國產糖的一個重要地區台灣,蔗車數目,在一六八四至一七六○年中,由七十五張增加到三百八十張,七十六年間,增加了四倍。全國瓷器生產中心景德鎮,在明代年產量平均為十八萬擔,到了清代,平均年產量為二十萬擔,增加了百分之十一。 再次,某些產品的出口,也有比較迅速的發展。如絲、茶出口,在一七四一至一八三一的九十年中,絲由二百六十八擔上升為八千五百六十擔,增加了近三十倍;茶由五七,七四五擔上升到三四五,三六四擔,增加了八倍。南京土布出口,開始於十八世紀三十年代,最初不過萬匹,其後迅速增加,至十九世紀初年,一度達到三百三十六萬匹的高峰。 以上都是生產有所發展的一些部門,並不是所有的生產都有發展。就是在有所發展的部門中,發展的迅速也並不一致,有的比較迅速,有的比較緩慢。即使發展比較迅速,也往往不能持久,有所發展,又出現停滯和衰落。 以礦業中的銅礦為例,十七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雲南就成為清代銅斤的重要產區。在滇銅開採的初期,曾經有一個繁榮的局面。在最初的二十年中,產量增加了二十倍以上。但是,繁榮轉瞬即逝,進入十八世紀,在清王朝殘酷壓榨之下,滇銅生產即不斷遭受到嚴重的打擊。一七○五年,雲南全省共有十七處礦廠,其後十八年內,報開的新廠,只有一處,而在采各廠,不少是「荊棘叢生,闃然不見一人的」。一七四○年,全省產量達到一千○二十八萬六千斤,到了一八一○年,卻仍然停留在一千○五十七萬五千斤的水平上。這七十年中,雖然有個別年分產量達到過一千四百萬斤,但基本上是一個停滯的局面。 在紡織業中,有些地方也出現類似的情況。傳統的絲織業中心——蘇州,在明代末年,從事絲織的手工業者,大約有數千人。清初「機工星散,機戶凋零」。但是,很快就得到恢復和發展。一七四○年間,這裡已經是「比戶習積,不啻萬家」。但是好景不長,在官府的控制和榨取之下,那些「向時頗樂業」的機戶,往往陷入「補苴無術」的失業狀態。一八○四年,失業的織工中,甚至發生投水自戕的慘劇。一八三九年,停工待濟的機匠,一時竟達三千六百餘口。出於同樣的原因,蘇州的棉織業,在同一時期,也遭到同樣的命運。從十八世紀七十年代末到十九世紀二十年代末,和手織業者有密切聯繫的蘇州布商,由二百多家下降到僅存八戶。 在其他一些絲業城鎮中,也出現這樣的情況。南京絲織業,在其繁榮時期,「業此者不下千數百家」。後來「屢經荒歉,貿易日就消滅」。到了十九世紀初年,「機房大壞,失業尤多」。三十年代以後,連年大水成災,綢緞鋪戶,「十閉其七」。浙江的傳統絲業市鎮濮院,十八世紀時,煙火萬家,織作綢絹者,「十室而九」。到了十九世紀二十年代以後,綢布漸移於江蘇之盛澤鎮,這裡便衰息下去,成為一個默默無聞的地方。 這種一起一落的情況,不僅出現之於手工業城鎮,同時也出現於一般商業城鎮中。常常一方面有新興商業城鎮的繁榮,另一方面是傳統商業城鎮的衰落。 江南滸墅在運河為南北交通要道時,地當南北通衢,為「十四省貨物輻輳之所」。可是到了十九世紀初期,商業一落千丈,以至歷年關稅短絀,「竟有積重難返之勢」。其所以如此,乃因十九世紀初期南北貨物交流,海運逐漸代替了河運。一八二四年管理關務的延隆說:「內河紆遠,經歷重關」,而海運「止納一關之稅,可以揚帆直達」,不但「省費數倍」,亦且「勞逸懸殊」。延隆所說的「止納一關之稅」,指的是上海,也就是說,上海商業的繁榮,至少有一部分是以滸墅的衰落為代價的。事實上,像這樣的情況,不僅可以出現於上海與滸墅之間,而且也出現於上海與運河線上一系列傳統商業城市之間。 清代工商業有發展的一面,也有衰落停滯的一面。在發展之中,有的十分緩慢;有的雖然比較迅速,又往往不能持久。這是因為在發展的道路上,出現了種種的障礙。主要是地主階級專政的國家對工商業的限制和掠奪,以及封建行會對工商業的束縛和控制。 (二)清王朝與工商業 清初至嘉慶時期,清王朝對於工商業,基本上採取「重農抑商」,即所謂「崇本抑末」的態度。但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對工商業的限制,不能不發生一些變化。 一、清王朝的工商業政策 清王朝制訂的工商業政策,是以維護和鞏固封建統治為出發點的。發展工商業,如果不利於清王朝的統治,則往往被認為「好貨」,「貪利」而加以摒棄。因此,清王朝的許多工商業政策如果單從經濟上觀察,往往不可理解,但從鞏固清王朝的統治秩序上來考察,又自有其政治需要。內地銅礦,本州本縣的人可以自由開採,外州外縣的人就不准越境開採。同是開採浙江鐵礦,溫、處兩屬就可以開採,寧、台兩屬就不許開採。同是茶葉運銷,由上海北運天津就可以經由海運,由上海南運廣州則不許經由海運。下海船隻,單桅的就准許出海,雙桅以上的就不許出海,等等。單純從經濟上考察,是講不通的。因為開採銅礦也好,鐵礦也好,都需要大量的資本和勞動力,都需要外來的支援。經濟需要的是越境開採,而不是禁止越境開採;是四處開採,而不是一兩處開採。茶葉從上海經由海運到廣州,比由內陸翻山越嶺到廣州,時間和運費都有很大的節省,要擴大茶葉銷路,需要的是鼓勵海運而不是限制海運。至於雙桅以上的大船,載重量大,航行迅速,要發展海運,需要的是鼓勵而不是限制。所有這些,清王朝統治階級不是不知道。但它卻有更重要的考慮。在清王朝統治者看來,礦場是「聚眾藏奸」的危險地區,上海以南的海面是外夷和姦商相互串通的危險水域,雙桅以上的大船,是「桅高篷大,利於走風」,最易偷漏的危險船隻。所以,這些都需要加以禁止或者限制,叫做「防患於未然」。 在清王朝的工商業政策中,這種「防患於未然」的措施,是大量的、系統的和周密的。 清王朝對所有礦場,不但在未開之先立下許多限制,而且對已開之礦,還採取了一系列的防範措施。 首先,礦工在進廠之前,必須取具地鄰的保結。乾隆五年(一七四○)規定,礦商「僱傭人夫,必須用本籍之人,取具地鄰等各結,無許外方人等充冒,致生事端」。 其次,他們進廠之時,還要彼此向廠官連環互保,保證不「滋生事端」。乾隆十九年(一七五四)規定:「凡各商名下夥計、伙房、碉頭、礦夫人等,俱令本商取具連環互保,造報廠官」。 第三,進廠以後,還要把他們的姓名、籍貫、年齡、相貌等等,統統造冊,以備查考。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規定:礦商應將「經管各丁匠姓名、年貌、籍貫⋯⋯,造冊通報查考」。 礦工每人發給腰牌一個,憑牌進廠。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三年都規定:礦工俱「各給腰牌為驗」,「腰牌上印烙丁匠字樣」,以便隨時稽查。 在根據腰牌稽查之外,還要在每十名丁匠中立一頭目,統率管理。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五年都規定:「丁匠十人應選擇匠頭一人管理,庶不致混雜生事」。 這樣嚴密的防範,並不限於礦場。鹽場、漁場和其他出海船隻,也不例外。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規定:「鹽場井灶,另編牌甲,所僱工人,隨灶戶填注,即令約束,責成場員督查」。而在此以前三十年,就規定「商漁船隻,造船時呈報州縣官,查取澳甲、戶族、里長、鄰佑保結,方准成造。完日報官,親驗給照,開明在船人年貌、籍貫」,「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給予腰牌,開明姓名、年貌、籍貫。」「船隻出洋,十船編為一甲,取具連環保結,一船為非,余船並坐」。 即使是手工作坊,只要聚眾較多,也莫不嚴加控制。蘇州的踹坊,原來就有坊總的設置。雍正九年(一七三一),又在坊總之外,另設甲長,互相稽查。 凡是勞動者聚集的地方,官府都本能地視之為「藏奸」淵藪,防範、約束和壓制的措施,都隨之而至。 但是,阻礙經濟發展的政治權力,並不能堵塞經濟發展的道路。儘管清王朝對工商業的發展,採取種種限制措施,但是在經濟發展的進程中,這些限制,卻不能不呈現逐步鬆弛的趨勢。 在城市手工業中,南京絲織業的機戶,在十八世紀以前,每戶控制的機張數目,還受到清王朝的嚴格限制。但是,這種限制,在十八世紀初年,終於取消。從此以後,「有力者暢所欲為」。到了十八世紀中期以後,民間絲織業擁有的機張,達三萬以上,成為「秣陵巨業」。可見,限制一經突破,隨之而來的,便是比較迅速的發展。 城市以外的手工業,也是這樣。陝西終南山區,在十八世紀末期,出現了數以百計的木廠、紙工和鐵廠。這個封山達五百年的深山老林,一朝開禁,便吸引了來自四川、湖北等省商人的投資。儘管嘉慶帝開放山禁的本意,只是在「綏輯流民」,但對這些木廠、紙廠、鐵廠乃至一丈七、八尺的高爐的出現,事實上並未禁止,而且也無法禁止。因為不准開廠,就要添數十萬無業游民,而這是當時實力受到削弱的封建政府所畏懼的。不僅終南山一地如此,各省采木業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突破清王朝限制的結果。例如山西穆納山產木山場,本來久經封閉,到了十八世紀後半期,就改為「招商開採,設口稽查」。原因是,這裡已經有人違禁開採,如果不弛禁,他們就會「滋擾」地方。 對礦業投資的限制,也在發生變化。 清朝統治者對礦業的限制,初看起來,時松時緊,若無軌跡可尋。康熙帝在四十三年(一七○四)時說:「開採之事,甚無益於地方。嗣後有請開採者,悉不准行。」五十二年(一七一三),換了口氣說:「天地間自然之利,當與民共之,不當以無用棄之,要在地方官處理得宜,不致生事耳。」看來限制已有所放寬。雍正元年(一七二七),又停止貴州所有銅礦的開採。第二年,又嚴禁廣東開礦,特別是招商開廠,「斷不可行」。第三年,對江西開礦,又模稜兩可,說什麼「當開則不得因循,當禁則不宜依違」。過了兩年,湖南開礦,又嚴加禁止。乾隆、嘉慶時,或先開後禁,或此禁彼開,反反覆覆,似乎並無定策。 事實上,清王朝對一地一礦的開採或封禁,都有其具體的條件和原因。前述同一浙江鐵礦,溫、處之所以可開,寧、台之所以必禁,就是由於一在內地,一在濱海。前者易於駕馭,後者難於控制。但是,在全國範圍內,清王朝對採礦的限制,是在逐漸鬆弛的。這從開採礦場本身的變動,可以看得十分清楚。從在採礦場的數目看,在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以前,全國每年在采各種礦,沒有超過十個。過了二十年以後,每年在採礦場,就超過了三十個。再過二十年,達到七十個。雍正六年(一七二八),首次超過一百個。乾隆八年(一七四三),進而超過二百。至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突破三百之數。以後即經常在三百左右變動。這二百多年中,清王朝也曾停閉了將近八百三十個礦場,但其中有的固然是出自清廷的禁令,有的則是出自礦商的請求。那些以「銅老山荒」為名而停止開採的礦場,與其說是由於清廷的封禁,毋寧說是在開採的過程中,廠商不勝官府的勒索誅求。而這種情形,是越到後期越趨顯著。 可見,在清王朝的工商業政策中,既反映了封建政權對工商業的限制,也反映了工商業的發展對這些限制的突破的要求。這種限制和反限制,實際上是一種新的性質的階級鬥爭。 二、工商業中的官商關係 工商業中的官商關係,在清王朝工商業政策的支配下,表現得相當複雜。概括地說,官之於商,是在限制的前提下,進行大量的榨取。它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工商業中,有許多是以官辦的形式出現的。江南的江寧、蘇州和杭州三織造局,景德鎮的御窯廠和京師以及各省的鑄錢局,就是這樣一些企業。官辦工商業本身的經營,就是對民間工商業和小生產者的一種榨取。最明顯的是錢幣的鑄造。 錢幣鑄造是貨幣發行而不是商品生產,原不存在利潤的問題。但是,恰恰是在貨幣的鑄造中,清王朝從中央到地方,都以「鑄息」的形式,攫取了大量的利潤。鑄錢局的鑄息,在當時被稱之為「生財之大道」。鑄造錢幣的機構,有屬於戶部的寶泉局和屬於工部的寶源局,各省也有地方的鑄錢局。清初,清廷兩鑄錢局共有爐九十一座。各省、鎮設局開鑄者,有十四處,鑄錢爐多至千座。據《清實錄》的記載,這些大小鑄錢局,每年所鑄銅錢,多的達到二十多億文。無論是朝廷或地方的鑄錢局,都獲得大量的鑄息。以鑄息和鑄錢工本相比較,京局鑄息約當鑄本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九到二十八,各省鑄局有的高達百分之三十一點二。進入十八世紀以後,在京局鑄息下降到幾乎無利可得之時,銅礦產地的雲南各鑄錢局,鑄息卻一再提高。在雍正元年(一七二三)至乾隆四十一年(一七七六)的半個多世紀中,雲南鑄錢局的鑄息,最低也能維持百分之二十六點八的水平,最高可以達到鑄本的百分之五十八點三。這樣的鑄息,比高利貸的利息還要高。 雲南鑄錢局之所以能夠獲得這樣優厚的鑄息,是清王朝榨取雲南民辦銅礦的直接結果。從十八世紀初年開始,雲南所有民營銅礦生產的銅斤,除了納稅百分之二十以外,下余的百分之八十,全部歸官廳收買,謂之官銅。官銅的價格,大大低於市價,也就是說,鑄錢局所用的原料——銅斤——的成本,按銀價計算,大大低於市場價格,而所生產的產品——銅錢,卻按銀銅的市場比價計值。高昂鑄息的產生,秘奧就在這裡。 這種壓價採買原料的做法,幾乎存在於所有的官營企業中。在專門供給宮廷緞匹的江南三織造局中,所用絲斤,名義上是按照市場價格向絲商採購,而且還規定了一個增加價格的幅度,以適應市場價格的波動。如果市場價格超過了這幅度,還有所謂由「織造官賠補」的辦法。似乎要徹底杜絕壓價收購的現象。實際上,這些規定並不起任何作用。在有價格記載的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上用」經絲的最高收購價格,每兩合白銀九分八厘;官用經絲的最高收購價格,每兩合白銀八分七厘;而市場價格則分別為一錢三分五和一錢二。「計比銷價,每兩貴至三分六、七厘」。至於織造官賠補之說,純粹是欺騙。實際是織造官用種種盤剝方法取償於民,最後完全落在蠶絲直接生產者的身上。 第二,在官營手工業中,還有一種委託經營的制度。這也是官府對民間手工業的一種榨取方式。在景德鎮的官窯和民窯之間,流行一種承襲明制的「官搭民燒」法。官辦的御窖廠只做瓷坯,然後搭燒於民窯,付給燒費。這種辦法,看起來是「照數給值,無役派賠累」,實際上民窯的負擔,並不減於役派。因為「凡搭坯入其窯,必陶成皆青品,有苦窳不青器,則另償包燒者」。由於進御瓷器挑選嚴格,這就使御廠得以瓷色不純為藉口,用勒索賠償的方式,向民窯進行無休止的盤剝。 絲織業中,清王朝榨取民間機戶的辦法,主要是以「領機給帖」的形式,控制和剝削機戶。在這種制度下,織機為官局所有,機戶通過領機對織局承擔義務。遇有織造任務時,由機戶負責向織局領取原料、雇覓織匠、進局織造,然後領取工銀,按月經手發給所僱工匠。此外,在絲斤整染加工方面,還有所謂承值當差的辦法。在這種形式下,承值的手工業者,一般不在織局內服役,而是採取包乾的辦法,在局外進行整染加工。無論哪一種形式,都是要民戶替官局當差。官局名義上雖也給報酬,但其中的剝削十分嚴重。常常是「機戶以織作輸官,時或不足,至負官債」。前面提到的蘇州絲織業在十九世紀初期的蕭條,主要是由於織造局種種盤剝榨取所造成的。 第三,清王朝對民間工商業的控制和榨取,還通過所謂發放工本、官買官賣的辦法。這在礦業、鹽業、林業和對外貿易中,都有所施行。在礦業中,雲南銅礦在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實行的放本收銅,要算是最早的事例。在這種制度之下,礦民入山,官廳發給工本,及煎煉成銅,除抽課外,下余銅斤全部讓官廳收買,並從銅價中扣還工本。私自出賣銅斤,是犯法行為,一經查獲,其銅入官,其人罰役。在鹽業中,清初在雲南井鹽中實行的辦法,也是官給薪本,官收官賣。不同的是,包括灶戶役食成本在內的煎鹽成本,在鹽價中扣除以後,其餘銀額全為正課。在林業中,清初工部以各處營建需用大量木材,也一度實行招商預給工本,設廠采木的辦法。同樣,在對外貿易中,清初由於鑄幣的需要,內務府也曾採用「先帑後銅」的辦法,招徠商人赴日本採購洋銅。 官放工本,顯然是一付誘餌。它要達到的目的,是官買官賣,亦即賤價勒買,高價派銷,求得最大的榨取。如前所述,雲南銅礦在實行放本收銅以後,礦民不堪壓榨剝削,生產一落千丈。同樣,雲南井鹽在官府專賣時期,對於灶戶則大戥稱收,對小販則小稱短給。灶戶因成本無著,則煎鹽摻合泥沙;官府因官鹽滯銷,則勒令按戶壓派。受害的是小生產者和消費者。 在發放工本的對象中,除了小生產者以外,也有大商人。上述采木業和洋銅貿易中,由工部和內務府招徠的商人,就屬於這一類。他們都是和官府關係非常密切、具有特殊身分和權勢的官商。他們和官府通過發放工本,互相勾結利用,排斥中小商人,對工商業的正常發展,同樣發生阻撓的作用。 此外,還有不須通過官放工本,而直接進行收購的壟斷和榨取的。雲南的茶業,向來是商民「坐放收發」。雍正七年(一七二九),總督鄂爾泰以商民盤剝生事為由,改由官府收發,官府設總茶店于思茅,所有茶戶必須將茶葉盡數運至總店,領給價值。原來的新舊商民,悉行驅逐,「逗留復入者,具枷責押回」;「私相買賣者,罪之」。商民固然不再「盤剝生事」,但茶戶所受的盤剝並未取消,而是由封建國家取代了。 第四,清王朝在工商業中利用專商制度,對一般中小工商業者進行榨取和排斥。 以官府和大商人相互利用,犧牲中小工商業者的利益而建立起來的專商制,在許多行業中都有所體現。 在對外貿易方面,順治和康熙初期,廣州、福州經營對外貿易的商人都是有勢力的大商人。「他們都靠這一個或那一個高級官吏,維持他們的地位,小商人顯然不敢和他們競爭」。康熙中期,廣州、寧波、廈門還出現向朝廷納貢的所謂「皇商」,他們一來,「本地商人就嚇得不敢再出面做生意」。康熙末期以後,在西方商人勢力集中的廣州,所有對外貿易,完全操於行商之手,主要進出口商品,全部由行商經營,禁止行外散商參加。在上述中國對日本的洋銅貿易中,乾隆初期出現了為數不多的所謂額商,他們自願先銅後帑,不但不要先領帑本,而且願意代償原有官商的舊欠,條件是其他商人辦銅,必悉附額商名下。顯然,他們是擁有厚資的大商人,對他們說來,壟斷權的獲得比官本的領取重要得多。 同樣,在食鹽的運銷方面,有些重要鹽區(如淮鹽)有所謂總商的設置。散商如果不附在一個總商名下,根本不能行鹽。而僥倖得以行鹽的散商,也得承受總商的擺布。行鹽遲早,唯總商是聽;攤派多寡,也唯總商是命。甚至在一些不甚引人注意的行業如上述采木業中,也有類似的情況。那些由工部招來的商人,都是和官府關係非常密切、極有權勢的官商,對於他們所承辦的業務,別人是不能染指的。當然,他們的這些優惠待遇,只有在填滿官吏私囊的條件下,才能得到。 (三)行會與工商業 行會是封建社會工商業的一種組織形式。中國行會組織的雛型,在隋唐時期就已經開始出現。經過一千多年的發展演變,進入封建末期的清王朝,行會組織已普遍存在於大小工商業城市以至農村集鎮。清王朝統治時期,它又經歷了一些變化。 一、各地行會概況 清代行會組織,在全國普遍存在。在傳統的工商業城市中,商業和手工業的各行各業,幾乎都有行會。大城市如蘇州、杭州、寧波、漢口、廣州、上海和北京等地,行會組織有相當強大的實力。蘇州的手工業和商業行會,至少有一百六十多個。杭州的各種手工業行會組織,在清代以前,就已有自己獨立的行規。所謂「三百六十行,各有市語」。入清以後,有些行會組織還加以「拓新」。寧波在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之交,商業行會已經十分強大。行會商人在經營對外貿易方面,經常採取聯合行動。漢口在同一時期,鹽、當、米、木、花、布、藥材各行,以及在漢口經商的雲、貴、川、陝、粵、西、湖南等省商人,均各有自己的行會組織,即所謂「商有商總,客有客長,皆能經理各行、各省之事」。廣州在十九世紀初期,每一種職業,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彼此劃分的行業,各有其本行的規章慣例」。上海在同一時期,單是各地商民在這裡建立的行會會館,就有十三處。北京的工商會館,在清代前期也有近四十處之多。有些中等城市,也有相當完整的行會組織。如長江中游的沙市,運河線上的臨清、濟寧,都有專門的行業街道。沙市在明末清初已「列巷九十九條,每行占一巷」。臨清、濟寧也都有專行的行街道和獨立的行規。內地小城市和邊遠地區的城市中,出現行會組織的,也相當普遍。四川漢州(今廣漢)各行各業,「入鋪出鋪,各有禮儀」。大足縣中,繅絲、瓦木、染色、成衣等業,都有行會。地處塞外的歸化城,在十八世紀初,工商各業已形成十二行,各行各業都有定名為「社」的行會組織。集鎮亦復如此。大的手工業集鎮如江西的景德鎮,廣東的佛山鎮和江蘇的盛澤鎮,都有悠久的行會歷史。一般農村集鎮中,也不乏行會存在的跡象。在安徽、四川的一些小集鎮中,行會壁壘森嚴,不下於城市。在廣東,甚至在農村中,也有會館的設置。 從清初至嘉慶,行會組織有繼續發展的趨勢。在蘇州行會組織的會館或公所中,已知其創建年代的,有機業公所等三十九所。其中創建於清朝以前的只有三所,創建於道光以後的有九所,其餘二十七所,均為康、雍、乾、嘉四朝和道光初年所創立。上海行會中,實力很大的商船會館和海州幫商的高寶會館,也都是清朝初年創立的。這些會館或公所的創建時間,不一定就是行會的成立時間,有些行會的成立,可能早於會館或公所的創建,甚至會早得很多。但是大批會館或公所的創建,說明行會的力量,在有清一代有所發展。 清代行會組織在工商業中保持著強大的影響。在現存的一些手工業行會規條中可以看出,從清初到嘉慶時,行會關於學徒、幫工的限制,非行會手工業者的排斥,產品價格、工資水平的統一和原料分配、銷售市場的限制等等,都有十分嚴密的規定。一直到道光年間,許多行會在排斥非行會手工業者方面,仍然規定外來客師新開店鋪,須出牌費「入公」;在限制學徒和幫工方面,仍然規定客師「不得矇混濫請」,學徒「出一進一」,「不能擅帶」;在統一工資水平方面,規定不許「低價包外」,「徇情受用」;在統一產品價格方面,規定「同行公議」,「不准高抬,亦不許減價發賣」;在原料的分配方面,規定「公分派買」,「不許添減上下」;在銷售市場的限制方面,規定「新開鋪面,不得對門左右隔壁開設」,也「不准挑擔上街發賣」。所有這些,說明清代行會對城市工商業,保持著相當完整和嚴密的控制。 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一方面引起勞動分工的增長,一方面也引起行會數目的增加。原來屬於一個行業的行會,現在分裂為幾個行會。彼此之間,存在著嚴格的分工限制。這在手工業行會中,表現得最為明顯。江西景德鎮的陶瓷業中,就劃分眾多的小行業,分別組成自己的行會。各行之間,「主顧有定,不得亂召」。在蘇州的絲織業中,「機張須用泛頭,有結綜掏泛一業,練絲有槌絲一業,接經有■經接頭一業,織花緞有上花一業」。均系「各歸主顧,不得紊亂攙奪」。有的行業,產與銷都是「各歸各業」。如蘇州線業中,張金業不得兼營金線業,金線業亦不得兼營張金業。各分界限,涇渭分明。這說明在行會制度的條件下,分工的發展和生產的專業化,沒有改變手工業的小規模性質,也沒有促進行業之間的自由競爭,而只是促使相近行業分成眾多的行幫組織,進一步造成城市工商各業彼此之間的對立和隔離狀態。 二、行會組織的若干變化 清代的行會組織中,一方面有要求鞏固和強化這個組織的勢力,另一方面,又同時存在著要求衝破行會限制的力量。這種力量的增長,必然引起行會組織的某些變化。它對當時工商業中新的生產關係的萌芽,發生一定的聯繫和影響。 反對行會限制的力量,來自工商業者本身。行會工商業者的小生產者地位,雖然是穩固的,但在發展過程中,特別是在商品經濟發展的影響下,行會內部,並不排除分化。儘管行會對成員的經營,從生產過程到供銷環節,都採取平均原則進行限制,但是由於成員之間的資財能力,原來就有高下之分,在經營的過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有盈虧之別。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現象愈來愈趨顯著。那些在營業中居於優勢地位的行會成員,就必然有突破行規限制的要求。例如,南京絲織業中有行會組織,但行會已不能把當地絲織業的生產規模限制在固定的限額以內。這種情形,在十八世紀各地行會「重整行規」的頻繁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在蘇州,至少從十八世紀三十年代開始,許多手工業行會的行規,被說成是「行之已久,漸就廢弛」,以致發生亂行事件,要求整頓。在長沙,從十八世紀六十年代至十九世紀三十年代,有不少手工業行會進行重整行規,其中有的在這五十多年中,連續三次進行整頓。某些新訂的行規中寫道:行規之所以紊亂,「皆由於同人不力於舊章所致」,今後「不得彼此搶奪」。這就清楚地表明行會中存在著競爭,甚至在行會中已經有人要求突破行會的限制,自由經營,不受行規約束。 農村的手工業行會,也有類似的情況。乾隆四十五年(一七八○)間,安徽屯溪鄉村編制竹扇的行會手工業者,合立了一個新的行規,其中寫道:「近日人心不一,圖貨出多,不顧美惡,⋯⋯甚至自挑出門,傷本賤賣」。因此整頓行規,「束心嚴禁」。很明顯,這個竹扇行會中的統治力量,也是乞靈於整頓行規,以制止日益增長的競爭。 競爭不僅來自城市和鄉村的手工業行會內部,同時也來自行會以外的城鄉手工業者。十八世紀中葉,在安徽地方官的報告中,就透露過鄉村行會以外的手工業者「攙奪城匠生意」,以致釀成命案的嚴重事件。這說明行會限制和反對行會限制的鬥爭,在行會與非行會者之間,也是十分尖銳的。 對於這一時期中來自行會內外要求突破行規限制的力量,不能作過高的估計。因為重整行規本身,就是行會勢力仍然沒有被衝垮的明證。也就是說,要求突破行規限制的力量,仍然沒有大到足以與封建行會勢力相抗衡的程度。但是,它是代表萌芽中新的生產關係的力量。它的發展,必然導致限制與反限制鬥爭的日趨激化。 其次,反對行會的控制,不但來自行會內外同業之間的競爭,而且還來自行會內部主匠之間的矛盾。在小生產的條件下,同屬於一個行會的僱主和幫工,他們的經濟地位的差別,原來並不十分顯著。僱主往往就是匠師,而今天的幫工,明天可以成為匠師。因此,他們之間的矛盾,原來也並不十分尖銳。這在蘇州絲織業行會的文獻中,有充分的反映。那些組織在絲織業行會中的機戶與機匠之間,彼此「原屬相需,各無異議」,是以「鋪匠相安」。但是到了十八世紀,這種「相安」的局面,卻愈來愈無法維持。 蘇州的絲織業組織,長期以來,採行十分嚴格的行會形式。不但生產經營活動,要受行會的控制,而且僱傭形式,也受行會的支配。機戶雇定機匠攬織,採行一種「常主」制,一經說定之後,不能更易。甚至各機房臨時補充勞動人手,短雇各種工匠,也是在「行頭」制的支配下進行的。工匠按工種各分地界,各種工匠的「叫找」,都有各自固定的地點,並各有行頭負責分遣。這說明蘇州絲織業的僱傭,是處在封建行會嚴格控制之下。但是這種嚴密的控制,到了十八世紀,就出現了裂痕。隨著同業之間競爭的不斷增長,主匠之間的矛盾,也日趨激化。機戶為了力圖使自己在生產和銷售上處於有利的地位,對生產技術較差的機匠,開始採取停雇或辭退攬織的措施。這樣,「匠有常主」一條,首先遭到破壞。那些為「主家所棄」的機匠,就以「聚眾叫歇」作為對抗的手段。為此,他們就必須在原來的行會之外,成立自己的組織——幫工行會。這種行動,自然受到機戶的極力反對,依靠官府的支持,機戶終於取得了「禁革機匠聚眾勒歇阻工」的保障。但是機匠對機戶的鬥爭,卻並未因此停止。從十八世紀三十年代官府禁止機匠聚眾歇工起,一直到十九世紀初年,蘇州絲織業的機匠,多次向機戶要求增加工價,稍有不遂,依舊以停工進行抵制。 行會中主匠的矛盾和鬥爭,在十八世紀以後,已經十分普遍。蘇州行會手工業工匠的叫歇停工,在絲織業之外,已經遍及踹布、染紙、冶坊、蠟燭、金箔、印書等業。江西景德鎮的制瓷業,在十八世紀的三、四十年代,各行內部的爭議,相當頻繁,同行罷工鬥爭,十分尖銳。「少有齟齬,動即知會同行罷工、罷市」。在罷工鬥爭中,許多行會的工匠,要求成立自己的組織。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蘇州踹匠曾「倡言欲作踹匠會館」。在遭到官府壓制以後,乃轉入「聚眾插盟」、「拜把約會」的秘密狀態。北京瓦木工人「凡屬徒工,皆有會館。其總會曰九皇,九皇誕日例得休假,名曰關工」。(枝巢子《舊京瑣記》卷九,市肆)景德鎮瓷工在罷工鬥爭中,被官方指為「知會同行」、「合黨成群」,看來也有工匠自己的組織。十九世紀以後,行會工匠組織,日益增加。南京、廣州等地的手工業行會中,出現了不少工匠自己的組織。南京絲織業的機匠,在道光二年(一八二二)曾有「各立會名、插盟結黨、私立公所」的行動。廣州附近地區,有些行業的工匠,也已開始建立自己的行會。佛山鎮的皮金、銅鑼、鐵鑽、鐵雜貨、錫箔各行工匠,在道光十七年(一八三七)聯合組成一個行會——西家堂,取名陶金會館。廣州絲織業的工匠,據說也曾自建一個與行東的行會——東家行相對抗的西家行。邊遠地區的城市,也出現了手工業工匠的組織。如在塞外的歸化,幾乎每一種手工業的工匠,都有自己的「社」,它們和作坊老闆的「社」,處於對抗的地位。 儘管行會工匠所進行的鬥爭受到官府的鎮壓,他們所建立的組織又受到官府的禁閉,但是鬥爭本身,標誌著行會內部的深刻分化。工匠的組織雖然也採取行會的名稱,不能完全擺脫舊有行會的影響,但是他們的目標,已經有了新的內容。而工匠的聯合行動,實際上是在打破行會的界限(如佛山鎮的陶金會館)。進一步的發展,必將是行會內部幫工和行東之間的「相依為命」的宗法關係,被相互對立的勞資關係所代替。這個變化的意義是不容忽視的,它說明新的生產關係,不僅萌芽於行會勢力所不及的行業和地區,而且也將在行會組織的內部出現。 (四)工商業中的資本主義萌芽 一、資本主義關係前提條件的準備 資本主義萌芽實質上是資本主義關係前提條件的準備。這個前提條件的創造過程,不外是勞動者與其勞動條件所有權相分離的過程。它一方把社會的生產資料轉化為資本,一方把原來占有生產資料的小生產者轉化為工資勞動者。 小生產者占有生產資料的被剝奪,是從產品的所有權開始的。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小生產者的生產目的,日益從自給自足轉向於出賣,從而他們的生產活動,也就日益依賴於市場,依賴於商人。日久月遠,商人就能夠把小生產者和他自己的關係固定起來。或者使他們專為自己生產,不再和別人發生買賣關係,或者通過放款預購,使他們用產品償還債務。前者商人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壓低小生產者產品的價格;後者則利用債務人的窮困,以更低的價格收購債務人的產品。無論哪一種場合,小生產者都不再能獨立支配自己的產品。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商人「最初是剝奪他們對生產物的所有」。 商人和小生產者的這種關係,普遍存在於清代的城鄉手工業中。在浙江烏程、桐鄉,「蠶畢時,各處大郡商客,投行收買」。江蘇吳江蠶絲上市之時,「富商大賈,數千里輦萬金來買者,摩肩連袂。」杭、嘉一帶蠶戶,在蠶絲上市之時,「間遇絲客未至,需用孔亟」,往往乞援於典當。可以想見繅絲業中小生產者對商人的依賴程度。在這種情況之下,收絲商人就有可能把這些個體手工繅絲業者固定起來,專為自己而生產。他們或者規定固定的交易場地,或者指定固定的代理人員,讓蠶戶按他們的指示行事。一旦他們開始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廣大的個體繅絲業者原有的獨立地位,便隨之動搖。 商人對小生產者的控制,決不到此為止。作為貨幣所有者,他必然還要通過放款預購,也就是通過高利貸,使小生產者進一步接受他的控制。商人和小生產者的這種關係,在清代的城市和鄉村中,也是極為普遍的現象。在廣東澄海的製糖業中,「邑之富商巨賈」,率先「放賬糖寮」,至期收貨。台灣的糖商,也是「糖斤未出,先行定買」。在雲南的制茶業中,「向系商民在彼地坐放收發」,「先價後茶,通融得濟」。這些都說明商業資本的活動,和高利貸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小生產者之受制於商人,他們之間存在剝削和被剝削的關係,已經非常明顯。 但是,商人和小生產者此時還只是商品的買者和賣者,剝削關係,還是在流通領域中進行的。以生產者對生產資料私有為基礎的小生產所有制,還沒有發生根本的動搖。使它發生重大變化的,是小生產者原料的被剝奪。這是勞動者與其勞動條件所有權分離過程的關鍵。 在設備簡單的條件下,原料是小生產者勞動條件的主要部分。它的剝奪,也有一個過程。最初,當商人還沒有切斷小生產者和原料市場的聯繫時,小生產者還可以自己的產品和商人交換他所需要的原料,他和商人在外表上還是立於平等的地位。這種比較低級的形式,在清代已經非常普遍。在棉紡業中,原來自有棉花的手工業者,現在則「抱紗入市,易木棉以歸」。在繅絲業中,原來是手工業者自有蠶繭,現在則有商人「載蠶來鬻」。此時小生產者要取得原料,雖然必須依賴於市場,但還不一定固定於一個商人。等到他固定和一個商人發生聯繫,並且以固定的比例交換產品和原料時,事情的性質,又有進一步的變化。這時,小生產者雖然仍在和商人進行「交換」,實際上他已被割斷與市場的聯繫,而開始從屬於商人,受商人的支配。他和商人之間,已經不只是買者和賣者的關係,而是開始帶有一點老闆和工人的關係的色彩。事實上,當時就有人這樣稱呼商人和小生產者。十九世紀初期,有人在談到廣州手工棉織業時,就直截了當地說:「織造棉布匹頭的老闆和紡工之間,通常總是由老闆供給紡工棉花二斤,收回棉紗一斤」。顯然,這裡的「老闆」,按其主要職能來看,還只是割斷了小生產者與原料市場的聯繫的商人,而不是真正的手工業主。 在以原料交換成品的條件下,也可能出現和真正的「老闆」相近似的人物。十九世紀初,在貴州遵義的手工棉紡業中,有「織家」和「紡家」兩種行業。紡與織分離,至十九世紀初年已不是稀奇的事。值得注意的是:「紡家所用的棉花」,卻是由「織家」買來供應的。「織家買之以易紡線,紡家持線與之易,一兩花紡成,可多得二錢」。這裡是把「紡家」和「織家」放在同等地位的。實際上,他們之間有著本質的差別。這個「紡家」其實是與原料市場割斷了聯繫的小生產者,而向「紡家」供給原料的「織家」,則至少是已經兼有織布作坊的商人。他和「紡家」的關係,進一步接近於「老闆」和「紡工」的關係。 這種關係的進一步發展,必然導致發放原料支付加工費以代替原料與產品的交換。如果生產工具再由「老闆」提供,那麼小生產者這時實際上就成為在家內工作而又領取工資的工資勞動者,雖然還不是純粹的工資勞動者。 單是領取原料或者同時領取原料加工具,這兩種情形,都早已出現。絲織業中也有這方面的事例。在南京、蘇州等地的手工絲織業中,在道光以前的一段很長時間內,就出現了向分散的小生產者放髮絲經,支付工價的領織辦法。到了道光年間,這種形式則已相當普遍。當時在江南著名的絲織業鎮市盛澤、震澤,流行「鄉經」和「料經」兩種稱呼。「紡經以已絲為之,售於牙行,謂之鄉經;取絲於行,代紡而受其值,謂之料經」。這後一種形式,正是上述的領織。它顯然不是個別的現象,否則就不會有「料經」這樣專門的名稱。 至於同時領取原料和工具的,在十九世紀初期蘇州的絲織業中,也有所發現。現存的一個道光二年(一八二二)的碑刻,具體反映這個情況。碑刻中記載:蘇州民間各機戶,將經絲交給機匠工織,計工受值。各鄉匠攬織機只,每有勒加工價,或將付織經緯、貨具,私行當押、侵蝕。在付織經緯之外,還有貨具,這就表明散處的鄉匠,不但喪失了原料,而且也喪失了生產工具。他們只是在家內工作,計工受值的勞動者。而所謂「機戶」,則已經接近真正的「老闆」。 發生在蘇州絲織業中的這種關係,是在行會制度仍然保持的條件下出現的。行會對機匠攬織,還在施加許多嚴格的限制,禁止他們「硬撮工錢」,「倡眾停工」等等。但碑刻中又反映:機匠「稍不遂欲,即以停工為挾制」,「稍向理論,即倡眾歇作,另投別戶」。而且機匠基本上已經自由得一無所有,他們的勞動是「計工授值」。所有這些,都為資本主義準備了前提條件。它表明,在十九世紀二十年代,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萌芽,在行會仍然存在的條件下,也將破土而出。 二、手工業內部的生產關係 「新事物中有舊的殘餘」。在整個城鄉經濟還處在封建勢力支配之下,新的生產關係的萌芽,更是不能不帶有許多舊的生產關係的痕跡。表現在手工業內部,無論在所有制、僱傭關係和分配關係等方面,都存在著一系列的新舊混合的過渡形態。 一、手工業和商業的結合。作坊兼有鋪面,自產自銷,這在廣大的城市和鄉鎮中,是一種十分普遍的形式。這種鋪坊,通常前面是鋪,後面是坊,或者是作坊和鋪面混合構成,邊做邊賣。乾隆九年(一七四四),北京城內外共有銅鋪四百三十六家,其中貨賣已成銅器,不設冶爐的鋪戶六十八家,只占全體銅鋪的百分之十六,而設爐逐日熔化打造銅器的鋪戶,則有三百六十四家,占全體的百分之八十四。這種鋪戶,實際上既是生產者,又是售賣者。它仍然保持「手工業者同時也是商人」的傳統。這裡如果出現了資本,那麼工業資本和商業資本是分不開的;如果出現了利潤,那麼工業利潤和商業利潤也是混在一起的。 二、手工業主和地主的結合。或是手工業主與地主的直接結合,或是手工業主本身兼具地主的身份。 前一種情況,在採礦、井鹽等需要占用大量土地的手工業中,表現得最為顯著。在北京宛平、房山等處的煤窯中,占有山地的地主與出本經營的出工本主之間,規定了各自分占收益的比例——「日數」。名義上是「合夥做窯」,但是土地卻始終歸地主所有,而工本所用多寡又與地主無干。因此,地主與出工本主雖然同時「見利均分」,但地主的收入,按其性質,與其說是股息,不如說是特殊形態的地租。同樣,在四川的井鹽中,提供井眼等一切基地的「地主」與提供銼井一切費用的「客人」,一個得「地脈日分」,每月得四至七天不等;一個得「客日分」,每月得二十二至二十四天不等。主客之間,還要訂立出佃和承佃的字約,有的還規定年限,限滿全井交還地主。顯然,這裡的主客關係,更加接近於土地的主佃關係,而不屬於資本的合夥關係。 當然,主佃關係的性質,是多種多樣的;地租的性質,也是多種多樣的。有封建的租佃關係,也有資本主義的租佃關係;有封建的地租,也有資本主義的地租。存在於福建制茶業中的主佃關係,就比較接近於資本主義的租佃關係。那裡經營茶業的人,多半是外來的富商大賈,每家資本多至二、三十萬,他們一方面向當地地主租山種茶,廣辟茶園;一方面僱傭工人,設立制茶工場。「每廠大者百餘人,小亦數十人」。他們不象煤窯、鹽井中的出工本主那樣,與地主「見利均分」,而是「既出山租,又費資本」。他們實際上是以租地資本家的身份出現在出租茶山的地主面前。可以說,他們既是茶商,又是制茶工場老闆,同時還是租地農業資本家。他們和茶山地主的關係,同煤窯、鹽井中的主客關係,是不完全相同的。 至於手工業主本身兼具地主的身份,亦即手工業主在占有生產工具的同時,又占有不同數量的土地,這在農村中是比較多的。一個地主兼營一項農產品加工的手工業,在清代前期某些地區的農村中,已經是數見不鮮。在一些經濟作物如菸草、甘蔗產區中,往往有僱工達數十百人的「農戶」,其中一定有不少是經營這些農產品加工的地主。在城市中,手工業主一般不占有土地,但有些手工業主,實際上具備地主的身份。他們雖然擁有作坊或生產工具,但卻不直接經營以獲取利潤,而是租給他人經營以獲取租金。在景德鎮的瓷窯中,有燒戶和搭戶之別,燒戶是以自有窯座替別人包燒瓷坯的窯戶,那些搭燒瓷坯的就叫搭戶。燒戶僱傭窯工,不但不付工錢,而且還要窯工先付一筆押金。搭燒瓷坯的搭戶,不但要向燒戶繳納燒費,而且要按照燒費的一定比例支付窯工佣金,這筆佣金就構成窯工的收入。很明顯,這裡工人的真正僱傭者,是搭燒瓷坯的搭戶,而包燒瓷坯的燒戶,不過是以自己的整個工場租給別人使用的名義上的場主。這種情形,在廣東和台灣的城鄉製糖業中,也有所體現。廣東手工榨糖的糖寮中,有所謂「搭寮」的名目。既有搭寮的人,當然就有出租糖寮的人。這和景德鎮瓷業中的搭戶和燒戶,基本上是一樣的。在台灣手工榨糖業中,糖廍老闆雖然僱傭榨糖工人,卻並不自行購入製糖的原料——甘蔗,而是用出租的辦法,專供蔗農租用。蔗農租用糖廍的租金以及廍內僱工的工資,不是用現金支付,而是採用分糖的辦法。一般榨糖百斤,糖廍老闆要抽取四十五斤,租費之高,說明老闆之於蔗農,卻又接近地主之於佃戶。至於單純出租生產工具,在城市手工業中,有時也能看到。那些出租生產工具的手工業老闆,他們的收入,主要來自租金或貼錢。這種手工工具,既是手工業老闆的「資本」,又具有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在十八世紀已經廣泛存在於蘇州踹布業中的這種關係,表現得十分錯綜複雜。踹布是棉織的最後一道工序。它的任務是把已織成染就的布匹,加以踩壓,使之光滑美觀。這一道工序,在蘇州手工棉織業中,主要由專門的踹坊擔任。踹坊老闆叫做包頭,他「置備菱角樣式巨石、木滾、傢伙、房屋」,一方面「招集踹匠居住,墊發柴米銀錢」,一方面「向客店(即布商)領布發碾」。踹布工價,按匹計算,由布商支付,為踹匠所得,然後包頭再向踹匠按月收錢若干,以償房租、傢伙之費。 在這種制度之下,包頭是踹匠的僱傭者,但卻不是主要生產資料——布匹的所有者。他僱傭踹匠,但不支付工資。他也墊支「資本」,但又從踹匠那裡收取生產工具的貨價。他的身份,對踹匠來說,像是「老闆」;對布商來說,又像是牙行一類的中間人。他的收入,與其說是利潤,不如說是租金。踹匠使用包頭的菱石、木滾等等,和佃農使用地主的耕地、農具,實質上幾乎沒有什麼兩樣。包頭的工具,具有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是十分明顯的。 三、貨幣投資和實物投資的同時存在。在廣東和台灣的糖坊中,普遍存在以牛入股的辦法。牛的多少,直接代表股份大小。在以蔗農中的富農為主體的牛犇廍中,入股的人,有一人數犇,有數人共一犇;有的是以當年牛價折合其所入股份付以現金,有的則徑直「牽牛作股」。在雲南銅礦中,有的小礦出資人只是供給礦丁開礦所需之油、米,開採所得,便按出米多少分配礦砂,叫做「石分」。有些籌集油、米的人,本身就是礦丁,名為投資,實際上是勞動組合。在比較大的「堂礦」中,礦丁和投資人的關係,大體上有兩種:一是礦丁按月領取工資,稱為「月活」;一是礦丁只按規定的比例分取礦砂,不另領取工資,叫做「親身」。這就是說,在後一種情況下,工資也是以實物支付的。這種投資,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 四、自由僱傭勞動和農奴式勞動的同時存在。在清代的手工業中,已經存在相當自由的僱傭勞動。不僅在封建行會勢力所不及的地區和行業如此,就是在行會組織內部,也已開始有這種跡象,或至少有這樣的要求。例如,在蘇州行會控制下的絲織、染紙等行業,就不止一次出現工匠「另投別戶」的事實。而絲織業的老闆——機戶,也曾對機匠採取停雇的行動。原來 「匠有常主」的行規,在事實上已經遭到破壞。這說明,即使在行會組織之內,也已經開始有了自由僱傭的事實和要求。至於在行會以外,自由僱傭就更為普遍。僱主和僱工之間,不書立文契,無主僕名份,亦未議定年限,工資按月或按日支付,僱工來去自由。這種情況,在各行手工業中,都大量存在。 與此同時,在很多手工業中,又存在不自由的農奴式的僱傭勞動。它不僅存在於行會手工業內部,而且也存在於行會勢力所不及的廣大地區和行業中。陝西南部山區的木材採伐加工工場,是在「地方遼闊,居民稀少」,為行會勢力所不及的地方。但是在這些工場中,有「水陸領夫」之包頭,有管理工匠的保甲制度。「商人厚資本」,「包頭伙弟兄」,「一廠群工備」,「約束似行營」。四川井鹽也是在「人煙稀疏」的地方,不聞有行會組織的存在。但是這裡的情況是:鹽井「常以利誘失業遊民,至則重扃之,分晝夜輪次挽水,雖病不得息。否則輒施鞭箠,有死者」。散處深山荒野的採礦業,也被認為是行會勢力所不及的地方。但在北京西山的煤窯中,對待工人的辦法是:在工人住地周圍,「築起高牆,遍插棘茨」。工人「出窯後,即關閉棘牆之內,防其逃走」。「遇有患病之人,輒行抬出丟棄」,甚至「毆打垂斃抬棄」,「被大獸殘食」。在河南密縣的煤礦中,對待工人的辦法是「設立人圈,嚴加防範,不許出入,情同囚禁」。工人「苦累難堪,輕則剁指自賤,重則輕生自盡」。山東濟南煤礦,「凡傭工必書身卷,戕其身,矢勿問」。雲南銅礦的礦丁,「皆聽治於鍋頭」。鍋頭對礦丁可以「笞以荊」,「縛以籐」,「其法嚴,其體肅」。在許多礦場、鹽井中,業主還用各種辦法,使工人背負沉重的債務,以致終生禁錮,無法脫身。京西煤礦「在鍋伙內開擺小菜、煙、酒店等項貨攤,任意昂其價值,每遇工人買用,即將應付工價剋扣,新陳拖累,嚴寒盛暑,不得脫身」。山東煤礦,在窯內「開設賭場,哄誘工人賭博,輸錢扣抵工資。工價不足,此窯工完,趕赴彼窯工作,以抵前項賭債,使做工人等,無工滿之期。」四川鹽井管事,初則給工人「草履小菜,藉扣傭值」,繼則在扣除傭值之外,使其「猶有支欠」,「償又無力」,陷於「一欠即不得辭」的困境。由此可見,這些工人不僅是僱傭奴隸,而且是債務奴隸,在他們身上,受到嚴重的封建束縛。 清代的工商業,自清初至嘉慶時期有所發展,工商業中的資本主義萌芽,已處在發生或成長的過程之中。但發展的速度是比較慢的,在整個中國的社會經濟結構中,封建經濟仍然居於支配的地位。 第四節對外貿易 清王朝的對外貿易,在鴉片戰爭前二百年間,以禁海閉關為其政策的支柱。基本形勢是:西方殖民主義國家以所謂「開放貿易」為其原始積累的手段,清王朝則以限制乃至停止貿易為防範外國侵略的武器。在防範外國商人的非法活動方面,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在商品的進出口方面,作了許多的限制措施。這時,中國的自給自足經濟結構還很牢固,西方產業也不夠發達,中外貿易雖然有一定的增長,但只能維持比較小的速度和規模。 中國對友鄰國家,特別是對南洋群島和東南亞國家的和平貿易,有悠久的歷史傳統。清王朝為防範西方的侵略,對這一部分民間的和平貿易,也加以限制。儘管如此,它在這二百年中,仍然有所發展。從事這些貿易的華僑,在缺乏本國政府保護的情況下,對中外關係的增進,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一)清王朝的禁海閉關政策 從形式上看,鴉片戰爭以前,清王朝禁海閉關的時間並不很長。比較嚴格的禁海閉關,只有從順治十二年(一六五五)至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這三十年的時間。其他都是部分的、臨時的禁閉。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至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對南洋一度禁海,乾隆二十九年(一七六四)至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圖中俄貿易曾三次停閉。除此之外,對外貿易基本上是開放的。儘管如此,禁海閉關的宗旨和這個政策作為加強國防、防止外國入侵的手段,卻貫徹始終。 一、禁海閉關政策的內容 清王朝禁海閉關政策的內容,大體上有三個方面:一是對商人出海貿易的禁止和限制,二是對通商口岸的停閉和限制,三是對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 一、關於中國商人出海貿易的禁止和限制。 中國商人出海貿易,有長期的歷史傳統。清王朝統治中國以後不久,就開始在這方面採取了一系列的禁止和限制的措施。從順治十二年(一六五五)到康熙十一年(一六七二)的十七年中,清王朝頒布私人出海的禁令,先後凡五次之多。為了嚴格執行這一禁令,清王朝在順治十七年(一六六○)、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和康熙十七年(一六七八)曾三次下令內遷沿海居民。還禁止私人「擅造兩桅以上大船」,從各方面杜絕私人出海。 清代初期實行這樣嚴格的禁海政策,還只是為了防止沿海人民和台灣鄭成功政權發生聯繫,目的主要在於鎮壓台灣的反清鬥爭。但是在清王朝統治台灣以後,這個政策仍然不時加以運用,作為防止西方殖民主義國家入侵的手段。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頒布出海禁令時,距台灣統一已經三十四年,私人出海貿易的禁令,早已在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取消,其所以重新禁海,用康熙帝的話說,是由於南洋的呂宋、噶喇巴兩地,是「西洋國(西班牙)和紅毛國(荷蘭)泊船之所,藏匿盜賊甚多」。康熙帝已經察覺到西班牙和荷蘭殖民主義者的海盜行徑,需要預加防範。這個禁令,實際上只維持了十年,但是在以後的歲月中,它仍為清王朝對付西方殖民主義者的一個防衛措施。乾隆六年(一七四一),由於荷蘭殖民主義者在爪哇屠殺華僑,中國福建當局即曾一度禁止私人到南洋貿易。 二、關於通商口岸的停閉和限制。 中國和西方國家的貿易,有海、陸兩個方面:陸路貿易,主要是對沙俄;海上貿易,則是對沙俄以外的西方國家。 在清王朝統治初期,當中國實行禁海時,英國、荷蘭就不斷入侵廣州和福建沿海,公開或秘密進行貿易。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開放海禁以後,清王朝正式在澳門、漳州(廈門)、寧波、雲台山先後設置海關,開放對外貿易。其中寧波是傳統的對日貿易港口,廈門是中國和南洋的貿易中心,雲台山則是中國沿海貿易的港口,並非對外,只有澳門一口,是專為對西方國家的貿易而設。由於葡萄牙殖民主義者把澳門看作自己的勢力範圍,排斥其他國家船隻的進入,西方國家對中國的海上貿易,才由澳門轉移於廣州。廣州也因而成為中國對西方國家貿易的一個中心。 但是,西方殖民主義國家,並不以此為滿足。他們要求擴大和絲、茶產區鄰近的廈門和寧波的貿易,甚至企圖深入絲、茶產區,建立貿易據點。這不能不引起乾隆帝的警惕,因此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發生洪任輝入侵定海的事件以後,清王朝便在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下令關閉廣州以外各口,只許西方商人在廣州貿易。從此以後,除了廈門還允許偶爾由呂宋開來的西班牙船隻進口以外,廣州一口貿易制度基本上維持到鴉片戰爭爆發,沒有改變。 中俄陸路貿易的規定,見之於康熙二十八年(一六八九)和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中俄雙方簽訂的尼布楚條約和恰克圖條約。在尼布楚條約中,規定「兩國人民持有護照者,俱得過界來往,並許其貿易互市」。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根據這個原則,進一步規定:俄國商人每四年得來北京通商一次。但是,沙俄卻一再違反這個規定。在康熙三十六年至五十七年(一六九七——一七一八)的二十年間,俄國商隊一共來了十次,平均兩年就有一次。而非法私商又倍蓰於合法商隊。有些私商並沒有合格證書,他們或者在西伯利亞的地方官那裡弄一張通行證,或者偽造證書,偷來北京進行貿易。加上邊界上經常發生私逃活動,在制止無效之時,清廷終於在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停止了北京的貿易。 恰克圖條約的簽訂,恢復了中斷五年的中俄貿易。在恰克圖條約中,規定了在北京互市外,又增加恰克圖和尼布楚地方(後定在粗魯海圖)兩處邊界貿易,其中恰克圖的貿易日益增長,很快就成為中俄貿易的一個中心。十年以後,中國方面打算停止北京互市,所有在北京的貿易,都移到恰克圖進行。但是,沙俄不僅置中國意見於不顧,繼續派商隊前來北京,而且違背條約,在恰克圖邊界私徵稅收,戕害卡官,越界遊牧盜竊,私釋竊犯。因此,清廷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停止北京互市,在二十九年(一七六四)、四十三年(一七七八)和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先後三次停止恰克圖貿易,進行制裁。其中第一次停了四年,第二次停了一年,第三次則停達八年之久。 三、關於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 清王朝對出口商品的限禁,首先是出於政治上的原因。火炮、軍器是絕對禁止出口的,製造火炮、軍器的原料,如硫磺、銅、鐵,也禁止出口。而在「尺鐵不許出洋」的禁令下,甚至鐵鍋也不許出口。顯然,從軍火到鐵鍋的限禁,都不是出於經濟上的考慮。同樣,糧食在有清一代也是禁止出口的,這裡當然有經濟上的考慮,即「保障民食」,但政治上的原因,仍然居著首位,即防止所謂「接濟奸匪」。出口商品的限禁,在對付西方殖民主義國家的入侵活動中,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十八世紀八十年代後半期,大黃出口的禁止,就是一例。大黃一向是對俄國的一項重要出口商品,沙俄對大黃的貿易,特別重視。在乾隆四十七年(一七八二)以前,一直由沙皇直接掌握,私商根本無從染指。乾隆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圖第三次停市以後,清廷禁止所有通商口岸的大黃輸出,連廣州也不許出口,以免輾轉輸入俄國。這樣嚴格的限禁,對遏制沙俄的違法行為,產生了一定的效果。乾隆五十七年(一七九二)恰克圖貿易重新恢復以後,中俄邊境維持了一段比較長的平靜時期。 總起來說,清王朝的禁海閉關,著眼於國防的安全,防止外國的侵略。而其所以可能,則是由於中國當時仍然是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乾隆五十七年恰克圖重新開市以後,在當年簽訂的恰克圖市約中,開頭就說:「恰克圖互市於中國初無利益」。一年以後,乾隆帝在給英國國王的信中也說:「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一直到鴉片戰爭前夕,道光帝仍然說:「天朝天豐財阜,國課充盈,本不藉各國夷船區區貨物以資賦稅」。這一點,西方侵略者也知道,他們承認,他們之所以打不開中國市場,是「因為中國人發現能夠依靠自己的產品生活」,中國人在自己的國度以內,能夠保證足夠的「內部安全和繁榮」。因此,西方侵略者要打開中國大門,單純憑商品是不夠的,還得在商品之外,再加上大炮。中國要抵禦外國的侵略,單靠禁海閉關,也是不行的,還得在此以外,也加上大炮。清王朝固然有禁海閉關的手段,卻缺乏抵禦外國大炮的力量,它縱能禁拒於一時,終究不能摒侵略者於國門以外。 二、對外貿易的管理 清王朝在對外貿易的管理上,也體現了禁海閉關政策中的限制原則。 首先表現在對外國商隊、商船和商人的管理上。 在中俄陸路貿易中,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就規定:俄國商隊每四年才能來北京通商一次,每次人數不得超過二百,在北京停留至多八十天,不許超過。 在廣州的海上貿易中,規定更加嚴格。那裡的外國船隻,最初只許停泊澳門,不許進入廣州。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始准停泊距廣州四十里外之黃埔。澳門的船隻,則限定在二十五隻以內,不許增添。所有外商船隻,必須連環保結,一人犯法,各船負連帶責任。在入港之後,必須卸除船上軍火炮位,方准貿易。護貨兵船,只許在距廣州一百六十里的虎門以外的洋面停泊,不許進入虎門要塞。外國商人在銷貨、辦貨完畢以後,必須依限回國,不許滯留廣州。間有因事滯留,亦應離開廣州去澳門居住,事畢回國。其在廣州居住期間,必須寓歇行商館內,受行商管理稽查,不得自由行動。 其次,表現在中外商人相互關係的規定上。 在這些規定中,有以下三個比較重要的方面。 一、外國商人只能和中國官方指定的商人進行貿易。 在恰克圖的陸路貿易中,所有參加貿易的中國商人,必須先向理藩院領票,憑票經商,「無票者即屬私商,查出照例治罪」。商集分設八行,選殷實者為行首,與眾商會同估定貨價。各商按到集先後,以次交易。 在廣州、寧波、廈門,也有專門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組織。中國出口大宗的絲茶,完全由行商包攬,禁止行外散商插手。外商進口貨物,也只能賣給行商,不能賣給行商以外的任何商人。 廣州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更具有官商的性質。在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行商成立之初,廣東地方當局就規定外國商人必須「各自照貨,分別投行」。行商對海關承擔義務,代理外商赴官納稅。乾隆元年(一六三六),行商開始對外國商船實行擔保。十年(一七四五),粵海關監督正式設立保商,由各行商選充,定為制度。在承攬貿易之外,還代理外商繳納船鈔、貨稅及其他承保事務。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行商成立公行組織。從此,行商不僅承攬貿易、鈔稅,而且成為外商一切活動的實際管理人。嘉慶十八年(一八一三),廣州海關監督將從前行商得選舉行總的辦法定為制度,設立總商名目,在各行商中選一、二人「總理洋行事務,率領各商與夷人交易」。通過總商,更便於對外國商人的控制。 二、外國商人不得和中國內地商人進行任何聯繫。 這方面的控制,更加嚴格。外國商人不僅嚴禁進入中國內地,而且根本不許與內地商人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接觸。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的管理外商條例中,有一條就是禁止外國商人僱傭中國人進入內地購買貨物,探聽貨價。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廣東巡撫又進一步禁止行商代運外國貨物到內地發賣。這就是說,外國商人的買賣活動,只能限於廣州,既不許托人到內地收購貨物,也不許托人到內地推銷貨物。 三、外國商人不得和中國商人發生資金上的借貸關係。 中外商人之間發生借貸活動,在十八世紀初期,就已經引起清王朝的注意,而為了禁止這種活動,清王朝也採取了相當嚴厲的措施。在中俄貿易中,中國商人和俄國商人之間,在十八世紀初就曾因債務問題而發生糾紛。為了制止這種事件的再度發生,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清廷下令把欠債的中國商人加以拘禁,並不許兩國商人彼此賒賣。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又再次禁止中國商人和俄國商人發生借貸關係。在廣州,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的管理外商條例,也透露了同樣的事實而加以查禁。以後在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六十年(一七九五)、嘉慶十九年(一八一四)和道光十一年(一八二一),又不斷重申同樣的禁令。許多行商由於不能清償欠款,陷於破產,以致充軍邊遠或瘐死獄中。外商借款之所以發生,一方面固然是由於貿易上的賒買、賒賣以及中國市場的利率大大高於西方國家,給放款的外國商人提供高額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也是由於外商通過放款,可以左右中國行商,有利於西方勢力的侵入。清廷之所以查禁,不僅是為了防止行商破產,取締外商重利滾息,維持正當貿易,也還是為了防止外國侵略勢力的滲透。乾隆二十四年的管理外商條例中,就把查禁中國商人「領借外國資本」列為防夷五事之一,認為這樣下去,難免互相勾結,滋生事端。 但是,所有這些規定,並不都能得到認真的執行和貫徹。 在中俄陸路貿易中,俄國商隊不僅違背四年一次北京互市的規定,而且在每次互市中,也不遵守雙方規定的條件。商隊人數按規定不得超過二百人,實際上在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以前,每次人數都超過二百人,有時甚至將近千人;商隊在北京停留時間,按規定不得超過八十天,實際上每次都在百天或百天以上。 在廣州的海上貿易中,有些規定幾乎形同虛設。起卸軍火炮位的規定,在清初順治年間,名義上即已開始執行,但是直到乾隆元年(一七三六),來到廣州的外國商船炮位,卻仍「聽其安放船中」。這一年乾隆帝重申禁令,但是外國商人通過行商進行賄賂,使這一條一再頒布的禁令變得有名無實。對外商行動的限制,更是不起作用。儘管清王朝對在廣州進行貿易的外國商人規定了居住的時間,不許長期逗留,但外國商人往往置之腦後。英國東印度公司駐廣州的大班,在十八世紀六十年代由臨時的、季節性的組織,變成長期的、永久性的機構。而這個變更,恰在廣東總督禁止外商長期逗留之後。至於中國商人和外國商人之間的債務關係,也是愈禁愈烈。十八世紀初,還只是發生小量的、偶然的借貸關係。三十年代,外商向行商墊款購買絲、茶,便已成慣例。五十年代,開始出現因積欠外商貨款而破產的行商。至八十年代,單是行商所負的外商債款,亦即通稱的「行欠」,就達到四百四十萬元之巨。 由此可見,以禁海閉關為支柱的對外貿易政策,在鴉片戰爭前的二百年間,面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步步進逼,已處在節節後退之中。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廣州一口通商以後,歷任廣東督撫和海關監督,都把制定防範外夷的條例當作頭等大事。從那時起,一直到鴉片戰爭,不到一百年之中,在廣州頒布的防夷條例,見之於官方文件的,先後就有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李侍堯的「防夷五事」,四十一年(一七七六)廣東巡撫兼海關監督李質穎的「防夷四查」,嘉慶十四年(一八○九)兩廣總督百齡等人的「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一八三一)兩廣總督李鴻賓等人的「八條章程」,十五年(一八三五)兩廣總督盧坤等人的「防範夷人章程八條」。但是這麼多的防範條例,並不足以防止外國商人的胡作非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侵略凶焰,猛烈地衝擊著衰老的「天朝體制」,抗擊外國資本主義入侵的任務,顯然不是腐朽的清王朝所能擔負的。 (二)中國與西方國家的貿易 中國和西方國家的貿易,無論是海上或者陸路,都在逐漸擴大。由於中國自給自足經濟的抵抗力,西方國家對中國的輸出,在數量上和擴展的速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西方國家的商人把他們的欲望得不到滿足的原因,歸咎於清王朝的人為障礙。然而,這二百年中,不但貿易量在不斷擴大,而且和貿易發生聯繫的金融活動,包括匯兌和放款,也有所發展。通過貿易和金融的勢力,西方國家逐漸取得貿易的支配權。這在廣州的貿易中,特別顯著。 一、貿易的擴大及其限度 中俄之間的陸路貿易,在恰克圖通商以前,主要在北京進行。當時俄國商隊一次攜帶的貨物,多的可以達到幾十萬盧布。康熙四十一年(一七○二)的一次商隊,所載公私貨物共達二十二萬三千三百二十盧布,被稱為後來商隊的榜樣。雍正五年(一七二七)恰克圖開市以後,邊界貿易逐漸取代北京的貿易而有比較明顯的增長。開市初期,每年貿易額不過一兩千盧布,不到二十年,增加到五、六十萬盧布。從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至嘉慶十年(一八○五)的五十年間,每年貿易額由八十多萬盧布增加到一千一百餘萬盧布,年增長率達到百分之五點四。至於恰克圖條約規定的另一互市地——粗魯海圖,在恰克圖互市以前,是中俄交通要道,原來就有小量貿易。互市以後,轉不及恰克圖便捷。因此,始終沒有什麼發展。 在中俄陸路貿易中,沙皇和他的寵臣們,獲得了巨額的利潤。康熙三十八年(一六九九),由沙皇直接組織的一個龐大的商隊,在北京以價值一千盧布的俄國貨物換來中國貨物,在俄京以六千盧布出售,一轉手間,獲得巨利。十八世紀初期擔任西伯利亞總督的沙皇寵臣噶噶林,由於非法參加這種貿易,「他的親戚朋友,一個個都發財致富」。在恰克圖的邊界貿易中,中國出口的大黃,在十八世紀四十年代,每普特二十盧布,等到俄國商人運至西歐,則平均以二百○八盧布出賣。而俄國大宗出口的皮毛,在十八世紀五十年代,給俄國商人常常帶來百分之二百至三百的高額利潤。 中俄貿易,也為沙俄政府提供了平均線以上的關稅收入。在一七六○至一七七五年間,中俄貿易在沙俄對外貿易中所占的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七點三和八點三,而關稅收入則達到百分之二十點四和三十八點五。 關於海上貿易,從十八世紀六十年代起,到十九世紀三十年代止,西方國家對中國的貿易額,由五百五十萬兩,上升到二千二百六十萬兩。七十年中,增加了大約三倍。這個時期,老的殖民主義者——葡萄牙、西班牙、荷蘭已逐步走向衰落,後起的英國,則有比較迅速的擴展,並且很快地居於主要的地位。在十七世紀初東印度公司成立以後的七十年間,英國對東方的出口,增加了將近十二倍。它在中國海上對外貿易中的比重,在十八世紀中期,已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到十九世紀初期,則進一步達到百分之八十左右。美國也是後來居上。它的商船首次進入廣州,是在一七八四年,八十年代後期,它對中國的貿易額,平均每年不過四十五萬兩,而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初,則超過了五百萬兩,不到五十年,增長了十倍以上。老殖民主義國家則每況愈下。十九世紀初,當英、美兩國的貿易總額達到三千多萬元之時,荷蘭在中國的貿易,沒有超過一百萬。西、葡兩國則更加衰落。其他西方國家如法蘭西、丹麥、瑞典等國,也有商船開來中國,不過他們的貿易,始終不占重要地位。下面是進入廣州港口的西方國家船隻及其噸位的變動數字。 這個時期中外貿易上的主要商品,在中國出口方面,以絲、茶、棉布為主。十八世紀二十年代以前,絲的出口居於首要地位。二十年代以後,茶葉開始取代生絲成為首要出口商品。進入三十年代,中國手織的所謂南京布開始出口,十九世紀二十年代,成為僅次於茶、絲的重要出口商品。這三項商品的出口額,茶最高的一年達到四十萬四千三百二十擔(一八三二),絲最高達到九千九百二十擔(一八三三),南京布最高達到三百三十五萬九千匹(一八一九)。在出口的總值中,這三項出口一般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進口商品以毛織品和棉花為大宗。毛織品的貿易開始於十七世紀八十年代,最高的貿易額曾經達到三百六十萬兩(一八○八)。棉花貿易在十八世紀初年才開始試探,最初不過千擔左右,但發展迅速,到十九世紀三十年代,最高達到五十萬擔,價值約達四百萬兩,超過了毛織品。這兩項都是英國對華輸出的主要商品,在貿易總值中,一般占百分之七十以上。進入廣州的西方國家船隻、噸位1730—1833 英國美國荷蘭法國丹麥瑞典其他國家年別 只數噸位只數噸位只數噸位只數噸位只數噸位只數噸位只數噸位 173041,495——140021,300————1400 1751104,700——43,15021,800195021,590 17904629,19261,97032,090295011,1101300 18307254,9402510,00054,00053,00018001600 183310764,4935924,00083,20072,80041,60041,600 (本表主要根據英國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的檔案材料編制) 西方國家從對華貿易中,獲得大量的利潤。中國茶葉的出口貿易,是英國政府收入和東印度公司利潤的一個重要來源。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它除了每年給東印度公司提供一百萬至一百五十萬英鎊的利潤以外,還給英國國庫提供三百三十萬英鎊的稅收。生絲出口貿易,同樣使英國商人獲得優厚的利潤,十八世紀九十年代,一擔生絲在廣州的出口價格為二百八十八兩,而給英國商人提供的利潤,在扣除一切費用以後,還淨餘一百四十四兩。也就是說,利潤率為百分之五十。美國商人也從中國的出口貿易中,獲得優厚的利潤。中國的貨物在紐約銷售售價可以達到在廣州的購買成本的四倍以上。費城的中國貿易的先驅基拉德,從他在廣州的貿易中,積累了大量的資本。他投資於地產和公共工程,投資於銀行和保險公司,投資於鐵路和航運企業。在十九世紀初年,他已經自有船隻十八艘,其中有八艘專門從事中國的貿易。這樣優厚的利潤,在美國頓時引起了一陣陣的「中國狂熱」。 西方國家在對中國的出口貿易中,也能獲得很高的利潤。康熙三十八年(一六九九),一隻載貨共值五四七五英鎊的英國商船,在廣州成交以後,淨得一萬二千英鎊,相當於購貨成本的百分之二百二十。有的商品的盈利,是十分驚人的。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英國商人在美洲西海岸以六分錢換來的一張皮毛,在廣州標價百元出賣。香料貿易,也是如此。康熙二年(一六六三),荷蘭商船在福建推銷香料,毛利在百分之二百五十至三百之間。嘉慶四年至五年(一七九九至一八○○)間,英國運到廣州的香料,售貨收入相當於資本的百分之三百五十。有一次東印度公司在安汶的代理人以兩千○七十六元購買的香料,在廣州得價八萬二千一百四十六元,相當於貨本的四十倍。儘管東印度公司在廣州的大班抱怨什麼貿易條件的苛刻,但是倫敦的總部「卻是單單靠了他們對華貿易中的利潤來支付他們股票的利息」。 雖然如此,西方國家的經濟力量,在這個時候還不足以打開以自給自足經濟占主導地位的中國市場。 當時貿易額最大的英國,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平均每年從廣州運出茶葉將近二十六萬擔,生絲將近八千擔。但是,它用什麼東西來換取中國貨物,一直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他們的機制產品,並沒有獲得中國人的普遍接受。一直到十九世紀三十年代,「中國土產的南京布,無論在質地上和成本上,都優於曼徹斯特的棉布」。這個時候,英國人所消費的中國手織土布,超過中國人所消費的英國機制棉布。儘管他們在中國出口的絲茶貿易中獲得巨額的利潤,他們在向中國出口的個別商品如香料、皮毛,也能獲得高額的利潤,但是他們的出口大宗——毛織品,為了換取絲茶,在十九世紀以前,一直是賠本出賣。在英國所有的對華大宗出口中,唯一能在中國獲得一定銷路的是棉花。但是,廣州進口的英國棉花,幾乎全部來自印度。作為英國殖民地的印度所產的棉花,雖能部分地解決中英貿易平衡問題,但總的形勢是:英國除了最後以白銀支付以外,別無其他彌補貿易差額的手段。這在十八世紀八十年代棉花成為主要出口商品以前,尤其如此。從十七世紀中以至十八世紀上半期,所有英國經營對華貿易的商人,都不得不攜帶大量白銀到中國來購買貨物。東印度公司船隻的貨艙,白銀經常占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乃至百分之九十以上。十八世紀中,每年輸入中國的白銀數量,一般都在四、五十萬兩之間,最高達到一百五十萬兩。 在這種情況下,西方侵略者不擇手段,用毒害中國人民的鴉片走私,來改變貿易上的逆差。 輸入中國的鴉片,主要來自英國殖民地的印度。這個毒品之可以用來彌補英國對華貿易的逆差,在十八世紀的三十年代,就已經引起壟斷中英貿易的東印度公司的注意。七十年代初,英國殖民政府在印度實行鴉片專賣,實際上,它是用來專銷中國。在實行專賣以後的第十年(一七八三),輸華鴉片至少在二十萬兩以上。一八一四年,東印度公司的貿易壟斷權除茶葉外,其他一律向散商開放,給英國的鴉片走私販子以強烈的刺激,對華鴉片出口立即猛增至二百五十萬元的空前數字。等到一八三四年東印度的特權全部取消,對華貿易完全向英國私人企業開放以後,鴉片走私又有進一步的增長,不到五年,就達到二千五百萬元的新高峰。 美國在和中國發生貿易關係後不久,就進行走私漏稅活動。最先來中國的山茂召,就極力宣傳鴉片可以「走私而又極其安全」。從十九世紀開始,「在廣州的美國洋行,無一不經常做這個買賣」。他們究竟輸送多少鴉片到中國來,始終是一個秘密,因為從一開始,他們就是使用走私的辦法。根據顯然是縮小了的公開記載,在一八○五年剛開始的時候,全年的輸入量是一百○二箱,也就是一百擔左右。二十年以後(一八二七),這個數字就變成一千二百擔至一千四百擔。十九世紀初,鴉片走私還只占美國對華出口商品價值的一小部分,到了二十年代之末,它就一躍而幾乎相等於其他所有出口商品價值的總和。 這樣迅速膨脹的鴉片走私,實際上是在武裝保護下明目張胆地進行的。在美國的鴉片飛剪船上,從刀劍槍矛到大炮重武器,一應俱全。走私販子,根本不把中國緝私兵船放在眼裡。英國大鴉片販子怡和洋行的鴉片走私船,甚至瘋狂到轟擊巡查鴉片走私的中國水師船隻。對於這種行徑,怡和洋行的老闆查甸卻無恥地說,這是「最安全和最有紳士氣派的投機生意」。 鴉片走私的確給大英帝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的「紳士」們帶來了巨額的利潤。十九世紀初期,英國走私到中國的鴉片,每箱成本為二百至二百五十元,在廣州出賣,所得利潤達到四百至五百元。三十年代中,一個美國鴉片販子以每箱二百五十元的價格收購鴉片,在福建沿海一帶以二千五百元的高價走私出賣。鴉片戰爭以前的半個世紀中,英國對華鴉片貿易,為數達五億元,其中有三億元是利潤。這種利潤「在商業史上是空前未有的,它在一個季度之內,實際上可以上升到支付二十艘一千四百噸船隻貨物的全部在中國的投資」。對於美國而言,鴉片「貿易」,「就像奴隸和釀酒廠一樣,成為許多美國大資產的基礎」。 鴉片走私也解決了西方國家長久無法解決的貿易平衡問題,改變了中國對外貿易中白銀的傳統流向。嘉慶九年(一八○四)以後,東印度公司已經不再需要從歐洲向中國運送現銀。過了兩年,中國卻要把白銀運往印度,以彌補收支差額。嘉慶二十三年至道光十三年(一八一八——一八三三)間,中國白銀出口「在全部出口中整整占五分之一」。到了鴉片戰爭前夕,每年白銀外流估計將近達到一千萬兩。西方的「紳士」們從鴉片「貿易」中得到「巨大的繁榮」,而鴉片的泛濫中國,則給中國人民造成巨大的災難。 二、關稅與貿易 在關稅與貿易的問題上,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商人經常以反對重課苛征為口實,擴大其違法行為和侵略活動。在廣州的貿易中,他們或者以停止貨船進口進行威脅;或者從事走私活動,逃避課稅;或者妄圖向廣州以北沿海口岸進行非法活動。凡此種種不法行為,他們都是在抵制清王朝的苛征重課的藉口下,明目張胆地進行的。 清王朝在對外貿易上,有的根本不徵收關稅,有的雖然徵稅,但就其正稅而言,稅率也是比較低的。 在中俄陸路貿易中,無論是在北京的貿易或者是在恰克圖的邊境貿易,基本上都是不徵稅的。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北京正式互市,當時就規定對俄國商隊的貨物,給予免稅待遇。其後在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又重申「買者賣者,均不徵稅」。至於恰克圖的邊界貿易,在恰克圖條約第四條中也明確規定「勿庸取稅」。在清王朝看來,恰克圖的貿易,只要維持邊境安謐,取稅與否是無關重要的。至於北京互市,清王朝不但不加課稅,而且給予俄國商隊許多優待和便利。如供應商隊人員的給養,保護運輸牲畜的放牧,以至補助商隊途中的損失。雍正九年(一七三一),俄國商隊在來華途中,損失了一些牲畜,清廷還專門拔款一萬兩,進行救濟。 在海上貿易中,清王朝沿襲明代舊制,設立海關,徵收貨稅、船鈔。這兩項稅收,都屬於正稅,按稅率計算,也是比較輕微的。 海關貨稅,基本上是從量稅。貨稅之於貨價,並無固定的比例。下面是幾項主要出口商品關稅占貨價的比例的一個估算。它大體上代表十八世紀初期的情況。 貨別單位貨價(兩)貨稅(兩)稅率(%) 生絲擔120—1601.801.1—1.5 絲織品擔250—3502.200.6—0.9 麝香斤130.201.5 茯苓擔1.500.106.7 大黃擔10—180.100.6—1.0 銅擔11—120.43.3—3.6 糖擔1.20—2.300.104.4—8.3 茶葉擔25—500.200.4—0.8 白銅擔3.900.307.7 可以看出:貨稅與貨價的比例,最高沒有超過百分之九,低的不足百分之一,平均在百分之四左右。這個稅率和當時資本主義國家的關稅比較,並不算高。有的則大大低於資本主義國家的稅率。例如,當時英國對茶葉的進口課稅,就相當中國茶葉出口課稅的五十五倍。 船鈔是對貨船的徵稅,按船隻體積大小,分等計算。在康熙三十七年(一六九八)以前,來自西方國家的西洋船隻和來自南洋一帶的所謂東洋船隻,二者的船鈔,並不二致。前者大大高於後者。據粵海關稅則,在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以前,各種船隻的船鈔,有如下表: 一等船船鈔二等船船鈔三等船船鈔 (兩)(兩)(兩) 西洋船隻3,5003,0002,500 東洋船隻1,4001,100600 康熙二十四年起,所有的東西洋船鈔,一律降低百分之二十。三十七年起,西洋船隻的船鈔,一律按東洋船隻計算。這兩次變動,無疑大大減輕了西方國家商人的負擔。而且,在實際徵收中,還有降等減收的事例。就在東西洋船隻統一徵收船鈔的次年(一六九九),英國船隻瑪斯里斐爾德號本應列入二等,按原定稅率,應納船鈔三千兩,按新稅率只納一千一百兩,海關當局又將二等改為三等,納六百兩,又降低百分之二十徵收,結果只納四百八十兩,不及原定數目的六分之一。當時中等船隻每船載貨平均在十五萬兩以上,據此計算,船鈔征課不及貨值的千分之五。 由此可見,就額定正稅而言,無論貨稅、船鈔,都不足以構成外國商人的沉重負擔。 在額定正稅之外,還有一些附加。正是在這些附加上,外國商人經常發出反對的聲浪。這些附加,主要有以下三項: 繳送——這一項附加,是由對進口現銀課稅而來。在十九世紀初葉以前,中國對外貿易居於出超地位。外國進口船隻,經常攜帶大批現銀,以備購貨之需。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開關後,清廷沿明朝舊例,對進口現銀每兩抽稅三分九厘,名曰分頭銀。其後逐漸增加,至康熙五十九年(一七二○)前後,已增至百分之六。雍正四年(一七二六),廣州海關監督在分頭銀之外,復征百分之十的附加,名曰「繳送」。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清廷以「繳送」與「舊例不符」,下令裁減,計每年免銀四萬數千兩至十三、四萬兩不等。至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共免過一百八十七萬三千餘兩。此後未見再有徵收。 歸公——這一項附加,原為海關吏胥、巡役私收入已的規禮。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開始解交國庫。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正式列為正項稅收。二十四年(一七五九),更將各種規禮名色一概刪除,歸併核算,統稱「歸公」,分進出口兩項。進口每船額收一千一百二十六兩,出口每船五百餘兩。 行用——這一筆附加是從乾隆四十五年 (一七八○)開始的。當時行商顏時瑛等因積欠外商債款破產,海關當局著落聯名具保行商潘振承追賠。為了攤還欠款,廣州各行商共同議定將本輕易售之貨,按固定價格徵收百分之三的附加,以資應付,叫做「行用」。兩年以後,海關監督為了「速清夷款」,飭令增加行用,加征進出口貨物達到四十七項。嘉慶六年(一八○一),又進一步擴大範圍,除了英國進口的大宗羽呢等外,其他進口貨物,一律徵收行用。在實行的過程中,徵收率也在不斷提高。如棉花原定每擔徵收二錢四分,茶葉每擔徵收六錢,到了嘉慶十四年(一八○九),棉花每擔實征二兩,提高了七倍多;茶葉每擔實征三兩,提高了四倍。行用的用途,在攤還行欠之外,也擴大到貢價、軍需、河工等各項派款。一八○九年全年徵收行用七十萬兩,其中用之於貢價、河工、軍需以及皇帝的壽禮等等,共達四十二萬兩,占全部行用的百分之六十。 上述三項附加中,前兩項或實行時間較短,或隨後有所減輕,惟有行用一項,雖開徵較晚,卻不斷擴大加重。如果外國商人真的感到附加和勒索的沉重,他們應該著重反對行用的徵收。然而,正是在行用上,外國商人表現出遊移和矛盾的態度。在行用的徵收上,外國商人、中國行商和清朝皇帝以及海關大小官員,彼此互相依存而又互相矛盾。 徵收行用的最初目的,雖然是為了所謂「攤還夷欠」,實際上,它是清王朝勒索行商的產物。因為不僅由「攤還夷欠」發展到貢價、軍需、河工等等的報效,是名符其實的勒索,而且所謂攤賠本身,也是變相的敲詐。隨著清王朝敲詐勒索的加重,行用的加征亦隨之擴大提高。嘉慶六年(一八○一),粵海關監督把行商的「常貢」由五萬五千兩增加到十五萬兩,行商隨即把進口棉花的行用,由每擔二錢四分增加到二兩。行用的提高,引起外國商人對清王朝的抗議,但提高了的行用,卻又落入行商的腰包,清王朝並沒有直接占有行用。外國商人雖然反對行用的提高,但在行商處於困境時,卻又往往墊付行用,使行商免於破產。對外國商人說來,行商破產不但行欠沒有著落,而且他們可以利用的行商減少,不利於貿易的推進。因此,外國商人在反對提高行用的同時,又不得不多方設法維持行用。嘉慶二十二年(一八一七),東印度公司在廣州的大班直接放款給行商,以充實「公所基金」(即行用),達六萬二千兩之多。 三、貿易與金融 在廣州的對外貿易中,英國的東印度公司以及後來的英國散商和美國商人,除了經營貿易以外,還擔任了以匯兌和放款為主的銀行角色。 匯兌——在英國東印度公司壟斷中英貿易的時期,中國對外貿易的匯兌業務,完全掌握在這個商業獨占機構的手中。廣州中國行商在進出口貿易的金融周轉方面,力所能及的是廣州到內地的匯兌,外匯則全然不能過問。從現存的東印度公司檔案中,可以判斷:公司廣州大班的匯兌業務,至遲在十八世紀六十年代初,已經開始出現。到了七十年代中期,廣州和倫敦之間的匯兌,成為東印度公司的經常業務。八十年代初期,東印度公司廣州大班向倫敦開出的匯票,一年之中達到過一百一十多萬兩。十九世紀開始,東印度公司以外的英國散商和美國商人也開始參加進來,並展開了相當劇烈的爭奪。東印度公司原來獨占的業務,雖然被侵奪分割,但絕對數量仍然有所增長,每年開發的匯票,增加到二百五十萬兩左右。 東印度公司以及英國散商和美國商人的匯兌業務,給他們帶來了多種的利益。它不僅給這些商人提供匯兌上的營業收入,而且減輕運現的負擔和風險,節省運現的費用。在十九世紀以前,東印度公司利用中英貿易中國方面的順差和中印貿易中國方面的逆差,以及殖民地的印度向宗主國的英國解款的需要,採用循環匯兌,也就是採用中國匯與印度,印度匯與英國,英國匯與中國的辦法,把中、英、印三角匯兌集中在自己的手裡。不僅在匯率的控制上取得了很大的好處,使「東印度公司的廣州賬房實際上成為外匯交易的主宰」,而且給經營中印貿易的「港腳商人」提供「將印度棉花和鴉片的利潤運回印度的途徑」,同時又給公司本身提供「籌措對華貿易所需資金的方法」,還解決了公司由印度向英國解款的麻煩,一舉三得。 進入十九世紀以後,由於中印之間的貿易,亦即所謂港腳貿易的增加,東印度公司的匯兌業務,在時間上和數量上常常不能適應港腳商人的銷貨要求,同時由於印度鴉片走私的激增和中國輸印貨物的不足,原來中、英、印的三角匯兌,愈來愈趨於不平衡,於是又產生了新的辦法,這就是在中、英、印三角貿易關係之外,又把中英、中美貿易與英、美之間的貿易聯繫起來,形成中、英、美之間的一個新的三角貿易和匯兌關係。 原來在十九世紀初葉的英、美貿易中,美國處於順差的地位,而在中美的貿易中,美國處於逆差的地位。長期以來,美國購買中國絲茶,除了一部分用鴉片或其他貨物抵償以外,主要依靠運現來彌補差額。中、英、美三角匯兌關係建立以後,美國對中國的貿易逆差,可以不再以運送現金,而以開發倫敦承兌的美國匯票作為清償的手段。十九世紀三十年代以後,在廣州出售的美國匯票迅速增加,一八三一—一八三二年間,美國商人帶到廣州的匯票為二百四十八萬元,一八三二——一八三三年就猛增一倍,達到四百七十七萬元。這樣做,對美國商人無疑是一個很大的方便,而在廣州販賣走私鴉片的英國港腳商人,則有可能取得美國的匯票,從而能以比前此「更優惠的條件」,向英國匯款。也就是說,使毒品鴉片輸入中國更加方便,條件更加優惠。 放款——除了掌握匯兌以外,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散商,又通過放款擴展其貿易活動。從現存的東印度公司檔案中,可以查出至遲在十七世紀末期,就已出現英商放款給中國商人的記錄。十八世紀三十年代以後,這种放款已成慣例。其中有的是購貨墊款,有的則是將售貨所得現銀借給中國商人,收取利息。七十年代以後,在東印度公司以外,散商也大量參加進來,向中國行商放款,是他們最初來到中國所要獵取的一個目標。進入十九世紀以後,美國和普魯士的商人也步英國商人的後塵,成為中國行商的債主。 這种放款,是標準的高利貸。它的年息,一般是百分之十八至二十,高的幾乎達到百分之四十,月息可以達到百分之五。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中國行商積欠英商債款共達三百八十萬元,其中本金不過一百零八萬元,其餘都是由複利滾上去的。 這种放款,又是和他們的鴉片走私扣在一起的。為了加強中國鴉片經紀人的周轉能力,他們常常給這些經紀人以小額的貨款,運用有限的資金,換取無限的利潤。東印度公司的廣州賬房在十九世紀的最初十年就曾透露,他們這樣做的結果,鴉片的價格就按照他們預期的那樣「獲得上長」。 這种放款,還和他們的匯兌業務扣在一起。常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外國商人出借的款項,並不支付現金,而是開出由他們在本國的代理行號承兌的匯票。乾隆二十六年(一七七一),大行商潘振承為了支付英國商人的貸款,就曾經請求東印度公司的廣州賬房,以向倫敦代發匯票的形式給予貸款。嘉慶二十二年(一八一七),另一個大行商黎光遠為了購買印度棉花,也曾請求東印度公司的賬房,向孟加拉開發匯票作為貸款。這只是見於東印度公司現存檔案之一、二事例,類似的情形,是所在多有的。接受這種貸款,就必然要接受由債主規定的匯率,從而債務人在利息負擔之外,還必須承受匯率上的損失。 外國商人對中國商人的放款,也曾受到清王朝的禁止。但是這種禁止,實際上是不發生效果的。十八世紀七十年代以降,行商積欠外商債款經常在三、四百萬兩之間。在實行公行制度的八十二年間,無力償還的債款總數約在一千六百五十萬元以上。這些「用複利滾進的放款的積累」,不但是鴉片戰爭前中國對外貿易的一付重擔,而且在鴉片戰爭後還成為英國侵略者勒索戰爭賠款的一個項目。 四、貿易支配權的更迭 在廣州的對外貿易中,中外商人的相對地位,在一百多年的時間裡,發生了明顯的變化。這些變化,標誌著貿易支配權的更迭。 廣州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是具有一定獨占權的官商,是以封建政權在對外貿易經營管理代理人的面貌而出現的。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以後,行商還進一步有了自己的組織——公行。它在對外貿易上的獨占性質,更加顯著。外有官府的支持,內有自己的組織的維護,廣州對外貿易便可處於行商支配之下。然而,事實並非如此。行商在和自己的主要對手——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接觸中,由獨立的商人逐漸轉為受外國商人支配,甚至依附於外國商人的地位。 這種支配權的更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關於貿易資金的周轉。上面提到從十八世紀初期起,行商拖欠外國商人款項,逐漸成為經常的和普遍的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最初是由於貿易資金的周轉。一方面,行商接受外商進口貨物,議定價格以後,並不立即付款,往往要等到轉售以後,才陸續給價。在外商回國之時,其未出售之貨,則作價留與行商,一俟售出,即作為外商存款,按月起息。俟下次外商貨到,一面結清舊欠,一面又交新貨。這樣循環下去,外商手中,始終存一筆行商的欠款,而且由於本外有利,利又作本,輾轉積算,愈積愈多。另一方面,外國商人向行商購買絲、茶等出口貨物,由訂貨到交艙,至少需時百日。在通常情況下,外國商人都是預付行商百分之五十到八十的貨款,以便內地辦貨商人周轉資金。這一筆預付貨款,也往往積成行欠,而且也是愈積愈多,最後的結果是行商愈來愈依賴於外國商人,而失去原先的在對外貿易上的主動能力。這種現象,在十八世紀下半期已經相當明顯,到了十九世紀初,更為嚴重。嘉慶十六年(一八一一),全體九家行商中,有六家新行商不能自立,需要東印度公司的借款維持。十七年至十八年,有五家行商相繼賠累,由東印度公司設法補救。十九年,十家行商中,有七家瀕於破產,也是由東印度公司先後籌款四十六萬兩,才得渡過難關。二十年,又有七家新行商向東印度公司求援,得到八萬七千兩的接濟才免於破產。新一輩的行商,幾乎完全依靠東印度公司,他們之是否免於破產,決定於公司的是否支持。當然,接受援助的行商,必須付出代價,這就是在付出重息以外,還得接受公司的監督,犧牲原來的獨立地位。 第二,關於商品價格的規定。在廣州開關貿易以後,進出口商品價格,原來是由行商公同酌議。康熙五十九年(一七二○)雖然規定行商與外商公同議定價格,實際上「中國商品按什麼價格出賣」,仍然「由公行來決定」。一直到十八世紀六十年代,在價格的議定方面,中國行商還有相當的主動權。在很多場合中,外國商人不得不聽從行商的議價。但是,在七十年代以後,行商破產開始增多,公行組織一度解散,商品議價的主動權逐漸從行商手中失去。八十年代中,中國的官方文件已經有這樣的記載:外商與行商交易時,「臨時定價,任意高下」,以致行商「虧本借貸」。八十年代以後,在東印度公司的檔案中,也經常出現中國行商在規定入口商品價格方面,屈從於外商的事例。如乾隆五十二年(一七八七),行商要求降低進口嗶嘰和鉛的價格,就以得不到東印度公司的同意而不能實現。嘉慶三年(一七九八),東印度公司在進口鉛和錫的價格上,堅持鉛價要提高,錫價要維持原狀,雖然明知中國商人要虧本,也不讓步。中國行商雖然表示了異議,但是沒有效果,最後還是依了東印度公司的條件。嘉慶九年(一八○四),東印度公司又提高進口毛織品的價格,甚至威脅中國行商,如果不同意,就要降低中國工夫茶的價格。中國行商屈從了他們的決定,換來的僅僅是一個毛織品質量不降低的空洞保證。這只是見之於記載的少數事例,但是它足以說明十八世紀七十年代以後,在廣州貿易中商品價格的決定權,已經開始旁落外國商人之手。 第三,關於貿易份額的分配。在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開關貿易之初,廣東官府曾規定「各處商人來廣,務各照貨投行」,即按商貨類別投行買賣,原無所謂在行商中分配貿易份額的規定。外國商人在各行商之間進行份額之分配,大約開始於十八世紀後半期。七十年代起,進口份額的分配,開始發揮「維持」行商的作用。為了取得或保持份額,中國行商對外國商人的貿易條件,不得不曲意逢迎。嘉慶十四年(一八○九)在中國的官方文件中透露過這樣的情況:原來「夷貨到粵」,向系行商自行承辦,「不致彼此多寡懸殊」,而「近年夷商司事者,竟隨意分撥,售賣內地。行商因其操分撥之權,曲意逢迎,希圖多分貨物,轉售獲利,而奸夷遂意為肥瘠」。在東印度公司的檔案中,也透露了同樣的情況。中國行商為了保證他的份額,不惜在商品價格上屈從於外國商人。上述乾隆五十二年行商之所以對嗶嘰價格的讓步,主要是由於他們只關心「在本季度的進口中能保證自己的份額」。而嘉慶三年行商在錫價上的讓步,也是為了得到份額上的保證。在清王朝的上層官僚中,也有人贊成這種辦法,認為可以免去行商「壟斷居奇,賤買貴賣,苦累夷人之弊」。這是本末倒置。在外商分配貿易份額的條件下,真正起「壟斷居奇」作用的,只能是行商所「曲意逢迎」的外國商人。 第四,關於交易方式的變化。在十九世紀以前,行商在與外商的交易中,儘管在商品的價格和貿易的份額方面,已經開始受到外國商人的制約,但是他與外國商人,仍然是獨立的買賣雙方。他在交易中,仍然保持獨立的商人身份。儘管這時有些行商,由於資金不足,靠外國商人借款周轉,他的所得,實際已近於中間人的經紀費,但是整個說來,行商仍能保持獨立和主動的地位。然而,到了十九世紀初期,這種地位已明顯地發生變化。新的一代行商,已開始實行代理推銷、收取佣金的辦法,把自己從獨立的商人降為掮客和買辦的地位。嘉慶十五年(一八一○),當過通事的行商謝嘉梧,「打破了百年的傳統」,第一次按照固定的價格,為東印度公司專門推銷羽紗。他所做的生意,完全在東印度公司廣州大班的「指導和監督之下」。「他擔任的角色,實際上是公司的掮客」。到了嘉慶二十四年(一八一九),這種推銷辦法,已經由羽紗推廣到嗶嘰,由一個行商發展到許多行商。這一年,東印度公司以支付百分之三的佣金,委託行商代銷嗶嘰的貨值,達到十九萬九千多兩。以前東印度公司極力反對公行的壟斷貿易,現在卻掉過頭來要求行商「壟斷」他們的貿易,不過要在新的基礎上,即他們的指導和監督之下,成為他們的「獨家經紀人」。 古老的中國行商,已經證明不是大英帝國壟斷東方貿易的東印度公司的對手。然而嚴峻的考驗還在後面。作為英國新興工業資本開拓殖民地的重要工具、以代理行號為主體的散商,已經大規模地湧向中國,代替東印度公司成為英國擴張東方勢力的急先鋒。這些屬於「第二代」的所謂「自由商人」,是從來不「照著中國人的告示做生意」的,「他們採取了進攻的態度」,並且「要達到想望中的空前擴張」。十九世紀三十年代,東印度公司停止了在中國的活動,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英國侵略者的撤退。相反,新的一代加緊了他們的步伐,中國面臨著西方資本主義勢力更加嚴重的入侵威脅。 (三)中國與友鄰國家的貿易和經濟聯繫 清王朝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和友鄰國家的貿易,加強了中國和友鄰國家的經濟聯繫,促進了和友鄰國家人民的友好往來。 一、陸路貿易 中國西部和中亞細亞接壤。中國和中亞細亞的陸路貿易,有長期的歷史。位於伊朗、阿富汗和中國之間的撒馬爾汗和布哈拉,是中國和中亞一帶友鄰國家進行貿易的兩個中心。在清朝以前,這兩個地方經常有中國商人帶來絲綢、寶石、麝香、大黃等物和伊朗、阿富汗以及印度等國商人進行貿易。清朝統治時期,在塔克拉瑪干沙漠南北兩側的兩條主要商道上,北路的吉昌,「店鋪櫛比,市衢寬敝」,「繁華富庶,甲於關外」。南路的莎車,「貨若雲屯,人若蜂聚」,成為當時對外貿的大城市。 中國和西南諸鄰國的陸路貿易,也有長久的歷史。在西藏,以札什倫布為樞紐,有兩條傳統的國際商道。一條西向,經拉達克以至克什米爾。一條南向,經不丹以達孟加拉。西向的商道,要越渡拉克達的無數高山和急流,然而在十七世紀每年都有商隊用三個月的時間,跋涉這條「經常需要攀附懸掛兩山之間的繩索才能通過」的商道上。克什米爾人用西藏羊毛織成的披巾,為西藏人所喜愛,而西藏的特產麝香、茯苓、大黃以及著名的眼藥猛迷郎(即黃連),則是克什米爾商人回程攜帶的主要貨物。 由札什倫布南向,是一條主要的商業孔道。在十七世紀中葉西向的商道受到阻滯以後,這條商道顯得更加重要。十八世紀中,在這條商道上,除了尼泊爾、不丹和西藏的直接貿易以外,還有從孟加拉輸入的棉花、皮革、菸草、染料、珍珠、珊瑚以及剪刀、眼鏡一類日用品。由西藏輸出的,則以岩鹽、金砂、硼砂、麝香為大宗。遠離海洋的西藏人,把珍珠、珊瑚看成是「最寶貴的珍飾」,而西藏出產的金砂,經由尼泊爾流入印度,也使尼泊爾享有黃金之國的盛名。 在中國和中南半島上的越南、暹羅與緬甸諸鄰國的陸路貿易中,緬甸居於比較重要的地位。從雲南的大理到緬甸的八莫,是幾個世紀以來傳統的商道。儘管在八莫和大理之間橫著怒江和瀾滄江,兩江之間的海拔相差一千七百英尺,道路艱險,但是沿著這條商道的貿易卻沒有中斷過。 西南地區,到十八世紀中葉中緬發生衝突止,兩國之間維持了將近百年的和平局面,貿易也得到相應的發展。這時運載生絲和其他貨物到緬甸的商隊,常常需用三、四百頭公牛,有時使用馬匹達兩千隻之多。 乾隆三十年(一七六五)中緬發生戰爭,清王朝封閉了邊境貿易。但民間貿易往來,並未完全停止。戰爭經歷三年,邊境「尚有市肆」。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兩國恢復通商。這對緬甸的統治者,正是著名的雍籍牙王朝。緬甸的史學家認為:「在整個雍籍牙王朝期間,中國對緬甸的關係,一向很尊重,把緬甸當作一個平等的國家」。從而「中緬兩國的貿易關係,就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這時中緬之間的商路和交易的商品,都有所擴大和增加。中國商人在原有的商道以外,又沿著阿瓦河用大船滿載絲線、紙張、茶葉、果品以及各項什貨,從雲南境內運到緬甸京城,回程則載運棉花、食鹽、羽毛和黑漆。黑漆運回中國,「經過摻和香料加工以後,便成為馳名的商品——中國油漆」。中國的文獻中說,緬甸「仰給內地者,鋼鐵、鑼、鍋、綢緞、氈、布、磁器、煙、茶等物,至黃絲、針、線之類,需用尤亟。彼處所產珀玉、棉花、牙角、鹽魚,為內地商民所取資。」 十九世紀初年,中緬陸路貿易又有進一步的擴大。中國輸往緬甸的商品,如雄黃等不僅銷於緬甸,而且由仰光出口,遠銷西亞和歐洲。在緬甸對中國的出口中,棉花和玉石已成為大宗商品。二十年代中期,由陸路運至中國的棉花,年達一千四百萬磅,不僅供應雲南,而且遠銷貴州、四川。由於棉花貿易的大量增加,三十年代的八莫,已經有了中國商人的棉花倉庫,經常有五百名左右中國商人住在這個棉花貿易中心。至於玉石貿易,在它的極盛時期,居住緬甸的雲南玉商達百餘家。開採玉石的工人,多以千計。每年玉石產量,達數千石。緬甸古都阿摩羅補羅的一所中國廟宇中,還保留有五千個中國著名玉商的名字。 中國自陸路以入越南,很早便見於歷史記載。現在廣西的友誼關,是兩國人民傳統的往來孔道。清朝初期,閩粵一帶人民曾經大量移入越南。自北部的諒山至中部的廣義,十四省中,都有他們的足跡。中越之間,也建立了比較密切的商業聯繫。十八世紀中葉以後,廣西與越南之間的陸路貿易更加頻繁。當時內地赴越南貿易的商民,多從廣西平而、水口兩關和由村隘旱路出口。平而、水口兩關商人,在越南之高憑鎮牧馬庯立市;由村隘來商,在諒山鎮之驅驢庯立市。其中驅驢地方,為各處貨物聚散之所。越南方面,還另在諒山鎮屬之花山添設店鋪,招徠平而關出口商人。七十年代中,這些商道上往來的中國商人,經常數以百計。 中國和暹羅的貿易,以海運為主。但陸路貿易,也有長期的歷史。十七世紀中葉,暹羅的拍臘王朝和中國保持比較密切的聯繫。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之間,長期居住暹羅的華僑達到三千左右。當十九世紀初期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入侵暹羅古都大城以北時,他們發現那裡早已建立了中國的陸路貿易。中國商人克服了自然條件的嚴重障礙,開闢了通過緬甸撣邦進入暹羅的商道。暹羅境內的商道,可以到達難河上的難府和北部的重鎮南邦。在這些山川險阻的商道上,中國商人每年從內地帶來銅器、生絲、岩鹽、錫箔、花邊等日用品,然後又從暹羅把銅砂、象牙、獸角等貨運回中國。這種歷久不衰的陸路運輸,曾被西方國家看成是歷史的奇蹟,它證明了和平貿易紐帶的牢固。 中國和東方鄰國朝鮮的貿易,一向以陸路為主。在清朝統治全國以前,鴨綠江上的新義州和中江,圖們江上的慶源和會寧,就是兩國市易的傳統口岸。中朝邊境居民,一向「往來相善」,「或東或西,聽民所往」。清朝入關以後,維持定期市易的辦法。乾隆時期,會寧、慶源每逢開市,商人云集,中國商人前往會寧市易者,一次可達二百餘名。市上交易的貨物,從藥材、紙張、毛皮、蔴布到牲畜、農具、食鹽、漁產,極一時之盛。 二、海上貿易 中國和海上鄰國的貿易,包括日本、朝鮮、琉球以及印度以東,伊里安島、菲律賓群島以西的大片地區。其中馬來半島、蘇門答臘以東的南洋地區,海上貿易有比較顯著的發展。有些地方則出現相對的衰落。 日本、朝鮮、琉球 中國和日本一衣帶水,民間很早就有貿易往來。明末徐光啟說:「日本自宋以前,常通貢市。元時來貢絕少,而市舶極盛」。中日之間的民間貿易,早在明朝以前,已經有所發展。 清王朝建立之初,中日之間的貿易,有進一步的增進。當時清王朝為了鼓鑄錢幣的需要,每年從日本進口大量黃銅,中國輸至日本的貨物,則以綢緞、絲斤、食糖、藥材為大宗。為經營這些貿易而開赴日本的商船迅速增加。在清王朝入關以前的十年間(一六三四——一六四四),平均每年赴日商船為五十七艘,一六八四年開海以後,五年之間(一六八四——一六八八),迅速上升到一百九十四艘(《華夷變態》上冊、中冊統計)。但是,銅的外流,引起了日本的憂慮。一六八八年德川幕府採取了限制的措施。中國國內產銅,也開始有所發展,因此中日之間的貿易,相應的減縮。到了十九世紀初期,兩國間維持正常貿易的船隻,沒有超過十艘,較清初已大為減退。 中國和朝鮮的民間貿易,原只限於陸路。清朝入關以前,對此一直嚴格執行。崇德二年(一六三七)規定:內地民人不但不許由海上前往朝鮮貿易,即使遇風漂至朝鮮境內,亦必解送回國。一直到康熙二十八年(一六八九),這種限制才稍有放寬。規定「內地商民船至朝鮮者,停其解京,除原禁貨物外,聽其發賣回籍」。雖然如此,中國民間的海上貿易,實際上並沒有什麼發展。 中國和琉球之間的民間貿易,在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開放海禁以前,也是嚴格加以禁止。以後始略放寬限制。私人船隻至琉球者,由政府發給執照,進行小量貿易。琉球輸至中國者,多為海產;中國輸至琉球者,多為農產。但是進出口的數量,都十分微小。一直到十九世紀初期,從琉球來到中國的船隻,每年不過兩、三隻,最多到過五隻,有時甚至一隻也沒有。 印度、緬甸 印度和中國之間的海上貿易,也有很長的歷史。十四世紀以前,中國的海船是中印海上交通的重要工具,南洋印度洋一線商旅,無不利用中國商船。十五世紀初期,從中國港口出發的大商船隊,每年都來到印度西海岸的古里,裝載客貨。但是,在十五世紀三十年代以後,中印海上貿易逐漸趨於衰落。一直到十七世紀初期,才又在印度西海岸的果阿等地發現中國商人。但十五世紀的盛況,再也沒有出現。 緬甸在十九世紀以前,只有偶爾順著緬甸南部丹那沙林沿岸而去的中國商人,還沒有出現大量的海上貿易。一直到十九世紀以後,中緬在陸路貿易之外,才開始有較多的海上貿易。中國廣東商人出現於緬甸中部古城阿瓦,是在十九世紀的二十年代,而第一個廣東商人訪問緬甸中部另一古城曼德勒,是在鴉片戰爭以後的一八六一年。 馬來半島 從馬來半島北去以至暹羅、越南,南去以至蘇門答臘、爪哇,東去以至婆羅洲、菲律賓群島,中國民間的海外貿易,在這一廣大地區中,有比較顯著的發展。 馬來半島西岸的馬六甲,早在唐朝就和中國發生貿易上的聯繫。明朝初年,中國商人已經大批來到這裡。十六世紀初,葡萄牙殖民主義者入侵馬六甲,中國商人在這裡的貿易,受到很大的阻礙。十七世紀中葉,荷蘭殖民主義者又取代了葡萄牙在南洋的地位,壟斷了馬六甲海峽的全部貿易。一六五九年荷蘭殖民當局無理規定,通過馬六甲海峽的中國商船,除了到鄰近的蘇門答臘島上的亞齊以外,別的地方一概禁止前去。而這樣一點「自由」,後來也為荷蘭總督所剝奪。 為了抵制荷蘭殖民主義者的壟斷,中國商人在十七世紀的後半期,紛紛從馬六甲轉向荷蘭殖民勢力尚未到達的柔佛、檳榔等地,開闢新的活動場所。馬六甲的貿易,在十八世紀以後,逐漸蕭條。 柔佛在馬來半島的南端。在十六世紀,這裡就是一個「通商於外」的地方。受荷蘭殖民主義者排斥的中國商人,很自然地首先選擇了這裡。十七世紀六十年代,這裡已成為南洋貿易的一個中心。中國商人從國內運來茶葉、菸草和陶瓷器皿,參加貿易的馬來亞人不怕荷蘭殖民主義者的報復,也紛紛把當地的產品賣給中國商人。清初禁海期間,貿易受到一些限制。一七二七年正式開放南洋貿易以後,廣東商人又活躍起來。到了十八世紀中期,參加貿易的商人已由廣東擴大到福建、浙江等省;參加貿易的商品,也由茶葉、陶器擴大到二蠶湖絲。在柔佛以外,整個半島東岸的丁機奴、彭亨和吉蘭單,通市不絕。 檳榔是馬來半島西岸,馬六甲以北的一個小島。中國商人來到這裡,大約是在十八世紀的八十年代。這時正當英國勢力開始深入馬來半島。在英國入侵檳榔之前,這個島上幾乎沒有居民,幾年之中,中國僑民和當地的馬來亞人開墾了四百英畝以上的土地。這些「勤苦而安穩」的中國人,從事「幾乎所有的手工業和零售商業的絕大部分」。十八世紀終了之時,這裡的華僑增加到三千人,他們中間,有木工、石工、鐵工,還有從事種植的工人。他們為開發這個地方,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進入十九世紀以後,新加坡在馬來半島的商業地位急速上升,取代了馬六甲、柔佛、檳榔,而成為南洋貿易的中心。 新加坡是中國南海通印度洋必經之地,十九世紀初,英國殖民主義者以卑劣的手段據為殖民地。在其入侵初期,為了開闢新加坡與中國、暹羅、越南以至日本之間的直接貿易,曾經大量利用中國的帆船。每當「中國帆船來臨的季節,新加坡的市場,便大大活躍起來」。一八二四年以後,開往新加坡的中國帆船迅速增加,最多一年達到二百五十隻。往來於中國和新加坡之間的貨物,每次都在二百萬元以上。這種情形,一直維持到鴉片戰爭。 暹羅和越南 暹羅和越南,處於中國和馬來半島之間,它們和中國的海上貿易,都至為密切。 中國和暹羅的海上貿易,至遲在十五世紀初葉便已發生。十六世紀以至十七世紀,開始有所發展。中國商人去暹羅者,日益增多。十七世紀中葉,中國僑民長期定居暹羅者,已達三千人。首都大城有唐人區,商商繁盛,成為「遠東最重要的貿易中心之一」。 十八世紀以至十九世紀初,中暹兩國民間海上貿易繼續得到發展。十八世紀初葉,暹羅大米開始輸入中國。這適應了中國封建王朝的需要,受到清廷的鼓勵。到了十九世紀初,每年開往暹羅的中國商船,達到十八艘左右。從暹羅運來中國的貨物,有大米、食糖、蘇木、檳榔等,中國運往暹羅的,則有生絲、銅器以及各項雜品,「甚至和尚用的剃頭刀,也從廣東進口」。這個時候,曼谷的五十萬人口中,有四十萬是中國僑民,湄南河上的中國帆船,伸延達兩英里以上。 中國和越南的民間海上貿易,在明朝初年已經不乏記載。十六世紀後半期,由於中國商人入境增多,在靠近廣南的發福,形成了一個專為中國貿易而設的市場。十七世紀以至十八世紀,這裡成為印度支那的一個商業中心。十八世紀六十年代,居住在這裡的華僑達六千人。他們經營從寧波、廈門等地運來的茶葉、生絲、藥材、紙張、布匹、瓷器和銅器等,有時還從日本運來貨物,在這裡行銷。同時又把越南的貨物,如象牙、檳榔、胡椒、燕窩、藤黃、牛角以及黃金等,運回中國。進入十九世紀以後,兩國民間貿易,發展迅速。十九世紀三十年代,開往越南的中國商船,年在百艘以上,共達兩萬多噸。一直到西方殖民主義勢力侵占越南之前,中越貿易維持著順利的發展。 南洋群島 在蘇門答臘和伊里安島之間的南洋群島,是中國商人海外貿易活動的主要地區。在這一片廣大的海域中,幾乎每一個島上都有過中國商人的蹤跡。其中蘇門答臘、爪哇和加里曼丹,是三個貿易集中地。 蘇門答臘鄰近馬來半島,在宋朝是古三佛齊國的所在地,「諸藩水道之要衝」,也是中國商船經常來往之處。一直到十七世紀,荷蘭殖民主義者入侵爪哇,在雅加答建立了殖民政權以後,南洋貿易重心才由蘇門答臘逐漸移到爪哇。這時中國商人在蘇門答臘的活動,也由島東南部的巨港,轉到西北部荷蘭勢力所不及的港口亞齊。在十七世紀八十年代中國開放海禁以後,每年都有十到十二隻滿載貨物的商船由中國開來,中國商人不但出售貨物,而且有時連船隻也出讓給本地商人,彼此建立了密切的聯繫。 爪哇在蘇門答臘東南,中國商人來到這裡,可以上溯到公元九世紀。島上西北角上的萬丹,在明代已是中國商人和南海各地商人進行貿易的一個重要口岸。荷蘭殖民主義者入侵爪哇以後,對中國商人的活動進行種種無理限制。但是,中國商人和當地居民的聯繫,仍然突破荷蘭殖民主義者的阻撓,不斷增長。一六一九年荷蘭入侵時,雅加達的華僑不過四百,一七三三年增加到八萬。這時從中國運載貨物而來的船隻,一年之中達到二十六艘,運茶達兩萬五千擔。十九世紀初,中國商人在港口貿易之外,還親赴內地向當地居民收購土產,同時供應居民迫切需要的食鹽和其他進口物資。 南洋群島中的最大島嶼加里曼丹,也和中國有長期的貿易傳統和經濟聯繫。島上南部的馬辰和西部的坤甸、三發,都是華僑和中國商人的集中地區。十八世紀七十年代以後,中國僑民在這裡不僅從事貿易,而且進行採礦,為開發加里曼丹島上的資源,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菲律賓 中國和菲律賓的民間貿易往來,長期維持友好的關係。宋、元以降,中國商船不斷來到菲律賓各島,其中南部的蘇祿和民都洛是兩個貿易中心。一五七一年西班牙殖民主義者侵占呂宋以後,對中國貿易進行多方限制和排斥。一七一八年西班牙國王甚至下令禁止中國的主要出口商品絲綢進入菲律賓。但是,長期形成的經濟聯繫,不是殖民主義者一紙命令所能禁止的。中國絲綢不僅為菲律賓人所喜愛,而且通過菲律賓,遠航到墨西哥,受到廣泛的歡迎。非律賓的華僑經濟,也不顧西班牙殖民主義者的阻禁,仍然得到一定的發展。十八世紀四十年代,呂宋的華僑已經達到四萬。在馬尼拉的華僑區「巴里安」里,中國商人「在幾條街上都有販賣絲綢、瓷器和其他商品的大商店」。 中菲的民間貿易受到西班牙殖民主義者的影響。傳統的中菲貿易中心蘇祿,自西班牙入侵以後,形勢即大為改觀。十九世紀初,中國開往蘇祿的商船已寥寥可數,而曾經和中國發生過密切聯繫的棉蘭老,也默默無聞。雖然馬尼拉的貿易仍然有所發展,但南部大片地區的貿易,卻從此衰落下去。 三、華僑的海外活動 中國與四鄰國家的民間貿易,促進了經濟關係的發展,而在加強這種相互的經濟關係上,華僑在海外的活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 首先,中國和友鄰國家海上貿易的工具——中國帆船,在增進中外經濟的聯繫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中國造船和航海技術,在唐宋時期已很先進。帆船出海航行,也具有相當規模。明清時期,對民間出海貿易雖然橫加限制,但出海商船,仍然有所增長。在十六世紀末葉,民間商船每年出海數目,約有一百三、四十隻。到了十九世紀初期,則上升到三百隻左右。另外,華僑在海外自製自有的帆船,這時大約在二百隻以上。兩者合計,當在五百隻左右。每船平均噸位以三百計,共達十五萬噸。這在當時是一個相當大的數目。 中國商人在海外自製自有的帆船,不但經營中國的對外貿易,而且還經營僑居國家的海上貿易。十九世紀二十年代,華僑在暹羅投資製造的帆船,已達一百三十六艘,其中有五十四艘從事暹羅與越南、馬來亞以及爪哇之間的貿易。新加坡與越南之間的貿易,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有四分之三是由越南的華僑進行的。華僑經營的船業,和當地保持友好和密切的聯繫。暹羅華僑經營的船隻,有的由暹羅人和華僑共同投資,有的由暹羅水手和華僑共同駕駛。 清朝造船技術陷於停滯的狀態,但華僑在國外打造的船隻,推廣了中國原有的先進造船技術。所造船隻,船體堅實而造價低廉。十八世紀後期,加里曼丹的華僑打造一隻五百八十噸的大帆船,只用去銀幣四千二百五十元,每噸造價七元多一點,這在當時其他國家中是找不到先例的。十九世紀初期,暹羅華僑打造的船隻,每噸造價平均十五元,是當時東南亞各國最低的造價。毫無疑問,華僑的這些活動,對所在地造船業和航運業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事實上,華僑推廣比較先進的生產技術,並不限於造船一項。在農業墾植、農產品加工、礦業開採以及印刷和各種日用品的製造上,都引進了比較先進的技術和經驗。對南洋各地的經濟發展,起了促進的作用。在這方面,值得特別提出的是礦產的開採。 南洋華僑在從事農業墾植之外,有很大一部分從事礦業開採。加里曼丹的金礦,馬來亞、蘇門答臘的錫礦以及緬甸的玉石開採,都吸引了大量的華僑勞動。在十九世紀以前,南洋各地從事礦山開採的華僑,不但有熟練的勞動,而且有比較先進的技術,無不受到當地的歡迎。十八世紀初,蘇門答臘的土官就專門派人到中國南部各省,招聘中國工人參加邦加礦山的開採,因為中國礦工的開採技術,比他們自己的「臣民所用的原始方法要優越得多」。 在華僑開發南洋礦業的歷史中,以羅芳伯為首的廣東籍華僑在加里曼丹的開礦活動,是特別值得重視的一頁。 加里曼丹的三發,是這個島上金礦的主要產區。十八世紀七十年代以前,這裡還是一片荒野。一七七二年,一批廣東籍華僑在嘉應州人羅芳伯的帶領下,來到這裡。他們篳路藍縷,從事金礦的開採。一七七六年,他們在坤甸的東萬律,成立了一個以羅芳伯為首的蘭芳大總制。在這個大總制之下,礦區所有成員,對礦區的收益都享有同等的權利。每一礦區,都向當地礦權所有者繳納一定的租金和人頭稅。由於它對內、對外都作了這樣一些公平合理的措施,所以獲得了一個順利發展的環境。從一七七二年起,四十年間,他們在這裡開發了三十多個金礦,使原來「長林豐草,廣袤無垠」的三發,成為三萬華僑和一萬二千泰雅克人與馬來亞人的聚居地,其中單是金礦工人,就有一萬之多。而在數十里以外的沙喇蠻,從事金礦開採的工人則達到兩萬。三發和坤甸,也成為兩個重要的商業城市。 但是,華僑這一正當事業,卻受到荷蘭殖民主義者的百般迫害。他們先以所謂「收買」的名義,企圖據礦產為己有,繼則用武力進行壓制,最後在一八八四年取消了蘭芳大總制,扼殺了數萬華僑歷盡艱辛的創業。但是,存在了一百零八年的蘭芳大總制,是十八世紀中國海外僑民的偉大創舉。荷蘭殖民主義者扼殺了它,總製取消了,金礦也隨之廢棄了,昔日繁榮的三發礦區,重新淪為窮困的荒野了。正如他們自己也不得不承認的那樣,大總制的「取消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中國人口的減少,對婆羅洲(即加里曼丹)的發展,是一個幾乎無法復元的打擊」。 荷蘭殖民主義者摧殘蘭芳大總制,只是西方殖民主義者對南洋華僑經濟進行排擠打擊的一個事例。這種打擊雖然無所不用其極,但是卻破壞不了華僑和當地人民通過貿易和經濟聯繫而建立起來的友誼。西方殖民主義者壓制華僑經濟的措施,往往受到當地人民的抵制而無法實現。十七世紀初,當荷蘭殖民主義者侵占馬辰的香料貿易,開始對中國商人進行排擠時,當地的泰雅克人就曾經給以反擊。他們扣留了壟斷香料貿易的荷蘭商人,並殺死了一些橫行霸道的海盜水手。隨後,荷蘭殖民主義者又對中國和暹羅兩國商民在航運上的友好合作極端嫉視,先後在一六六四和一六八八兩年中,連續使用武力進行威脅,要求暹羅當局不讓華僑在暹羅船上服務,這個陰謀也因當地人民的反對而未能得逞。十七世紀中,荷蘭殖民主義者入侵日本,先是想獨占日本貿易,排擠中國。這個目的達不到,便採用海盜辦法,對中國商船進行搶劫,但是,由於中日之間的友好關係,日本總是「使中國商船先歸,計程已遠」,然後才讓荷蘭船隻啟行。十七世紀五十年代,日本對荷蘭的這種海盜行為,不止一次地進行抗議,甚至以停止貿易給以警告,終於使荷蘭殖民主義者不得不停止對中國船隻的截擊。一七四一年,荷蘭殖民主義者在雅加答對華僑進行血腥屠殺,倖存的中國人從雅加答大量移至東部爪哇,和「渴望打碎荷蘭枷鎖」的爪哇人聯結在一起,對荷蘭殖民主義者進行了頑強的抵抗。在東南亞各國人民反對殖民主義鬥爭的歷史上,留下了值得珍視的一頁。 菲律賓和爪哇的華僑,對西班牙、荷蘭殖民主義者的多次野蠻屠殺,作了不屈不撓、可歌可泣的反抗!中國的封建王朝,對在海外為抵抗西方殖民主義者而艱苦鬥爭的廣大僑民,不但不給予任何保護和支持,反而誣之為「匪」、為「盜」、為「海賊」、為「奸民」。把他們的英勇抗擊行為,誣之為「在外洋生事」;把他們受到的迫害,誣之為「孽由自取」。在西方殖民主義者的筆下,受盡壓迫的中國僑民,竟成了什麼「侵略者」。他們誣衊華僑「野蠻、卑劣」,「愚妄、苛細」,捏造和咀咒華僑的「惡行」,竟有四十四種之多,極盡歪曲誣衊之能事。在他們看來,對至高無上的西方人有「反抗的傾向」,是大逆不道的「惡行」。但這正是千百萬華僑和整個中華民族不甘屈服於外國壓迫的可貴的反抗精神。中國人民以具有這種精神而感到自豪,並以其英勇的行動,載入世界進步的光輝史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