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十冊) · 第五節 清朝統治下的各民族

清朝到乾隆時期已經完全確立了自己的版圖。生活在今天中國境內的五十幾個民族,都已處於清朝的統治範圍之內。不過,史書記載的某些民族的稱謂,與現在確定的名稱或有不同。一些民族或分或合,也經歷了逐步演變的過程。本節所述,主要是滿、漢以外一些人數較多、記載較詳的民族的概況,對其他少數民族,也儘可能依據現有記載作簡略的介紹,藉以表明清代的中國是各民族共同的祖國。 (一)蒙古族 明代蒙古族分布在漠北、漠南和漠西廣大地區。早在清太祖努爾哈赤建國前,滿洲諸部即與漠南蒙古的一些部落密切往來。清太祖、太宗時期,滿洲貴族娶蒙古貴族女為妻,倚用蒙古將領、文士,採用蒙古制度,蒙古文明對滿洲的發展和國家制度的建立,產生了多方面的影響。但漠西準噶爾等部在康熙、雍正時期,連年對清作戰,直到乾隆時力完全臣服於清朝。在清代歷史的發展中,蒙古族始終處於重要的地位。 一、清朝對蒙古的統治 清太祖、太宗時期,曾將征服的蒙古與漢人,依照滿洲八旗制分別編為八旗蒙古與八旗漢軍。以後,隨著漢地占領區的擴大,不得不逐漸採用漢人習用的明朝統治制度。在蒙古地區,也隨著蒙古諸部的相繼被征服和降附,而在蒙古原有的部落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旗制和會盟的制度。由於征服先後的不同和各地區情況的差異,清朝在各地先後建立的統治制度,也各有自己的特點。至乾隆時期,大體上確定了對蒙古的統治制度。 八旗蒙古 八旗蒙古主要是來自五部喀爾喀和察哈爾部的降附的流散部眾。他們大都在太祖努爾哈赤時被俘掠或降附,而並非整個部落歸屬。起初,被編入滿洲牛錄,隸屬於八旗滿洲。其後,人數漸多,編為獨立的蒙古牛錄,仍隸滿洲八旗。一六三五年(天聰九年),清太宗皇太極以蒙古部眾增多,遂依八旗滿洲制度,編組八旗蒙古。俗稱蒙古八旗或蒙軍旗。八旗蒙古在滿洲貴族指揮下對明作戰,屢建戰功,成為清國倚用的一支重要的軍事力量。八旗蒙古的編組制度大體依仿八旗滿洲。統領旗務的都統、副都統,由朝廷任命,滿、蒙、漢八旗人均可充任。但旗屬左、右二參領(札蘭),則必由蒙古人充當。八旗蒙古的地位低於八旗滿洲,但略高於八旗漢軍。八旗蒙古貴族可在朝中身儕高位,成為滿洲皇帝倚用的重臣。嘉慶帝時的總督長齡、大學士松筠,就都是出身於八旗蒙古。編入八旗蒙古的旗丁,或守衛京師或駐防外地,也和滿洲旗丁一樣,陷於貧困的境地。 寨哈爾八旗 蒙古察哈爾部,明末曾一度稱雄漠南。林丹汗敗後,其子 額哲降清(詳見本書第九冊第三章)。清廷以其部眾編為八旗。依八旗滿洲和八旗蒙古制度,旗分黃白藍紅,又各分為正旗鑲旗,稱正黃旗察哈爾、鑲黃旗察哈爾等等。各旗設總管。康熙時,命部眾遷至大同邊外。乾隆時設都統,駐張家口統領。察哈爾八旗駐地東與蒙古蘇尼特部為鄰,西界歸化城,南界直隸獨石口、山西大同,北界蒙古蘇尼特部,成為清朝統治下的一個特殊的區域。歸化城土默特部在皇太極時降清,編為左、右二旗,各設都統一人管領。 內札薩克旗 清朝在其統治下的蒙古各部,建立旗制統治。旗的長官稱札薩克(執政)。有內外札薩克旗之分。內札薩克旗蒙古大體相當於明代所謂漠南蒙古諸部。旗制建立後,原有的部落繼續存在。新建的旗不同於部,也不同於八旗制度的旗,而是依地理劃分的一級軍事行政組織。一部之地可設數旗,以部名冠於旗名。旗的長官札薩克,官級相當都統。下設管旗章京(梅楞)、參領、佐領。 蒙古各部原有會盟制度。建旗後,鄰近地區的各旗定期會盟,從而形成旗以上的盟。盟也不同於部,會盟的各旗可以是原屬於一部,也可以是分屬數部。盟不是一級軍事或行政機構,而只是協調各旗事務,並對旗札薩克進行督察。盟設盟長一人,副盟長一人,不設衙署。 各札薩克旗均有戶籍,人戶依制負擔各種差役和兵役。由旗屬佐領管理。 佐領是各佐(蘇木)的官員。一旗設若干佐領,視旗之大小而各有規定。乾隆時,旗屬各佐領額定兵員為一百五十人,現役五十人。 內札薩克蒙古在漠南蒙古二十四部的基礎上,先後建立四十九旗。科爾沁部自明初被厄魯特部攻擊,遷至嫩江流域遊牧,曾助葉赫部、烏拉部與建州交戰。後投依努爾哈赤,對明作戰,並曾派兵隨多爾袞入關,直抵江南。 滿洲皇室與科爾沁部世代聯姻,清太宗孝端後、孝莊後,順治帝孝惠后均出此部。科爾沁部以勛臣世戚,位居內札薩克諸部之首。太宗時設五札薩克,順治時又設一札薩克,共建六旗。原科爾沁部分為左、右兩翼。兩翼又各設前旗、中旗、後旗三旗。鄰近遊牧的札齎特部、杜爾伯特部各設一旗,附於科爾沁部右翼。郭爾羅斯部設前、後兩旗附於左翼。十旗會盟,為哲里木盟。 科爾沁以東遊牧的喀喇沁部,皇太極時,因不堪察哈爾林丹汗的控制,投依金國,助滿洲攻打察哈爾。順治時,隨清兵入關。康熙時,從征準噶爾部,增設一旗,共兩旗。雍正時,又增設一旗,合為三旗。與東南界之上默特部左、右翼兩旗會盟,為卓索圖盟。原來服屬於察哈爾的敖漢、奈曼、阿魯科爾沁、翁牛特、克什克騰等部,在天聰年間先後投依皇太極。遭到察哈爾林丹汗侵掠而投依科爾沁部的巴林部和札魯特部,也在天聰時附金。翁牛特部與札魯特部各設左、右二旗。其餘各部均只一旗。此外,康熙時自喀爾喀西路南下投附清廷的喀爾喀左翼部,在喜峰口外放牧,自為一旗。以上十一旗會盟,稱昭烏達盟。原屬察哈爾的烏珠穆沁、浩齊特、蘇尼特、阿巴噶等部,在林丹汗時越瀚海,北依喀爾喀蒙古,隨後相繼投附皇太極。原屬喀爾喀車臣汗的阿巴哈納爾部,在康熙時南牧附清。以上來自喀爾喀的五部,各設左、右二旗,合共十旗,為錫林郭勒盟。以上哲里木盟、卓索圖盟、昭烏達盟、錫林郭勒盟合稱東四盟。 西部二盟,一為烏蘭察布盟,會盟者有歸化城北的四子王部、茂明安部各一旗,四子王旗以西來自喀爾喀蒙古的喀爾喀右翼部一旗,歸化城西北鄰鄂爾多斯的烏喇特部前、中、後三旗,合共六旗。一為伊克昭盟,會盟七旗,均屬鄂爾多斯部。此部原附於察哈爾,林丹汗敗後降清。順治時設為六旗,左、右翼各分前、中、後。乾隆時又增設一旗,稱鄂爾多斯左翼前末旗,合共七旗。七旗各有自己的名稱,左翼前旗稱準噶爾旗,左翼中旗稱郡王旗,左翼後旗稱達拉特旗,左翼前末旗又名札薩克旗。右翼前旗為烏審旗,右翼中旗為鄂托克旗,右翼後旗為杭錦旗。東四盟與西二盟合為內札薩克蒙古六盟。康熙時,清廷在歸化城屯兵駐防。乾隆時又擴建綏遠城,設綏遠將軍統管內蒙古軍務。 漠西蒙古旗 漠西阿拉善厄魯特部,出於四衛拉特之一的和碩特部。康熙時,因遭準噶爾部噶爾丹壓迫,固始汗後裔和羅理率部投清,命在賀蘭山地區遊牧,建阿拉善札薩克旗,又稱阿拉善和碩特。乾隆時,札薩克由貝勒晉為和碩親王。不設盟。阿拉善旗之西額濟納河地帶,設額濟納旗。為舊土爾扈特部阿玉奇後裔牧地,雍正時內徙定牧,設札薩克旗,不設盟。青海蒙古諸部在雍正、乾隆時,陸續建旗。和碩特部二十一旗、綽羅斯部二旗、輝特部一旗、土爾扈特部四旗、青海喀爾喀部一旗,二十九旗會盟,但不設盟長,由清廷任命的西寧辦事大臣統轄。 外札薩克旗 康熙時,漠北喀爾喀蒙古土謝圖汗、札薩克圖汗和車臣汗部在準噶爾噶爾丹敗亡後,分別編旗,仍沿襲汗號。土謝圖汗部貴族策稜率部眾投依清朝,受封為定邊左副將軍、和碩親王,稱喀爾喀大札薩克。雍正時,所部自土謝圖汗部分出,自為一部。因其曾祖圖蒙肯曾被達賴喇嘛授予賽因諾顏(蒙古語:好官)稱號,故名其部為賽因諾顏部,無汗號。此後,喀爾喀蒙古即有四部並立。乾隆時,土謝圖汗部二十旗,盟於汗阿林。車臣汗部二十三旗,盟於克魯倫巴爾河。賽因諾顏部二十二旗,附厄魯特二旗,盟於齊齊爾里克。札薩克圖汗十八旗,附厄魯特一旗,盟於札克畢賴色欽。 四部各設正、副盟長。清廷任命定邊左副將軍一人,駐在賽因諾顏部轄境的烏里雅蘇台,另有參贊大臣二人,統管四部軍政。四部各設領兵副將軍一人、參贊一人,受烏里雅蘇台將軍節制。乾隆時,還在土謝圖汗部轄境的庫倫,設庫倫辦事大臣一人、幫辦大臣一人,管理商民事務及對俄通商事宜。 科布多諸旗 乾隆時,在外札薩克蒙古以西的科布多城設參贊大臣、辦事大臣各一人,管轄西至哈屯河(卡通河)流域放牧的蒙古各旗。四衛拉特之一的杜爾伯特部在乾隆時背準噶爾降清,編為十六旗,分左、右兩翼,各設副將軍一人。左翼十一旗;右翼二旗,附輝特部二旗。杜爾伯特部以西有阿勒坦烏梁海部。烏梁海即元、明史籍中之兀良哈,遊牧於阿勒坦山(阿爾泰山)。乾隆時降清,編為七旗,左翼四旗,右翼三旗。再西,阿勒坦泊附近的阿勒坦淖爾(泊)烏梁海,編為二旗。科布多城以北有明阿特旗、額魯特旗,城南有札哈沁旗、新和碩特旗,均各自編旗,不設盟。阿勒坦山以南布爾干河附近之新土爾扈特部編為二旗,稱為青色特啟勒圖盟。 唐努烏梁海 外札薩克及科布多諸旗以北唐努山至雍正時劃定的俄國邊界地帶,稱唐努烏梁海,原為準噶爾統轄。乾隆時編為五旗。不設札薩克,管旗官員為總管。一七六○年(乾隆二十五年),清廷頒給各旗總管印。各旗軍務由烏里雅蘇台定邊左副將軍統領。 上述各部外,分散在各地稱為「遊牧內屬」的蒙古族,就地編旗,與內外札薩克旗務,統由理藩院統管。康熙時曾將清太宗以來有關蒙古事務的法令、制度匯編成書。乾隆、嘉慶時先後兩次增訂,題為《理藩院則例》,以滿、蒙、漢三種文字刊行。清朝對蒙古的統治制度逐漸完備。康熙帝曾說:「柔遠能邇之道,漢人全不理會。本朝不設邊防,以蒙古部落為之屏藩耳。」 (《聖祖實錄》卷二七五)清廷經康、雍、乾三朝,建立起對蒙古族廣大地區的統治,在清朝統治集團中,蒙古貴族的地位僅次於滿洲貴族。 二、社會經濟概況 內外札薩克和漠西蒙古貴族,由清廷封授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爵位。據乾隆《大清會典》統計,內蒙古共有王公八十四人、台吉四人;外蒙古汗三人、王公五十一人、台吉三十九人;漠西青海等地王公二十八人、台吉二十二人。蒙古王公依照清朝定製,在本旗建立王府,府屬官制各依滿族王、貝勒等級,設長史、司儀長、典儀、護衛等官。他們的儀從以及頂戴、服色、坐褥,都與滿族王公大體相同。親王年俸銀二千兩、緞二十五疋,(科爾沁三親王各二千五百兩,緞四十疋),遞減至掌管旗務台吉銀百兩、緞四疋。分班朝見皇帝時,賞賚也各有定例。 清代沿襲蒙古領主土地所有制。蒙古旗地名義上屬於皇帝,實際上各部貴族的領地,清廷劃定旗界,或依山川,或設鄂博(封堆),不准越界放牧。 如有違犯,便被視為侵犯他人利益,王公罰馬七至十匹,庶人罰牛一頭。 盟長和旗札薩克由蒙古貴族充當,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佐領等旗官,從台吉或貢民(阿勒巴圖)選任。旗官憑藉特權,使用優良牧場,放牧牲畜,勒索屬下。並按規定各有一名以上的隨丁(哈木濟勒噶)服役。 西藏的黃教傳入蒙古後,在蒙古族聚居區內,建有很多喇嘛寺廟。駐西寧塔爾寺的察罕諾們罕在青海勢力最大;駐多倫諾爾匯宗寺的章嘉胡圖克圖和駐庫倫慶寧寺的哲卜尊丹巴是內外蒙古喇嘛的首領,都設有商卓特巴管理屬下喇嘛。一七二九年(雍正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哲卜尊丹巴二世舉行坐床典禮,有二萬五千喇嘛和十萬牧民參加。喇嘛寺院都有自己的牧場、牲畜,主持寺院的大喇嘛役使下級喇嘛和廟丁(沙比那爾),並從蒙古人眾中取得大量牲畜財富。大喇嘛按照清朝規定行使宗教管理權。內蒙古的錫哷圖庫倫札薩克喇嘛,喀爾喀的哲卜尊丹巴胡圖克圖、額爾德尼班第胡圖克圖、扎牙班第達胡圖克圖、青蘇珠克圖諾們罕、那魯班禪胡圖克圖,青海的察罕諾們罕等領地,建立七個喇嘛旗,行使如同各旗札薩克的職權。清朝還規定,凡蒙古胡圖克圖徒眾超過八百名,寺院在所屬旗五百里以外的,發給印信,行使政治權力。這些地方的寺廟大喇嘛,是政教合一的統治者。 蒙古平民(阿拉特)和王公貴族屬下的貢民(箭丁)、隨丁,寺院的廟丁是蒙古族的被統治階級。 蒙古平民在各旗王公貴族的剝削下,極為艱苦,往往被迫逃離本旗,流亡四方。早在一六九一年(康熙三十年),清廷派遣官員分五路清查蒙古各旗窮人,即曾發現逃散人口甚多。一六九八年(康熙三十七年),康熙帝指出:蒙古王公,「俱各承襲父職,年在童稚,率皆不能教養所屬,安輯民人,兼之族類性貪,見所屬有馬牛、器帶諸物,亦必索取,遂至困苦難存,四散餬口,不能禁止,亦不能收集。」(《聖祖實錄》卷一四一)一七一二年(康熙五十一年),清廷得知,鄂爾多斯部多將人口賣與內蒙各旗和喀爾喀各部;一七一八年(康熙五十七年),杜爾伯特部兵民逃亡黑龍江、郭爾羅斯等處,典身者六千餘人;一七三五年(雍正十三年),延綏鎮將弁和邊民買得蒙古女子二千四百餘口;一七三九年(乾隆四年),延安、榆林、鄜州、綏德四府州縣,贖回鄂爾多斯部典賣的子女大小二一六一名。清廷嚴懲蒙古逃人、禁止將蒙古人賣予內地旗民人等,但事實上並不能制止。清廷不得不實行救濟,以保障蒙古兵源。從一六八一年(康熙二十年)至一七四一年(乾隆六年),共賑濟蒙古七十餘次。一七一五年(康熙五十四年)蘇尼特旗遇到災荒,接受賑給的無牲畜的壯丁達六萬四千九百人之多。但這種賑濟往往不免被富戶侵吞。雍正帝曾指出:「向者給產業買牲餼之事,皆委富戶。富戶苟且塞責,所給蒙古之物,浮報數倍,蒙古等並不得實惠。」(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九九一) 蒙古各旗屬下的貢民或箭丁(阿勒巴圖)人數眾多,是社會生產的主要擔當者,也是賦稅、納貢、兵役及各種差役的負擔者,凡在六十歲以下、十八歲以上的人,都編入丁冊。三年編審一次,如有隱匿壯丁,管旗的蒙古官員要受到處罰。逃人鞭一百,窩藏逃人者罰交牲畜十九。蒙古旗制:每佐領一百五十人,三丁出兵一人,共五十人為常備兵。戰時出征,平時防守邊地卡倫,負擔內外蒙古境內二十二個驛站的差使。他們對主人的人身依附關係,比明代有所削弱,但主人仍然占有他們的勞動成果。《理藩院則例》規定:「蒙古王公台吉等,每年徵收所屬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隻者,並取一羊;羊四十隻者,取二羊。雖有餘畜,不得增取。有二羊者取米六鍋,有一羊者取米三鍋。其進貢、會盟、遊牧、嫁娶等事,視所屬至百戶以上者,准於什長處取一牛一馬之車;有三乳牛以上者,取乳油一腔;有五乳牛以上者,取乳酒一瓶;有百羊以上者,增取毯一條。」(《理藩院則例》卷十二)盟、旗衙門的開支、差役,無一不落在貢民身上。《理藩院則例》還規定,貢民不能離開封建主的領地,只有他們的主人犯罪時,出首人才准歸附別旗。貢民誹謗主人,罰牲畜十九至三十九頭。主人殺死屬下人或家奴,只罰三十九至四十頭;牧民、家奴殺死主人,則被凌遲處死。 蒙古王公貴族,自一六五七年(順治十四年)起,可從所屬貢民中撥出少數人作為他們的隨丁(哈木濟勒嘎),親王六十人,遞減至台吉四人。王公台吉的隨丁,終身服役,世代相承,被稱為「隨人箭丁」。康熙時又規定,管旗章京、參領、佐領等官,在本旗或本佐領內,選一至四名壯丁作為隨丁,到離職時退還,被稱為「隨缺箭丁」。隨丁都不服兵役,不應公差,只在主人家服役,或是放牧牲畜。主人可以隨意支配壯丁,出賣或贈送別人。隨丁比貢民的地位更為低下。 寺院的廟丁(沙比那爾)是大寺院屬下的屬民或牧奴。他們或是作為奴僕被世俗貴族「布施」給寺院,或因天災人禍被迫到寺院投依。在寺院裡擔當生產勞動和其他雜役,在身分上及生活境遇上,大體與隨丁相似。 在蒙古族社會中,還有一些黑人(哈喇昆)。他們多是罪犯和俘虜以及他們的子女,不列入丁冊,世世代代為主人服役,處境極為悲慘。隨公主或格格(宗室之女)陪嫁而來的人戶,包括莊丁、陵丁和侍女,專為王府和公主府服役。侍女的地位與家僕、家奴相同,所生子女,也世代為奴。 蒙古族社會經濟中,占支配地位的仍是畜牧業。蒙古人民生活必需的奶製品、肉食以及毛氈、皮革製品等,都由畜牧業提供。馬匹是主要的交通工具。但畜牧業多是自然放牧,打井、修圈、保護草場等工作都依靠手工勞作,抵抗天災的能力非常薄弱。少數地區兼營農業生產,但極其粗放。山西、直隸等地無地少地的漢族農民陸續進入蒙古地區耕墾,從事農業生產的蒙古人也隨之逐漸增加。嘉慶時,西起鄂爾多斯,東至郭爾羅斯前旗的狹長地帶,基本上已成為農業或半農半牧的經濟區,並還在不斷擴展。蒙、漢人民一起提高了耕作技術,種植各種莊稼和蔬菜。但由此也使一些牧場遭到破壞,妨礙了牧業的發展。農田與牧場爭地的矛盾,日益激化,成為難以解決的嚴重問題。 手工業是家庭副業和領主的手工作坊,主要經營畜牧業的加工生產,如製革、制毯、制車、制鞍和鹽鹼加工、伐木等項。王公貴族進京時,常帶著牲畜、皮毛、藥材、木材等土特產品在京師出售,買回京師的雜貨、布疋、綢緞、磚茶、紙張、瓷器、鐵鍋等物品。北京御河西岸之南設有里館,安定門外設有外館,專供蒙古人居住。山西和北京的漢族商人,也到蒙古地區貿易,收購畜產品和原料,販賣日用品,進而在蒙古地區開設商店和手工業作坊。蒙古的市鎮日益興盛,如內蒙古的歸化城、多倫諾爾、赤峰、經棚、小庫倫、科爾沁左翼旗的鄭家屯、外蒙古的庫倫等地,都已發展成為著名的商業城鎮。駝馬運輸業空前發達。張家口是內地和蒙古地區間貨物的集散地和貿易要地,康熙初年只有商號店鋪十家,到一八二○年(嘉慶二十五年),已發展為二百三十家。大寺廟和兵營周圍,也往往成為集市中心。如內蒙古的甘珠爾廟(在呼倫貝爾)、大板上(在巴林右旗),外蒙古的王呼勒、額爾德尼召等地,都有貿易額很大的定期集市。還有漢族大商人在蒙古地區放高利貸,盤剝蒙古人民。蒙古王公、台吉進京時,也向漢商借貸,利息三分,三年本利加倍。議定以牲畜和土地作抵押,到期不償,輾轉增息。王公、台吉無力償還債務時,勒令屬下牧民代還,由商人代替札薩克直接向他們徵收賦稅,並勾結清朝官吏嚴刑逼債,因而激化了蒙、漢民族間的矛盾。 三、學術文化的發展 清代蒙古族學術文化的發展,有兩個明顯的特色。一是各民族文化交流的加強。元朝亡後,蒙古族處於大漠南北,與明朝對峙,各民族間的文化交流不能不受到阻遏。清朝建立後,蒙古貴族儕於統治集團的行列,各族人民間也增多了來往。蒙古族汲取滿、漢、藏等族的文化精華,而發展了自己民族的學術文化,對中華各民族作出了貢獻。第二是文化領域的擴展。自喇嘛教傳入後,蒙古族的學術文化依附於宗教的傳播而得到發展。隨著各民族文化交流的加強,清代蒙古族的文化日益突破了宗教的樊籬而擴展了領域。歷史學以至自然科學都取得顯著的成就。反映現實生活的民間文學也得到了發展。下面敘述的只是幾項有代表性的成就。 語文與翻譯 明代蒙古族不再使用元朝八思巴喇嘛創製的方體的蒙古國字。被元人稱為蒙古畏兀字的字體,經過修改,而在大漠南北廣泛通行,成為通行至今的蒙古字。清初漠西衛拉特蒙古依據自己的方言,對蒙古字體有所修改,稱為托忒蒙古文,只在西部地區行用。 清代蒙古語文的研究,取得顯著的成績。這是因為:(一)分布在內外蒙廣大地區的蒙古族形成多種方言,語音、詞彙與語法都不盡一致。他們同處於清朝統治之下,迫切需要有共同的書面語和正字法,以利於文化的發展。 (二)隨著各民族文化交流的加強,蒙古族文士需要學習滿、漢、藏等族的語文。滿、漢、藏等族也需要學習蒙古語文。相互學習的需要促進了語文研究和詞典編纂學的發展。 雍正時,拉布金巴?丹贊達格巴編成《蒙文啟蒙詮釋》一書,全面探討了蒙古語音、詞類、語法結構和文字源流,是蒙古語言文字學的重要著作。 乾隆時,敬齋公編纂的《三合便覽》,收集滿、蒙、漢三種文字的詞一萬九千餘,並對蒙文的正字法和語法有所編列,是供滿、漢文士學習蒙古語文的詞典。清廷集合滿、蒙、漢、藏、維等族學者編纂《五體清文鑒》,以滿文為主,五種文字對照互釋,分類編纂,收詞一萬八千餘,是一部綜合辭典。 它確立了蒙文正字的規範,也便利了蒙古族與兄弟民族相互學習語文。乾、嘉以來,編修字典、辭典成為風氣,多種蒙文字書相繼問世,翻譯之學也隨之興起。早在元代,即已出現了蒙文翻譯的《論語》、《孝經》、《資治通鑑》節要等漢文經史著作。清代以蒙文翻譯的漢籍,已不再限於經史,而擴展到民間文學。明代以來廣泛流行的《三國演義》、《水滸傳》、《西遊記》等名著,相繼被譯為蒙文,在蒙古族民間傳播。蒙古文字的普及和文化交流加強,也促使蒙古族的民間文學趨向繁榮。原來以說書形式流行的許多美好的民間故事,以規範的蒙文記錄成篇,在文學史上放出異彩。 歷史學著作 清代蒙古族學者編纂了兩部重要的蒙古史著作,《黃金史綱》和《蒙古源流》。 約在明清之際,蒙古族學者羅卜藏丹津依據前人所著《黃金史綱》(作者不詳)加以修補擴充,編成此書,因而又被稱為《大黃金史》。作者對蒙古古史的敘作,參據了《元朝秘史》,並糅進了藏族喇嘛教中關於蒙古起源的傳說。這使本書蒙上了宗教色彩,卻也把藏族文化介紹給了蒙古讀者。關於明代蒙古的記述,則保留了許多可信的史實,具有一定的史學價值。與本書約略同時編寫的《蒙古源流》,為鄂爾多斯部貴族薩囊(一作薩岡)徹辰所撰。乾隆時,喀爾喀部親王成袞札布將本書抄本進呈,被收入《四庫全書》史部。近世學者陳寅恪考訂,本書的基本觀念與編撰體裁,均取之於元代土蕃喇嘛八思巴所著《彰所知論》,自成系統。本書因而也融入了藏族佛教傳說,但於明代蒙古史事記載詳確,是研究明代蒙古史的重要著作。本書進呈後,曾由蒙文譯為滿文,又由滿文譯為漢文。 天文歷算 清初設欽天監,以湯若望領監務。欽天監招收滿洲、蒙古天文生,從而培養了一批兼通曆算的蒙古天文學者。天文學、數學、曆法等科學知識,逐漸在蒙古族中傳播,打破了宗教觀念的束縛。出身於天文生的蒙古正白旗人明安圖,精於天文歷算及測繪之學,乾隆時為欽天監時憲科的五官正(官名),掌譯布蒙文憲書,並參與測算曆日、編制時憲書等事。著有《曆象考成》一書。晚年精研數學,論證求圓周率公式,著割圓密率捷法,死後由其子明新續編成書,在數學史上作出了貢獻。明安圖父子是清代蒙古族傑出的科學家。 (二)東北諸族 在東北地區黑龍江、松花江流域的山林中,居住著一些人數不多的從事狩獵的民族。早在清朝建國前,即被滿洲所征服。他們生活在邊疆地區,各有自己的特點,也是清朝軍隊中的一支突擊力量,占有特殊的位置。 錫伯族 居住在松花江、嫩江流域的錫伯族,從事狩獵,是清初泛稱為打牲部落的諸族之一。明朝末年,為蒙古科爾沁部所統治,向科爾沁部納貢服役。科爾沁部降清後,康熙帝給予賞賜,將錫伯人作為奴隸「贖出」,由清廷直接統治,編為牛錄,分別安置在齊齊哈爾、伯都訥(扶餘)和吉林烏拉等地。錫伯人長於騎射,康熙帝視為勁兵,命他們披甲效力。一六九九年(康熙三十八年),吉林烏拉地方的錫伯人二十牛錄,被調遷到京師,分編到滿洲八旗和蒙古八旗服役。此後三年間,又陸續將齊齊哈爾和伯都訥的錫伯人調遷到盛京,分別派赴盛京附近各地披甲服役。乾隆帝削平準噶爾部和卓木戰亂後,一七六四年(乾隆二十九年)四月,經軍機大臣議准,於盛京錫伯官兵內,挑選一千名,攜眷發往塔爾巴哈台駐防,「於伊犁滿洲大員內揀派協領二員分翼管理。」(《高宗實錄》卷七○九)每二百戶,設一佐領,共設六佐領。以後,戶口日增,又增設二佐領,在伊犁河南屯田自給。這一部分人在此長期駐防,即在當地生息繁衍。駐在盛京地區的錫伯兵,遇有戰事,常被調遣作戰,成為清兵中的一支善戰的勁旅。錫伯語與滿語屬於同一語族。清代錫伯人多習滿語、滿文。 達斡爾族 清初文獻中,又有打虎兒、打呼兒、達呼兒、達瑚里等譯名。 原來生活於黑龍江中、上游地帶,以射獵為業,部分居民兼營農耕。清初習用索倫部一名。此名大抵是這一地帶射獵部落的泛稱,而並非專用的部名或族名。因而又有索倫達呼爾或達呼爾索倫等稱謂,以區別於從事農耕的達斡爾人。早在清太宗時,索倫達斡爾部首領即向滿洲進貢貂皮求保護。一六四三年(崇德八年),達斡爾居民曾擊退自俄羅斯來犯的哥薩克騎兵。一六五○年(順治七年),俄國哥薩克兵侵占務農達斡爾人的城堡雅克薩城。清軍連年作戰,擊敗俄國侵略軍。達斡爾人南遷到嫩江流域。一六六五年(康熙四年),依旗制,設索倫部落二十九佐領。一六六七年,從事農耕的達斡爾另編十一佐領。一六六九年置總管。駐於齊齊哈爾西北一百六十里的布特哈地方,統領達斡爾等打牲部落。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清軍收復雅克薩城,布特哈達斡爾兵曾參加對俄作戰。雍正時,依八旗制度編組布特哈諸部,達斡爾族編為三旗,即鑲黃旗、正黃旗和正白旗。又抽調達斡爾兵,在呼倫貝爾至中俄交界處遊牧,另編佐領。另挑選兵丁駐守齊齊哈爾城北三百四十里本爾得地方,與其他打牲部部落兵丁,共一千名編為八旗,設總管統轄,稱為打牲處總管。其地即稱打牲總管地方。(《高宗實錄》卷一二六、《清朝文獻通考》卷二七一)達斡爾兵還被徵調去西北,與準噶爾部作戰。 乾隆時,先後調遣達斡爾兵數千人攜眷駐防維吾爾族住區的所謂回部各城,編入索倫營,歸伊犁將軍統轄。 達斡爾族在清代東北諸族中,是作戰能力較強,經濟、文化水準也較高的一族。達斡爾族首領授為佐領,即升入清朝官員的行列,作戰有功者並可擢任高官。達斡爾語應屬蒙古語族,但也收入不少通古斯語支諸族的語彙。 清代文士,則多兼通滿語、滿文。 鄂倫春族 原在黑龍江以北騎馬射獵,使用馴鹿。鄂倫春一詞,原義為使鹿(馴鹿)人或山中人。清初,滿洲統治者對其情況似不甚了了,因而往往也泛稱為索倫部落。康熙時,因沙俄哥薩克騎兵侵擾,南遷到興安嶺山林之中。清廷和他們接觸漸多,史籍上頻繁出現有關鄂倫春或鄂羅春的紀事。 布特哈地方設總管後,在使馬部鄂倫春和使鹿部鄂倫春分別設置佐領。所謂使馬部鄂倫春(摩凌阿鄂倫春),是擅長騎射的鄂倫春騎士,雍正時被編入布特哈八旗,成為清朝兵丁的那部分人。此後,常和錫伯、索倫達斡爾等旗丁一起,被調遣到各地作戰。使鹿部鄂倫春則留住於大興安嶺山林之中,從事狩獵。佐領由鄂倫春族的首領充任,依例向清廷貢獻貂皮。山林中的鄂倫春人,長期保存原始的氏族和家族組織,同一氏族稱為木昆,同一家族稱烏力楞。共同生產,平均分配。現在仍然生活在大興安嶺山中的鄂倫春人,應是他們的後裔。鄂倫春人語言與錫伯、滿洲屬同一語族,無文字。 赫哲族 又有黑斤、黑津等譯名。主要居民生活在松花江兩岸,從事漁獵。清太祖時即被招服。一六五三年(順治十年),清廷在寧古塔設按班(一譯昂邦)章京及副都統鎮守。赫哲人去寧古塔向清廷進貢貂皮。(《聖祖實錄》卷八)一七一六年(康熙五十五年),康熙帝在寧古塔以北建三姓城,設兵駐防,置協領,統轄赫哲等部。雍正時,設副都統。赫哲族以捕魚和狩獵為生,以魚皮或鹿皮作衣裝,因而又被稱為魚皮部。語言與滿語同語族。 此外,現在生活在呼倫貝爾地區的鄂溫克族,是近世確定的族名。清代文獻中無此名,而把他們納入泛稱的索倫部落之內。他們的地位和經歷,與索倫部的其他各族略同。 (三)維吾爾族與西北諸族 維吾爾族 元明史籍中的畏兀兒,清人泛稱為回部。清初,蒙古察哈台汗後裔在喀什噶爾建國,後遷都葉爾羌,因而被稱為葉爾羌汗國,向清廷納貢,維吾爾族處於汗國統治之下。一六七八年(康熙十七年),蒙古準噶爾部噶爾丹汗滅葉爾羌汗國,統治天山南北。一六九六年(康熙三十五年),康熙帝戰勝準噶爾部,噶爾丹敗亡。維吾爾族貴族瑪罕穆特建國自立。一七○○年(康熙三十九年),被準噶爾部策妄阿拉布坦攻滅,瑪罕穆特一家被囚禁於伊犁。一七五五年(乾隆二十年),乾隆帝平準部,以瑪罕穆特之子大和卓波羅尼都與小和卓霍集占分別統治喀什噶爾與葉爾羌。一七五七年(乾隆二十二年),霍集占叛清自立,一七五九年(乾隆二十四年)敗死。天山南北的維吾爾人從此均歸於清朝統治。 乾隆帝討平準部和霍集占後,在天山南北路逐步建立起統治制度。原烏哈爾里克城改名伊犁,設伊犁將軍,總管天山南北兩路,設參贊大臣為副。 在烏魯木齊築土城,又在其北建新城,名迪化,設參贊大臣,後改都統。吐魯番地建六城(魯克沁、色更木、哈喇和卓、託克遜及吐魯番兩城),置辦事大臣,後改設領隊大臣,歸烏魯木齊都統節制。在額敏河北築綏靖城,後改名塔爾巴哈台,設參贊大臣統領巴勒喀什湖以東地帶。在喀喇沙爾建城,設辦事大臣。又收降準噶爾所屬圖爾滿城,改名烏什;霍集占部所據龜茲舊城,改名庫車,各設辦事大臣。在喀什噶爾道治所疏勒設參贊大臣,哈密、莎車、和闐等地各設辦事大臣。各城參贊、辦事大臣統歸伊犁將軍節制。南路八城,即喀什噶爾、英吉沙爾、葉爾羌、和闐、阿克蘇、烏什、庫車、喀喇沙爾等城,是維吾爾族人民最為集中的地區。 維吾爾族執政的貴族領主,仍沿舊制稱伯克,綜管地區政務者稱阿奇木伯克。維吾爾人自明代漸奉伊斯蘭教。宗教尊者和卓,也往往是實際執政的貴族。清廷對降附的伯克與和卓,依照滿族封爵制度,分別授以貝子至王公的爵位,成為各據一方的官員和領主。 吐魯番和卓授多羅郡王額敏占有土地十萬餘頃,吐魯番六城居民都是他的貢民(阿勒巴圖)。哈密大伯克授一等札薩克額貝都拉及其曾孫貝子玉素卜,占據哈密一帶土地,役使維族貢民三千戶。庫車阿奇木伯克授多羅貝勒鄂對、拜城阿奇木伯克授輔國公噶岱默特、拜城伯克授公爵提卜阿勒底等,相繼被清廷授任為南路諸城官員,統治當地維族居民。清廷規定,三品官級的阿奇木伯克給地一百五十巴特滿(一巴特滿約合漢地五石五斗),依附民戶(燕齊回子)八十戶。各級伯克,依官位遞減。但各級官員,依恃權勢,役使民戶,可任意增至數百戶。(《那文毅公奏議》卷七七)清廷曾諭令烏什阿奇木伯克授多羅郡王霍集斯、喀什噶爾阿奇木伯克授輔國公和什克及葉爾羌和卓額色尹等貴族,賣出當地田戶,移居京師,以削弱他們在當地的權勢。 維吾爾族被壓迫的人民中,貴族的貢民、依附民(燕齊)以外,還有為數眾多以勞役租種土地的全農、半農和幫農。全農從和卓領主處領取十畝至四十畝的一份土地耕種,從家中出一人全年為領主從事農作,領取一份約二百斤的口糧。半農領受半份土地,半份口糧,以十日為一單位,五日為領主耕作。幫農領取數量少於一份的土地,適量的口糧,為領主從事畜牧、園藝或其他手工服役。各類農民都要遵照領主管家的命令勞動,經常遭受毒打,極為艱苦。清廷派駐的官員,自辦事大臣至章京等吏員,服食日用,都取給於維族的伯克。伯克以供官為名,斂派居民,多方需索。維族農民遭受著嚴重的敲剝。 一七六五年(乾隆三十年),不堪忍受重重壓迫的烏什維族人民曾經舉行武裝起義。 哈密貴族玉素卜弟阿卜都拉,被清廷任命為烏什阿奇木伯克,暴虐異常,烏什人民經常遭到鞭打凌辱。一七六五年二月,僉派維吾爾人二百四十名運送沙棗樹,帶隊者向阿卜都拉詢問送交地點,竟被重責數十鞭;再向印房章京詢問,又被毒打三十大板。群情激忿,殺死阿卜都拉全家,舉行起義。起義者處決了辦事大臣素誠父子,占領烏什城,共推賴哈木圖拉為阿奇木伯克。 阿克蘇、庫車兩地辦事大臣領兵前來鎮壓,都被起義者擊退。自四月至七月,烏什人民堅守陣地,阿克蘇、葉爾羌、庫車各城人民也醞釀起義響應,但被當地伯克破壞。清廷急調伊犁、喀什噶爾滿漢官兵一萬餘人,圍攻烏什城。 起義人民進行了艱苦鬥爭,終因沒有外援,彈盡糧絕,賴哈木圖拉戰敗身死。 清軍殘酷鎮壓了起義者。 維吾爾族自信奉伊斯蘭教後,逐漸應用阿拉伯文字母拼寫維語,形成新的維文,古代的回鶻字漸被廢棄,不再行用。清朝統治確立後,上層文士多識漢字,研習漢人文化與歷算之學。據《西域圖志》記述,維文著述多至數百種,包括字書、史書、農書、占候書、醫書等門類。維族的學術文化有顯著的發展。 維吾爾族的一支今稱裕固族。唐代自漠北遷至河西走廊,史稱河西回鶻。 元代稱撒里(黃)畏兀兒,清人稱為黃蕃。明代自河西遷入嘉峪關內,散居於甘州、肅州和酒泉境內。康熙時,七部落各有頭領,總頭領受封為「七族黃蕃總管」。向清廷貢奉馬匹,換取茶葉。居民分別通用源於古回鶻語的裕固語、蒙語和漢語。 哈薩克族 哈薩克一詞,原義為「逃離的人們」。此族原為蒙古欽察汗國和窩闊台汗國的屬民。約在明成化時,因不堪烏孜別克汗的壓迫,逃至巴勒克什湖周邊與察哈台汗國的屬民共建哈薩克汗國。居民約有一百萬人,包括某些突厥部落即元代所謂色目人或西域人、蒙古人和克烈、乃蠻等族的後裔。疆域東起七河流域,西至烏拉河,南自塔什干,北達伊施姆河。哈薩克人按居住地區分為三個部分,稱為三玉茲(部落聯盟):鄂圖爾玉茲,即中玉茲,在伊施姆河、托波爾河中游一帶,清人稱為左部;烏拉玉茲,即大玉茲,在七河流域,清人稱為右部或中部;奇齊克玉茲,即小玉茲,在今哈薩克斯坦,清人稱為西部。 在準噶爾汗國興起後,中玉茲和大玉茲被迫臣服準噶爾汗,一七三一年(雍正九年)小玉茲被沙俄控制。一七五七年(乾隆二十二年)清軍追擊準噶爾殘部,深入到伊施姆河以西的中玉茲境內,中玉茲阿布齎汗歸附清朝。 隨後,大玉茲阿布勒比斯汗向進抵塔什干附近的清軍表示,願接受清朝管轄。 一七六三年(乾隆二十八年),小玉茲努拉利汗也向清朝表示臣服。一七六七年(乾隆三十二年),清廷通知阿布齎汗,哈薩克牧民可以到伊犁等地遊牧,此後遷到伊犁、塔城、阿勒泰的哈薩克人,日益增多。 哈薩克族歸附清朝以前,汗及算端(王)以下高級官員都是蒙古貴族,稱為白骨頭;原來處於蒙古汗國統治下的非蒙古貴族出身的人稱為黑骨頭。 二者等級森嚴,不能通婚。白骨頭和哈薩克頭人共同構成哈薩克族的封建主階級。他們占有牧場,強迫牧民交納一定數量的牲畜,或為貴族官員服役、放牧。牧民沒有牲畜,終年為封建主放牧、服役,僅能取得少量羊皮和奶子。 哈薩克族的大多數人過著逐水草而居的遊牧生活,畜牧業發展緩慢,手工業僅是加工畜產品的家庭副業,商業也不發達,部落內部還保存著以物易物,或以羊只作為交換的媒介。清廷規定,伊犁、塔城、科布多、烏魯木齊為互市地點,每年春秋兩季,哈薩克人趕著牛羊馬駝,攜帶畜產品來換取綢緞、布疋、茶葉、大黃和糧食。這種互市貿易,原來只是在哈薩克封建主與清朝官府之間進行的,以後才有哈薩克人與其他民族之間的民間貿易。哈薩克語與維語同屬突厥語族,但吸收了不少蒙古詞彙。因信奉伊斯蘭教,也用阿拉伯文字母拼寫哈語。 柯爾克孜族 唐代黠戛斯的後裔。元代史籍作乞兒吉思,明代作吉利吉斯,因遭瓦剌攻擊,遷至天山遊牧,直達阿克蘇、烏什一帶。清人沿用準噶爾部對他們的稱謂,稱布魯特部(山民),遊牧在伊犁西南天山特穆爾圖湖一帶者稱東布魯特,在喀什噶爾西北者稱西布魯特,曾處於準噶爾汗的控制之下。清廷平準部後,一七五八年(乾隆二十三年)將軍兆惠領兵追剿准部餘眾,抵東布魯特境。東布魯特部落長老附清,遣使入朝進貢。次年,兆惠追捕和卓木餘部至西布魯特。布魯特首領阿濟比上書兆惠說「謹率所部,自布哈爾以東二十萬人眾盡為臣僕」,「謹遣使入朝京師」。布魯特首領稱「比」 (匐),以下有阿哈拉克齊等大小首領,清廷依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奏請,分別授予二品至七品翎頂。一七六二年(乾隆二十七年),西布魯特曾遭到中亞浩罕城伯克的侵擾。嘉慶時,清廷官員枉殺部落首領,西布魯特部眾逃往塞外。 烏孜別克族 原為蒙古欽察汗(金帳汗)國的部分屬民。汗國第七世汗名烏孜別克,元代史籍作月即別,奉伊斯蘭教,因而又稱烏孜別克汗國。汗國瓦解後,從事遊牧的部落南遷到中亞的布哈拉、撒馬爾罕、安集延等地,被稱為烏孜別克人。清初,烏孜別克人多經葉爾羌至天山南北諸城鎮經商。 清人依他們所從來的城市,分別稱他們為安集延人、布哈拉人等等。從事商業貿易的烏孜別克人,逐漸定居於各城鎮。同操突厥語族的烏孜別克語,形成烏孜別克族。 塔塔爾族 原為蒙古金帳汗國的屬民,後屬喀山汗國。因歐洲居民稱蒙古為韃靼,故自稱為塔塔爾。約在嘉慶時期,因不堪沙皇俄國的統治,有千餘人逃來天山地區,散居於塔爾巴哈台、伊犁、烏魯木齊等城鎮。以後,前來經商定居者日增,形成塔塔爾族,操突厥語。 (四)回族及撒拉等族 回族 回族在中華各民族中,人數僅次於漢族和壯族。據近年統計,人口近六百五十萬。清乾、嘉時期,無統計數字,但人口數顯然也居於非漢族的各族的前列。元代,中亞地區信奉伊斯蘭教的各族人,被調遣到中國,編為軍兵,從事耕作。大批商人和手工業者也相繼來到元朝,元人泛稱他們為回回。其中一些人儕於統治集團的行列,成為顯赫的官員和富有的貴族。元代回回散居各地,與奉伊斯蘭教的諸民族通婚或娶漢族女為妻,日益繁衍,到明代逐漸形成為一個信奉伊斯蘭教的獨立的民族。奉教者仍以阿拉伯語誦經,習阿拉伯文,但在日常生活中,逐漸習用漢語,作為人們交際的共同語。 清代回族分布在全國的許多地區。各地的居民,往往在鄉村中自成聚落,在城市中也多形成聚居的街坊。居住在河北、河南、山東等地的回民,多是小商販和手工業工人,也出現了不少富商大賈和鄉紳地主。在雲南境內,以昆明、大理為中心,北自昭通、會澤、巧家,南至開遠、蒙自、石屏,東起曲靖,西達保山、劍川的廣大地區里,逐漸形成了許多回族居民點。他們主要從事農業生產,也經營商業和礦冶業。在雲南對四川和緬甸的貿易中,回族商人是重要的經營者。陝西、甘肅地區的回族,人數最多,西安城內回民數千家,有清真寺七座。長安、渭南、臨潼、高陵、咸陽、大荔、華州、南鄭等州縣,回民聚堡而居,人口稠密。甘肅東部,從寧夏府至平涼府,布滿「回莊」。天水、秦安、通渭、渭源、臨洮、西寧,以至甘肅西部的張掖、酒泉等地,也都有回族聚居的村莊。他們主要從事農業生產,與當地漢族農民共同開墾荒地,興修水利工程,對西北地區的開發作出了貢獻。天山南北,所謂回疆(光緒時建省,始稱新疆)地區的城鎮中,也有不少回族居民,與當地伊斯蘭教各族居民雜處,經商貿易。 甘肅省(包括今屬寧夏的寧夏府和今屬青海的西寧府)境內從事農業生產的回民,大都聚居在彼此孤立的村落中,大者數百戶,小者十幾戶。各村鎮的居民,自行聘請阿訇主持宗教事務,根據伊斯蘭教的「天課制度」,凡有財產與收入的人,除生活開支外,如有餘存財貨,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向「天庫」繳納「天課」。「天課」由阿訇負責接收保存,形成為叫做「閣的木」 的教坊制度。隨著經濟的發展,回民向教坊繳納的「天課」日益增加,阿訇除用以生活外,還可動用購買土地,租給缺少土地的農民耕種。一些以宗教為職業的阿訇,開始轉化為宗教地主。爾後,教坊制度又演為「門宦制」(花寺),由門宦教長管轄各教坊。教長子孫世襲。 一七八一年,甘肅回族與撒拉族人民在蘇四十三領導下舉行了武裝起義(見前節)。 撒拉族 清代居住於循化廳境。清人稱為回民撒拉族或撒拉回。他們的祖先在元代來自中亞,定居於此。信奉伊斯蘭教,語言屬突厥語族。定居後,多習漢語。明代,實行土司制,部落首領受任為千戶、百戶。清雍正時,以聚居的若干村落組成一「工」。稱外八工、內五工。和甘肅回族一樣,在教內實行門宦制。一七八一年,與回族人民舉行起義。起義領導者蘇四十三即屬撒拉族。起義失敗後,清廷將十三工改編為上八工、下八工。 東鄉族 居於甘肅河州東鄉,又稱東鄉回。因其祖先出於蒙古,又稱「蒙古回回」。奉伊斯蘭教,通用蒙古語,但形成獨立的方言,夾入不少阿拉伯語彙。從事農業耕作。清乾、嘉時,約有十餘萬人。 保安族 清人稱為保安回,也是信伊斯蘭教的蒙古人後裔。通用蒙古語,保留了元代蒙古語的某些成分。明代駐於陝西臨洮府保安站。清乾隆時,改隸甘肅蘭州府循化廳。人口僅數千人。今稱保安族。 土族 自稱蒙古或察罕(白)蒙古,自認是元代蒙古貴族的後裔。明代居西寧衛,清雍正時設甘肅西寧府,居地在府北威遠堡一帶。奉喇嘛教,操蒙古語,形成蒙古語的一種方言。與漢族雜居,多通漢語,用漢文。清初仍沿明制實行土司制度。泛稱為番族。今稱土族。 (五)藏 族 藏族作為一個古老的民族,在清代各族中處於重要的地位。西藏地區分為衛、康、藏、阿里四個區域。衛即元明時代之烏斯藏,以拉薩布達拉宮為中心,又稱前藏或中藏。康即喀木地區,以察木多(昌都)為中心,與四川鄰界。藏即後藏,以日喀則的札什倫布寺為中心。阿里地處西北,即元明時代之納里。早在一六五二年(順治九年),五世達賴喇嘛即應邀前來北京,與順治帝會見,接受清廷的封號。一七一三年(康熙五十二年),康熙帝封授五世班禪,命其管理札什倫布寺後藏地區。一七二○年(康熙五十九年),又封授七世達賴主管前藏。乾隆帝擊退喀爾喀後,制定善後章程,進而確立西藏地區的統治制度。 早在雍正時,清廷平阿爾布巴之亂後(見本書第九冊),即規定留駐藏大臣正副二人,分駐前後藏,領兵鎮撫。乾隆時,進而確定「凡衛藏事務,皆命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裁決。」(《高宗實錄》卷三七八)善後章程更規定清廷駐藏大臣,與達賴、班禪地位平等,督辦西藏事務,並依金奔巴瓶掣籤制,監督達賴、班禪及大寺院活佛的轉世。西藏地方執政機構稱噶廈,設噶倫四人(內一人為喇嘛),在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主持下,共同處理政務。軍官稱戴琫,一戴琫領兵五百。管理寺院倉儲財務的僧官稱倉儲巴(商卓特巴)。清廷規定噶倫為三品,戴琫、倉儲巴為四品,均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奏請清廷授任。嘉慶時,噶倫策拔克與成林侵吞公產,相互攻訐。 嘉慶帝曾將二人革職,發往回疆效力。 前後藏地區以外的藏族,分布於四川、雲南和青海、甘肅等地,清廷封授當地土司,並分別設置官署統治。巴塘、里塘在康熙時附清,雍正時隸屬於四川,分設宣撫司,正副各一人。里塘各部落置長官司、百戶,巴塘置百戶。德格雍正時設安撫司,後改宣慰司,是四川藏族地區最廣的土司。瞻對分上、中、下,各設官一名。上瞻對、中瞻對為長官司,下瞻對為安撫司。 明正設宣慰使司,乾隆時因征金川有功,授二品頂戴。大小金川在乾隆時被征服後,設懋功廳統治。其他部落也各設宣慰司或安撫司。雲南中甸、維西兩地,雍正時分別設廳,乾隆時隸麗江府。 青海蒙古和碩特部控制的藏族居民,在清廷征服準噶爾及和碩特部後,統由西寧辦事大臣統轄。藏族聚居於黃河以南,凡四十一部,封授指揮使、同知、僉事,下授千戶、百戶。甘肅境內的藏族則由蘭州府、涼州府及鞏昌府屬的岷州和洮州廳直接統轄,封授土司。 官家(官府)、寺院和世襲貴族,號為藏族的三大領主。耕地和牧場都集中在三大領主手中。管家是全部土地的名義上的所有者,並且直接占有大量莊園稱為「雄豁」,出租給農奴耕作,收取地租。寺院是宗教中心,也是掌握政治、經濟的中心。乾隆時理藩院統計,前藏有寺院三千一百五十處,喇嘛三萬餘人。後藏有寺院三百二十七處,喇嘛一萬三千餘人。拉薩的哲蚌寺、甘丹寺、色拉寺,號為三大寺,各有喇嘛五千人左右。各地大小寺院都占有多少不等的莊園稱為「卻豁」。大喇嘛並占有私人的莊園。各地新老貴族約有二百餘戶,大貴族可占有幾十處至百餘處莊園,稱為「該豁」。 從事農業生產的農奴差巴和堆窮,從事畜牧業的牧奴以及擔當家務勞動的朗生,構成了藏族的被壓迫階級。 差巴,意為當差的人,是藏族中人口最多的階層。他們領種領主的一份差崗地(份地),要自帶口糧、農具、牲畜在領主自營的田地上耕作服役,稱為服內差。從下種到入倉,都是在監工的皮鞭下集體勞動。還要負擔各種雜役,如砍柴、割草、背水、磨糌粑、打酥酪、餵牲口、運貨物、當隨從等等。有手藝的人要為領主製造各種用品。除內差外,差巴還要應官府的外差,包括為官府興建房屋、道路、溝洫等工程。 堆窮,意為煙火小戶。他們領不到差崗地,不應外差,只能耕種極少量的耕食地。若是領種領主十克田地,就得出三百天工,替領主耕種自營地,作為勞役地租。他們對領主有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生要登記,死要除名,婚嫁需要領主同意。領主可以隨意轉讓、交換、買賣堆窮。 牧奴也和農奴一樣依附於三大領主,在領主牧場上為領主放牧牲畜,或放牧自己的少量牲畜,向領主交納牧租。凡是有牛一頭,或綿羊十隻、山羊二十隻,每二年還向官府交納稅銀。達賴官府每二年徵收的稅銀達三萬兩之多。另外,還要按牲畜多少為官府服差。 朗生,意為「家中飼養的」,即家奴,主要擔當領主的家務勞動。他們多半是從差巴和堆窮中破產而來,沒有生產資料,沒有人身權利,完全被農奴主占有,子女也繼續為奴。 在清代藏族中,差巴和堆窮占總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朗生人數已很少。 藏族自唐代以來,即在本民族傳統文化的基礎上吸收漢文化和印度的佛教文化,逐漸形成具有本民族特色的藏文化。與宗教相結合的藏文化,包括天文、歷算、醫學、建築學、語言文字學、歷史學、地理學等許多領域,多能自成體系,獨具風格。文學藝術包括音樂、舞蹈、戲劇、美術以及民間故事等等,更具有顯著的特色,豐富的內容。在中華民族的文化發展史上,藏文化作出了獨特的貢獻。 在西藏南部門隅地區,住有人數不多的門巴族(現有四萬人左右),通用藏語和藏文。自清初,即處於達賴喇嘛統治之下,向西藏官府交納賦稅,服差役。奉喇嘛教。 門隅以東的洛渝地區,有珞巴族(現有二十萬人),清代文獻稱為洛渝人。藏人稱他們為珞巴,義為南方人。語言與藏語同屬藏緬語族,但與藏語不同,形成獨立語種。無文字。五世達賴時,即聲稱洛渝人等「入我治下」。 由西藏官府統治。從事狩獵。無佛教寺院,只有原始的宗教信仰。 在四川阿壩一帶,漢藏兩族之間,居住有羌族(今有八萬餘人)。語言同屬藏緬語族。無獨立的文字。多通漢語、漢文。與漢民雜居,從事農業。 清代泛稱他們為蕃族。今定名為羌族,確認為古代羌人的支裔。羌族多信巫術,只有少數人奉喇嘛教。 (六)彝族與雲南諸族 彝族 即元代之羅羅,清人或作倮羅、倮倮。元代的羅羅斯宣慰司,明代改為建昌府,設五衛,與馬湖路(府)同隸於四川。烏撒、烏蒙宣慰司,改設烏蒙、鎮雄、烏撒、東川四府,也隸屬於四川。亦奚不薛(水西)宣慰司,改為貴州宣慰司,隸屬於貴州。雲南境內滇東地區的雲南、澄江、楚雄、臨安、曲靖等府,改設流官,由明廷任命知府、知州,統轄當地彝族。廣西府、尋甸府、武定府、蒙化府等,仍設土官,由當地彝人首領任知府、知州。 清初,進軍西南,擊敗貴州彝族水西土司及烏撒土知府安氏,設黔西、大定、平遠、威寧四府,改置流官。雍正初,東川府、烏蒙府、鎮雄府改屬雲南,設流官。鎮雄後降為州,與烏蒙同屬昭通府。雲貴總督鄂爾泰乘烏蒙彝族部落內部互攻,進兵烏蒙,遭到彝族抵抗。自一七二六年(雍正四年)至一七二八年(雍正六年)間,清軍在烏蒙、東川、鎮雄等地,嚴厲鎮壓,屠殺甚眾。彝族一些奴隸主,渡金沙江逃往四川涼山地區。明萬曆時,涼山周圍地區的建昌、馬湖、越嶲、峨眉分置重兵防守。一七二八年,清兵鎮壓彝民後,將建昌衛改為西昌縣,越嶲設廳,並隸於寧遠府。原馬湖府撤銷,所屬屏山縣改隸於敘州府。乾隆時,又在敘州府設雷波廳與馬邊廳。嘉慶時,在峨眉縣彝族居地設峨邊廳,隸嘉定府。自雍正時涼山地區隸屬於敘州府,清廷即自稱為「改土歸流」。實則原建昌衛地區仍設長官司、宣撫司,任命彝族土司土目。彝族各部首領仍各據一方,繼續實行原來的奴隸制度。 在雲、貴、川等設置府縣流官的改土歸流地區,封建地主經濟得到發展,彝族土司統治彝民的政治權力受到限制。他們占有的土地需報糧入冊。原來的莊奴、院奴向地方官交納丁銀,成為清朝的百姓。土司的子孫多為土目,《黔南識略》卷二十六說:「大約田多而佃眾者,即稱土目,非官設也。夷民俱聽土目管束,地方有命盜案及征糧等事,皆責成土目,協差分辦,如鄉約然。」土目占有祖上報墾或購置的私田,按畝收租,經常藉口佃戶欠租,奪田另佃。 乾隆以來,漢族商人、地主逐漸進入改土歸流地區,向土目、頭人購買田地。如興義府典買全莊的漢族地主共一三一戶,一三二莊,招收漢佃一二二八戶。彝族農民紛紛控告土目,不認主佃之名,並對漢族地主紛起反抗。 嘉慶初,白蓮教起義期間,西南各地的漢族地主不斷逃入彝族地區。雲南永北廳屬北勝土司所管土地,自一七五五年(乾隆二十年)至一八二一年(道光元年),典賣與漢人者,或十分之七八,或十分之三四。彝族農民無地可耕,生計艱難。彝族人民七、八千人,曾以「驅逐漢人」作號召,渡江進攻大姚一帶地方,形成了大規模的武裝鬥爭。 四川涼山彝族聚居區,以大涼山為中心,東自金沙江,西抵越嶲、西昌,南起巧家、永善,北至馬邊、峨邊,縱橫千里,有十餘萬人。土司及其境內的黑彝家支,都占有眾多的奴隸和大片土地。雍正時,土司與黑彝家支已經是:「實各司其人,互相雄長」(《朱批諭旨》黃廷桂五年六月十九日折)。 黑彝是涼山彝族的奴隸主階級,白彝是奴隸。黑彝不與白彝通婚,依據血緣關係建立起家支制度。基本單位是房,聯合許多有血緣關係的房為家,聯合許多有血緣關係的家為支。支或家都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集團。在涼山就有幾十個互不統屬的家支,各自統治著轄區內的數百千家奴隸,開墾力所能及的田地,放牧著以千百計的羊、牛、馬、豬等牲畜。黑彝不參加生產勞動,夏秋過著「曬太陽、捉虱子」的閒散生活,冬春則進襲漢族地區,擄掠人畜財物。彝族各家支之間,也因為爭奪奴隸或其他事故,經常發生械鬥——打冤家。勝利的一方要把戰敗的人,俘虜為奴,並奪取他們所有的財產作為戰利品。所以,彝族有「不搶不偷不硬」的諺語,劫掠搶奪就是奴隸主的職業。 在生活上,因為生產水平很低,奴隸主遠不如漢族官僚地主那樣豪華,但遇婚喪大事,一次也可消費豬數百頭、牛數十頭。 白彝通稱娃子,是被黑彝擄來的漢人、苗人、藏人及其子孫後代。黑彝可以任意殺害所屬白彝;白彝打主人,不論是非、輕重,一律處死。白彝包括:(一)曲諾——彝語是依附主人之意,即一代、二代娃子,也稱百姓。 他們世代屬於黑彝主人,不能遷出主人轄區。在主人土地上建房居住,耕種主人田地,或牧養牲畜,每年把生產品的一部分獻給主人,過年或主人家娶妻嫁女,要送酒、豬等禮品。他們可以自置家產,有生產工具和牲畜,個別人還可購買奴隸。曲諾被黑彝主人挑選作管家娃子(彝語衣庫署事),料理家務,經管奴隸、牲畜,便成為奴隸總管,在社會地位上高於奴隸一等。有十幾代歷史的曲諾,也形成了幾百戶的白彝家支。(二)阿加——彝語為門坎,即安家娃子。經由主人婚配成家,住在主人家庭周圍。大部分時間在主人田間勞動,或是領一份「耕食地」,替主人服無償勞役。阿加是主人的財產,主人有權買賣。他們的子女要給主人當呷西或陪嫁丫頭。(三)呷西——彝語義為鍋莊旁的手腳,即鍋莊娃子。他們都是阿加的子女和被擄上山不久的單身漢,不能獨立門戶。呷西從事家務勞動或生產勞動,生活極苦。彝族的諺語說:「背椏椏柴,披羊皮子,吃蘿蔔菜。」他們與牛馬一樣被主人驅使或買賣,是涼山彝族奴隸社會的最下層。 雍正以來,漢人農民陸續進入彝族地區開墾荒地。一八一八年(嘉慶二十三年)樹立的《昭覺開山碑》(碑在縣城北鄉漢人墓地)記載:河東土司安世裔於嘉慶二年(一七九七年)招民開墾交腳(昭覺)、三灣、四塊一帶地方,每斗籽種收租三斗。同年馬邊商人到金岩溪開辦銅礦,一八○○年又有商人到象鼻子及鹽井溪開辦金礦,屢次與彝人發生衝突。彝族奴隸主越界擄掠人畜,也連年不斷。一八○八年(嘉慶十三年),峨邊、馬邊彝族奴隸主糾邀涼山阿侯、阿奴等家支,騷擾峨邊、馬邊、雷波境內九十餘處,擄去大批人口、財物。大涼山恩扎、阿奴家支曾焚掠雷波銀廠溝、馬頸子、東林鄉等地,被清兵鎮壓。此後,越界騷擾之事,仍不斷發生。 彝族有自己的文字,漢文古籍中稱為「爨文」。宗教巫師稱「畢摩」,傳授經典並主持裁決糾紛。 白族 即元代的白人,是大理國人的後裔。元世祖時,雲南設行省,大理設路。大理國王段氏後裔受任為大理路總管。明軍攻占大理,俘獲大理路總管段世及其二子,在大理設府,改任流官統治。 清代的白族與當地漢族、回族同處,封建經濟較為發達。地主階級占有大量土地,招佃收租。據《大理縣誌稿》記載,租額占產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白人往往合群結隊,旅行四方,隨地經營工商。白族聚居的下關,也逐漸發展成為一個著名的商業城市。 白族語言被認為屬彝語支。但白族行用漢文,習漢文化。康熙《大理府志》上說:白人「理學名儒,項背相望」。佛教禪宗元代已在白族中傳布,影響很大,白族居地,寺院林立。寺院占有土地財產,自成勢力。 傣族 傣族即元代的白衣、金齒。清代統稱為擺夷。元朝在傣族居住區車裡和金齒設立宣慰司和宣撫司,明朝繼續設車裡宣慰司,又在元金齒地區設南甸、干崖、隴川等宣撫司及猛卯安撫司。清沿明制,並保留車裡土司的思茅、普騰、整董、勐烏、六大茶山、橄欖壩等十七個土把總、土千總,統治傣族及當地其他民族人民。 傣族封建主階級是大大小小的世襲土司以及村寨頭人,他們領有轄區內的全部土地。傣語稱宣慰使為「召片領」,漢譯為廣闊土地之主。土司委派的村寨頭人,分配農民耕種的田地,稱為門戶田,可以世襲耕種,必要時進行抽補調整,但不准買賣。剩餘的田地,稱為寨公田,由村寨頭人經管。土司分給頭人的田地,指派村民耕種,農產品全歸頭人,這種田地,稱為薪俸田,離職時必須退回土司。還有各種差役田(土司親兵、挑水、煮飯)、客田(土司待客費用)、緬寺田等等。 傣族的農民階級包括滾很召和傣猛。滾很召原是家內奴隸,後來多在土司私莊上從事農業生產。傣勐原意是建寨最早的人,他們按照耕種門戶田的多少,每年向土司交納定額的官租,有的地方種一擔種子地交租三擔。官租統由村寨頭人收交土司衙門,「荒田不荒租」,不論收成好壞,官租不能缺額。農民還要服各種勞役,種差役田的人,每年至少要服役四五十天。土司的日常生活用品,如瓜果、煙茶、雞鴨都向農民征派。農民住著竹籬茅舍,有幾件農具、一兩頭豬牛,過著艱苦生活。 傣族以農耕著稱。傣的字義是犁(一說是自由),傣族中有一句成語「哈傣奴梅農」,漢譯為「一個母親生下來的犁田的兒子們」,即所有的傣族都是一家人。明隆慶時,車裡宣慰使刁應勐依據征派賦稅差役的需要,把轄區劃分為十二「版納」,意為十二「千田」,傣語稱西雙版納。傣族開溝修渠,灌溉田地,大量種植水稻。不施肥,不除草,產量不高。同時種植棉花、茶樹等經濟作物。畜牧業和手工業都是農村的副業,紡織很普遍,刺繡的「織錦」很精美,製造的鐵質農具有犁、鋤等,用具有鍋、刀等,「擺夷」刀較鋒利,遠近馳名。傣族定期在大寨子趕街子,交換產品,多是以有易無,仍然過著自給自足的經濟生活。 西雙版納地區的傣族,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在文化上也取得了相當的成就。有醫學、曆法、數學、文學等方面的傣文書籍。史書《里克勐》,即地方史書,約二十萬言,敘述傣族來源、部落形成、戰爭過程、土司世系等等,是研究傣族歷史的重要文獻資料。約在明代,傣族開始信奉鄰國傳來的小乘佛教,男幼童都要先進寺院為僧數年,然後還俗從事生計。傣族聚居的村落都有一寺廟,建寺、齋僧(供養和尚)、賧佛(敬佛集會)、做擺(走向佛處的宗教大典),是傣族經濟生活中的大事。 和泥、傈僳、麼些等族 雲南境內同屬於漢藏語系彝語支的民族,還有和泥(哈尼)族、傈僳族、麼些(納西)族、倮黑(拉祜)族、攸樂(基諾)族。他們之間,語言接近,但各有自己的民族特點和歷史淵源。 和泥(哈尼)族的先民,可能源於唐人所稱的「和蠻」。先後處於南詔和大理國的統治之下。元代統屬於元江路軍民總管府。明代實行土司職,封授和泥族各部首領土職。清雍正以後,改設流官,隸屬於元江州,同時也有若干地區繼續保留土司制度。與傣族雜處的和泥人,則處於傣族官員的統治之下。 傈僳族聚居在雲南西北部怒江流域。唐樊綽《蠻書》已有「栗粟」族名。 元、明兩代則視為羅羅的一支。元代屬麗江路軍民總管府。明初在山林中以射獵為生,後遷至怒江流域,與其他民族雜處,逐漸務農。清嘉慶時,屬麗江府統治。但楚雄府、大理府也有傈僳人散居各地。 麼些(納西)族主要居住在麗江府地區。元代,設雲南行省麗江路。明初,設府,以麼些族頭領木氏為土官知府。清雍正時,改設流官,任命知府,木氏家族改任通判。乾隆時,置麗江縣,為麗江府治所,是麼些族的主要居地。麼些族早在宋代即已從事農業,開發田畝,並有了自己民族的文字東巴文(象形表意字)和哥巴文(音節字)。信奉崇拜自然的巫教。因巫師稱「東巴」,故稱東巴教。東巴文原為紀錄宗教經文,後也用於書寫文學作品和歷史傳說。哥巴文主要在宗教上使用,使用範圍較小。 倮黑族,今名拉祜族,居住在瀾滄、思茅等地的山區。清朝統治時期,由狩獵轉營農耕,並且傳入佛教,在居民中流行。部分居民處於傣族領主統治之下。語言同於彝語,無文字。 攸樂族居住在普洱府車裡宣慰司以東攸樂一帶的基諾山中。明代以來,稱攸樂族,今稱基諾族。無文字。經營原始的粗放農業。清雍正時設普洱府思茅廳,統轄攸樂,置同知。攸樂族居山中,仍處於氏族制階段,自有首領,清人稱為土目。 景頗、俅、巴苴、阿昌等族 雲南境內屬於漢藏語系藏緬語族的民族,景頗與俅接近,同屬景頗語支。怒語近於俅語。巴苴屬羌語支。阿昌多習漢語,用漢文。 景頗族,清人或稱「山頭」人。被認為是唐代尋傳蠻的後裔。部分居民自怒山地區南遷至茶山。元代屬金齒等處宣撫司。明設茶山長官司,隸永昌衛,改屬騰衝府。後又南遷至大盈江(今太平江)地區山中,與他族雜居。 清代屬干崖、隴川、勐卯諸司統轄。嘉慶時,設騰越廳,統領諸司。清代景頗族多已從事農業,村寨土地共有,由山官、頭人管理,但多受治於傣族領主。 俅族今稱獨龍族,清人稱為俅人。人數不多,居麗江山岩中,以樹皮為衣,無屋宇。由麗江麼些木氏土知府統治,經常受傈僳族領主的侵掠。 巴苴族今稱普米族。清代主要聚居於麗江府麗江縣及維西廳轄境,從事農業。無文字,習用漢字。 阿昌族,清代又作峨昌或莪昌,主要居於隴川、戶撒、臘撒等地及保山地區。嘉慶時設騰越廳後,隴川等地均隸屬於廳。保山屬永昌府。阿昌族多受傣族領主統治,向傣族土司交納貢賦。由傣族傳入小乘佛教,多通傣語。 與漢族交往後,也習用漢族語文。 怒族,居於永昌府怒江內外。以射獵和採集為生,原由麗江府麼些族木氏統治。信奉原始巫教。清代藏族的喇嘛教也在部分地區的怒族中傳布。 哈瓦與崩龍、蒲人 清代文獻中的哈瓦、崩龍與蒲人,即今佤族、德昂族與布朗族,同屬於南亞語系的高棉語族。 哈瓦族又作卡瓦、卡喇瓦,今稱佤族。元代居地屬鎮康路及孟定路。明代逐漸西遷,明廷設孟璉長官司,後改稱孟臉。清沿舊制,設孟連長官司,隸屬於永昌府。部分哈瓦人仍居鎮康土府及孟定土府。哈瓦人經營農業,與漢族、傣族雜居。自成村寨,仍保存氏族、部落組織,並有奴隸買賣。乾隆八年(一七四三年),雲南石屏漢人吳尚賢與哈瓦葫蘆王地班洪部落首領蜂築合議開辦茂隆銀廠。在永昌府與順寧府交界地區採礦煉銀,各族礦工聚至二、三萬人。哈瓦人始知用銀。銀礦事業發達,每年向清廷貢納稅銀至一萬餘兩。一七五一年(乾隆十六年),吳尚賢進京納貢。返回雲南後,被清廷製造罪名。嘉慶帝又以防範邊民聚眾滋事為由,於一八○○年(嘉慶五年)將銀廠封閉。但哈瓦族因與漢族、傣族共同經營農業、手工業,社會經濟生活有所發展。 崩龍族之名始見於清代。明代以前,曾與蒲人(布朗)同被泛稱為蒲或濮,近年改稱為德昂族。世代居住在貢山和怒山山區,以種植竹、茶為業。 清代,多由傣族領主統治,但隸屬於永昌府的貢山崩龍族也曾直接由清廷封授土官。 蒲族今稱布朗。明代以前,古籍中所稱蒲人或濮人、濮蠻、百濮,多泛指哈瓦、崩龍及蒲人等語言相近的各族。清代稱今布朗族的蒲人,主要聚居在普洱府車裡司勐海縣一帶山林中。部分居于思茅廳地區及順寧府的雲州、耿馬州、永昌府的鎮康州等地。順寧、永昌境內的蒲人,明代以來,與漢人雜居,從事農耕,習漢語。統治機構也逐漸改土歸流。勐海及思茅地區的蒲人,也以經營農業為主,但仍實行父系氏族制度,父系血緣關係的數戶至數十戶組成一個氏族(戛滾),由氏族長管理。多為當地傣族土司所控制。 (七)苗、瑤、僮族及南方諸族 苗族 苗族是具有悠久歷史的古老民族。語言屬漢藏語系苗瑤語族。古代泛稱長江中游南方諸族為蠻。宋代文獻中已經分別出苗、瑤、僚、仡伶、仡佬等族,並指出他們「風俗氣習,大體相似」(朱輔《溪蠻叢笑?葉錢序》)。 清初主要聚居在貴州水西地區、四川南部和湖廣西部。元代在苗族地區設長官司。明代在湖南開始實行改土歸流。清康熙、雍正時期,苗族各居地先後設置流官,但土司仍繼續保留。 湖廣西部統治苗族的土司,「賦斂無名,刑殺任意。或抄沒其家資,或縛鬻之境外為奴婢」(道光《桑植縣誌》卷八)。容美、保靖等土司又在鄰近的漢族地區購買田地,招佃收租,並在城市之內,置有房產,經營工商。 容美土司田旻如曾經「新造鼓樓三層,拱門三洞,上設龍鳳鼓、景陽鍾。門內鑿沼一道,清流環繞,名曰玉帶河。架石橋三拱,名為月宮橋。住居九重廳房五重,僭稱九五居。」(《朱批諭旨》黃焜五年閏三月二十日折、邁柱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折)是富比王侯的大地主。 貴州水西土司在康熙時改土歸流後,比較單弱,但仍然勾結土目、寨主、頭人剝奪苗民,甚至販賣奴隸。雲貴總督高其倬說:「貴州各土司,地小人窮,多以窩販窩盜為事。」(同上書,高其倬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折)並有所謂「拿白放黑之習」,即把擄掠的苗、漢等族男女,販運到四川等地出賣。 鄂爾泰曾在一個奏摺中列舉一七二八年(雍正六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破獲的九起販賣人口案件,其中標明販賣過苗人的即達七起之多。 苗族與雜居各族人民,不斷反抗土司的壓迫。一七二七年(雍正五年),桑植土民千人,逃出邊境,控告土司暴虐。一七三四年(雍正十二年),忠峒十五土司說:「今土眾既不甘土弁之魚肉,而土弁亦不能仍前彈壓」;酉陽土司則是,「其地與楚黔接壤,風俗情形與內地無異。土民苦其虐累,久已離心。」(《世宗實錄》卷一四四、一四三)苗族地主向苗民收取地租,大地主一年可收田租四百石,並多經營高利貸。《苗防備覽》載:「苗寨中,富民放帳,其息甚大。錢一千、谷一石,一二年加息至數倍。不能償,折以山地、衣服各項。窮民雖受其盤剝,而仰以為生,或即以所折山地,轉求佃耕,或易以他山地,為之佃耕。聽其役使,生死惟命,率以打冤家,無不從者」(嚴如熤《苗防備覽》卷八)。 漢族地主也在苗族居住區放高利貸,兼併田地。一年利息即可超過本錢數倍。「約包穀雜糧熟時,折取息錢,或乘其空乏催討,將地折算」。因此,苗民「往往秋收甫畢,盎無餘粒。此債未清,又欠彼債。盤剝既久,田地罄盡。」(《苗防備覽》卷二十二)漢族人民租佃苗族地主田地,則遭受苗族地主的剝奪。據一八二六年(道光六年),貴州巡撫嵩溥查報貴州全省買當苗人田地客民(漢民)共三萬一千四百三十七戶,其中大多數為自耕農。佃種苗人田地的客民佃農,共一萬三千一百九十戶。地主約兩千戶。 在苗、漢地主的壓榨下,苗族農民喪失了大部分土地,或者根本沒有土地。貴州松桃石峴九寨農民,在雍正年間都是自耕農或半自耕農,到乾隆末年就有將近半數的人失去所有田地。無地農民生活無著,不得不發動武裝起義。 一七九四年(乾隆五十九年),松桃苗族石柳鄧率領人民,支援四川秀山縣青龍屯漢族人民反抗土司的鬥爭,繼於十二月間約會石三保、吳半生、吳隴登等到鳳凰廳鴨保寨秘密商定,明年正月貴州松桃、湖南永綏、鳳凰、乾州等地苗族人民,同時舉行武裝起義。乾隆六十年(一七九五年)正月十八日,石柳鄧樹立起「統兵元帥」的旗幟,提出「逐客民、復故地」的戰鬥口號,領導松桃苗族人民圍攻廳城和正大營、盤石汛的清朝官兵。乾州廳平隴吳八月,以「窮苦兄弟跟我走,大戶官吏我不饒」作號召,領導苗族人民攻克廳城。永綏廳黃瓜寨石三保領導苗族人民包圍了廳城,用刀指著城中的清朝官吏,大聲喊道:「問你太爺們!我苗子來告狀,還要規矩錢八千八百否?」各地苗族和布依族、土家族人民紛紛響應,兩三個月內,起義軍的活動範圍就擴大到:東起沅江,西接秀山、酉陽,南自麻陽,北達永順、古丈的廣闊地區。起義軍所到之處,嚴厲處置了罪大惡極的清朝官吏和漢、苗地主。 三月間,清廷集中雲貴、湖廣、兩廣和四川等七省兵力,共十餘萬人,由雲貴總督福康安統一指揮。福康安自南向北進兵,四川總督和琳帶兵自西而東,湖廣總督福寧帶兵從北向南,分兵合圍,企圖一舉殲滅苗民起義軍。 在鳳凰廳的烏草河、廖家沖一帶,起義軍阻擊福康安部,清軍在半年之內寸步難進。起義軍又在乾州廳狗爬岩設伏,殲滅了清軍福寧部六千人,乘勝出瀘溪巴斗山,攻克浦市,並進攻鎮筸營及永順、保靖、瀘溪等地,挫敗了清軍的攻勢。八月,苗民起義軍推舉吳八月為王,領導起義各部抗擊清軍,聲勢更加浩大。 在這次苗民大起義中,「逐客民、復故地」是個有號召力的戰鬥口號,它主要是打擊清朝官吏和掠奪苗民田地的漢族地主。漢族農民、手工業者、小商販卻有不少人參加了苗民起義。《黔南識略》總結說,石柳鄧、白老寅等先後起義,「實亦受愚於漢奸,非盡其性好仇殺也」。漢族人民久居苗地營生,「若夫與苗漸狎,而詭為苗語、苗裝,以通婚姻者,俗為之變苗,實則亂民也」。 一七九五年上半年,清軍節節失敗,福康安一面以「暴雨山潦漲阻」為辭,欺騙朝廷;一面收買起義隊伍中的地主分子,封官加爵,賞給鹽糧、布帛,分化苗民起義軍。原鴨保寨百戶吳隴登投降清軍,出賣苗民起義的領導人吳八月,削弱了革命力量。一七九六年(嘉慶元年)五月,清廷指示接替清軍統帥的和琳(福康安病死),將漢族地主侵占的苗地,賞給降苗。七月,和琳報告說:「臣於攻克乾州之次,即將黔、楚兩省所有降苗百戶、寨長,一併傳齊,剴切曉諭。本月三、四等日,各路百戶人等,齊集於鴨保寨五六百名。僉稱仰蒙如此高厚恩施,從此各安生業,誰敢再有反覆,及現在未降各寨,一聞此信,想必踴躍前來等語」(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三)。 在這種險惡的形勢下,石柳鄧、石三保和吳八月的兒子庭禮、庭義領導苗民起義軍繼續戰鬥,先後在天星寨、高吉陀、結石崗、燕子岩等地,打敗清軍。五月,土家族叛徒龍子貴在坳溪誘捕石三保。九月,清軍在苗族地主的帶領下,圍攻平隴,石柳鄧領導苗民起義軍阻擊。十二月,石柳鄧在戰鬥中負傷犧牲,叛徒吳庭梁逮捕吳庭禮、吳庭義降清,苗民起義根據地平隴失陷。苗民起義被清軍鎮壓而失敗。但此後十餘年中,苗族人民反抗苗、漢地主的鬥爭,仍然不斷興起。 瑤族 瑤族古代稱為「莫徭」,宋以後稱為瑤(徭族)。清代瑤族居住在廣西大瑤山區及湖南永州府、桂陽州和廣東連山一帶。清廷在永州、連山,設理瑤同知統治。瑤族官員稱瑤總、瑤目。 瑤族人民世代在山區墾殖,清代大部分瑤族與漢族、僮族雜處,經營農業,生產與生活漸與漢族接近。山區少數人則是「由此遷彼,種山傭趁,往來無定」。廣西大瑤山區仍保留原始制度的殘餘。村寨立有石牌,為共同遵守的法規。由石牌頭人執行。廣東連山地區瑤族首領稱瑤老,管理村民事務。 農業區的瑤族人民,經濟較為發達,但要遭受清官府和瑤族貴族、地主的壓迫。一七○一年(康熙四十年),連山瑤族人民起義,打敗前來鎮壓的廣東官兵。清廷任命嵩祝為廣州將軍,會同兩廣總督石琳,徵調湖南、廣西軍隊圍剿。事後,陸續添設三十六個城汛,在瑤山周圍鎮守。瑤族民間流傳著的鬥爭方針是:「官有萬兵,我有萬山;兵來我去,兵去我還」(李調元:《南越筆記》卷七)。依恃山險,往來游擊,以抗擊清軍。 土家族 生活在湖南西部和湖北西部的山區。宋代以來,即被稱為土人或土民。語言屬漢藏語系,近於彝語,但清代土家族因長期與漢、苗族來往,多已習用漢語。只有少數聚居的土家人,仍操本族語言。 元代在湘西土家族住區設置安撫司、宣撫司,鄂西地區設宣慰司。明代統屬於湖廣都司,下設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由明廷授任各級土司,世襲統治。土司向明廷進貢馬匹、虎皮、麝香等山區土產。領主占有大量土地,奴役農民。土司自有軍兵,並依據本族的傳統制度進行統治。清雍正時,在土家族實行「改土歸流」,廢除土司世襲制度,由清廷授任流官,取消土司軍兵,實行漢地的賦稅制。此後,土家族與漢、苗族人民的往來更為密切,農業經濟也有所發展。但由於強制推行漢化,加劇了民族間的矛盾。清朝地方官員的腐敗統治,也激起了人民的反抗。乾隆時,土家族人民參加了苗民反清的起義。嘉慶時,又參加了白蓮教起義。 僮族 僮族為古代越人的後裔。宋代以來,漢籍多稱為僮,今改稱壯。 主要聚居在廣西省境。清初沿明制,有泗城、思明、鎮安、廣南等土知府。 雍正時,改土歸流,廣西保留有二十七個土州、三個長官司、四個土縣、十一個土司,共計四十五處;雲南有土富州(今富寧縣)。其他地區,都由流官管轄。 僮族土官占有大量田地。一七二八年(雍正六年)查明泗城土知府岑映宸占有各種官田共四萬餘畝。廣西巡撫金鉷說:「(泗城)土府官莊田五百二十六白(每白約一畝半至二畝),分與各亭里民出力耕種,每白派收谷一千斤,二谷一米折算,每白收米五石。但土屬所種一白,止比內地畝半、二畝不等,以畝半、二畝之地,勒供五石租米,原系土府派累亭民之苛政」(《朱批諭旨》七年六月初四日折)。其他族目田和各種工役田,分撥給僮族農民耕種,或收取地租,或強派徭役,剝奪是嚴酷的。 土司與屬下人民有嚴格的人身隸屬關係。趙翼說:「土民雖讀書,不許應試,恐其出仕而脫籍也」;甚至有的青年女子出嫁,也要徵得土司同意(《檐曝雜記》卷四)。土司除收取地租外,還要強迫人民每年貢獻農副產品,承擔各種勞役。改土歸流以後,漢族地主典買土司田地的日益增多,僮族人民反抗土司的鬥爭也日益激烈,土司勢力逐漸衰落。 一七三二年(雍正十年)七月,廣西思明土府各村僮族農民數百人,聲稱土官聽信寵役黃瑞卿等,審斷不公,手持器械,沖入衙署。土官黃觀珠夫婦逃走躲藏,群眾抄了他的家,砍死黃瑞卿。據太平府知府屠嘉正報告說:「因土官庸弱,有頭目譚道美、鄭可傳魚肉小民,黃瑞卿潛與勾通。以致村民聚眾赴控土署,適遇黃瑞卿,遂擒砍殺。而各頭目不樂歸流,乘此土民轟鬧之時,亦從中唆使,聚散不常等語」(《朱批諭旨》高其倬十年九月初三日折)。一七三六年(乾隆元年),廣西按察使黃士傑指出,境內四十五處土司,「舊有田例之名,即系按田取租。其租銀較民田加重,又有額外各項科派,土民剝削難堪,以致往往滋事」(《高宗實錄》卷三十三)。僮族農民連續不斷地進行抗租鬥爭,得到了漢族人民的支持。一七七四年(乾隆三十九年),雒容縣僮民易法權聯絡群眾,抗不交租,就是漢人張若鵬幫助策劃的(同上書,卷九五三)。 僮族的農業生產,在平原地區,「耕用牛,溉用車,亦用戽」(錢元昌:《粵西諸蠻圖說》)。水田稱田,旱田稱地。田種稻穀,地種雜糧,雨水充足,常獲豐收。乾隆年間,廣西糧食接濟廣東民食,其中包括僮族農民的貢獻。「僮人布」有很高的聲譽。「以青白縷相間成文,極堅韌耐久,用為手巾,每一幅可三、四年不敝」。僮錦,「用雜色絲絨織成,五彩燦然,與刻絲無異,可為茵褥。凡貴官富商,莫不爭購之」。(沈日霖:《粵西瑣記》)僮族人民以土產與漢族商人貿易,商業也逐漸發展。 僮語屬漢藏語系壯侗語族。早在宋代,曾出現過依據漢字改制的僮文「土俗字」,行用不廣。清代僮族 多通漢語,習用漢文。 居住在廣西地區屬於壯侗語族的民族,還有姆佬、毛難等族。姆佬可能是古稱僚人的後裔,今稱仫佬。主要居住在廣西羅城縣境。毛難族聚居在廣西環江等縣。兩族在清代,都從事農耕,多已漸習漢語和僮語,通用漢文。 洞族及其他諸族 洞族聚居在貴州、廣西、湖南交界地帶,也是古代越人的後裔。語言屬漢藏語系壯侗語族。因居民結為峒寨,故被稱為峒人或洞人。明代以來,稱為洞民。今改稱侗族。明初設黎平、新化二府統治,新化後併入黎乎。領長官司十三。宣德時,設置流官,土官與流官並存。清雍正時,實行改土歸流,進兵古州地區。一七三五年(雍正十三年),洞民與苗族起義反抗。次年,乾隆帝調遣西南各省兵力去古州鎮壓起義,當地洞民多被迫逃散。清兵設置軍屯,駐軍屯田。一七四九年(乾隆十四年),廣西龍勝地區的洞民二千餘人,在吳金銀領導下起義抗清,遭到鎮壓失敗。吳金銀被俘。 洞族經營農業,地主占有土地出租,大姓地主成為一方的豪霸。清初以來,大力修建水利工程,促進了農業的發展。由於與漢族往來,清代洞族多習漢文,並陸續設立了傳習漢文化的書院、學校。洞族文士參加清廷的漢文科舉考試,也曾取得功名。 居住在貴州境內,同屬於壯侗語族的民族還有仲家與水族。仲家古稱俚僚。宋代以來,稱為仲家,今稱布依。元代以來,分居在安順、興義及貴州南部地區。經營農業。雍正時,實行改土歸流,廢除明代的長官司,改設流官。嘉慶時曾爆發了韋朝元、王阿崇等領導的反清起義。水族被認為是越人的後裔。明代以後稱水族。主要居住在苗嶺山脈以南的龍江與都柳江上游地區。也以農業為主,山區則經營林木及各種特產。雍正時改土歸流。水族聚居的荔波縣清初屬廣西慶遠府,後改屬貴州都勻府。 貴州西部地區有仡佬族,古稱仡僚。從事農耕。因長期與漢族交往,習用漢語漢文。也在雍正時實行改土歸流。 黎族 聚居在海南島上,古稱駱越或俚。宋代以來,漢人即稱他們為黎族。語言屬漢藏語系壯侗語族,由於長期與漢族雜居,多通漢語,習用漢文。 元代海南島隸屬於海南道宣慰司統治。明初設瓊州府,下置州縣。清沿明制,仍設瓊州府。黎族以農耕為主,若干村落組成一峒,有峒首管理,官府授以職任。峒首以下又有總管、哨官、黎甲等名目。黎族多以黎為姓,其次王姓、符姓居多。 黎族農耕地區,明朝官府陸續設置官田和屯田。來自湖廣、福建、廣東地區的豪民,不斷霸占田地。黎族土官恃勢占田,掠奪黎民。清朝官員貪婪敲剝,也極殘刻。當時人即指出:「額糧一石,私收數石,毒加骨髓,禍及雞豚」(《清朝經世文編》卷八十八)。明朝統治時期,黎族人民曾不斷舉行武裝起義。一五○一年,以儋州符南蛇為首的起義,曾波及三州十縣。明清之際,南明抗清武裝以海南為據點,黎族人民曾參加反抗清兵。康熙時期,清朝統治海南後,一六八○年(康熙十九年)瓊山農民曾與廣東海上漢族起義軍聯合,攻占定安等地。一六九九年(康熙三十八年),瓊山縣指馬峒王鎮邦領導農民起義,先後攻破清朝設在黎族居住地的重要軍事據點水尾營和薄沙、寶停、樂安等營汛。一七六六年(乾隆三十一年),黎族人民「被客民居住黎村者,重利盤剝,凌虐難堪」(《高宗實錄》卷七六○)。在那隆、水滿山領導下起事,處死二十餘人。各地黎民紛紛響應,漢族地主、商人多逃進樂安城內躲避。 黎族農民長於種稻,稻田一年兩熟,崖陵一帶有黎米出售。黎族婦女織的黎錦、吉貝(棉布)、黎布,極具特色,盛銷于海南(《黎岐紀聞》)。 山區黎族的土特產品,通過墟市流入市場,換回黎族人民所需要的犁、鋤、鏃等鐵制工具,以及鹽、酒、針、線等日常物品。 居住在海南五指山區的黎族人民,明代以來,被漢人稱為「生黎」,生產較為落後,並保留著原始的「合畝」制組織。合畝黎語稱「紋茂」,意為「大夥做工」,是農業生產的基本單位,由若干戶有血緣關係的父系小家庭組成。耕地有合畝公有、幾戶伙有和一戶所有三種,但都歸合畝統一使用,集體勞動,產品除少量公共開支外,按戶平均分配。每個合畝都有一父系長輩擔任畝頭,負責主持生產、分配及處理合畝內外的一切公共事務。合畝內各戶稱畝眾,互相幫助,獵得野獸者,也將獸肉平均分給各■。合畝制在山區黎民中,一直保存到現代。 畲族 畲族自宋元以來即稱為畲民。明清時大部分居住在福建寧德地區和浙江溫州、金華等地。廣東、江西境內也有少數畲人散居各地。畲族從事耕作,以種植水稻為主。地主占有土地剝削佃農。元初畲民陳吊眼、黃華等曾領導人民起義。明代多次爆發起義,以反抗明朝官府的統治。明廷設置畲官,由畲族人受任。清沿明制,仍置畲官統治。乾隆時,浙江青田縣令吳楚椿曾著《畲民考》,詳載浙江畲民狀況。畲族與漢族雜居,習用漢語文。 番族 清人統稱台灣地區的少數民族為番族。又稱平原地區從事農耕者為「熟番」,山林中以狩獵為生者為「生番」或「高山番」。今統稱為高山族。不同地區的高山族又有阿美、排灣、泰雅、賽夏、布農、雅美等稱謂。 鄭芝龍據台灣後,大批漢人進入台灣,與高山族共同墾殖,農業逐漸發展。 清康熙時設台灣府後,乾隆時又設南北理番同知,分別統治南北兩路「番社」 即高山族村社共三百數十社。高山族人民遭受清官府和本族富人的壓榨,曾先後參加了朱一貴、林爽文領導的起義,以反抗清朝的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