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九卷) · 第二十七章張居正

第一節厚望所寄 張居正(1525—1582),字叔大,號太岳,湖廣江陵(今屬湖北)人。 少年時代「穎敏絕倫」,被譽為「神童」。十三歲時,他寫過一首《題竹》詩:「綠遍瀟湘外,疏林玉露寒。鳳毛叢徑節,只上盡頭竿。」①反映了他的抱負不同凡響。 大人物的不同凡響,往往托之以夢。據說張居正誕生的前夕,他的大父東湖公(祖父張鎮)夢見「大水驟至,流溢庭下。大父大驚,問奴屬所以來。奴屬口對狀,言水自張少保純地中流出者。是夜會懷葛公(曾祖父張誠)亦夢有月墜水瓮中,流光發色,化為白龜浮水上」②。結果,張誠為他的曾孫起了個諧音的名字,叫白圭。 嘉靖十五年(1536),張居正參加荊州府的考試。「時大司徒李士翱為郡太守。先一夕夢上帝剖符封識玉璽,令授一童子。明日進所取士庭下,太師名在第一。李公揖太師升階,目攝童子何如人,果夢中所見者,乃大喜。更太師初名曰:「白圭不足名子,子他日當為帝者師,余得聞命天皇上帝矣。」①結果,神童易名居正。不但如此,李士翱還竭力向省里來的督學稱讚張居正,使他名揚全省。 張居正「頎面秀眉目,髯長至腹」②。這是他成年時的形象,使人過目難忘。「上(神宗)在東宮嘗晝寢,夢一美髯大臣在側,若將有所陳見。上寤,異之。以問內侍,內侍對曰:『殿下他日當有太平宰相如其人。』及見太師平台,長身玉立,髭髯修美。上記憶夢中事,語內侍曰:『此即夢中所見者乎?』」③這些不尋常的夢兆,即使全是編造出來的,至少也顯示了這個人物的重要性。 嘉靖十六年(1537),張居正至省城參加鄉試,湖廣巡撫顧璘認為大器當晚成,建議考官不予錄取,以便「老其才」。因而,直到嘉靖十九年(1540),張居正才中舉人。顧璘對他當日的主張有些後悔,對張居正說:「張生幸過我,大器晚成,此自中材。仆誠不當以中人薄視吾子,退吾子三年作相。」④①《張太岳文集》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②《張太岳文集》卷四七《太師張文忠公行實》。 ①《太師張文忠公行實》。 ②《明史》卷二一三《張居正傳》。下引本傳者不另作注。 ③《太師張文忠公行實》。 ④《太師張文忠公行實》。 第二節從翰林到內閣 嘉靖二十六年(1547),張居正中進士。從第一次參加鄉試,到會試中第,他歷經十年。而當選庶吉士,讀書中秘,使他再一次得到「老其才」的機會。他所重視的不是儒學經典和文字雕琢,而是史百家者言、國家典故和時務之切要者,遇人多所諮詢①,這與「選也以詩文,用也以詩文」②的翰林院傳統不相合拍,很能反映張居正的旨趣。 嘉靖二十八年(1549)解館,張居正授翰林院編修。在這一年,他上了一道很重要的奏疏,闡明對時政的看法:「臣竊推今之事勢,血氣壅閼之病一而臃腫痿痹之病五。失今不治,後雖療之,恐不易為力矣。」③血氣壅閼之病是指世宗自壬寅宮變之後,久不見群臣百僚。臃腫痿痹五種病是:宗室驕恣、庶官瘝曠、吏治因循、邊備未修、財用大匱。這篇《論時政疏》有兩千言,是張居正兩年來讀書中秘、觀察時政的成果。第二年發生的「庚戌之變」,證明「吏治因循」、「邊備未修」已到了何等危險的程度。 當然,一個小小的翰林編修的奏疏,不會引起皇帝的重視。但應當說,初入仕途,張居正所處的環境是不錯的。第一個賞識他的官僚李士翱已升至七卿,他雖然只任職八個月就被免,卻先後任工、刑、戶三部尚書。嘉靖三十一年(1552)入閣的大臣徐階對他也格外器重。在這種有利的環境中,他卻在嘉靖三十三年上疏請歸。據他的兒子張敬修說,是因為他「體故孱弱,又倦遊」的緣故。④張居正回到江陵老家,築三五椽小室,養一兩隻癯鶴,過起隱居生活,不但拒見賓客,而且謝摒親故。他「即田中闢地數畝,植竹種樹,誅茆結廬,以偃息其中。時復周行阡陌間,與田父傭叟測土壤燥濕,較穜稑先後,占雲望寢,以知歲時之豐凶」。他看到農夫們「被風露,炙熇日,終歲僕僕,僅免於飢。歲小不登,即婦子不相眄,而官吏催科急於救燎,寡嫠夜泣,逋寇宵行,未嘗不惻然以悲,惕然以恐也。或幸年穀順成,黃雲被壠,歲時伏臘,野老歡呼,相與為一日之澤,則又欣然以喜,囂然以娛。雖無冀闕躬饁之勤,沮溺耦耕之苦,而詠歌欣戚,罔不在是」①。這一段生活,使張居正對農民的生活艱辛有了深切的體會,對他以後推行改革政策有很大影響。 張居正說,他「先後山居者六年,有終焉之志」②,因父親的反對,才不得不復出。 嘉靖三十九年(1560),張居正復出。當時,首輔嚴嵩和次輔徐階的矛盾十分突出。因畏懼嚴嵩的權勢,與徐階相善者唯恐避匿不及,而張居正卻能在兩位權貴之間處之自如。不久,張居正升右春坊右中允,領國子司業事,後又經推薦以副總裁主持修《承天大志》,他僅用了八個月的時間即脫稿。這件事給世宗以深刻的印象,故命他以右諭德侍裕王朱載垕講讀。不久,又①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六《江陵柄政》。 ②高拱:《作養相才》,見《皇明經世文編》卷三○二。 ③《張太岳文集》卷十五《論時政疏》。 ④《太師張文忠公行實》。 ①《張太岳文集》卷九《學農園紀》。 ②《張太岳文集》卷十七《先考觀瀾公行略》。 遷侍講學士,掌翰林院事。張居正同裕王以及裕邸中官的關係相當好,這是進入權力中心的重要一步。穆宗即位以後,張居正的職銜一年有四變:先是升禮部右侍郎兼翰林院學士;接著升吏部左侍郎兼東閣大學士,參贊機務,著入內閣;隆慶元年(1567)四月,再升禮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隆慶二年正月,加少保兼太子太保。如果從品秩來講,侍講學士是從五品,少保是從一品,這樣的升遷速度是驚人的。 第三節從普通閣臣到操縱內閣 隆慶元年二月以前,內閣有四名成員:徐階、李春芳、郭朴、高拱。到二月,又加入陳以勤、張居正。張居正雖排在第六,但他的威望卻重於其他閣臣。這不僅因為他「獨引相體,倨見九卿,無所延納」,更在於他「出一語輒中肯」。 隆慶二年(1568)八月,張居正上著名的《陳六事疏》,集中反映了他治國思想的基本綱領。疏中陳述的第一事是「省議論」。他提出考察人和事的原則:「事無全利,亦無全害。人有所長,亦有所短。要在權利害之多寡,酌長短之所宜。」「欲為一事,須審之於初,務求停當。及計慮已審,即斷而行之。」他執政以後所以能廣用人材,推行變法,很得益於不求全人、不求全功的思想。第二事是「振紀綱」。張居正認為,人主太阿之柄不可一日倒掛。順情與徇情、振作與操切不同。順情者,「因人情之所同欲者而欲之」,即「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徇情者,「不顧理之是非,事之可否,而惟人情之是便而已」。振作者,「整齊嚴肅,懸法以示民,而使之不敢犯」。操切者,「嚴刑峻法,虐使其民而已」。因此,「情可順而不可徇,法宜嚴而不宜猛」。提到的第三事是「重詔令」。他主張下於各部院大小事務,數日之內必須題覆;需要由撫按議處者,酌事情緩急,路途遠近,嚴令限期奏報。吏部據此考察官吏勤惰。第四事是「核名實」。他認為世不患無才而患無用之之道。所謂用之之道,就是要「嚴考課之法,審名實之歸」,具體來說,「毋徒眩於聲名,毋盡拘於資格,毋搖之以毀譽,毋雜之以愛憎,毋以一事概其平生,毋以一眚掩其大節」。嚴考課,審名實,和上面提到的嚴令期限,以考勤惰,就是張居正後來推行考成法的基本內容。第五事是「固邦本」。關於理財,他講到兩個問題:一是指出財用日匱的根源,包括風俗侈靡,官民服舍俱無限制;豪強兼併,賦役不均,花分詭寄,偏累小民;官府造作侵欺冒破,奸徒罔利,等等。另一是要「慎選良吏,牧養小民」。他把守令分為三等:守己端潔,實心愛民,與上考;善事上官,干理簿書,而無實政,止與中考,這是核名實思想的具體體現;貪污顯著,嚴限追贓,押發各邊,自行輸納。第六事是「飭武備」。他認為兵不多,食不足,將帥不得其人,三者皆不足患,而患在無奮勵激發之志,因循怠玩,苟且偷安。只要「修舉實證,不求近功,不忘有事」,那麼,「不出五年,虜可圖矣」①。這篇奏疏同嘉靖二十八年上的《論時政疏》的情況相比,張居正的治國思想更進了一步,不僅提出的問題更具體深入,解決問題的辦法也更切中要害了。他進入內閣以後,權力和地位發生了變化,特彆強調「尊主權,一號令」。 這份奏疏上於八月。在前一個月,首輔徐階致仕。對於徐階,張居正一直很敬重,至於其他閣臣,他都沒有放在眼裡。次輔李春芳是張居正同科的狀元,比張居正早兩年入閣。徐階被論致仕,李春芳大有兔死狐悲之感:「徐公尚爾,我安能久?容旦夕乞身耳。」張居正馬上回答:「如此,庶保令名。」②可見他的狂傲。在徐階去職後不久,呈上《陳六事疏》,雖是一種巧合,但①《張太岳文集》卷三六《陳六事疏》。 ②《明史》卷一九三《李春芳傳》。 是也可把它當作競爭首輔的綱領。 郭朴、高拱因為與徐階的矛盾,一個罷免,一個致仕。隆慶三年(1569)八月,趙貞吉入閣。趙貞吉也曾是少年名士,有前輩官僚稱讚他的考卷:「雖《治安策》弗能過矣。」①張居正也被稱為「賈生不及」,兩個「賈誼」湊在一起,內閣失去了以往的平靜。趙貞吉以晚輩視張居正,議論朝政,動輒曰:「非爾少年所解。」②這些,當然是張居正不能忍受的。 為了對付趙貞吉,張居正通過原裕邸中官、後任司禮太監的李芳,於十二月召還高拱,並使他兼掌吏部事。趙貞吉通過李春芳的支持,也兼掌都察院事。兩人形成公開的對抗。高拱以次輔兼掌吏部,力量要更大些。隆慶四年(1570)十一月,趙貞吉不得不辭官而去。次年,李春芳致仕,高拱轉為首輔,張居正躍居次輔。 在一段時間裡,張居正和高拱合作得不錯,如對於俺答封貢事,兩人的意見是一致的。不幸的是,高拱同樣以傲慢的態度對待張居正,張居正也不甘久居人下,兩人的衝突在所難免。 衝突首先是從與徐階的關係而引起的。高拱因宿怨,令親信言官追論徐階的過失,並連及他的幾個兒子。張居正受徐階所託,欲加以庇護。聽從張居正的勸說,高拱心有所動,卻又聽到傳言,說張居正接受徐階之子三萬兩銀子的饋贈。高拱當面加以譏諷。張居正向以「一切付之於大公」③自詡,乃指天為誓,堅不承認。高拱雖然承認誤聽閒言、未加詳審,但兩人交惡已無可挽回。 為了對付高拱,張居正與太監馮保結成了聯盟。穆宗病逝,司禮監太監馮保依其便利辦了兩件事情。一是密囑張居正起草遺詔,在遺詔中加進「司禮監與閣臣同受顧命」的內容。二是串通穆宗后妃,罷斥司禮掌印太監孟沖,奪得其位。這樣,局面完全變了。隆慶六年(1572)六月,高拱被罷官。不久,另一個閣臣高儀病卒,內閣只剩下張居正一個顧命大臣。從此,張居正到萬曆十年(1582)去世,一直牢牢地占據了首輔的地位,內閣之中無人與之匹敵。其間,雖有幾個大臣入閣:呂調陽,隆慶六年六月入;張四維,萬曆三年(1575)八月入;馬自強、申時行,萬曆六年(1578)三月入,但他們同張居正的關係,有如屬員一般。如張四維入閣,皇帝手批:「隨元輔入閣辦事。」①神宗朱翊鈞即位時只有十歲,對他影響最大的是他的生母李氏。李太后由宮女出身,封至貴妃。按照舊制,新天子立,尊前朝皇后為皇太后,生母稱太后要加徽號。張居正和馮保商議,尊穆宗皇后陳氏為仁聖皇太后,尊李氏為慈聖皇太后,取消了稱號上的差別。這贏得李氏的好感和信任,她把輔佐、教導神宗的重任一併委與張居正。②馮保集司禮掌印、提督東廠於一身,由於得到李太后的信任,對神宗具有威懾力量,權勢不在前朝王振、劉瑾輩之下,卻沒有形成宦官專權的局面。張居正說他「宮中府中,事無大小,悉咨於余而後行,未嘗內出一旨,外干①查繼佐:《罪惟錄》列傳卷十一下《趙貞吉》。 ②查繼佐:《罪惟錄》列傳卷十一下《張居正》。 ③《張太岳文集》卷二五《與李太僕漸庵論治體》。 ①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六一《江陵柄政》。 ②《明史》卷一一四《后妃二》。 一事」。③又說:「宮府之事,無大無小,咸虛己而屬之於仆,中貴人無敢以一毫干預。」①應當說,在張居正執政期間,中官確不預外政,權貴太監如此受內閣掣肘,在明中葉以後實為特例。 ③《司禮監太監馮公預作壽藏記》。 ①《張太岳文集》卷二六《與南台長言中不干外政》。 第四節選用人材——考成法 人得其位,官得其人,是張居正執政以來最關心的問題。他說得很懇切:「故自仆受事以來,一切付之於大公,虛心鑒物,正己肅下。法所宜加,貴近不宥,才有可用,孤遠不遺。」②他又頗為自得地宣稱,「平生無他長,惟不以毀譽為用舍。其所拔識,或出於杯酒談笑,或望其丰神意態,或平生未識一面,徒覺其行事而得之。皆虛心獨鑒,匪得人言」。甚至有這種情況:「已躋通顯,而其人終身不知者。」③張居正主張用人以能力而不以資格、名聲。關於官員的出身,神宗和張居正就山東昌邑知縣孫鳴鳳貪賄事有過一番對話。神宗問:「昨覽疏,此人乃進士出身,何如籍如此?」張居正回答:「正恃進士出身,故敢放肆。若舉人歲貢,必有所畏忌。以後用人,當視其功能,不必問其資格。」④他建議恢復三途並用,且加以實施。山東萊蕪知縣趙蛟、費縣知縣楊某,都是吏員出身,「干局開敏,能肩繁鉅」。非經科舉的官員,是士人看不起的。但楊某「終其任,無一青衿敢嘩者」。還有司獄黃清,張居正用為淮安府同知,以築高寶諸河內堤,「甫歲余,成功者已半」,加兩淮運司同知,以竣其役,「又匝歲功且報完」①。張居正出身甲科,起家翰林,能恰當地評價和任用非科舉出身的官員,是他優於其他執政者的地方。 張居正注重官吏的實際才幹,能不計虛名,量才為用。如張學顏,任山西參議時,為總督江東所劾,後事得白。高拱曾稱讚他「卓犖倜儻,人未之識也,置諸盤錯,利器當見」。張居正以其「精心計,深倚任之」,萬曆六年(1578)用為戶部尚書。張學顏主持會計,實施清丈,頗有成績。②如潘季馴,嘉靖末年和隆慶年間,兩次總理河道,禮科右給事中雒遵勘查工程,說他「驅舟以就新溜,坐視陷沒,騰率報功」③,因而被罷官。萬曆初年以來,黃河、淮河不斷泛濫,淮、揚間多有水患。張居正深以為憂,終於在萬曆六年再次起用潘季馴總理河道。潘季馴制定「塞決以導河」,「固堤以杜決」的方針④,用一年多時間完成兩河工作,築堤岸一百七十餘里,塞決口一百三十多處,又築遙堤五萬六千餘丈。此後數年,河道無大患。又如殷正茂和凌雲翼。殷正茂性貪,歲受下屬賄金以萬計,高拱曾對他有一番評價:「吾捐百萬金予正茂,縱乾沒者半,然事可立辦。」⑤凌雲翼喜事好殺戮,為當時所譏議。張居正看中他們的幹濟之才和事可立辦的效率,把兩廣軍事先後委託給兩人。 張學顏、殷正茂等受到高拱的賞識和重用,但並沒有影響張居正的選擇。他認為,或議論「某為新鄭之黨,不宜留之」,或議論「某為新鄭所進,不②《張太岳文集》卷二五《與李太僕漸庵論治體》。 ③《張太岳文集》卷三二《與藩舊賀澹庵言得士》。 ④《明神宗實錄》卷五五,萬曆四年十月癸酉。 ①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十一《異途任用》。 ②《明史》卷二二二《張學顏傳》。 ③《明穆宗實錄》卷六四,隆慶五年十二月辛亥。 ④《明史》卷八三《河渠一》。 ⑤《明史》卷二二二《殷正茂傳》。 宜用之」,實在是沒有意義的①。「一切付之於大公」,這也可以算作一個證明。 史說張居正「能以智數馭下,人多樂為之盡」。他任用李成梁鎮遼,戚繼光鎮薊門,他們在邊防上多有建樹,發揮了很好的作用。 用人以能力而不以資格、名聲,不應當是孤立的原則,還應當有制度上的保證。萬曆元年(1573),張居正提出和推行考成法,就是制度上的保證。考成法規定了辦事的時效,建立了監督的網絡。規定各級部門都要「置立文簿,每月終註銷」。每事定出完成期限,逐月逐季逐年檢查,作為考核官員優劣的標準。並建立了層層監督網絡,若各該撫按官奏行事理有稽遲延擱者,該部舉之。各部院註銷文冊有容隱欺蔽者,科臣舉之。六科繳本具奏,有容隱欺蔽者,臣等舉之。如此,月有考,歲有稽,不惟使聲必中實,事可量成,而參驗綜合之法嚴。即建言立法者,亦將慮其終之罔效,而不敢不慎其始矣。②把辦事拖拉的官僚系統納入講求時效的軌道談何容易,張居正抓住這一點,加以整頓,說明他對官僚政治的弊端有相當深刻的了解。他執政期間取得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數年之後,科道官說:「自考成之法一立,數十年廢弛叢積之政漸次修舉。」③這當不是虛妄之言。 再者,撫按負責一省之事而匯總於六部,六部據簿以檢查各地職守,六科據簿以檢查六部,內閣據簿以檢查六科,使事權最後集中於內閣。內閣控制部院,自明中葉以後不斷加強,但明確提出內閣通過六科控制、監督部院,這還是第一次。 作為考成法的輔助手段,萬曆二年(1574)十二月,張居正命造御屏一座,中三扇繪天下疆域,左六扇列文官職名,右六扇列武官職名,將兩京及內外文武職官府部以下知府以上各姓名、籍貫及出身資格均列於上,名為浮帖,以便更換。每十日,二部將升遷調改官開送內閣,由中書官寫換一遍。其屏設於文華殿後神宗講讀進學之所,以便朝夕省覽。如某衙門缺某官,該部推舉某人,即知某人原系某官,今果堪次任否;某地方有事,即知某人見任此地,今能辦此事否。①這項措施有兩層意義。一是使用人權宜最終集中於皇帝,二是讓皇帝有所憑依,正確地行使用人權宜。 行考成法,會造成另一些弊病。張居正自己也有所覺察。他說:「近來因行考成之法,有司慣於降罰,遂不分緩急,一概嚴刑並追。」②但總的說來,由於推行考成法,使「政體為肅」,是史家所承認的。 ①《張太岳文集》卷二六《與南台長言中不干外政》。 ②《張太岳文集》卷三八《請稽查章奏隨事考成以修實政疏》。 ③《明神宗實錄》卷十一,萬曆六年正月乙巳。 ①《明神宗實錄》卷三二,萬曆二年十二月壬子。 ②《張太岳文集》卷四○《請擇有司蠲逋賦以安民生疏》。 第五節邊事安排 張居正一直關注北邊形勢,按他的說法:「仆十餘年來經營薊事,心力俱竭。」③他雖然說過,兵不多,食不足,將帥不得其人,都不足患,但對此三者,卻無不予以注意,無不下力解決。 先說足邊足食。張居正認為,當務之急,不是要減兵,而是要足邊。他說:「天生五財,民並用之,誰能去兵?孔子稱必不得已而去。今之時非有甚不得已也。乃不務為足兵,而務為去兵,則唐之季世是矣。」但足兵不應當是盲目的,「足食乃足兵之本」①。張居正在給順天巡撫的一封信中反對盲目增兵:「貴鎮清查虛餉萬有餘人,數十年宿蠹一朝剔去。司國計者,方且嘖嘖稱羨,乃聞近日又欲募卒補伍,是以弊易弊也。且南兵工食在常額之外,方患無以給之,賴此補數,似不必更招浮淫以滋冗濫也。」②足食當然不能只靠清查虛餉,關鍵還在於恢復屯政。興屯政則食足,食足則兵足,這是張居正解決足邊足食的策略思想。「如欲足邊,則舍屯種莫繇焉,誠使邊政之地,萬畝皆興,三時不害,但令野無曠土,切勿與小民爭利,則遠方失業之人皆將襁負而至。家自為戰,人自為守,不求兵而兵足矣」。他還認為,這些話「在往時誠不暇,今則其時矣」③。 再說選擇邊臣。萬曆五年(1577),調順天巡撫王一鶚至宣府,以原應天巡撫陳道基撫順天。張居正認為:「宣薊唇齒之勢,異時兩鎮視如秦越。虜禍中於薊則宣人安枕,雖得虜情不以實告。今移公於宣者,所以為薊也,乃陳公又仆素所援用者,其人達於事理,不吐不茹,蕭規曹隨,必獲同心之濟,故用陳公,則公雖去,猶未去也。」④一人之調之用,都要躬親,都要三思,可見其對邊務的關注。 在西邊,先後以「勛著邊陲」的王崇古、「才略明謀」的方逢時以及出於高拱門下的吳兌為總督。王崇古首先提出封貢,得到高拱、張居正的支持,張居正起的作用或許更大。「昨年虜孫之降,舉朝駭懼,以為不可納。仆曰:納之而索吾叛人,可盡得也。」①如果高拱主議,在他罷官後,張居正應不會大加渲染。方逢時當時任大同巡撫,吳兌任宣府巡撫,以兩人總制一方,是因為他們都曾參與了封貢事,且能堅持封貢的方針。一段時間裡,宣、大一線得以安寧。 萬曆七年(1579),俺答西攻瓦剌,被擊敗。②此行的作用是進一步溝通烏斯藏與內地的聯繫。烏斯藏僧鎖南堅錯稱活佛,在俺答勸說下,致書張居正,表達了通貢的願望。俺答也接受活佛作善戒殺的教導,準備東還。張居正發現,俺答與西僧「向風慕義,交臂請貢」,是一個極好的機會。「自此③《張太岳文集》卷二九《答宣大王巡撫言薊邊要務》。 ①《張太岳文集》卷二三《答薊鎮總督王鑑川言邊屯》。 ②《張太岳文集》卷二三《與薊鎮楊巡撫》。 ③《答薊鎮總督王鑑川言邊屯》。 ④《張太岳文集》卷二九《答宣大王巡撫言薊邊要務》。 ①《張太岳文集》卷二三《答兩廣殷石汀論平古田事》。 ②《明史》卷三三一《西域三》。 虜款必當益堅,邊患可以永息」③。在他主持下,許西僧通貢之請。自此,西方只知奉此僧,而內地也開始知道有活佛。在中國民族關係史上,這是有重要意義的事件。 在薊、遼一線,有兩員著名的大將,一是張居正極為器重、著力庇護的名將戚繼光,另一是鎮遼二十二年的總兵官李成梁。李成梁英毅驍健,有大將才,因軍功由參將升至總兵。萬曆七年(1579),朝廷議加李成梁爵位,張居正說:「李成梁屢立戰功,忠勇大節為一時諸將之冠。加以顯秩,良不為過。況系流爵,非世襲者,因以鼓將士敵愾之氣,作人臣任事之患,亦振興邊事之一機也。」①李成梁被封寧遠伯。他感激張居正,派人送以饋金,張居正拒絕接受,說:「爾主以百戰得以勛,我受其金,是得罪高皇帝也。」②張居正不但善於選擇邊方人材,而且親自製定大的方略,許西番通貢即是一例。再如,東部韃靼土蠻因垂涎王號,屢次進犯,以要挾求封。「遼東將士久苦征戰,一聞虜言,遂有和戎之望。」③張居正堅決不准東部韃靼款貢。他認為,「東虜」與「西番」不同,「非有平生懇款之素」,「非有執叛謝過之誠」,而「侵盜我內地,虔劉我人民」,如同意其要求,豈非「畏於彼而曲徇之?」再說,「西虜以求之懇而後得之,故每自挾以為重,今若輕許於東,則彼亦將忽而狎視之,他日且別有請乞,以厚要於我。召釁渝盟必自此始。是威褻於東而惠竭於西也」。由此看來,「宜故難之以深釣其欲,而益堅西虜之心」。若「東虜不得西虜之助,則嫌隙愈構,而其勢益孤。而吾以全力剔之,縱彼侵盜,必不能為大患」。這樣樹德於西,耀武於東,「計無便於此者」④。這篇深謀遠慮的文字中包含著兩個要點:其一,不受要挾,不作城下之盟;其二,對邊方少數民族分而治之。萬曆五年(1577),土蠻入犯錦州,督撫果然遵從張居正的意見,提出只可羈虜不可媚虜,不與東部韃靼通貢。 張居正在一首視遼東捷報的詩中寫了這樣兩句:「將軍超距稱雄略,制勝從來在廟謨。」⑤他名義上是在稱頌皇帝,暗中恐怕很有幾分自得。北邊形勢的穩定,在很大程度上確應歸功於他的籌劃。 ③《張太岳文集》卷四三《番夷求貢疏》。 ①《明神宗實錄》卷八七,萬曆七年五月丙辰。 ②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六一《江陵柄政》。 ③《明神宗實錄》卷六三,萬曆五年六月丁卯。 ④《張太岳文集》卷二九《與張心齋計不許東虜款貢》。 ⑤《張太岳文集》卷一《遼左奏捷》。 第六節捐上而益下 張居正執政遇到的內部問題主要是入不敷出,財政拮据。隆慶元年(1567)戶部題報:「查得本部額派每年應入太倉錢糧各處民運夏稅秋糧馬草地畝花絨等項折銀共一百一十六萬餘兩,各運司鹽銀共一百三萬餘兩,每年應發各邊主客年例該銀二百三十六萬餘兩,在京各衙門各營衛所官員折俸料草布花商價等項該銀一百三十五萬餘兩,即使常賦盡數完解,尚欠銀一百五十二萬餘兩..通算本年入數比出數當少銀三百四十五萬,無從措處,必須廣集眾思以求其濟。」①張居正解決難題的方針,就是捐上益下。所謂捐上益下,即倡導宮中力行節儉,度支慎加算計,則可不加征而扭轉國用不足的局面。由於所處的地位,張居正能夠比以前的執政者更堅決地提出和實施捐上而益下的方針。如太監請買金兩珠石,張居正說:「今戶部錢糧十分缺乏,各邊求討月無虛日,實難支持。乞暫停此舉,少蘇民力。」此事遂罷②。神宗要鑄錢供賞用,張居正說:「臣等看得先朝鑄造制錢,原以通弊便民,用存一代之制。..今若以賞用缺錢,徑行鑄造進用,則是以外府之儲取充內府,大失舊制矣。」③神宗要修慈慶、慈寧兩宮以取悅太后,被張居正擋了駕:「治國之道,節用為先,耗財之原,工作為大。慈慶、慈寧兩宮俱以萬曆二年興工,本年告完,落成之日,臣等恭詣閱視,巍崇彩絢,無異天宮。今未逾三年,壯麗如故,乃欲壞其已成,更加藻飾,是豈規制未備乎?抑亦敝壞所當新乎?此事之可已者也。」①神宗要徵用光祿寺金,也被張居正勸阻:「竊惟財賦有限,費用無窮,積貯空虛,民膏罄竭。不幸有四方水旱之災,疆埸意外之變,可為寒心。此後望我皇上凡百費用痛加樽節,若再有取用,臣等亦決不敢奉詔矣。」②萬曆四年(1576)十二月,十四歲的皇帝與張居正在文華殿有一段頗為感人的對話:神宗舉御袍示輔臣,問:「此袍何色?」張居正以青對。神宗說:「紫也。服久而渝耳。」張居正說:「此色既易渝,願少制。世宗皇帝服不尚華靡,第取其宜久者而用之。每御一袍,非敝甚不更,故其享國久長,未必不由於此。竊聞先帝則不然,服一御則易矣。願皇上惟以皇祖為法,能節一衣,則民間數十人受其衣者,若輕用一衣,則民即有數十人受其寒者,不可不念也。」神宗深以為然。③這一番對話恰如父輩諄諄教誨子侄。聯繫到後來神宗熱衷於「以外府之儲取充內庫」,張居正在位時的規勸和約束作用是很明顯的。 在規勸於上的同對,也考慮到下民的實惠。隆慶六年(1572)六月詔書,將嘉靖四十三年至隆慶元年拖欠錢糧,除金花銀外,悉從蠲免。隆慶二年至①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三六《國用考》。 ②《明神宗實錄》卷七,隆慶元年十一月庚戌。 ③《張太岳文集》卷四三《請停止輸錢內庫供賞疏》。 ①《明神宗實錄》卷六二,萬曆五年五月戊申。 ②《明神宗實錄》卷八五,萬曆七年三月丙午。 ③《明神宗實錄》卷五七,萬曆四年十二月庚申。 四年拖欠錢糧減免十分之三。萬曆二年拖欠七分之中,也只征三分。鑒於「民猶以為苦」,萬曆四年七月,張居正提出:「查各項錢糧,除見年應徵者分毫不免外,其先年拖欠帶徵者,除金花銀遵詔書仍舊帶徵外,其餘七分之中,通常年月久近,地方饒瘠,再行減免分數。如果貧瘠不能完者,悉與蠲除,以蘇民困。至於漕運糧米,先年亦有改折之例,今查京通倉米足支七、八年,而太倉銀庫所積尚少。合無比照先年事例,將萬曆五年漕糧量行改折十分之三,分派糧多及災傷地方征納。夫糧重折輕,既足以寬民力,而銀庫所入,又藉以少充,是足國裕民,一舉而兩得矣。」①戶部開出一份很長的當蠲免和當改折的單子,蠲免主要包括:隆慶二年至四年解京折色錢糧拖欠者五十四萬九千六百餘兩;嘉靖四十三年至萬曆二年金花銀拖欠者六十五萬九千九十五兩,免嘉靖年間所欠;隆慶二年至四年邊鎮錢糧拖欠者五萬二千多兩;嘉靖四十三年至萬曆二年鹽課拖欠者十三萬三千五百餘兩,除票稅銀外蠲免。改折主要包括:萬曆四年所征五年起運者,除額例改折外,其餘部分改折十分之三,計折米一百一十四萬六千六百餘石,按糧數多少和水旱災害輕重分配於各地,無論正兌改兌每石粳米折銀八錢,粟米每石七錢。②這張單子可以給我們一個細民受惠的數量概念。 ①《張太岳文集》卷四○《請擇有司蠲通賦以安民生疏》。 ②《明神宗實錄》卷五二,萬曆四年七月丁酉。 第七節度田、條編 條編即一條鞭法,到張居正執政時已在局部地區,主要是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江浙一帶,推行了幾十年,毀譽不一。張居正對一條鞭法持贊同態度。萬曆五年(1577)正月,戶科都給事中光懋上疏稱,行條鞭法使「商賈享逐末之利,農民享樂生之心。然其法在江南猶有稱其不便者,而最不便於江北。如今日東阿知縣白棟行於山東,人心驚惶,欲棄地產以避之」。戶部的意見是:「今後江北賦役務照舊例,在江南者聽撫按酌議。」①為什麼江南尚可行之,江北大為不便,光懋的奏疏和戶部的答覆都沒有作具體的分析。張居正當時對一條鞭法能否廣為推行大概也沒有把握,他在另一處說:「條鞭之法,有極言其便者,有極言其不便者,有言利害半者。仆思政以人舉,法貴宜民。執此例彼,俱非通論。故近擬旨之:果宜於此,任從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強行。朝廷之意,但欲愛養元元,使之省便耳,未嘗為一切之政以固也。若如公言,徒利於士大夫而害於小民,是豈上所以恤下厚民者也。」②雖作如此解說,張居正還是相信:第一,地域的差別不應當是推行一條鞭法的障礙。第二,白棟在其地推行一條鞭法不應視為過失。他所擬旨云:「法貴宜民,何分南北。各撫按悉心計議,因地所宜,聽從民便。不許一例強行。白棟照舊策勵供職。」③隨後,在給山東巡撫李世達的信中又說:「條編之法,近旨已盡事理。其中言不便十之一二耳。法當宜民,政以人舉,民苟宜之,何分南北。白令訪其在官素有善政,故特旨留之。」④張居正真正下決心全面推行一條鞭法,是在全國度田之後。自明中葉以來,土地失額一直是嚴重的問題,局部地區的土地清丈時有舉行,但沒有形成全國的規模。萬曆五年,張居正建議料田,「凡莊田、民田、職田、盪地、牧地,皆就疆理無有隱,其撓法者,下詔切責之」①。在一段時間裡,度田沒有形成很大的聲勢,這或許和張居正喪父,因而引起朝廷上的大辯論有關。福建最早完成度田。萬曆八年(1580)九月,「福建清丈田糧事竣,撫臣勞堪以聞,部覆謂宜刊定國書,並造入黃冊,使奸豪者不得變亂」②。而在同時,山東還在為數量並不大的勛戚塋田打官司。「戶部疏稱:山東撫按何起鳴、陳功所奏,鄒平縣會昌侯孫忠塋田地九頃,膠州陽武侯薛祿戶丁承種祖遺田地三十七頃。複查不系欽賜之數,優免又無明文,可據議各量除二頃以為祭祀之資,其餘照依民地例納。」③直到這一年的十一月,戶部才奉旨制定各省直清丈田地的條款,定清丈之期,行丈量之法,嚴禁欺隱,「上依其議,令各撫按官悉心查核著實舉行,毋得苟且了事及滋勞擾」④。 不到一年,清丈一事有了很大的進展。以地區而言,山東丈出民地三十①《明神宗實錄》卷五八,萬曆五年正月辛亥。 ②《張太岳文集》卷二九《答少宰楊二山言條鞭》。 ③《明神宗實錄》卷五八,萬曆五年正月辛亥。 ④《張太岳文集》卷二九《答總憲李漸庵言驛遞條編任怨》。 ①《明史紀事本末》卷六一《江陵柄政》。 ②《明神宗實錄》卷一○四,萬曆八年九月庚辰。 ③《明神宗實錄》卷一○四,萬曆八年九月庚辰。 ④《明神宗實錄》卷一○六,萬曆八年十一月乙亥。 六萬多頃,屯地二千二百多頃;順天八府支出土地共二千八百多頃。以類別而言,屯田御史瀋陽查出勛戚冒濫莊田二萬二千多頃。有一事例很可說明清丈的徹底:蒲州守御千戶所屯地在臨晉等縣,山西撫按藉口非本省所轄,不行丈量,直隸撫按不知所在地方,概稱額數免丈。萬曆九年九月,戶部奏稱:「屯地犬牙相制,各省直坐落本境者少,跨在別境者多,減於原額者少,加於原額者多。宜敕撫按官互勘交查,有過額數多者照軍民各地當差,姑免入官,庶正額咸復,永無隱射之弊。」①正因為朝野普遍重視清丈,萬曆年間土地額數才有很大的增長。 丈田全面實施,張居正認為時機已到,於萬曆九年(1581)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當然,這裡所說的在全國推行,只是就朝廷的命令而言。有些邊遠地區要在幾年之後,甚至十數年之後,才完成這個轉變。但是,在這一新賦役法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張居正起的作用是功不可沒的。 ①《明神宗實錄》卷一一六,萬曆九年九月丁卯。 第八節從「奪情」到抄家 萬曆五年(1577)九月,張居正父親去世,死訊傳報京師,使張居正處境異常尷尬。按照制度,父母去世,官僚當回家守制。而在其時,已形成朝廷不可無張居正的局面。另一方面,張居正對得到的權勢也不無留戀。戶部侍郎李幼孜等倡「奪情」之說,議留張居正於朝,②內閣呂調陽、張四維疏引前朝楊溥、金幼孜、李賢奪情起復故事,乞請挽留張居正。神宗隨即下旨,要他「為朕勸勉,毋事過慟」,一過七七,照舊入閣辦事。張居正三疏乞終制不許,即吉服視事。這事在朝中引起了轟動,不少官員因彈劾他「忘親貪位」、「厚顏就列」而被治罪。翰林院侍讀學士王錫爵趕去見張居正,為眾官求情。張居正「勃然下拜,索刀作刎頸狀,曰:『上強留我,而諸子力逐我,且殺我耶!」③一些史書都以嘲諷的口氣記述這一情節。其實,正是在這件事情上,反映出張居正個性極強。 張居正的報復心理同樣極強。如萬曆四年正月,御史劉台對他加以彈劾,措詞嚴厲。張居正怒辯,伏地泣不肯起,直到劉台被除名為民方止。同樣,對於反對「奪情」的官員,他當然不會輕易放過。這種報復心理導致他作出以下決定:禁毀書院。因有人聚徒講學,譏議朝政,甚至揚言張居正「專制朝政,必當入都,昌言逐之」①。萬曆七年正月,張居正命毀天下書院,將「各省私建書院俱改為公廨衙門,糧田查歸里甲,不許聚集游食,撓害地方」②。儘管他為自己辯解說:「今人妄謂孤不喜講學者,實為大誣。」③他所不滿者,是講學者對名卿碩輔每詆之,但這一極端粗暴的決定在很大程度上還是由他個人的恩怨所決定的。 三月,張居正提出回鄉為父親治喪,獲准。神宗囑咐他:「卿未行,朕已懸望,宜蚤襄葬事,星馳赴京。」又敕諭呂調陽等:「朕沖年踐祚,凡事都賴元輔,卿等所知。今暫准給假,一應事務都宜照舊,若各衙門有乘機要行變亂的,卿等宜即奏知處治。大事還待元輔來行。」④甚至要「馳驛之江陵,聽張先生處分」。 六月,張居正在神宗催促下,上路還京,途中引起極大轟動。有人作了如下描述:「張江陵再起時,所過州邑,郵傳牙盤上食水陸過百品,江陵猶以為無下箸處。至真定,太守錢普,無錫人,獨能為吳饌。江陵甘之,曰:『吾行路至此,僅得一飽餐。』此語一聞,諸郡縣轉相效尤,吳中之善庖者,召募殆盡,皆得重賞以歸。普又創步輿供奉,前為重軒,後為寢,以便偃息,傍翼兩廡,廡左右各令一童子侍,為揮箑注香,凡用卒三十二人舁之。」①張居正尚奢侈,「衣必鮮美耀目,膏澤脂香,早暮遞進」②,在士大夫間造成②《明神宗實錄》卷六七,萬曆五年九月乙卯。 ③《明神宗實錄》卷六八,萬曆五年十月乙巳。 ①《明神宗實錄》卷九五,萬曆八年正月己未。 ②《明神宗實錄》卷八三,萬曆七年正月戊辰。 ③《張太岳文集》卷三○《答憲長周友少明講學》。 ④《明神宗實錄》卷七三,萬曆六年三月辛酉、丙寅。 ①鄭仲夔:《玉麈新譚·偶記》卷四《步輿》。 ②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十二《士大夫華整》。 很大影響。而像回京途中的享樂,實在太過分了。 回到京師的第八天,張居正就上疏,請求懲治彈劾他的員外郎王用汲。 王用汲被削籍為民。他又怨恨張四維處分太輕,「厲色待之者累月」③。由於權勢越來越大,張居正對反對他的言論,已到了朝聞夕報的地步。 雖然花費不小的精力來對付反對派官僚,張居正對朝政的處理仍是一絲不苟,對神宗的教誨仍是嚴格耐心,直到他病倒在床。萬曆十年(1582)三月,他不得不要求在私邸辦公。在最後的八個月里,他得到了最高的榮譽,早在萬曆四年十月,張居正就因九年考績,進上柱國、太傅,俸如伯爵。他一再辭謝,直到萬曆九年十二月,才正式給太傅誥命。萬曆十年六月,因遼東大捷,進為太師,自李善長之後,文臣無生受三公者。六月二十日去世,終年五十八歲。諡號「文忠」。 神宗曾對張居正說過「先生子孫,世世與國咸休」④云云,但在內心對張居正的管制早已厭煩。謫馮保至南京閒住,是第一個信號。彈劾張居正的官員復職,是第二個信號。萬曆十二年(1584),以謀陷親王、霸奪產業罪抄張居正家,抄出金二千四百餘兩,銀十六萬兩,在京房宅價值一萬餘兩⑤。神宗命盡削張居正官秩,追回所賜璽書、詔命。他的長子張敬修在被追逼家產時不勝酷刑而自殺。他的弟弟張居易、兒子張嗣修發戍煙瘴地。 除了對張居正的管制不滿,神宗還誤信人言,貪戀張府財產。于慎行認為,張居正「平生顯為名高,而陽為厚實」,他以宣世之功自豪,以傳世之業期子,即有所入,亦為有限。于氏嘗數次得罪張居正①,他的分析當較為公允。有不少官僚都承認張居正看重名節。 至於丁比呂說在萬曆四年的科考中以「舜亦以命禹」為試題,「殆以禪受阿居正」②,更是無稽之談。即使有阿居正之意,也絕與禪受無干。 在幾十年內,無人敢為張居正辯白。直到熹宗即位後天啟年間,朝野才開始對他重新評價,為他恢復聲譽。 對於身後的毀譽榮辱,張居正不能說置之度外,但應當說,他確有所悟。湖廣巡按要修建三詔亭,以志皇帝對首輔的眷戀。他不同意,說,「不但一時之毀譽不關於慮,即萬世之是非亦所弗計也」。又說,「盛衰榮瘁,理之常也;時異勢殊,陵谷遷變,高台傾,曲池平,雖吾宅第且不能寧,何有於亭!數十年後,此不過十里舖前一接官亭耳,烏諸所謂三詔者乎」③。這種豁達的態度,在那個時代的官僚中著實難得。 若要用一句話來評價張居正一生的是非,那麼,不妨引用他自己的話:「寧有瑕而為玉,毋似玉而為石。」他的確是「有瑕而為玉」者。④③《明史》卷二二九《王用汲傳》。 ④《明神宗實錄》卷五五,萬曆四年十月丙子。 ⑤《明神宗實錄》卷一四八,萬曆十二年四月乙卯。 ①《明史》卷二一七《于慎行傳》。 ②《明史》卷七○《選舉二》。 ③《張太岳文集》卷三二《答湖廣巡按朱謹吾辭建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