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九卷) · 第五章 官私手工業
第一節 官府手工業
官營手工業,是明代前期手工業的主體,其產品直接滿足皇室消費、政府以及軍隊的各項需求,它對於保證政權機器的運轉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明政府對官手工業的經營極為重視,建立了一套龐大、複雜又比較完整的生產和管理體系,其目的是為了組織好官手工業的生產,使之更有效地為封建統治服務。
明代官營手工業及其管理機構大致可分為中央、地方兩大系統。中央系統包括工部、內府、戶部等中央部門管轄的手工業。地方系統是指地方有司管轄的手工業生產部門。此外,地方軍隊衛所生產軍器的手工業亦屬地方系統。在兩大系統中,中央系統的手工業最為重要,所掌管的事務也最多。工部手工業工部是六部之一,它是明代官手工業最主要的領導機構。工部最高長官為尚書,自明初廢除丞相後,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工部尚書的職責是「掌天下百工營作,山澤采捕,窯冶、屯種、榷稅、河渠、織造之政令」①,他是官手工業的最高行政長官,凡屬法令、方針之類大政均歸其掌管。輔佐尚書的是侍郎,史書稱為「侍郎佐之」,工部設左、右侍郎各一人。
工部下設四個清吏司,即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的名稱在洪武初稱總部、虞部、水部、屯田,後幾經更變,在洪武二十九年定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清吏司設郎中一人,為本司總負責,其副職為員外郎,屬員有主事。
在每個清吏司下都有一些直轄的官手工業生產機構,如營繕所、文思院、皮作局、鞍轡局、顏料局、軍器局、織染所、雜造局等等。這些機構由工部委官負責,他們品級不高,最高的營繕所所正不過正七品,其他多為九品或從九品。但這些人在官手工業中是不能忽視的,因為他們負責的是最具體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在他們之下,就是從事生產的手工業者了。
在工部四清吏司中,營繕清吏司是最主要的官手工業管理部門,因為它的職責範圍全部是官營手工業。其他各清吏司的職責中一般只有一部分屬於官手工業範圍,其中屯田清吏司與官營手工業的聯繫最少。下面就對各清吏司的職責及所屬手工業作一介紹。
營繕清吏司的主要職責,《大明會典》概括為「掌宮府、器仗、城垣、①《大明會典》卷一八一。
壇廟經營興造之事」②。凡需要國家負責興建的工程,均由營繕司籌措並督造。其次,皇帝和皇后、太子、親王世子、皇妃的鹵簿、儀仗、樂器也由營繕司主要負責,具體工作「移內府及所司,各以其職治之」①。營繕司按期檢查質量。營繕司的第三個職責是管理物料,包括木材、瓦器、陶器、琉璃器以及薪葦,這些物料是供應京師各工程的。第四項職責是管理工匠,即負責浙江等地輪班匠的簿籍、調撥和清查。此外,營繕司還負責一部分刑具的製造,以及流罪以下罪囚的調撥。
營繕司除直屬的營繕所外,其分支機構有琉璃廠、黑窯廠、神木廠、台基廠,以及重都城、清匠司等。這些分司都十分重要,是官手工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地位比營繕所要高。官員一般由員外郎或主事擔任。
虞衡清吏司的職責範圍甚廣,「典山澤采捕、陶冶之事」②,祭祀、御用、宴賓客所用的野味即由虞衡司負責催辦,此外,山澤禁令也歸虞衡司掌握。在虞衡司諸多職責中,屬於官手工業的是如下幾項:一是保管及核查陶瓷器皿,「籍其數、會其入,毋輕毀以費民」③。二是管理鑄器、鑄錢方面事宜。凡內外衙門所需銅鐵器皿一律由虞衡司的寶源局鑄造打制,鑄器的樣式和用料也由寶源局定奪後呈部批准。鑄錢明代一般由內府鑄造,但寶源局要委官負責,同時每季計算人匠數目和物料數目,此外,錢的制式也由寶源局監督,「必准銖兩」④。錢鑄完後,負責收貯奏聞,並差官交內府入庫。三是製造、驗收軍裝、兵器。虞衡司下設有軍器局,它是京師製造軍器的主要機構,下轄盔甲廠和王恭廠。軍器局在正統初由工部侍郎提督,成化年間由郎中代之,嘉靖末則由注選主事負責。製造出的軍裝軍器的質量要會同兵部檢查,「必程其堅緻」⑤。除普通軍器外,軍器局還製造一部分火器。軍器造成後,其驗收工作早期由工部官、給事中、御史按季抽查後交庫,嘉靖二十八年虞衡司設立分司即試驗廳,專門檢驗軍器質量,這其中既包括軍器局的軍器,也包括其他各處的軍器。檢驗合格後,方給進狀,准與入庫。試驗廳則造冊奏報。四是採集鳥獸的皮張、翎毛、骨角用於製造軍器、軍裝和禮器。明代,各地交納的皮張、翎毛歲有定額,解到的皮張、翎毛由工部虞衡司給長單勘合與交納人,再給札交庫收貯備用。虞衡司下屬有皮作局,設大使、副使各一員,該局負責熟造生皮和煎制水膠。明代皮張、翎毛的交納,或改折或本色變化不一,而本色俱由虞衡司經手。五是管理冶課、顏料、紙札等項事宜。明代官冶時興時廢,虞衡司的職責是在興舉時「先行移各司歲②《大明會典》卷一八一。
①《明史》卷七二《職官一》。
②《明史》卷七二《職官一》。
③《明史》卷七二《職官一》。
④《明史》卷七二《職官一》。
⑤《明史》卷七二《職官一》。
辦」,而在廢止後,銅鐵之類「如果缺用,即須奏聞,復設爐冶采」①。明代最大的鐵冶廠遵化鐵廠在開爐時亦由虞衡司負責管理。虞衡司所屬有顏料局,此局設於洪武年間,它是掌管、供應以及生產一部分顏料的機構。
虞衡司的分司及所轄機構除前面涉及的寶源局、試驗廳、軍器局、皮作局、顏料局外,據《工部廠庫須知》載,還有街道廳。街道廳的責任是維修都城內外損壞的街道、橋樑,柵欄、牌坊等,以及各河、水道的清污。
都水清吏司的職責,據《大明會典》卷一九六載:「掌川瀆、陂池、橋道、舟車、織造、衡量之事。」《明史·職官一》所記,除與《大明會典》相同者外,還多了券契一項。從這些記載可以看出,都水清吏司與官手工業有關的職責是舟車、織造、衡量諸事。
舟車,即官用船隻、車輛,如運貢馬的馬船、運官物的風快船、御用的黃船、海運的遮洋船、漕運的淺船等等;其車輛如大車、獨轅車、戰車等。這些官用舟車的修造的協調組織工作由都水司承擔,「會其財用,酌其多寡、久近、勞逸而均劑之」①。此外,各種車船的額定數目、用料、成造及修理時間亦由都水司掌握。
織造是都水司負責的又一工作。明代織造方面的官手工業機構有內織染局和外織染局,「內局以應上用,外局以備公用」②,此外南京還設有神帛堂,蘇州、杭州等地也設織染局。這些機構是官辦手工業中紡織業的基本組織,都水司的工作與這些機構密切相關。都水司織造方面的具體職責有如下幾項:一是掌握織造之物的制式、用料。如段匹必須寬二尺、長三丈五尺等。二是掌握各地歲造的數目及參與驗收。歲造就是有織染局的地方每年必須完成的朝廷的織造定額。都水司要掌握這些定額以及變化情況,並要參與驗收解到的歲造段疋,宣德十年規定,該司官要同原封的段匹及原解人會同辨驗御史、司禮監官、庫官一同查驗收庫。三是協調冕服、誥敕、制帛、祭服、淨衣的織造工作。如祭祀所用祭服,淨衣令本司所屬文思院成造,御用冕服、誥敕等行移內府織造,制帛則由南京神帛堂織造運京。這就是《明史·職官一》所說的「移內府、南京、浙江諸處,周知其數而慎節之」。
衡量指斛斗秤尺、天平砝碼等,都水司對此的管理,據《明史》所言,為「謹其校勘而頒之,懸式於市,而罪其不中度者」③,意即都水司要檢查度量衡的精確度,保證符合標準的衡器量具在社會上使用,同時處罰那些使用不合格的衡器量具的人。除管理度量衡外,都水司的另一項工作是督造光祿寺及在京各衙門所需各種器物。洪武年間,御用、祭祀及各衙門所用器物,並不全由都水司造辦,如金屬器物由寶源局製造,皮革製品由皮作局製造①《大明會典》卷一九四。
①《大明會典》卷二○一。
②《大明會典》卷二○一。
③《明史》卷七二《職官一》。
等,永樂以後設立器皿廠,為都水司的分司,初由郎中一員管理,後改注選主事。器皿廠設十二作(一說十八作),主要職責是成造光祿寺所需器物,「每年光祿寺坐出該用器皿數目,題送工部奏准,札付本廠。修造完備,該寺差人領用」①。此外,各種供用器物,也由器皿廠製造。
器皿廠是都水司領導下的最主要的官手工業機構。另外,通惠河、織染所也是都水司的所屬機構。
屯田清吏司主管屯田事務,它是四個清吏司中與官手工業直接關係最少的機構,但在它的權限中也有一部分與官手工業有關,這就是抽分和山陵墳塋的修造。
抽分是向客商徵收竹木等實物稅,稅率按所徵收之物的不同,有三十分取一、三十分取二等不同標準。如永樂六年規定:松木,三十分取六;杉木,三十分取二;蘆葦柴,三十分取十五。具體負責抽分的,是設於各地的抽分竹木局,這些抽分竹木局由朝廷派官主持。抽分的項目有木、竹、柴草、石灰、磚瓦等,這些都是建築所必需的。事實上,抽分的直接目的,就是要滿足官手工業的各種需要,即史書上所說的「以資工用」②。從這一點上說,屯田司是官營手工業的物料供應機構。
屯田司的職責中有一項是營建帝王陵寢和職官墳塋,「山陵營建之事,俱本司掌行」①。在營建過程中,屯田司要委官總督工程,此外還要根據死者的身份的不同,建造不同的墳塋,其堂碑、碣獸都有差別。
工部及其下的各清吏司對明代官手工業的生產和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工部是一個有職有權的機關,它直接領導著許多手工業生產的骨幹機構。同時,工部在整個官手工業的生產中起著組織和協調的作用。這些決定了工部在官手工業中的突出地位。
明初朱元璋定都南京,南京成為全國的統治中心,永樂以後,北京代替了南京的地位,但南京仍保留一套與中央一樣的統治機構,這其中就包括南京工部。
南京工部設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其下仍設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南京工部下屬的手工業機構有營繕所、文思院、寶源局、軍器局、織染所、龍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壩抽分竹木局、清江提舉司。其中清江提舉司是負責建造糧船的機構。各司職責與北京中央的工部相仿,只是管轄地區限於南京及附近各省。此外,還承擔工部的一些手工業生產任務,如成化十七年工部奏准歲造器皿一萬件,其中南京工部承擔三千件②。嘉靖二十二年鑄洪武至正德紀元的九種錢及嘉靖錢共一千一百萬錠,「內工部六分,南京①《大明會典》卷二○一。
②《大明會典》卷二○四。
①《大明會典》卷二○三。
②《大明會典》卷二○一。
工部四分,各分鑄」③。可見,南京工部既是明代在南方地區的官手工業的管理中心,又是中央工部的輔助機構,在整個官手工業的管理協調上,占有不能忽視的地位。
內府手工業明代,直接服務於皇帝的宦官機構有四司八局十二監,共24個衙門,這些衙門統稱為內府。皇帝需用的各種手工業品基本由內府製造,因而內府形成了一個龐大的手工業生產體系,這個體系是明代官手工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個很特殊的部分。
內府製作依據產品的不同,分別由內府的不同衙門掌管。下面就介紹一下與手工業有關的各衙門及其職責。
內府十二監包括司禮監、內官監、御用監、司設監、御馬監、神宮監、尚膳監、尚寶監、印綬監、直殿監、尚衣監、都知監。十二監中內官監及御用監是兩個管理官手工業的主要機構。
內官監設掌印太監一員,其下屬有總理、管理、僉書、典簿、掌司等。
內官監的職責大致有三:一是掌管「成造婚禮妝奩冠舄、傘扇衾褥、帳幔儀仗及內官內使貼黃諸造作,並宮內器用首飾與架閣文書諸事」①。另外,皇帝所用的草紙,由內官監紙房抄造。二是參與國家大型建設工程的主持工作,凡營建帝王陵墓,須「請敕內官監官二三員提督工程」②。三是管理住坐工匠。內官監轄有十作,即木作、石作、瓦作、土作、搭材作、東行、西行(鐵器作坊)、油漆作、婚禮作、火藥作。內官監手工業生產規模是很龐大的。
御用監是內府又一個重要的生產部門,其職責是造辦皇帝所需的室內擺設及玩樂用品,如御前所用圍屏、床、榻、桌、櫃、雙陸棋子、骨牌、梳櫳、雕漆盤匣等等。該監在隆慶二年建立洗白廠,專門成造上用兜羅絨袍,隆慶五年洗白廠擴大規模,設立袍作和絛作。除各種御用品的生產外,御用監還負責一部分兵器的製造,即近侍長隨以及各營的總兵官所用的盔甲和繡春刀。御用監生產規模十分龐大,據《大明會典》記載,該監在嘉靖、隆慶之際,所用各種工匠人數在二千八百人以上。
除內官監、御用監外,十二監中尚衣監與司禮監的職責中都有一部分與手工業有關。尚衣監的職責洪武二十八年規定:「掌御用冠冕、袍服、履舄、靴襪之事」①,其中袍服一項,據《酌中志》載,由尚衣監所屬袍房縫製。③《大明會典》卷一九四。
①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九○。
②《大明會典》卷二○三。
①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九○。
司禮監是諸監之首,職掌甚多,手工業方面的主要有成造上用各種筆墨、制敕雲龍箋,寫印上用書籍,製造糊飾宮殿屏風、窗格所用紙札,成造龍床等。司禮監所屬大藏經廠始建於正統九年,是專門刊印上用書籍和成造制敕龍箋的手工工場。大藏經廠內的作房「乃匠作印刷成造之所」②。按照嘉靖十年的額定人數,司禮監轄有一千五百八十三名工匠,其中刷印、箋紙、刊字等書畫用品方面的工匠就達一千二百七十多人。這表明司禮監的手工業主要是為皇帝提供文化用品和書籍。
內府十二監中司設監也有一定規模的手工業,其工匠人數達一千五百人左右。
內府四司包括借薪司、鐘鼓司、寶鈔司、混堂司。四司中寶鈔司的職責與手工業關係緊密,「掌造粗細草紙」,「以備宮人使用」③。寶鈔司設掌印太監一員,其他僉書、管理、監工無定員,其工匠人數在六百人左右,內設造紙作房七十二間。寶鈔司每年草紙的生產定額是七十二萬張。
內府八局是內府手工業較重要的生產場地,八局包括兵仗局、銀作局、浣衣局、巾帽局、針工局、內織染局、酒醋面局、司苑局。其中除浣衣局、司苑局與手工業生產無關外,其他各局均為內府製作的骨幹。
兵仗局設於洪武年間,職掌成造皇帝的各類衛士及錦衣衛所需各式盔甲兵器以及一部分火器。《大明會典》卷一九二云:今兵仗局「成造修理擺朝上直圍子手、錦衣衛官旗將軍,及都知監帶刀長隨,兌領盔甲軍器」。這些軍器盔甲每三年成造一次,由工部具料。而弓弩火器則「不時成造」。明初火器的成造主要由內府兵仗局負責,正統以後漸由軍器局分造。兵仗局所造盔甲軍器有九十餘種,火器四十多種。其火器主要供給各邊關使用。兵仗局設掌印太監一員,提督軍器庫太監一員,該局的工匠人數基本在一千七百人左右,最多時達三千多人。兵仗局附設火藥局,實則是兵仗局的軍器庫。內府兵仗局是明代很重要的軍事手工業,它與軍器局、南京兵仗局、各地方衛所的軍器生產共同支撐起明代的軍事工業,並在其中起著一定的主導作用,兵仗局所造兵器有時成為各衛所成造兵器的標準。
銀作局設於洪武三十年,初設大使副使各一員,後改設掌印太監一員。
銀作局「掌打造金銀器飾」①,如金銀錢、金銀豆葉、金銀錠等等,銀作局所造,主要是供欽賞之用。此外,銀作局還承擔一部分其他工作,如為鑄造親王印符、金牌的金牌廠的產品鍍金等。銀作局的工匠人數一般在二百至三百人之間,規模較小。
巾帽局「掌造內宮諸人紗帽、靴襪及預備賞賜巾帽之事」①。賞賜的對②《欽定日下舊聞考》卷四一。
③劉若愚:《酌中志》卷十六。
①《明史》卷六四《職官三》。
①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九○。
象包括新選中的駙馬、新升任的司禮監秉筆太監,以及隨藩王之國的旗尉。巾帽局所造諸物的工價從工部支領。該局設掌印太監一員,其工匠在五百人左右。
針工局的職責史書記載基本相同,即成造宮中諸人的衣服、鋪蓋。所謂宮中諸人主要指內官、內史、長隨、小火者,他們的冬衣三年發給一次,鋪蓋六年發給一次。此外,一些史書還記有針工局的其他職責,如成造諸婚禮服裳,「縫製王府冊封賞賜等項衣服」②。針工局設有掌印太監一員,工匠人數在三百六十以上。該局所需工價也由工部支給。
內織染局設於明初。洪武二年內府即有尚染局之設,洪武十七年、洪武二十八年更定內官諸監庫局時,都設有織染局。內織染局的職責「掌染造御用及宮內應用緞匹」③,洪武二十六年定「凡供用袍服段匹及祭祀制帛等項,須於內府置局,如法織造,依時進送」④。這以後就形成了一項制度即「內局以應上供」。內織染局織造皇帝在重要場合穿用的袍服時,要由欽天監擇日,禮部祭告,然後才能開工。如冬至大祀所用十二章袞服、皮弁服即如此。內織染局設掌印太監一員,工匠額數嘉靖十年為一千三百十七名,嘉靖四十年為一千四百六十一名,隆慶元年為一千四百三十名(內有匠官八十七名),可見其生產規模很大。內織染局的外署有藍靛廠,在都城西,另外在朝陽門外還有一處外廠,是「浣濯袍服之所」①。
酒醋面局的職責是「掌宮內食用酒醋、糖醬、面豆諸物」②,所謂宮內,是指皇宮內為皇室服務的人。在其職責中酒醋等項是由該局自造的。酒醋面局設掌印太監一員,其工匠人數在一百七十人左右,另萬曆時有宛平僉派的磨戶三十一名,酒戶三百三十名。
內府手工業除上面所述外,還有以下幾處:金牌廠,負責鑄造親王印符和金牌、上直守衛官軍金牌、土官信符和金牌。御酒房,「掌造御用酒」③,其設提督太監一員,與酒醋面局無隸屬關係。王恭廠與盔甲廠,二廠歸工部軍器局統轄,由工部主事一員監管,但實際工作統由宦官實行,這是由於保密的需要,二廠是明代軍器和火器的重要生產機構,為了防止其法式泄於外,便形成了這一格局。二廠各設掌廠太監一員,貼廠僉書各數十員。王恭廠轄匠頭六十名,盔甲廠轄匠頭九十人,另各有小匠若干。二廠所造項目主要有盔甲、銃炮、弓矢、火藥等。天啟六年五月王恭廠發生爆炸,「廳庫棟②《欽定日下舊聞考》卷三九。
③《明史》卷七四《職官三》。
④《大明會典》卷二○一。
①劉若愚:《酌中志》卷十六。
②《明史》卷七四《職官三》。
③《明史》卷七四《職官三》。
宇雖已傾塌,而偏東庫房及匠作小房尚存百有餘間」④,據此可推知王恭廠的生產規模是相當大的,而盔甲廠的規模則大於王恭廠。
內府手工業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即南京內府的手工業。南京內府的衙門設置大體如北京內府,其職掌較重要手工業的有南京司禮監、南京內官監、南京內織染局、南京兵仗局前廠。
南京司禮監職掌的手工業主要為神帛堂供應機坊。神帛堂負責織造各種祭祀所用的帛,如郊祀上天的郊祀制帛,祭祖用的奉先制帛,祭社稷、歷代帝王、孔子及各神祇的禮神制帛,祭功臣的報功制帛等。該神帛堂每年例須供應一千三百九十六段帛,每十年一次料造,共一萬三千九百六十段,所需工料由南京工部支給。神帛堂額設機四十張,工匠一千二百餘名。生產規模還是不小的。神帛堂每年起運北京的各式制帛為一千零九十六段。
南京內官監的職責主要包括:一是參與內府衙門的各項修造工程,凡內府衙門損壞,內官監有責任「或奏行或揭帖到部」①,然後會同南京工部修造。二是成造硃紅漆、朦金彩漆雲龍膳桌、上用盛米竹籮、供用篩簸、烘籃、焙籠,以及郊廟宮殿等處所用的棕薦。其物料由南京工部辦送。南京內官監軍民工匠原額三千九百餘名,天順時達到四千多名,嘉靖八年奏准該監食糧軍民匠數額為一千九百人。
南京內織染局負責織造文武官員誥敕、進宮各色絹布,包括闊生絹、白布、苧布等。所需物料由南京工部關支。官員誥敕織成後,由南京工部派官驗查,合格後送南京印綬監裝裱起運。南京內織染局額設機三百餘張,軍民人匠三千多名。原制每十年題造一次,共五萬匹,嘉靖中改為七年一題,隆慶四年復舊。
南京兵仗局前廠的生產規模相對較小,軍民匠原額三百六十七名,嘉靖九年重定額數後,軍匠達六百三十四名。南京兵仗局前廠負責成造毛襖、狐帽,每年八百八十件;軍器,每五年一次計料,每季全造一萬九千七百六十七件。造完驗試合格後奏報。兵仗局前廠所生產的軍器為盔、甲、槍刀、箭、牌等普通軍器,火器只偶爾造辦。南京兵仗局前廠設於正統二年,此前南京內府只有兵仗局。
戶部手工業戶部是明代主管國家財政的最高機構,在六部中地位十分重要。由於職責所限,戶部所屬手工業並不特別發達,綜合起來,大略有制鈔業、製鹽業、鑄錢業幾項與戶部關係緊密,其中鑄錢是明末時戶部才有的職責。此外,明代官營手工業所需物料及產品的管理也與戶部有關。
④《明熹宗實錄》卷七二。
①《大明會典》卷二○八。
明洪武初,鑄錢流通天下,但「商賈沿元之舊習用鈔,多不便錢」①。
於是洪武七年,朱元璋設寶鈔提舉司,次年開始造大明寶鈔。洪武十三年,寶鈔提舉司成為戶部所轄衙門。永樂七年,北京設立寶鈔提舉司。按洪武二十六年的規定,大明寶鈔的生產每年三月開工印造,至十月停止。造完後寶鈔提舉司將鈔數核定備案後送內府收貯。造鈔所用桑穰等物料,由戶部「預為會計」②,即核算出所需多少,該用價銀多少,然後行移浙江山東北平等出產地方收買。寶鈔提舉司設提舉一人。另,戶部轄有鈔紙局、印鈔局,二局蓋為寶鈔提舉司的印造廠。
明代鑄錢,在中央一直由工部的寶源局承擔。至明末天啟二年,遼東戰事頻興,軍用不敷,於是在皇城東北增設寶泉局鑄錢,希望以錢息彌補軍需不足。寶泉局屬戶部,由戶部侍郎督理。①明代製鹽業由戶部管理。戶部十三清吏司中的山東清吏司的職責之一就是帶管兩淮、兩浙、長蘆、河東陝西、山東、福建各鹽運司,四川、廣東、海北、雲南黑鹽井、白鹽井、安寧、五井各鹽課提舉司,陝西靈州鹽課司,江西南贛鹽稅。五個鹽運司和六個鹽課提舉司是明政府設在產鹽區的最高鹽政鹽稅的管理機構。鹽運司下一般設有分司,分司下設鹽課司。鹽課司設在各鹽場所在地,是政府最基層的管理機構,它直接管理灶丁和鹽業生產及鹽課徵收。
戶部對鹽政的管理大致有如下幾方面:收貯折銀鹽課。明代鹽課的折色,早期以布帛為多,如宣德五年題准山東信陽等鹽場鹽課每二大引折闊白綿布一匹。這些折色基本不解戶部,如山東信陽所折白綿布須運送登州府交收,備遼東支用。成化以後鹽課折銀逐漸盛行,成化九年令兩浙水鄉灶戶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解送鹽運司給散灶丁或年終解送戶部太倉,備各邊支用。水鄉灶戶折銀主要是由於他們不具備生產條件,早在景泰元年他們即以每丁「歲出米六石或折收價物」的方式輸納鹽課。②兩浙水鄉灶戶鹽課折銀後,其他具備生產條件的鹽場效仿之事不斷發生,折銀越來越多。這是因為對灶戶來說,製鹽越來越無利可圖,「煎鹽窮苦,因利納銀」③。同時鈔法沮壞,金銀流行,商品經濟的發展也是不能忽視的原因。各地所折銀兩,均須解送戶部交太倉庫收貯。戶部太倉庫設於正統七年,專門收貯贓罰及各種改折銀兩,故又稱銀庫。該庫由戶部員外郎、主事掌管,巡視則由給事中進行。
參與鹽業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明代鹽政頭緒紛雜,問題百出,政策①《明史》卷八一《食貨五》。
②《大明會典》卷三一。
①孫承澤:《天府廣記》卷二二。
②《大明會典》卷三二。
③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第二章。
時時需要調整。在政策調整過程中,戶部負責對各地反映給皇帝的問題及其建議加以複查審核,再將結果奏報,作為皇帝決斷的依據。正統十三年,四川按擦司就鹽井灶丁的處罰問題上奏,請求「自今有犯者或調別井,或發擺站,或責充囚兵」。事下戶部,戶部認為應加重處罰,「坐雜犯死罪者,罰役五年;流以下遞減年月,俱於本井上工,日煎鹽三斤,仍令煎辦常課」。明英宗批准了戶部的建議①。史書中「戶部複議」、「戶部復奏」即是戶部此項職責的概括說法。除參與政策制定外,戶部還要參與執行工作。景泰五年,景泰帝批准了兩浙鹽運司同知王彪所言三事,同時「命戶部行之」②。在涉及到具體問題或重要問題時複議工作難度就增大了,有時還要做實地勘查,如增設鹽井之事就如此。永樂十年戶部尚書夏原吉上奏:「潼川州安岳縣古蹟竹筒小井及椅濱竹筒小井,比舊井有增。已遣官核實,宜令開煎。」③永樂十二年四川羅泉井灶丁上奏:「蓬州睦壩里舊有小竹筒盤李、意興二井,可以開煎。」當時在南京監國的皇太子「命戶部遣官復視,如實,即從所言」④。這些表明戶部在國家鹽業政策的制定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參與地方鹽政的清理工作。明代各都轉運鹽使司(鹽運司)和鹽課提舉司的官員由吏部委派,而巡鹽之官則由都察院的御史充任,稱巡鹽御史。戶部雖無巡鹽之責,但有時也派官參與這項工作,直接參與清理工作。此外,戶部負責管理收存灶丁名冊。成化九年上命兩浙巡鹽御史會同鹽運司官清查灶丁,將各類灶丁及其負擔的鹽課登記造冊,並送戶部。此後每十年清造一次。
刷印鹽引勘合。明代鹽法,行開中之制,即商賈欲經銷鹽以贏利,不許非法私下買鹽貨賣,必須輸米於各官倉,各倉所在有司及都司衛所根據米的數目、時價高低、所輸道路遠近,計算出應支鹽數,填寫鹽引勘合,令商賈「齎赴各轉運提舉司照數支鹽」①。無鹽引之鹽即為私鹽,犯者罪至死。可見鹽引勘合在開中鹽法中不可或缺。明代鹽引勘合的刷印,由戶部負責,南京戶部具體承辦,南京戶科刷印。「每遇戶部咨到:開中某運司鹽糧若干,該用勘合若干。進紙南京戶科,刷印完,領回本部(南京戶部)用印。」②然後交給原差人帶回。刷印鹽引勘合的銅版由南京工部鑄造,南京戶科收貯(明初為內府收貯)。萬曆五年奏准南京戶部選委司官一員「專印鹽引」。南京戶部有鹽引匠二十九名,南京戶科有鹽引匠三十九名。洪武時,中央戶部直接負責鹽引勘合的刷印工作,永樂遷都後,中央戶部把此項工作留給了①《明英宗實錄》卷一六八。
②《明英宗實錄》卷二四四。
③《明太宗實錄》卷一三○。
④《明太宗實錄》卷一五一。
①《明史》卷八○《食貨四》。
②《大明會典》卷四二。
南京戶部。至正德三年,劉瑾變法,「詔今後但於戶部印給,南京引板,俱令銷毀」③。中央戶部重新直接負責刷印。正德五年,劉瑾被誅,戶部奏請「刷印鹽引,仍隸南京戶部」,獲得批准。此後一直未變。
戶部主管的製鹽業是一項十分特殊的官營手工業,其特殊之處在於產品以開中的方式出售給商人,而不是像其他官手工業產品那樣,全部直接用於皇室和政府的消費與各項需求。但這並不影響其官營性質,因為製鹽業的管理機構、生產過程、生產者灶戶都是在中央政府的管理之下。其灶戶與其他官手工業行業的軍匠、民匠一樣,屬「役皆永充」的;而且灶戶煎鹽,官給工本,有如政府官匠的月米。即使是開中售鹽,也是在政府的強制之下完成的,其實質是實現製鹽業生產出軍需之物——糧餉的目的。由於製鹽業的管理機構是朝廷單獨設置在產鹽區的,與地方有司無涉,因而製鹽業是中央系統的官營手工業。
除制鈔、鑄錢、製鹽外,使戶部與官手工業產生聯繫的是內府十庫。內府十庫由戶部廣西清吏司帶管,實際掌管由宦官擔任。內府十庫是甲字庫、乙字庫、丙字庫、丁字庫、戊字庫、承運庫、廣盈庫、廣惠庫、廣積庫、贓罰庫。十庫雖設於內府,但其或貯存物料,或貯成品錢物,大多與整個官手工業有關,故在戶部手工業中對其加以介紹。
甲字庫。該庫收貯布匹、銀硃、丹黃、水銀、烏梅、梔子、槐花、石礦等。除布匹外,其餘均為顏料或生產顏料的原料。洪武二十六年規定:「淘洗青綠,將見在甲字庫石礦按月計料,支出淘洗。」「若燒造銀硃用水銀,黃丹用黑鉛,俱一體按月支料,燒煉完備,逐月差匠進赴甲字庫收貯。」①明宮室、官署房屋修造所用顏料由甲字庫關支,不足再另行措辦。該庫設掌庫太監一員。
乙字庫。該庫收貯各省解到的軍用胖襖、戰鞋、軍褲、軍士裘帽,以及官員的奏本用紙和其他公務用紙。乙字庫所貯均為成品。該庫設掌庫太監一員。
丙字庫。該庫收貯串伍絲、荒絲、吐絲、棉花、布匹。丙字庫所貯之物是為「備各項奏討」。內官監每年維修各種物品需串伍絲一百斤,荒絲一百斤。
丁字庫。該庫收貯桐油、廣清漆、魚線膠、蘇木、黃蘆木、黃白麻、苧麻、黃熟銅、紅熟銅、生銅、熟鐵、熟建鐵、生鐵、鐵線、山羊皮、綿羊皮、狐皮、鹿皮、翎毛等。丁字庫貯料甚多,供給範圍也廣,外織染局所需部分物料,京師寶源局鑄錢所用銅、油、麻俱從本庫支放。
戊字庫。該庫收貯盔甲、弓箭、腰刀、弦、明弦、撒袋。戊字庫所貯軍器是供應京營官軍的,「天下衛所歲造軍器在邊鎮者,留本處給軍;在腹里③《明武宗實錄》卷四五。
①《大明會典》卷一九五。
者,解戊字庫,專備京營官軍領用」①。該庫所貯是衛所手工業的產品及各布政司所造軍器。
承運庫。該庫收貯各地的歲解絹疋、闊生絹、翠、毛、皮。承運庫所貯物料主要是用於織造各類賞賜衣冠。《大明會典》載,凡賞賜衣服每年兩次題造,其中各色紵絲由內承運庫放支,闊生絹由承運庫放支。
廣盈庫。該庫收貯紵絲、紗羅、綾綿、絹。廣盈庫的庫藏是供給「上用」的,該庫的紵絲等織品與承運庫的生絹不同,是變染的。皇帝用此賞賜內外人等。
廣積庫。該庫收貯硫黃、硝石。廣積庫的硝石、硫黃規定每十年派造一次,每次二百萬斤,供各邊及內府使用。如兵仗局每三年關領一次,遼東延綏亦三年一次,宣府甘肅寧夏五年一次。這是萬曆時遵循的規則。
廣惠庫。該庫收貯巾帕、梳籠、刷抿、錢鈔。廣惠庫以收貯錢鈔為主。
贓罰庫。該庫收貯罰沒官物和金銀錢鈔。
內府十庫中承運、甲字、丙字、丁字、廣惠、髒罰六庫是戶部屬庫。乙字庫屬兵部,廣積、廣盈、戊字庫屬工部。
內府十庫所貯之物的來源主要有四,一為貢賦,包括夏稅和各種名目的土貢,承運庫的生絹就是浙江、江西、湖廣等布政司和直隸等府解納的,數目達十四萬八千一百二十九匹。丁字庫所貯造箭用的羽毛是江西等處解辦的,該庫的苧麻是山東、北直隸的九十三個州縣衛所貢納的。二為召買,廣積庫的硝石硫黃遇缺即行召買,萬曆三十七年十一月該庫曾請求召買九百萬斤硝黃,後減半召買。三為實物稅,丁字庫在明初曾自設竹木抽分局,以徵收實物稅的方式,採集物料。四為官手工業製造,戊字庫的軍器是由地方都司衛所手工業製造的,甲字庫的青綠、水銀之類的顏料由顏料局、器皿廠等處生產。
諸物料在入庫前要經過驗收,合格後方許入庫。洪武時,各處解到物料要原封不動入庫,至永樂時才遣官查驗,合格才能起運赴京,到工部後,要複查,結果與初檢相同,才進庫。
嘉靖二十八年為驗收方便,建造試驗廳一所,凡甲、乙、丙、丁、戊、承運、廣積諸庫收貯之物要在此驗收,合格後給狀寄庫。
諸物寄庫後,每月逢九日試驗廳官要會同巡視庫藏科道官進庫驗查。明代官手工業受到都察院御史及給事中的監督,都察院的福建道協管戶部所轄手工業機構及甲字等十庫,四川道協管工部所屬手工業機構及內府手工業;戶科與工科對戶部與工部的手工業的監督更是分內之事。都察院御史與手工業有關的職責包括巡庫、巡鹽、監稅等;戶科給事中掌管鹽課、魚課的賬目、勘合的查收註銷,各庫錢物的盤查監收等;工科給事中的職責包括軍器的驗試、監收,工程監工,審查賬目等。內府十庫的驗收盤查主要由戶科給事中①《大明會典》卷一九三。
負責,但其中的戊字庫由工科給事中及巡視東城御史、工部官監收。
十庫的物料放支,手續是嚴格的。如工部手工業需要攢造某物,必須開具所需數目,以公文形式轉行戶部,戶部再札行該庫支給,支過後仍要申報戶部。
內府十庫的管理按照規章①是嚴格的,經辦衙門和人員都有相當的權力。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其弊端仍然大量存在。這除去人員的因素外,管理體制的繁瑣也是不能忽視的。
明廷系統的手工業除去工部、內府、戶部的手工業外,還包括禮部的鑄印局等。中央的手工業是官手工業的主體,是最重要的部分,它基本代表了明代官手工業的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和生產水平。
①《大明會典》卷二一三。
第二節 地方官府手工業
地方官府手工業
明朝在全國設有十三個布政司,布政司下設府(州)縣。這些地方政府一般都附屬有一定規模的官營手工業。據《大明會典》卷四載,布政司的所屬機構有雜造局、織染局、軍器局、寶泉局,府也設有雜造局、織染局,各局設大使、副使掌管。實際上,並非每一布政司和府都全部設有這些機構,如許多布政司就不設織染局。儘管如此,地方政府的手工業仍是靠司府下各局支撐起來的,它們是明代官手工業的組成部分。
明代地方政府的官營手工業主要集中在織染、鑄錢等方面,其產品用途,一是滿足地方的各類官用。明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布政司所鑄錢數,「就於彼處官軍收貯,聽候支用」①。萬曆四年令雲南布政司開爐鑄錢,「以佐海■之用」②。二是起解赴京,歸朝廷支配。嘉靖六年令河南及閩、廣等處鑄嘉靖通寶,鑄完解京貯內府司鑰庫。而織染的段匹主要是解京的。從這一點來說,地方政府的官營手工業只是朝廷官手工業的生產場地,沒有更多的自主權。下面就對地方政府手工業作一介紹。
1.織染業。
地方官營織染業大體有兩種情況,一為常設織染局經營,一為臨時設局織造。
明代地方上設織染局的布政司及州府主要集中在東南地區,其他地方數量較少。《大明會典》的記載是:浙江杭州府、紹興府、嚴州府、金華府、衢州府、台州府、溫州府、寧波府、湖州府、嘉興府。
江西布政司。
福建福州府、泉州府。
直隸鎮江府、蘇州府、松江府、徽州府、寧國府、廣德府。
河南布政司。
四川布政司。
山東濟南府。①這些設有織染局的地方,每年都有固定的造解定額,名為「歲造」。定額之外的生產任務有「坐派」和「召買」,坐派是奉旨增派的,召買是「一時急缺,令部買辦者」②。明代的歲造定額是三萬五千四百三十六匹一丈六①《大明會典》卷一九四。
②《大明會典》卷三一。
①《大明會典》卷二○一。
②《大明會典》卷二○一。
尺多,分別由浙江、江西等處造解。如:浙江布政司造一萬二千八百十七匹,江西布政司造二千八百零二匹,蘇州府一千五百三十四匹等等。
織染局的管理由大使、副使具體負責,而各司府的掌印官負責督造,驗查催辦由巡按御史掌管。巡按御史除驗查段匹的質量外,還負責對織染局的工匠和生產狀況進行稽考,「正統元年令各處歲造段匹等物,該府州縣官將織染局見在各色人匠、機張及歲辦並關支顏料等物數目,開報巡按官,以憑稽考」③。
地方織染局歲造所需工料及價銀的來源主要有:里甲稅銀。「各省織造銀兩,多出里甲丁田並無礙官銀」④。嚴州府織染局每年在淳安縣取銀六百八十兩多,「於夏絹內征解」⑤。
無礙官銀。萬曆三年九月,工部議行應天等處撫按官,「動支無礙官銀,令有司織造九萬七千九百有奇」⑥。
戶工二部銀。萬曆三十三年題派浙江各項袍緞二萬餘匹,料價三十八萬三千餘兩,「計三分派辦,戶四工六」①,共辦二十五萬五千四百餘兩,浙江自辦十二萬七千七百餘兩。
地方主管官員用這些價銀購買物料或給予工人。在折價盛行之前,各織染局所需工料一般由所屬府州縣征解本色。
地方織染局規模大小各異,較大者有蘇州織染局和杭州織染局。蘇州織染局在嘉靖時有房屋二百四十五間,機杼一百七十三張,內分織作、染作、打線作、掉絡作,民匠達六百六十七人、軍匠一千零三名。杭州織染局有房一百二十餘間,有織作、羅作。②織染局開局時間在五月。嚴州織染局即如此。織染局的工匠要在局工作,月給食糧,這是官營的特色。
在一些地方並不常設織染局,只是在有生產任務時,臨時設局織造。陝西的織造即屬此類。在弘治以前陝西就有織造任務,永樂時成祖因駝毼溫暖,「令專業者給官料織造五十匹」③。此後歲以為常,至正統時才罷止。但當時未見有設局的記載。弘治五年,孝宗令陝西織造「各色彩妝絨毷畫圖」,陝西諸司「動支帑銀收買物料,往南京轉雇巧匠、科買湖絲,又於城中創造織房」④。自此陝西設局,但陝西的織造時停時續,其織局也隨之興③《大明會典》卷二○一。
④《明世宗實錄》卷一七二。
⑤《海瑞集》上編。
⑥《明神宗實錄》卷四二。
①《明神宗實錄》卷四三一。
②《蘇州織造局志》卷三;乾隆《杭州府志》卷十八、十九。
③《明英宗實錄》卷十九。
④《明孝宗實錄》卷六一。
衰。至萬曆二十三年八月,巡撫陝西兵部右侍郎呂鳴珂言陝西「據停織造二十四年,局作機張,自己傾廢,今始葺修。挑花機匠,現存無幾」⑤。陝西修葺織局,是因為該年上命陝西織造羊絨,每歲解進四千匹。至萬曆二十五年陝西織局額設機為五百三十四張,織匠五百三十四名,挽花匠一千六百零二名,新設機三百五十張,織匠三百五十名,挽花匠七百五十名,挑花絡絲打線匠四千二百人,其規模極為龐大。
織染業是地方官營手工業最重要的項目,也是最受重視的項目,因為其產品主要是起運京師的,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御用之物。
2.鑄錢業。
明代鑄錢,除兩京的寶源局外,有時也允許各布政司經營此項手工業,布政司所設寶泉局就是此項手工業的職能機構,「各行省皆設寶泉局,與寶源局並鑄,而嚴私鑄之禁」①。寶泉局設大使、副使各一員,負責具體工作。洪武時,規定各布政司的錢爐數目和年生產錢數為:陝西爐三十九座半,每年鑄錢二千三百零三萬六千四百文。
廣西爐十五座,每年鑄錢九百零三萬九千六百文。
廣東爐十九座半,每年鑄錢一千一百三十七萬二千四百文。
四川爐十座,每年鑄錢五百八十三萬二千文。
山東爐二十二點五座,每年鑄錢一千二百十二萬二千文。
山西爐四十座,每年鑄錢二千三百三十二萬八千文。
河南爐二十二點五座,每年鑄錢一千三百十二萬二千文。
浙江爐二十一座,每年鑄錢一千一百六十六萬四千文。
江西爐一百十五座,每年鑄錢六千七百六十萬八千文。
北平爐二十一座,每年鑄錢一千二百八十三萬零四百文。①福建至遲於永樂九年設爐,該年差官於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布政司鑄「永樂通寶」。至明末宣大、遼東、密雲等處也都設爐鑄錢。
明代各布政司大規模鑄錢主要有三個時期,一為洪武,二為萬曆,三為天啟崇禎。洪武初江西等行省各置貨泉局(後改寶泉局),設官鑄造,此次鑄錢至洪武九年罷止。洪武十年各布政司重設寶泉局鑄小錢,洪武二十六年罷止。同年又令在外各布政司「一體鼓鑄」②。此後各布政司的鑄錢規模都不甚大,如永樂九年江西等四布政司鑄「永樂通寶」,宣德九年浙江等處鑄「宣德通寶」,嘉靖六年直隸、河南、閩、廣鑄「嘉靖通寶」。嘉靖三十四年令雲南鑄「嘉靖通寶」,至萬曆四年首令雲南布政司「開爐鑄錢」,隨後⑤《明神宗實錄》卷二八八。
①《明史》卷八一《食貨五》。
①《大明會典》卷三一、一九四。
②《大明會典》卷三一、一九四。
令十三布政司所屬並兩京「開鑄制錢」③,朝廷「每府發旋邊樣錢一百文,直隸州五十文,令照式鑄造,鑄完呈樣」④。此次鑄錢至萬曆十年停止。天啟初「令各省直藩司開爐鼓鑄」,此次鑄錢,有的局爐因虧損「報罷」,堅持下來只有陝西、湖廣、四川等處。崇禎二年各地又開始鑄錢,「至如南京兵部操江及應天府亦各紛紛鑄錢」⑤。
按規定,各布政司鑄錢,要有工部的公文,同時寶源局要委官監督。各局所鑄之錢,在洪武以後萬曆以前大多解赴京師,從萬曆開始,各局所鑄留在地方「與本地方舊錢相兼行使」⑥,至明末,更是「自鑄自用」⑦。各布政司鑄錢所用物料經費一般由布政司自辦,如嘉靖三十四年雲南鑄錢,扣留該省鹽課銀二萬兩,就近買料雇匠鼓鑄。
3.制瓷業。
明代制瓷業的主體是民營,官營者較少,除兩京外,設於地方上的制瓷機構見於《大明會典》記載的有江西景德鎮的御窯廠,瓜洲、儀真二廠。瓜洲、儀真二廠由南京工部委官駐紮管理。其他地方也有為朝廷制瓷的記載,如河南鈞、磁二州及真定府曲陽縣每年為光祿寺生產缸、瓶、壇五萬一千八百五十隻等。
景德鎮御窯廠設於洪武年間,「洪武二年(按:一說為建文四年),就鎮之珠山設御窯廠,置官監督燒造解京」①。御窯廠的管理在嘉靖之前一直由朝廷派官負責。宣德時或遣宦官,或「以營造所丞專督御器廠工匠」,此後宦官經常被派往景德鎮督理燒造。至嘉靖初,裁革宦官,命江西「各府府佐輪選一員管理」②,後改為「止是饒州府委官燒造」③。嘉靖三十七年添設饒州通判,「專管御器廠燒造」④,至此景德鎮御窯廠由朝廷經營轉變為由地方有司經營,但燒造任務仍由朝廷下達。
御窯廠的規模甚大,僅龍缸大窯就有三十二座,正德、嘉靖之際廠內官匠凡三百餘名,此外還有五百多夫役。御窯廠的工匠因系輪班匠,在廠上工時,自備工食,夫役的工食則由饒州所屬七縣征解。
御窯廠的燒造任務十分繁重,嘉靖初,尚有弘治以來「燒造未完者三十③《大明會典》卷一九四。
④《大明會典》卷一九四。
⑤《大明會典》卷三一。
⑥《大明會典》卷三一。
⑦《天府廣記》卷二二。
①《景德鎮陶瓷錄》卷一。
②《文房肆考》卷三,見《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第二章。
③《明世宗實錄》卷一○六,嘉靖八年十月。
④《明史》卷八二《食貨六》。
余萬器」①。嘉靖以後每次燒造數目都在數萬件以上:嘉靖三十七年三萬,隆慶五年十餘萬,萬曆十年九萬六千,萬曆十九年二十四萬九千件。
景德鎮御窯廠,明後期雖由饒州府負責管理,具有地方官手工業的特徵;但以任務的下達、產品的用途看,御窯廠又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地方官手工業。這種只負責生產管理,而沒有產品支配權(或只有一部分支配權)的現象,是明代地方官府手工業的一大特點。
4.礦冶業。
明代官營礦冶業,主要由朝廷派官管理和經營。地方政府只在明初直接經營過鐵冶,其他時間均是參與管理,有時參與程度還很大,故將官營礦冶的經營管理情況,附在此處敘述。下面分別不同礦課,對明代官營礦冶作大致的介紹。
鐵課。鐵課是明代主要礦課之一。洪武時各行省(後改布政司)均有官冶,當時各地的歲辦數額分別是:湖廣六百七十五萬二千九百二十七斤,廣東一百八十九萬六千六百四十一斤,北平三十五萬一千二百四十一斤,江西三百二十六萬斤,陝西一萬二千六百六十六斤,山東三百十五萬二千一百八十七斤,四川四十六萬八千零八十九斤,河南七十一萬八千三百三十六斤,浙江五十九萬一千六百八十六斤,山西一百十四萬六千九百十七斤,福建十二萬四千三百三十六斤。②這些定額中沒有廣西的定額,而廣西洪武五年即已辦理鐵課,《明太祖實錄》卷七七載:「中書省計湖廣、廣西、江西、山東、陝西、山西、河南七行省是歲鐵課凡八百五萬六千四百斤」,廣西鐵課未納入定額管理,其原因除去後人漏書外,很可能是廣西本無定額。
明洪武初地方鐵冶的管理較為寬鬆,各處開爐,只要「行移各司」即可。洪武二十六年規定,各處若要開爐,「即須奏聞」,批准後才可開爐。決定權收歸中央。洪武二十八年各布政司官冶最後被廢止。此後各布政司的鐵課就向民間徵收了。
為了加強對鐵冶的生產管理,明初還有鐵冶所的設置。它是朝廷在各布政司官冶以外設置的鐵課生產機構。在各布政司的官冶罷止以後,它仍延續了很長時間。洪武七年設置十三所鐵冶所,每所設大使、副使各一員。這十三處鐵冶所及其生產定額是:江西南昌府進賢冶一百六十三萬斤,臨江府新喻冶八十一萬五千斤,袁州府分宜冶八十一萬五千斤,湖廣興國冶一百十四萬八千七百八十五斤,蘄州黃梅冶一百二十八萬三千九百九十二斤,山東濟南府萊蕪冶七十二萬斤,廣東廣州府陽山冶七十萬斤,陝西鞏昌冶十七萬八千二百十斤,山西平陽富國豐國二冶各二十二萬一千斤,太原府大通冶十二萬斤,潞州潤國冶十萬①《明史》卷八二《食貸六》。
斤,澤州益國冶十萬斤。①此後又陸續設置了一些鐵冶所,如河南鈞州冶、新安冶,四川蒲江新市冶等。永樂時添設了四川龍州冶、順天遵化鐵冶等。鐵冶所的課額在明初幾乎與各布政司的鐵課相等,因而它受到重視。朝廷經營的鐵冶所其生產規模是可觀的,如遵化冶僅夫役一項,在永宣之時就有二千多人。至嘉靖七年,已是幾經裁員的遵化鐵冶仍有軍夫四百二十五人、軍匠六十七人;民夫四百十人,民匠二百零一人,輪班匠四百十人,共計一千五百十三人。這種大規模生產正是官營鐵冶的特色之一。
官營鐵冶所自設立後罷止不一,多數在明前期即關停了,唯遵化鐵冶延至萬曆時。萬曆九年,遵化鐵冶,這個歷時最長的官營鐵冶被廢止了。
金銀課。金銀的生產是由各級政府共同經營管理的,嚴禁民間私采,如正統三年令:「軍民私煎銀礦者,正犯處以極刑,家口遷化外。」①朝廷的管理有這樣幾個方面,一為設置固定的官吏,如福建銀屏山設置銀場,由大使和副使管理,四川的阜民司也是這樣。這一類的生產都有固定的生產定額,如銀屏山銀場每季納銀五百七十兩。二是朝廷派官管理金銀課的徵收,這就是史書中常說的提督和閘辦。如永樂十三年差御史及戶部郎中到湖廣、貴州布政司提督,仍委官於辰州銅仁等處金銀場採辦金銀課。十九年差御史監生閘辦福建浙江銀課。閘辦沒有定額的限制,以多為目標。朝廷派官閘辦的原意用明宣宗的話說,是「欲察其奸弊,不令虐民」②,是為整頓地方金銀生產派遣的,但實際上這成了一種經營方式,由於閘辦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故自永樂開始閘辦以後,歷朝都沿襲不變。在閘辦中,宦官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天順二年「命中官於浙江、福建、雲南三布政司閘辦銀課」③。自此宦官介入金銀的生產,至萬曆中期礦監的四出,使之達到極致。一般來講提督不直接介入生產環節,而閘辦則無不干預。三是有關金銀開採的大政方針的制定,如開礦閉礦的決策等。
在金銀生產的管理中,地方官府的作用很大,如正統九年奏准浙江福建二布政司各添設參議一員,「專理巡礦」,這是做一些次要工作,許多時候地方官府還直接管理金銀場,如正統五年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員「提督銀坑」。成化九年奏准「各處山場有新生礦脈者,從各鎮巡三司等官,勘實開採」。成化十九年設雲南布政司參議一員,同按察司僉事「管理銀課」①。此外,地方官還要參與或直接確定礦稅的數額。這些表明地方官府是官營金銀生產的基本管理者。
①《明太祖實錄》卷八八。
①《大明會典》卷三七。
②《明宣宗實錄》卷十二。
③《明英宗實錄》卷三一四。
①《大明會典》卷三七。
明代金銀生產規模很大,輸納金銀課的地方有浙江、福建、貴州、雲南、四川、陝西、湖廣等布政司。其中雲南就設銀礦二十三所,福建銀屏山銀場有爐四十二座。各地生產所用人員數目也是驚人的,僅湖廣寶慶等府所屬二十一個金場,歲役民夫達五十五萬多人,而雲南的楚雄、大理、洱海、臨安四衛的衛軍,「全充礦夫」②。這表明僉發民夫和使用衛軍,是徵集金銀生產者的主要方式。
金銀生產的管理在明中期以後遇到越來越多的困難,生產開支增大,產量降低。而與此同時朝廷對金銀的需求卻大為增加。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一方面嚴私采之禁,另一方面加大搜括力度,萬曆時的礦監就是這樣出現的。這意味著政府對金銀生產管理的失敗和金銀生產的衰落。
衛所手工業衛所手工業是明代地方手工業中一個特殊的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現在其產品主要是軍器。
衛所手工業的生產管理機構是各衛所設置的軍器局,洪武二年「令天下衛所各置局」。各局由衛所委員管理,參與管理的有地方有司,弘治十三年規定:如果軍器局成造的軍器不合標準,各衛所官要會同三司及府掌印官究問。此外巡按御史參與部分管理。
都司衛所手工業的生產者是軍匠,其軍匠來源在明初由「軍士不堪征差者」經過學習穿甲、製造弓箭等技術後充任。此外還有因各種原因充為軍匠的。按照明代的制度,軍匠是世役的,則此後都司衛所手工業者就是這些承襲下來的軍匠。
都司衛所手工業生產所需物料及費用,明前期由軍衛自辦,「各處成造軍器合用顏料,系軍衛者,軍衛自辦」①。「各官司倒死馬皮,就於所在官庫收貯,成造軍器支銷」②。明中期以後折銀盛行,成造軍器所需銀兩有些就是折解的銀兩,嘉靖四十一年免山西民兵三千入衛薊鎮,每年每人征工食銀五兩,「解薊鎮軍門及密雲道修造盔甲器械」。次年又免山東民兵三千入衛,每年共征銀二萬六千兩,解赴薊鎮「為造軍器、犒軍士之用」③。除使用折解銀兩外,各邊都司衛所還奏討原料,主要是鐵。正德四年奏准給宣府熟鐵二十萬斤,這是首次由朝廷資助各邊軍器生產。嘉靖二十二年規定每五年甲字庫關支各邊熟鐵十五萬斤。①內地的都司衛所手工業則沒有各邊的這②《明憲宗實錄》卷一一四。
①《大明會典》卷一九二。
②《大明會典》卷一五七。
③《大明會典》卷一二九。
①《大明會典》卷一九三。
種待遇。
明代自各都司衛所建立軍器局後,地方駐軍的軍器的生產任務就由各都司衛所的軍器局承擔了。都司衛所手工業的生產要依據朝廷的有關規定進行。明朝廷為使衛所軍器生產合乎需要,有著一套完整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有時因情況變化會做一些調整,但同樣規定得很細緻。如弘治時規定南方衛所原造鐵甲改用水牛皮造,綿繩穿吊;又如嘉靖時規定各衛所將六瓣明盔改造八瓣帽兒盔,其大甲要將布身加長二寸。弘治九年曾令兵仗局造精緻盔甲腰刀送給浙江等處,令依式成造。
都司衛所生產的軍器主要是普通的盔甲和弓刀之類,如每副軍器包括的內容是:盔、甲、腰刀各一件,弓一張,弦二條,箭三十支,撒袋一副,銃箭五支,長槍一根。火器生產則有嚴格的限制,永樂元年規定神槍神炮「在外不許擅造」。都司衛所生產火器最早時間不詳。嘉靖三十六年題准薊鎮置造快槍、鉛彈和火藥給主客官兵,不知這是否最早時間。薊鎮是北邊重鎮,其所造火器均為先進武器,其他都司衛所只能生產一般的火器。《大明會典》卷一五六載:「都司衛所季造,止是編『降』字號手把銃口。」而「勝」字、「天威」、「列」字等神銃俱由兵仗局製造。都司衛所生產火器必須得到朝廷的批准。
明景泰二年,由於剛剛經歷的「土木之變」,暴露出軍衛方面的許多問題,朝廷決意整理軍政,連續頒布新規定,其中有關軍器生產的主要有兩項,一是規定了各衛所的生產定額,二是規定各衛所按季成造軍器。洪武十一年曾規定全國每年軍器的製造總數,但各衛所的生產似無明確定額,至此規定:「每衛歲造軍器一百六十副,每所四十副」,這兩個數字在弘治二年被改為八十和二十①。明宣德時衛所的軍器生產是按月發料進行的,「天下各衛所所造軍器,每月具報」②。景泰二年則規定「各衛所季造軍器」③,這是對此前衛所軍器生產制度的一項改革。這項制度此後執行得並不好,至成化二年又重申此令,並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衛所所生產的軍器,其用途明代有明確的規定,即「在邊鎮者留本處給軍,在腹里者解戊字庫專備京營官軍領用」④。所謂邊鎮是指陝西、山西、湖廣、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四川、遼東。這項制度至遲在弘治時就已確立,因為當時已有明確的造解定額:浙江都司十六衛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減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江西都司四衛十一所,全造一千零八十副,減造五百四十副;福建都司十一衛,全造一千七百六十副,減造八百八十副;福建行都司五衛一所,全造八百四①《大明會典》卷一九二。
②《大明會典》卷一九二。
③《大明會典》卷一九三。
④《大明會典》卷一九三。
十副,減造四百二十副;山東都司十六衛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減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河南都司九衛三所,全造一千五百六十副,減造七百八十副;大寧都司十一衛一所,全造一千八百副,減造九百副;北直隸三十八衛四所,全造六千二百四十副,減造三千一百二十副;南直隸三十七衛五所,全造六千一百二十副,減造三千零六十副。
全造是景泰二年的定額,減造是弘治時的定額,景泰二年的定額目前只知其為生產定額,是否也是當時解運定額尚不能肯定,而弘治時的定額既是生產定額也是解運定額則是無疑的。至萬曆時,軍器造解定額又有了一些調整,每衛多者一百副,每所少者為十六副。存留各邊備用的軍器,每年要造冊具報,以備查考,這是朝廷對這部分軍器的管理方式。
對衛所軍器及生產情況進行監督的是巡按御史和刷卷御史。景泰至成化時期,巡按御史對衛所軍器每五年弔卷查盤一次。弘治十七年奏准各衛所軍器由刷卷御史每三年帶管查盤一次。御史查盤的內容有二:一是生產中有無弊端,如侵吞物料等違法之事;二是軍器質量的好壞。
軍器生產是衛所手工業最主要的生產項目,除以上提到的軍器外,有的衛所還生產兵車。嘉靖三十七年題准大同製造兵車。
衛所有時還進行其他生產,如煉鐵、鑄錢、造船等,這些生產就整個衛所手工業來說不占主導地位,在此就略而不述了。
第三節 官府對工匠的管理制度
明代官營手工業中的生產者有民匠、軍匠和灶戶。軍匠和灶戶只從事特定產品軍器和鹽的生產,而民匠則充斥於官營手工業的各個部門中,生產著各類手工業產品。因而民匠是官手工業賴以存在的重要基礎,是生產者中的主力。本章主要敘述民匠(通稱工匠)的管理制度。
工匠管理制度概述匠籍、輪班匠、住坐匠明廷對工匠的管理是從編定匠籍入手的。這項工作至遲在洪武十六年已完成,因為洪武十七年正月朱元璋否定工部起送隱於民籍的工匠的理由是「匠籍既定,不可復擾於民」①。事實上匠籍編定的時間可能還要早一些,洪武時最早的全國戶口統計工作洪武三年即已進行,匠籍的編定應該與這個時間同步。
編入匠籍的人,一是元代遺留下來的手工業者,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二是非手工業者因各種原因充匠的。各色人等一旦編入匠籍,便世役永充,子孫承襲,生活的最主要內容就是為官營手工業從事勞作。這正是政府編匠籍的目的所在,也是工匠制度最基本的內容。匠籍是政府對工匠的全部管理的基礎。
繼匠籍之後,朝廷為協調好生產,推行了又一項工匠管理制度,即輪班。洪武十九年,在工部的建議下,實行了議而未行的工匠輪班制,將各地工匠按照其丁力,和路途遠近,定以三年一班,輪流赴京服役,時間為三個月,役滿更替。這些輪流赴京的工匠稱為輪班匠,政府發給輪班匠勘合,屆時齎勘合赴京聽工部分撥。這是明政府第一次發給工匠勘合。
洪武十九年制定工匠輪班制度時,所參考的一是匠戶的丁力,二是路途遠近。由於沒有考慮到工作量的多少,使三年一班的規定很快就遇到了「諸色工匠歲率輪班至京受役,至有無工可役者」的問題,為此明政府重新制定工匠輪班的制度。洪武二十六年「上令先分各色匠所業,而驗在京諸司役作之繁簡,更定其班次,率三年或二年一輪」①。此次更定舊制,增加了兩個新的參考因素,一是工匠的專業,二是役作的繁簡。新的輪班制,實際上制定的班次是五種,即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和一年一班。這五種班次中手工業行業分別如下:五年一班:木匠、裁縫匠。
①《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九。
①《明太祖實錄》卷二三○。
四年一班:鋸匠、瓦匠、油漆匠、竹匠、五墨匠、妝鑾匠、雕鑾匠、鐵匠、雙線匠。三年一班:土工匠、熟銅匠、穿甲匠、搭材匠、筆匠、織匠、絡絲匠、挽花匠、染匠。
二年一班:石匠、艌匠、船木匠、箬篷匠、櫓匠、蘆篷匠、戧金匠、絛匠、刊字匠、熟皮匠、扇匠、魫燈匠、氈匠、毯匠、卷胎匠、鼓匠、削藤匠、木桶匠、鞍匠、銀匠、銷金匠、索匠、穿珠匠。
一年一班:表背匠、黑窯匠、鑄匠、繡匠、蒸籠匠、箭匠、銀硃匠、刀匠、琉琉匠、銼磨匠、弩匠、黃丹匠、藤枕匠、刷印匠、弓匠、旋匠、缸窯匠、洗白匠、羅帛花匠。①合計各種工匠共六十二種,此後至嘉靖時在這個數字基礎上又增加了八十多種。
五種班次的工匠分別給予勘合,屆時持照上工,「以一季為滿」,工完日「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放歸寧家②。這是明政府第二次發放勘合,此次接受勘合的工匠共有二十三萬二千零八十九人。
輪班匠是京城以外的各地工匠,在京城中還有大批的工匠,這些工匠在永樂以後稱為住坐匠,以區別於輪班匠。
洪武時即有大量住在南京的工匠,「洪武十三等年,起取蘇浙等處上戶四萬五千餘家,填實京師,壯丁發各監局充匠」③。洪武時在京工匠每月上工十日,休息二十日。這一規定一直被以後各朝沿襲。
永樂遷都將南京、蘇、浙等處大量工匠帶至北京,於是「設有軍民住坐匠役」。宣德五年將從南京、浙江等處起至北京的工匠附籍於大興、宛平二縣。這是住坐匠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北京住坐匠人數永樂時民匠至少有二萬七千戶,成化時額存六千餘名,嘉靖十年的定額是一萬二千二百五十五名。
優免、糧米優免。明政府對工匠有優免政策,這種政策各時期把握的尺度不甚一致。洪武十九年規定工匠家的其他雜役一概免除,即《太祖實錄》卷一七七所說的「免其家他役」。洪武二十六年將這一規定作了調整:「本戶差役,定例與免二丁,餘一丁一體當差」,而單丁重役及一年一班者,可以「開除①《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②《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③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二。
一名」,老殘無丁者「疏放」①。顯然調整後的政策比原來的一概優免詳細了許多。宣德元年再次對優免政策作了規定:「工匠戶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其餘都放歸家中,以後更替。單丁視時間遠近,次第放免;老幼殘疾也一體放免②。這是一個比較寬鬆的政策,但執行得似乎並不好,因為五年以後明宣宗還說:「比聞在京工匠之中,有老幼殘疾並不諳匠藝及有一戶數丁皆赴工者,宜從實取勘。老幼殘疾及不諳者皆罷之,丁多者量留,余悉遣歸。」③看來工部並沒有認真執行皇帝的命令。事實上,宣德以後,隨著逃匠問題的日益突出,優免政策即形同虛設,官府勾補尚且不足,優免政策之被擱置實屬自然。
月糧直米。在京工匠每月由戶部支給月糧,上工時由光祿寺支給直米。
這是政府為保證在京工匠生活實行的一項政策。這項政策最早施行於洪武時期。洪武十一年朱元璋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日給薪米鹽蔬。休工者停給,聽其營生勿拘」④。此時只限於給予上工的工匠,到第二年即洪武十二年則命工部「月給米贍之」,有妻子者一石,無者六斗⑤。這裡就沒有再規定休工上工之分。值得注意的是洪武時月糧支給工作是由工部負責的。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令在內府做工的工匠,每天「給鈔以為廩食」,給予的數量,「視其勞力為差」⑥。這是洪武時寶鈔通行於官方的一種反映,同時,寶鈔之給,是在月米發放令之後,而且未見有取消月米之詔,則明代這一政策在洪武時即已制定完成,只是給鈔這種形式未被遵行,改為關米或關飯了。
永樂十九年令內府各監局南京帶來人匠每月支米三斗,無工住支。這個規定將月糧直米合而為一,而且數量只給三斗,比之洪武時的一石六斗少了許多。此後各朝多循三斗之數,但也有一些特例,如宣德九年令內官監工匠月支糧五斗,上工之日仍給飯食。景泰三年令兵仗局民匠月支糧四斗。成化九年令高手人匠月支糧一石,上工時於光祿寺日支粳米八合。但總體來說三斗居多,成化以後基本如此。
清理勾補清理勾補是針對逃亡工匠的政策。明自宣德以後,工匠因不堪重役,逃亡成為越來越普遍的現象,「諸色工匠,多有逃逸」①。正統三年各處逃匠四千二百五十五人,正統十年逃匠萬人,景泰元年逃匠三萬四千八百多,天①《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②《明宣宗實錄》卷二一。
③《明宣宗實錄》卷六三。
④《明太祖實錄》卷一一八。
⑤《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八。
⑥《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四。
①《明宣宗實錄》卷四二。
順四年天下逃匠三萬八千四百餘人,成化元年逃匠一萬八千五百九十二人,等等。由於逃匠太多,官營手工業的生產受到威脅,朝廷對清匠勾補工作日益重視。宣德六年遣官查審浙江並蘇松等府失班工匠,「失班一次者,赴部補班;二次、三次以上並從前不當班者,逮問罰班」②。正統十年規定「今後有三次逃者,發充武功中衛軍,仍令當匠。敢蹈前非,殺之不宥」③。這是一次最嚴厲的規定。弘治六年規定逃匠若抓捕不到,要「查其初起是何州縣,行移原籍官司按名勾解」,如果是戶絕者,要別選他人充補①。此項規定的重點在於別選他人充補,但選擇哪些人來充補則沒明確說明,至正德九年就有了明確的說法:「年遠戶絕,則以承佃本戶田產之家者抵充;無田產則以各衙門近年招入匠役扣補。」②這個說法實則是很荒唐的,但它反映出政府對匠源不足的憂慮與彌補缺額的急迫心情。
工匠逃亡是明代官營手工業中不小的問題。由於工匠是主要的生產者,他們的逃亡對於官手工業的打擊是巨大的,明代官手工業的衰落與此有很大關係。
工匠制度的兩次重要變化明代進入中期以後,工匠制度有兩次較重要的變化,一次是工匠班次的更定,二次是班匠征銀。
更定工匠班次。班匠的班次自洪武二十六年定為五種以後,沿用了六十多年沒有改變,直至景泰五年情況才出現了變化,五班輪流,被一律改為四年一班。
改變班次的意見其實早在正統十二年就已提出。該年十二月福州府閩縣知縣陳敏政上書,對舊的輪班制存在的問題作了分析,他說:「正班雖止三月,然路程窵遠者,往還動經三四餘月。則是每應一班,須六七月方得寧家。」接著他說:「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盤費罄竭。」陳敏政建議將一年一班改作三年或二年一班,「如有修造,將二年一班者上工四個半月,三年一班者上工六個月」。但朝廷以「舊例難改」為由,否定了陳敏政的意見。①景泰五年給事中林聰再次將更定班次的問題提出,他請求將二年一班的更為四年,三年一班的更為六年。林聰的這個建議與陳敏政的建議基本相同。工部複議,在上奏時建議將所有班次均改為四年一班,上工時間仍為一②《明宣宗實錄》卷七七。
③《明英宗實錄》卷一三四。
①《明孝宗實錄》卷七一。
②《明武宗實錄》卷一一四。
①《明英宗實錄》卷一五三。
季。為了消除皇帝對工匠不足的擔心,工部算了一筆細賬:「通計匠二十八萬九千有餘,除事故外,南京五萬八千,北京十八萬二千。今以北京之數分為四班,歲得匠四萬五千,季得匠一萬一千,亦未乏用。」②景泰帝批准了這一建議。這次在更定舊制時,對工匠人數重新進行了統計,並編定了新的勘合給予工匠。《大明會典》卷一八九記述這件事時只用了二十多個字:「景泰五年奏准:輪班工作,二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編勘合給付。」此次更定舊制的重要之處,在於減輕了工匠的負擔。對於一年一班者,等於減去了四分之三的工作量,二年一班者,減去了二分之一。在原定班次中,五年一班的只有木匠和裁縫匠兩種,四年與三年一班的工匠各有九種,而二年一班的工匠是二十三種,一年一班的工匠是十九種。這就是說新的輪班制使四十二種行業的工匠受益最多,占工匠種類的三分之二強。所以四年一班的輪班制對於放鬆封建勞役對廣大工匠的束縛是有重要意義的。
班匠征銀。班匠征銀是工匠制度中最具重要意義的一次改革。如果說四年一班的輪班制大大地減輕了工匠的負擔的話,那麼班匠征銀則是輪班制瓦解的條件和象徵。也正因此,班匠征銀的完全實施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時期。明代班匠征銀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是在成化二十一年,但早在正統之初,南京所屬的輪班匠中就已實行征銀。成化五年工部上奏說:「南京輪班各色人匠,雖皆取以供應朝廷造作之用,中間諳曉本藝者十無二三,以此先准南京工部左侍郎范理奏,令各出備工價雇覓在京高手造作供應。經今三十餘年,彼此兩得其便。」①南京班匠征銀的實施範圍和詳細情況尚不清楚,但班匠以工價代替勞役則是無疑的。
成化二十一年全國範圍內的班匠征銀開始實施:「輪班工匠,有願出銀價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錢,免赴京,所司類齎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銀六錢,到部隨即批放。」同時還規定,「不願者,仍舊當班」②。很顯然這不是強制性的法令,而是一個建議性政策,但它的意義是重大的,即從政策上允許班匠以銀代役,只要按規定出辦工價銀,班匠本身可以不去服役。這無疑是對舊班匠制度的一次革命,為班匠擺脫封建勞役的束縛打開了大門。
由於成化二十一年的政策不是強制性的且征銀工作處於開始階段,故此後有的地區班匠征銀的推行是很緩慢的,「此例止行於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南直隸,而河南、山東、北直隸等處尚責解正身」③。這種情況在弘治十六年重新編填班匠勘合時仍是如此。
弘治十八年明朝廷規定,南北二京班匠,依照弘治十六年編填的勘合,②《明英宗實錄》卷二四○。
①《明憲宗實錄》卷六四。
②《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③《明孝宗實錄》卷二○○。
有財力的班匠每班征銀一兩八錢,止解勘合到部批工;無財力的班匠每季連同勘合解部上工,工滿日批放。如果沒有勘合,班匠即使納銀,也仍要到部。弘治十八年的政策,在征銀數額上比之成化時沒有大的變動,但它的突出之處一是強調勘合的重要,把勘合作為征銀的重要依據,這是為了保證政府這部分收入不至於流失的手段。二是政策中強調有力與無力,以此區分是否征銀,這與成化時的願與不願已有明顯區別。判斷班匠有無出備工價銀能力的工作,由所司官員負責,不由班匠自己決定。其強制性加強。
全國範圍的班匠完全征銀是在嘉靖四十一年完成的。該年題准:「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為始,將該年班匠通行征價類解,不許私自赴部投當。」征解數額仍是每班銀一兩八錢,再將每班銀均為四份,即每名每年征銀四錢五分。各地方有司要計算出班匠銀每年的數額,征完解部,年終造冊上報。①至此,班匠全部征銀。這意味著班匠與明代官營手工業已無直接關係,不再受封建勞役的束縛。對於明廷來講,財政又開發出一個新的稅種,增加了收入,嘉靖時屬於北京的班匠銀為六萬四千一百一十七兩八錢。班匠雖不上工,但仍隸屬匠籍,但此時的匠籍,只是政府徵收班匠銀的一個依據,已無其他意義了。
明廷對工匠的管理行政管理從廣義上講,上面所述均屬政府對工匠的管理,此處只就工匠管理的職能部門作一介紹。
明代管理工匠的最高機構是工部,但其中又有分別,即「輪班者隸工部,住坐者隸內府內官監」①。工部管理職責主要有:管理各地造送的班匠冊,工部專有管冊主事負責這一事務;負責逃匠的清勾,「弘治元年奏准添設主事,清理內外衙門軍民住坐輪工匠」②。第三負責到京輪班匠的分撥派遣和放歸工作,班匠到上工時將勘合「齎至工部聽撥」③。
明代北京工部管理的是浙江、河南、山東、山西、陝西五省及應天等二十六府的班匠,嘉靖四十一年這些地區的班匠為十四萬二千四百八十六人。南京工部管理的是江西、湖廣、福建三布政司的班匠,人數為五萬九千六百九十五人。在《大明會典》卷一八九有一條記載云:「湖廣、四川、兩廣、雲貴、福建、江西各省班匠隸南京工部。」實際上四川、廣東、廣西、雲南、①《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①《大明會典》卷一八八。
②《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③《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七。
貴州五省並無班匠。理由之一是《大明會典》卷二○八說:「凡本部(指南京工部)各色班匠:江西起送三萬九千五百五十五名,湖廣一萬三千二百四十四名,福建起送六千八百九十六名。」如果四川等省有班匠,則此處必然加以記錄。二是在涉及到南京所屬各省班匠時,史書從未涉及四川等省,如《宣宗實錄》卷七七云:「(失班工匠)其湖廣、江西二布政司,令南京工部遣官查審如例」,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條在《大明會典》卷一八九中誤書為廣東、江西二布政司。《憲宗實錄》卷二六五在記述班匠征銀這一重要事件時,則更明確地記載:「其江西、湖廣、福建三處該隸南京工部者,亦宜照此例行。」所謂照此例行,是指班匠征銀之事。這更清楚地說明四川等省沒有班匠。三是明人的記述對此講得也十分清楚,王夫之在《噩夢》中云:「直省之中,若廣東、四川、雲南為工作之藪,廣西、貴州地雖瘠而百工之所為亦備,乃獨無班匠,亦非法也。」①這表明:一、《大明會典》說四川等省班匠隸於南京是一個錯誤,使許多後人學者被誤導。二、四川等省並無班匠。南京工部所轄只有江西、湖廣、福建三省班匠。明代在四川等五省不設班匠,其確切原因尚不清楚,很可能是因為這些地區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漢民較少,在操作上有相當的難度。
除工部外,各地官府要負責本地班匠的管理事務。這些事務包括:一是起送班匠。二是清理工匠,在班匠征銀以後,這是各地有司的主要管理內容,「每年奉府帖發匠班花名文冊,各年不等,行准清匠官審追班銀」②。為此各地均設有清匠官。三是造送班匠或班匠銀徵收情況文冊。
在行政部門之外,朝廷還派御史監督和幫助管理工匠。
法規管理明代的工匠管理中,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是不應被忽視的,那就是法規管理,在《大明律》中有許多針對工匠的法律條文,這表明明代已將工匠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儘管這些條文是以懲罰為特徵的,但它透露了明政府的一種思路和態度,即為維護官營手工業的生產秩序,必須充分注意和嚴密管理工匠。
下面將《明律集解附例》中一些針對工匠較重要的條文稍加羅列,以便從中體會一下明政府在工匠管理上的良苦用心:1.兩京工部各色作頭,犯該雜犯死罪,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滿日革去作頭;杖罪以下拘役,滿日仍當作頭。(卷一《名例》)
2.若御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六十。(卷十二《禮律》)
3.凡造作不如法者,答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段匹粗糙紕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應改造者,並計所損財物及所費僱工錢,重者坐①《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第八章第三節。
②《海瑞集》上編《興革條例》。
贓論;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並償物價工錢還官。(卷二九《工律·營造》)
4.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追物還官。(同上)
5.凡各處額造常課段匹、軍器過限不納齊足者,以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不依期計撥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同上)
從這些條文中可以看出《明律》所涉及的官手工業中的問題很廣泛,其處罰也比較嚴厲,尤其是對涉及御用諸物時,處罰更重。這一方面體現了明律本身的特點,另一方面反映出明政府對官手工業生產和工匠管理的重視。《明律》制定於明初,但其中關於工匠的一些條文,在以後還多次被重申引用,可見法規一直是明代管理工匠的手段之一。
第四節 民間手工業
民間手工業概況
明代民間手工業十分發達,中期以後逐漸超過了官營手工業,成為明代手工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究其原因,一是手工業品市場的擴大。官營手工業產品不是用於出賣的,它滿足的是皇室和政府的各種消費,民間對手工業品的需求只能從市場上得到滿足。這對商品經濟是一個促進,而商品經濟的逐步發展,又帶動了民間手工業的發展,因而市場的存在和擴大是明代民間手工業存在和發達的基礎。二是工匠制度的逐步瓦解。明代的工匠制度束縛了數十萬國內的手工業者,這些人有著熟練的生產技術,是明代手工業生產的重要力量。而工匠制度強迫他們把時間和技術投入到官營手工業當中,客觀上削弱了民間手工業的生產。但隨著工匠制度的改革和瓦解,工匠有越來越多的時間投入到民間手工業生產中,應該說,這對於明代民間手工業的發展是有促進作用的。三是明廷的有關政策在客觀上推動了民間手工業的發展。明朝廷對民間手工業,除金銀、鹽等生產外,政策上的限制並不十分嚴格,這就為民間手工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另外,明政府嚴格的賦稅徵收政策,使大批農民依靠土地無法生存,家庭副業成為他們尋求衣食的重要手段,明代民間手工業最雄厚的基礎是家庭手工業。因此說政府的政策客觀上推動了明代民間手工業的發展。
1.民間手工業的類型。
明代民間手工業類型大致可分為家庭手工業和作坊手工業兩種。此外,還有一些以手藝謀生的手工業者,他們游離於家庭手工業和作坊手工業之外,但又與二者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這是一個時刻變動的不穩定的群體,故在此不作特別的敘述。
家庭手工業。明代的家庭手工業是民間手工業最基本的手工業生產形式,數量也最多。這種手工業是從家庭副業發展起來的,所謂「夫織妻絡」就是其寫照。徐光啟在《農政全書》中對這種家庭手工業出現的原因有很透徹的分析:「上供賦稅,下給俯仰。若求諸田畝之收,則必不可辦」,於是各種開銷「全賴此一機一杼」①。正德《松江府志》卷四也有類似的說法:「俗務紡織,不只鄉落,雖城中亦然。..田家收穫,輸官償息外,未卒歲,室廬已空。其衣食全賴此。」這裡所講雖是松江府的事,但它很有代表性,各地的情況也基本如此。家庭手工業不僅包括為生計奔波的小戶,就是一些衣食不愁的大戶也往往兼營此業。「松人中產以下,日織一小布以供食。雖大家不自親,而督率女伴,未嘗不勤。」②「吳人以織作為業,即士大夫家,①《農政全書》卷三五《木棉》。
②徐獻忠:《吳興掌故集》卷十二。
多以紡織求利..如華亭相(指徐階)在位,多蓄織婦,歲計所積,與市為賈。」③家庭手工業的產品基本有三種用途,一是出售,如徐階家的織品即是如此。二是自我消費,「絹帛綾綢疊滿箱,將來裁剪做衣裳。公婆身上齊完備,剩下方才做與郎」④。明鄺璠的《剪制》詩寫的就是這種情況。三是向政府交納賦稅,洪武二十六規定:「凡民間一應桑株,各照彼處官司原定則例,起科絲綿等物。其絲綿每歲照例折絹,俱以十八兩為則,折絹一匹。」①明代夏稅除征麥外,在洪武時只有絹,至弘治時有些地區還要加上苧布、麻布等織品。這些紡織品作為夏稅的一種,土地所有者是必須出辦的,而最終的承擔者還是農民的織機。
作坊手工業。明代作坊手工業較之家庭手工業有明顯的不同,一是規模較大,二是其產品完全是為進入市場而生產的。手工作坊有許多是從家庭手工業發展起來的,如紡織業中就比較普遍。張瀚自述家事時說:「毅庵祖家道中微..購機一張,織諸色紵幣,備極精工,每一下機,人爭鬻之。計獲利當五之一,積兩旬,復增一機,後增至二十餘。」②顯然,二十多張織機已是一個規模不算小的作坊了,當時南京內織染局的額設機也才三百張。除紡織業外,其他各行業都有作坊式生產。如陶瓷業、造紙業、製糖業、釀造業、造船業、冶鐵業、木器製作業等等。這其中的很多行業離開作坊,生產是無法進行的,必須有分工協作才可完成,如鐵冶業中的炒鐵:「一人鉗之,二三人錘之,旁十餘童子扇之」,「計炒鐵之肆有數十,人有數千。一肆數十砧,一砧十餘人」③。如果沒有分工協作和大規模的人力投入,這些行業的生產就會停頓。
作坊手工業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其產品為市場而生產,因而與商品經濟聯繫密切,甚至有些作坊就是由商人投資經營的。因而作坊曾被認為是我國資本主義萌芽的誕生地之一。
2.民間手工業的行業種類。
明代民間手工業有多少種行業很難有確切的統計,這裡也只作一般的介紹,以便人們有個大致的了解。
在著名的科技著作宋應星《天工開物》中,較全面地記錄了明代的手工業生產技術,書中涉及到的行業有:作咸(製鹽)、甘嗜(製糖)、膏液(榨油)、乃服(紡織)、彰施(顏料)、五金(礦冶)、冶鑄(鑄造)、錘鍛(雜造)、陶埏(陶瓷等)、燔石(煤炭等)、殺青(造紙)、丹青(制墨③于慎行:《穀山筆麈》卷四。
④鄺璠:《便民通書》卷一。
①《大明會典》卷十七。
②張瀚:《松窗夢語》卷六。
③屈大均:《廣東新語》卷十五,見《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第二章。等)、舟車(造船等)、佳兵(軍器)、曲糵(釀酒)、珠玉(珠寶)。共有十六大類,其中有些類又可分為許多種,如乃服中就有棉紡、絲紡、織絨,甚至裘衣等。明代社會上的各種手工業行業,可以說,絕大多數不超出這個範圍,只是具體分工更加細緻而已。
需要指出的是,《天工開物》中只就生產技術本身加以介紹,基本不分別官方、民間,而事實上,就行業來講,官方與民間要劃出一個絕對的界限,是困難的。明洪武時統計的官匠行業有六十二種,到嘉靖時又多出八十餘種,這是可以確知的明代手工業行業,那麼民間的數字至少不會少於這個數字,第一工匠在不服役時,其技術特長的發揮是不受限制的(除造龍袍);第二民間的實際需要從品種範圍來講要多於官方。當時的人就說有三百六十行,這帶有誇張成分,但卻道出了民間手工業行業之多這個事實。
3.民間手工業的水平。
明代民間手工業的技術水平是高超的,甚至在一些行業遠遠超出官營手工業,如成化時因官匠不得力,下令在民間「雇覓高手造作供應」①。下面我們通過當時人的一些記述,看看民間手工業的技術水平。
制瓷業居領先水平的一直是官窯產品,但民間也不乏高手,嘉萬時期景德鎮的昊十九就是一位。他所制瓷器「妙絕人巧」,「嘗作卵幕杯,薄如雞卵之幕,瑩白可愛,一枚重半銖」②。他的技術至清代猶為人欽羨。
陶器製作,明代也是高人輩出,宜興陶名傳天下,與當地高手眾多不無關係。「宜興罐以龔春為上,時大彬次之,陳用卿又次之。錫注以黃元吉為上,歸懋德次之。夫砂罐,砂也;錫注,錫也。器方脫手,而一罐一注價五六金」③。關於宜興這些高手製作的陶器,清人記錄也頗多,如吳騫在《陽羨名陶錄》(上)中說時大彬的壺「前後諸名家,並不能及」④。
造紙業中紙的質量、種類都超過已往,其中特種工藝紙也相當普遍。「吳中無紋灑金箋紙為佳,松江潭箋不用粉造,以荊川連紙,背厚砑光,用蠟打各色花鳥,堅滑可類宋紙。」⑤四川的薛濤箋也頗負盛名。
製糖業已熟練地掌握了白砂糖、冰糖的製作技術。此外,造船、園林、工藝等等行業的技術都達到相當水平,這裡就不一一敘述了。
民間手工業的生產水平也是十分可觀的。如山西陽城一縣的鐵產量在天順時已達七百五十萬至九百萬斤①。紡織業的生產水平雖無明確記載,但可以從徵收的官稅上推斷:洪武二十四年全國共徵收絹布六十四萬六千八百①《明憲宗實錄》卷六四。
②《紫桃軒雜綴》,見《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第二章。
③《陶庵夢憶》,見《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第二章。
④見《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第二章。
⑤《蕉窗九錄》,見《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第二章。
①湯綱、南炳文:《明史》上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06頁。七十匹,永樂二十一年徵收布帛二十二萬五千一百八十三匹,成化二十三年徵收絹十九萬零七百四十九匹、布一百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九匹,嘉靖四十一年徵收絹三十二萬零四百五十九匹、布十三萬二千二百零六匹,萬曆三十年絹布共徵收五十九萬一千三百十四匹。政府的夏稅的數字只是一個最基本的數字,此外加上供稅以外的產品,其生產量當是很大的。其他行業的生產量有的是可估的,有的是不可估的。但有一點是清楚的,即要滿足全國五千多萬人口的消費,其生產水平必要保持在一個相當的高度。
明廷對民間手工業的管理明朝廷對民間手工業的管理,基本不介入生產環節,而主要是通過稅收和法律。此外一些行業在生產前要經政府的批准,如民窯燒瓷、民礦開採均須主管部門同意,否則即是違法。
1.稅收管理。
明代對民間手工業的稅收有貨幣和實物兩種,貨幣稅如手工業作坊的門攤稅,實物稅如小產品的抽分等。
門攤稅本是商稅的一種,主要向商人徵收,但由於手工業作坊多是帶有經營性質的,故從明初開始即已徵收此稅。洪武初年規定:「凡諸色人等踏造酒麴貨賣者,須要赴務投稅方許貨賣。違者並依匿稅科斷。」「如賣酒之家,自無曲貨者,須要收買曾經投稅曲貨造酒貨賣,依例辦納酒課;若系自行造曲,亦須赴務投稅。」①宣德元年規定,酒醋等稅收由當地有司收納,政府「給與由帖執照,每月一次點視查考」。如果不按照規定交稅,除治罪外,罰鈔一千貫。②同年還規定:裱褙鋪月納鈔三十貫,油房、磨房每座月納門攤稅五百貫。在京的緞子鋪月納鈔一百二十貫,油、磨、糖、機、粉、剪裁、刺繡等作坊每月三十貫。
在京作坊的稅鈔由宣課司和都稅司徵收,而稅額的制定由戶部負責。
除門攤稅外,有些手工業產品還要抽分,「薪炭、竹帚、鋤柄、擔柸,例當抽分」③。如匿不報稅,要一半入官。這類產品多系家庭手工業生產,在生產時無須向官府納稅,但在出售時,官府則以抽分待之,可見政府稅網之密。
但明代有一些手工業品是免稅的,如染練自織布帛,農用之器,日用雜物,在永樂元年的規定中均屬免稅範圍。
明代礦稅是政府十分重視的一項稅收。洪武二十八年罷官冶,「令民得①《大明會典》卷三五。
②《大明會典》卷三一。
③《明英宗實錄》卷二二四。
自采煉而歲輸課,每三十分取其二」④。這是指鐵冶,金銀的開採,明初一直是禁止的,但到後來這方面的管制也不嚴格了,並在事實上予以承認。民間開礦首先要得到政府的允許,所謂「陳之官而准焉」⑤。輸稅的多少也由官府規定,雲南的銀礦稅是這樣制定的:「商民鑿穴得砂,先呈官府辨驗,然後定稅。」①礦稅以徵實物為主,萬曆時浙江鐵課每年七萬四千五百八十三斤,福建二十九萬九千一百五十五斤,廣東潮州鐵課是七萬斤。據《廣志繹》卷五載,在雲南,民間開礦把礦石分為四堆,其中一堆「則監官領煎之以解藩司者也」,這部分就是礦稅。其他地方的民礦如何輸稅,情形不詳。
2.法規管理。
明朝政府對民間手工業的管理,雖不直接介入生產環節,但它的各種法規對手工業的生產卻有很多限制。這些法規實際上是政府對民間手工業的重要控制手段。
明代有關民間手工業的法規大致有兩類內容,一是規定不可以經營生產的範圍,這是最主要的一類。二是強調要生產合格的產品。
明代法規中劃定的民間不允許從事的手工業生產有:織造違禁物品,包括有龍鳳圖案的各種紡織品。「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紵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段匹入官。機戶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②除龍鳳文外,蟒、飛魚、鬥牛等圖案也是禁止民間織造的,如果違反,「工匠處斬,家口發充邊軍」③。這項規定的背景是「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不許僭用。這是封建等級觀念所使然,也是維護統治地位的一種手段。實際上這類規定的目標,並非直接針對工匠,但工匠則成了被殃及的池魚。
民窯生產中,一部分瓷器也是明令禁止的,「禁江西瓷器窯場燒造官樣青花白地瓷器」①。後來不僅青花白地瓷不許生產,就是黃、紫、紅、綠、青、藍等地的青花瓷也不許生產。違者首犯凌遲,籍其家產;知情不舉的連坐。處罰是嚴厲的,其目的無非是維護朝廷的特權。因為這些種瓷器均是皇室用品,或皇帝賞賜官員、外國使臣的欽賞之物。如果民窯生產這些瓷器,皇帝所特有的權力的威嚴就有可能喪失。而當時確有私自生產此類瓷器或贈送官員或賣給外國商人、使臣的現象,所以,朝廷的嚴厲禁止就不難理解了。明廷對民間鑄造業的禁令是不許私鑄銅錢。「凡民間私鑄銅錢者絞,匠人罪同」,「私鑄銅錢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民匠舍余發附④《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二。
⑤《廣志繹》卷五。
①宋應星:《天工開物》卷下《五金》。
②《明律集解附例》卷二九。
③《明英宗實錄》卷一四九。
①《明英宗實錄》卷四九。
近充軍」②。貨幣生產是政府的特權,不許私鑄銅錢,這在各代均是如此。除以上所列外,明廷還有製鹽業的私煎之禁、礦冶業的金銀之禁、雜造業的火器之禁和度量衡之禁等等。從這些禁令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出,凡涉及政府或皇帝專有的產品,民間手工業是不能問津的,至少在法規上如此。在明代的法規中,還有一類強調的是產品的質量,「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③。「夏稅農桑絹匹,務織造緊密厚重,雙經雙緯。除兩頭色絲長二尺外,淨織鈔尺長三丈二尺,闊二尺。」④這類法規雖少,但它體現了政府對民間手工業品質量的重視,以致不惜把這類問題寫入律法當中。
明代對民間手工業的管理總體來說,強制性較少,雖然也有一些,但不足以阻滯民間手工業的發展,這可說是明代民間手工業發達的一個重要原因。
②《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四。
③《明律集解附例》卷十。
④《大明會典》卷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