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條約 · 日、滿、華共同宣言

御名 御璽 昭和十五年十二月二日 內閣總理大 臣   近衛 文麿 陸 軍 大 臣   東條 英機 外 務 大 臣   松岡 洋右 大 藏 大 臣   河田 烈 海 軍 大 臣   及川 古志郎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大日本帝國政府及滿洲國政府 希望三國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質,於東亞建設以道義為基礎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為善鄰,緊密提攜,俾形成東亞永久和平之軸心,並希望以此為核心,而貢獻於世界全體之和平。為此宣言如下: 一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互相尊重其主權及領土。 二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講求各項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國間以互惠為基調之一般提攜,尤其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得收實效。 三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根據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締結協定。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於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