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條約 · 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大清國特派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兵部尚書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
大日本國特派全權大使參議兼宮內卿勛一等伯爵伊藤;
各遵所奉諭旨,公同會議,訂立專條,以敦和誼。所有約款臚列於左:
一、議定中國撤駐紮朝鮮之兵,日本國撤在朝鮮護衛使館之兵弁,自畫押蓋印之日起,以四個月為期,限內各行盡數撤回,以免兩國有滋端之虞。中國兵由馬山浦撤去、日本國兵由仁川港撤去。
一、兩國均允勸朝鮮國王教練兵士,足以自護治安。又由朝鮮國王選雇他外國武弁一人或數人,委以教演之事。嗣後中日兩國均無派員在朝鮮教練。
一、將來朝鮮國若有變亂重大事件,中、日兩國或一國要派兵,應先互行文執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
大清光緒十一年三月初四日
大日本國明治十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