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莊嚴論釋 · 七十空性論略釋
龍樹菩薩 造頌
先潘囊瓦尊者 著釋
索達吉 翻譯
梵語:新大撒哲嘎嘎那瑪
藏語:東巴涅扽解波測雷額許瓦西夏瓦
漢語:七十空性論頌
敬禮曼殊室利童子!
(原譯:敬禮曼殊室利智慧薩埵!)
生住滅有無,以及劣等勝,
佛依世間說,非是依真實。
生、住、滅、有、無,以及低劣、平等、超勝之類的這一切法,都是出有壞佛陀從世間名言的角度而言的,而不是從真如法性的角度而言的。
無我非無我,非故無可說,
一切所說法,性空如涅槃。
如果對方提出:難道人們津津樂道的諸如「我」等之類的法真的不存在嗎?(如果真的不存在,)則因為「無我」的概念可得的緣故,所以我也就毋庸置疑地真實存在了。
無我以及非無我,也因為有我、我以及無我被否定了的緣故,所以無可詮說。為什麼呢?因為一切所說之法,都如同涅槃,諸法的自性都為空性。
一切法自性,於諸因緣中,
若總若各別,無故說為空。
如果對方問道:像這樣的(諸法自性為空)的說法,究竟是如同國王下達的聖旨一般,(以強權相威脅而必須服從,)還是因為通達「一切萬法自性皆空」確有其理證呢?
一切諸法的自性,無論是在因緣、各個因緣的 聚合 [總]、 分散的任一 法 [各別]上都不存在。既然如此,所以就只能說一切諸法的自性為空。
有故有不生,無故無不生,
違故非有無,生無住滅無,
另外,由於法已經存在,所以已有的法不可能從因法而生。因為我們都承許「有法正存在」的緣故;由於不存在的緣故,無有的法也不可能從因法而生;由於(二)法相違的緣故,有無二者兼具的法不可能生;同理,也由於(二)法相違的緣故,有無二者皆非的法也不可能生。
這樣一來,因為生法不存在,住法與滅法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已生則不生,未生亦不生,
生時亦不生,即生未生故。
如果對方提出:佛陀在經書中也說過,有為法具備生、住、滅三種法相。
並且,在正當產生之時也可以示現生法,因此,生法必定存在。
已經產生的某法,不可能是所生之法,因為已經產生過了的緣故;尚未產生的法,也不可能是所生之法,因為還沒有產生的緣故;又因為在已生和未生之法以外,不存在其他的法,所以正在產生的法也不會是所生。
有果具果因,無果等非因,
非有無相違,三世亦非理。
另外,因為從因法的角度來說不應理的緣故,所以也不會有生:
首先,如果果法已經存在,則不需要因法,既然如此,具備果法的因法也就與非因法毫無二致了;其次,如果果法不存在,則因法也就不會有作用,沒有作用的因法與非因法也是完全等同的;如果果法既非有也非無,則成了相違之法位於同體的法(,所以也不合理)。
還有,如果從三時的角度進行分析,因法也不合理。為什麼呢?
因為,如果因法在前面,那麼(所謂的因法)又是誰的因呢?如果因法在後面,則因為(果法)已經成立的緣故,又怎麼會需要因法呢?如果因果位於同時,(那麼請問,這種同時所生的因果,)究竟誰為誰因?誰是誰果呢?因此,從三時而言因法也不應理。
無一則無多,無多亦無一,
以是一切法。緣起故無相。
如果對方提出:因為數字是應理的,所以一切萬法不應該是空性。既然存在一、二以及許多之類的數字,而(這些)數字卻必須因諸法的存在才可能合理,因此,一切萬法不應該是空性。
如果所謂的一不存在,則不可能存在多;反之,如果多不存在,則一也不應該存在。因此,自緣而起的諸法,是不會有相的。
緣起十二支,有苦即不生,
於一心多心,是皆不應理。
如果對方提出:佛經中曾廣說過緣起能生苦果的道理,演說佛法的各大傳教者,也宣說過一心以及多心。既然如此,諸法就不應該是空性。
(佛經所說的)由十二 緣起 [有支]所產生的苦果,其自性本為無生。因為因果不可能俱生,所以一心之說不合理;又因為前前支已經息滅,則不應該為後後支之因,所以多心之說也不合理。因此,(緣起之苦果)不會有生。
非常非無常,亦非我無我,
淨不淨苦樂,是故無顛倒。
我們還可以對 無明 [十二有支之第一支]之緣—— 顛倒 [常、樂、我、淨]進行觀察:
因為互相觀待的緣故,所以既不會存在常,也不會存在無常;同理,我與無我不會存在;淨與不淨不會存在;樂與痛苦也不會存在。因為這一切法都是互相觀待的法,所以,四種顛倒就不可能存在。
從倒生無明,倒無則不有,
以無無明故。行無餘亦無。
既然四顛倒不存在,那麼由四顛倒而產生的無明也就不可能存在;既然無明不存在,則諸行也就不會產生。這樣一來,其餘的識等有支也就可以依此類推(,並從而得出不存在的結論)。
離行無無明,離無明無行,
彼二互為因,是故無自性。
另外,在諸行不存在的情況下,無明也不會產生;反之,在無明不存在的情況下,諸行也不會產生。因為互相為因而生的緣故,所以其二者的自性也無法成立。
自若無自性,云何能生他,
以緣無性故,不能生於他。
既然本身的自性都無法成立,又怎麼可能產生他法呢?自身本體無法成立,尚且需要依靠他法而成立。但是,即使依靠他緣,也不應該 產生 [成立](,因為無有本體的緣故)。
父子不相即,彼二亦非離,
亦復非同時,有支亦如是。
因為父親並不是兒子,兒子也並不是父親,其二者既非互不觀待,其二者也不是位於同時,所以父親與兒子都不可成立。同樣,十二緣起的產生也是如此。
夢境生苦樂,彼境亦非有,
如是緣起法。所依緣亦無。
還有,如同依靠夢境而產生的苦樂,以及苦樂二者的對境並不存在一樣,如果是依靠某法而產生的,那麼,這種緣起法,以及所依之緣都不可能存在。
若諸法無性,應無劣勝等,
及種種差別,亦無從因生。
如果對方提出:倘若諸法的自性都不存在,那麼低劣、平等、超勝之法,以及形形色色的眾生也就無法成立,還有,從因緣而生的觀點也絕不可能成立。
有性非緣起,若非緣起法,
無性云何成,實無實亦然。
(原譯:有性不依他,不依云何有?不成無自性,性應不可滅。)
如果諸法的自性成立,則不應該是緣起之法;如果不是緣起之法,無有自性又怎麼成立呢?因此,諸法的有實與無實都不可成立。
無中云何有,自他性及無,
故自性他性,性無性皆倒。
(原譯:自他性及滅,無中云何有?故自性他性,性無性皆倒。)
如果對方提出:因為不可能不依靠「自法、他法以及無實」之類的概念,所以諸法不應該是空性。
如果不存在自性,那麼「自法、他法以及無實」又怎麼可能成立呢?因此,「自法、他法以及 無實 [無性]」之說,完全是顛倒荒謬的。
若諸法皆空,應無生無滅,
以於性空中,何滅復何生。
如果對方提出:倘若一切萬法都為空性,則既不可能有滅,也不可能有生。以本體而空的法,怎麼可能有滅,又怎麼可能有生呢?生滅二者都不可能成立。
有無非同時,無無則無有。
(原譯:生滅非同時,無滅則無生。)
一切萬法絕對是空性。為什麼呢?因為,諸法的有實與無實不可能位於同時,如果無實不存在,則無法觀待無實的有實也不可能存在。
應常有有無,無無則無有,
無有亦無無,不從自他生,
是故有非有,無有則無無。
(原譯:應常有生滅。無生則無滅,無生時無滅。不從自他生,是故生非有,無生則無滅。)
如果(有實無實)位於同時,則有實無實二者就應當恆常存在。但是,如果沒有無實,則不會有有實;反之,如果沒有有實,也不存在無實。
諸法既不可能從自己而生,也不可能從他法而成。因此,如果有實不存在,則無實也就無法存在;既然無實也不存在,又有什麼法會存在呢?(任何法都不可能存在!)
有有性應常,無者定成斷,
有性墮二失,是故不應許。
(原譯:有生性應常;無者定成斷。有生墮二失,是故不應許。)
如果有實存在,則成為了恆常;如果承許無實,則必定會有斷滅的過失。如果承許諸法實有,就會墮犯以上兩種過失之一。因此,我們不應該承許諸法為實有。
相續故無過,法與因已滅,
此如前不成,復有斷滅過。
如果對方提出:因為有相續的緣故,所以沒有常斷之過。因法在給予果法以因法後,因法的本性就已經毀滅。(因為存在相續,所以不會斷滅;又因為因法會毀滅,所以也不會墮入常見。)
正如前面所說的,有實與無實二者不可能處於同時一樣,(你們所承許的這種因果,)同樣不可成立,仍然有(墮入常邊與)斷滅之過。
佛說涅槃道,見生滅非空,
此二互違故,所見為顛倒。
如果對方提出:由於現見生滅,佛陀才宣說了涅槃之道。因此,諸法不應該為空性。
因為生滅二者是互相牴觸的法相,所以,「現見生滅」之說完全是顛倒錯亂的。
若無有生滅,何滅名涅槃,
自性無生滅,此豈非涅槃。
如果對方提出:如果沒有生滅,又會因什麼法的寂滅而獲得涅槃呢?
如果自性既無生也無滅,難道還不是涅槃嗎?
若滅應成斷,異此則成常,
有實與無實,涅槃皆不許。
(原譯:若滅應成斷;異此則成常。涅槃非有無,故無生與滅。)
還有,如果承許以寂滅而獲得涅槃,則成了斷見;如果承許涅槃另外存在而不會有毀滅,則又墮入了常見。因此,無論有實還是無實,對於涅槃而言都不合理。
滅若常住者,離法亦應有,
離法此非有,離無法亦無。
如果對方提出:滅法是存在的,並且恆常安住。
如果有某個滅法會恆常安住,則應該存在於諸法之外,但這是不應理的。因為,如果離開了有實法,則不會有滅法;也正因為離開了有實法,所以無實法也不可能存在。
能相與所相,相待非自成,
亦非展轉成,未成不能成。
為什麼呢?因為,諸法的 事相 [能相],是觀待其自身之外的 法相 [所相]而成立的;反之,(法相)也是依靠事相而成立,不可能依憑自己而成立。事相法相二者,也不可能彼此依靠展轉而成。因為尚未成立之法不可能成為未成之法的 能成 [能立]。
因果受受者,能見所見等,
一切法准此,皆當如是說。
因此,包括因法與果法、受法與受者、能見與所見等等一切萬法,都可以參照以上推導進行宣說。
不住相待故,亂故無體故,
無性故三時,非有唯分別。
如果對方提出:因為研究時間的學者認為三時存在,所以時間應該存在。
因為(三時)不可停駐,因為(三時)互相觀待而成,因為(三時)會相互錯亂,因為時間的本體不可成立,又因為安立時間的 基礎 [性]不存在的緣故,所以三時也就不可能存在。所謂三時之說,完全是分別妄念。
由無生住滅,三種有為相,
是故為無為,一切皆非有。
如果對方提出:佛經中說,一切有為法都具備生、(住、滅)等三種法相,與其相違的法,即是無為法。因此,有為法與無為法應該存在。
如果對生、住、滅這三種有為法法相進行觀察,則可知其無有絲毫自性。因此,有為法既不應該存在,無為法也不應該有一鱗半爪的存在。
還有,如果承許有為法存在,則因為經不起審慎觀察的緣故,所以(有為法)的自性不可能存在。
滅未滅不滅,已住則不住,
未住亦不住,生未生不生。
如果這樣承許(有為法存在,那麼請問),在毀滅之時,究竟是未滅的法毀滅,還是已滅的法毀滅呢?(但這兩種說法都不合理。因為,)首先,未滅的法不可能毀滅,因為尚未毀滅的緣故;其次,已滅的法也不可能毀滅,因為已經毀滅的緣故。同理,已住的法不可能駐留,因為已經駐留的緣故;未住的法也不可能駐留,因為尚未駐留的緣故;已生的法不可能產生,因為已經產生的緣故,未生的法也不可能產生,因為尚未產生的緣故。
有為與無為,非多亦非一,
非有無二俱,此攝一切相。
如果對有為法與無為法進行詳細觀察,則既不可能是多,也不可能是一;既不可能是有,也不可能是無,還不可能是亦有亦無。而以上情形,已經涵攝了(有為法與無為法)森羅萬象的一切法相。(因此,有為法與無為法絕不可能存在!)
世尊說業住,復說業及果,
有情受自業,諸業不失亡。
如果對方提出:眾生導師世尊也說過業之 存在 [住]、業之本體、業之果法,有情承受自(作)之業(果),諸業無有失耗的道理。因此,業與業果是存在的。
已說無自性,故業無生滅,
由我執造業,執從分別起。
佛經中已經說過:「諸業無有自性。」所以無生之業也不會 失壞 [滅]。諸業是從我執而生,而產生諸業的我執又是從分別妄念而生。
業若有自性,所感身應常,
應無苦異熟,故業應成我。
如果諸業存在自性,則從彼業所感的身體就應當成為恆常,身體也就不會成為痛苦的異熟果 。又因為是常有的緣故,我也就隨之而成立了。為什麼呢?因為無常即是痛苦,而痛苦即成無我。(反之,如果是常有,即可因此而成立我。)
由此可知,正因為業無有自性,所以無生;又因為無生,所以不會失耗。
業緣生非有,非緣亦無有,
諸行如幻事,陽焰尋香城。
業不可能從緣而生,也沒有絲毫從非緣而生的可能。為什麼呢?因為,諸行如同幻覺、如同尋香城、如同陽焰,所以業無有自性。
業以惑為因,行體為惑業,
身以業為因,此三皆性空。
還有,諸業是以煩惱為因,煩惱與諸行為業的本體 ,而身體又是諸業的果法。所以,其 三者 [業之因法——煩惱,業之本體——煩惱與諸行,業之果法——身體]的本體都為空性。
無業無作者,無二故無果,
無果無受者,是故皆遠離。
因為果法無有自性,所以業也不可能存在;既然業不存在,則作業者也不會存在;因為業與作者二法都不存在,其果法也就不可能存在;既然果法不存在,則(果法的)承受者也不可能存在。因此,諸法都是遠離自性的。
若善知業空,見真不造業,
若無所造業,業所生非有。
如果能真實通達諸業為空的道理,彼人則因現見真如法性的緣故,而不會再造業;如果不會造業,則自業所生之法也就不會存在了。
如佛薄伽梵,神通示化身,
其所現化身,復現余變化。
如果對方提出:這一切是絕對不存在,還是有稍許存在呢?
可以存在。怎麼存在呢?
如同佛陀世尊以神通而幻化出化身,此(幻化出的)化身又幻化出其餘化身。
佛所化且空,何況化所化,
一切唯分別,彼二可名有。
如來所幻化(的化身)自性尚且為空性,又何況該化身所幻化的(其餘)化身呢?
業與所作等等二者也是徒有其名,這一切都僅僅是分別而已。
作者如化身,業同化所化,
一切自性空,唯以分別有。
同理,作業者如同(佛陀所幻化出的)化身,業又如同化身所化出的其餘化身。
因為以自性而空,所以任何點滴的存在都只不過為分別而已。
若業有自性,無涅槃作者,
無則業所感,愛非愛果無。
如果業的自性存在,則因為自性成立的緣故,所以不可能存在涅槃以及自作者而生之業,(因為不存在自作者而生之業,所以作者也就無法存在了) ;反之,如果業的自性不存在,則從業而生的果法——貪愛與厭憎也不可能存在。
說有或說無,或說亦有無,
諸佛密意說,此難可通達。
如果對方提出:經中曾不吝筆墨地宣說過:「諸業存在」的道理,(既然如此,業又)怎麼可能不存在呢?
所謂「存在」之說,只不過是假立而有的;所謂「不存在」之說,也是假立而有的;而所謂「亦有亦無」之說,還是假立而有的。
佛陀以密意而宣說的這些道理,是非常難以通達領會的。
色從大種生,則從非真生,
非從自性生,彼無非他生。
如果對方提出:色法是由 大種而產生 [大種所造]的,(所以應該存在,)既然色法存在,其餘非色諸法也應當存在。
如果色法是從大種而產生的,則應該是從非真實或者非自性中產生了色法。
既然色法不是從自性而生,又因為他法不存在的緣故,所以也不可能從他法而生。
諸大種也不可能存在。因為,如果承許大種從法相而生,則法相成立於大種之前的前提也無法立足。
如果法相不成立,則事相,也即大種也無法成立。
一中非有四,四中亦無一,
依無四大種,其色云何有。
在一種色法之類的法中,不可能存在四大種;而在四大種中,也不可能存在一種色法。既然如此,以(原本無有的)四大種為因而成立的色法,又怎麼可能存在呢?
最不可取故,由因因亦無,
從因緣生故,因無有非理。
(原譯:最不可取故,由因因亦無,從因緣生故,有無因非理。)
還有,因為色法是極其不可執取的,所以不可能存在自性。
如果認為以執取色法所存在的心為 因 [推斷],並從中可以推知(色法)。但你們所聲稱的這種作為因的心,也是不存在的。
因為是從因緣而生的緣故,所以這種所謂的因不可能存在,這樣一來,色法的存在也就無法以理服人了。
若謂能取色,則無取自體,
緣生心無故,云何能取色。
如果承許以識可以執取色法,則成了自體能取自體。然而,這種事情是不可能出現的,也就是說,以識根本不可能執取色法。這樣一來,以自性而空的 識 [緣生心]為緣所產生的法也就不可能存在。既然所生之法不成立,(以識)又怎麼能執取無色呢?(絕不可能!)
以剎那生識,不取剎那色,
云何能通達,過去未來色。
(原譯:能剎那生心,不取剎那色。云何能通達,過去未來色?)
如果對方提出:佛經中曾濃墨重彩地宣說過「色法之過去與未來可執」的道理,因此,執取色法應該存在。
以剎那而生的識,是不可能執取這種剎那而生的所謂色法的,既然如此,這種識又怎能通達過去以及未來之色呢?因為不存在的緣故,所以不應該通達。
顯色與形色,異性終非有,
不應取彼異,許同是色故。
還有,雖然我們承許顯色與形色,但執取色法之說還是不應理。為什麼呢?因為,顯色與形色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為異體,所以不應該存在執取它們為異體的情形。
如果其二者為異體,則因為顯色與形色同為色法的緣故,所以不應理。
眼識非在眼,非色非中間,
彼依眼及色,偏計即顛倒。
眼識既不存在於眼根之上,也不存在於色法之上,而在眼根與色法的中間,也不可能存在眼識,因此,依靠色法與眼根所產生的通曉(諸法的眼識),純粹是一種顛倒之念。
若眼不自見,云何能見色,
故眼色無我,余處亦同爾。
如果對方提出:眼根等諸處是存在的,因為其行境所見等等存在的緣故。
如果眼根不能見自性,又怎麼能見到色法呢?因此,眼根與色法二者是不存在自性的。同理,耳根與聲音等其餘諸處也同樣不存在自性。
眼由自性空,復由他性空,
色亦如是空,余處空亦爾。
眼根既以自性而空,也以他性而空;色法也同樣以自性與他性而空。耳根與聲音等其餘諸處也同樣為空性。
另外,因為(諸處)是緣起之法的緣故,所以也應該是空性:
因為色法的產生是以因緣而成立的,所以色法應當是緣起之法。而任何以緣起而成立的法,其自性都不可成立。所以,色法的自性應當是空性。
而所謂的他性,也應當是空性。因為,(作為他性的)眼根與眼識也一樣(為空性)。(我們都知道,)包含眼識在內的眼根即為有境,而色法即為對境,對境並不是有境。因此,(色法的)他性也應該是空性。
另一種說法為:因為(眼)識是裡面的法,而色法卻是所作以及外面的法,因為不是裡面的法,所以他性應該是空性。
為什麼呢?因為眼識是依靠(他法)而產生的。
如何依靠(他法)而產生呢?眼識是依靠所知等等而成立的。凡是依靠(他法)而成立的法,就不會有自性,所以眼識無有自性。因此,所謂「眼識可以執取細微色法等等」的說法,是毫無道理的。
所謂「色亦如是」的說法,也就是說(色法)也與 其 [眼根或者眼識]相同。就像眼根是以自性以及他性而空一樣,色法也是以自性以及他性而空。
為什麼色法是以自性以及他性而空呢?正如前面所說:「一切自性空,唯以分別有。」如果審慎觀察,一切法都不存在,即是「一切諸法皆無自性」的另一種說法;所謂「空」,即是「不可得」的另一種說法;
因為眼根是緣起之法的緣故,所以是空性,也即為:眼根是緣起而成之法。而任何緣起而成之法,其自性都不可成立,因此,眼根的自性為空性。但是,如果承許他性存在,也不合理。
為什麼呢?因為,任何無有自性之法,其所謂的他法又怎麼能在何處存在呢?這樣的所謂他法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他性也必然是空性。
還有一種說法為:所謂「他性亦為空」中的「他」,即表示(眼)識,即為「眼根以眼識亦空」的另一種說法。
為什麼呢?因為,在眼根上面是不存在眼識的,既然沒有眼識,則「具有眼識」的自性就不應該成立,所以,他性也就成為了空性。
若觸俱一起,則余者皆空,
空不依不空,不空不依空。
如果一個「處」與「觸」共同在一起的時候,其他的法也就成了空性。空性不依賴於不空,不空也不依賴於空性。
三非有自性,不住無和合,
則無彼性觸,是故受亦無。
因為自性不住以及 不存在 [非有],所以三者的和合也不可能存在。既然和合不存在,則不存在它們之間的「觸」,此時,由觸而生的受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彼止內外處,而有心識生,
是故識非有,如幻如焰空。
依靠內外各處,從而產生了心識,因為心識是依緣而生之法,所以如同陽焰以及幻覺一般為空性。
由依所識生,是故識非有,
識所識無故,亦無有識者。
而所謂的心識,又是依靠所識而產生的,但所識的自性卻並不存在,(所以心識也不可能存在。) 既然所識與心識都不存在,識者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一切無常者,非常無有常,
常無常依性,其性豈能有。
如果對方提出:佛經云:「諸法無常。」既然宣說了諸法無常,其實也就是在宣說諸法不空。(因此,諸法不可能為空性。)
因為一切萬法皆為無常,也就是「非常」或者「不存在常有」的意思。如果 諸法 [性]存在,所謂的常與無常就可以成立。但是, 諸法 [性]又怎麼會存在呢?不可能存在。
愛非愛顛倒,緣生貪嗔痴,
是故貪嗔痴,非由自性有。
如果對方提出:因為佛經中曾廣為宣說的緣故,所以貪嗔痴諸法應當存在。
因為是由貪愛之緣、嗔恨之緣以及顛倒之緣,才產生了貪愛、嗔恨以及愚痴的緣故,所以貪嗔痴不可能以自性而存在。
於彼起貪慾,嗔恚或愚痴,
皆由分別生,分別非實有。
(對於同一個對境,)有的人貪愛其境,有的人嗔恨其境,而有的人又對其矇昧無知,由此可見,這一切都是由分別念而產生的。而分別念本身,又並不是真實實有的。
所分別無故,豈有能分別,
以是緣生故,能所別皆空。
為什麼不是真實實有的呢?因為,任何所分別之法都不可能存在。既然沒有所分別,又怎麼會存在能分別呢?因為所分別與能分別都是從緣而生的緣故,所以其自性都為空性。
四倒生無明,見真則非有,
此無故行無,余支亦如是。
如果能證達真如法性,則不會再有從四顛倒而產生的無明;如果沒有無明,則不會產生諸行……依此類推,其餘識等有支也就同樣不可能存在了。
依彼有性生,彼無此不有,
有無即有為,無為乃涅槃。
(原譯:依彼有性生,彼無此不有。有性及無性,為無為涅槃。)
某法以及依靠某法而產生的有實法,不但彼法不存在,從不存在的彼法而生的此法也不會存在。
有實法與無實法二者,即為有為法;而無為法,也就是涅槃。
諸法因緣生,分別為真實,
佛說即無明,發生十二支。
將從因緣而生的諸法,分別執著為真如法性。佛陀就將此作法,稱之為「無明」。從無明當中,就產生了十二緣起有支。
見真知法空,則不生無明,
此即無明滅,故滅十二支。
如果能證悟諸法自性為空,則因為現見真如的緣故,所以就不會生起蒙昧無明,這就是無明的毀滅;(因為無明已經毀滅的緣故,)則從已經毀滅的無明中所產生的所有十二有支也一併毀滅。
行如尋香城,幻發及陽焰,
水泡水沫幻,夢境旋火輪。
(原譯:行如尋香城,幻事及陽焰,水泡與水沫,夢境旋火輪。)
為什麼呢?如果詳細觀察就可以了知,諸行如同尋香城、如同幻覺、如同陽焰、如同(具眼翳者所見之)毛髮,還如同水泡、水沫、幻術、夢境以及旋火輪等等,因此,其自性必然為空性。如果能善加了知(這一切),則不會產生無明。
無少自性法,亦非無有法,
以從因緣起,法無法皆空。
(此偈頌在藏文原版中缺漏。現依據龍樹菩薩自釋略作解釋:如果仔細抉擇,則既不可能存在少許具有自性的法,也不可能存在少許無有自性的法。因為有自性的法與無自性的法,都是從因緣而生的緣故,所以全都是空性。)
以此一切法,皆是自性空,
故佛說諸法,皆從因緣起。
因為一切諸法都以自性而空,所以無等善逝佛陀殷重地告誡世人:只有自緣而生、本體為空,並且寂滅一切有無戲論,才是諸法的實相。
勝義唯如是,然佛薄伽梵,
依世間名言,施設一切法。
在勝義中,一切緣起諸法都只可能是自性為空、無有戲論。但薄伽梵世尊針對世間人,依靠世俗名言,假立了紛紜繁雜的一切諸法。
不壞世間法,真實無可說,
不解佛所說,而怖無分別。
既不破壞從世間角度所宣說的諸法,而於真實性中卻未曾宣說過任何法。因為不能解悟如來所宣說的這些道理,彼等愚夫就會對(如來)所說的這些無有污垢、不可言說、無有分別、無有法相的境界,生起恐怖之心。
依彼有此生,世間不可壞,
緣起即無性,寧有理唯爾。
雖然不破壞「依靠彼法而產生此法」的世間所成之理,但是,凡是依緣而生之法,其自性都不可能存在。而所謂不存在的自性,「又怎麼可能存在呢?」真理必定是這樣!
於具信求真,以理類推者,
宣說無依法,離有無寂滅。
(原譯:正信求真實,於此無依法,以正理隨求,離有無寂滅。)
對於具有正信,精勤尋求真實之義,並且於此所說能以正理類推的人們,(佛陀)又宣說了無所依之法,(以便其)能舍離有性無性二者,從而獲得寂滅。
了知此緣起,遮遣惡見網,
斷除貪嗔痴,趨無染涅槃。
用這些(諸法)僅為緣起的道理,就能夠遮遣一切惡見之網,因為這種人能夠斷除貪嗔痴的緣故,所以能不染諸垢而獲得涅槃。
《七十空性論》,由聖者阿闍黎龍樹菩薩圓滿撰著完畢,並由譯師 旬 呢卻 [童勝]、 念達馬扎 [盛稱]以及庫·尊珠雍中 所譯之詞義善錄而成。
依照前譯派譯師意西得[智軍]等所譯之(龍樹菩薩)自釋本所作之此釋文,是由前輩諸大菩薩譯師之敬隨者——貧僧先潘囊瓦恭書而成。願吉祥!
重校於20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