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論頌講記 · 觀合品第十四
〈觀行品〉以後說〈觀合品〉,這是阿毘達磨的次第。《舍利弗阿毘曇》,與世友《集論》,都以此為次第。〈觀行品〉是總論緣起有為的一切行,〈觀合品〉是說緣起中六處緣觸的歷程,就是六根取境,和合生識,三者的和合而生觸。本來,〈觀染染者品〉也曾談到過合,不過他祇在我與法的關係上說;本品所說的,主要在觸合,更進一步的說一切自性的和合不可能。小乘學者,說和合是佛陀所說過了的。根境識三法和合而生觸,因觸而起感情、想像、意志等。由此和合,可以證明三法是有的;沒有,怎麼可說和合?所以,成立有三法的和合,那一切行也不能不成立為實有。並且,六處緣觸,在緣起中,為生死集滅的轉捩點。根身對境而認識,假定是錯誤的,就起煩惱、造業、流轉生死了。假定認識正確,煩惱不起,不作不如理行,這就可以得解脫了!六處緣觸合,在諸行中有這樣的重要,所以在〈觀行品〉後,有接著一論的必要。佛法中,有人法的相合,有二和合識、三和合觸的合。在印度的勝論師,有六句中的和合句。勝論又說:我、意、根、塵合則知生。即主張在根塵和合時,因神我的御用意根,才有知識的產生。像這些實有論者所說的合,或以為實有自性者可合,或以為有實在的和合性。在正確的緣起觀察下,根本就不成其為合。所以要一一的擊破他,才了解因緣和合的真意。
戊二 觀和合
己一 別破
庚一 奪一以破合
見可見見者 是三各異方 如是三法異 終無有合時
染與於可染 染者亦復然 余入余煩惱 皆亦復如是
三法,本不可以說別異;現在姑且承認三法的自性各異,就用這不一的別異,否認他的和合。「見」是眼根;「可見」是色法;「見者」,有我論者說是我,無我論者說是識。從三法別異說,境是在外的,根是生理的機構,識是內心的活動,這「三」者「各」各別「異」,各有各的「方」所位置。色境既不能透進眼根,眼根也不能到達外境;根境是色法,也不能與無色的心識相接觸,這樣的彼此不相關涉,「是三法」別「異」的,無論怎樣,「終」究都不能「有」可以和「合」的「時」候。總之,說他有實在的自體,別別的存在,彼此間就不能說有貫通的作用;和合的可能性,當然也就沒有了!
這三者既不能合,那麼,因眼見覺得色的可愛,因而生起貪著,這就是貪染;那時,可見也就名為可染;見者也就叫做染者了。見、可見、見者既不能和合,這「染與」「可染」、「染者」,當然也是不能有合了。再說到其「余」的耳、鼻、舌、身、意五「入」,五塵,五者;及其「余」的瞋、可瞋、瞋者,痴、可痴、痴者等「煩惱」,也像眼入與染一樣的不能成立和合了。
庚二 無異以破合
辛一 明無合
異法當有合 見等無有異 異相不成故 見等云何合
非但可見等 異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 皆亦無異相
外人想:一體的不能說合,差別的「異法」,是應「當有合」的,論主怎能說異法不合呢?不知論主的真意並不承認見等是各各別異的;他既執著別異以成立他的和合,所以就否認那樣的別異性。「見」所見「等」一切法,是緣起法,有相依不離的關係,所以「無有」自性的別「異」相。異相的不可得,下面要詳加檢討。這樣,「異相」既然都「不」得「成」,那「見等」諸法,怎麼能想像他的和「合」呢?進一步說,「非但」見、「可見」、見者「等」的三事,「異相不可得」,其餘「所有」的「一切法」,也都是「無」有「異相」可得的。
辛二 成無異
壬一 因離中無異
異因異有異 異離異無異 若法所因出 是法不異因
若離從異異 應余異有異 離從異無異 是故無有異
外人想:世間是無限的差別,怎麼說無異?其中,勝論師是特別立有同性、異性的實體。勝論派在有名的六句義中,有大有性及同異性兩句。大有是大同;有是存在,一切法都是存在的;一切法的所以存在,必有他存在的理性,這就是大有。同異性,是除了大有的普遍存在以外,其他事事物物的大同小同、大異小異;這一切法的所以有同有異,必有同異的原理,這就叫同異性。如人與人是共同的;而人與人間又有不同,這就是異。又人與牛馬是異;人與牛馬都是有情,這又是同。一切法有這樣的大同小同、大異小異,證明他有所以同所以別異的原理。本文所破的異相,主要是破這同異性中的異性。不但別異的原理不成,就是事物的別異自性,也不能在緣起論中立足。所以破他說:「異」是差別,但怎麼知道他是差別呢?不是「因」此與彼「異」而知道「有異」的嗎?此法因別異的彼法,此法才成為別異的。此法的差別性,既因彼差別而成立,那麼差別的「異」性,不是「離」了彼法的別「異」性,此法就「無」有差別的「異」性可說嗎?這樣,此法的差別性,不是有他固定的自體,是因觀待而有的。從相依不離的緣起義說,凡是從因緣而有的,他與能生的因緣,決不能說為自性別異。如房屋與梁木,那能說他別異的存在?所以說:「若法」從「所因」而「出」的,「是法」就「不」能「異因」。這樣,外人所說的別異,顯然在緣起不離的見解下瓦解了。
外人聽了,還是不能完全同意。他以為:異有兩種:一是不相關的異,一是不相離的異。如木與房子的異,是離不開的異;如牛與馬的異,是可以分離的異。不相離的異,固可以用離異沒有異的論法來破斥;至於相離的異,焉能同樣的用因生不離的見解來批評呢?外人的解說,還是不行!因為,「離」第二者所「從」因的別「異」性,如可以有別「異」性,那就「應」該離其「余」的「異」而「有」此法的別「異」了。但事實上,「離」了所「從」的別「異」性,根本就「無」有此法的別「異」性。如牛與羊,因比較而現有差別;如沒有牛羊的比較,怎麼知道他是差別的?所以還是「無有異」性。性空者是近於經驗論的,決不離開相待的假名別異性,說什麼差別與不差別的本然性。第二頌,清辨的《般若燈論》是沒有的,這實在不過是引申上頌的意義而已。
壬二 同異中無異
異中無異相 不異中亦無 無有異相故 則無此彼異
上二頌,是從因果門中去觀察;這一頌,從理事門,也可說從體相門中去觀察。到底異相的差別性,是在不同的異法中?還是在不異的同法中?假定法是別異的,他既是別異的,那就無須差別性與法相合,使他成為別異的。所以「異」相的當「中」,是「無」有「異相」的。假定這法本是不異的,在不異的同法中,差別性又怎麼能使他成為差別呢?所以「不異中」也「無」有差別性。異不異法中,差別都不可得,這可見是根本「無有異相」。外人以為有異相,所以事物有別異;那麼,現在既沒有異相,那還能說這個與那個的自性差別嗎?所以說:「則無此彼異。」宇宙的一切,不過是關係的存在,沒有一法是孤立的,孤立才可說有彼此的自性差別;不孤立的緣起存在,怎麼可以說實異呢?
己二 結破
是法不自合 異法亦不合 合者及合時 合法亦皆無
現在,轉到本題的和合不成。說和合,不出二義:或是就在這一法中有和合,或是在不同的二法中有和合。但這都是不可通的。假定就在這一「法」中有合,這是「不」可以的,「自」己怎麼與自己相「合」?假定在不同的「異法」中有合,這也「不」可以,因為不同法,只可說堆積在一起,彼此間並沒有滲入和「合」。是法異法都不能成立合,那「合者及合時」當然也沒有;就是勝論所立的為一切和合原理的和「合法」,也是「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