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論頌講記 · 觀燃可燃品第十

〈觀作作者品〉,說明了作業的作者不可得;〈觀本住品〉,說明了受用的受者不可得;本品〈觀燃可燃〉,是約喻總顯作受者的空無自性。燃是火,可燃是薪;燃可燃就是火與薪,以火與薪,比喻我與五蘊。因此也可說:前二品是依法破,這品是就喻破。外道及小乘的犢子系,都愛用薪火喻建立他的我。佛世破外道的神我,是以離蘊、即蘊的方法,顯示我不可得。所以,他們就用不即不離的燃可燃喻,解救自己。意思是說:離了可燃就沒有燃,但也不能說燃就是可燃,燃與可燃,是不即不離的。五蘊(可燃)和合有我(燃),也是這樣。說離五蘊別有一我,是不可;但說我即是五蘊,也同樣是不可。我與五蘊是不即不離的,雖不離五蘊,但也不就是五蘊。中觀家說不即不離的緣起我,與外道、犢子系說的不即不離的神我及不可說我,有什麼不同?一、他們說的我,總覺得是有實在性的,或者是神妙的;中觀家說的我,是如幻如化緣起假名的。二、他們說不即不離的燃可燃喻,主要的是建立他們的我實有,而不是為了成立五蘊;中觀家說五蘊和合的我,不但我是不即五蘊不離五蘊,就是五蘊,也是不即假我不離假我的。五蘊與假我,一切都是相依而有的假名,是空。從空無自性中,有相待的假我,也有相待的假法;五蘊與我,一切都是假名有。這樣的有,自然與他們所說的有不同。所以,雖同樣的說不即不離的我,而意義完全不同。這是在本品破燃可燃時,應先有的根本了解。不然,破他的結果,連自宗的正義,也誤會被破了。 己三 觀燃可燃 庚一 廣破喻說 辛一 一異門 壬一 總破一異 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則一 若燃異可燃 離可燃有燃 一般人的見解,或以為我與法是一體的,身體是我,知覺是我。或者見到身心的變異,又覺得是別體的;但我法別體,又不能漠視我與五陰有關係,於是乎主張別體實有而不離。性空者不承認他,他們就以燃可燃的譬喻來救。世俗諦中,燃可燃相待,而可說有燃可燃的不同;但勝義的見地,是不可以說實體的。勝義有是真實的自性有,那就非一即異,不能說相因而別體。所以破斥說:燃是火,可燃是薪。假定說「燃」就「是可燃」,那麼「作作者」就應成「一」。作是所作事,作者是能作人,能作人與所作事,說他是一,不特有智者不承認,就是常識的見解,也認為不可能的。所以他們也就轉計,說燃與可燃是各別的。但這還是通不過。假定真的「燃」與「可燃」是各別的,那就應該「離」了「可燃有燃」,也就是說離柴有火,因為二者是完全獨立的。從所喻說,離五蘊法應有我,我法是各異的。但法外之人,憑什麼能證實他的存在呢? 壬二 別破各異 癸一 破不相因 子一 破異可燃之燃 如是常應燃 不因可燃生 則無燃火功 亦名無作火 燃不待可燃 則不從緣生 火若常燃者 人功則應空 一般人大致主張因法有我,而我有別體,所以,此專從別體去破他的無因。如離可燃的柴有燃燒的火,那就有四種的過失:一、燃燒的火,既離可燃的柴,那就「常」時都「應」該有火「燃」燒著,可以不問有柴無柴的。二、不但有常時火燒著的過失,更應該自住己體,「不因可燃」的柴而有火「生」起,這是無因過了。三、除了常時不待可燃因而火能生起以外,既是常燃的,也就「無」須有「燃火」的人「功」了。四、燃是不離可燃有的,現在說離可燃有燃,這燃燒的火,到底燃燒些什麼?沒有所燃燒的柴,那火就失卻了火的作用。所以說:「亦名無作火。」把這四失歸結到根本,問題在無因無緣;有了自性見,這可說是必然的結論。所以說:燃可燃如真的是各各獨立的,「燃不待」於「可燃」,那就是「不從」因「緣生」起;不從因緣生起的「火」,如常「常」的「燃」燒,那添柴吹火的「人功」助緣,也就「應」該是「空」無所有了。但事實上,燃與可燃,何嘗如此! 子二 破異燃之可燃 若汝謂燃時 名為可燃者 爾時但有薪 何物燃可燃 外人說:離可燃有燃,不是像你那樣說的。我的意思,以為可作燃燒的柴薪,早就是有了的,他與燃不同。不過到了「燃」燒的「時」候,起火燒著了,那時因可燃而有燃,柴也就才成「為可燃」。燃可燃雖有別體,但並無無因常燃等過失。這在論主看來,有很大的錯誤。柴薪之所以成為可燃,是因他為燃所燃的。在沒有燒的「時」候,不是「但」只「有」柴「薪」,不是可燃嗎?你說燒時才成為可燃的,那麼,在未燒時的薪、燒時的薪,自性實有,是沒有差別的。沒有燒時只叫做薪,不叫做可燃;燒時,有什麼力量使薪成為可燃呢?所以說:「何物燃可燃。」 癸二 破不相及 若異則不至 不至則不燒 不燒則不滅 不滅則常住 燃與可燃異 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 彼人至此人 若謂燃可燃 二俱相離者 如是燃則能 至於彼可燃 若一定還要執著柴與火是「異」的,那火與薪就各住自體,火就「不」能到達可燃的薪上。如火不能從這裡到那裡,使二者發生關係,而使可燃發火,那麼,可燃的柴就燒不起來,所以說「不至則不燒」。「不燒」就沒有火,沒有火也就「不」會有火可「滅」;火「不」可「滅」,就成為「常住」,失去因緣義了! 外人救道:那個說燃可燃異就不能至?依我們說,正因為柴與火是異的,才可以說他至。假使不異,是一體的,這才真沒有至與不至可談了。所以,「燃與可燃」是差別各「異」的,「而」燃才「能」夠「至」於「可燃」。這如有兩個人,人異、地異,「此」男人可以到那個女「人」那裡,那個女「人」也可到這個男「人」這裡來。這豈不因為他別異不同,而可以說至嗎?(頌中的此彼,原語為男女。) 外人所舉的譬喻,與所說的法,根本不合。假使真的離了燃有可燃,離了可燃有燃,「燃」與「可燃」的「二」者,一向是「相離」的,那或者可以如男女一樣,可以說這個「燃」「能」夠到那「可燃」。可是事實上,二者是不相離的。離了燃,根本就沒有可燃;離了可燃也就沒有燃。既不能相離,你說此譬喻,以成立燃與可燃異而又可以相及,豈不是不通之至! 辛二 因待門 壬一 破成已之待 若因可燃燃 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 而有燃可燃 若因可燃燃 則燃成復成 是為可燃中 則為無有燃 外人立相因而相異。上面已破斥他的異體,現在要研究他的相因相待。空宗也說相因相待,但是沒有自性的,是如幻的觀待安立。沒有自性,是說沒有真實自性。互相因待,也是說不因相待而有自性。但外人就不然,他聽說相異不得成立,就轉而計執自性的相因相待。不接受性空唯名說,執有實在的自性,那就也不能成立相待,所以這裡又提出來破斥。相待有多種:一、通待,如長待不長。這不但觀待短說,凡是與長不同的法,都可以相待。二、別待,如長待短。這唯長與短,互相觀待,不通於其他的法,所以是別待。三、定待,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互相對待著,如色與心,有生物與無生物。四、不定待,這與通待是一樣的。 假定說:燃與可燃二者,是相因相待有的,「因可燃」而觀待有「燃」,「因燃」而觀待「有可燃」。那應該推問:是先有燃,而後有燃可燃的觀待?是先有可燃,而後有燃可燃的觀待?還是先有燃可燃,而後有燃可燃的觀待?所以說:「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假定先有燃可燃,而後有二者的相待,二者的體性既已先有了,那還說什麼相待呢?相待,本是說相待而存在。假定先有可燃,而後有二者的相待,那就不應該說待燃有可燃,因為可燃是先有了的。假定說先有燃,而後有二者的相待,那就不應該說待可燃有燃,因為燃是先有了的。這樣,可見燃與可燃,在實有自性的意見下,觀待是多餘的。各有自性,是不能成立相待的。 一般人的見解,以為先有燃燒的火,後有可燃燒的柴,這是不通的;如火與柴同時都在,也不能說他有相待的;所以大都以為「因可燃」而有「燃」。不知道這種看法,仍免不了過失。一、重成過:在燃可燃還沒有觀待以前,說已有可燃,這等於已意許燃的存在。如沒有燃,怎麼會有可燃呢?既已有了燃,而現在又說因可燃而有燃,這不是犯了燃的成而復成的過失嗎?所以說:「則燃成復成。」反之,可燃之所以稱為可燃,是因燃而成為可燃的。現在說:因可燃而後有燃,那又犯了第二不成過。因為因可燃而有燃,就是那「可燃中」根本「無有燃」;如可燃中沒有燃,可燃就不成可燃,那又怎麼可說因可燃有燃呢? 壬二 破待已而成 若法因待成 是法還成待 今則無因待 亦無所成法 若法有待成 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 成已何用待 外人想:已成,確是不須觀待的,觀待也不可能,這應該是相待而後成,就是因待而後有自性。但這還是不成立的。因待,該是二法相待的。假定甲「法」是「因待」乙法而「成」的,而甲「法」又「還成」為乙法所「待」的因緣,甲乙二法有他的交互作用,方可說為因待。現在既主張待已而成,那就根本沒有一法可作為「因待」的對象;無所待的因,那因待「所成」的果「法」,當然也就沒有了。所以燃與可燃,並不能因觀待而成立。假定還要說甲「法」是「有」所「待」而「成」的,縱然有乙可待,但在甲法未待以前,就是自體「未成」,既甲體未成,憑什麼去與乙相「待」呢?假定又改變論調,說甲法先已「成」就而後「有待」,這更不通!法已「成」就了,還要「用」因「待」做什麼?因待的作用,是為了成立呀!所以,如說燃與可燃有自性,因相待而成,從未成已成中觀察,都不能建立。 辛三 因不因門 因可燃無燃 不因亦無燃 因燃無可燃 不因無可燃 這頌是總結上義的。上面破燃與可燃是各各獨立的,又破成已而待,待已而成;現在就以因不因待門結破。意思是說:「因」待「可燃」,而後說有燃,這「燃」就沒有自性;「不因」待可燃而說有燃,這「燃」也不可得。反過來說,「因」待「燃」而後有可燃,這「可燃」沒有自體;「不因」待燃說有可燃,也是「無」有「可燃」的。 辛四 內外門 燃不余處來 燃處亦無燃 可燃亦如是 余如去來說 內外,就是從來去中觀察。火由什麼地方發出?火不能離木而生,所以不是由外加入,像鳥來棲樹。但樹木中也還是沒有火,所以也不像蛇從穴出。平常說析木求火不可得,就是這個意思。火是怎樣有的?是在某種條件具備之下發生的,不內,不外,亦不在中間,是因緣有的。所以「燃不」從其「余」的地方「來」入可燃中,可「燃處」也沒有「燃」可得。燃是這樣,「可燃」也「是」這樣。可燃的所以成為可燃,不是外力使他成為可燃,也不是可燃本身就這樣具有。不來是不從外來,不出是不從內出,也就是不去。以時間說:已燒沒有燒,未燒也沒有燒,離已燒未燒,燒時也沒有燒,所以說:「余如去來說。」清辨論釋及青目長行,都約三時說解說『余如去來說』。其實,去來一句,可以包括更多的觀門。 辛五 五求門 若可燃無燃 離可燃無燃 燃亦無可燃 燃中無可燃 本頌應還有一句『可燃中無燃』,五求的意義才完備。佛在時,研究有沒有我,就應用這一觀法。如火與柴,假使說柴就是火,火在柴中尋求,定不可得;離柴外沒有火,這更是盡人所知的。所以,在五蘊中求我固然是沒有,離了五蘊去求我,同樣是沒有的。所以說:「若可燃無燃,離可燃無燃。」這即蘊離蘊的二根本見,顯然是不成立的。印度的外道,立五蘊是我,這是很少的,大都是主張在身心外另有一實我。其實這是不能證明成立的,試離了身心的活動,又怎麼知道有神我或靈魂?有的執著說:我與五蘊雖然是相離的,但彼此間有著某種關係,可以了知,所以說有我為主體。但既然我法相依而別有,以我為本體,該是法屬於我,我有於法了。燃如我,可燃如身心,如說有身心屬於我,等於說柴是屬於火的。但柴並不屬於火,所以說「燃亦無可燃」;這樣,我也不應為身心之主而有身心了。並且,我法是不同的,我是整體的,法是差別的。我法相依而有,那是我中有法呢?還是法中有我呢?假定說身心當中有我,尋求起來是不可得的,所以應加一句說『可燃中無燃』。也不是我大而身心小(身心在我中),所以說:「燃中無可燃。」這五門觀察,顯出即蘊、離蘊、依五蘊的我了不可得。中觀家破即蘊離蘊的我,有時依釋尊古義以三門破,有時又以五門破;到月稱論師,用七門破;但總歸不出一異二門。 庚二 結顯性空 以燃可燃法 說受受者法 及以說瓶衣 一切等諸法 若人說有我 諸法各異相 當知如是人 不得佛法味 上「以燃可燃法」,「說」明「受」的五陰法及「受者」的我不可得;其他如「瓶」與泥,「衣」與布等,這「一切」「諸法」,也應作如是觀。佛教的其他學派,有說假依於實,和合的假我沒有,假我所依的實法,不是沒得。在中觀家看來,凡是有的,就是緣起的存在,離了種種條件,說有實在的自性法,是絕對不可以的。所以,依燃與可燃的見地,觀察我與法,自我與彼我,此法與彼法,都沒有真實的別異性,一切是無自性的緣起。從緣起中洞見一切無差別的無性空寂,才能離自性的妄見,現見正法,得到佛法的解脫味。因此,「若人說有我」,是勝義我,是不可說我,是真我,或者是依實立假的假我;又說「諸法」的「各異相」,以為色、心,有為、無為等法,一一有別異的自性,那是完全不能了解緣起。「當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如『入寶山空手回』,該是不空論者的悲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