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論頌講記 · 觀三相品第七

心念惑染相應,構成雜染,從惑起業,就生起了一切有為法,有為法就是惑業所為的。有為法有他的相,或說有生、住、滅的三相,或說有生、住、異、滅的四相,或簡單說生、滅的二相。凡是有為法,是無常的,必有生、住、滅的形態,所以佛說:『有為法有三有為相。』後代的佛弟子,對這三相生起各別的見解:一切有與犢子系,從分析的見地,分析色法到了極微,心法到了剎那。這剎那、極微的法體,是常住自性的,沒有生、住、滅可說。這色心的所以成為有為法,在作用上有生、住、滅的三階段,是受了生、住、滅三相的推動。三相,是別有一種實在的法。色法或心心所法的和合現起,從未來來現在,又從現在到過去,有生、住、滅相與他俱有,所以說三相是有為法的相。晉慧遠法師曾問過什公,什公回答說:佛說有為法,是令人厭離這世間的,並沒說有實在自體的三相。說一切有部們對三相加以研究,說三相不是色法,也不是心心所法,是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本品雖破斥執三相的一切學派,但主要的是破三相別有實體的學派。 己二 觀生住滅相 庚一 破三相之妄見 辛一 觀生住滅不成 壬一 總破三相 癸一 有為無為門破 若生是有為 則應有三相 若生是無為 何名有為相 生、住、滅三法是有為法的相,但生、住、滅三法的本身,是有為呢?還是無為?薩婆多部與犢子系說三相也是有為的;分別論者說三相是無為的;法藏部說生、住是有為的,滅是無為的。分別論者說:三相是無為的,因為三相是一切有為法的普遍理性,如無常是諸法的真理一樣。有為法,在一切處、一切時,總是有生、住、滅的。生、住、滅,有他的普遍性、永久性,他是普遍恆常的理性,所以能使一切法流動不息,一切法照著他的理則而生滅。這思想,接近觀念論與形上學。法藏部說滅是無為,一切法終究要歸滅無,他是一切有為的最後歸宿,能滅一切,有絕對而必然的力量,所以也非無為不可。他們執有實在的自體,不論是說有為或無為,都不得行。為什麼呢?假定如有部說「生」、住、滅「是有為」的,那麼,生、住、滅的自身,也就「應」該「有」這「三相」。就是說:生有生、住、滅三相,住與滅也各有生、住、滅的三相。為什麼要這樣?因為凡是有為法就有這三相;生、住、滅既然是有為,自然也有此三相,不然,也就不能知道他是有為了。假定如分別論者說「生」、住、滅「是無為」的,無為法不生不滅,沒有變化,沒有差別,沒有作用,沒有相貌,這樣的無為法,怎麼能為「有為」法作「相」,表現有為法是有為呢?無差別的無為法,作為有差別的有為法的表相,性空論者認為是不能成立的。 癸二 共聚離散門破 三相若聚散 不能有所相 云何於一處 一時有三相 三相在同一的時間中具足,叫聚;有前有後,在初中後中具足,叫散。說三相為有為法作相的,到底說同時有三相?還是前後次第有三相?有部與犢子系,主張在一法的一剎那中,同時有三相。但這是相當困難的;假定說在一法一剎那中聚有三相,這不是同時有生、住、滅的作用了嗎?有部說:我雖說同時有,卻不是這樣講的。一念心中三相共有,這是就三相法體說的。作用方面,生起生的作用時,住、滅的作用還沒有;起住的作用時,生的作用已過去,滅的作用還沒有來;起滅的作用時,住的作用也成過去。所以,法體同時有,作用有前後的差別,這有什麼困難不通呢?但,他說到剎那,是沒有前後的;沒有前後分,怎麼可說生用起,住、滅作用未起?滅用起,生、住作用已成過去?由此,可見體同時而用前後是講不通的。經部主張三相有前後,他說:先生,次住,後滅,這在相續行上建立。但,佛說有為法有三相,現在不是承認一一剎那中沒有三有為相嗎?他說:我雖主張三相前後起,但在一念心中也還是可以說有三相的。剎那間的生起是生;過去的是滅了;這剎那在相續不斷的流行中,可以說住。這是觀待建立的,如人的長短,因甲的長,有乙的短,因丙的短,才顯出乙的長,不是單在乙的個人身上,可以說出他的長短。這觀待假立,不過是緣起假名,但他要在現在實有的剎那心上建立,這怎麼得行呢?所以「三相若聚」若「散」,對有為法,都「不能有所」表「相」。一法上聚有三相,有生滅自相矛盾的過失;也不能說前後有三相,有生無滅,有滅無生,也不能表示他是有為。一定要說三相同時,你想想,怎麼可說「於一處一時有三相」呢?在大乘學者,都承認即生即住即滅的同時三相的,但他的意義,是值得研究的。《成唯識論》在一剎那心中建立即生即滅,說:『如秤兩頭,低昂時等。』但這是否可通,在理論上是值得考慮的。秤有兩頭,有長度,所以可有低昂同時的現象。不可分的剎那心,也可以說有兩頭生滅同時嗎?空宗不許無分的剎那心,在貫徹過未的現在相續中,觀待假名才能說即生即滅。 癸三 有窮無窮門破 若謂生住滅 更有有為相 是即為無窮 無即非有為 假定「生住滅」的三相是有為法,像薩婆多等所說的,即應該「更」承認這有為的三相,又「有」生、住、滅三「有為相」,那就犯了「無窮」的過失。如甲法是有為,是由生、住、滅乙為他作表相的;乙法也是有為,就又要生、住、滅丙為他作表相;丙法仍是有為,那就還要生、住、滅丁為他作表相了,這樣推論下去,不是成了無窮嗎?假定說生、住、滅雖是有為法,但不要另外的生、住、滅為他作相,那麼,這有為法上的三相,就不能說他是「有為」了。他不再有生、住、滅三相,怎麼知道他是有為呢?這樣,承認另有生、住、滅,就犯無窮過;不承認另有生、住、滅,又犯非有為過。這究竟要怎樣才好?有部推論的結果,承認另有生、住、滅,但不承認有無窮過;分別說系說三相是無為;大眾系說三相是有為,但自生、自滅,不需要另有生滅為他作相。思想恰好是對立的:不是有為,就是無為;不是俱時,就是前後。不建立緣起的假名論,怎能不犯過失呢? 壬二 別破三相 癸一 破生 子一 自他門破 丑一 破他生 寅一 立 生生之所生 生於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 還生於生生 能生有為法的生,是怎樣生起的?有說:由另一個生生的,這叫他生派,或展轉生派,是犢子系與說一切有者的見解。有說:生是自生的,不需要其他的生法生,這叫自生派,或不展轉生派,這是大眾系的見解。現在,先破他生派。這一頌,是有部他們,為了避免上來的無窮過,而作展轉生的建立。他們說:另有一法能生這生的,叫生生,如另有能得這得的,叫得得。某一法的生起,有生能使他生起。這生,另有能生他的「生生」;這生生的「生」起,能「生於」那個「本生」。本生,指能生某一法的。本生從生生而生,這生生,是不是也還要另一個生生去生這生生?不要!因為本生生起的時候,除了他自己以外,有能生其他一切法的力量,所以「本生」的「生」起,「還」可以「生於生生」。這樣,本生是有為,是由生生所生的;生生也是有為,是由本生所生的。所以,主張生、住、滅外另有有為相,卻不犯無窮的過失;有部、犢子系都這樣說。有部建立三相,說一切法現起時有七法共生:一是法、二本生、三本住、四本滅、五生生、六住住、七滅滅。根本的生、住、滅,作用特別大;生,生起時,能使其餘的六法也都生起;住,住時,能使其餘的六法也住;滅,滅時,也能使其餘的六法滅。但生生只能生本生,住住專能住本住,滅滅唯能滅本滅。法,根本是被動的,不能叫余法生滅。假定說生、住、異、滅,那就一法起時,有九法共生了。法、生、住、異、滅、生生、住住、異異、滅滅,是為九法。根本生又名大生,生生又名小生,小生生大生,大生生小生,就是這個道理。正量部除了這些法,還有其餘的法,所以說一共有十五法共生。西藏的《無畏論》說,本論的破他生,是破正量部;但《十二門論》與青目釋,都是指說一切有部的。總之,凡是主張三世實有的,主張展轉生的,都為此中所破。 寅二 破 若謂是生生 能生於本生 生生從本生 何能生本生 若謂是本生 能生於生生 本生從彼生 何能生生生 若生生生時 能生於本生 生生尚未有 何能生本生 若本生生時 能生於生生 本生尚未有 何能生生生 假定說生生是因,本生是果,這「生生」的因,「能生於本生」的果。那麼,就不可說生生是從本生生的。為什麼呢?「生生」是「從本生」生的,這所生的生生,又怎麼「能」夠轉過來「生」起「本生」?如說母生子,又說子生母,這話講得通嗎?同樣的,假定說本生是因,生生是果,這「本生」的因「能生於生生」的果。那麼,就不可說本生是生生所生的。為什麼呢?「本生」是「從彼」生生而「生」的,這所生的本生,又怎麼「能」夠轉過來「生」起「生生」呢?有部說:先有本生,後有生生,生生當然不生本生;或先有生生,後有本生,本生自也不能生起生生。可是,我建立同時的因果,他們同生同滅,你卻把他分作前後講,這自然覺得有上說的困難了。依我的俱有說,生生生的時候,可以生起本生;本生生的時候,也可以生起生生。像兩個一隻腳的跛子,你扶我,我扶你,就可以站立不動,這不是彼此為因嗎?不行!像你所說的,「生生」在「生」起的「時」候,「能」夠「生於本生」,如生生像跛子一樣,本來已有了,那或許可以說彼此相依而立。但是「生生」的自體,還「未有」現起,還需要本生生他,他怎麼「能」夠「生」於「本生」呢?又「若」如你所說,「本生生」的「時」候,「能」夠「生於生生」。「本生」的自體還「未有」現起,還要生生來生他,他又怎麼「能」夠「生」於「生生」呢?由此,可知所說的彼此展轉相生,並不能免無窮的過失。 丑二 破自生 寅一 立 如燈能自照 亦能照於彼 生法亦如是 自生亦生彼 這是自生派,也叫不展轉派,建立自己的理論。大眾系的學者,就是採取這方法的。自生,是說能生起有為法的生,自己能夠生起。他不但說生法是這樣,其餘的法,也還有採取這一理論的。如心能認識境界,心又能自己認識自己。後代唯識家的自證分,以心見心,也是從這樣的思想而來。照自生派的學者說:「如」放射光明的「燈」光,一方面「能」夠「自」己「照」耀自己,另方面又「能照」耀「於」其他的東西。燈光是這樣,「生法」也是這樣;生法生起時,「自」己能「生」自己,同時也能「生」其他的法。這樣,生是有為法,卻不鬚生生來生他。這樣的思想,完全走上另一系統,與他生派的有部學者截然不同。這燈能自照的比喻,照提婆的《百論》看來,也是外道所常用的。大眾系可說是通俗的學派。 寅二 破 卯一 破其喻 燈中自無暗 住處亦無暗 破暗乃名照 無暗則無照 云何燈生時 而能破於暗 此燈初生時 不能及於暗 燈若未及暗 而能破暗者 燈在於此間 則破一切暗 若燈能自照 亦能照於彼 暗亦應自暗 亦能暗於彼 燈能照破黑暗,這是世俗所共知的。但燈光是怎樣的破暗,在理智的觀察下,大成問題。燈是光明的,假定燈體已成就了,光明四射。那時,「燈」光的本身「中」,「自」己根本沒有黑「暗」,燈所照達的「住處」,也同樣的沒有黑「暗」。那燈光所照,照個什麼?照所以為照,是約他能夠「破暗乃名」為「照」的。現在燈的自體及所住處,都「無」有「暗」,無暗可破,那還有什麼「照」呢?一般的看法,光明與黑暗,不能同時存在。有了光明,決定沒有暗,所以燈的光體放射了光明,燈體沒有黑暗,處所也沒有黑暗。沒有黑暗,所以說他能照。但現在從照的所以為照上觀察,沒有所照破的黑暗,自照照他的能照也不能成立。或者說:燈光中不能說沒有黑暗,如暗淡的燈光,不能明徹的照耀,再加一盞燈,就越發的光亮起來了,這不是燈中有黑暗可照嗎?不是這樣!暗淡的燈光中,有他的暗淡,這暗淡不是這暗淡的光明所照破的。在後起明亮的燈光中,現在的暗淡已不可得,那也不是後有的光明所照破的。燈光怎能自照照他呀! 外人救道:我說燈能自照照他,不是像你那樣講的。燈光沒有時,當然沒有照;燈光生起後,黑暗已破了,自然也沒有照。但在燈光正發生的時候,我說他有照,這有什麼不可以呢?有照就可以自照照他了!這仍然不能照。為什麼呢?你說的燈光初生,是已成就呢?還是未成就?假使說燈將生時,光體沒有成就,沒有成就就沒有力量能破黑暗,那怎麼可說「燈」初「生時」「能破於」黑「暗」呢?同時,「此燈」光「初生」的「時」候,光明還「不能」碰「及於暗」,明暗不相到。暗在時明還未來,明來時暗已前去,光明怎麼可以破暗呢?光既是實法,暗也是實法,在同一空間時間中,是不能同時矛盾存在的,所以明暗不相及,光明也就無力破除黑暗了。假定執著「燈」體雖不能碰「及暗」,「而能」夠「破」除黑「暗」的,那麼,一盞透明的「燈」,放「在」這個地方,就應該「破」除「一切」地方的黑「暗」了!這因為燈在這兒,碰不著暗而可以破暗;其餘一切地方的黑暗,也碰不著,也應該有力量可以破除了!此間的暗,與一切世間的暗,有什麼差別呢?事實上,此間的燈光,只能破此間的黑暗,不能遍破一切世間的黑暗。可見燈未及暗而能破暗的話,是不合道理的! 再進一步說:明與黑暗的體性,是相反的。假定「燈」光「能」夠「自」己「照」自己,也「能照」及「於」其他的一切;那麼,黑「暗」也「應自」己「暗」蔽自己,「亦能暗」及「於」其他的法。這樣說來,你想以光明去照他,他還要以黑暗來障蔽你哩!燈的自照照他,既在勝義諦中不可得,那怎能用作自生生他的比喻呢? 古代三論師,是常時活用燈破暗喻的。光明猶如智慧,黑暗等於煩惱。智慧的破除煩惱,是怎樣破的呢?痴與慧是不並存的,般若現前,那時本沒有愚痴,你說斷個甚麼?假定說,般若將生未生的時候可以斷煩惱,未生就沒有能破的力量,已生又沒有煩惱可破!假定說:現在一念煩惱滅,後念的智慧初生,稱為破除。那麼,煩惱在前念,智慧在後念,兩者不相及,怎麼可以說破?又有什麼力量,可以保證煩惱的不再生?如不相及而可以相破,見道的智慧生起時,修所斷的一切諸惑,也就應該斷除了!還有,智慧既能有力破煩惱,煩惱也有力蒙蔽智慧,豈不要成個相持不下的局面,還能說破嗎?大乘的不斷煩惱,煩惱悟時即菩提,都在這性空的見地上成立。 卯二 破其法 此生若未生 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 生已何用生 現在再直接從自生生他的見地,加以觀察。你說生能自生,也能生他,是怎樣生的呢?是未生而能生自生他呢?是已生而能自生生他呢?如未生能夠自生,這「生」還「未」曾「生」起,還沒有自體,怎麼「能」夠說「自」能「生」自呢?如已「生」後能「自生」,「生」體既「已」成就了,還「用生」做什麼?老實說:自就不生,生就不自,說生能自生,是不合理的。生還不能自生,更談不上生他了。 子二 已未門破 丑一 總遮三時生 生非生已生 亦非未生生 生時亦不生 去來中已答 《中論》用三時破,雖說已生、未生,主要的是逼他走上生時生的絕路。如〈觀去來品〉中三時破去,也就是如此。上面說,「生」相不是在「生」起了「已」後有「生」的,因為生的作用已過去了。也不在沒有「生」的時候已有「生」的,既然未生,那裡會有生相呢?或者說:已生、未生都不可,生時生該是沒有問題了!這仍不行。要知道:生時是依已生、未生而建立的,離了已生、未生,那裡還有生時?所以,「生時」也是「不生」的。這個道理,在「去來」品的破去「中」,「已」詳細的解「答」過了。 丑二 別破生時生 寅一 破緣合之生時生 若謂生時生 是事已不成 云何眾緣合 爾時而得生 若法眾緣生 即是寂滅性 是故生生時 是二俱寂滅 論主說:三時中都不可生。外人意中,一定承認生時生;但要免除生時無體的過失,就轉計眾緣和合的時候可以生。雖說眾緣和合生,意許上還是成立他的生時生。所以論主批評他:「生時生」,這「事」在上面「已」說過「不」得「成」了,怎麼又說「眾緣」和「合」的那個「時」候「而得生」呢?眾緣和合時生,不仍舊是生時生嗎?外人心目中的因緣和合生,或者是同時因果,或者是異時因果。不問同時、異時,因法與果法,都是各有自相,獨立存在的,因緣和合是這樣,不和合還是這樣。所以,說有自性,又說眾緣和合生,這是不合理的!依中觀的正見,「若」諸「法眾緣」和合而「生」起,那就是無自性的;無自性的緣生,當體「是」本性空寂的「寂滅性」。寂滅性的緣生法,不應執有實在的自性法在生時生。所以「生」法與「生時」,「是」觀待的假名,在緣起的無自性中,「二」者都是「寂滅」無生的。 寅二 破已有之生時生 卯一 約所生之生破 若有未生法 說言有生者 此法先已有 更復何用生 因緣生法,是釋尊的根本教義。外人雖不能正確的把握,也有他的根據,他是不能輕易放棄的,所以現在再破已有的在因緣和合時生。像說一切有系,主張未來具足一切法的,不過沒有遇到緣的時候不生起,因緣和合時就生起了;這近於因中有果論者。性空論者說:凡是存在的,必是生起的,沒有生就不存在。所以,說「有未生」的「法」,先已存在,一碰到緣就可以「有生」的話,這未生的(所生)「法」既是「先已有」了,「更」要「用」(能生的)「生」做什麼呢?因為生是使法從無到有的;既已有了,生就無用,那怎麼可說先有而後生呢? 卯二 約生之能生破 若言生時生 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 而能生是生 若謂更有生 生生則無窮 離生生有生 法皆自能生 假使說未生的法,在因緣和合的「生時生」,這法依不相應行的生而生,姑且說「是能有所生」的。但生相又從何而生?「何得更」另「有」一個「生」相「而能生」這個「生」?假定說:「更有」一個「生」,能生此生,那麼「生」又從「生」,就「無窮」了!假定說:「離生生」而能「有」本「生」,本生能生有為法,而自己能自生,不須另外的生法生;生既可以自生,一切「法」都是「自」己「能生」自己的,又何必要這能生的生相呢? 子三 有無門破 丑一 就體有無破 有法不應生 無亦不應生 有無亦不生 此義先已說 實有論者,說有就是實有,說無就是什麼都沒得。現在就以外人的觀點(實有自體和自體都無),破斥他的生。其中,先從有為法體的有無破,再約有為的標相有無破。三有為相,是有為法的相,而生、住是有相,滅是無相。 所說的生,是有實在的自體法而生?還是沒有實在的自體法而生?或者是亦有法亦無法而生?假定「有」實在的自體「法」,就「不應」該「生」。為什麼呢?法既然已是實有的,何必還要生?假定沒有實在的自體法,沒有就根本沒得;沒有,能生個什麼呢?所以說:「無亦不應生。」常人以為有了不生,這是可以說得過去的;無,為什麼也不能生?要知道:生是因果相生,果法既根本沒得,能生的因及緣,自然也都談不上。因果必有能生所生,必有能所相及的作用,現在果法既一切都無,不能有因果能所相及的關係。所以有固不能生,無也不能生。有無都不可生,說亦「有」亦「無」,當然更是「不」可「生」的了。這詳細的意「義」,在前〈觀因緣品〉的『若果非有生,亦復非無生,亦非有無生』的頌中,「已」明白的「說」過了。 丑二 約相有無破 若諸法滅時 是時不應生 法若不滅者 終無有是事 上面都是以生破生,現在以滅與生相待,破生的不成。你所說的生,是在滅的時候生,還是不滅的時候生?假定是在「諸法滅」的「時」候有生,正在滅「時」,實「不應」有「生」,因為生滅是相違的。滅時非生,生時非滅,滅是損害生的。假定說在法不滅的時候生,這也不合道理。一切有為法,是念念生滅,即生即滅的。生不離滅,沒有滅的生,是不會有的。所以說:「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癸二 破住 子一 已未門破 不住法不住 住法亦不住 住時亦不住 無生云何住 上面已破三相的生,現在接著破住,也有三門。不住法是未住法,住法是已住法;前者是不安定不靜止的,後者是安定不動的靜止。不安定不靜止的動相,說他是住,這當然不可以,因為動靜是互相乖違的。所以說:「不住法不住。」安定的不動的靜止,說他是住,這也不可以。因為,住似乎是安定相,但他是從動到靜的,離卻從動到靜,就不能了解什麼是住。所以已「住」的「法」,也「不住」。除了未住的法和已住的法,更沒有住時,所以說:「住時」住也是「不」能「住」的。還有,住是從生髮展來的一個階段,要有生才有住。如上所說,生是不可得的;沒有生,那裡還談得上住呢?所以說:「無生云何住?」 子二 有無門破 若諸法滅時 是則不應住 法若不滅者 終無有是事 所有一切法 皆是老死相 終不見有法 離老死有住 前三時門破,用無生故無住的類例破;本門是以滅與住相待而破住的不成。是滅時住?還是不滅時住?假定說:「諸法」正在「滅」的「時」候有住,這是不可以的。因為一法中的滅、住二相(住是有,滅是無),是相違的,住就不滅,滅就非住。滅是破壞住的,所以說「是則不應住」。假定說:法不滅時住,這也有過。因為諸「法」「不」剎那「滅」,是「無有是事」的。「一切」有為「法」,在有情分上,具有「老(異相)死(滅相)相」;在眾多的無情分上,具有異滅相;在整個器界分上,具有壞空相;法法都在不斷的演變過去的過程中,所以從來「不見有」一「法,離」了「老死」相而「有」安「住」的。這可見不滅時住,是怎樣的錯誤了。 子三 自他門破 住不自相住 亦不異相住 如生不自生 亦不異相生 不論住相的能否使有為法住,現在問:住相是本身能自有住力而住?還是也像其他法一樣,要假藉其他的住力才能住?假定說:住是自體能住的,那法也就應該能自體住;法既不能自相住,「住」自然也「不」能「自相住」的。假定說:住的本身無力自住,要藉他住才能住,那就住更要住,成無窮過。所以說:「亦不異相住。」這「如」上面說的「生不」能「自生」,也「不」由「異相生」的道理一樣。但上面廣破,這不過略略指破而已。住不自住,是破自住派的大眾系;住不異相住,是破他住派的有部學者。以無窮過破他住派,他是不承認有過的,他說:大住住小住,小住也可以住大住的。其實這不能免除過失,因為小住是由大住有的,怎樣能夠住大住呢?大住是由小住有的,怎麼反而住小住呢? 癸三 破滅 子一 已未門破 法已滅不滅 未滅亦不滅 滅時亦不滅 無生何有滅 生相與住相不成,滅相也自然不成,所以從此以下,觀破滅相,也有三門。假定說:這「法已」經「滅」了,既已滅了,滅的作用已息,流入過去,這當然「不」可再說有「滅」。假定說:法還「未」曾「滅」,既沒有滅,就是滅相的作用未起,既沒有滅相,自也「不」可說他是「滅」。離了未滅、已滅,又沒有滅時,所以說:「滅時」也「不」能成立有「滅」。還有,滅是生的反面,有生才有滅,上面已詳細說到「無生」相可得,這那裡還「有滅」呢?所以在三時中,求滅不可得,這實在是不言可喻的了。 子二 有無門破 丑一 約相有無破 寅一 以住相破滅 若法有住者 是則不應滅 法若不住者 是亦不應滅 這是以有相的住,觀察無相的滅。假定說:這「法有」安定不動的「住」相,既然安住不動,自然是「不」會「滅」的。假定說:這「法」沒有安定「不」動的「住」相,這也「不應」該說他有「滅」。因為,一切法雖是即生即滅的,但滅是從有到無,從存在到非存在的,他離了住相的存在,滅無也不能成立的。誰能離卻存在的住相,而想像滅無呢?所以佛法說滅相是有為法,是緣起法離散的假相。 寅二 以滅相破滅 是法於是時 不於是時滅 是法於異時 不於異時滅 這是直從滅相的本身,推破自相滅的不成。假定現在有這麼一法,你說這一法就在這時候滅?還是在另一時候滅?如果說這法在這個時候滅,這是絕對的矛盾不通。因為,一方面承認現在有這法的存在,同時又說這法現在是滅無,這豈不有有無同時的矛盾?所以說:「是法於是時,不於是時滅。」假定說現在是有,所以這時不滅,要到下一剎那才滅,這也說不過去。怎麼呢?這時,此法沒有滅;異時,又沒有此法;沒有此法,已失卻了此法滅的意義,這那裡還能成其為滅呢?所以說:「是法於異時,不於異時滅。」 寅三 以生相破滅 如一切諸法 生相不可得 以無生相故 即亦無滅相 這是以生相的不可得,例觀滅相的不可得。在「一切諸法」中,「生相」是「不可得」的;如〈觀因緣品〉,以自、他、共、無因四門觀生不可得等。所以,無有生相,成為佛法的根本大法。「以」一切法「無生相」,也就沒有「滅相」,無生,更有何可滅呢? 丑二 約體有無破 若法是有者 是即無有滅 不應於一法 而有有無相 若法是無者 是則無有滅 譬如第二頭 無故不可斷 這又約法體的有無,評破滅相不可得。假定說:「法」體「是有」的,那就不能夠說「有滅」,因為實有法體的存在,就是常住,常住的東西怎樣說得上滅?同時,在「一法」當中,不能夠說「有有無」的二「相」。如光與黑暗不能同時存在,他是光明的,就不能夠說有暗相一樣。假定說:「法」體「是無」有的,那也「無有滅」相可說。因為滅是有的否定,如法體根本就沒有,那也說不上滅不滅了。「譬如第二頭」,根本是「無」的,所以就「不可斷」。這樣,法體實有或實無,滅相都不能成立。 子三 自他門破 法不自相滅 他相亦不滅 如自相不生 他相亦不生 本頌對照自他門的破生破住,已大體可明了。上半頌,從滅相的「不」能「自」「滅」,與另一「他相」(滅滅)也「不」能「滅」,直接的破斥自性的滅相。下半頌,例破:「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可知滅相也不能自滅他滅。進一步說,滅相待生相而成立,如生相是如此的不生,那裡還有滅相可成立呢!凡自他門破生的一切論式,都可以照樣的破滅,此處不再廣說。 辛二 結一切法不成 生住滅不成 故無有有為 有為法無故 何得有無為 「生住滅」三相,是有為法的標相。是有為,必有此三者;離卻三相,就無法明了他是有為法。所以,從上來詳細觀察,三相既然「不成」,也就「無有有為」法可得了。下半頌,進破無為法。無為法的定義,是『不生不住不滅』。有人不了解佛說無為法的真義,成立種種的無為法(如擇滅、非擇滅等),以為在有為法以外,另有無為法體的存在。不知道佛說無為,是不離有為的,待有為而說無為的。指出有為法的如幻不實,生無所來,滅無所至;以此實生實住實滅的不可得,從否定邊,稱之為不生不住不滅。或是指他的本來性空;或是指體悟不生(擇滅);這是開顯緣起空義的,何嘗以為有真實的不生不滅的無為呢?所以如能了解「有為」三相是「無」性、不可得,即可悟入「無為」法空了。有些經中,因學者妄執離有為虛誑的無為真實,所以說有為、無為、非有為無為的不二。理解教意的,知道佛法還是如此,與專說有為無為的同一意趣。那些守語作解的人,就堅決的執著:無為法不究竟,非有為無為的不二中道,才是究竟的真實。我們引申論主的意趣,應當告訴他:二既不成,何得有不二呀! 庚二 顯三相之正義成 如幻亦如夢 如干闥婆城 所說生住滅 其相亦如是 上面廣顯三相的不可得;然而,三相的不可得,是勝義自性空,從世俗諦假名的立場,不能不有。說他無,是破壞世俗;說他不空,是破壞勝義。進一步說,俗破,真也不成;真壞,俗也不立。二諦都失壞了,這是佛法中的痴人。所以,上顯真空,此一頌要說明俗有,也是遮破破壞世俗的方廣道人。 頌義很簡要,舉三種譬喻,「如幻」、「如夢」、「如干闥婆城」,說明「生住滅」三「相」,也是「如是」的。幻是類於魔術師的變幻,依某些東西,加以某種方法,現起另一種形態,誑惑人的耳目。夢是睡著了,心識失卻統攝力,種種記憶雜亂的浮現,覺到他如何如何。干闥婆城,即是海市蜃樓、空中樓閣。這三者,如依一分聲聞學者的意見,這是譬喻無常無我的,不是說空。如依一分大乘學者的意見,這是譬喻一切境界是唯心所現的。現在都不是,是直顯一切法(本頌指三相)的自性空的。《大智度論》說:『幻相法爾,雖無根本而可聞見。』如幻成的牛馬,牛馬是實無的,但他都很像牛馬,觀者也必然的見牛見馬。法相不亂,決不因他的無實而可以指東話西的。他雖現起牛相馬相,欺惑人的耳目,但加以考察,他實在並無此牛此馬的存在。自性不可得,而假相分明不亂,即簡要的指出這譬喻的意義。幻,譬喻假名可有,也就譬喻自性本空。以此等譬喻為譬喻無常的,姑且不論。以此譬喻唯心,實是違反世俗。如干闥婆城,決不是我們心中的產物。或在海邊,或在沙漠中,因空氣光線等關係,遠方的人物,在眼前影現出來,使我們見人見城。這有物理的因素在內,豈純是自己心識的妄現。又如夢,有過去的經驗,或者可說薰習於自心;然而睡眠者身體上的感覺,或太餓,或太飽,覺熱,覺冷,還有外來的音聲、香氣等,無一不引發此夢境,也決非自心或過去的經驗而已。至於幻,有幻者,有幻所依的東西,有幻者的方術,必在種種因緣和合下,才有此幻象。以性空者看來,一切皆在根境識三者和合的情況下幻現;他與心可以有關係,但決不能說唯心。從世俗諦說,一色一心,假名如幻;從勝義說,一色一心,無不性空。依上面解說,三相如幻,也決非否定三相假有。一切法是性空的,所以是無常的;假名如幻,即生即住即滅,自性不可得。因為非自性有,是緣起的,所以三相同時而前後的特性不失。不即不離,一切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