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條約

佚名 · 歷史傳記
原稱《和約章程》。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法國強迫中國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6月27日(咸豐八年五月十七日),清政府全權大臣桂良、花沙納同法國全權大臣葛羅在天津簽訂。1860年10月25日在北京互換批准書後生效。全約共42款。此外,另訂 《和約章程補遺》6款。1856年10月,英國藉口亞羅號事件,聯合法國向中國發動了英法聯軍之役(即第二次鴉片戰爭)。次年12月攻陷廣州。1858年5月,英法聯軍在俄、美的支持下又攻陷大沽炮台,直逼天津。清政府指派東閣大學士總理刑部事務桂良、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花沙納與英、法議和。同年6月簽訂本條約。主要內容:1.今後凡有法國特派欽差大臣公使等予以詔敕前來中國者,或有本國重務辦理,皆準進京僑居,與其他西方各國無異。2.今議定,將廣東之瓊州、潮州,福建之台灣、淡水,山東之登州,江南之江寧六口,與通商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無異。3.法國可在各通商口岸任憑設立領事等官; 法國商民可在各通商市埠居住、貿易、工作,平安無礙,常川不輟;法人如欲至內地遊歷,皆準前往。4.今後凡中國與各國議定或整頓稅則、關口稅、噸稅、過關稅、出入口貨稅,一經施行辦理,法國商人均沾,用昭平允。5.天主教士凡備有蓋印執照安然入內地傳教者,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凡中國人願信崇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6.法國可任憑派撥兵船在通商各地停泊,彈壓商民水手。7. 中國將來如有特恩、曠典、優免、保佑,別國得之,法國亦與焉。《和約章程補遺》主要規定,中國向法國支付賠款200萬兩白銀,分六次,每年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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