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通商條約
德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自「中英南京條約」規定開放五口通商後,德國也想從中國撈取種種特權。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德國趁機向清政府提出比照英、法訂立條約的要求。1861年(咸豐十一年)9月2日,清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崇綸、三口通商大臣崇厚與德使阿里丕艾在天津簽訂此約。共42款。附「專條」、「三漢謝城附列條款」。主要內容為: (1)兩國互派使臣駐紮彼國京城。(2)准德在中國各通商口岸設領事館。並准德人在各口岸通商、賃房、買屋、租地及建造教堂、醫院、墳塋等。(3)持照德國人准往內地遊歷,保護德國傳教士。(4)規定商船交納稅鈔及通商各項條例。(5)互交逃犯。(6)兩國人民相涉案件,由中國官員會同領事審斷;中國人欺擾德人而犯法者,由中國官員按中國法律治罪;德國人欺擾中國人而犯法者,由領事按本國律例治罪。德國屬民之互控案件,由德官員查辦。如德國屬民與外國屬民相涉案件,與中國無關。(7)中國今後所有施於別國之利益,德國「無不一體均沾實惠」。「三漢謝城附列條款」規定「律伯克、石磊門、昂布爾三漢謝城議事廳亦准自派領事官前往通商口岸,辦理本城事務」。藉此條約,德國從中國攫取到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與德國人深入中國內地活動等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