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台必告錄 · ·設義渡約

丁曰健 《治台必告錄》
台郡曾文溪為南北往來孔道,向來附近民人設舟濟渡,原應約給錢文;而匪徒乘機訛詐,甚至攔河截搶。台、嘉兩邑交界,此拿彼竄,易以藏奸;是以便民之舉,實為大不便也。 本司道下車以後,訪悉情形,已嚴飭所屬並附近各莊民認真防巡。嗣據義首吳大榮稟稱:「彰邑職員林世亮、嘉義劉捷鰲等情願倡捐改立義渡,並將該渡舊有餉項籌議另行歸補」等情,當即由府分給札諭勸辦去後,尚未據復;想一時未能就緒,而遷延日久,恐未能剋期有成。茲先飭署台邑劉令墊捐造船兩隻,即日興工;一面囑台邑紳商協同嘉、彰等邑首事公同妥為勸捐,或置田收租、或發與行息。 如捐項寬餘,再設涼亭,以便行人憩息,且避風雨之患;巡查兵役人等亦可棲止有所。從此利濟既無留難之苦,商旅亦無劫盜之虞。想好義樂輸,無不聞風興感,共襄義舉。本司道商同鎮軍率府、廳暨各縣捐廉為倡,一切工料及將來出入支銷,均由公正紳商經理,不假手胥吏。事竣,妥議條規,通詳立案核定;勒在河干,以垂久遠。 附全台紳民公約 台北淡水、雞籠山一帶為合■〈土競〉來龍,靈秀所鍾,風脈攸關。近聞有沿海奸民,訛言山根生有煤炭,難保無偷挖之徒;一經傷損,於全台人民不利。合亟公立禁約:如遇刨挖者,即行圍捕送官;倘敢抗拒,格殺勿論。或內地及各處商販前來,大眾協力阻止;若強行開鑿,富者出資、貧者出力,億萬人合為一心,為全台保護山脈。有不遵者,公議懲罰。此約。 附禁菸公約 外洋菸土,殘害中國生靈;稍有人心者,無不切齒痛恨。我朝深仁厚澤淪浹寰區,中外同享太平之福;我今百姓窮者窮、死者死,夷人發財得意。是販煙、吃煙,皆助夷以害人,且自害以從夷;與反叛何異?與禽獸何異? 公議自本年十一月初一日起,立限兩月,大眾洗心滌慮,咸與維新。限滿以後,先請文武官長查察衙署內外人等,次及紳商士民。聞夷人吸食,夷酋即殺之;如不戒斷,並夷鬼之不如,而中其利己害人之計,至死不悟,為國家大患,人人得而誅之。此約。 上一章 返回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