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台必告錄 · ·援赦人犯請免解審議
案蒙憲檄接准部咨,欽奉恩詔:「將已審結罪應斬絞、遣軍、流徒人犯,分別准免、不准免,飭即造冊申送」等因;遵即轉行催辦去後。茲據台灣府裕守稟據台灣縣胡令稟稱:遵照部行條款,將監禁定罪人犯飭承趕緊分別查造,另文申送。伏思台地斬絞立決及遣軍流徒人犯,向由本道審勘定案;惟斬絞監候應入秋審者,解省勘辦。
近年台地各口船隻稀少,配運差務日見殷繁,以致審解人犯,每多積壓;且海洋風■〈日卂〉靡常,遲速無定,有遭風折回、解配數次者。此次欽奉恩詔,凡尋常斬絞監候人犯,咸予赦免。此等人犯,既在准免之例,若因解省配船轉致稽延時日,不獲早邀曠典,情殊可憫。合無仰懇量為權變,俯賜轉請將現奉條款內得邀赦免尋常鬥毆案內斬絞監候人犯,免予解省;仿照斬絞立決之例,即由本道審定轉詳核定具題,聽候部覆辦理。
其事在道光三十年正月二十六日恩詔以後,人犯及情重不准援免者,仍各照舊審轉等因到道。
據此,查台屬尋常斬絞監候人犯,向應由府解道,由道審轉移司,解送撫轅審勘。
茲據該府、縣所稟,各口船隻稀少,解犯維艱,亦屬實在情形。且此等人犯,一經奉准部覆,即可援免釋放;若仍紛紛解省,不特守候配船稽延時日,且多往返周折。雖與定例未符,而海外究與內地不同。可否仰懇俯如所請,將准赦尋常斬絞人犯免其解省,即由道審明後,移司詳請具題聽候部覆之處?伏乞鈞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