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論 · 第十二章 因果

金岳霖 《知識論》
一、區別幾句關於因果的話 A.因必有果果必有因 1.日常生活中常說的關於因果的話 。從前談因果的時候,我常常聽見這樣的話:「我們要知道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所以因果是不能逃的,一切都有因果關係,甲因必有乙果,乙果必有甲因。」這樣的話現在也許不大容易聽見了。雖然如此,也許有人還有這幾句話所表示的意見。這幾個命題底意義都不一樣,我們得分別它們底意義。尤其重要的是表示它們沒有以上所說的蘊涵關係。這幾個命題既不相等也不蘊涵。以上那樣的話是沒有根據的,可是,說到相當長的時候,習慣成自然,也許慢慢地人們就以為這幾個命題有彼此相等或其中有蘊涵底關係。本節要區別這幾個命題,免得把它們底問題混亂起來。 2.事必有因不能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論出來 。有人談到事實受因果支配的時候,說因必有果,果必有因。當前的某某事實也許是有因的,可是,說這句話或肯定這一命題的人所要表示的是既然因必有果,果必有因,當前的某某事實一定是有因的。只承認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這一命題,並不能擔保當前的事實一定是有因的。當前的事實究竟有沒有因是另外一問題,也許它是沒有因的,可是,即令我們承認它的的確確是有因的,我們底意見或信仰也不是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出來的。 3.因果是兩極辭端 。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這樣的話,只表示一種兩極辭端(Polar terms)或兩相對辭端底引用。我們可以用另外方法表示這兩名詞底引用,我們可以說如果X是Y底因,則Y必是 X底果。顯而易見照此說法,X究竟是不是Y底因,與因果之為因果毫無關係,X也許不是Y底因,如果不是,Y當然也不是X底果; X也許是Y底因,如果是的,Y當然也是X底果。可是,無論X是不是Y底因,如X是Y底因,Y是X底果。這就是說,X雖不必有Y果,而因仍必有果,Y雖不必是X底果,而果必有因。顯而易見,無果者決不能是因,無因者決不能是果。假如X不是Y底因也不是任何事體底因,這只是說X不是因而已,這當然不是說因不是因,假如Y不是X底果,也不是任何事體底果,這也只是說Y不是果而已,這當然也不是說果不是果。 4.舉別的例以明此理 。也許我們把別的類似的話提出作為例,以上所說的也許容易明白一點。我們可以說有東必有西,有左必有右,有上必有下,有南必有北……或上必有下,下必有上,東必有西,西必有東,左必有右,右必有左,南必有北,北必有南……,如果X在Y底西邊,Y必在X底東邊;如果X在Y底左邊,Y必在X底右邊;如果X在Y底上面,Y必在X底下面;……如果我底棉袍在桌子上面,桌子必在棉袍底下面。棉袍究竟在甚麼地方與上必有下不相干。棉袍也許在箱子裡,果然如此,它也許不在桌子上面,這隻表示棉袍不在桌子上面而已,這並不表示上可以無下。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和這些話一樣,它只表示因與果之相對而已。這樣的話表示因之所謂有果,果之所謂有因,它對於事實究竟如何毫無表示。 B.一切都各有其因果關係 1.這主張有便利處 。一切都各有其因果關係表示任何一件事體都有它底因果關係,它有別的事體為它底因也有別的事體為它底果,這只是說沒有無因無果的事體,而不是說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後一思想也許沒有人主張過,至少在知識論我們不必提出討論。本段所談的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只是表示沒有無因無果的事體而已。這也是一種一切被決定主義。本書也贊成此主張。有些人喜歡這主張,有些人不喜歡它。不喜歡這主張底理由是因為這主張把人類底動作也納於因果支配之中,喜歡這主張底理由一部份也許是同樣的理由。把人類底動作容納於因果支配之中,人類自以為應得的尊嚴就有點難於說得過去。這一層我們不必多談。這主張確有便當處。它使我們感覺到我們對於任何現象,都可以作因果底研究。我們用不著先證實它有因果然後才設法去發現它的因果是甚麼。這在研究底方法上是一比較地省事底主張。 2.這主張不是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論出來的 。可是這主張不是從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一命題推論出來的。有些人以為我們既經承認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所以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或因果是任何事體所不能逃的。這推論說不通。這實等於說,夫必有妻,妻必有夫,所以一切都各有夫妻關係;或上必有下,下必有上,所以一切都各有上下關係;或左必有右,右必有左,所以一切都各有左右關係。對於日常生活中所習慣的名稱或意念我們不作如是的推論,我們知道這推論說不通。即令有說得通的關係,或有某關係,對於它這推論是說得通的,我們仍不能一概而論,馬上就把推論引用到因果上去,對於因果這推論總是說不通的。 3.這主張是一假設 。從知識論著想,這種一切被決定主義是一假設。這意思是說,在此假設之下,我們可以作某種某類事物底研究,或作某種某類底推論,而不是說,這主張本身是引用某某方法所得到的知識。也許我們要說,它是一種前提,不是結論,它是求知歷程中各方法或一部分的方法所隱含的前提,而不是引用方法之後所得到的結論。就假設說,它是假設中的Assumption,不是 Hyhathesis;它是接受它的人所認為是真的,而不必在觀察或試驗上求證實的假設,不是暫且承認以待將來去證實的假設。這假設在從前是根深蒂固的,現在也許動搖了。究竟動搖與否也許值得詳細的討論,但是在現在我們不作如是的討論。 4.它不能證實 。我們說,從知識論著想,一切被決定主義是一假設。其所以如此說者,因為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是不能證實的命題。證實和證明不一樣,和否認也不一樣。所謂證明了的命題是用某一套前提及某一套推論方式去推論到的結論。證明是意念範圍之內的命題底正確性底表示。就證明說,我們也許可以找到一套相當的命題,利用邏輯的推論方式推出一切都被決定這一主張來。這也許辦得到。究竟辦得到與否我們不敢說。無論如何,這是證明的問題。能證明的命題不必能證實。一切都各有因果這一主張也許是真的,也許是可以證明的,但是,證實起來就麻煩多了。要證實這一主張和要證實歸納原則相似,這問題牽扯到的問題相當的多,我們不預備提出討論。就證實這一方面說,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這一主張是一假設,這一假設是一方法上的假設。從求知底方法及工具說,這一假設甚為重要。本書贊成此主張,但是,這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不相干,和下段底問題也不相干。我們對於因果之間的問題究竟如何看法,有一部分和這一假設相干,但是,那是以後的問題,現在不必談到。 C.甲因必有乙果 1.這句話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兩樣 。這裡的甲、乙當然是任指詞,這無非要表示甚麼是甚麼底因或甚麼是甚麼底果,或某某是因某某是果而已。這就是普通歸納法所談的因果,也就是本節所要討論的題材。一部分的問題是對於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才有的,對於因必有果那樣的話是沒有的,即以所謂「必」而論,它就有這裡所說的分別。「必」在從前是一非常之麻煩的問題,本章以後也要提出討論,現在只作為例而已。我們現在所要表示的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這句話裡面的「必」是一件事,甲因必有乙果這句話裡面的「必」是另外一件事,前者是邏輯的必,後者不是,前者是意義上的必,後者不是。顯而易見,無因的不是果,無果的不是因,可是假如甲發生之後沒有乙發生,甲只不是乙因而已,它仍是甲。照此說法,因雖不能無果,而甲可以無乙,可見因必有果的必和甲因必有乙果的必完全兩樣。由此我們也已經表示了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句話根本不同。 2.甲因必有乙果也不是從一切都各有其因果推論出來的 。說甲因必有乙果也不是說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一切可以都各有因果關係,任何事體都可以有它的來因去果,可是,一切也不必都各有因果關係。即令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而甲因仍不必有乙果。照一切都各有因果底說法,甲有它底因,也有它底果,然而它底果不必是乙,乙當然也有它底因,它底果,然而它底因不必是甲。反過來,甲可以是乙底因,而一切不因此就都各有其因果關係,甲雖是乙底因,然而也許有無因無果的事體。這也表示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和一切都各有因果那樣的話根本不同。也許有人以為甲乙既是任指詞,則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同時也表示一切都必有因必有果。其實不然。甲乙雖是任指詞,然而甲仍只是甲,乙仍只是乙,而甲乙之外,尚有丙、丁……等等。所謂任指詞所指的是任何,不是一切。 3.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命題是可以證實的 。在上段我們談到一切都各有其因果這樣的命題底證實問題。我們曾表示這一命題是不能證實的。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是可以證實的。這句話也許有點透支,有些問題我們在本階段根本沒有提出,而提出之後,也許有困難,也許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底證實有問題。我們現在不討論這些,我們現在認為這樣的話是可以證實的。果然如此,甲乙當然有因果關係。假如我們把這樣的因果關係搜集起來(證實的因果關係),我們仍不能證實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在相信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的人們,這證實是用不著的;在不相信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的人們,探討甲、乙、丙、丁……等等底因果關係也許很有益處,也許在某方面有很好的結果,但是他不能因此就以為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這一命題已經證實了。 4.把一部分不討論的問題撇開 。本章不討論多因復因、多果復果底問題。我們只承認有這些問題而已。這些問題對於一正在研究某某學問的人,也許非常之重要。也許單因單果是例外,而復因復果是正常,本書也認為後者比較地正常。無論如何,這問題在理論上,在研究因果意念上,不甚重要。從因之所謂或果之所謂這一方面著想,單因單果底問題也比較單純,也比較地容易表現關於因果的理論。本章也不討論所謂探討因果底方法。邏輯教科書談歸納的那一部分,都有所謂Mill底尋求因果底方法。這些方法當然牽扯到許多的問題,這些問題也許值得討論,但是,我們也不提出討論。方法不是因果,雖然這些方法是尋求因果底方法,然而它們本身不是因果關係。我們現在所要討論的,是因果意念中的許多問題。 D.特別的因果關聯 1.A—B,C—D,E—F……等特別的因果關係 。以上所說的甲因必有乙果,實在是說某某因有某某果。甲乙所指的是任何,而不是所有,從所有這一方面著想,我們不能不分別此一因果與彼一因果,茲以A—B、C—D、E—F……等等表示因果關係。這些因果關係彼此都不同,A—B不是C—D、C—D也不是E—F,雖然它們都是因果關係。本段所謂特別的因果關係,就是這些因果關係。特別的因果關係不是特殊的因果關係,這一點非常之重要。在本書底術語中,特別與特殊是有分別的,這分別前此已經提出過。照本書底用字法,我們不能討論特殊的因果關係,至少我們所討論的題材不是特殊的因果關係。羅素好象曾用過「特殊的因果關係」這樣的字眼,這在他是否有問題,我們不敢說,也不必說,但在本書,我們不用這名稱。 2.所討論的因果關係不能是特殊的 。顯而易見,因果關係不能是特殊的。它如果是特殊的,它毫無用處。試從特殊的事體如 X、Y著想。它們既是特殊的,則X當然不只是X而已,它實在是 Xt1 S1 ,這就是說,它實在是在t1 時間與S1 空間的X;Y也不是Y而已,它實在是Yt2 S2 ,這就是說,它實在是在t2 時間與S2 空間的Y。它們都是一去不復返的,不但已往沒有Xt1 S1 、Yt2 S2 ,而且從此以後也不會有。說特殊的事體底特殊的因果關係,是毫無用處的,我們不能利用它以為應付經驗的工具。顯而易見,官覺或經驗了這特殊的關係之後,我們從此不會碰見它。從一方面說,這一套議論是用不著提出的,因為無論我們說甚麼,它都有本段所說的情形。我們談桌子,所談的也不是某特殊的桌子,即令我們談特別的桌子如書桌或八仙桌子,所談的也不是某特殊的書桌或某特殊的八仙桌子。這情形雖一樣,然而在別的問題上面,我們或者不至於忽略,或者就是忽略了也沒有多大的問題,對於因果,這情形不能忽略,忽略這情形,困難問題就多而且麻煩了。 3.歸納所要得到的因果 。本章所論的因果是研究學問所欲得到的因果,或歸納法所談的因果。這樣的因果,總是由觀察試驗而來,或者說總根據於經驗。從經驗中得來的因果關係總牽扯到特殊的。我們總是由at1 s1 —bt2 s2 、at3 s3 —bt4 s4 、at5 s5 —bt6 s6 ……而得到 A—B這一因果關聯。我們稱普遍的為因果關聯。前面的例證總是特殊的,數目的多少,當然可以發生種種問題,但是,這與本段底問題不相干。現在所注意的是A—B這一因果關聯雖牽扯到特殊的例證,然而它本身是普遍的。所謂普遍無非是獨立於特殊的時間與空間,這當然就是說獨立於以上所說的t1 s1 、t2 s2 、t3 s3 ……等等。 A—B的確是普遍的,可是,同時它的確是特別的,它決不是 C—D,也不是E—F……。A—B這樣的因果關聯,雖普遍而無傷於特別,或雖特別而無傷於普遍。 4.普遍的才有用 。我們所以談因果關聯,是就其為接受方式而提出的。接受所與是因果關聯底用處。我們所談的因果關係,實在是因果關聯,它要是普遍的共相底關聯才有用處。上面已經表示,特殊的關係毫無用處,因為它不重複,我們所謂用處是推論底用處。要重複我們才能以之應付經驗,我們才能有推論,才能在不同的時間tn ,或不同的地方sn ,碰見atn sn ,就推論到btm sm 。只有普遍的才能重複,既然要重複地現實,因果才有用,當然要普遍的關聯才行。 5.把引用到歷史上的事實的因果底困難撇開 。以上的說法引用到歷史上去也許有困難。假如我們說,曹操要刺董卓,「因為」董卓在鏡子裡看見了他,「所以」他改變了計劃……。這裡的「因為」視為因果關係頗有困難問題。曹操是特殊的人,董卓也是,而且從此以後,決不能再那特殊地去見董卓,董卓也從此以後決不能那特殊地再看那鏡子。整個的特殊的場合是沒有重複底可能的。既然如此,照以上的說法,這話里所謂因為決不是因果關聯。可是,如果這因為所表示的不是因果關聯,何以又說「所以」呢?說所以似乎是根據普遍的命題,承認這一命題所要求的條件之後,就承認此條件之下的情形的「所以」。從「所以」說,「因為」似又應該表示因果關聯,可是,我們找不出恰恰適合的因果關聯。我們決不能普遍地說:「如果刺客,在行刺的時候,被所要刺的人看見,他就要中止行刺。」如果我們能夠引用這樣的命題,曹操、董卓……都是例子,而「因為」和「所以」都說得通。但是,這樣的普遍命題是無法肯定的,而本條開始所說的那句話里所說的「因為」、「所以」,就不容易解釋了。我們對於歷史上的事實,常常用這樣的方式表示,這方式究竟應該如何表示,我們不預備研究。即令所引用的根據是因果關聯,它也不是我們在本章所要討論的。 二、因果的居間問題及空間問題 A.無間說 1.居間問題和空間問題聯合討論 。因果有所謂有間無間問題。本節所說的居間問題,就是這有間或無間問題。居間底分別,或所居的間底分別,就是時間與空間。在本段我們暫不分別時空,暫以時空為一整的連續。如此辦法底理由有二,一是時間與空間底問題不同,空間底問題比較地簡單,它不牽扯到秩序問題,只有距離問題而已,時間問題複雜;在本節我們附帶提空間問題,時間問題非專節討論不可。二是有間無間本身是一問題,無論這間是時間或是空間。本節底主題是有間或無間本身問題,而不是所居的間究竟是如何的間。 2.居間問題底提出 。居間問題是因果關聯底現實底問題,或因果關係底問題。假如A—B是一因果關聯,則at1 s1 與bt2 s2 有因果關係。問題不是A、B底問題,而是at1 s1 、bt2 s2 底問題。A—B既是普遍的,A、B之間沒有間隔問題。有間隔問題的只是at1 s1 與bt2 s2 或xtn sn 與ytm sm 。雖然如此,我們所要討論的,也不是特殊的間隔,而是普遍的間隔。問題是at1 s1 、bt2 s2 、ct1 s1 、dt2 s2 、et1 s1 、ft2 s2 ……xtn sn ,ytm sm 等等底間隔問題,所以仍是普遍的問題。這間隔雖不是普遍者(例如A、B、C、D……等)底間隔,然而是普遍的間隔。我們以at1 s1 與bt2 s2 為例,二者之間有間呢?還是無間呢?有間有困難,這困難下段即提出,本段假設無間。可是,如果at1 s1 與 bt2 s2 沒有間,何以前者是A,後者是B,它們何以又是兩件事體呢?我這個人從早到晚沒有間斷,就沒有間斷的我說,我是一件事體或一個東西,我們似乎不能說我是我底因,或你是你底因。照我們所習慣的因果說,這說法是說不通的。 3.要求有因果的是兩件事或兩類事 。我們所習慣的因果,就特殊的一方面說,要求有因果關係的是兩件事體。此所以有at1 s1 與bt2 s2 。在「我是我底因」這樣的話裡面,無間的我只是一件事體或一個東西,這已經不合我們所習慣的因果底要求。就普遍的說,因果關聯照以上符號所表示的,如A—B、C—D、E—F……是兩類事體(或多類事體底複雜的綜合)底關聯,而不只是一類事體在它所現實的例子上底綿延或繼續。以上的符號表示A是B底因,不表示A是A底因。因果果真無間,則前後或者是一件事體,或是一類事體。無論如何總是不行。也許有人說這樣的話,「早晨的我是晚上的我底因」,我這個人雖沒有間斷然而早晨的我和晚上的我有間斷,無論這話說得通否,它所引起的反感和「我是我底因」不同,我們對於後一種話的確認為不通。至少就本章所討論的因果而論。 4.要求居間的事體與因果不相干 。兩件事體之間也許無間,而所謂無間不是兩件事體底相接,而是有無量數的別的事體夾雜其間,以為媒介。這就是說,at1 s1 與bt2 s2 之間,有無量數的事體,如X、Y、Z……等等,使at1 s1 經X、Y、Z……到at2 s2 成為一無量的連續。我們在這裡說無量數的事體,因為如果是有量數的事體,則at1 s1 與bt2 s2 之間,仍可以不是無間的。說X、Y、Z……等等是無量數的事體,也就是表示at1 s1 與bt2 s2 無間。這樣的無間沒有以上(2)(3)兩條底問題,at1 s1 與bt2 s2 仍是兩件事和兩類事。但是因果之間有以後所要提出的背景問題。我們怎樣知道X、Y、Z……等等無量數事體之中,沒有與at1 s1 、bt2 s2 底因果相干的事體呢?A—B雖可以重複地現實,而at1 s1 ……X、Y、Z……bt2 s2 不重複。假如歷史不重複,居間事體雖在某一次與at1 s1 、bt2 s2 底關係不相干,而在某一次也許相干,果然如此,因果無從說起,因為即令A、B可以重複現實,而它們底關聯也許不重複地現實。我們相信歷史是不會重演的,這就是說,at1 s1 與bt2 s2 之間的無量數的事體,也是不會重演的,它們與at1 s1 、bt2 s2 底關係相干與否,我們無從知道,既然如此,因果就說不通。 5.如此又回到因果之間有間 。以上表示at1 s1 與bt2 s2 底居間的無量數的事體,與at1 s1 、bt2 s2 底關係,老是不相干的。這就是說,要因果說得通,我們不但要求這些事體一次不相干,而且要求它們在任何次都不相干。顯而易見,如果它們相干,它們就可以干涉因果底現實或阻止因果底現實,而A—B這一因果關聯似乎就說不通。我們說「似乎」底理由,以後也許會弄清楚。以後我們要表示因果,有時現實有時不現實,現實與否無傷於因果,可是現在我們不從這一方面立論。無論如何,如果居間事體老是相干的事體,因果說不通。我們現在所要表示的是這些事體如果老是不相干也不行。如果它們老是不相干的,則它們雖發生於at1 s1 、bt2 s2 之間,而實在等於沒有發生。這等於說它們不是媒介,既然如此,居間事體與at1 s1 、bt2 s2 毫不相干也不行。因果之間果然無間,因果底說法似乎是說不通的,至少是有非常之大的困難的。 B.有間說 1.所謂有間 。無間說既有困難,並且這困難還不容易克服,那麼我們是不是應該承認因果之間有間呢?我們似乎先要解釋一下有間底所謂。假如at1 s1 、bt2 s2 之間有空的時間或空的空間,則at1 s1 與bt2 s2 是有間的。這裡只說有間,沒有說有無別的事體居間。at1 s1 與bt2 s2 之間也許有別的事體如X,可是假如at1 s1 與X或X與 bt2 s2 之間有空的時間或空的空間,則at1 s1 與bt2 s2 之間仍為有間。假如at1 s1 與bt2 s2 之間,不僅有一件事體,而且有許多的事體,問題依然一樣。有間與上面所說的無間是相對的,上面所說的無間是說at1 s1 ……X、Y、Z……bt2 s2 成一無量的連續,本段底有間就是沒有這樣的連續性的間隔。 2.假如有間,因何以致果? 因果之間難免「致」這一意念,因致果是常常聽見的,恐怕大多數人談到因果,就有這因致果底思想。休謨曾表示「致」有困難,照他底說法,致的確是難於說得通。照我們底說法,「致」是否有困難,我們在這裡不必討論。我們可以假設因致果。說因致果就是說因影響到果底發生,或因使果發生。要因能夠影響到果發生,總得要因底影響能夠達到以果見稱的那件事體發生底時間和地點;既然如此,「致」總要所以致底工具。東西可以動,事體根本無所謂動。如果所謂因都是事體,它根本沒有走動問題,除非它是一件本身牽扯到動的事體,例如小孩扔石子而打破我底玻璃。無論如何,因底影響總要達到才行。達到與否總牽扯到工具。如果因果是有間的,這影響如何能達呢?要影響能達,總得要有別的居間的事體,以為傳達底工具。可是,這些居間事體也要有居間事體才行,不然影響仍不能達。這其實就是說,因果之間不能有間,假如有間,則影響不能達,而因就沒有法可以致果。 3.真空不能傳達影響,有間說也說不通 。真空非傳達影響底工具。這一原則,就是要避免我們承認,有真空間隔的事體,能夠互相影響。果然兩件事體之間有真空以為間隔,它們不能互相影響,因為彼此底影響無由傳達。這原則在方法上,在研究底方法上,似乎是應該採取的原則。如果我們不採取這一原則,科學家也許要胡思亂想,科學的一部分的假設也許要推翻,而最要緊的是,科學底方法也不是必要的方法,也不是必要的標準了。這一原則至少是方法上的重要原則。從前所謂以太就是為滿足這一原則而假設的。光線從老遠的地方達到地球,而光線的動是一種波紋的動,為滿足此原則底要求,我們需要一種使光線能夠波動底工具,星與地球之間大部分是沒有空氣的,我們不能以空氣為傳達底工具或媒介,此所以從前的人假設以太。這樣簡單的說法,決不能代表物理學家底看法,但這簡單的說法已經表示問題之所在。從這一方面著想,因果有間說也有困難。 4.無間的解釋 。假如因致果,則因果之間一定要有所以致的工具或媒介。假如因果有間,則所謂間一定是真正的空的空間或真正的空的時間。時間問題可以撇開,真正的空的空間不是傳達影響底工具或媒介。如果我們要維持(3)條所論的原則,我們非要求因果之間的空間是有事體或充滿著事體的空間不可。這就是說,我們所要求的空間要是居據的空間才行。這樣一來,我們就是承認因果有間說不行。我們似乎要回到因果無間說。無間說底困難上段已經提出。也許我們能夠把所需要的無間解釋一下,所謂無間是物理式的無間,不是數理式的無間。這樣的無間所牽扯的連續是物理式的連續,不是數理式的連續。這裡所謂無間,是因果之間,無論若何的近,總有別的事體或東西,而所謂別的事體不一定是因之後方生,果之前已滅的事體。這實在只是說,因果之間的空間,是充滿著事體與東西的空間或居據的空間。換句話說,我們所需要的無間是事實上沒有空隙的空間。在事實上沒有空隙的空間在事實上夠傳達影響。這就是說,只要有這樣的無間,因就可以致果。可是請注意,這不是說因與果是一件事,它們仍是兩件事體或兩類事體,說它們無間不是說它們彼此成為一件事體。它們之間的事體是別的事體。它們之間有別的事體,它們當然仍是兩件事體兩類事體,這些別的東西是不是與因果相干呢?它們有時相干,有時不相干,有些相干,有些不相干。相干與否底問題,是我們以後所要提出的背景問題,而背景問題和有間無間底問題本來不是一問題。 C.空間問題 1.何以暫不論時間問題 。空間問題一部分已經說過。上面討論有間無間底時候,我們已經表示時間空間問題都有,所謂有間或無間,可以是時間上的有間或無間,也可以是空間上的有間或無間。在我們底討論中,我們的確注重空間問題,的確撇開時間問題。其所以如此者,一方面因為時間底問題比空間要複雜得多,我們不能不專節討論;另一方面,時間大都沒有空隙問題,或對於大多數的人,時間不發生這樣的問題,而空間有這樣的問題。有間無間問題與時間底關係小,與空間底關係大,此所以討論有間無間問題,同時也是討論空間問題,而不是討論時間問題。可是,空間有另一套問題而這一套問題,不只是有間無間而已。 2.不接連說 。從前有人要求因果在時間空間上有接連。休謨就有這一要求。所謂接連頗不容易解釋。時間上的問題,我們既不討論,時間上的接連問題我們也撇開。所謂接連似乎不能作為一種算學式的連續,所謂算學式的連續,是說在此連續中的甲乙兩項目,無論相隔如何的近,總有無量數的居間項目,此所以對於任何項目,都沒有最近的次一項目。所謂接連,似乎是說如果甲乙相接近,甲乙是彼此底最近的次一項目,果然如此,它決不是算學式的連續。可是,如果這說法不錯的話,因果在空間上要求接連,就是要求它們彼此是彼此底最近項目,這就是說,所要求的一方面是有間,另一方面,又沒有別的事體居據其間。照這說法,只有相接連的事體才是貨真價實的因果,不相接連的事體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果說它們有因果關係,這只是說,它們可以分析成一串的事體,而這一串之中,彼此底最近的次一事體有因果關係而已。我們不贊成此說法,我們要求因果無間,而這說法要求因果有間,我們要求因果之間有別的事體,而這一說法要求因果之間沒有別的事體。 3.接連說可以避免遠近問題 。可是,假如我們接受這接連說,有一問題可以免除。如果因果是要相接連的,它們雖有空間上的距離問題,沒有遠近問題。距離一定要近,可是,近到如何程度就難說了。無論如何,距離不能近到零,只是非常之近而已。這非常之近,當然是不能劃界限的。就這一方面著想,距離問題,也是麻煩。我們既不接受這距離說,我們不僅有近底問題而且還有遠的問題。因果之間既可以隔著許多別的事體而不必隔著許多別的事體,彼此之間底遠近都發生問題。兩件事體要相隔多麼近,才有因果,或相隔多麼遠才不成為因果。因果之間是否有距離上的限制呢?這問題也牽扯到背景問題,背景問題我們現在不討論。我們在這裡只說,如果距離底遠近是毫無限制的,則宇宙間任何事體都可以發生因果關係,而所謂一因果關係也許牽扯到整個的宇宙。為避免這一可能起見,我們似乎不能不說,距離太大的事體不能有因果關係。可是,所謂「太大」應該怎樣說呢? 4.遠近問題在現在無困難 。這問題在從前相當的麻煩,在現在我們可以有一簡單的說法。我們可以把時間上的距離和空間上的距離連在一塊,成為一問題,以彼決此,以此決彼。大致說來,時間上的距離長,空間上的距離也長;時間上的距離短,空間上的距離也短。這裡所談的距離是可能的距離。時間上的距離決定後,空間上的可能的距離也就決定。二者聯繫靠光線底速度。如果時間上的距離不到一秒鐘,空間上的可能的距離不能超過十八萬六千英里,如果時間上的距離是兩年,空間上的距離不能超過兩光年。反過來在空間上相隔有兩光年的事體,在一年之內決不能有因果關係,相隔有二十萬英里的事體,在一秒鐘之內決不能有因果關係。在可能的距離範圍之內的事體是否有因果關係,是另外一件事體。我們現在的問題是可能的距離或不可能的距離,而不是某某因果之間距離究竟多少。 三、因果間底時間問題 A.因果底先後 1.時間有一唯一的方向,先後問題不能免 。因果間底時間問題比空間問題麻煩得多。在空間方面只有有間無間及遠近問題,沒有左右、前後、東南、西北問題。空間有方向,方向非常之多,可是,空間底方向沒有一種不對稱底問題。這就是說,假atn sn 是因,btm sm 是果,而atn sn 在btm sm 之東,atn+1 sn+1 是因,btm+1 Sm+1 是果,而 atn+1 sn+1 可以在btm+1 Sm+1 之西。是因的那件事體,和是果的那件事體,沒有一定的空間方向上的要求。從常識及大多數的人看來,時間是有唯一的方向的,這方向就是由前到後。是因的那件事體,和是果的那件事體,有先後問題。先後問題又有時間上的先後問題,和所謂理論上的先後問題。這二者的確不同,有時在事實上分開,有時在事實上連合起來。雖然如此,我們仍然不能不分別討論。這二者底分別,前此已經提出過,現在不重複。 2.是因是果的那些件事體底先後 。所謂因果也許蘊涵時間意念,例如所謂因也許蘊涵是因的那件事體在它底果之前,所謂果也蘊涵是果的那件事體在它底因之後。究竟是否如此,我們可以暫且不問。無論如何,這只是因果意念,這不是說所謂因果本身在時間中,而且有時間上的先後。無論從因必有果說,或一切都各有因果說,或甲因必有乙果說,所謂因都無所謂在果之先或後。它們都是普遍的,而普遍的無論就共相及共相底關聯,或就概念及概念底關聯說,都是超特殊的時空的,也許最容易發生先後問題,是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裡面的甲和乙。但是即就甲因必有乙果說,甲乙也沒有時間上的先後,只有甲tn sn 和乙tm sm 才有時間上的先後,就意念或概念說,甲乙無所謂時間上的先後,就意念或概念所表示的對象說,甲乙兩共相也無所謂時間上的先後。只有甲tn sn 和乙tm sm 這兩件事體在時間中,只有它們有時間上的先後。 3.不但特殊而且先後是某因先於它底果,某果後於它底因 。因果底時間上的先後問題,不只是特殊的是因的事體和特殊的是果的事體底時間上的先後問題而己。我們決不至於說,所有的是因的事體都在任何是果的事體之前,也許有人以為這是廢話,根本用不著提及。雖然如此,我們還是提及。假如有A—B、C—D、E—F……等等因果,這句話等於說,at...s...、ct...s...、et...s...……等等在時間上都在bt...s...、df...s...、ft...s...……等等之先。後面這一句話顯而易見是廢話。即令我們把範圍縮小,把問題限制到A—B,我們也決不至於說所有的A因都在B果之前,這也等於說,at1 s1 、at2 s2 、at3 s3 ……都在btn sn 、btn+1 sn+1 、btn+2 sn+2 ……之先,而後一說法也就是廢話。時間上的先後不僅是限制到特殊的事體而已,並且還是限制到是因的事體與它底果,說因在果之先是說是因的那件事體在它底果(也是一件事體)之先;假如at1 s1 與bt2 s2 有因果關係,說是因的那件事體在時間上在先,是說at1 s1 在bt2 s2 之先。 一直到這裡,我們只是解釋問題而已。我們沒有說,是因的事體非在它底果之先不可。它們可以有因先果後,因後果先,因果同時,這許多看法。我們先論因果同時問題。 B.因果不能同時說 1.不能同時底理論 。有一說是說因果不能同時。假如同時的話則因果不可能,變也不可能。變既不可能,時間,川流的時間也打住。這是一古怪的說法。原來的理論有點象這樣:假如甲因有乙果,而甲乙同時,則甲底因A與甲也同時,乙底果B與乙也同時,既然甲乙同時,A、B也同時;A底因C與A同時,B底果D與B也同時,既然如此,則C、D也同時;由此類推所有的因果都同時。照此說法,因果只有空間上的間隔,沒有時間上的間隔。所有的因果既然同時,時間當然打住,因為一切都沒有時間上的間隔。時間打住,變當然不可能,因為變總是在時間中的。 2.對以上的討論 。讀者也許會覺得我們不必提出以上的理論,這理論底毛病很多,並且似乎容易指出。我們所以提出者,一方面是要討論因果是否可以同時,另一方面是要表示因果不能同時說說不過去。以上的說法也許很顯明地不能成立,現在也許根本就沒有人相信它,但是因果不能同時底說法,我們不妨提出討論。對於此說有好幾點可以提出討論。第一,以上的說法假設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請注意,這一假設,與前此所說的一切都各有其因果關係,或一切都有因有果,大不相同。前此在第一節B段所論的那一句話,只表示一切都有因有果而已,沒有說它們彼此之間都是因果。現在所論的假設,的確說所有一切彼此之間都是因果。照前說,任何兩件事體X、Y,雖各有其因果關係,然而彼此之間不必有因果關係,照後說,它們不僅各有其因果關係而已,彼此之間也有因果關係。以上的理論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這一假設。沒有這一假設,則我們可以承認有彼此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事體,(這當然不是說它們是無因無果的,這只是說它們彼此沒有因果關係而已。)這些彼此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事體當然不必同時,即令我們假設因果非同時不可。因果非同時不可這一假設以後再論,現在不提。彼此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事體既可以不同時,那麼它們彼此之間仍有時間上的先後,時間上既仍有先後,當然不至於打住。時間既未打住,變更當然也不因此受影響。總而言之,以上(1)條底理論非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這一假設不可,不然的話,以上的理論就不成其為理論。可是,(1)條底說法沒有明白地表示這樣一假設,持以上的理論的人不見得贊成此假設,假如此假設得到明文的表示,這一假設似乎是沒有法子可以贊成的。這一假設等於說,一切都彼此有內在關係。假如一切都彼此有內在關係,知識不可能。這一點我們不預備討論,詳見清華學報內在關係論。如果所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我們決不能發現任何因果關係,因為以後所要提到的不相干的背景在此假設下一筆勾消。本書當然不贊成此假設。 3.對(1)條的討論 。以上(1)條底理論所要表示的,是因果不能同時。與這一思想針鋒相對的,是因果可以同時。說因果可以同時,只是說有因果同時這可能,至於有沒有同時的因果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也許大多數的因果都不是同時的,也許事實上所有的因果都是不同時的;無論如何,說因果可以同時,不是說所有的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後面這一命題,和因果不能同時這一命題,不是互相矛盾的命題。我們要建立因果不能同時說,並且從反面立論,我們應該從因果可以同時立論,不應該從所有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這一命題立論。如果我們能夠表示「因果可以同時」這一命題不能成立,我們的確表示了或建立了因果不能同時說;可是,如果我們只表示所有的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這一命題,不能成立,我們並沒有建立因果不能同時說。以上(1)條底理論,的確是要從所有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這一命題底不能成立,去建立因果不能同時說。不然的話,即令我們假設甲因和乙果同時,我們也不能就認為甲底因A和甲一定是同時的,假如不假設所有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我們雖假設甲因和乙果同時,而甲底因A和甲不一定同時。這當然也就是說,乙果和B也不一定同時,而C、D和甲乙更不必同時,而(1)條底理論也說不通。(1)條底理論不僅假設(一)「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而且假設(二)「所有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前面這一假設根本不能成立。後面這一假設也不能成立,但是表示後面這一假設不能成立,並沒有建立因果不能同時說。我們可以說(1)條底理論是無法成立的,無論所謂同時是如何樣的同時。 4.完全從經驗著想因果可以同時 。在A段我們已經表示所謂因果間底時間問題是atn sn 、btm sm 底問題不是A、B底時間問題。說因果不能同時是說atn sn 和btm sm 不能同時。先後雖不必是時間上的先後而同時總是時間上的同時。我們現在暫且不從(1)條底理論著想。我們只從atn sn 和btm sm 。是否有同時的時候著想。這裡所謂同時是事實上的同時。事實上的同時,可以分直接經驗到的同時和間接推論到的同時。就前一方面說,我們可以經驗到在時間上沒有先後的因果,例如手不小心,東西掉了。在這因果中,我們不至於先經驗手不小心,然後經驗東西掉了。專就經驗說,我們決不至於說,手不小心在經驗中為先,而東西掉了在經驗中為後。這兩件事體,在官覺或感覺上,不見得有一分鐘或一秒鐘底隔離。在直接經驗中,我們似乎不能承認這兩件事體是同時的。我們知道我們還是會說這兩件事體有先後,我們會用這樣的話表示:如果我們底手小心,東西不會掉,東西掉了是因為我們手不小心,可見手不小心,還是在東西掉了之前。可是,這樣的話並不表示有直接經驗,它實在是說,手不小心和東西掉了有因果關係,而是因的事體在是果的事體之前,手不小心既是因,所以一定在東西掉了之先已經發生了。如果它們相隔不到一分鐘,它們相隔也許有一秒鐘,如果它們相隔不到一秒鐘,它們相隔也許有十分之一秒,或百分之一秒鐘,……它們在時間上總有間隔。這間隔可不是直接經驗得到的。完全從直接經驗著想,因果可以同時。說因果不能同時不是從直接經驗著想的。所謂同時底時間也不是直接經驗中的時間。所謂因果不能同時是間接推論得來的,而推論底根據仍是因先果後說。 C.果可以先於因說 1.在經驗上果可以先於因 。上面既經提到經驗,我們不妨從經驗說起。在直接經驗中,我們不僅可以經驗到因果同時而且可以經驗到果先因後。假如太陽上有某某事體發生而影響達到地球之後,就有某某結果,我們大概會先經驗地球上的果,然後經驗太陽上的因。醫生看病大都是由果得因。我們這裡說的是看病,不是研究醫理,研究醫理不必有這裡所說的先後問題。可是在看病底經驗中,醫生確是由果到因。病人所說的病是果,如果醫生底診斷不錯的話,他所診斷的病是因。在直接經驗中,這類的果先因後的例子非常之多。 2.在「事實上」不是如此的 。但是,這樣的直接經驗中的因果的先後,是否就是所謂客觀的事實底先後呢?我們大約會說不是。在常識上,我們會說,事實上因在前果在後,不過我們有時先經驗因後經驗果,有時先經驗果後經驗因,有時同時經驗因果而已。我們同時經驗因果,不表示因果是同時的,我們先經驗果後經驗因,也不是表示果在先而因在後,既然如此,我們雖有時先經驗因後經驗果,然而這也不表示因在前而果在後。這至少表示所謂事實上因在前而果在後,根本不是經驗上的先後,所謂因先果後雖不見得和直接經驗不相干,然而不見得是直抄直接經驗。所謂事實,以後專章討論,現在不討論。現在只說,所謂事實本來是有理論的。專就這一點而論,第六章已經表示。所謂事實本來就是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與,所以本來就有意念上的秩序。所謂事實上的先後,當然不只是直接經驗中的時間上的先後而已。問題是有沒有理由使我們要說因先果後,或果不能先於因呢?有一部分的人也許感覺到,我們沒有甚麼理由須堅持果必不先於因。羅素就曾有果可以先於因底意見。 3.果可以先於因說 。羅素究竟如何說法,身邊無書,不能轉述。照我所記得的(也許我根本就記錯了),他似乎是說,所謂因果是一種粗疏的關係上的說法,是我們知識不夠的時候所引用的一種臨時的辦法。果然知識進步,我們也許會發現精確的至當不移的自然律。我們得到自然律的時候,我們就可以用精確的自然律去代替粗疏的因果關係。自然律差不多是一種純公式所表示的,根本不必牽扯到特殊的時間上的先後問題。如果因果關係是根據於自然律的,因果也不必牽扯到時間。說因致果或說果致因沒有多大的分別;說已往致將來固可,說將來致已往也不見得不可;說因先於果固可,說果先於因也未見得不可。羅素是否曾有此意見,我不敢說,也許以上的說法根本不能代表他底意見。雖然如此,這意見是一看法,即令羅素沒有此意見,別的人也許有,我們仍不妨討論一下。 4.以上說法根本不注重川流的時間 。對於此說法,我們可以從兩方面著想,一方面我們可以說,這說法把時間差不多看成公式中的架子時間的意念,沒有注重到實在的川流的時間。表示自然律的公式中的時間意念,大部分表示架子的時間或度量的時間,在這種場合的時間意念,表示靜的時間,本來就不注重方向。顯而易見,假如我們說,光底速度是在一秒鐘行十八萬六千英里,這所謂一秒鐘沒有它本身底方向,由前至後固行,由後到前也行。這所謂一秒鐘只是一單位而已,它差不多和里丈、尺、寸一樣。對於一里路我們不理會它是由東到西或由南到北,對於這樣的話里的時間,我們也不計較方向。也許大都的自然律所牽扯到的時間,有這種情形。雖然如此,不一定所有的自然律都是如此的。我們已經表示有架子的時間,有川流的時間,而普通所謂時間二者兼有。有些自然律雖只須引用架子的時間,有些也許不能不注重川流的時間。也許我們從Entropy或從thermo-dynomics著想,我們會發現這一方面的自然律,非注重川流的時間不可。注重川流的時間,也就是注重時間底方向。時間底方向是由已往到將來,並且是不回頭的,一去不復返的。照此說法,不僅科學底對象中有川流的時間,而且科學的內容中不只有架子的時間底意念,而且有川流的時間底意念。我們不能以前者為例或標準,以抹殺後者。我們根本不能抹殺時間底方向。這方向總是由已往到將來的,或更簡單一點地說,時間底方向是不回頭的。 5.在川流的時間中因致果和果致因不一樣 。另一方面,說已往致將來和說將來致已往沒有多大的分別,或者說因致果和果致因沒有多大的分別,就是忽略了時間的方向而說的話。時間果真沒有方向,說將來致已往和說已往致將來,的確沒有多大的分別。所謂致就是決定一方向,因為所謂致總有「由—到」這一意念成分,雖然不止於這一成分。說甲致乙總逃不了由甲至乙這一成分,雖然它不就只是這一成分而已。空間本身沒有固定的不回頭的方向,說東邊的甲因致西邊的乙果,雖表示由甲到乙底方向在空間上是由東到西,而空間不因此就由東到西;這南邊的A因致北邊的B果,雖表示由A到B底方向是在空間上由南到北,而空間不因此就由南到北。時間本來是有方向的,這已往致將來只是根據於時間固有的方向而說的話,說因致果也是根據於時間底方向而說的話。說東邊的甲因致西邊的乙果雖沒有表示空間底方向,然而的確表示了時間底方向。由甲到乙在時間上確是由前到後。時間既不回頭,我們也沒有法子把因果倒轉過來。如果我們一定要倒轉過來,我們只是把字底意義改變而已。如果我們一定要說果致因,我們所謂「果」與「因」仍是前此所謂「因」與「果」而已;如果我們一定要說將來致已往,我們所謂「將來」和「已往」就是前此所謂「已往」和「將來」;字眼雖改而意義仍舊。以上的討論表示果先於因是說不通的,假如所謂先後是事實上的先後,而不是直接經驗中的先後。 D.先後底不同的意義 1.事實上和經驗上的先後底不同 。先後有不同的意義,前此已經提出過,在這裡不妨再提出一下。有時間上的先後,有所謂理論上的先後。時間上的先後也有應該分別的地方。一是直接經驗中的時間上的先後,一是所謂事實上的時間上的先後。這二者底分別上段已經談到。從直接經驗著想,我們可以先經驗果,後經驗因,然而從事實著想,照以上的說法,果不能在因之先。直接經驗中的先後,實在是對於事體底經驗底先後,而不是所經驗的事體底先後。我們可以先感覺到房子熱,而後發現蒸氣管里有蒸氣。我們底經驗底先後是一件事,所經驗的事體底先後是另外一件事。在B段論因果不能同時的時候,我們曾舉手不小心而東西掉了的例子,我們說在直接經驗中這兩件事體同時。照現在的說法,我們也可以說我們底經驗同時,這就是說,我們經驗手不小心和經驗東西掉了底經驗是同時的。可是,這兩件事體在事實上並不是同時的。 2.事實總有理底成分 。事實上的時間上的先後,不只是事體相承而已,它兼有理論上的先後。我們可以仍以手不小心而東西掉了為例。我們對於這兩件事體底經驗雖是同時的,而這兩件事體不是同時的,不但不同時,而且我們要說手不小心這件事體在前,東西掉了這件事體在後,假如我們要問下去:我們何以知道是如此的呢?我們也許會說「手果然小心,東西怎樣會掉下去」。我們不至於說我們看見前一件事體在前,後一件事體在後,我們不至於以官覺為證據或根據;我們會以「理」為根據說「手果然小心,東西不會掉下去」。可是,我們所引用的理是甚麼樣的理呢?對於本條所引用的例子,我們所根據的理就是「如果手不小心手裡的東西會掉」這樣一普遍命題所表示的理。根據這樣的理,我們說手不小心這件事體在前,而東西掉了這件事體在後。承認或知道這理的人,會以此理去接受當前的事體。以此理去接受當前的事體之後(我們假設這一命題的確表示理),事實上就是手不小心在前,東西掉了在後。我們在這裡所要表示的,是所謂事實上的先後本來就夾雜著理論上的先後。所謂事實本來就是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與,而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與,假如我們沒有錯的話,就是以理去接受了的所與。事實本來是有理的。 3.以必要或充分條件來表示先後 。所謂理論上的先後一方面是意念上的,一方面是意念底對象上的。從意念上說,容易表示一點。普通所謂理論上的先後是就意念說的。就意念說,有兩種不同的說法,而且是兩種完全相反的說法。一是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一是以充分條件為先以必要條件為後的先後。從前人底文章帽子常有這樣的話「夫必有不忍人之心,然後有不忍人之政」。從老百姓底感覺說,也許他們先感覺到不忍人之政,然後才感覺到不忍人之心。可是,說這句話的人所要表示的,是不忍人之心在先而不忍人之政在後,這所謂先後,就是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普通我們用反面的話表示:沒有不忍人之心,也沒有不忍人之政。這就是說不忍人之心是不忍人之政底必要條件,不忍人之政是不忍人之心底充分條件。這是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與此先後恰恰相反的就是普通所謂系統底先後。就演繹系統說,有基本命題,有推出來的命題,普通以基本命題為先,以推出來的命題為後,而基本命題實亦即前提,推出來的命題實亦即結論,而此推論底歷程是由充分條件到必要條件底歷程,所以系統的先後是以充分條件為先,以必要條件為後底先後。所謂理論上底先後,就意念說,以上二者都有,可是比較普通一點的說法,是以必要條件為先底說法。這樣的先後不必是時間上的先後,更不必是直接經驗上的時間上的先後。 4.理底先後和理論上的先後 。不從意念著想而從意念所表示的對象或共相底關聯著想,所謂先後也有以上兩種。我們暫且稱(3)條之所論為理論上的先後,本條所說為理上的先後。從一方面說理上的先後,問題簡單,這先後可以說是至當不移的,理論上的先後不一定是至當不移的。我們在理論上的先後也許有錯誤,我們所認為是思議的結構的也許只是我們所得的圖案;假如我們弄錯了,我們認為有理論上的先後的不必有理上的先後。我們可以用「一」與「多」兩字表示這裡的意思,說理上的先後一而理論上的先後多。從另一方面說,問題複雜,無論在甚麼時候,我們都沒有法子堅決地表示,我們所得的理論上的先後,代表至當不移的理上的先後。我們當然可以建立許多標準,引用許多方法,說合乎此標準此方法的理論上的先後,也就表理上的先後;可是,這不過是把問題移到標準與方法上去而已。理上的先後也大都是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這先後也不必是時間上的先後。單就理說,情形是如此的。只有現實的理底特殊的表現才有時間上的先後,而這特殊的表現底先後就是以上所說的事實上的先後。 E.因先果後說 1.就A—B這一因果說,A、B沒有時間問題 。以上B段表示因果不能同時,C段表示果不能先於因,D段表示所謂先後有理論上的先後和事實上時間的先後。因果底先後問題,只餘下因先果後說,而先後既有兩根本不同的意義,所謂因先果後有兩套不同的說法。說A—B為因果,有A和B底先後問題,也有atn sn 和btm sm 問題。從時間的先後說,我們已經表示atn sn 和btm sm 不能同時,這就是說,tn 不就是tm ;我們也已經表示atn sn 不能在btm sm 之後,這就是說,tm 不能先於tn 。從事實上的時間說,只有餘下的一可能,這就是atn sn 先於btm sm 。A、B不在時間中,它們都是普遍的,這當然就是說,它們是超特殊的時空的(當然就是超tn 和tm 的),如果A、B有先後問題,這先後不是時間上的先後。至少從A—B這一因果說。 2.無論就概念說或就共相說,A、B無史 。就意念說A、B是意念或概念,就意念或概念底對象說,A、B是共相。共相和共相下的類是有分別的。共相相當於概念,共相下的類相當於一概念之下的東西。共相雖是現實了的可能,然而可能無史,只有現實才有史。這也就是說,只有類才有史。所謂自然史中有一類生而另一類滅底事跡。恐龍從前有而現在沒有了,長牙虎從前有,而現在沒有了。至於雞狗馬牛等類中,新種生而舊種滅底情形,甚麼人都知道。隨人類而生的類從前有而現在沒有的,或從前沒有而現在有的,更是非常之多,就這一方面說,我們的確可以說,在某某時期內,某類的生滅在前,某類的生滅在後。可是一類的生滅不是共相的生滅。類雖有自然史的史,而A—B因果中的A、B,就共相說,都沒有史,都不在時間中,所以都不能有時間上孰先孰後底問題。 3.單就A—B說,充分條件為先必要條件為後 。如果我們只談A、B,不談atn sn 和btm sm ,我們所談的先後不是時間上的先後,只是理論上的先後或理上的先後。我們現在不注重意念,只注重共相。我們所談的先後只是理上的先後。就理上的先後說,也許我們比較地習慣於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可是,因果底先後是以充分條件為先以必要條件為後的先後。可是,這是單就A、B或A—B說,這一點非常之重要。如果我們分現實為理與勢,以共相底關聯為理,以殊相底生滅為勢,則理雖有固然而勢仍無必至,理只是勢底必要條件而已。這是理與勢之間的情形,而不是A—B中的情形。就A—B這一因果說,A仍是B底充分條件。說A在B之先,所謂先後仍是以充分條件為先以必要條件為後的先後,而單就A、B說,先後只是這樣的先後。從A、B兩共相底關聯著想,問題比較地簡單。 4.以A—B底先後去衡at n s n 與bt m s m 即為事實上的先後 。從atn sn 和btm sm 著想,問題就複雜起來了。我們雖承認A—B,雖在事實上atn sn 發生,我們不能擔保btm sm 發生。這情形與問題以下兩節要討論。我們在這裡只表示有此情形而已。既有此情形,顯而易見,atn sn 不是btm sm 底充分條件。假如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不發生,它們當然沒有先後問題,atn sn 顯而易見無所謂先於或後於一件未發生的事體btm sm 。btm sm 不發生,我們雖有另一方面的問題,然而atn sn 與btm sm 之間沒有先後問題。假如atn sn 發生而且btm sm 發生,照以上的說法,它們不能同時,btm sm 也不能在atn sn 之前;無論直接經驗如何,我們會說atn sn 在前而btm sm 在後。其所以如此者,我們實在是以A—B這一因果意念去接受在tn sn 和tm sm 所發生的事體。這是就意念說。若就共相底關聯說,我們會認A—B這理在 tn sn 和tm sm 現實,而A、B有理上的先後,A先於B,所以atn sn 先於btm sm 。此所以在直接經驗,我們雖有時同時經驗atn sn 與btm sm ,或竟先經驗btm sm 而後經驗atn sn 然而我們仍說在事實上atn sn 先於btm sm 。這實在是把A、B中的先後引用於所與,或在所與中見A、B底先後而成為atn sn 和btm sm 底事實上的先後。事實本來是有理的,事實上的先後本來是有理上的先後的。 四、因果底背景問題 A.問題所在 1.因果底現實要靠別的事體幫忙 。因果底現實要靠別的事體幫忙,A—B這一因果底現實,這就是說,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底發生要別的事體底幫助。假如冬天房子冷,我要它熱,我生起火來。房子是不是會熱呢?房子也許不會熱,或熱不到我所要得到的溫度,因為火雖生,而窗子與門都沒有關,熱的空氣都走了。要房子熱不僅要生火而已,而且要別的事體來幫忙。上節最後一段說 atn sn 不是btm sm 底充分條件,就是表示這樣的情形。生火不是房子增加溫度底充分條件。沒有因果關係本身是自足的。瓶中安著電鈴,把瓶中的空氣抽出,雖按電鈴而聲音仍聽不見。這樣的例子非常之多,可是,舉出一兩個已經足夠表示atn sn 發生,而btm sm 不一定發生。btm sm 不發生或者是條件不足,或者是有另外的事體發生出而干涉因果底現實。 2.要求「別的情形相等」 。特殊的事體綜錯雜呈,千頭萬緒,一方面我們沒有法子擔保,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所有的一切都各完全一樣;另一方面我們又可以說,它們不會一樣,不能一樣。在這情形下,我們談因果關係,我們不能不說「別的情形相等」這樣的話,或者要求一 Isolated System。所謂別的情形相等,有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積極的條件底滿足,一是消極的條件底滿足。所謂積極的條件底滿足,就是要求一套必要條件底產生,這些條件不滿足,果不會現實,所謂消極的條件底滿足,是要別的發生的事體不干涉因果底現實。所謂Isolated System也就是別的情形相等的環境。這樣的環境,是因果在理論上的要求。不如此要求,即令我們承認A、B是因果,即令我們承認A—B,而atn sn 和btm sm 、atn+1 sn+1 和btm+1 sm+1 、atn+2 sn+2 和btm+2 sm+2 ……也許根本就不會出現;而A—B也就完全是空的。 3.情形相等的小環境 。事實上有比較近乎情形相等的小環境,這就是試驗室。試驗底結果比較地靠得住,一部分的理由也就是試驗室是一情形相等的小環境,試驗底小環境受我們底支配。也許我們不容易完全支配,可是,因為劃分出來的環境相當的小,我們差不多可以完全支配這小的環境。所謂支配這小的環境,就是把可以干涉試驗的事體都給免除。這些事體免除之後,所余的環境當然是比較純淨的環境。這就是說,在此環境中,別的情形差不多相等,但是,談因果底環境大都沒有試驗室那樣美滿。在事實上,我們常常不知道環境中別的事體是否相等。大致說來,它們不相等。試驗室底純淨的環境是人工造出來的,沒有人工加入去支配小環境,環境不至於相等。如果我們沒有法子支配環境,我們也沒有法子試驗。天文總是試驗少而觀察多的學問。不能試驗,我們所得到的結果就不大靠得住。大多數的因果關係難免這靠不住的問題。 4.可是大自然底情形不同 。假如我們把試驗室底小環境撇開,回到自然的大世界,我們會感覺到,這大世界是不會在不同的時間而重複的。我們這裡說的,不只是特殊的情形不會特殊地重複,而且是就普遍的說,在不同時間,世界不會一樣。試驗室底環境相同是人工所產生的。自然的大世界不是我們所能支配的,至少不都是我們所能支配的。我們在這樣的自然的大世界中,要求別的情形相同,我們所要求的是與自然的大世界相反的世界。所要求的條件決不會滿足。結果是我們要求別的情形相等,我們實在就是要求一近乎抽象的環境。在一近乎抽象的環境,A—B也許沒有問題,可是atn sn 和btm sm 呢?A、B、A—B本來是普遍的,就意念說,本來是抽象的。atn sn 和btm sm 可不是抽象的,它們是那綜錯雜呈的自然界的事體,它們不會在環境相同的世界中產生,而它們既經產生,我們也不能推論到產生它們底環境因此相同。要求環境完全相同,等於要求世界完全不變,這當然不行,因為世界不至於不變,可是,不要求環境完全相同,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會不會發生呢?我們在這裡用環境兩字,其實所謂環境就是本節所謂背景,而環境問題,實在就是背景問題。背景兩字似乎範圍小一點,相對的意味充分一點。我們現在暫不用背景兩字。 B.因果關係底可靠性與用處 1.at n s n 發生了,bt m s m 發生與否有環境問題 。根據以上的說法,說A是B底因,而atn sn 發生了,btm sm 會不會發生有環境問題。也許atn sn 與btm sm 之間要有X、Y……等等為積極的條件,而X、Y又有積極的條件W、Z……,W、Z……也有它們底積極條件……,除積極的條件之外,尚有消極的條件。說atn sn 是btm sm 底因,實在是說,整個的一直到atn sn 為止的世界是因,而atn sn 發生之後,整個的一直到btm sm 發生為止的世界為果。簡單一點地說,這實在是說,tn 以前而止於tn 的整個的世界為因而tn 以後止於tm 底整個的世界為果。照此說法,任何因果問題都牽扯到整個的世界底問題。如果我們舉例來說,我們也許會感覺到牽扯太遠。說房間裡生火而房子熱否要牽扯到整個的世界,的確使人不相信。可是,照以上的說法,積極和消極的條件確又會牽扯到整個的世界。 2.如果環境牽扯到整個的世界,則A—B根本取消。 我們暫且不論這說法說得通否。假如說得通,所謂因果底意義完全改變。 A—B可以說是根本取消。就意念說,所謂A、B仍是普遍的,仍不受時間與空間底限制。就意念底對象說,A、B兩共相就有很困難的問題。共相是可以重複地現實的。說A可以重複地現實,就是說,A可以有atn 、atn+1 、atn+2 ……。說A—B是可以重複地現實的,也就是說,A—B可以有atn —btm 、atn+1 —btm+1 、atn+2 —btm+2 ……。可是,說有atn 、atn+1 、atn+2 ……是說有X、Y、Z……而它們都是A,雖然它們在不同的時間發生;不是說有X、Y、Z,發生時底整個世界。說 X、Y、Z……都是A,也是說它們各自是A;X發生之後,X實現了A,Y發生時,Y重複地現實A,Z發生時,Z也重複地實現A,……在此情形下,A才真正地是共相。至X、Y、Z……發生時的整個的世界只重複地現實所謂「世界」而已,這世界底內容不都是相同的。如果X不能離環境而單獨的是A,我們當然不能談XA,或atn ,只能談 atn 時底世界,而tn 底世界不會重複,除重複地現實所謂「世界」外,決不能重複地現實A,它根本就不是A。A、B取消,A—B也取消。結果是我們不能談A因B果,我們只能談tn 時底整個的世界為因,而tm 時底整個的世界為果。 3.百分的靠得住,可是完全無用 。說tn 時底整個的世界是tm 時底整個的世界底因,或tm 時底整個的世界是tn 時底整個的世界底果,是完全靠得住的話。無論以後的世界如何,我們無法推翻這一命題。因果底意義不是我們本章所論底因果底意義,可是,對於 tn 底和tm 底整個的世界,我們的確可以說,有tn 底世界,就有tm 底世界;或沒有tn 底世界,不會有tm 底世界;只要我們承認一種歷史上的延續性,這樣一命題是無法推翻的。一靠得住的特殊的命題當然有它底本身底價值。但是,從用處說,從推論說,從因有知識而得到的駕馭世界底能力說,這百分靠得住的話可以說是毫無用處。世界既不重複,以後不能有tn 及tm 底世界。從此以後,我們不會碰見這兩世界。我們不能利用對於這兩世界底經驗以為根據而作任何推論,我們也不能利用對於這兩世界底經驗以為駕馭將來底工具。以後或將來的所與,我們仍得應付,但是我們不能利用這樣的因果關係去應付它。 4.有用的因果,不一定靠得住 。有用的因果關係仍是atn sn —btm sm 或A—B這樣的因果。說A是B底因的確有用。假如在將來的所與中,我們遇見X所與,而X所與是atn sn ,我們可以盼望 btm sm ;或者如果我們要求btm sm 發生,而atn sn 又是我們能力所能辦到的,我們可以進行atn sn ,而在atn sn 發生之後,盼望btm sm 發生。治病底方式就是如此的,普通所謂征服自然底方式也是如此的。我們可以利用A—B這樣的工具去應付將來的所與。問題是A—B靠得住否?所謂靠得住否就是問,假如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是不是靠得住會發生。我們在前面已經表示btm sm 不一定發生。btm sm 發生與否不只是靠atn sn 而已。它們二者之間有許多的條件問題,而許多條件不一定滿足。其結果是這樣一問題,如果因果是靠得住的,它毫無用處,如(3)條所說;如果它是有用處的,它可靠不住,如本條所說。這樣的問題底理論上的理由,就是A段所論的環境問題,及本段所說的環境牽扯到整個的世界這一理論。因果雖然有環境問題,然而是不是就一定要牽扯到整個的世界呢? C.背景不是整個的世界 1.不牽扯到整個世界 。因果的確靠別的東西或事體底幫助,這一點以上已經討論過。但是,以上B段(1)(2)兩條所說的,atn sn 和btm sm 之間有它們底必要條件……,而由此類推atn sn 和btm sm 牽扯到整個的世界底理論,實在是說不通的。無論如何的牽扯法,都牽扯不到整個的世界。頭一點我們可以說,我們決不必牽扯到 atn sn 發生之前的種種。atn sn 既然發生,它底必要條件一定滿足。問題是atn sn 發生之後,與btm sm 發生之前底必要的條件。這些條件的確牽扯到別的條件,並且牽扯的也許很多,但是決不至於牽扯到整個的世界。 2.時空距離彼此限制 。因果之間雖牽扯到別的東西與事體,然而不牽扯到整個的世界底理由,就是第二節C段所說的,因果之間,有時間與空間彼此互相限制的情形。如果因果之間底時間上的間隔是一秒鐘,則空間上十八萬六千英里範圍之外的事體與此因果不相干;如果兩件事體之間在空間上的間隔是十八萬六千英里,則在半秒鐘之內它們不能有因果關係。這就是所謂時間與空間彼此互相限制的情形。如果我們把這情形引用到本問題上,我們只要加入時間上的限制,我們就可以決定空間上的可能的範圍。假如atn sn 發生之後,在半秒鐘之內,可能的空間範圍只是十八萬六千英里,在這範圍之外的事體,根本不能夠影響到btm sm 發生與否。在一秒鐘之內,可能的空間範圍,只是三十七萬二千英里為直徑底範圍,在此範圍之外的事體,根本不能夠影響到btm sm 底發生與否。時間愈長,範圍愈大,可是範圍雖大,仍不就是整個的世界。我們可以把整個的世界分作兩部分,一部分是可能影響到atn sn 和btm sm 的,一部分是不可能的。前者我們叫作可能的背景。 3.在可能的背景中,有相干與不相干問題 。就是在可能的背景中,仍有相干或不相干底問題。一方面我們要回到外在和內在關係底討論。我們前此已經表示,所有的關係,不都是內在的,也不都是外在的。對於atn sn 與btm sm 有性質上的影響的關係,對於它們為內在關係,對它們沒有性質上的影響底關係是外在關係。不但對於整個的世界,我們可以說,所有的關係不都是內在的,而且在可能的背景範圍之內,對於atn sn 和btm sm ,我們也可以說,所有的關係不都是內在的。這當然就是說,即在可能的背景範圍之內,有些事體對於atn sn 和btm sm 只有外在關係。對於atn sn 和btm sm 有外在關係的事體都不影響到atn sn 和btm sm ,它們都是不相干的事體。鄰家廚房燒飯,我在書房寫字,這兩件事體雖在可能的範圍或背景之內,然而它們是彼此不相干的事體,在可能的背景範圍之內不相干的事體也許非常之多,也許相當的少;多少也許不可一概而論,然而不相干的事體一定是有的,並且大致說來,比相干的事體要多。我們可以在可能的背景中劃分出相干的背景來,叫它作相干的背景。 4.在相干的背景中,相干的事體不同樣地相干 。就是在相干的背景中,也不是所有的相干的事體都同樣地相干。有些事體,就普遍的說,是相干的事體,就特殊的說,是不相干的事體。生火與風是相干的,可是在房子內升火,而房子又不透風,房子以外的風和房子以內的升火就不相干。這也可以說,有好些相干的事體底相干性被另外一些相干的事體底相干性所取消,使原來的相干的事體成為不相干。有好些相干的事體底相干性非常之小,有好些事體底相干性大,有好些相干性發作得慢,有好些相干性發作的快。凡此等等都表示相干的事體並不同樣地相干。(3)條所說的背景可以稱為大背景,我們又可以在這大背景中劃出一背景來稱為小背景。這裡所謂劃出,當然只是理論上的說法而已,這只是說,在相干的背景中,仍有實際上不相干或不必相干者在。我們談因果底背景,當然只能談到可能的背景,這可能的背景決不是整個的世界。可能的背景之中有相干的背景,可是相干的事體不同樣地相干,有彼此干涉,而成為不相干的,我們又可以在相干的背景中提出小的相干的背景來。 D.所謂同樣的背景 1.別的情形相等,只是有必要條件無阻礙條件 。談因果有別的情形相等這一要求,就環境說,這一要求就成為同樣環境底要求。如果環境是整個的世界,整個的世界,在不同的時間,決不會同樣;我們所說的決不至於是整個的世界。如果環境是可能的背景,我們也不會有內容同樣的可能的背景。所謂環境同樣,也不會是大的相干的背景同樣,這背景也不會同樣。就是所謂小的背景也不會同樣,假如所謂同樣是這小背景中的事體與東西上的內容是相同的。atn sn 和btm sm 底小背景也是特殊的,它不會和atn+1 sn+1 和btm+1 sm+1 底小背景同樣。小背景既是特殊的,當然也不會重複。問題只是就普遍的說,atn sn 、btm sm 、atn+1 sn+1 、btm+1 sm+1 ……底小背景底內容,是否相同。我們似乎不大容易要求它們相同。好在我們也不必要求它們相同。我們從因果著想,我們只要求小背景中有必要的條件無阻礙條件已經夠了。我們要求別的情形相等,所謂別的情形相等,照本條底說法是事實上可以現實的,只要在小背景中有必要條件無阻礙條件,我們就可以說是別的情形相等了。別的情形相等,因果是靠得住的。 2.隔出來的小環境 。有時我們可以相當的支配環境,引用許多因果及自然律把相干的必要條件保留,相干的阻礙條件淘汰,隔出一等於創作的背景出來,這隔出來的小背景就是我們底試驗室。試驗普通認為比觀察靠得住,最大的或最基本的理由,就是因為在前者我們相當能夠控制環境,而在後者大都不能。其結果是試驗室是一必要條件具備而阻礙條件又淘汰了的小背景。試驗室中的背景差不多是抽象的,它是在雜亂無章的環境中提出來的背景,應該要的都有,不應該要的都淘汰了。如果純淨的水近乎抽象的 H2 O,試驗室也近乎抽象的小背景。試驗出來的結果當然靠得住,因為試驗最能滿足所謂「別的情形相等」底條件,比較地是從綜錯雜呈的環境中抽出來的現象。以試驗室為小的背景,每次試驗底背景差不多同樣。試驗出來的因果實在是以試驗室為背景的因果。這樣的因果一方面比較地靠得住,另一方面我們也習慣於要求背景底條件底滿足,條件不滿足,我們不盼望這樣的因果現實,而這樣的因果不現實,我們會認為條件未滿足。 3.在另一情形下只好假設同樣背景 。但是有時我們不能支配環境,在這樣情形之下,嚴格的說,我們不能試驗,只能觀察。天文學底對象有好些就是我們所無法試驗的。近代天文學底進步似乎靠物理學底地方不少,這當然也就是部分地利用物理學方面的試驗,天文學本身底對象大都是不能試驗的。在社會科學這一方面,試驗更是困難。在我們不能支配環境底情形之下,我們沒有法子造成一種小的同樣的背景,我們只能假設別的情形相等作為因果說法底理論上的基礎。事實上既無法試驗,這假設滿足與否,我們無從知道,而因果靠得住與否就成問題了。可是,雖然如此,我們仍不能不作如此假設,仍不能不提出同樣的背景以為條件。事實上雖難於得到同樣的背景,而理論上非要求這條件的滿足不可。 4.同樣的背景不一定沒有 。果然背景同樣,因果是靠得住的。靠得住與否底問題,以後再論。在這裡有另一點我們得提出一下。所謂名言世界就是分開來說的世界,不是綜錯雜呈視聽所及而又無見無聞的世界。對於這綜錯雜呈的世界,我們要分開來說,我們得分別地條理,要分別地條理這世界,我們只有假設別的情形相等底局面。能作試驗的,就是我們能夠把這情形在實際上現實的,不能作試驗的就是我們不能把這情形在實際上現實的。可是,無論我們能夠現實或不能夠現實別的情形相等底條件,只要我們以上所說的縮小背景底說法說得通,這綜錯雜呈的世界本身亦能供給別的情形或差不多相等的背景。我們要表示就在這綜錯雜呈的世界,同樣的小背景並不是一定沒有的。在這裡我們又不能不提到時間。這樣的背景底有或無靠因果之間的時間距離底長短。時間相隔愈長,因果之間愈難免夜長夢多底情形。其所以如此者,當然是因為時間愈長,同樣的小背景(意念如(1)條所說)愈不易得,時間愈短,同樣的小背景愈容易得到。時間長,干涉的條件愈容易發生,時間短,這樣的條件愈不容易發生。普通我們說因果之間的時間愈長,因果愈靠不住,時間愈短,因果愈靠得住。照本條底說法,因果之間的時間愈短,同樣的小背景底機會愈多,時間愈長,同樣的小背景底機會愈少。無論如何,即令我們不能試驗,同樣的小背景不一定就沒有。因果之間沒有那「靠得住就無用,有用就靠不住」的情形。 五、因果間底必然問題 A.問題所在 1.普通而靠不住的推論撇開 。有些人盼望因果成為一串鐵鏈子似的關係。其所以如此盼望者理由很多。別的理由我們暫且不提,有一部分的理由是受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這樣的話底影響,或者一切都各有其因果這樣的話底影響。因既必有果,甲因當然必有乙果,甲因既必有乙果,甲tn sn 因當然必有乙tm sm 果。照我們底看法,我們根本不能這樣地說。在本章底第一節我們已經分別幾句不同的話。這一方面的問題,我們不再討論。現在我們只說,我們不能以為因必有果,所以甲因必有乙果;也不能以為甲因必有乙果,所以甲tn sn 因必有乙tm sm 果。既有第一節底討論,這一方面的問題可以撇開。 2.所牽扯到的別的問題 。以上的盼望有另外的理由。有人要求因果關係成為一串鐵鏈子似的關係以為定命主義底基礎。有些人有一種恰恰相反的情感,他們要維持自由意志底學說,要推翻普遍的定命主義。這雙方意見的不同,情感的成分非常之重。可是除情感問題外,當然有許多理性方面的問題。不承認意志自由,道德如何說法,以法治人底根據何在?從這些方面著想,我們似乎應該承認意志自由,可是,如果意志自由,因果或者不是鐵鏈子似的,或者不是普有的。別的人也許根本不注重道德問題,也許雖注重道德問題,然而覺得與因果無關,也許有旁的理由使他們只感覺到自由意念這一意思的討厭。這一方面的問題,討論起來,非長篇大論不可,本書不注重這一方面的問題,根本不預備討論它。 3.因果關聯或關係是否必然的 。我們底問題只是因果關係是不是必然的。休謨在他底知識論碰著了這一問題。他費了一百多頁底討論,找不出因果之間的必然關係來。找不出必然的關係來是否就表示沒有必然的關係呢?因果不必然是否就是世界沒有秩序呢?世界沒有秩序,科學是否就推翻,或者就不可能呢?世界有沒有秩序牽扯到怎樣的秩序,世界可以有某種秩序而科學仍不可能,可以沒有某另一種秩序而科學仍可能。無論如何,因果不必然,世界不一定沒有秩序,而我們找不著必然的關係,也不一定就沒有必然的關係。我們從知識論著想,只討論因果之間是否有必然的關係。這問題當然不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底問題,也不是一件事體是否必有其因,必有其果的問題。我們底問題是甲因是否必有乙果底問題,或A因是否必有B果底問題,而這一問題又牽扯到atn sn 因是否必有btm sm 果底問題。假如因果之間有必然的關係,我們是否因此懂得自然,也容易駕馭自然,假如因果之間沒有必然的關係,我們是否能夠應付環境。本書對於這一問題底興趣是知識論方面的。 B.因果底現實與它靠得住與否底問題 1.靠得住與否底問題 。我們暫且不用必然兩字,這兩字底問題,我們在下段討論。靠得住與否底問題,大約可以用以下方式表示:A—B這一因果關係靠得住,如果atn sn 這件事體發生之後,btm sm 一定發生。結果是假如atn sn 發生之後,而btm sm 這件事體不發生,或不必發生,則A—B這一因果靠不住。這當然是表示靠得住與否底意義。從前論因果之間是否有必然的關係,問題在此。我們雖暫不提出必然兩字,然而仍不能不從這問題著手。 2.靠得住與否和A—B底現實與否 。這樣的靠得住與否底問題實在就是現實與否底問題。這裡所謂現實是普遍的底現實,而普遍的底現實就是普遍的在特殊中顯現出來。假如atn sn 發生,這就是特殊中顯現了A這一共相;假如btm sm 發生,這也是在特殊中顯現了B這一共相;假如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因此發生,這也是在特殊中顯現了A—B這一普遍的因果。普遍的因果是一件事,它現實與否又是一件事。我們現在不必從因果著想,我們可以從別的普遍的思想著想。我們說恐龍是如何如何的,可是,恐龍不必有或不必存在,恐龍存在與否是一件事,而恐龍如何如何是另外一件事。恐龍從前存在過,現在不存在了。就特殊的實在說,這分別很大,就普遍的狀態說,恐龍如何如何依然一樣。普遍的因果和它的特殊的現實也是兩件事,既然如此,前者所有的情形,後者不必有,後者所有的情形,前者也不必有。可是,普通我們以為A—B這一普遍的因果底靠得住與否底標準,就是atn sn 發生之後,atn sn —btm sm 發生與否。如果發生,則A—B靠得住,如果不發生,則A—B靠不住。 3.看法很自然 。其所以引用這樣的標準當然有很好的理由。我們底問題既不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樣的問題而是A因必有 B果這樣的問題,我們當然要設法在呈現或所與或事實中去證實。在呈現或所與或事實中去證實,就是看普遍的因果是否現實於特殊的之中。對於A—B底靠得住與否底問題,我們會自然地看 atn sn 發生之後,atn sn —btm sm 是否發生。在求知底歷程中,我們應該懷疑到普遍的、抽象的、理論的、有沒有特殊的、具體的、事體的、事實的、表現。我們決不能空空洞洞地在理論上去推A是否為B底因,也決不能單獨地在理論上表示A因必有B果。我們免不了有事實上的標準,而事實上的標準當然就是看atn sn 發生之後,atn sn —btm sm 是否發生。這一特殊的關係發生,我們很自然地以為A—B靠得住,不然我們也很自然地以為A—B靠不住。 4.A—B本身靠得住否和它底現實靠得住否是兩不同的問題 。休謨曾表示他找不出因果之間靠得住的關係來。他所說的靠不住的關係,實在就是我們這裡所說的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不一定發生,或atn sn —btm sm 不一定發生。atn sn —btm sm 既不必發生,他就以為A—B靠不住。A—B靠不住問題相當的嚴重。說A—B靠不住,當然就是說普遍的因果靠不住。普遍的因果靠不住,一方面表示事實上沒有因果那樣的秩序,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利用因果,以為應付所與底工具,與征服自然底工具。這二者都非常之重要,無論就日常生活說,或就將來的生活底進步底可能說。休謨也感覺到問題底重要,他碰著這一困難之後,他覺得不能打住,繞了一個大彎之後,把這問題移到心理和習慣上去。我們不能引用他底辦法,也沒有他所有的問題。我們要把靠得住與否底問題分成兩部分,一是A—B本身底問題,一是它底現實底問題。就前一方面說,我們要提出必然與固然。 C.必然與固然 1.「一定」與「必然」 。前此也許已經提到過,本書把必然兩字限制到邏輯上去,照本書底用法,只有邏輯底關係是必然的。必然兩字,前此論思想律時已經提到,此處不贅。我們現在暫從常識著想。必然兩字既有此特別的用法,這兩字是不能引用到因果上去的。我們也許可以設想一大堆的因果聯合起來的必然情形,假如(一)我們承認一切都有因有果,(二)A—B,C—D,E—F……代表所有的可能的因果(不僅是我們所知道的或一時所現實的),那一件一件事體發生之後,A—B,或者C—D,或者E—F,……之中一定有一因果現實,這「一定」等於「必然」。可是,這沒有說究竟哪一因果現實,因此也沒有說甚麼樣的事體會發生。我們底問題不是這樣的。我們底問題仍是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是否一定發生。 2.問題與以上(一)(二)兩點不相干 。對於這一問題,以上(1)條所說的(一)(二)兩點不相干。即令我們承認(一)(二)兩點,我們也不能說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必然地發生。即令我們承認A—B,atn sn 之後,btm sm 發生與否仍不必然。在別的條件滿足底情形下,我們會說btm sm 一定會發生。這個一定可不是必然。假如我們以p表示atn sn 底發生,以q表示所有的條件都滿足,以r表示 btm sm 底發生,p·q·和r與p和r顯而易見都不是一邏輯命題。這就是說p·q與r之間或p與r之間沒有必然的關係。這兩命題雖不是一邏輯命題,然而在它們都表示固然的理底條件之下,它們都是真的命題。也許有人以為我們底問題是p和r:p·q:和r,而這是一邏輯命題,p和r:p·q與r之間有必然的關係。可是,請注意這不是因果之間的問題,它只是一普遍的推論而已。我們底問題是p·q與r或p與r之間的問題。這二者底分別是,前者把條件包括在內,後者不把條件包括在內,把條件包括在內,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一定會發生,不把條件包括在內,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不一定發生。後者就是A—B這因果關聯。說因果關聯表示固然的理,或就是固然的理底說法就是把條件包括在內底說法,而事實上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不一定發生底說法就是不把條件包括在內底說法。前一說法表示固然,而固然不是必然。 3.固然的理一定靠得住 。因為名言世界是分開來說的世界,我們思想到因果關係的時候,我們也就常常只是思想到A—B或者 p和r這樣的情形上去。所謂靠得住與否底問題只是A—B或p和 r底問題,不是p·q·和r底問題,只是前者現實與否底問題,不是後者有無例外底問題。我們說atn sn 發生之後,如果其它的條件滿足,則btm sm 一定發生,問題當然只是q滿足與否。q滿足與否,有時我們知道,有時我們不知道,有時我們可以試驗,有時我們不能試驗,我們底注重點既在A—B,難免有靠得住與否底問題。照我們底說法,這實在是弄錯了,A—B既真正地是因果關聯它沒有靠得住與否底問題,只有現實與否底問題。果然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不發生,這並不表示A—B靠不住,只表示q未滿足,而A—B未現實而已。我們根本不應該盼望在q未滿足底情形下,A—B仍然現實。果然它在任何情形下都現實,則它只是一邏輯命題而已。它雖有現實與否底問題,沒有靠得住與否底問題。它既是固然的理,在條件滿足而atn sn 又發生情形下,我們知道btm sm 一定會發生。 4.因果關聯一方面不是必然的,另一方面也無例外 。理雖有固然而勢本身無必至,固然的理本身仍只是固然。這就是說atn sn ,ctn sn ,dtn sn ,etn sn ……就殊相底生滅說,沒有必至,就共相的關聯說,理有固然。可是固然的理,A—B,不是必然的。關於勢,以下E段尚要討論,此處不談。A—B果然真正地是因果,它就是固然的理,這就是說,它沒有例外,atn sn 發生之後,在條件滿足這一情形之下(即ctn sn ,dtn sn ,etn sn ,……),btm sm 一定發生。這是就btm sm 一定會發生說。至於它特殊地如何如何(嚴格地說,對於特殊,我們無法說它特殊地如何如何),那是另外一件事,這在E段會討論。在現在我們要表示A—B 一方面不是必然的,另一方面也沒有例外。表示固然的理底命題不是邏輯命題,它是普遍的真的命題或自然律而已。關於這一點,(2)條已經表示。遵守固然的理的命題的,只是事實;遵守必然的理的命題,任何情形都行,凡可以思議的,都遵守必然的理。雖然如此,固然的理仍無例外,這在以上也已經說明。 D.背景與因果底靠得住 1.同樣的背景不一定不重複 。討論背景時,我們曾討論背景底重要。說A是B底因,B是A底果,只是簡單的說法,同樣的背景底有或無,根本沒有談到。在同樣的背景之下,A那樣的事體,即atn sn 發生,B那樣的事體,即btm sm 一定就會發生。可是,背景不一定同樣,所以A那樣的事體,atn sn 發生之後,B那樣的事體btm sm 也不一定發生。所謂同樣,前此已經提出過,在這裡我們不妨再提一下。世界既老在變動中,我們不能盼望任何背景完全同樣,無論從特殊的說或從普遍的說。從特殊的說,根本就沒有特殊地相同的背景,即試驗室也不是例外。從普遍的說,也沒有一切都相同的背景。在一試驗室底桌子也許是榆木做的,在另一試驗室底桌子也許是紅木做的。好在我們所要求的背景底同樣不是完全的同樣。我們只要求必要條件都備,而又沒有阻礙的事體發生。這樣的背景在試驗室比較地容易重複,而在試驗室之外,比較地不容易重複。可是,雖然不容易重複,然而不一定就不重複。 2.因果關聯底現實也是背景底現實 。因果不現實不是因果有例外,是背景不一樣。也許在背景中,必要的條件雖滿足,而阻礙因果關係底事體也發生;也許阻礙的事體雖沒有發生而必要的關係不備;也許二者都沒有滿足。因果底現實與否不只是關係現實而已,而且是同樣的背景或小背景底現實。因果底現實與否不是它靠得住與否底標準。在同樣背景之下因果底現實與否才是它靠得住與否底標準。我吃了毒藥,我會死,但是,假如醫生給我瀉藥與吐藥吃,我在毒藥未發作前,大吐大瀉起來,我也許不死。這裡有兩不同的因果,一是吃某毒藥人會死,一是吃另一種藥人會大吐大瀉,而在大吐大瀉中,毒藥會吐出來或瀉出來。這樣地說,問題當然是比較地簡單化,我們在這裡所要提出的是這簡單化的情形。在這情形中,一因果不現實就是另一因果底現實。這不是因果靠不住底問題。頭一因果沒有被第二因果推翻,假如沒有現實第二因果,頭一因果也許會現實,假如頭一因果現實,第二因果也沒有推翻。假如我吃毒藥死了,我底朋友也許會說,可惜沒有醫生在旁相救。假如我為醫生所救,我們也不會說毒藥無害於人。因果底現實與否不是它靠得住與否底標準。它雖不現實然而只要同樣的條件滿足,它仍靠得住。 3.的確有因果關聯時,決不至於因現實,背景現實,而果不現實 。可是,有時因果不現實而條件又滿足。也許在試驗室中,在我們底能力所及,我們知道背景同樣,然而我們所盼望的因果不現實,這是不是表示因果靠不住呢?這實在只表示我們所認為是因果者根本不是因果。這只是說,我們所相信的表示某一因果的命題是假的,而不是說這一命題雖真而它所肯定的對象是靠不住的。假如我們所盼望的是C—D,而在同樣的背景底條件之下,ctn sn 發生之後,dtm sm 並不發生,我們不能說C—D這一因果靠不住,我們只能說它根本不是因果。在求知底歷程中,我們常常有錯誤,我們所錯認為因果的當然靠不住,可是,這不是因果靠不住。因果是固然的理,它是毫無例外的。 E.特殊的現實底或然 1.因果底現實是或然的 。因果雖固然,而它底現實確是或然的。或然有程度高低底不同,有些高到使我們感覺到一定,有些則低到使我們只感覺到大約而已。這程度問題,我們根本不討論。 A—B這一因果雖是固然的理,而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底發生只是或然的。假如btm sm 不發生,我們會去找理由,也許找得出,也許找不出。無論找出或找不出,理由總是有的。所謂有理由,就是說一件事體底發生有它的固然的理。固然的理是事物之無可逃的。找不著理由既不表示沒有理由,找得著理由也不表示有理由,理由總是有的,一件事體底發生與否不是固然的理底問題。這也就是表示雖有固然的理,而不因此就有當然的勢。 2.固然的理不決勢之必至,當然也不決事之必至 。假如我們所盼望的果不發生,我們去找理由,我們也許找著了。所謂找著就是發現背景中有阻礙btm sm 發生底事體。背景中有阻礙btm sm 發生的事體,此背景就不是A—B這一因果所要求的背景。既然如此,A—B當然不現實。可是,也許我們找不著理由。所謂找不著理由,就是沒有發現阻礙btm sm 發生底事體。在這情形之下,我們也許說有理由而我們沒有發現,或者說原來所認為是因果的根本不是因果,或者說我們重行試驗,再行觀察。無論如何,我們決不能說,也決不至於說,A—B是因果而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不發生是沒有理由的。所謂理由就是事體底理底根據。說事體有理由就是說它有理的根據,那麼理是不是就決定事呢?我們底意思,前此已經表示過,理雖有固然而勢無必至。這就是說,理不能決勢底至。 3.勢底至或不至不只是因果發生與否而已 。勢底至不只是 btm sm 底發生或不發生而已。從btm sm 說,有必要條件,有相干條件,有不相干的事體;這許許多多的事體,就特殊的說,它們都只是那麼特殊地發生而已,我們可以在官覺或直接經驗上和它們接觸,可是,我們沒有法子說它們。我們根本沒有理由說它們特殊地如何如何,而就特殊的說,它們也無所謂如何如何。勢是殊相底生滅,它只是生生相承,滅滅相繼,不但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究竟發生與否,與如何特殊地發生,我們無從知道,即任何別的特殊的事體也是如此。假如我們是永恆的神,我們曾經直接經驗了所有的以前的特殊的事體,我們也無法決定btm sm 如何特殊地發生。如果我們不從btm sm 這件事體著想,而從xtm sm 這所與著想,我們底意思也許容易表達一點。btm sm 實在是我們以「B」方式去接受的xtm sm ,我們已經是從普遍的著想,說它是btm sm ,如果我們不從普遍的著想,xtm sm 只是一特殊地如此如此而已。對於xtm sm ,我們無話可說。我們說atn sn 發生之後,btm sm 一定發生,實在只是說atn sn 發生之後,一定有xtm sm 或ytm sm 或ztm sm ……等等,而我們可以用B去接受。這就是說,我們只能說有B那樣的事體發生,而不說xtm sm ,ytm sm ,ztm sm ……之中究竟何者發生。一件特殊的事體,btm sm 有這樣的問題,任何其它的特殊的事體都有這樣的問題。btm sm 底條件 ctn sn ,dtn sn ,etn sn ……也有這樣的問題,而它們底條件也有。由此類推,理雖有固然而勢無必至。這是從永恆的神著想,若從我們自己著想,btm sm 底這些條件都是能以B去接受的所與。ctn sn ,dtn sn ,etn sn ……等等發生與否,我們也許不知道,不僅xtm sm ,ytm sm ,ztm sm ……之中何者發生,我們無從說起,就是有它們與否,我們也無從知道,這就是說,btm sm 發生與否我們也無從知道。我們說btm sm 底發生是或然的。 4.預知底可能仍決於理 。以上所說的或然,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有兩層的或然。一是相對於知識的,一是不相對於知識的。其實這與我們的問題不相干。人不知道所有一切。如果連btm sm 底條件發生與否都不知道,btm sm 底發生與否總是或然的:btm sm 底或然也許是相對於知識的。我們當然可以如此說。可是,如果我們從另外一方面著想,我們假設人雖不知道所有一切,然而知道btm sm 底條件滿足,那麼,他也知道btm sm 一定會發生。他雖知道btm sm 一定會發生,然而他仍不知道xtm sm ,ytm sm ,ztm sm ……之中何者會發生。這就是說,他雖然知道btm sm 一定會發生,然而他仍不知道它如何特殊地發生。照我們底說法,他所知道的是理,不是勢。所謂知道btm sm 一定會發生,仍是從理有固然說,而不是就勢說,勢仍沒有必至,仍不是相對於知識的。我們已經說一定有btm sm 發生,只是說一定有xtm sm ,或ytm sm ,或ztm sm ,或……發生,而發生之後,我們能以B意念去接受。說btm sm 一定發生,仍是說A—B是固然的理而已。這就是說,說btm sm 一定會發生,仍不是就特殊的事體而說的。就特殊的事體說,它底發生總是或然的。 5.特殊的事體底或然性與因果底一定性是兩件事 。特殊的事體底或然性,與因果底靠得住與否,是兩件事。因果總是靠得住的,不過現實與否則不一定。因果底現實與否,要看條件滿足與否,而條件滿足與否,一部分要看或然的勢。勢既沒有必至,特殊的世界既不重複,則某一因果底條件在一時雖滿足,在另一時也許不滿足;如果不滿足,則該因果就不會現實。我們不要把因果底現實與否當作它靠得住與否。就靠得住與否說,因果既靠得住,它與自然律無異。它與自然律一樣都是固然的理。因為如此,我們才可以利用因果去征服自然。也因為如此,我們底因果意念才是有效的接受方式。當然我們在尋求因果中,也許我們有錯誤,錯誤是很難免的,但是我們不要把我們底錯誤視為因果本身底靠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