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國策 · 第23章 論軍餉的支付

尼扎姆·穆爾克 《治國策》
1. 部隊官兵必須按時領取薪餉。封主的薪餉當然完全由封地自己支付,對於不適合分配封地的那些侍衛,必須發給他們薪餉。根據部隊人數制定出所需薪餉的數目,此後,應當把錢作為專款撥出,直到湊足全部軍餉。軍餉一定要嚴格定時發放,要麼國王每年兩次把軍人召集到御前,要麼下旨給他們發薪金,而不是採取委託國庫發放軍餉,這樣,軍人未見到國王的面就直接從國庫把薪金領走了。更好的是,國王應當親自將錢發到軍人手中,這會增強他們的效忠和依附之情,這樣,他們在戰時與和平時都會更加熱情、更為堅定地履行職責。 2. 以往的國王有這樣的制度,他們不授封地給軍人,而是根據每位軍人的軍階,每年4次從國庫領取現金,並隨時補充足夠的給養。一旦有突發事件,立即就有2千或2萬名騎兵騎馬上陣,前往應對。稅官徵收到的稅款送到國王的國庫,這些錢每3個月一次發給侍衛和部隊,它們被稱為「比斯特嘎尼」(bīstgānī )。 [73] 現在馬合木王室仍然採用這種制度和習俗。 3. 必須告之封主,一個軍人由於死亡或其他原因離開了部隊,無論什麼時候,[部隊首領]應該馬上通報實情,不能隱瞞真相。應該命令部隊首領,一旦領取了薪金他們應該隨時整裝待命,以應付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如果有人離職,他們要立即上報,這樣,空缺可以補上。否則,他們就要受到懲罰,就要被停發薪金。 * * * [1] 該詞(阿拉伯文是:al-『ashrīniyya ;見Mafātīh al-『ulūm )還沒有令人滿意的解釋,波斯文形式是「以20支付」。巴托爾德的《突厥斯坦》(第230頁注11)認為,可能是基於以下事實,即在薩曼王朝時期,付給呼羅珊部隊的工資總數是20百萬第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