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大家伯倫知理之學說 · 政治學大家伯倫知理之學說

清光緒二十九年 發端 日日而言政治學,人人而言政治學,則國其遂有救乎?曰:嘻,僅矣!言而不能行,猶無價值之言也。雖然,理想者,實事之母。而言論又理想之所表著者也。則取前哲學說之密切於真理而適應於時勢者,一一介紹之,亦安得已。 盧梭學說,於百年前政界變動最有力者也。而伯倫知理學說,則盧梭學說之反對也。二者孰切真理?曰:盧氏之言藥也,伯氏之言粟也。痼疾既深,固非恃粟之所得療,然藥能已病,亦能生病。且使藥證相反,則舊病未得豁,而新病且滋生,故用藥不可不慎也。五年以來,盧氏學說,稍輸入我祖國。彼達識之士,其孳孳盡瘁以期輸入之者,非不知其說在歐洲之已成 陳言 也,以為是或足以起今日中國之廢疾,而欲假之以作過渡也。顧其說之大受歡迎於我社會之一部分者,亦既有年。而所謂達識之士,其希望之目的,未睹其因此而得達於萬一。而因緣相生之病,則已漸萌芽,漸瀰漫一國中。現在、未來不可思議之險象,已隱現出沒,致識微者慨焉憂之。噫!豈此藥果不適於此病耶?抑徒藥不足以善其後耶? 伯倫知理之駁盧梭也,以為從盧氏民約之說,則為國民者必須具有三種性質,反是則國不可得立。三種者何?一曰:其國民皆可各自離析,隨其所欲,以進退生息於此國中也。不爾,則是強之使入,非合意之契約,不得為民約也。雖然,人之思想與其惡欲,萬有不同者也。若使人人各如其意,乃入此約,則斷無全國人皆同一意之理。以此之故,亦斷無全國人皆同一約之理。若是乎,則國終不可得立。故從盧氏之說,僅足以立一會社。即中國所謂公司也,與社會不同。其會社亦不過一時之結集,變更無常,不能持久。以此而欲建一永世嗣續之國家,同心合德之國民,無有是處。二曰:其國民必悉立於平等之地位也。不爾,則是有命令者,有受命者,不得為民約也。然熟察諸國之所以建設,必賴有一二人威德巍巍,超越儕類,眾皆服從,而國礎始立。即至今日,文明極進,猶未有改。若使舉國無智、無愚、無賢、無不肖,皆以同等之地位,決議立國,無有是處。三曰:其國民必須全數畫諾也。苟有一人不畫諾,則終不能冒全國民意之名,不得謂之民約也。然一國之法制,勢固不能有全數畫諾之理,豈待問也?盧氏亦知之,乃支離其說,謂多數之意見,即不啻全體之意見。夫服從多數,雖為政治家神聖不可侵犯之科律,而其理論獨不適於諸民約主義之國家。蓋盟約雲者,人各以其意而有願與此約與否之自由權者也。彼不願與此約之少數者,而強幹涉之,謂其有服從多數之約之義務,無有是處。此三義者,伯氏於國家起原論,取盧氏之立腳點而摧陷之者也。(參觀《盧梭學說》篇) 伯氏又言曰:民約論之徒,不知國民與社會之別,故直認國民為社會,其弊也,使法國國礎不固,變動無常,禍亂亘百數十年而未有已。德國反是,故國一立而基大定焉。夫國民與社會,非一物也。國民者,一定不動之全體,社會則變動不居之集合體而已。國民為法律上之一人格,社會則無有也。故號之曰國民,則始終與國相待而不可須臾離。號之曰社會,則不過多數私人之結集,其必要國家與否,在論外也。此伯氏推論民約說之結果,而窮極其流弊也。 中國號稱有國,而國之形體不具,則與無國同。愛國之士,睊睊然憂之,其研究學說也,實欲乞靈前哲,而求所以立國之道也。法國革命,開百年來歐洲政界之新幕,而其種子實盧梭播之。盧氏之藥,足以已病,無疑義矣。近則病既去而藥已為筌蹄,其缺點率見是正於後人。謬想與真理所判,亦昭昭不足為諱也。獨吾黨今日欲求吾國,其必經謬想而後入真理,以盧氏學說為過渡時代必不可避之一階級乎?抑無須爾爾,徑向於國家之正鵠而進行乎?此一大問題也。盧氏之說,其有功於天下者固多,其誤天下者抑亦不少。今吾中國采之,將利余於弊乎?抑弊余於利乎?能以藥已病,而為立國之過渡乎?抑且以藥生病,而後失立國之目的乎?此又一大問題也。深察祖國之大患,莫痛乎有部民資格,而無國民資格。以視歐洲各國,承希臘、羅馬政治之團結,經中古、近古政家之干涉者,其受病根原,大有所異。故我中國今日所最缺點而最急需者,在有機之統一與有力之秩序,而自由平等直其次耳。何也?必先鑄部民使成國民,然後國民之幸福乃可得言也。如伯氏言,則民約論者適於社會而不適於國家,苟弗善用之,則將散國民復為部民,而非能鑄部民使成國民也。故以此論,藥歐洲當時干涉過度之積病,固見其效,而移植之於散無友紀之中國,未知其利害之足以積償否也。夫醉生夢死之舊學輩,吾無望矣。他日建國之大業,其責任不可不屬於青年之有新思想者。今新思想方始萌芽耳,顧已往往濫用「自由」「平等」之語。思想過度,而能力不足以副之。芸芸志士,曾不能組織一鞏固之團體。或偶成矣,而旋集旋散。誠有如近人所謂「無三人以上之法團、無能支一年之黨派」者,以此資格,而欲創造一國家,以立於此物競最劇之世界,能耶?否耶?此其惡因,雖種之、薰之在數千年,不能以為一二人之咎,尤不能以為一學說之罪。顧所最可懼者,既受彼遺傳之惡因,而復有不健全之思想,以盾其後而傳之翼也。故人人各以己意進退,而無復法權之統屬,無復公眾之制裁,乃至並所謂服從多數之義務,而亦弁髦之。凡伯氏所指盧氏學說之缺點,今我新思想界之人人皆具備之矣。夫以今日之中國,固未有所謂統屬,未有所謂制裁,未有所謂多數,則吾國民之躑躅焉,凌亂焉,而靡所於從,夫亦安可深責?顧所貴乎新思想者,欲借其感化力以造出一新世界,使之自無而之有云爾。若徒恃此不健全之新思想,果能達此目的否耶?是不可以不審也!吾非敢袒伯氏而薄盧氏,顧以為此有力反對之一 大學 說,為有志建國者所宜三復也,作伯氏學說。 附註:此論與革命論、非革命論無涉。蓋無論革命不革命,無論革命前革命後,皆必以統一秩序組成有機團體,為立國之基礎。伯氏之反對盧氏,非反對其鼓吹破壞,謂其於建設之道,有所未愜云爾。建設雲者,則兼破壞之建設與平和之建設,而兩言之者也。 (又)伯氏略傳,詳別篇,不再述。 第一章 國家有機體說 伯倫知理曰:十八世紀以來之學者,以國民為社會,以國家為積人而成,如集阿屯以成物質,似矣,而未得其真也。夫徒抹五彩,不得謂之圖畫;徒堆瓦石,不得謂之宮室;徒集脈絡與血輪,不得謂之人類。惟國亦然。國也者,非徒聚人民之謂也,非徒有府庫制度之謂也,亦有其意志焉,亦有其行動焉。無以名之,名之曰:「有機體」。 然國家之為有機體,又非如動植物之出於天造也,蓋借人力之創作,經累葉之沿革,而始乃得成。而其沿革之所自來,厥有二端:一曰由國中固有之性習與夫外界事物之刺激而生者,二曰由君長號令所施行與夫臣民意志所翊贊而生者。此所以異於天產物也。雖然,造者不同,而為有機體則同。試即國家與尋常有機物相類之點而比較之。 一、精神與形體相聯合。按:國家自有其精神,自有其形體,與人無異。 二、肢骸各官。原註:即其體中各部分。各自有其固有之性質及其生活職掌。原註:指政府各部分及議院。 三、宜聯結此等肢骸以結構一全體。原註:謂憲法。按:肢骸不聯屬,則不能呈其用。國家之各部分亦然。 四、先自內部發育,然後長成以達於外部。原註:謂國家之沿革。 由此觀之,國家之為物,與彼無機之器械實異。器械雖有許多零件紐結而成,然非如國家之有四肢五官也。故器械不能發育生長,而國家能之。器械之動,循一定軌,不能臨時應變,現一新象。國家則自有行動,自以意識決之。故曰國家非成於技工,成於意匠也。此伯氏國家有機體說之崖略也。 按:此說不起於伯氏。希臘之柏拉圖,亦常以人身喻國家。伯氏前之德國學者,亦稍發之,但至伯氏而始完備耳。國家既為有機體,則不成有機體者,不得謂之國家。中國則廢疾痼病之機體也,其不國亦宜。 又按:自國家有機之說出,而知凡人造物與國家相類者,無一不屬於有機。即法律上所謂法人者皆是也。故欲組一團體而不具其機,未有能成者也。 第二章 論國民與民族之差別及其關係 伯氏以為學者往往以國民與民族混為一談,是瞀見也。彼乃下民族之界說曰:「民族者,民俗沿革所生之結果也。」民族最要之特質有八:(一)其始也同居於一地。非同居不能同族也。後此,則或同一民族而分居各地,或異族而雜處一地,此言其朔耳。(二)其始也同一血統。久之則吸納他族,互相同化,則不同血統而同一民族者有之。(三)同其支體形狀。(四)同其語言。(五)同其文字。(六)同其宗教。(七)同其風俗。(八)同其生計。有此八者,則不識不知之間,自與他族日相閡隔,造成一特別之團體,固有之性質,以傳諸其子孫,是之謂民族。 伯氏乃更下國民之界說為二:一曰:「國民者,人格也。據有有機之國家以為其體,而能發表其意想,制定其權利者也。」二曰:「國民者,法團也。生存於國家中之一法律體也。」國家為完全、統一、永生之公同體,而此體也,必賴有國民活動之精神以充之,而全體乃成。故有國民即有國家,無國家亦無國民,二者實同物而異名耳。 故夫民族者,有同一之言語風俗,有同一之精神性質,其公同心漸因以發達,是固建國之階梯也。但當其未聯合以創一國之時,則終不能為人格為法團,故只能謂之民族,不能謂之國民。 伯倫知理曰:古代之國,淵源於市府。中世之國,成立於貴族。十八世紀專制時代,認政府為國家。法蘭西大革命之時,同國家於社會。凡此皆與民族之關係甚淺薄者也。自千八百四十年以後,而民族建國之義乃漸昌。雖或間遇抵抗,或稍被制限,而其勢力之不可侮,則固已為有識者所同認矣。雖然,或持之過偏,以謂民族為建國獨一無二之源泉,推其意,一若地球上之邦國,必適從於民族之數而分立,此又暗於實際之論也。伯氏乃據歷史上之事實,述民族與國家之關係如下: (甲)凡一民族,既有其固有之立國心,且有能實行之之勢力,有欲實行之之志氣,夫然後可以創立國家。雖然,苟持此主義以立國,則當以保存族粹為第一義。凡祖宗傳來一切制度,苟非有妨害於國家之發育者,不可妄事破壞。 (乙)民族之立國,非必舉其同族之部民,悉納入於國中而無所遺也。雖然,必須盡吸納其本族中所固有之精神勢力而統一之於國家。 (丙)合多數之民族為一國家,其弊雖多,其利亦不少。蓋世界文明,每由諸種民族互相教導,互相引進而成。一國之政務,亦往往因他民族之補助而愈良,如鑄幣然,不徒用純質之金銀,而反混加一二賤金類之物,則肉好較完,紋彩愈美也。然此等多族混合之國,必須以一強有力之族為中心點,以統御諸族,然後國礎乃得堅。 伯氏又言曰:民族與國民,固異物也。然其性質頗極密接,故於政治上常有相互之關係,以故民族大而國境小者,則其結果之現象,有兩極端如下: (一)國家化其人民而別造成一新民族,自本族而分離。如古代雅典、斯巴達之於希臘,中世威內薩、佛羅棱志、挪亞之於義大利,近世荷蘭、瑞士之於德意志,是其例也。 (二)合併同族諸邦而成一大帝國。如法國當路易第十一以後之政略,義大利、德意志千八百四十八年以後之政略,是其例也。若國境大而民族小,境內含有數民族者,則其國勢之所趨如下: (一)謀聯合國內多數之民族而陶鑄之,始成一新民族。在昔羅馬帝國,及今之北美合眾國,是其例也。 (二)國內諸族,心志各殊,互思分離。如第九世紀法蘭西人與德意志人分離,十六世紀奈渣蘭人與西班牙人分離,十九世紀比利時人與荷蘭人分離,是其例也。 (三)諸民族之言語風俗等,悉放任之,使仍其舊。惟於政治上謀所以統合之道。此策也,瑞士善用之,而收其效者也。 (四)政府教唆各民族,使彼此相鬩,乘間抵隙以謀合一。此極危險之道也,奧大利用之,幾覆其國。 按:由此觀之,伯氏固極崇拜民族主義之人也。而其立論根於歷史,案於實際,不以民族主義為建國獨一無二之法門。誠以國家所最渴需者,為國民資格。而所以得此國民資格者,各應於時勢而甚多其途也。兩年以來,民族主義稍輸入於我祖國,於是排滿之念,勃鬱將復活。雖然,今吾有三問題於此,曰:漢人果已有新立國之資格乎?此吾不能無疑之第一問題也。伯氏論民族建國之所恃者三:(一)固有之立國心。(二)可實行之之能力。(三)欲實行之之志氣。其第一事,則吾固具之矣。其第三事,則在今雖極少數,而不能謂之無也。獨其第二事,則從何處說起耶?日言排而不能排,猶無價值之言也。即使果排去矣,而問愛國志士之所志,果以排滿為究竟之目的耶?抑以立國為究竟之目的耶?毋亦曰目的在彼,直藉此為過渡之一手段雲耳。苟遂不克達於目的地,則手段何取也!吾非謂我民族終不能有此能力,然吾信其今日猶未有此能力。此論也,雖持最急激主義者,當已無以為難。而難者則曰:惟其未有此能力,則當以排滿煉造之。然徒排滿而遂能煉造此能力與否?則吾別有所欲陳,今且勿於此枝蔓也。曰:排滿者以其為滿人而排之乎?抑以其為惡政府而排之乎?此吾所不能無疑之第二問題也。如以其為滿人也,且使漢人為政,將腐敗而亦神聖之也?如以其為惡政府也,雖骨肉之親,有所不得私。而滿不滿奚擇焉?夫今政府與滿洲有二位一體之關係,憎政府而及滿人,亦固其所。然以是為鼓舞之手段則可,以是為確實之理論則不可。何也?今日之中國,實非貴族政體,而為獨裁政體。其蠹國殃民者,非芸芸坐食之滿人,而其大多數乃在閹婀無恥,媚茲一人之漢族也。而其所以為媚者,非媚滿人,媚獨裁耳。使易獨裁者為漢人,其媚猶今也。媚獨裁之漢人,其蠹國殃民,亦猶今也。故今日當以集全國之鋒刃向於惡政府為第一義。而排滿不過其戰術之一枝線。認偏師為正文,大不可也。《大學》曰:「人之其所賤惡而辟焉。」此古今之通蔽矣。今之論者,或乃至盜賊胡、曾,而神聖洪、楊,問此果為適於論理否耶?且使今日得如胡、曾其人者為政府,與得如洪、楊其人者為政府,二者孰有益於救國?而論者必將倔強而曰:「毋寧洪、楊。」此吾所不敢苟同也。 章炳麟 氏之言曰:「不能變法當革,能變法亦當革。不能救民當革,能救民亦當革。」嘻,此何語耶!夫革之目的,豈以快意耶?毋亦曰:救民耳。如曰能救民而亦當革,則是敵視此目的也。假曰信今政府之必不能救民而革之也,斯可謂健全之理論矣,而猶當視其所以代之者何如。如章氏言,能毋使國民迷惑耶?默察兩年來世論之趨向,殆由建國主義一變而為復仇主義。問建國與復仇孰重?其在一人一家之仇,而曰身可殺,家可破,仇不可不復。是所宜言也。其在一國之仇,而曰:國可亡,仇不可不復。則非所宜言也。我不敢知曰:復仇可以亡國。我不敢知曰:復仇可以興國。顧吾特不欲吾民族於建國、復仇兩主義,倒置其輕重也。以謂此不健全之理論,為造成國民資格之道一魔障也。曰:必離滿洲民族,然後可以建國乎?抑融滿洲民族乃至蒙、苗、回、藏諸民族,而亦可以建國乎?此吾不能無疑之第三問題也。伯倫知理所述異族同國之諸款,與中國今日情事,皆不相應。蓋各國發育之不同,如人面焉。未有可以他國之歷史,為我國之方針者也。而伯氏下民族之界說曰:同地,同血統,同面貌,同語言,同文字,同宗教,同風俗,同生計。地與血統二者,就初時言之,如美國民族,不同地,不同血統,而不得不謂之一族也。伯氏原書,論之頗詳。而以語言、文字、風俗為最要焉。由此言之,則吾中國言民族者,當於小民族主義之外,更提倡大民族主義。小民族主義者何?漢族對於國內他族是也。大民族主義者何?合國內本部屬部之諸族以對於國外之諸族是也。中國同化力之強,為東西歷史家所同認。今謂滿洲已盡同化於中國,微特排滿家所不欲道,即吾亦不欲道。然其大端,歷歷之跡,固不可誣矣。大抵北虜之同化於我也,稍難。而東胡較易。金元清之比較,蓋昭然矣。元則九十年率其遊牧之俗,金清則一入中原,而固有之特質頓喪焉。今關內之滿人,其能通滿文、操滿語者,已如鳳毛麟角,他無論矣。故如伯氏之說,雖謂滿人已化成於漢民俗可也。即未能然,苟漢人有可以自成國民之資格,則滿人勢不得不融而入於一爐,此則吾所敢斷言也,姑勿具論。今所欲研究者,則中國之能建國與否,繫於逐滿不逐滿乎?抑不繫於逐滿不逐滿乎?實問題之主點也。自今以往,中國而亡則已,中國而不亡則此後所以對於世界者,勢不得不取帝國政略。合漢,合滿,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組成一大民族,提全球三分有一之人類,以高掌遠跖於五大陸之上。此有志之士所同心醉也。果有此事,則此大民族必以漢人為中心點,且其組織之者,必成於漢人之手,又事勢之不可爭者也。獨今日者,欲向於此大目的而進行,其必將彼五百萬之滿族,先擯棄之而再吸集之耶?抑無須爾爾,但能變置漢滿同病之政府,而遂有可望耶?欲研究此問題之真相,不可不取狹隘的民族復仇主義,暫擱一邊,平心靜氣以觀察焉。當預備時代,將排滿而能養漢人之實力乎?抑用滿而能養漢人之實力乎?當實行時代,將排滿而能御列強之侵入乎?抑合滿而能御列強之侵入乎?當善後時代,將排滿而得國礎之奠安乎?抑利滿而得國礎之奠安乎?此三者不可不察也。夫自今以往,有漢滿同奴耳,否則漢族必為國中之主人。今不務養成可以為主人之資格,而徒曰:吾不願奴。不願而奴,遂可免耶?一言蔽之,吾若有建國之能力,則以小民族成一國民可也,以大民族成一國民亦可也。若其不能,亦安所往而有合哉?吾因讀伯氏書,有所感觸,不覺其言之長,而與著述體例不相應也。吾又知吾之此論,必非新學界青年諸君所樂聞也。雖然,吾道吾今日之所信,所信之為進步為退步,不敢計也。以其所信與一世之輿論挑戰,不敢辭也。若夫預備乎?實行乎?則各應於其地位之可得為者而孳孳焉,非筆舌之範圍所宜及也。 第三章 論民主政治之本相及其價值 伯氏博論政體,而歸宿於以君主立憲為最良,謂其能集合政治上種種之勢力,種種之主義,而調和之。其說繁,今不備引。謹介紹其論共和政體者,而以鄙見發明之。 伯氏以為主治權與奉行權分離,是共和政體之特色也。主治之權,掌之於多數之選舉者(即國民);奉行之權,委之於少數之被選舉者(即大統領及官吏)。以故奉行者雖為臣僕,而反常治人。主治者雖為主人,而反常治於人。以牽制之得宜,故無濫用國權之弊,而多數國民得所庇焉。此其所長也。雖然,坐是之故,而國權或漸即微弱,儕國家於一公司。加以眾民之意向,變動靡常,而國之基礎,因以不固。此其所短也,故行此政體而能食其利者,必其人民於共和諸德,具足圓滿,不惜犧牲其力其財,以應國家之用。且已借普及之學制,常受完備之教育。苟如是,其庶幾矣。若其人民浸染衰廢之俗,務私慾而不顧公益,氣力微弱,教育缺乏,而欲實有此政體,則未睹其利,而先已不勝其弊矣。其甚也,必至變為亞里士多德所謂暴民政治者,而國或以亡。 伯氏乃詳考共和政體之沿革,述美國、法國、瑞士三者之成敗,而指其得失之林。其言曰:美國之能變英國政體而為今政體者,何也?彼其未離母國羈軛之時,而共和之原質已早具也。當其初年,其民之去本國而移殖於他鄉者,於祖國之議院制度、自治制度,固已久習熟練,懷抱政治心以去。及其至新大陸,又不能復倚賴貴族及本國官吏之力,不得不以自助及相濟兩主義為安居樂業之本原。共和政治之精神,實根於此。及其自助相濟之既久,習而成風。一旦而欲再加以束縛,其勢自不樂受。且所居新辟之地,廣漠無垠,任其所之。稍有不適,褰裳去之耳。故當千六百六十九年,英國法理學大儒洛克氏者,曾為殖民地草一新憲法,欲以英國所固有之君主貴族政體,傳其種於美洲。百計經營,竟成畫餅,職此之由。故美國之共和政體,非出現於獨立之後,而出現於殖民之時。其植根如此其深,而發源如此其遠也。 此政體之播植於歐洲也,自法蘭西始。法人以千七百九十三年,立革命後之新政府,其規模略仿美國。惟一切政權,不以畀諸一人之大統領,而以司諸數名之行政委員。慮其權之在一人,而將濫用之以復於君主也。乃 曾幾 何時,而拿破崙第一之帝國出現。及千八百四十八年,再為共和,置大統領, 一如 美國。然此第二次之試驗,亦不見效。拿破崙第三旋起而盜之,再建帝國。今者第三回之試驗,旋行於千八百七十年。而此新共和國之能否永年?識者猶疑之。按:伯氏國家論成於千八百七十四年,其時值法國新造之後也,今民政完備雖不及美,然久經陶冶,國民之資格漸備矣。 考法人之政治思想,當人權論出世之時,始大發達,其國民愛平等,尊自由,徹始徹終,心醉共和主義。雖然,其國民之性情,乃與共和主義最不相容。昔西士羅(按:羅馬之偉人也)嘗評高盧人(按:法國民族所自出也)云:「其性好新易遷,無論為壓抑,為自由,久之皆不能忍受。」夫孰知當千數百年以後之今日,而法人此性,竟不克改也。不寧惟是,自治者,共和政治最切要之條件也。而法人曾無所練習,百事皆仰賴政府。故讀法國建國以來之歷史,其治國之道,常以中央集權制度相貫徹。全國之運命,悉繫於巴黎一城。此自古及今,未或有改者也。夫欲行中央集權,使圓滿而適當,則必有強大之主權,精悍之官吏,有力之軍隊。若此者,惟君主政治為最宜。故法國雖當兩拿破崙及麥馬韓為大統領之時,其表面則裝示共和政治之美名,其實質則與君主政治無毫釐之異也。 若夫瑞士則異是,其人民自數百年以來,既於村落而有自治體裁。其市府之舊憲法,皆略帶貴族政治之性質。無論何市府,皆於行政小會議之外,別有立法之大會議。其在村落,人民皆有直接參政之權,每年集會,以多數之決議,制定法律,任命高等官吏。以故千八百九十五年創建共和以後,雖蒙外界之影響,未能實行,而歷時未久,遂克改良,傳今不替。蓋其先天所受者,與法國殊異也。 伯氏又曰:共和國體之優於他國體者有五端:(一)養成國民之自覺心,使人自知其權利義務,且重名譽也。(二)使人民知人道之可貴,互相尊重其人格也。(三)以選舉良法,使秀俊之士,能各因其材以得高等之地位,而因以獎厲公民之競爭心也。(四)凡有材能者,不論貧富貴賤,皆得自致通顯,參掌政權,以致力於國家也。(五)利導人生之善性,使國民知識,可以自由發達,而幸福日增也。以故苟為國民者,能於共和所不可缺之諸德,具足圓滿,則行此政體,實足以培養愛國心,獎厲民智。馴至下等社會之眾民,其政治思想,亦日發達,以進於高尚,美哉共和! 雖然,天下事之結果,每不能如其所期。雖以最適於共和之美國,而其政治社會之趨勢,猶有與此諸德適相背馳者二事。一曰賤視下級之國民也。同為公民,同有自由平等之權利,但使其教育程度在社會水平線以下者,一律蔑視之,不獨待煙剪人、黑人為然也。凡與彼輩在同等之位置者,莫不有然。按:觀其待華人,可知矣。此亦平等主義萬難實行之徵證也。二曰猜忌非常之俊傑也。凡國民之門第、學識、聰明、才力、資產,挺出於社會水平線以上者,率為公眾所嫉忌,而不得自效於政界。懼其含有君主貴族之餘質,而將以傾覆國憲也。按:此論最確。凡美國第一等人物,皆不久於政界。此其原因甚多,伯氏所言不過其一端耳。吾所著《新大 陸游 記》,研究此問題頗詳,今不先贅。但現在帝國主義之風潮漸急,雖美國亦漸革此惡習矣。故共和政體者,最適於養中等之人物,齊國民之程度而為一者也。 伯氏又曰:共和政體,為國民謀普通之利益則有餘,謀高尚之幸福則不足。如設學校、治道路、獎慈善等事,共和政所最優也,至如文學、哲學、美術等高尚事業,雖百計獎厲,而發達總不能如其所期。夫此等無形之文明,尋常政治家,或不措意焉。而不知此乃導進人格獨一無二之法門。如美國者,崇拜實利之主義過甚,國民品格之墮落,亦滔滔可懼也。 伯氏又曰:共和政體之最缺點者,使其政府如一機器然。循軌自動,變無復有活潑之意識行乎其間。彼以防弊故,不能不用牽制之法。故選舉更迭,為此政體所不可缺之一要具。以屢更迭故,執政者之地位,常不鞏固。以不鞏固故,無餘裕以練習政務,以通覽大勢,以養成完全大政治家之資格。何也?凡入政界者,必經一二年後,乃能增進其政治能力,漸有所擘畫,為國家百年大計。而實行此計畫,又往往非數年之力不能,而瓜代之期已至矣。後任者之能否繼吾志而竟吾業,非所期也。故人人各存五日京兆之心,而於國家有機體之永續發達,所窒實多矣。 伯氏又曰:置多數之常備軍,此共和政體之所大禁也。夫常備軍者,外之以發揚國權,內之以保維秩序,實國家之要素也。而在共和政之國,以嫌忌專制故,懼此兵權所屬,將為多數人民自主之蟊賊也,故其勢不得不代以民兵。民兵者,其於警衛守御之力,雖不可侮,然以視素練之常備軍,固有間矣。故他日者,世界進於大同,戰爭之跡絕於天壤,則共和政誠為立國之極軌,今則猶非其最適而最優勝者也。 按:伯氏所論,大半就美國現狀而評騭之,其語固動中肯綮,但末兩條,則今日情狀大變矣。美國自麥堅尼以後,實行帝國主義。至重新解釋憲法,增加中央政府之威力,於是社會中最高流人物,漸投身於政界。而西班牙戰爭以來,擴張軍備之志日以銳。今年總統羅斯福巡行全國,所至演說,皆注重軍實。於是此兩缺點,皆漸去矣。此亦共和政體之一進化也。 又按:伯氏所論共和政體之價值,可謂博深切明,然猶有未盡者。頃讀德國柏林大學教授波倫哈克所著《國家論》,有足以相表里者,附譯如下。波氏者,比較法制派之巨子。原書以千八百九十六年出版,日本早稻田大學校於三月前譯出,實最新之學說也。 波氏曰:國也者何也?以平衡正義調和社會上各種利害衝突之一團體也。(按:其意謂社會各種小團體,其利害勢不免衝突,必賴有一大團體,超然立於其外,以調和之,即國家是也)而在彼共和國,則其統治之主體(按:即國家)與其統治之客體(按:即國民)同為一物。舍人民以外,則國家之要素,他無復存。按:君主之國亦非不以人民為要素也,而人民之外,尚有他要素。若英國,則合君主、貴族、平民三要素而成國者也。原文詞簡意賅,翻譯殊窘。讀者諒之。夫無論何國,其社會上、宗教上、民族上及其他種種關係,莫不錯綜分歧。此之所利,或彼之所害。利害牴觸,而必有衝突。此等衝突,即由人民本體而發生者也。以本體所發生之衝突,而還欲以本體調和之,是無異使兩造之斗訟者,而自理曲直也。天下困難之事,孰過於此?君主者,則超然於此等種種利害關係之外,而代表大團體之國家,以調和之者也。所貴乎有國家者?其目的莫大於是。而君主國之達此目的與民主國之達此目的,其難易判然矣。按:古今政治學者論國家之目的,言人人殊。波氏謂國家之正義,平衡之源泉,以調和國內種種利害而融合之為目的,是其創見,亦篤論也。學者不可不深察。以是之故,凡共和之國家,大率革命相尋,使法制失其永續之性,而幾於不國,殆非無故。按:此指南美洲各共和國言也,詳見下文。共和政體,惟有一種結構特別之國家,可以行之而無弊。其結構云何?則奉同一之宗教,集同一之民族,其社會上各種利害之關係,不甚衝突。而其最要者,曰:國境甚狹。苟具此資格而結成一小共和團體者,夫然後可以持久。瑞士之各村落各市府,美國獨立以前之各州,是其模範也。按:今之美國國境甚遼闊而仍能行者,其根柢全在各州也。吾所著《 新大陸遊記 》,言其性質頗詳。在此等結構之國,其國家自減縮其行動之範圍,而一以放任之於私人。其人民之監督公共事業也,亦無鞭長不及之患。而自治制馴致鞏固,則共和可以行之數百年,而大紛擾不起焉。而不然者,種種階級,互相懸隔,貴族與平民鬩,資本家與勞動家鬩,而甲族與乙族鬩,甲省與乙省鬩,於此之國,而欲行共和政以圖寧息,是無異蒸沙以求飯也。 夫共和國者,於人民之上,別無獨立之國權者也。故調和各種利害之責任,不得不還求之於人民自己之中。必無使甲之利害,能強壓乙之利害。而諸種之關係,常克相互平等,而自保其權衡。若此者,惟彼盎格魯-撒遜人種,富於自治性質,常肯裁抑黨見以伸公益,以故能行之而綽綽有餘。若夫數百年卵翼於專制政體之人民,既乏自治之習慣,復不識團體之公益,惟知持個人主義以各營其私,其在此等之國,破此權衡也最易。既破之後,而欲人民以自力調和平復之,此必不可得之數也。其究極也,社會險象,層見疊出,民無寧歲,終不得不舉其政治上之自由,更委諸一人之手。而自帖耳復為其奴隸,以圖性命財產之安全。此則民主專制政體所由生也。按:民主專制政體之原因結果,下文詳之。又別有一種之國家,其於享受共和政之資格,雖一不具,以多數土著人種為基礎,而少數之歐羅巴人立於其上,而此少數者,亦未嘗有政治思想及其能力,純然為一無秩序之社會,若此者,自當以君主專制政體為最宜者也。雖然,以其為殖民地之故,欲置立君主,而無歷史上之基礎,乃不自量而妄效美國,侈共和之美名。按:此指南美中美洲諸國也。雖然,彼高尚完美之共和制,與此等之國程度不相應,以故累衝突以衝突,重革命以革命。而彼之所謂革命者,又非起於人民之萬不得已也,徒為二三霸者之私鬥而已。一勝之將,假共和之形式以笞其畜民,不旋踵而他將代之,起仆興亡,迄無寧日。國民進步之障礙,莫大於是。 波氏又曰:因於習慣而得共和政體者常安,因於革命而得共和政體者常危。請言其理。夫既以革命之力,一掃古來相傳之國憲,取國家最高之目的,而置之於人民仔肩之上矣。而承此大暴動之後,以激烈之黨爭,四分五裂之人民,而欲使之保持社會勢力之平衡,此又必不可得之數也。於斯時也,其勢力最猖獗者,即彼鼓吹革命率先破壞之一團也。而此黨派,大率屬於無資產之下等社會,其所舉措,往往不利於上流。作始猶簡,將畢乃巨。其力既無所限制,自必日走於極端,而遂取滅亡。彼曷為而致滅亡?夫既已自紊歷史上之權利,自傷政權之神聖,一旦得志,而欲以我新獲之權利,造成歷史的之根柢,雖百般擁護,未有能濟者也。於是乎社會階級之爭奪,遂相互迭起而靡有窮。按:自此以下數節,大率皆借法國立論,其性質與南美諸國略異。 爭奪之極,其得最後之勝利者,則彼從夢中驚起之富豪階級也。然彼等雖勝利而已厭政權。何也?當彼之時,其握政權者常危殆也。彼等欲得政治上之權利,不過以保其生命財產之安全云爾。其既得之也,則必孳孳然復自營其生計,不惜出無量之代價,以購求和平。而社會棼亂疲敝之既極,非更有獨立強大之主權,則終不能以奠定。故君權思想之復活,實剝復之道所必至也。然歷史上之國家,既已覆滅,今欲使一姓再興,重複其舊,則其結果更釀百弊。欲別擁新主,而無一人可認其固有之權利,即勉戴之以行君主議院制度,終覺其主權微弱,不足以救濟沉痼瘡痍之社會也。於是乎民主專制政體,應運生焉。若此者,於古代之羅馬見之,於近世之法蘭西見之。 民主專制政體之所由起,必其始焉有一非常之豪傑,先假軍隊之力,以攬收一國實權。然此際之新主治者,必非以此單純之實力而能為功也。而自顧己所有之權利,以比諸他國神聖不可侵犯之君主,而覺其淺薄無根柢也。於是不得不求法律上之名義,即國民普通投票之選舉是也。彼篡奪者(按:即所謂一非常之豪傑)既已於實際掌握國權,必盡全力以求得選。而當此全社會渴望救濟之頃,萬眾之視線,咸集於彼一身。故常以可驚之大多數,歡迎此篡奪者。而芸芸億眾,不惜舉其血淚所易之自由,一旦而委諸其手,又事所必至,理所固然也。何也?彼時之國民,固已厭自由如腐鼠,畏自由如蛇蠍也。 此篡奪者之名,無論為大統領,為帝王,而其實必出於專制。彼時之民,亦或強自虛飾,謂我並非以本身之權利,盡讓於此一人。而所定憲法,亦嘗置所謂國民代議院,謂以此相限制也。而實則此等議院,其權能遠在立憲君主國議院之下。何也?君主國之議院,代表民意者也。君主而拂議院,是拂民也。此等之議院,則與彼新主權者(即篡奪者)同受權於民,而一則受之於各小部分,一則受之於最大多數。故彼新主權者,常得行長官之強權。不寧惟是,議院之所恃以對抗於彼者,賴憲法明文之保障耳。而彼自以國民驕子之資格,可以隨時提出憲法改正案。不經議會,而直求協贊於國民。權利之伸縮,悉聽其自由,故民主專制政體之議院,實伴食之議院也。其議院之自由,則貓口之鼠之自由也。 君主專制國,其諸臣對於國民無責任,惟對於君主有責任。按:君主對於國民本非無責任也,然其責任不分明,故馴至於無。君主立憲國,君主無責任,惟議院政府諸員,按:如英國之制,政府即議院之多數者也。故兩者並舉。對於國民而代負責任。獨民主專制國不然。惟民主(按:波氏所謂民主者,兼大統領及帝王言之。拿破崙兩帝亦此類之民主也。讀者勿誤)對於國民而負責任,他皆無之。雖然,所謂責任者,亦不過憲 法上 一空文耳。夫既已以永續世襲之最高權,委託之於彼。此後而欲糾問其責任,則亦惟視其力所能及,更破壞此憲法,而移置其主權耳。質而言之,則舍再革命外,無他途也。要之此專制民主猶在,而欲與彼立憲君主政體之國民,與純粹共和政體之國民,享同等自由之幸福,勢固不能。 譯者曰:吾心醉共和政體也有年。國中愛國踸踔之士之一部分,其與吾相印契而心醉共和政體者,亦既有年。吾今讀伯、波兩博士之所論,不禁冷水澆背。一旦盡失其所據,皇皇然不知何途之從而可也。如兩博士所述,共和國民應有之資格,我同胞雖一不具,且歷史上遺傳性習,適與彼成反比例,此吾黨所不能為諱者也。今吾強欲行之,無論其行而不至也,即至矣,吾將學法蘭西乎?吾將學南美諸國乎?彼歷史之告我者,抑何其森嚴而可畏也!豈惟歷史,即理論,吾其能逃難耶?吾黨之醉共和,夢共和,歌舞共和,尸祝共和,豈有他哉?為幸福耳,為自由耳。而孰意稽之歷史,乃將不得幸福而得亂亡;征諸理論,乃將不得自由而得專制。然則吾於共和何求哉,何樂哉?吾乃自解曰:犧牲現在以利方來,社會進化之大經也。吾盡吾對於吾子孫之義務,吾今之苦痛,能無忍焉。而彼歷史與理論之兩巨靈,又從而難余,曰:南美諸邦人之子孫。藏其自由鐵券於數十層僵石之下,誰敢定其出世之當在何日也。曰:法蘭西自一七九三年獻納犧牲以後,直至一八七〇年,始獲饗焉。而所饗者,猶非其所期也。今以無量苦痛之代價,而市七十年以後未可必得之自由,即幸得矣,而汝祖國更何在也?嗚呼痛哉!吾十年來所醉所夢所歌舞所尸祝之共和,竟絕我耶!吾與君別,吾涕滂沱!吾見吾之親友,昔為君之親友者,而或將亦與君別,吾涕滂沱!吾見吾之親友,昔為君之親友,而遂顛倒失戀,不肯與君別者,吾涕滂沱!嗚呼!共和,共和,吾愛汝也,然不如其愛祖國;吾愛汝也,然不如其愛自由。吾祖國吾自由其終不能由他途以回復也,則天也;吾祖國吾自由而斷送於汝之手也,則人也。嗚呼!共和,共和,吾不忍再污點汝之美名,使後之論政體者,復添一左證焉,以詛咒汝。吾與汝長別矣!問者曰:然則子主張君主立憲者矣?答曰:不然。吾之思想退步,不可思議,吾亦不自知其何以銳退如此其疾也!吾自美國來,而夢俄羅斯者也。吾知昔之與吾同友共和者,其將唾餘。雖然,若語於實際上預備,則不在多言,顧力行何如耳?若夫理論,則吾生平最慣與輿論挑戰,且不憚以今日之我與昔日之我挑戰者也。吾布熱誠,以俟君子。 第四章 論主權 主權者,一國精神所由寄也。故論國家者,必明主權。伯倫知理之論主權,其要有五: 一、主權者,獨立不羈,而無或服從於他種權力者也。原註:獨立不羈,與無限殊科勿混視。 二、主權者,國家之威力也。宜歸於人格之國家及國家之首長。其餘地方團體及法院議院等,皆隸於國家之一機關耳,於主權無關也。 三、主權者,至尊者也。主權者據之,以立於國內所有一切權力之上。 四、主權者,統一者也。一國中不能有二個主權。原註:主權之統一,在君主國最為易見。即在他種政體,亦莫不然。如共和政體,則國民全體為其主權者。貴族政治,則貴族會議為其主權者。英國之立憲政治,則國王與議院連合而為其主權者。是其例也。 五、主權者,有限者也。主權有受成於國法之權利,即有受限於國法之義務。 伯氏之論主權,所以駁正平丹、盧梭二氏之謬,而求其真相者也。其有功於國家學也最巨。平丹(法國人,生十六世紀)之言曰:「主權者,無窮無限之國權也。」又曰:「法律依於『主權者』(即運用主權之人)而得其效力,『主權者』非依於法律而得其權能。」此說也,以國家之首長,與國家之全體,混為一談。路易第十四「朕即國家」之謬論所從出也。其說久已吐棄,茲不待辨。盧梭之言曰:「主權不在於主治者,而在於公民。公民全體之意向,即主權也。主權不得讓與他人,亦不得托諸他人而為其代表。雖以之交付於國會,亦非其正也。社會之公民,常得使用其主權,持以變更現行之憲法,改正古來成法上之權利,皆惟所欲。」伯氏以為盧氏之說,欲易專制的君主主權,而代以專制的國民主權也。然而專制君主主權,流弊雖多,而猶可以成國;專制國民主權,直取已成之國而渙之耳。外此更有所得乎?無有也。夫謂主權不在主治者而在公民全體,公民全體之意見,既終不可齊,終不可睹,是主權終 無著 也。主權無著,而公民中之一部分,妄曰:「吾之意即全體之意也。」而因以盜竊主權,此大革命之禍所由起也。公民之意向,屢遷而無定。寖假而他之一部分,又妄曰:「吾之意即全體之意也。」而因以攻攫主權,此大革命之禍所由繼續也。伯氏所以齦齦焉與盧氏為難者,其意在是。乃更為申言主權之原則如下: 一、主權既不獨屬君主,亦不獨屬社會,不在國家之上,亦不出國家之外。國家現存及其所制定之憲法,即主權所從出也。 二、或謂社會為私人之集合體,主權即為私人之集合權。其言謬甚。主權者,公權非私權也。雖合無量數之私權,不能變其性質使成公權。 三、或謂一民族相結合,雖未具國家之體裁,亦可謂之有主權。此說亦非也。彼民族者,未能成為一「法人」,謂法律上之人格。未有形不具而腦先存者也。故有主權則有國家;無國家亦無主權。 第五章 論國家之目的 伯倫知理曰:「自昔論國家目的者,凡有兩大派。其在古代希臘、羅馬之人,以為國家者,以國家自身為目的者也。國家為人民之主人,凡人民不可不自犧牲其利益以供國家。其在近世日耳曼民族,則以為國家者,不過一器具,以供各私人之用而已。私人之力有所不及者,始以國家補助之。故國家之目的,在其所屬之國民。由前之說,則謂民也者,為國而生者也。由後之說,則謂國也者,為民而設者也。伯氏則曰:兩者之說皆是也,而亦皆非也。夫天下之事物,固有自一面觀之,確為純粹之器具,自他面視之,又確有其天然固有之目的者存。即如男女婚媾,其顯證也。就其夫婦相愛之情慾言之,則婚媾實一器具也;就其居室大倫傳種義務言之,則婚媾實有其至大之一目的在。惟國亦然。 以常理言,則各私人之幸福與國家之幸福,常相麗而無須臾離。故民富則國富,民智則國文,民勇則國強。是此兩目的不啻一目的也。雖然,若遇變故,而二者不可得兼,各私人之幸福與國家之幸福,不能相容。伯氏之意,則以為國家者,雖盡舉各私人之生命以救濟其本身可也,而其安寧財產更何有焉?故伯氏謂以國家自身為目的者,實國家目的之第一位,而各私人實為達此目的之器具也。 雖然,伯民之論,常無偏黨者也。故亦以為苟非遇大變故,則國家不能濫用此權。苟濫用之,則各私人亦有對於國家而自保護其自由之權理雲。 按:天道循環,豈不然哉!無論為生計,為政治,其胚胎時代,必極放任。其前進時代,必極干涉。其育成時代,又極放任。由放任而復為干涉,再由干涉而復為放任,若螺旋焉,若波紋然。若此者,不知幾何次矣。及前世紀之末,物質文明發達之既極,地球上數十民族,短兵相接,於是帝國主義大起,而十六七世紀之干涉論復活。盧梭、約翰· 彌勒 、斯賓塞諸賢之言,無復過問矣。乃至以最愛自由之美國,亦不得不驟改其方針,集權中央,擴張政府權力之範圍,以競於外。而他國更何論焉!夫大勢之所趨迫,其動力固非在一二人,然理想之於事實,其感化不亦偉耶?若謂盧梭為十九世紀之母,則伯倫知理其亦二十世紀之母焉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