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骨心法要旨 · 《靈樞經》骨度尺寸
頭部
項發以下至背,骨長二寸半。(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按】頭部折法:以前髮際至後髮際,折為一尺二寸。如髮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為直寸。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此為一寸,頭部橫直寸法並根據此。
胸腹部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處)缺盆以下 之中,長九寸。
胸圍四尺五寸。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當折八寸為當)
中下至天樞,長八寸。(天樞足陽明穴名,在臍旁,此指平臍而言)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橫骨橫長六寸半。(毛際下骨曰橫骨)
【按】此古數,以今用上下穴法參較,多有未合,宜從後胸腹折法為當。
兩髀之間,廣六寸半。(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
【按】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際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 上岐骨際下至臍心,折作八寸,臍心下至毛際曲骨穴,折作五寸,橫寸以兩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橫直寸法並根據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節,長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內巨,人之所以能負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脊骨二十四節,今雲二十一凶者,除項骨三節不在內。)
腰圍四尺二寸。
【按】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 ,通折三尺,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第十四節與臍平,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盡也,直寸根據此,橫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脊骨內闊一寸,凡雲第二行挾脊一寸半,三行挾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淨以寸半三寸論,故在二行當為二寸,在三行當為三寸半也。
側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柱骨,頸項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小肋也。)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楗,骨之下,大腿之上,兩骨合縫之所,曰髀樞,當足少陽環跳穴處也。)
髀樞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橫骨上廉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骨際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內曰內輔,外曰外輔。)
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內輔下廉下至廉,長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二寸。
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臂之中節曰肘)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節至末,長四寸半。(指之後節曰本節。)
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膝 以下至跗屬,長一尺二寸。( ,腿灣也。跗,足面也。膝在前, 在後。跗屬者,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
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長一寸。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按】骨度乃《靈樞經·骨度篇》之文,論骨之長短,皆古數也。然骨之大者則太過,小者則不及,此亦言其則耳。其周身手足折量之法,用前中指同身寸法為是。同身寸量法,詳刺灸書中。
人身正面全圖(圖缺)
人身背面全圖(圖缺)
骨度正面全圖(圖缺)
骨度背面全圖(圖缺)
骨度側面全圖(圖缺)
骨度正面尺寸圖(圖缺)
骨度背面尺寸圖(圖缺)
補遺
十不治證:顛仆損傷入於肺者,縱未即死,二七難過;左脅下傷透至內者;腸傷斷者;小腹下傷內者;證候繁多者;傷破陰子者;老人左股壓碎者;血出盡者;肩內耳後傷透於內者;脈不實重者。
以上皆不必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