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明會典 · 卷一百三十四
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三十四
刑部九
比科
諸司職掌
律令
戶役 田宅 倉庫
課程 錢債 市?
戶役
明律
脫漏戶口
凡一戶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杖八十附籍當差 若將他人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有賦役者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將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各減二等所隱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戶別籍當差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婿自來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雖脫戶止依漏口法 若隱漏自已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減年狀妄作老幼廢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當差 若隱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隱之人與同罪?還本戶附籍當差 若里長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一戶至五戶笞五十每五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脫戶者十戶笞四十每十戶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並與犯人同罪受?者計?以枉法從重論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已責里長文狀叮嚀省諭者事發罪坐里長
人戶以籍為定
凡軍民驛竈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若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板籍者罪同 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百?邊遠充軍
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庵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
立嫡子違法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 若養同宗之人為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 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 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 若立嗣雖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各減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隱藏在家者並杖八十 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賦役不均
凡有司科徵稅糧及攤泛差役各驗籍內戶口田糧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作弊者許被告貧民赴拘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計?以枉法從重論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隱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孫弟侄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家長杖一百官員容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跟隨之人免罪充軍 其功臣容隱者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依律論罪
禁革主保里長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內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若有妄稱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 其合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高有德衆所推服人內選充不許罷閒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當該官吏笞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戶逃往隣境州縣躱避差役者杖一百?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隣境人戶隱蔽在已者各與同罪若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經附籍當差者勿論限外逃者論如律 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不覺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點差獄卒
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內點差應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喚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一日追給僱工錢六十文 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其所使人數不得過五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違者以私役論
別籍異財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 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
卑幼私擅用財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同居尊長應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收養孤老
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尅減者以監守自盜論
田宅
明律
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脫漏版籍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隱稅糧依數徵納若將田土移坵換段那易等則以高作下減瞞糧額及詭寄田糧影射差役並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當差 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其還鄉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盡力耕種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笞三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內驗力撥付耕種
檢踏災傷田糧
凡部內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官吏不行親詣田所及雖詣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長甲首?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致枉有所徵免糧數計贓重者坐贓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失於關防致有不實者計田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換段冒告災傷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納稅糧依數追徵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撥賜公田外但有田土從管莊人盡數報官入籍納糧當差違者一畝至三畝杖六十每三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入官所隱稅糧依數徵納若里長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實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盜賣田宅
凡盜賣換易及冒認若虛錢實契典賣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畝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屋三間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者各加二等 若強占官民山塲湖泊茶園蘆盪及金銀銅塲鐵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將互爭及他人田產妄作已業朦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田產及盜賣過田價並遞年所得花利各還官給主 若功臣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與庶人同罪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典買田宅
凡典買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價錢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朧重複典賣者以所得價錢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追價還主田宅從原典買主為業若重複典買之人及牙保知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花利追徵給主依價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
盜耕種官民田
凡盜耕種他人田者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系官者各又加二等花利歸官主
荒蕪田地
凡里長部內已入籍納糧當役田地無故荒蕪及應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減二等長官為首佐職為從人戶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類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納稅糧還官
棄毀器物稼穡等
凡棄毀人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計?准竊盜論免刺官物加二等若遺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減三等並驗數追償私物者償而不坐罪 若毀人墳塋內碑碣石獸者杖八十毀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毀損人房屋垣牆之類者計合用修造僱工錢坐贓論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誤毀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園瓜果
凡於他人田園擅食瓜果之類坐贓論棄毀者罪亦如之其擅將去及食系官田園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盜論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系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討雇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明會典卷一百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