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縣續志 · 凡 例

陳國器 《招遠縣續志》
一、邑志不再纂者凡二百餘年。若災祥,若職官,若科貢,多殘缺失次,雖詳加考核,亦多遺漏。惟俟博雅君子采而補之云爾。 二、前志人物傳內,有考核未備者,有遺漏者,今悉編入續志,非夸博淹,庶不至湮沒古人耳。 三、前志學宮,無忠義、節孝二祠,今悉增入。 四、賦役自前明以來,增除裁併,與時變易,不常厥額,茲取現在規制,籌算清析,勒諸簡冊。 五、物產多仍前志,間有增入者,亦稽諸類書,參以見聞,就所知者而編次之,非自謂該洽也。 六、藝文必分門類,茲因體制未備,惟於詩文,分為上下卷,余不復區別,以時之先後序之。其無關方士者,雖工不錄。 七、宦績善行以及孝義節烈,皆為立傳,即一節之長,亦必詳其顛末。非以此概其生平也,亦善善從長意云爾。 八、採訪時,來稿有涉於詭異者,皆為刊落,使歸平正,恐滋後人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