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集論述記 ·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四
大慈恩寺沙門基撰。
問於不可記事(至)或一切。
述曰:論本第二,問答十四不可記事。六十四說有四因緣皆不可記:一者無故,謂有問言:我於諸蘊異不異等。二者引無義故,如升攝波葉喻經說:我所說法,爾所未說,彼法不能引義利故。三甚深故,謂有問言:我是有耶?此不應記,勿彼執我即離蘊故。問我意耶?亦不應記,勿於世俗言說士夫起損減執,如來死後為有無等,皆由甚深不可記別。四法爾故,問言:真如於一切法實異不異耶?此不可記,法相法爾不可定故。有此等問,皆應答言:但言佛說此不可記。復有四因,佛說不可記:妄宣說故,不如理故,引無義故,諍論依故。此十四種不可記事,當初四中,無故不可記;當後此四中,初二不可記。又處處說有四種記:一應一向記,二應分別記,三應返詰記,四應舍置記,十四當此舍置記攝。云何復名不可記耶?但言佛說此不可記,非為不記名不可記,但應舍記名舍置記。如涅槃經三十五說,大智度論涅槃三十九,俱舍第十九廣說。十四不可記事者,一我及世間俱常,二無常,三亦常亦無常,四非常非無常,五我及世間為有邊,六無邊,七亦有邊亦無邊,八非有邊非無邊,九如來死後為有,十非有,十一亦有亦非有,十二非有非非有,十三為命者即身,十四為命者異身。此中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我後生故,計後無故,有邊等四,皆是邪見,不計常斷故。死後有等是常見,非有等是斷見,身與神異是常見,身與神一是斷見,神者是我,身神異故,由身雖死,而神不滅,故是常見,斷見翻此。此中常見,攝三見全,四見少分,斷見亦攝三見全,四見少分,如是邊見,總攝十見,邪見攝四見全,身神一異,應我見攝。今意欲問死後常斷,我見後起,故成邊見,不問死後我之有無,但是我見故。答:自性是二見攝,依我見生故,執我為勝故,隨順執戒故,由此餘三見,皆是眷屬攝,若展轉相資,五見俱眷屬。
二者(至)眷屬故。
述曰:此釋論師總釋前答,如前已說。自體自攝,名自性攝。互相資生,名眷屬攝。不爾,眷屬但應有三。
問薄伽梵(至)誹毀計我。
述曰:此第三段,釋經毀我。雖綜眾經,佛皆毀我,今即所問阿毗達磨經。相謂相狀,以理狀相,非我狀相,故名誹毀。五種相者,謂即所說異相等五。經雖略說此五種相,而未廣釋彼相所因,故寄問端,欲彰經意。
答(至)過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總略答,列五失名;後廣別答,釋成五相。今且總答觀執我者,理有五失,由此世多以五相毀。攝受即是堅執義故,或攝領義。
謂異相(至)解脫過失。
述曰:此列五名。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十執。我有四:一者即蘊;二者異蘊,然住蘊中;三者異蘊,住離蘊法中;四者異蘊,非住蘊中。非異蘊中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破彼初三計,即此初三失。破彼第四計,即此後二失。至下當知。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異相過失(至)異我相故。
述曰:諸所執我皆體常一,然是實有。蘊體非常、非一、非異,故即蘊我與我相異。成唯識論立比量言:汝即蘊我應非常一,許即蘊故,如色蘊等。又內諸色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恆續故,待眾緣故,如聲、電、光、不相應行。非根余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文總,但言色等非我體相與我相異,而不別說異相所因,故應如前總別量破。
無常過失者(至)我應無常故。
述曰:瑜伽於此,雙設兩徴。若由住蘊,應同無常。異蘊無常,亦不可得。若我體常,然寄住蘊,當現變易,皆應不成。諸趣轉易,當來變故。苦樂等易,現在變故。今此但有初無常難,於中唯有隨所依失。所依五蘊,既體無常,我亦應爾。量云:汝所執我,應是無常。許依蘊故,如瓶瓫等。
所以者何?
述曰:此義難詳,寄徴重釋。
非所依無,能依有故。
述曰:非所依蘊,體是無常,而能依我有是常相。或非我所依,其體已無,如死懷等,而能依我常住是有。若爾,便非我依蘊住。既恆依者,起滅同故。量云:終盡死滅位,我應隨無常,所依蘊滅故,如破瓶瓮等。
不自在(至)不能自在轉故。
述曰:執我異蘊住異蘊中,既於蘊等不相關預,便於蘊等無自在轉,故不應觀我有色等。量云:汝我於蘊應不自在,非即住故,如虛空等。又不應觀我有色等,不自在故,如石女兒。瑜伽又言:離蘊有相尚不可得,何況為我之所安住?譬如有言:我實知了石女兒頂系空華鬘,彼頂既無,鬘亦非有,所依無故,我體亦無。
無身過失(至)應無身故。
述曰:彼第四計我相異蘊,非住蘊中亦非蘊外。既爾便成我無身相,由離諸蘊無身相故。由此受想善惡等性,受用境界一切皆無。雖蘊希求此相無故,舉身為首,四蘊亦爾。量云:汝我離蘊應無身相,許離蘊故,如兔角等。故論破言:非離色等外,異處有我等。
所以者何(至)不可得故。
述曰:執我即身,尚不可得。離身計我,理定不成。由無身故,誰是我耶?汝我應非我,無身相故,如虛空等。
不由功用(至)應解脫故。
述曰:前第四句,正破我無。此句設遮我有成失。設有如是邪分別執,離蘊我相,理亦不成。無蘊之我,不假勤勞,應成解脫。
所以者何(至)任運解脫。
述曰:我不解脫,本為身縛。我既無身縛,任運應解脫,不待勤勇求解脫縛故,由我與蘊不相應故。量云:汝未離縛我,亦應成解脫,無身縛故,如已解脫我。瑜伽及此雖敘四執,設作五徴,仍言除此更無計者,唯遮外道,非破小乘。百論第二、唯識第一同說有三:一者即蘊,四中初計;二者離蘊,即後三計;三者與蘊非即非離,或體非蘊,即住蘊中亦是初計。犢子等宗非四所攝,即蘊之我世間其許,住蘊之我獸主無慚,住異蘊法及俱不住。僧佉等計,如唯識等廣敘宗破。古德多說僧佉、衛世、尼干若提我為四句,違百論等,復無誠說,未可依敘,且順所宗。
問於五取蘊(至)幾我所見。
述曰:此第四段,我我所別。於中有二:初總問答我我所數,後別問答我所數因。此總問言:於一一蘊,計皆有四:一是我,二我有,三屬我,四我在中。如是總成二十句見。幾是我見?幾我所見?今論但以色識二蘊,各為四句。例中三蘊,四句亦然。何義故成二十句見?由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故成二十。分別者,解釋義。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二種行相。緣謂緣歷,二種行相,皆緣蘊故。所謂我所,即我所見。今解釋我我所見二種行相,緣歷諸蘊,一一皆有,不別解釋。此我所見,從計何蘊我見後生?諸我所見,一切皆從我見起故。我見不從我所後起,是根本故。如計色蘊,我有屬我,我在其中。此三我所,不說從彼何蘊我見之所從起,但總與我同一蘊說。五蘊各四,故成二十。
答(至)是我所見。
述曰:論主略答我、我所數,下釋論師顯此二別。
謂計色是我(至)是我所見。
述曰:此於五蘊各四句中,初一句皆是我見,所餘三句皆我所見。執我但一,不須為問。我所見既多,故應問解。
何因十五是我所見?
述曰:論本第二問我所數,何因我見蘊各唯一,其我所見有十五耶?
相應我故(至)不離我所故。
述曰:論主略答:我體一常,蘊各唯一,所有多類,故成十五,由一一蘊各有三故。法界有情,計我通說有五我見,非一有情計有五我。我所不然,一有情計可成多故。
相應我所者(至)說有彼故。
述曰:下釋論師釋我所相,即初答中我有蘊句。相應者,不乖返相順義。由我與蘊不乖相順,故說彼蘊是我之所。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者,顯我有蘊遍五蘊生,成五句義。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者,以相應義釋成我有,如瓔珞等不乖我故。
隨轉我所者(至)是我所故。
述曰:即初答中蘊屬我句。隨謂隨順,轉謂轉動。由蘊隨我,有舍役等,故名隨轉。如僮僕等,故名屬我。色屬我等者,顯遍緣蘊,成五句義。若彼由此等者,正釋隨轉屬我之義。舉喻成言,如彼仆[(匕/示)*余],由此君主自在力轉,舍之則藏,役之即行。世間說彼所舍役者,主之臣故。所役舍物,是我所故。今蘊亦然,由我舍故,息諸事業。由我役故,作諸事業。既隨我轉,攝於我故,成我所
不離我所者(至)隨行故。
述曰:即初答中我在蘊中句。不離者,恆在義。由恆居蘊,故名不離。我在色中等者,顯我遍在蘊,成五句義。彼計實我等者,正釋不離我在中義。由我恆遍處蘊體中,隨行不舍,故名我所。如窟宅等,故我所攝。此上三句,如次即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宇。不別分別我所起處,故成二十。亦分別彼我所起處,成六十五句。謂計色為我,我有受,受屬我,我在受中。如是乃至我有識,識屬我,我在識中。色蘊為我,四蘊為所,是計色我之我所故。蘊各有十二我所見,並我十三,五蘊各然,成六十五。五句我見,六十我所。如計蘊為我,有二十句。六十五句,計處界等,分別行緣,不分別所起,亦分別所起,有句多少。因此復生邊見、見取、戒取、邪見,體數多少,皆準應知。二十句等八十八說,皆分別起。唯見道斷,從構畫生,非任運故。唯即蘊計,非離蘊。離蘊計中,但總十五,是我所見,無計蘊我。
問(至)了不了耶。
述曰:此即第五,明我見緣難執人法。不唯此見,余邪見等亦能起執。此定實勝,故偏說之。舉此為問,例余亦爾。事有二種:一者,事物有為有漏,緣此為境,我見方生;二者,事體通無為,即顯此見迷理事起。問:能緣見,於前事物親所緣境,為了不了?於後事體通親疏境,了不了耶?
答(至)妄起蛇解。
述曰:依初問答,事即依他,我見皆緣取蘊起故。於此事物親所緣緣,我見不了,如於繩上妄起蛇解。攝大乘說:繩喻依他起性,蛇喻遍計所執,解喻我見不了,依他起妄見故。依後問答,事通無為,即是依他圓成實性,我見通迷理事起故。於此親疏二所緣境俱不解了,如於繩上妄起蛇解。非唯不了假繩自性,於實四塵亦不能了,故生我見。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於事不(至)虛妄我見。
述曰:釋師將解不了義喻,先翻顯示於境決了。若依初事,實相即是依他自體,對彼所執稱之為實。相者,體也。若依後事,實相即遍有無為境。若能於此二所緣境決了實相,虛妄我見亦不應生,如實知故。攝大乘說:於繩謂蛇智,見繩了義無,證見彼分時,知如蛇智亂。此中有義,依依他覺遣所執覺,依圓成覺遣依佗覺。所遣二覺,如名所詮,即二性覺,要見真如方了行故。有義,二覺俱所執覺,遣所執覺如說唯識,遣依他覺如遣執識,所取能取先後遣故。不爾,依他便同所執,體亦非有,遣斷同故,後得智品亦應不成。
譬如有人(至)而起蛇執。
述曰:成上法喻,其文易了;下三性中,當更分別。
忿者(至)為業。
述曰:六位心所下,釋第五。於中有二:初明十種一分隨惑,後明十種諸分隨惑。初唯是假分位別立,後亦通實剎那義說。成唯識言:初忿等十,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無慚等十,唯是煩惱等流性故,名隨煩惱。由此論文說一分分,故成差別。成唯識中併名一分,無此一分及分差別。或分為三:初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少隨惑;無慚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惑;悼舉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隨惑。初說體業,皆論本文;後重釋文,皆釋師解。依止現前等者,顯所緣境;嗔之一分者,顯所依法;心怒為性者,顯自行相。下皆準知,更不別屬。要對時分現在前境不饒益相,心怒為忿。成唯識說: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依時分名對現前。正障不忿,此中不說。下皆準知。謂懷忿者,具發身、語二不善業,多發身表,故言執仗。憤發所依,仗器仗故。八十九說:能令面貌慘裂奮發,名忿。
當知忿等(至)無別性故。
述曰:此釋論師欲明隨惑多分假有,或隨他相,故今總說假立忿等。理實此中有別有性,至下當知。或釋論師釋本論中嗔一分言,明忿等十定是假有,故作是言,不說二十皆是假有。不爾,便違瑜伽等說。
恨者(至)為業。
述曰:懷怨不舍,謂緣往惡。
自此後者,謂從忿後。
述曰:釋體中文,由忿為先,不舍惡故。此依分位,與忿少別。
不忍者(至)示饒益事。
述曰:釋業中文。謂結恨者,不能含忍前所忿境,故不能忍他不饒益。八十九說:內懷怨結,故名為恨。余皆廣說,不能煩引。
覆者(至)為業。
述曰:此覆行相,恆覆諸罪。故唯識言:於所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今言他舉方行隱藏,以行增時,顯自性故。於作罪者,顯所覆境。他發舉罪,名他舉時。此顯時位隱藏者,是行相。
法爾覆藏(至)安穩而住。
述曰:此釋前業。覆藏罪者,或近或遠,法爾憂悔,故不安穩。有義,此覆唯是痴分,此論說故。又不懼當苦,方覆自罪故。有義,貪痴一分為性,恐失名利,覆自罪故。論據粗顯,唯為痴分。如說掉舉,貪分亦爾。
惱者(至)為體。
述曰:謂追往惡,忿恨居先,觸現違緣,心便佷戾。
高暴粗言(至)為業。
述曰:由抱遭故,多發惡業,不能安穩。螫蛆他故,損害處深,說三種業。
高暴粗言者(至)切人心府。
述曰:此釋初業。高疏暴惡,粗鄙惡言,現此凶頑,故切心府。
嫉(至)為業
述曰:成唯識說:殉自名利,心嫉他榮。今說少人多,所起但說耽利,既懷嫉妒,聞見他榮,深懷憂戚,不能安穩。
慳者(至)為業。
述曰:成唯識說:耽著財法,不能惠舍。今據粗相,不說耽法。
不舍者(至)亦恆積集。
述曰:謂慳吝者,心多鄙猥,吝澀畜積,非所用物,亦恆聚積,況堪用者。
誑者(至)為業。
述曰:謂矯誑者,心懷異謀,詭詐現起不實之事。貪為首故,邪命所依。痴為首故,詐現不實。五十五說,唯是痴分。矯現不實,唯痴增故,成唯識說故。亦有為名而行,矯誑耽利,通愚智略,不說耽名。耶命有五:一現希奇,二說自德,三占吉凶,四高聲現威,五稱所供養。以動人心,因貪所起,故名邪命。
謟者(至)為業。
述曰:五十五說唯痴分者,痴相增故,實亦依貪,亦有為名,准前應說。
矯設方便(至)以避餘事。
述曰:此釋前體。矯設方便,詐現虔恭,望他愛己,隱實過惡。如馬勝問大種滅處,梵王執手言我生者,托生者等,避己不知。如是等流,皆諂之類。
障正教授(至)不任教授故。
述曰:此釋前業。謂諂曲者,為網冒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
憍者(至)為體。
述曰:少年等憍之所恃,令心悅者,是憍行相。
一切煩惱(至)為業。
述曰:謂若憍醉恃少年等,能生一切諸雜染法。今說根本,但言起惑,不說起余。
長壽相者(至)壽命憍逸。
述曰:少年無病,相易可知。覺謂覺解。恃己耆年,起不死解,分別此相,故生憍逸。
隨一有漏(至)自在等事。
述曰:族謂族類,姓謂姓望,色謂妍美,力謂族盛,聰謂易悟,睿謂明敏,寶貨曰財富,縱任曰自在。如是非一,故名等事。
悅預者,謂染喜差別。
述曰:恃少年等而生悅豫,此即染污喜受之相。由此憍故,令俱心等與喜受俱。故悅豫者,染喜差別。憍慢別者,緣自他身而計勝是慢,不緣他自於法生染,是為憍相。又高舉慢相,染逸是憍相。俱舍論言:有餘師說,如因酒生欣舉差別,說名為醉。如是貪生欣舉差別,說名為憍。故與慢異。
害者(至)為業。
述曰:哀謂哀矜,口生憂懦。悲謂悲濟,身能拔苦。愍謂愍念,心起饒益。無此為害。或此三種,即害所緣三界有情。或翻不害無緣法緣有情三種。或緣三業三品生類,隨應配屬。或即不害差別三名。嗔害別相,准善應說。
無慚(至)如無慚說。
述曰:上釋小十,此解中二。貪等分者,從他相說。五十五說體是實有。唯識又言:是彼等流,非即彼性。由此二種,起必不善。不善根所增故,說貪等分。於諸過惡,不恥自他二行所待,非必緣彼。言不善者,假說通相為二別性。成唯識說:輕拒賢善,崇重暴惡,二別相故。翻前慚愧,廣說應知。由於自他無所顧者,不恥過惡,故能生長一切惡行。
惛沉者(至)為業。
述曰:上解中二,下釋大八。有義:此體痴一分攝,論所說故。惛昧沉重,即痴相故。有義:此體非但痴攝,一切煩惱皆無堪任。無堪任者,即惛沉故。痴增偏說,非定唯爾。有義:此體別有自性,別說能障毗缽舍那故。是痴等流,說為痴分,如不信等。非即痴攝,隨他相說。然是實有惛沉別相,謂即瞢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今說果行以為自體。痴相迷暗,正障無痴。此障輕安,瞢重為相,故非痴攝。心無堪任,生身粗重。故顯揚言:輕說生起身意惛沉。此說相應,不說身相。
掉舉者(至)為業。
述曰:有義,此體貪一分攝,論所說故,憶昔樂故。有義,此體非但貪攝,說遍染故,一切煩惱皆不寂靜。不寂靜者,掉舉相故。貪增偏說,非定唯爾。有義,此體別有自性,別說此體遍染心故,貪等流故,說為貪分。如不信等,非即痴攝,從他相說。然是實有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今說果行以為自體,不爾便有惑共相失。此別障舍及奢摩他,然實惛悼通障止觀,行相相違,今各別說。瑜伽等說惛沉障止,掉舉障觀,依相順障亦不相違。
隨念淨相(至)心不寂靜。
述曰:此釋前體,理實掉舉緣三世生。但言憶昔順貪戲等者,縱修止等時䇿舉心故,掉舉增說非遍一切。或舉緣過去,令知緣二世皆有掉舉。
不信者(至)為業。
述曰:瑜伽說此別有實性,無痴分者,痴位增故。於善法者,於實不忍,於德不淨,於能不希。翻信應說,由不信故,不忍不希,心不清淨,非別有體。謂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余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故不忍等是不信性。若於餘事起忍樂欲,是欲勝解,非此自性。
懈怠依(至)加行樂欲。
述曰:此釋前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無有善巧,勉勵修善,希求樂欲。
懈怠者(至)為業。
述曰:此別有體,如不信說。雖勤作惡,不勤作惡,不作勤修善,亦名懈怠。然懈怠者,多著睡眠,倚臥為業,此即懈怠之因果。心不䇿勵,是懈怠體。謂懈怠者,滋長染法,故障修善。於無記事,而䇿勤者,於善品中,無進退故。是欲勝解,非別有性。如於無記,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放逸者(至)為業。
述曰:謂由懈怠及貪嗔痴,不能防修染淨品法,所有縱盪總名放逸,非別有體。唯依四者,余法劣故。此障善根遍䇿法故,故增長惡損善為業。
忘念者(至)為業。
述曰:成唯識云:於諸所緣,不能明記,是此自性。有義,此體念一分攝,此中說與煩惱俱故。有義,此體痴一分攝,五十五說是痴分故。痴令念失,非體即念。有義,痴、念各一分攝,二影說故,遍染心故。
不正知者(至)為業。
述曰:成唯識云:於所觀境,謬解為性。有義此解,慧一分攝。有義此體,痴一分攝。有義此體,俱一分攝。一一皆應准忘念說。
不正知(至)多所毀犯。
述曰:此釋前業,於身語心不正觀察,此應止持,此應止犯,此應作持,此應作犯,故多違犯,顯不知能發三業。
散亂者(至)為體。
述曰:初出體,後辨業。體中有二:初正出體,後因辨六散亂。此即初也。成唯識言:於所緣境,令心流蕩。今言流散,是此自性。有義:此體痴一分攝,五十五說是痴分故。有義:此體貪嗔痴攝,此中說故,遍染心故。有義:此體別有自性,說他分者,彼等流故,如無慚等隨他相說。此別自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無別體者,應不別障定。此與掉舉二相何別?掉令易解,亂令易緣,乃至廣說,如唯識所說。
此復六種(至)作意散亂。
述曰:自下第二,泛解散亂。非隨煩惱散亂自性,非五識等一向染故。此初列名,下隨別釋。此中論本更不指示,其釋論文,下當顯指七十七五亂。
自性散亂者,謂五識身。
述曰:五識因中,不能入定,假名散亂,非染亂體。辨中邊第三云:出定者,由五識身,當知即是自性散亂。彼意說言,處在定外,名之為出,非由五出。與此文同。或復亦由無功故出,出此唯有漏,通善等三,欲色界系。故第二云:任運分別,謂五識也。由此諸師說佛果位,都無五識。
由彼自性(至)無功能故。
述曰:此釋師解。未至佛果,五識不能入等引位,於內寂定都無功能,名為散亂。非性唯染,佛果便能入等引故。
外散亂者(至)其心馳散。
述曰:此散亂體,緣五欲生,障修諸善,故名為外。不說五境為此亂體。故顯揚論第十八解此散亂云:謂於外五欲憒鬧尋思隨煩惱外境界中,縱心流蕩。此通六識相應染亂,或即亂體。
謂方便修(至)處妙欲中。
述曰:此釋師解,謂起加行,修聞思等諸善法時,舍所聞等,心馳妙欲。
內散亂者(至)沉掉味著。
述曰:修止觀位,心起惛沉,或時掉舉,或時貪著,故不能進。
謂修定者(至)退失靜定。
述曰:此釋師解。雖修止觀彼皆能障,然止位增,故亦偏說。今欲修定,先止住心,惛沉遂起。為修舉相,掉舉復生。將住舍時,復生貪著,淨定便失。障內定心,名內散亂。此以沉掉及貪為體。顯揚論說惛沉睡眠未著諸定,或即定中諸隨煩惱以為自性。彼意顯示行相順障,增睡無掉。此論說修止舉舍障,增掉無眠。此依行增唯說三法,彼說通有兼余隨惑,實不相違。或舉惛沉等意取相應亂,沉等位中亂必俱故,正障定故,余不亂故。
相散亂者(至)矯示修善。
述曰:為欲令他歸信於己,矯示善儀修善之相。此說通修一切善法,中邊唯說修定加行。體即諂誑,詐現德故。或即散亂,由散亂增示德相故。
謂欲令他(至)漸更退失。
述曰:釋師解言:欲令他信,詐現善儀。惡法既增,善法便退。顯揚論說:依止外相,作意思惟內境相貌。彼後以外相方比內相,名相散亂,非矯示相。意顯相亂,通緣外相及矯示也。
粗重散亂者(至)取相。
述曰:我我所執我慢粗重者,即我見我慢種子。由彼種子在身有故,修善法時,於彼俱受見有領納,起我我所慢,執受間雜取相。
由我執(至)永不清淨
述曰:下釋師解。由三種力,於善品俱樂、喜等受,見有所領,不正知故,執為我等,故所修善永不清淨。此意說言,無漏位受非我執等,執受等故,故成無漏,所以清淨。有漏位受我等執,故成有漏,永不清淨。我執等流唯說受者,領納所知受相增故,理亦有領。此體即取我見、我慢。言我皆能然,恃己凌他故。顯揚唯說我、我所者,此為首故,略無我慢。或體即是散亂自性,見慢因故。
執受者(至)數執異相。
述曰:釋前見慢執受等言。善品受中,初起見慢,執為我等,名為執受。最初執取,領為我等故。於第二時,起執著等,名為間雜,與善間故。若數數執為我等者,名為取相。不見是善,見我等相。言我能然,余不能爾。恃己凌他,種種相故。即四處中第三處也。此依修大乘法時,所有我見等。自下即第一處,斷二乘作意故。然此稍寬,通不定故。
作意散亂者(至)所有流散。
述曰:顯揚論說:舍大乘心,習二乘意,名作意亂,有退滅故。舍勝品定,入下劣定,准此亦然。舍二乘定,入上乘定,非為散亂,有勝進故。此文雖總,義與彼同。或顯揚說:決定趣入,若不決定,數數舍下,數數趣上,復更退下,後更修上。此論亦說:為散亂體,心不定故。有說:此以三慧為體,作意俱故,名作意亂。有說:唯以散亂為體,由散亂故,有所捨入。依謂所依,入謂趣入,先依後入,捨入別故。
謂依余乘(至)發起散亂。
述曰:此釋師解,顯乘、定別。說乘為依,說定為入。理實乘、定皆有依、入,俱捨得故。或乘唯依,通無為故;定唯是入,唯有為故。上解體已,下當釋業。
當知能障,離欲為業。
述曰:據實散亂通障定慧,偏說障定,故障離欲。成唯識說障定慧故。
謂依隨煩惱性散亂說。
述曰:釋師解業,非六亂業,唯初自體隨亂之業。六散亂相違,如中邊抄會。此六散亂,應以諸門分別。此二十種,皆有別障。成唯識說:忿、恨、惱、嫉、害,嗔之一分所障,不忿等無嗔所攝。覆、誑、諂三,貪、痴一分所障,不覆等無貪、痴所攝。若有說覆唯痴一分者,所障即唯無痴所攝。慳、憍二法,貪之一分等,所障即唯無貪所攝。無慚障慚,無愧障愧,惛沈障安,掉舉障舍,不信障信,懈怠障精進,放逸障不放逸,忘念障正念,不正知障正知,散亂障定。忘念等三別境之分,與余不同。此中文略,不說別障。此略以二十門分別:一、增減廢立,二、依處不同,三、假實義殊,四、俱生分別,五、自類俱起,六、諸識有無,七、諸受相應,八、別境俱轉,九、本惑所攝並起,十、三性分別,十一、三界成就,十二、上下相起,十三、上下相緣,十四、學等所攝,十五、見所斷等,十六、迷緣障相,十七、有無事緣,十八、有無攝境,十九、名事所緣,二十、有異熟等。一、增減廢立者,成唯識言:雜事等說諸隨煩惱,非唯二十。說二十者:一、非煩惱,二、唯是染,三、行相粗。此余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故說二十不減不增。二、依處不同者,五十五說依處有九:一、展轉共住處,依生忿恨;二、展轉相舉處,依生覆惱;三、利養處,依生嫉慳;四、邪命處,依生誑諂;五、不敬尊師,依之生憍;六、不忍處,依之生害;七、毀增上戒,依之生長無慚、無愧;八、毀增上心;九、毀增上慧。依此二處生餘八種,心慧皆有止、舉、舍相。毀止相門依生惛沈,毀舉相門依生掉舉,毀舍相門依生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及不正知。三、假實義殊者,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掉舉、惛沈、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已說。四、俱生分別者,皆通二種,隨二煩惱勢力起故。五、自類俱起者,忿等初十定不俱生,行相粗猛各為主故。無慚、無愧遍不善心,與餘十九定得俱起。惛沈等八遍諸染心,與餘十九互相應起。五十五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六、遍染者,依別義說,非實能遍。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粗、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故說。遍通三義,名遍染心。五十八說邪欲、勝解及此大八十遍染者,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粗、細、無記、不善。遍通二義,名遍染心。此論第七說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遍染心者,解通粗、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無記、不善通四義故,名遍染心,皆非實遍。忘念等三別境分者,不遍染心。痴分等者,遍染心起,故知大八名十九俱。六諸識有無者,非第八俱。大八容與第七識俱,忿等十種行粗動故,無慚無愧唯不善故,一切皆容意識俱轉。五識唯有無慚等十,小十粗故,非五識俱。此依正義,唯識第四說遍染心。更有三師,如彼廣說。七諸受相應者,中二大八容五受俱,忿等七種喜憂舍俱,諂誑憍三四俱除苦。有義忿等七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故。八別境俱轉者,二十皆與別境五俱,染念染慧痴分俱故。念亦緣現前習類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忿念俱。染定起時,心亦[跳-兆+參]擾,故定亂俱。九本惑並起者,中二大八十煩惱俱,小十定非見疑俱起,粗細別故。忿恨惱嫉害嫉容痴慢俱,非貪恚並是嗔分故。慳痴慢俱,非貪恚並是貪分故。覆諂誑三,貪痴慢俱貪痴分故。十三性分別者,小七中二唯不善攝,諂誑憍三,惛沉等八亦通無記。十一三界成就者,小七中二唯欲界有,諂誑欲色憍及大八通三界有。十二上下相起者,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若生上地起下後十,小十生上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十三上下相緣者,中二大八下亦緣上,忿等小十有義不緣,行相粗近不遠取故。有義嫉慳憍容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大八諂誑上亦緣下,憍不緣下,非所恃故。十四學等所攝者,二十皆非有學無學,彼唯淨故。十五見所斷等者,後十唯通見修所斷,前十有義唯修所斷,有義亦通見修所斷,隨二惑起故,緣見等生故。十六迷緣諦相者,二十皆通迷緣四諦,或總或別,如煩惱說,隨彼生故。此中有義,忿等前十非親迷諦,行粗淺故。有義嫉慳憍害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十七有無事緣者,忿等初十唯緣有事,要托本質方得生故,余通二種。十八有無漏境者,中二大八通緣二種,嫉惱憍害有義亦緣無漏為境,有義唯緣有漏為境,余亦唯緣有漏本事。十九名事所緣者,中二大八通緣二種,忿等六種唯緣於事,嫉慳憍害有義但緣各別事境,行相淺故。有義亦緣名事為境,於勝地法生嫉等故。二十有異熟等者,忿恨覆惱嫉慳害無慚無愧九唯有異熟,唯不善故。餘十一種通無異熟,通二性故。此中略依唯識第六作分別。所余義門,如瑜伽論第一、第八,及五十五、五十八、六十二、八十九,顯揚第一,此下第六,五蘊論法蘊足等,皆當廣說。
睡眠者(至)為體。
述曰:解心所中,下第六位,不定心所,文別為三。尋、伺二法,業合說故。此睡眠中,初略體業,後廣體業。此略釋體。睡因緣者,能生因緣。愚痴分者,依纏蓋性,隨他相說。心略者,顯自性,令心略故。顯揚論言:略攝於心,不自在轉。成唯識說:令不自在,昧略為性。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昧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寤時,寤時行廣,此輕略故。令不自在者,意顯睡眠非無體用。此唯說略,不別說昧。愚痴分言:雖唯染分,意顯昧義。故下釋言:為別於定,但無身果,不說能令。
或善(至)為業。
述曰:此有四位,至下當知,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睡因緣者(至)串習睡眠。
述曰:釋體中,文顯睡因。因義略有五因:一、羸疲;二、疲倦,行役所生;三、身分沉重,疾病所致,或性惛沉;四、思惟闇相,舍諸所作,寂靜閒悶,無禪樂欲;五、曾數此時串習睡眠。
或他咒術(至)涼風吹等。
述曰:此釋睡緣,文略有三:一、咒術所引,二、神力所引,三、涼風所引等。言顯示溫處所引,鬼等所引。
愚痴分言,為別於定。
述曰:雖愚痴分,唯染非余,顯善等睡尚常,皆性暗昧,故別於定。定行雖略,明證法故。或依纏蓋,說痴分言。不爾,善等應有痴俱,釋師且依別定為論。
又(至)非定痴分。
述曰:釋業中文,初通三性,前言痴分,恐言唯染,故說善等。
時者(至)余分。
述曰:此第二位,夜分中分應睡眠時,或是夜中分應睡眠分初後夜等,名為非時。
應爾者(至)謂所余分。
述曰:此第三位,所許時者,佛開許時。設復非佛所開許時,為病為調,皆名應爾。應作睡故,不應翻此。
越失所作(至)性睡眠說。
述曰:此第四位多樂睡者,所作事業並皆越失。此依隨惑染睡眠說,非善等睡。由聞思等所引睡眠不越失故,顯此作業非通一切。
惡作者(至)為體。
述曰:文勢有二,如睡眠說。樂、不樂者,依情慾說。應作、不應作者,依宜、非宜說。愚痴分者,依纏蓋性,隨他相說。心追悔者,正顯行相。顯揚論言:悵怏追戀,為悔體故。惡作是因,悔體是果,果說因稱,立惡作名,惡惡所作,方生悔故。正理師言:惡作是猒,應通三性,或前省察諸心、心所。今義釋者,惡作即猒,善猒無貪,惡猒嗔分;無記即欲,於不作中生欣樂故。然說惡作通三性者,依總聚說,或從果名。又釋:惡作即悔之境,能惡所作即是悔故,悔前惡作即是境故。又釋:惡作,善者是愧,不善者無慚,無記者是慧。又釋:惡作,三性皆慧,簡擇所作,方生悔故。如唯識疏具廣分別。應作、不應作者,應作是惡事,應起悔故;不應是善事,不應生悔故。又應是善事,善事應作,翻生悔故;不應是惡事,惡事不應作,可生悔故。雖作二釋,何相未周?無記之悔,二中何攝?今正釋者,三性諸法可生悔者,名為應作,時不宜故;不可悔者,名不應作,悔修下善等所時宜故。釋論不解,故今略釋。
或善(至)為業。
述曰:此有四位:一、通三性;二、了未了;三、此余處;四、能障礙,障心住故。顯揚論說:障奢摩他,名障心住。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樂作者(至)如其所應。
述曰:釋體中文。由本情慾,樂作所作,後生追悔。或為他遣,及煩惱逼,情雖不欲,而作所作,名不樂作,後生追悔。如所應者,顯由他引,通起三性;煩惱驅逼,多造不善。或隨所應,皆通三性,遠因方便煩惱逼故。如二種愚,發三種業;貪飲食等,起無記業;諸無漏業,非由惑力;有漏業者,皆悔境故。或隨所應,顯樂、不樂皆通三性。樂中文略,不說無記;應作業易,略而不論。
愚痴分者,隨煩惱所攝。
述曰:顯依隨惑說愚痴分,非為盡理,通三性故。下釋作業。
時者,(至)已後。
述曰:三性易知,略不解作事未了,未出離時,即生追悔。作事已了,出離已後,名為非時,方生追悔。
應爾者(至)於非處。
述曰:應爾,謂惡事等應生悔處,不應翻此體中應作等時宜不宜,故與此別。或隨所應三性等法,即於作處而生悔者,名為應爾,於是處故。余處悔此,名不應爾,於非處故。成唯識言:有義,此二唯痴為體。有義,此二染痴為體,淨即無痴。有義,睡以思想為性,惡作亦以思慧為性。如實義者,各別有體,行相別故。隨他相說,名痴分等。
尋者(至)為體。
述曰:自下第三、合解尋伺。初辨二體,後辨二業。依慧思者,顯尋所依。意言者,顯遍緣境,意言境中遍尋求故。此中有三釋:一者、從喻,意及相應法,能取境界,似言說故;二者、從境,言謂音聲,唯意取故;三者、從果,唯意能起言說名故。雖相應法,亦得此名。意識是主,但說意言。意言境中能尋求者,尋遍緣故。令心粗者,尋之行相,於意言境,令心粗轉,是尋相故。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依思(至)意言分別。
述曰:依思之尋,不能推度,非簡擇故。依慧之尋,即能推度,非思惟故。依二位別,故須依二。應逆次第,配思及慧。思不推度,慧推度故。故顯揚云:思能造作,慧起推求。逆次第者,性相求故。追求諸境,而在意言。為分別者,尋之行相。
伺者(至)為體。
述曰:粗細有異,余與尋同,此論本文,下釋師解。
依思(至)意言分別。
述曰:倒配次第,如尋應知。伺察諸境,而在意言為分別者,伺之行相。
如是二種(至)為業。
述曰:此論本師第二解業。成唯識說尋伺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所依即身,通五蘊故。俱依思者,身心位安,不深推度故。俱依慧者,身心位不安,深推度故。瑜伽第五說尋伺體者,不深推度所緣,思為體性;若深推度所緣,慧為體性。
尋伺二種(至)建立差別。
述曰:釋論師解,尋伺俱依思慧為性,俱能遍緣諸意言境,俱深推度不深推度,俱令身心安不安住。如是行相相類難知,故以粗細分二差別。瑜伽第五尋伺二種七門分別嗢拖南曰:體所緣行相等起與差別。決擇及流轉略辨相應知。一體性者,不深推度俱思為體,若深推度俱慧為體。二所緣者,依名句文義為所緣。此論所言尋求伺察意言等者,言謂言說,名等所依所緣境,即彼三所詮義也。三行相者,於此所緣尋求行是尋,伺察是伺,行即見分。四等起者,能發語言,成唯識說。有義唯有漏,即無漏語言,非二所發,此唯有漏。有義通無漏,在因非果,唯佛語言非二所發。五差別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等,至後當知。六決擇者,若尋伺即分別耶?設分別即尋伺耶?諸尋伺必分別,有分別非尋伺。所餘三界諸心心所望出世智,皆是分別而非尋伺。准此尋伺唯是有漏,不爾應成四句分別。下料簡中,當更解釋。七流轉者,那落迦尋伺,何等行?何所觸?何所引?何相應?何所求?何業轉?傍生、餓鬼、人、欲界天、初靜慮者,為問亦爾。地獄尋伺,唯是戚行,觸非愛境,引發於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嬈心業轉。一分鬼界,尋伺亦爾。此據多分,理實亦與舍受相應。有義,彼苦以憂名說,在意識故。如唯識論第五卷說:傍生人趣,大力餓鬼,所有尋伺,多分戚行,少分欣行,多觸非愛境,少觸可愛境,多引苦,少引樂,多憂相應,少喜相應,多求脫苦,少求遇樂,嬈心業轉。欲天尋伺,多欣行,少戚行,多觸可愛境,少觸非愛境,多引樂,少引苦,多喜相應,少憂相應,多求遇樂,少求脫苦,嬈心業轉。初靜慮天,所有尋伺,一向欣行,一向觸內可愛境界,一向引樂,一向喜相應,唯求不離樂,不嬈心業轉。廣如彼說。此四略以十六門分別:一彰假實,二自俱起,三諸識有,四受相應,五別境俱,六善俱起,七本惑俱轉,八隨惑相應,九三性分別,十二善所攝,十一二無記有,十二三界所系,十三上下相起,十四上下相緣,十五有學等攝,十六見所斷等。一彰假實者,尋伺唯假,惡作睡眠,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取實為正。二自俱起者,尋伺二法,必不相應,粗細異故。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不雜亂。如唯識樞要說,皆悔眠俱,悔眠二法,亦得俱起。三諸識有者,四皆不與七八識俱,四皆定與第六識俱。有義,尋伺亦五識有,五十六說有尋伺故,此第二說七分別中有任運故。有義,尋伺唯意識有,瑜伽第一說是意識不共法故,如前所引喜憂俱故。五識中說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任運分別略有二種:一五俱意識相應尋伺,瑜伽說為意不共法;二即五識,此說任運即是五識,故非五俱,以此為正。四受相應者,有義,惡作憂舍相應,睡眠喜憂舍受俱起,尋伺憂喜舍樂相應。有義,此四更增苦受,意有苦故,許地獄中亦有眠故。五別境俱者,四皆五俱,不相違故。六善俱起者,悔眠十俱,除輕安故;尋伺皆俱,通定有故。七本惑俱轉者,悔唯痴俱,貪等細故;餘三十俱,行不乖故。八隨惑相應者,悔後十俱,余各為主故;餘三二十俱,行容順故。九三性分別者,皆通三性,無記業中亦生悔故。十二善所攝者,有義,悔眠唯生得善,行相粗鄙及昧劣故,尋伺通二。有義,悔眠亦加行善,聞思位中有悔眠故,此說為正。十一二無記有者,眠尋伺三皆通染淨二無記攝,惡作非染,解粗猛故。有四無記:一異熟生,二威儀路,三工巧處,四通果。悔唯中二,眠除第四,尋伺除初,此依業果異熟生說。法執等類亦是初者,隨應具四。十二三界所系者,悔眠唯欲,尋伺亦通初靜處有,余界地法皆妙靜故。十三上下相起者,悔眠生上必不起下,尋伺上下亦起上下,此依多分非盡理說,色界中有悔修定故,由此生上有起下悔,或前義正中有位俱無容起故。十四上下相緣者,下上尋伺能緣上下。有義悔眠不能緣上。有義此二亦得緣上悔修定故,夢曾更故後說為正。十五有學等攝者,悔非無學,余通三種,順彼有故。十六見所斷等者,悔眠唯通見修所斷,見力起故,若已斷故名非所斷,即無學眠非所斷攝,尋伺皆通見修所斷。有義尋伺唯是有漏,無非所斷者,彼因果故。有義尋伺亦無漏,顯揚第二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又說正思惟令尋求等故,十地第一說正思惟言說因故,未究竟位於藥病等未能遍知,為他說法必假尋伺,非如佛地無功用說,故此二種通因無漏。引證會違,如唯識第七卷說。此四不定,如瑜伽論第一、第五、第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七十三、八十九,瑜伽釋第一,顯揚第一、第二,十地第一,此論此處及第二、第十,五蘊論唯識第七,隨應廣說。其緣諦相有無事緣,有無漏境名事所緣,有異熟等皆應准思,恐煩且止。
複次(至)為業。
述曰:隨別解釋諸心所中,大文有三。此即第三,釋善、染法共相作業。善法強勝,斷鄣染為業;染法迷境,障善為業。此論本文,下釋師解。
如信慚等(至)及無慚等。
述曰:此釋善法斷障之業。信斷不信,乃至不害能斷於害,十一善法各有所斷。此依別治,如前已說。
貪等煩惱(至)令不生故。
述曰:解染障中,本惑作業,貪障無貪,乃至邪見能障正見,各有所障,如前已說,障礙善法令不生故。
當知忿等(至)亦爾。
述曰:釋前隨惑能障之業。忿障不忿,乃至惡慧能障善慧,如前已說。顯揚第四云:慈體無嗔,悲體不害,喜體不嫉,此三皆是無嗔一分。舍以無貪、無嗔一分為體。今釋論師以別障法相隱難了,說通所障為彼別障,以慈、舍等法為忿等所障,令生猒故。不爾,便違顯揚等說。如上所明六位心所,雖一一位已別解釋,然未總集,一處聊簡,及所未明,今當總說。且總略以五門分別:一、增減不同,二、體數多少,三、起位無有,四、界地短長,五、與心一異。
一、增減不同。瑜伽第五十五、顯揚第一、唯識第五等。五蘊論、百法論並說五十一,謂五遍行、五別境、十一善、六煩惱、二十隨煩惱、四不定。瑜伽第一說五十三。前所說中隨惑增二,謂邪欲、邪勝解,依此論中說五十五。根本煩惱增說四種,皆同初說。瑜伽六十二說隨煩惱有十八種,謂諂、誑、憍、詐、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忘念、不定、惡慧、慢、緩、猥雜、趣向前行、舍遠離軛、不敬學處、不顧沙門、唯希活命、不為菩薩而求出家。八同前說,更增十種,並前所說總六十三。瑜伽八十九說諸隨煩惱有七十種,謂貪、嗔、痴、忿、恨、覆、惱、嫉、慳、誑、諂、無慚、無愧、慢、憍、放逸、傲、憤發、矯詐、現相研求、以利求利、不敬、惡說、惡友、惡欲、大欲、希欲、不忍、耽嗜、遍耽嗜貪、非法貪、執著惡貪、薩迦耶見、有常見、無有斷見、貪慾、嗔恚、惛沉、睡眠、掉舉、惡作、疑、?瞢、不樂、頻申食、不知量、不作意、不應理、心下劣、抵突、諀訿、不純直、不和軟、不順同分、欲尋、恚尋、害尋、親里尋、國土尋、不死尋、輕懱尋、家勢尋、愁嘆憂苦。隨煩惱等二十九種,同前所說。更增四十一法,添六十三,總一百四。雖法蘊足,雜事品中說七十三諸隨煩惱,非大乘義,故略不敘。百法論等說五十一者,菩薩地說,初地菩薩成十百法。百法門者,謂識有八,心所有五十一,色有十一,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無為有六。雖心所等更有眾多,依初地證說五十一。瑜伽第一說五十三者,說四無為,除不動想、受。由別境染分為障處深故,說忘念等隨惑所攝。由此瑜伽說十隨惑,遍通粗細二性染心。百法等中,以遍行等通三性法,各別有位,不說為隨。忘念、惡慧、散亂三種痴分等者,說為隨惑,非別境分。又設此三是別境分,染念能障念根、念力、念支、正念,其染定分障四神足、定根、定力、定支、正定,其惡慧分障四念處、慧根、慧力。擇法、正見為障處深,所以偏說;欲解不爾,故不說之。又對法說五十五者,無邪欲解,義同前說。本煩惱中惡見行相,以各增猛損害處深,為令生猒別開為五。然百法等以深推求,俱染慧分總合為一,開合雖別而不相違。六十二中增說十種隨煩惱者,彼自說言:不信、懈怠增上力故,當知發起四種隨惑:慢、緩、猥雜、趣向前行、舍遠離軛。又由忘念、散亂、惡慧增上力故,當知發起三種隨惑:不敬學處、不顧沙門、惟希活命、不為菩提而求出家。由此准彼,不定即是散亂差別,矯詐即是誑諂差別。故六十二所增十種,即二十中七種分位。八十九中所增四十一種隨煩惱者,五是隨煩惱分位,三十六是等流。五是隨分位者,謂現相、不純直二諂誑分位,?瞢、頻申二種是睡眠沉分位,不作意一种放逸分位,三十二種根本煩惱分位,隨其所應諸隨煩惱等流。一十八種是貪分位,謂研求、以利求利、惡欲、大欲、希欲、耽嗜、遍耽嗜、非法貪、執著惡貪、不樂食、不知量、不應理、欲尋、親里尋、國土尋、不死尋、家勢尋。七是嗔分位,謂憤發、惡說、不忍、抵突、諀訿、恚尋、害尋。五是慢分位,謂傲、不敬心、下劣、不和耎、輕蔑尋。一是貪痴分位,謂惡友。一是貪嗔痴分位,謂不順同分。四是受分位,謂愁嘆憂惱,隨其所應諸有隨煩惱等流。由此義故,唯識又言:善可對除諸隨煩惱。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何故六十二唯說十八諸隨煩惱,更不說余?彼論自說三處違犯,故唯爾所。一同住處起初四種,二犯戒處起無慚無愧,三犯心慧學處起所余種。不信懈怠依俱犯起,忘念散亂依心犯起,惡慧依慧犯起,余慢緩等由五所起,如前隨惑等流中說,亦通心慧依二犯起。八十九中唯說七十諸隨煩惱,不說余者,五十八若在欲界說,依十二處轉故,謂執著惡行處起貪嗔痴,乃至第十二眾苦所集處起愁嘆憂苦,廣如彼說,故唯七十不減不增。雖心所法有此眾多,依初地所證五十一為正。此論雖說五十五種,體非增益,故不相違。
二、體數多少者,有義,五十五諸心所中二十七是實,謂遍行別境各有五種,善法有八,除不放逸、舍及不害,根本煩惱五,除五惡見,隨煩惱四,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餘二十八皆是假有。有義,此中三十二法體是實有,隨煩惱中加掉舉、惛沉、散亂三種,不定、悔、眠,餘二十三皆假有。說實有者,各別種生,離他有用,別有行相,隨其所應,實與識俱轉,實聖道所斷。說假有者,隨其所應,或別或總,依他施設,無別種生,離他無實用,無別實行相。瑜伽一說邪欲勝解至自說苦者,如此一切隨其所應,或隨所依實有體法前後分位,或一剎那義假安立。
二起位有無者,今依此論,五十五心所中略為六例:一者有五法,起一必五俱,謂遍行五。二者有九法,起一必六俱,謂別境五、不定四。隨一起時,必有遍行故。遍行既遍,一切心中下應皆說。三者有九法,起一必十四俱,謂無明及惛沉等八大隨煩惱,此九必俱故。四者有二十一法,起一必十五俱,謂十善法,除輕安及貪、慢、疑、五見、諂、誑、憍。善起十必俱,貪等染法隨一起時,必有無明八大隨惑故。五者有三法,起一必十六俱,謂輕安、無慚、無愧。輕安起必十一善俱,無慚、無愧此二必俱,並無明八大隨惑故。六者有八法,起一必十七俱,謂嗔、忿、恨、覆、惱、嫉、慳、害。隨一起時,必有無明、無慚、無愧八大隨惑,遍行五故。此依正義,准成唯識說決定俱。定不俱者,一切善法定不與三十染法俱,貪定非嗔、疑俱,嗔定非見、戒取、覆、誑、諂俱,慢定非疑俱,疑定非五見俱,五見展轉定不俱,忿等初十自定不俱,亦定不五見、疑俱,忿、恨、惱、嫉、害定非貪、嗔俱,憍定非貪、嗔、慢俱,尋定非伺俱,悔、眠定非輕安俱,悔除嗔、痴、邪見定非慢等七本惑俱。論雖說九,非決定故。悔定非忿等,少十俱。此依唯識所說。決定不相應者,此所除外,容得相應。若依五十一及五十三心所,說即必定。應說頌言:五法五俱起,九法定十四,二十一十五,三法起十六,八法十七俱,是心所相應,智者應當學。
四界地短長者,界謂三界,地謂十地。三界短長者,五十五心所中,欲界具五十四,除輕安。有義,具五十五,前說為正。色界有四十三,無色界有三十九。十二法唯欲界系,謂嗔、忿等七,無慚、無愧及悔、眠。二法唯二界系,謂諂、誑。十八法唯三界系,謂九根本,或憍八大隨煩惱。三唯二界系及不系,謂尋、伺、輕安。二十法三界系及不系,謂遍行別境,善除輕安。諸經論等,具有誠文,易不煩引,如唯識疏。十地短長者,理趣等經說:一、淨觀地,二、種姓地,三、第八地,四、具見地,五、薄地,六、離欲地,七、已辦地,八、獨覺地,九、菩薩地,十、如來地。此說三乘共行十地,攝法周盡,漸悟、頓悟,定、不定姓,皆此攝故。非唯一乘所行十地,唯聖非凡,因非果故。初二地中,略有二釋:有義,淨觀地唯在聲聞解脫分位,及順決擇分前三位中;種姓唯在世第一法。有義,淨觀地唯在解脫分等,未為諦觀,種姓未定,但淨修心,觀身、受等,名淨觀故;種姓通在順決擇分燸等四位中,至此位中,種姓方定,不可轉故。第八地謂預流向,即住見道前十五心回向果中,從阿羅漢向前數故。具見地者,謂預流果,具足見道十六心故。薄地謂一來果,已於欲界九品惑中,能倍離欲,斷六品故。離欲地謂不還果,決定全離欲界惑故。已辦地謂阿羅漢果,生已盡,梵行立,所作辦,無後有故。獨覺地謂麟角部行一切獨覺。菩薩地謂十二住。如來地謂在佛位。淨觀地中具五十五,其種姓地、第八地、具見地、薄地,唯有五十一法,除邪見、疑、見取、戒取。成唯識言:加行位中,分別二取皆已伏故。離欲地唯有四十法,前所除外,又除十一:嗔、忿、恨、覆、惱、嫉、害、慳、無慚、無愧、悔。已辦地、獨覺地,唯成就二十四法,前所除外,又除貪、慢、疑、身邊見及諂、誑、憍八大隨惑。前所除者,皆煩惱障,若所知障。八位皆具五十五法,由此聖教說有彼習。菩薩地中十二住者:一、種姓住,謂住菩薩本性種姓;二、勝解行住,從初發心乃至初地,已後十住各是一地;三、極喜住,亦名淨勝意樂住;四、增上戒住;五、增上心住;六、覺分相應增上慧住;七、諸諦相應增上慧住;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慧住;九、無相有功用住;十、無相無功用住;十一、無礙解住;十二、最上成滿菩薩住。其初二住皆具五十五,此說頓悟。若漸語者,隨何位入所具多少,如本住說。雖華嚴經第十卷十住中言:除滅諸煩惱,永盡無有餘,無礙寂滅觀,是則佛正法。緣起經言:無明有四:一、共;二、不共;三、纏;四、隨眠。外法異生所有諸業,我說皆以此四為緣。內法異生若放逸者所有諸業,我說皆以三無明為緣。不放逸者所有諸業,我不說為無明緣行。成唯識論第九卷言:資糧位中,於唯識義雖深信解,而未能了能所取空,多住外門證菩薩行。故於二取所引隨眠,猶未有能伏滅功力,令彼不起二取現行。又加行位,唯能伏除分別二取一切皆盡,不說十住一切煩惱皆悉能斷。但可應同緣起經說,因邪教友不共相應四種無明及此伴類,十住中伏行相粗故,自分別起發分別業四種無明等,乃至暖位方能伏盡。不爾,便違唯識等說,亦非內法一切異生一切無明悉皆不起,故知但應如前分別。其第三住乃至第九住中,皆具五十一,除疑、邪見、見取、戒取。此中所無,皆通煩惱所知障。雖說有餘諸煩惱等,故意力有,非不能除。雖說四地斷身見等,此說少分,非一切無。餘三種中具三十五法,前所除外,又除嗔及邊見、少十隨惑、無慚、無愧、惡作、睡眠,其貪、慢、痴、身見及八大隨惑、第七識俱,法執有故。此說尋伺遍無漏者,若說尋伺唯有漏者,彼三住中唯有三十三法,其佛地中唯有二十一法。如上說有,皆說現行可得起者,不說種子。若說種子,義不定故。斷不起義,前六位中各已別釋,故今但應說具不具。
五、與心一異者,唯識第七自問答言: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若離心體有別自性,便違五教;若即是心分位差別,便違三教。若依世俗,應說離心有別自性,以心勝故,說唯識等皆無有失。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即非離。今依初勝義,王臣別故,行相差別故,有無異故,不可定即;幻事性故,難了知故,依緣起義皆可同故,不可定離。第二勝義,事差別故非定即,理無二故非定離,又因果性非定即離。第三勝義,中詮有異故非定即,自無異故非定離。第四勝義,內證所知,心言俱寂,心所與心非即非離。
複次(至)障自能治為業。
述曰:釋心所中,自下第三,解善染心所共相作業。於中有二:上來論本,下釋師解。善法力強,稱斷所治;惡法性劣,名障能治。又善法可欣,與能斷稱;惡法可厭,與障道名。問:以善違於惡,即言斷惡種;以惡違於善,應言斷善種?答:善能證理勝順益,稱斷於惡種;惡法不證理損害,不能斷善種。
如信慚等(至)令不生故。
述曰:此釋別義。前雖總舉,未別指示。今指善染各別治障,令法分相,各如自名,說障治法。
當知忿等(至)對治亦爾。
述曰:善中,總舉斷自所治。染中分二,根本已說。此說隨障,唯如自名,各障自善。今言忿等能障於慈,據其通障。顯揚第二說:慈是不害,悲是無嗔,喜是不嫉。正障慈者,即害隨惑。言忿能障,說是嗔分。據通障等,亦不相違。此等如名,可自體攝。如成唯識第六卷說: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