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 · 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卷第一百
彌勒菩薩說
唐三藏沙門玄奘奉詔譯
韓清淨科記
攝事分中調伏事擇攝第五之二
庚七、遍知4 辛一、標
複次,依毗奈耶勤學苾芻,於其五處應正遍知。
辛二、征
云何為五?
辛三、列
一、事遍知,二、罪遍知,三、補特伽羅遍知,四、引攝義利遍知,五、損惱遍知。
辛四、釋5 壬一、事遍知
云何事遍知?謂蘊等五事。如聲聞地已說。
蘊等五事等者:聲聞地說五種善巧所緣,即此蘊等五事。五善巧者,一、蘊善巧,二、界善巧,三、處善巧,四、緣起善巧,五、處非處善巧。如彼別釋應知。(陵本二十七卷十四頁2289)
壬二、罪遍知4 癸一、征
云何罪遍知?
癸二、標
謂依毗奈耶勤學苾芻,由五種相遍知所犯。
癸三、列
一者、遍知犯罪因緣,二者、遍知犯罪等起,三者、遍知所犯罪事,四者、遍知犯罪加行,五者、遍知犯罪究竟。
癸四、釋5 子一、遍知犯罪因緣
遍知犯罪因緣者,謂或貪因緣、或瞋因緣、或痴因緣,毀犯眾罪。
子二、遍知犯罪等起2 丑一、出差別
遍知犯罪等起者,謂或有罪由身等起,非語、非心;或復有罪由語等起,非身、非心;或復有罪由心等起,非身、非語;或復有罪由身、由心等起,非語;或復有罪由語、由心等起,非身;或復有罪由身、由語等起,非心;或復有罪由身、由語、由心等起。
丑二、簡發露
無獨由心所犯眾罪,應從他處發露悔除,唯當懇誠深自防護。如有苾芻,發起種種欲尋思等不善尋思。
子三、遍知犯罪事
遍知所犯罪事者,謂犯罪事略有二種。一者、有情數事,二者、無情數事。
子四、遍知犯罪加行
遍知犯罪加行者,謂所犯罪有二加行。一、非所應作事業加行,二、是所應作事業加行。
子五、遍知犯罪究竟2 丑一、標義
遍知犯罪究竟者,謂於是處施設方便,即於是處而得究竟,非於中間有其退轉。以是緣故,所犯圓滿。
丑二、料簡2 寅一、所犯罪聚
諸集粗罪,他勝眾余方便中犯隕墜惡作,於彼方便及自聚中而得究竟,於隕墜罪諸方便中亦犯惡作。
諸集粗罪等者:此顯諸集粗罪,隨應攝入四罪聚中。謂若他勝眾余諸集粗罪,於其方便中亦犯隕墜惡作,於隕墜罪諸方便中亦犯惡作,如應當說於彼方便及自聚中而得究竟。
寅二、所犯異名6 卯一、有餘罪無餘罪
四種罪聚,名有餘罪;他勝罪聚,名無餘罪。
卯二、不積聚非不積聚
若所犯罪,由有智故,名不積集;或復從他而顯發故,亦不積集。與此相違,非不積集。
卯三、已顯說未顯說
若所犯罪,已從於他如法發露,方便悔除,名已顯說。與此相違,名未顯說。
卯四、有期願無期願
若所犯罪,權持當悔,名有期願。與此相違,名無期願。
卯五、有制立無制立
若所犯罪,諸佛世尊於別解脫毗奈耶中,建立為犯,名有制立。與此相違,名無制立。
卯六、等運非等運
若所犯罪,或約一類補特伽羅,或復約時而不決定,先無差別總相制立,當知此罪名為等運。與此相違,名非等運。
壬三、補特伽羅遍知4 癸一、征
云何補特伽羅遍知?
癸二、標
謂由五相應知差別。
癸三、列
一、由行差別故;二、由眾差別故;三、由增減差別故;四、由證得差別故;五、由觀察差別故。
癸四、釋5 子一、由行差別
由行差別者,謂能遍知,由貪等行有差別故,彼有差別。如聲聞地應知其相。
由貪等行有差別故等者:聲聞地說:由行差別建立補特伽羅。謂行差別故,建立七種補特伽羅,乃至廣說。(陵本二十六卷七頁2193)如彼別釋其相應知。
子二、由眾差別
由眾差別者,謂能遍知,由苾芻、苾芻尼等七眾別故,彼有差別。
子三、由增減差別2 丑一、辨2 寅一、約俱生辨
由增減差別者,謂如一類補特伽羅,或貴族出家,或富族出家,或顏容端正。其餘一類則不如是。
寅二、約加行辨
復有一類補特伽羅,多聞博識,語具圓滿,大智大福,於淨屍羅堅猛防護,少有所犯,多生惡作,於犯、於出能善了知。其餘一類則不如是。
丑二、結
若能遍知如是等事,當知說名遍知增減有差別故,彼有差別。
子四、由證得差別2 丑一、標
由證得差別者,謂能遍知,從隨信行,俱分解脫以為後邊七種差別,預流果向乃至最後阿羅漢果八種差別。
丑二、指
諸如是等補特伽羅差別分別,如聲聞地已辯其相。
由證得差別等者:此中補特伽羅差別,初說七種,後說八種。言七種者,一、隨信行,二、隨法行,三、信解,四、見至,五、身證,六、慧解脫,七、俱解脫。言八種者,一、預流向,二、預流果,三、一來向,四、一來果,五、不還向,六、不還果,七、阿羅漢向,八、阿羅漢果。如聲聞地辯相應知。(陵本二十六卷三頁2177)
子五、由觀察差別2 丑一、辨2 寅一、觀察所舉
由觀察差別者,謂能舉罪補特伽羅,應善觀察所舉罪者,然後應舉,為作憶念。謂觀所舉補特伽羅,為於我邊有愛敬不?廣說如經,應知其相。
寅二、觀察能舉2 卯一、能舉品類
其所發舉補特伽羅,亦應善察能舉罪者,為是愚夫、顛狂、痴騃、非法舉罪,欲於我所當作損害?廣說如經,應知其相。為是智者,非狂非騃?所有白品廣說如經,應知其相。
卯二、能舉所為
又於堪舉補特伽羅,應正觀察,為開舉不?
丑二、結
如是觀察補特伽羅所有差別,應知說名補特伽羅遍知。
壬四、引攝義利遍知2 癸一、征
云何引攝義利遍知?
癸二、釋2 子一、標列
謂能遍知,略有三種引攝義利。何等為三?一、引攝自身利養義利,二、引攝他身出罪義利,三、引攝僧伽擯斥犯戒安樂義利。
子二、隨釋2 丑一、初一種2 寅一、辨五支5 卯一、真實
引攝自身利養義利者,謂若諸利養體是清淨,是名真實。
卯二、能引義利
若諸利養體是清淨,而堪要用;非無所用,徒多貯畜凡百資緣。如是名為能引義利。
卯三、應時
若諸利養不過於時,堪任[1]受用,是名應時。
卯四、有伴
若諸利養,其餘苾芻亦現引攝,是名有伴。
卯五、離破僧
即此有伴非引破僧,名離破僧。
寅二、結無罪
若所引攝利養義利,具此五支,安住正念,以無染心應當受用,如是引攝利養義利名為無罪。
丑二、後二種2 寅一、引攝他身出罪義利2 卯一、辨五支5 辰一、真實
引攝他身出罪義利者,謂若所犯罪彼實現行,是名真實。
辰二、能引義利
若復自知:我能令彼出不善處,安置善處。如是名為能引義利。
辰三、應時
若他說法、敬事尊長、恭承病等正加行時,無容舉罪,是名應時。
辰四、有伴
若舉彼罪,諸餘苾芻共為助伴,是名有伴。
辰五、離破僧
非此因緣能引破僧,如是名為第五清淨。
卯二、結出罪
若所引攝出罪義利,具此五支,安住正念,無染污心,如慈善友,以柔軟言,應引攝他出罪義利。
寅二、引攝僧伽擯斥犯戒安樂義利2 卯一、例同
如引攝他出罪義利,引攝僧伽擯斥犯戒安樂義利,當知亦爾。
卯二、顯別2 辰一、舉引義利
而差別者,若因擯斥,其被擯者不與能擯命為障礙,或不因此壞僧居園,亦不因此損壞制多,及不損余同梵行者。如是名為能引義利。
辰二、翻無義利
與此相違,應知說名引無義利。
不與能擯命為障礙者:謂不由彼擯斥因緣,令他於自壽命能為障礙故。
壬五、損惱遍知2 癸一、征
云何損惱遍知?
癸二、釋3 子一、標
謂有五種現法損惱,凡夫所趣,愚痴所趣,智者所離,雖實非狂,如狂所作,乃至唯有虛誑稽留,都無增長所有義利。
子二、征
云何為五?
子三、釋2 丑一、列損惱5 寅一、第一損惱
謂有一類,傷悼死亡,以無量門而自煎迫,傷淪喪者。是名第一現法損惱,凡夫所趣,乃至廣說。
乃至廣說者:謂如前說:智者所離,雖實非狂,如狂所作,乃至唯有虛誑稽留,都無增長所有義利。是名廣說應知。
寅二、第二損惱
復有一類,幸有所余易活方便,而於衢路大市鄽間,分解支節,疑命殆盡,邪苦逼己以自存活。是名第二現法損惱,凡夫所趣,乃至廣說。
寅三、第三損惱2 卯一、標種類
復有一類,為性慳貪,慳垢所蔽,幸有種種養命資緣,而大艱辛以自存活。是名第三現法損惱,凡夫所趣,乃至廣說。
卯二、釋慳垢4 辰一、征
云何慳垢?
辰二、標
謂八慳垢。
辰三、列
一者、宿習慳貪,不串惠施慳垢;二者、現法上品顧戀身命慳垢;三者、於同分友共住隨轉諸有情所,不串習悲,悲心微劣慳垢;四者、見田寡德、毀犯正行慳垢;
見田寡德毀犯正行慳垢者:謂若見彼無勝功德,或復暴惡犯戒,而不惠施故。
五者、於諸財物起難得想慳垢;六者、三時憂悔慳垢;七者、於諸財寶唯見功德、不見過患慳垢;八者、邪施回向慳垢。
辰四、結
當知是名八種慳垢。
寅四、第四損惱
復有一類,愛樂天趣,求欲生天,不如實知生天道路,斷食、投火、墜高岩等自加逼害。是名第四現法損惱,凡夫所趣,乃至廣說。
寅五、第五損惱
復有一類,愛樂清淨,不如實知清淨道路,謂加苦法而得清淨,以無量門自為逼害。是名第五現法損惱,凡夫所趣,乃至廣說。
丑二、結應離
如是五種現法逼惱,依毗奈耶勤學苾芻,當正遍知,應速遠離。
庚八、信不信2 辛一、舉令信4 壬一、標
複次,依毗奈耶勤學苾芻,成就五法,未生信者令其生信,已生信者令倍增長。
壬二、征
云何為五?
壬三、列
一、屍羅圓滿,二、正見圓滿,三、軌則圓滿,四、淨命圓滿,五、遠離展轉斗諍圓滿。
壬四、釋5 癸一、屍羅圓滿
屍羅圓滿略有十種,如聲聞地已辯其相。謂初善受持,不太沈聚,不太浮散,乃至廣說。
屍羅圓滿略有十種等者:聲聞地說:屍羅律儀,由十因緣,當知虧損;即此相違十因緣故,當知圓滿。云何十種虧損因緣?一者、最初惡受屍羅律儀,二者、太極沈下,三者、太極浮散,四者、放逸懈怠所攝,五者、發起邪願,六者、軌則虧損所攝,七者、淨命虧損所攝,八者、墮在二邊,九者、不能出離,十者、所受失壞。(陵本二十二卷八頁1911)如彼辯相應知。
癸二、正見圓滿
正見圓滿略有五種。一者、增益薩迦耶見及邊執見已永斷故;二者、損減撥無邪見已永斷故;三者、取見,謂諸見取及戒禁取已永斷故;四者、妄計吉祥處見已永斷故;五者、妄計非有為有、有為非有諸顛倒見已永斷故。
癸三、軌則圓滿
軌則圓滿亦有五種。謂或依時務應所作事,或依善品應所作事,或依威儀應所作事,隨順世間及毗奈耶所有軌則。廣說應知如聲聞地。
軌則圓滿亦有五種等者:聲聞地說:云何名為軌則圓滿?謂如有一,或於威儀路,或於所作事,或於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則。隨順世間,不越世間;隨順毗奈耶,不越毗奈耶。(陵本二十二卷三頁1895)如彼廣釋應知。今此總說三所依事,及彼軌則,故成五種。
癸四、淨命圓滿
淨命圓滿亦有五種。謂能遠離矯詐等五起邪命法。如聲聞地應知其相。
遠離矯詐等五起邪命法等者:謂依矯詐、或邪妄語、或假現相、或苦研逼、或利求利種種狀相,而從他所非法希求所有衣服、飲食、臥具、病緣醫藥諸資生具,是名五種起邪命法。聲聞地中廣辯其相應知。(陵本二十二卷九頁1918)與此相違,名五淨命。
癸五、遠離展轉斗諍圓滿2 子一、標遠離
遠離展轉斗諍圓滿略有六種,謂離六種斗諍根故。
子二、釋諍根2 丑一、指經說
此中六種斗諍根者,謂忿恨等,廣說如經。
謂忿恨等者:等取覆憍、誑諂等應知。
丑二、明建立5 寅一、標
又依六處,應知建立六斗諍根。
寅二、征
云何六處?
寅三、列
一者、不饒益相;二者、樂隱己[2]過,憍慢執持;三者、利養恭敬欲愛現行;四者、毀犯增上戒行;五者、毀犯增上心行;六者、毀犯增上慧行。
寅四、配
應知依第一處,建立第一斗諍根本;乃至依第六處,建立第六斗諍根本。
又依六處應知建立六斗諍根等者:謂依不饒益相,建立忿恨為第一斗諍根本。依樂隱己過,憍慢執持,建立覆憍為第二斗諍根本。依利養恭敬欲愛現行,建立誑諂為第三斗諍根本。依毀犯增上戒學,建立無慚無愧為第四斗諍根本。依毀犯增上心學,建立惛沈、睡眠為第五斗諍根本。依毀犯增上慧學,建立掉舉、惡作為第六斗諍根本。又決擇分說:毀增上心、毀增上慧由三門轉。一、由毀止相門,二、由毀舉相門,三、由毀舍相門。惛沈、睡眠,由初依處生;掉舉、惡作,由第二依處生;不信乃至尋伺,由第三依處生。(陵本五十五卷十一頁4432)其義應知。
寅五、釋2 卯一、別辨二處2 辰一、樂隱己過憍慢執持2 巳一、辨彼相2 午一、樂隱己過
謂有一類補特伽羅,眾所識知,廣從他處多獲利養。由是因緣,有所毀犯,於所犯罪樂欲隱藏,不欲令他知己所犯。有諸苾芻既了知已,對一、對二、或對眾多舉其犯事,彼由此故,一向憂戚燒惱身心。
午二、憍慢執持
又由憍慢所執持故,多生熱惱,勿彼復對他眾人前咎責於我。
巳二、結建立
如是彼人先隱所犯,說名為覆,又復發起憍慢煩惱,此二合名樂隱己過,憍慢執持,由是建立斗諍根本。
辰二、利養恭敬欲愛現行2 巳一、出所為
復有苾芻,利養恭敬[3]欲愛現行,見有他人多饒財寶,眾所知識,具大福佑,則便親附殷重承事,非愛非敬,亦非樂法,專為利養恭敬因緣。
巳二、釋思惟2 午一、行矯偽行2 未一、於依止師
如是思惟:攝取質直、忍辱、柔和,為依止師,我於其處隨意自在。彼於我所多有施為,而我於彼都無所作。
未二、於同梵行2 申一、不作應作
如是思惟:攝取捷慧、愛樂修福同梵行者以為助伴,所有僧事及其餘事皆令彼作,我獨蕭然自得而住。
申二、不悔所犯
如是或有毀犯禁戒,同梵行者正詰問時,便不分明、假託餘事而有所說。
午二、起諸斗諍
如是名為行矯偽行誑諂處所,由此因緣,起諸斗諍。
卯二、應知余相
余隨所應,當知其相。
余隨所應當知其相者:六斗諍根,前已顯二,所謂覆憍及與誑諂。余忿恨等諸所有相,隨應當知。
辛二、翻不信
與是相違,有五種法,令未信者轉增不信,令已信者尋還變革。
庚九、力等3 辛一、五力4 壬一、標
複次,依毗奈耶勤學苾芻,成就五力,於一切種等意正行所有加行。
壬二、征
云何五力?
壬三、列
一、加行力,二、意樂力,三、開曉力,四、正智力,五、質直力。
壬四、釋5 癸一、加行力
若有樂學一切身分,於諸學中正善修學,又於所學最極恭敬,為自調伏,為般涅槃。如是當知名加行力。
若有樂學一切身分者:思所成地頌云:諸身分劬勞,未極底未度。長行釋云:未離欲者,未得源底,未到彼岸,於二種法猶未具足。一、未得內心勝奢摩他;二、雖已得,增上慧法毗缽舍那未善清淨。由闕內心奢摩他故,乘如所得聖道浮囊,為證內心奢摩他故,運動如足勇猛精進。又復為令增上慧法毗缽舍那善清淨故,運動如手勇猛精進。(陵本十八卷十一頁1564)此應准釋。
癸二、意樂力
若有所犯,由意樂故,速還出離。如是當知名意樂力。
癸三、開曉力
若於學處,時時請問持三藏者,所有自愛諸善男子應所修學,亦能開示。如是當知名開曉力。
癸四、正智力
從他聞已,若於其中是真是實,無倒攝受。若於其中偽毗奈耶像似正法,諸惡言說違背法性,如實了知。雖不至彼躬申請問所未開曉,而多聞故,於佛世尊所不遮止、亦不開許,能自思惟於沙門性是能隨順,是能違逆。既了知已,如其所應,能正修行,能正遠離。如是當知名正智力。
癸五、質直力2 子一、辨相
若信解力離諸誑諂,無有少分詐妄分別。非於少分所開許中增益多分,而起現行;非於多分所開許中損減少分,而起現行;其所現行不增不減。
子二、結名
如是最初自生欣慶,後令自他安樂而住,修行正行,非眩惑他。如是當知名質直力。
辛二、五補特伽羅2 壬一、出差別2 癸一、標
複次,依毗奈耶所學加行,應知有五補特伽羅品類差別。
癸二、釋2 子一、初四類2 丑一、辨過失4 寅一、第一類
謂有一類補特伽羅,於善說法毗奈耶中,依出家法始將發趣。雖欲發趣,仍未出家,便生煩惱邪欲尋求。以是緣故,遂不出家。
寅二、第二類
復有一類,既出家已,煩惱熾盛故思犯罪。由是因緣,多諸憂悔,便生煩惱邪欲尋求。
寅三、第三類
復有一類,既出家已,於出家法不生喜樂,於舍所學將欲發趣,及於出家發生憂悔,而作是念:非我好作所謂出家。彼由二緣,發生煩惱邪欲尋求。
寅四、第四類
復有一類,既出家已,命難因緣,不起故思違越所學,乃至盡命愛樂出家,勤修梵行。彼非二緣,發生煩惱邪欲尋求。
丑二、結異生
如是四種補特伽羅,是異生類。
子二、第五類2 丑一、出有學
復有一類,謂諸有學,未得解脫,即此為依,於後第一心、慧解脫通達升進,如實了知,是名第五補特伽羅。
丑二、簡異生
即此第五,望前第四諸異生類,由調善可愛有學解脫,於後解脫通達升進而有差別。即此當知已見諦跡。
壬二、簡所應
此中前三補特伽羅,如其所應,於發趣所生、憂悔所生及俱所生所有煩惱邪欲尋求應正除遣,於上解脫應正了知。第四唯於後上解脫應正了知。若能如是,一切當得平等平等。
一切當得平等平等者:謂解脫身無有差別,是名平等平等。
辛三、三學邪行2 壬一、標
複次,於三學中,當知略有三種邪行。
壬二、釋3 癸一、於增上戒第一邪行
謂有一類補特伽羅,先求涅槃而樂出家。出家已後,為天妙欲愛味所漂,所受持戒回向善趣,唯護屍羅便生喜足。是名外結補特伽羅,於增上戒第一邪行。
癸二、於增上心第二邪行
復有一類補特伽羅,不唯護戒便生喜足,而能趣證上諸世間隨一靜定。即於此定深生味染,不進上求聖諦現觀。是名內結補特伽羅,於增上心第二邪行。
癸三、於增上慧第三邪行
復有一類補特伽羅,是其有學,已見諦跡。由住放逸,於現法中不般涅槃。當知是名於增上慧第三邪行。
戊四、結指所余
如是略引隨順此論境智相應調伏宗要摩怛理迦,其餘一切隨此方隅,皆當覺了。
攝事分中本母事序辯攝
丁三、分別法相摩怛理迦3 戊一、結前生後
如是已說毗奈耶事摩怛理迦。云何名為摩怛理迦事?
戊二、標釋別相2 己一、標
謂若素怛纜摩怛理迦,若毗奈耶摩怛理迦,總略名一摩怛理迦。雖更無別摩怛理迦,然為略攝流轉、還滅、雜染、清淨雜說法故,我今復說分別法相摩怛理迦。
己二、釋2 庚一、略序廣辨2 辛一、嗢柁南標
嗢柁南曰:
要由余釋余 非即此釋此 於前略序事 自後當廣辯
辛二、長行釋3 壬一、標義
若有諸法應為他說,要以余門先總標舉,復以余門後別解釋。若如是者,名順正理。非即此門先總標舉,還以此門後別解釋。
壬二、舉事
如先總舉:云何有為?後別釋言:所謂五蘊。若如是者,名順正理。非先總舉:云何有為?後別釋言:所謂有為。如是一切應隨覺了。
壬三、顯相2 癸一、標列
略由二相,應知建立分別法相摩怛理迦。一者、先略序事;二者、即依如是所略序事,後當廣辯。
癸二、隨釋2 子一、略序事2 丑一、征
云何名為先略序事?
丑二、釋2 寅一、辨染淨3 卯一、總標
謂略序流轉雜染品事,及以還滅清淨品事。
卯二、別釋2 辰一、雜染
云何流轉雜染品事?謂六識身自性、所依、所緣、助伴事;若蘊、界、處事;若諸緣起、處非處事;若三受事;若三世事;若四緣事;若諸業事;若煩惱事;若三界事,謂欲界等;若十有事,謂欲有、色有、無色有、那落迦有、傍生有、鬼有、天有、人有、業有、中有,由別離欲、善趣、惡趣、招引、趣向,有差別故;
由別離欲等者:別別離欲,謂於欲有、色有、無色有。善趣,謂於天有、人有。惡趣,謂於那落迦有、傍生有、鬼有。招引,謂於業有。趣向,謂於中有。由如是別,建立十有。
若十一識住事,謂四識住與七識住總合說故;若九有情居事,如經廣說;若五趣事;若四生事;若四入胎事;若四得自體事;若四食事;若四言說事;若四法受事;若四顛倒事;若苦諦事;若集諦事。如是等類,名為略序流轉雜染品事。
辰二、清淨
云何還滅清淨品事?謂滅諦事,若道諦事,若三摩地事,若諸智事,若此所引諸功德事,若七正法事,
若七正法事者:聞所成地說:又有七種第一義法涅槃品法,能令正法無退久住。一、聞所成慧;二、思所成慧;三、修所成慧;四、不為惡緣侵損依止;五、正求財法;六、無增上慢;七、於可供養、不可供養補特伽羅,能善揀擇此可供養,此不可供養。(陵本十四卷二十二頁1265)此應准釋。
若七正作意觀察事,若三十七菩提分法事,若四行跡事,若四法跡事,若奢摩他、毗缽舍那事,若四修定事,若三福業事,若三學事,若四沙門果事,若四證淨事,若四聖種事,若三乘事,若四問記事。如是等類,名為略序還滅清淨品事。
卯三、結指
如是等事廣辯建立,隨其所應,如前所說彼彼地中及諸攝分應知其相。
寅二、攝一切
又一切事以要言之,總有五事。一者、心事,二者、心所有法事,三者、色事,四者、心不相應行事,五者、無為事。
子二、廣辨相2 丑一、征
云何即依如是所略序事,後當廣辯?
丑二、釋4 寅一、標
謂略由四相廣辯彼事。
寅二、征
何等為四?
寅三、列
一、異門差別故;二、體相差別故;三、釋詞差別故;四、品類差別故。
寅四、釋2 卯一、釋前三種
異門、體相、釋詞差別,如攝釋分應知其相。
異門體相釋詞差別等者:攝釋分說:由四種相,當說別義。一者、分別差別名;二者、分別自體相;三者、訓釋言詞;四者、義門差別。(陵本八十一卷十三頁6205)於中前三,如次即此異門、體相、釋詞差別。第四義門差別,即此品類差別應知。
卯二、廣辨第四3 辰一、標列種類
品類差別復有八種。一、建立有非有、異非異性差別;二、建立界地差別;三、建立時分差別;四、建立方所差別;五、建立相續差別;六、建立分位差別;七、建立品分差別;八、建立道理差別。由如是等八種差別,於一切事品類差別,應隨覺了。
辰二、隨釋其相8 巳一、有非有異非異性差別2 午一、總征
云何建立有非有、異非異性差別?
午二、別辨2 未一、有非有2 申一、舉有性2 酉一、標列
謂若略說,有三種有。一者、實有,二者、假有,三者、勝義有。
酉二、隨釋3 戌一、實有
云何實有?謂諸詮表法,有名可得、有事可得。此名於事無礙而轉,非或時轉、或時不轉。當知是名略說實有。
此名於事無礙而轉等者:為簡不遍一切言論假相有法,是故此說無礙而轉。為簡非常言論假相有法,是故此說非或時轉、或時不轉。不遍一切及與非常言論,如思所成地辯相應知。(陵本十六卷四頁1376)
戌二、假有2 亥一、簡差別
如於色等諸法聚中,建立墉室、軍林、草木、衣食等相,此相唯於此聚隨轉,於余退還。色等諸相,於一切處皆悉隨轉,是故此相所詮實有,當知余相所詮假有。
亥二、廣種類2 天一、標列
又此假有略有六種。一、聚集假有,二、因假有,三、果假有,四、所行假有,五、分位假有,六、觀待假有。
天二、隨釋6 地一、聚集假有
聚集假有者,謂為隨順世間言說易解了故,於五蘊等總相建立我及有情、補特伽羅、眾生等想。此想唯能顯了此聚,是故說名聚集假有。
地二、因假有
因假有者,謂未來世可生法行。由未生故,雖非實有,而有其因當可生故,名因假有。
地三、果假有
果假有者,所謂擇滅。是道果故,不可說無,然非實有。唯約已斷一切煩惱,於當來世畢竟不生,而假立故。
地四、所行假有
所行假有者,謂過去世已滅諸行,唯作現前念所行境,是故說名所行假有。已謝滅故,而非實有。
地五、分位假有
分位假有者,謂生等諸心不相應行,如前意地已標辯釋。即於諸行,由依前後、有及非有、同類、異類相續分位,假立生等;非此生等離諸行外,有真實體而別可得。
如前意地已標辯釋等者:本地分說: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種,乃至廣說。(陵本三卷十四頁252)是名為標。決擇分說:生、老、住、無常離色等蘊無別實有,乃至廣說一切不相應行。(陵本五十二卷五頁4154)是名辯釋。於此諸行前後、有及非有、同類、異類相續分位,假立生等,如應當知。
地六、觀待假有2 玄一、出體
觀待假有者,謂虛空、非擇滅等。
玄二、釋相2 黃一、虛空無為
虛空無為待諸色趣而假建立。若於是處色趣非有,假說虛空。非離色無所顯法外,別有虛空實體可得,非無所顯得名實有。
黃二、非擇滅無為
觀待諸行不俱生起,於未來世不生法中,立非擇滅。無生所顯假說為有,非無生所顯可說為實有。
戌三、勝義有
云何勝義有?謂於其中,一切名言、一切施設皆悉永斷,離諸戲論、離諸分別,善權方便說為法性、真如、實際、空、無我等。如菩薩地真實義品,第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應知其相。
申二、翻非有
與上相違,當知非有。
未二、異不異3 申一、標列
又由四種別無別故,應知建立異不異性。一、由所因別無別故;二、由所依別無別故;三、由作用別無別故;四、由時分別無別故。
申二、隨釋2 酉一、辨相2 戌一、前三種
若所因等諸法異相差別可得,此異於余。若無異相差別可得,此前及後與現無異。
若所因等諸法異相者:此中等言,等取第二、第三,所依、作用應知。
戌二、第四種
時分別者,謂一切行唯剎那住,即此自體還望自體說為不異,過剎那後說名為異。
酉二、釋名
由彼為種,而此得生,說為所因。若由眼等及大種等為依而轉,說名所依。若一切行別別功能,說名作用。
申三、總結
如是名為建立第一有非有、異非異性品類差別。
巳二、界地差別3 午一、征
云何建立界地差別?
午二、標
謂欲、色、無色三界差別。
午三、釋3 未一、欲界2 申一、釋相
言欲界者,謂下從無間,上超他化至魔羅宮。其中諸行,皆因欲界煩惱所生。於其三世,與彼煩惱為所依止,彼品粗重之所隨縛,為彼所系。
申二、明攝
又欲界中一切煩惱,全未離欲,非定地攝;色無色界一切煩惱,一分離欲,定地所攝。余煩惱相,如前應知。
未二、色界
言色界者,謂四靜慮並靜慮中間,有十七地。
未三、無色界
無色界者,謂空處等四無色地。
巳三、時分差別2 午一、征
云何建立時分差別?
午二、釋3 未一、過去世
謂於過去世,有無間已滅,有鄰近已滅,有久遠已滅。
未二、未來世
於未來世,有無間將生,有鄰近當生,有久遠當生。
未三、現在世
於現在世,有剎那現在,有眾同分現在,有相續未滅現在。
巳四、方所差別
云何建立方所差別?謂有色諸法據處所故,得有遠近方所差別。無色諸法由無色故,無據處所。若依色法而得生起,即於其處說有方所,此由轉相故,非據處所故。
此由轉相故等者:謂無色法依色處生,由是應知,此由轉相說有方所,非據處所。
有色諸法具由二種。
巳五、相續差別2 午一、征
云何建立相續差別?
午二、釋2 未一、辨種類
當知相續略有四種。自他根境有差別故,立四相續。一、自身相續,二、他身相續,三、諸根相續,四、境界相續。
未二、顯假實
二是假建立,二是真實義。
二是假建立等者:四相續中,自身、他身相續二種,是假建立;諸根、境界相續二種,是真實義。
巳六、分位差別
云何建立分位差別?謂苦分位、樂分位、不苦不樂分位,即是能順三受諸法。
巳七、品分差別4 午一、征
云何建立品分差別?
午二、標
當知建立所治、能治二品差別。
午三、列
謂染不染法、下劣勝妙法、粗細法、執受非執受法、有色無色法、有見無見法、有對無對法、有為無為法、有漏無漏法、有諍無諍法、有愛味無愛味法、依耽嗜依出離法、世間出世間法、墮攝非墮攝法。
午四、釋14 未一、染不染法2 申一、舉染法3 酉一、標
當知此中,由五因緣,建立染法。
酉二、列
一者、於三受中,如其所應為雜染故;
於三受中如其所應為雜染故者:決擇分說:又樂受中多生染著,是故說彼貪所隨增。於苦受中多生憎恚,是故說彼瞋所隨增。於非苦樂之所顯現,粗重所攝,所有安立行自體中,於無常性計常顛倒,於眾苦性計樂顛倒,於不淨性計淨顛倒,於無我性計我顛倒,是故說彼不苦不樂受無明所隨增。(陵本六十六卷一頁4939)[4]此應准釋。
二者、能遍攝受諸煩惱品粗重性故;三者、能遍攝受現法、當來非愛果故;四者、能遍連結生相續故;五者、能遍障礙一切善法,及於所知障智生故。
酉三、結
由是因緣,名為染法。
申二、例不染2 酉一、例相違
與是相違,應當了知不染法相。
酉二、廣二種
此不染法略有二種,謂善、無記。
未二、下劣勝妙法2 申一、由勝義道理2 酉一、下劣2 戌一、別辨相3 亥一、不淨
由臭爛不淨及煩惱不淨,故名不淨。
亥二、苦
由於此中諸所有受皆悉是苦,故名為苦。
亥三、不堅
由無常性,故名不堅。
戌二、總結名
若由如是勝義道理,性是不淨,性是其苦,性是不堅,其性鄙穢名為下劣。
酉二、勝妙
超過於此,應知勝妙。
申二、由相待道理3 酉一、標
又相待故,下劣勝妙二相差別。
酉二、釋
謂待色界,欲界是劣;待無色界,色界是劣;若待涅槃,三界皆劣。
酉三、結
如是等類,應當了知。
未三、粗細法2 申一、標建立2 酉一、第一義2 戌一、有色粗細
微著差別故,淨穢差別故,勢用差別故,應知建立色趣粗細。
戌二、無色粗細
軟等品類有差別故,應知建立無色諸法所有粗細。
酉二、第二義
又有色法、無色法,由世俗、勝義諦理易了難了故,應知粗細二種差別。
申二、釋差別4 酉一、微著
微謂極微聚,著謂所余聚。
酉二、淨穢
淨謂中有上地色聚,穢謂余有下地色聚。
酉三、勢用
言勢用者,謂若是處有地大等勢用增強,雖與余聚其物量等,而能勝余粗顯可得。
酉四、軟等品類
軟等品類有差別者,謂樂等諸受、信等諸法,有軟中上品類差別。
未四、執受非執受法2 申一、舉執受法2 酉一、所執受
執受法者,謂諸色法,為心心所之所執持;由托彼故,心心所轉,安危事同。同安危者,由心心所任持力故,其色不斷不壞不爛。
酉二、能執受
即由如是所執受色,或時衰損、或時攝益,其心心所亦隨損益。
申二、翻非執受
與此相違,名非執受。
未五、有色無色法
言有色者,謂能據方所。言無色者,謂不據方所。此約所緣領納流轉施設建立。
未六、有見無見法
言有見者,謂若諸色,堪為眼識及所依等示在此彼,明了現前。與此相違,名為無見。
未七、有對無對法
言有對者,謂若諸色,能礙他見、礙他往來。與此相違,名為無對。
未八、有為無為法
言有為者,謂有生滅,系屬因緣。與此相違,應知無為。
未九、有漏無漏法
言有漏者,謂若諸法,諸漏所生,諸漏粗重之所隨縛,諸漏相應,諸漏所緣,能生諸漏,於去來今為漏依止。與此相違,應知無漏。
未十、有諍無諍法
能與當來生等眾苦為生因故,於現法中有罪性故,名為有諍。與此相違,名為無諍。
未十一、有愛味無愛味法
內門自體愛染隨故,名有愛味。與此相違,名無愛味。
未十二、依耽嗜依出離法
外門境界愛著隨故,名依耽嗜。與此相違,名依出離。
未十三、世間出世間法
若法有漏、有諍、有愛味、依耽嗜,如是一切名為世間;若能治此,依世俗諦所起俗智及[5]所引法,亦名世間。與此相違,名出世間。
未十四、墮攝非墮攝法
若諸世間,名墮攝法,墮有情器,欲、色、無色世間攝故。若出世間,非墮攝法,不墮前說世間攝故。
巳八、道理差別
云何建立道理差別?謂四道理。一、相待道理,二、證成道理,三、作用道理,四、法爾道理。如是道理差別分別,如聲聞地應知其相。
辰三、結無過增
如是八種品類差別,及前所說異門、體相、釋詞差別,應知如前廣略所序一切事中,能正廣辯,無過此辯。
庚二、總攝一切2 辛一、嗢柁南標
複次,嗢柁南曰:
初聚相攝等 其次成就等 自性等因等 後廣說地等
辛二、長行釋5 壬一、聚相攝等5 癸一、標
有九法聚,攝一切法。
癸二、征
何等為九?
癸三、列
一、善法聚,二、不善法聚,三、無記法聚,四、見所斷法聚,五、修所斷法聚,六、無斷法聚,七、邪性定法聚,八、正性定法聚,九、不定法聚。
癸四、釋7 子一、善等法聚
善等法聚,廣如意地已辯其相。
廣如意地已辯其相者:謂如意地決擇中說應知。(陵本五十五卷五頁4405)
子二、見所斷法聚
見所斷法聚者,謂一切見,若依見等貪瞋痴慢,若惡趣業,若於諸諦猶豫疑等。
子三、修所斷法聚
修所斷法聚者,謂餘一切所應斷法。
子四、無斷法聚
無斷法聚者,謂無漏法。
子五、邪性定法聚
邪性定法聚者,謂無間業及斷善根。
子六、正性定法聚
正性定法聚者,謂學無學所有諸法。
子七、不定法聚
不定法聚者,謂余非學非無學法。
癸五、簡
應知此中所有諸法,自性相攝,他性相應。
自性相攝等者:若法自性同一種類,說彼諸法自性相攝。若與他法剎那俱起,說彼諸法他性相應。
壬二、成就等3 癸一、辨成就2 子一、可得2 丑一、成就善法及無記法
或有一類補特伽羅,成就善法及無記法,非不善法。謂諸聖者已離欲貪,及此異生,除種子法。
除種子法者:謂此異生雖離欲貪,非永斷種,是故除之。
丑二、成就不善及無記法
或有一類補特伽羅,成就不善及無記法,非諸善法。謂斷善根補特伽羅,除種子法。
除種子法者:意地中說:無貪瞋等亦名善根。但由安立現行善根相違相續,名斷善根;非由永拔彼種子故。(陵本一卷十三頁63)此應准知。
子二、不可得
無有成就善不善法,非無記法;或唯不善、或唯無記而可得者。
癸二、明得舍3 子一、總標
又於此中,應知諸法如其所應,若得、若舍。
子二、舉類
謂有一類,由受所受故,或舍所受故,或邪推求故,或正推求故,或轉形故,或法爾故,或離欲故,或加行故,或退失故,或得果故,或死生故,而有得舍。
子三、釋相9 丑一、由受舍所受
如別解脫律儀等法,由受彼故得,由舍彼故舍。
丑二、由邪正推求
若諸善法,由邪推求故舍,由正推求故得。
丑三、由轉形
由轉形故,舍苾芻律儀、或苾芻尼律儀,隨得其一。二形生故,一切永舍。
丑四、由法爾
由法爾故,世間壞時,能入法爾所得靜慮。
丑五、由離欲
由離欲故,能得上地所有善法。
丑六、由加行
由加行故,能發依彼所引功德,令現在前。
丑七、由退失
由退失故,還得先時諸下劣法。
丑八、由得果
由得果故,舍諸世法,得出世法及後明淨世間善法。
丑九、由死生2 寅一、舉所得
由死生故,若生下時,獲於生得善及不善、無記諸法;若生上時,唯得善法及無記法。
寅二、顯所舍
諸有所舍,如其所應,亦隨覺了。
癸三、釋道理2 子一、諸心心所相應相攝
無有相違諸心心所而共相應,及與相攝。即此剎那行,還與此剎那。
即此剎那行還與此剎那者:謂同一剎那中,無相違法可共相應,及與相攝故。
子二、諸行因果流轉差別2 丑一、生死流轉2 寅一、顯有果
又無一切生死諸行可永斷法。
又無一切生死諸行可永斷法者:謂依一切生死諸行,無有堪能永斷生死眾苦故,唯依道諦能永斷故。
寅二、顯有因
又無諸行先未曾生,欻然今[6]起。
丑二、剎那流轉
又一切行皆剎那生,生剎那後必無停住,諸行一生、一住、一滅。
必無停住諸行一生一住一滅者:義顯諸行生已即滅,無有諸行一剎那生、一剎那住、一剎那滅故。
壬三、自性等6 癸一、無二自性
又一切法一一自性,無有第二自性可得。
又一切法一一自性等者:謂一切法從種生現,前後相續,無二種子俱時生義,由是故說無有第二自性可得。
癸二、無二相應
又定無有同類二法一時相應,即由第二自性無故。
癸三、無二作用
又非一法有乖異相二種作用。
癸四、不依自轉
又一切行依於他轉,而不自依。
癸五、不與自俱
又非自性與自性俱,亦不隨轉。
又非自性與自性俱等者:各自種子一一而生,不同剎那,名非自性與自性俱。各待眾緣,無隨轉性,名不隨轉。
癸六、不為自緣
又非即此一剎那心與此剎那心為所緣。
壬四、因等2 癸一、簡非因
又非即此剎那自性與此剎那自性為因,亦非後生為前生因,亦非同類為異類因。
癸二、隨難釋
如不善望善,善望不善,而作無記異熟果因。
壬五、廣說地等2 癸一、嗢柁南標
廣說地等嗢柁南曰:
初諸地諸依 次諦智加行 三摩地根道 對治行修習
有漏無漏法 諸果諸因緣 立補特伽羅 後遍知究竟
癸二、長行釋14 子一、諸地3 丑一、標列種類
有九種地。何等為九?一、資糧地,二、方便地,三、觀行地,四、見地,五、修地,六、有學地,七、無學地,八、聖者地,九、異生地。
丑二、略釋次第
先應積集出世資糧,次為盡漏勤修方便,次修隨順決擇分時正觀諸諦,次能證入正性離生,次後漸證四沙門果。
丑三、料簡地名
此中前三是有學地,其第四果是無學地。證離生已,一切世間漸升進道名為修地。即總攝見學無學地名聖者地。此餘一切名異生地,謂若未修加行、若已修加行、若已離欲一切異生。
子二、諸依
復有九依,能盡諸漏。何等為九?謂未至定,若初靜慮,靜慮中間,餘三靜慮及三無色,除第一有。
子三、諸諦
復有四聖諦,能為盡淨惑所。
子四、諸智
復有十智,能覺一切所知境界。謂法智,類智,若世俗智,若他心智,若苦等智,盡、無生智。此廣分別如聲聞地。
此廣分別如聲聞地者:前說:若世俗智,能知假立所知。法智、類智、苦智、集智、滅智、道智,能知勝義所知。他心智,能知他心淨不淨行所知。乃至廣說。(陵本六十九卷九頁5203)[7]名廣分別。然此應是思所成地所決擇義,非聲聞地,誤如前知。
子五、諸加行
又瑜伽師有五加行。一、為欲證入正性離生,二、為得上果,三、為進離欲,四、為欲轉根,五、為引功德。
子六、諸三摩地
復有瑜伽三三摩地。一、空三摩地,二、無願三摩地,三、無相三摩地。
子七、諸根
復有三種一切行向住果者根。一、未知欲知根,是行預流果向者根。二、已知根,是預流果已上,乃至行阿羅漢果向者根。三、具知根,是住阿羅漢果者根。
子八、諸道2 丑一、標列
復有九道。云何為九?一、世間道,二、出世道,三、加行道,四、無間道,五、解脫道,六、勝進道,七、下品道,八、中品道,九、上品道。
丑二、隨釋9 寅一、世間道
世間道者,謂由此故,能證世間諸煩惱斷;或不證斷,能往善趣、或往惡趣。
寅二、出世道
出世道者,謂由此故,能證究竟諸煩惱斷。
寅三、加行道
加行道者,謂為斷惑勤修加行。
寅四、無間道
無間道者,謂正斷惑。
寅五、解脫道
解脫道者,謂斷無間心得解脫。
寅六、勝進道
勝進道者,謂從此後發勝加行。
寅七、下品道
下品道者,謂能對治上品煩惱。
寅八、中品道
中品道者,謂能對治中品煩惱。
寅九、上品道
上品道者,謂能對治下品煩惱。
子九、諸對治等2 丑一、出種類3 寅一、諸對治
復有四種對治。一、厭壞對治,二、斷滅對治,三、任持對治,四、遠分對治。
寅二、諸行相
復有十六行相,謂觀諸諦為無常等,如前已辯。
復有十六行相等者:聲聞地說:由四種行了苦諦相,謂無常行、苦行、空行、無我行。由四種行了集諦相,謂因行、集行、起行、緣行。由四種行了滅諦相,謂滅行、靜行、妙行、離行。由四種行了道諦相,謂道行、如行、行行、出行。(陵本三十四卷一頁2733)如彼廣辯應知。
寅三、諸修習
復有八種修習。
丑二、指觀相
如是對治,如是行相,如是修習,如前定地及聲聞地應觀其相。
復有八種修習者:聲聞地說:當知修業略有八種。一、有一類法由修故得,二、有一類法由修故習,三、有一類法由修故淨,四、有一類法由修故遣,五、有一類法由修故知,六、有一類法由修故斷,七、有一類法由修故證,八、有一類法由修故遠。(陵本三十四卷二十二頁2800)如彼別釋應知。
子十、有漏無漏法
復有二品,攝一切法。一、有漏法,二、無漏法。此二[8]如前應知已辯。
此二如前應知已辯者:前說:由五相故,建立有漏諸法差別。又由五相,建立無漏諸法差別。如彼廣辯應知。(陵本六十五卷十頁5184)
子十一、諸果等2 丑一、出種類3 寅一、諸果
復有五果。一、異熟果,二、等流果,三、離系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
寅二、諸因
復有十因。一、隨說因,二、觀待因,三、牽引因,四、攝受因,五、生起因,六、引發因,七、定異因,八、同事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因。
寅三、諸緣
復有四緣。一、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
丑二、指辨相
如是一切果因及緣,如菩薩地等已辯其相。
如菩薩地等已辯其相者:前菩薩地及有尋有伺地,廣辯十因、四緣、五果,其相應知。
子十二、諸補特伽羅2 丑一、辨3 寅一、七種
復有七種補特伽羅,謂隨信行等。
謂隨信行等者:等取隨法行、信勝解、見至、身證、慧解脫、俱解脫,故說七種。由加行差別,建立隨信行及隨法行補特伽羅。由定差別,建立身證補特伽羅。由障差別,建立慧解脫、俱解脫阿羅漢。義如聲聞地說應知。(陵本二十六卷[9]十二頁2205)
寅二、六種
復有六種阿羅漢,謂退法等。
寅三、八種
復有八種補特伽羅,謂行四向及住四果。
丑二、指
建立應知如聲聞地。
子十三、諸遍智
復有六種遍智。一者、不定地有漏諦遍智,二者、定地有漏諦遍智,三者、無漏無為諦遍智,四者、無漏有為諦遍智,五者、順下分結遍智,六者、順上分結遍智。
子十四、二究竟2 丑一、標列
復有二種究竟。一者、智究竟,二者、斷究竟。
丑二、隨釋2 寅一、智究竟
智究竟者,謂盡、無生智。自斯已後,為斷煩惱無復應知。
寅二、斷究竟
斷究竟者,謂遍究竟諸煩惱斷。由彼斷故,圓滿究竟證心解脫及慧解脫。
戊三、結指所余
如是略引隨順此論境智相應摩怛理迦所有宗要,其餘一切隨此方隅,皆當覺了。
丙四、結勸所學2 丁一、指前相
遍行一切摩怛理迦,如攝釋分應知其相。
遍行一切摩怛理迦等者:攝釋分說:且如一切了義經,皆名摩怛理迦。謂於是處,世尊自廣分別諸法體相。乃至廣說又如諸字,若無摩怛理迦,即不明了。如是契經等十二分聖教,若不建立諸法體相,即不明了;若建立已,即得明了。(陵本八十一卷十二頁6203)由是應知說遍行義。
丁二、勸應思
如來法教數無限量,何能窮到無邊彼岸。隨此方隅、隨此引發、隨此義趣,諸聰慧者,於餘一切應正尋思、應正覺了。
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卷第一百
[1] 「任」,大正作「住」。
[2] 「己」,陵本作「已」。
[3] 「利養恭敬」,大正、陵本作「恭敬利養」。
[4] 編按:此段引文原在卷六十六,韓清淨將之調整至卷六十一。
[5] 「及」,大正作「乃」。
[6] 「今」,大正作「令」。
[7] 編按:此段引文原在卷六十九,韓清淨將之調整至卷六十五。
[8] 「二」,大正作「二法」。
[9] 「二十六卷」,鉛版等披尋記作「六十二卷」,韓清淨手稿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