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 第四章 波羅提木叉分別
第一節 波羅提木叉分別與毗尼
『銅鍱律』的「經分別」Suttavibhan%ga,是「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分別廣說,為「律藏」的重要部分。「戒經」的結集完成,分化為不同誦本,已如上一章所說;現在進一步的,對「戒經」的分別廣說部分,論究其集成的過程。
『銅鍱律』的「經分別」,有二大部分:一、比丘bhikkhu「戒經」的分別廣說;二、比丘尼bhikkhuni^「戒經」的分別廣說。這二大部分,現存的各部廣律,標題極不一致,如:
1.『銅鍱律』的二部分,名「大分別」Maha^vibhan%ga,「比丘尼分別」Bhikkhuni^-vibhan%ga 。古代的律藏,以比丘律為主;比丘尼律本為附屬的部分。所以比丘部分,每不加簡別。如比丘的「波羅提木叉經」,直稱為「波羅提木叉」;比丘的「經分別」,直稱為「大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比丘尼部分,才加以簡別,稱為「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比 [P186] 丘尼分別」,或「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這些名稱,如下文所引述)。『銅鍱律』的「經分別」,在日譯的『南傳大藏經』中,「大分別」為卷一,及卷二(一──一三六)。「比丘尼分別」,為卷二(一三七──五六五)。
2.『五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與第二分。比丘部分,從卷一到卷一0(大正二二‧一上──七七中)。有波羅夷pa^ra^jika^等別題,沒有總題。比丘尼部分,總標「尼律」(1),從卷一一到一四(大正二二‧七七中──一0一上)。
3.『四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與第二分,都沒有總題。比丘部分,從卷一到二一(大正二二 ‧五六八上──七一三下)。比丘尼部分,從卷二二到三0(大正二二‧七一四上──七七八中)。
4.『僧祇律』的二部,前後不相連續。比丘部分,沒有總標,從卷一到二二(大正二二‧二二七上──四一二中),末作「波羅提木叉分別竟」(2)。比丘尼部分,總標「比丘尼毗尼」,從卷三六到四0(大正二二‧五一四上──五四八上),末作「比丘尼毘尼竟」(3)。「波羅提木叉分別」,與「比丘尼毗尼」,為這二部分的名稱。
5.『十誦律』的二部,也是間隔而不相連續的。比丘部分(前三誦),沒有總題,從卷一到卷二0(大正二三‧一上──一四七中)。比丘尼部分(第七誦),卷初總標「尼律」(4),與『五分律』、『僧祇律』相同,從卷四二到四七(大正二三‧三0二下──三四六上)。 [P187]
6.『根有律』,分譯為二部。比丘部分,名『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共五0卷(大正二三.六二七上──九0五上)。比丘尼部分,名『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毗奈耶』, 共二0卷(大正二三‧ 九0七上──一0二0中)。西藏的譯本,作H!dul-ba rnam-par-h!byed paVinaya-vibhan%ga ,Dge-slon%-mah!i h!dul-ba rnam-par-h!byed-paBhiks!un!i^-vinaya-Vibhan%ga, 就是 「毗尼分別」、「比丘尼毗尼分別」。
『銅鍱律』的「經分別」,在其他的五部廣律中,是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或「毗尼(毗奈耶)分別」,也有但稱為「毗尼」(律)的。「經分別」是「波羅提木叉經」的分別廣釋。「波羅提木叉經」,『銅鍱律』直稱為(比丘)「波羅提木叉」;所以『銅鍱律』稱「經分別」,『僧祇律』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原是一樣的。在「律藏」中,惟有「波羅提木叉」被稱為經;顧名思義,不會引起誤解。但在一切佛典中,經是通稱,所以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應該更精確些。「波羅提木叉分別」一名,也見於『十誦律』,如說「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5) 。這一名詞,與「經分別」同樣的古老。
「經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漢、藏所譯的廣律,每稱之為毗尼,或譯毗奈耶 vinaya。如『僧祇律』,稱比丘部分為「波羅提木叉分別」,而比丘尼部分,就稱為「比丘尼毗尼」。『五分律』與『四分律』,都說到(比丘)「尼律」(律是毗尼的義譯)。『根有律 [P188] 』就稱為「毗奈耶」、「苾芻尼毗奈耶」。在「五百結集」中,『四分律』說:「集比丘一切事,並在一處,為比丘律;比丘尼事並在一處,為比丘尼律」(6)。『五分律』說:『此是比丘毗尼,此是比丘尼毗尼,合為毗尼藏」(7)。稱「經分別」為「毗尼」,在部派的廣律,是極一般的。
『銅鍱律』『小品』「五百犍度」,也說到「二部毗尼」、「結集毗尼」。但所說的二部毗尼,本指「二部波羅提木叉」說的,這可以在其他的廣律中,得到證明。『銅鍱律』說到教誡比丘尼的資格,有「善誦二部波羅提木叉,能隨條文、分別、說示、決斷」(8)。與此相當的,『十誦律』作:「多聞者,二部大戒合義讀誦」(9)。『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作:「云何多聞?謂能善誦二部戒經」(10)。『五分律』作:「三者,善能誦解二部戒律;四者,善能言說,暢理分明」(11)。『四分律』作:「誦二部戒利,決斷無疑,善能說法」(12)。『僧祇律』但作「毗尼」(13)。二部大戒、二部戒經、二部戒律,都是「二部波羅提木叉」的異譯;但『僧祇律』就稱為「毗尼」。
『銅鍱律』說到攝受弟子的資格,有「二波羅提木叉善知、善分別、善轉,於經文善決擇」一項(14)。與此相當的,『五分律』作:「善誦二部律(毗尼),分別其義」(15)。『四分律』作:「廣誦二部毗尼」(16)。『僧祇律』作:「多聞毗尼」;又作:「知二部律」(17)。『十誦律』作:「知誦波羅提木叉,學利廣說」(18)。『根有律出家事』作:「知波羅底木叉,廣解演說」(19)。說 [P189] 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廣律,與『銅鍱律』相同,稱為「波羅提木叉」,而其他的律部,都稱為二部毗尼。
『銅鍱律』說到斷事人的資格,有「廣解二波羅提木叉經、善分別、善通曉、善決斷,於律善巧不動」一項(20)。與此相當的,『四分律』作:「三、若誦二部毗尼極利;四、若廣解其義」 (21)。『五分律』作:「解波羅提木叉」(22)。『十誦律』作:「通利毗尼,能分別相似句義」(23)。
依上來的文證,可見『銅鍱律』的二部波羅提木叉,各部廣律,都曾稱之為二部毗尼。『銅鍱律』『小品』,也曾這樣稱呼的(24)。稱二部波羅提木叉為二部毗尼,那時還沒有說到經分別。雖說善分別或廣解其義,也只分別廣解而已;經分別還沒有集成部類。其後,經分別逐漸形成部類(不一定與現在的全部相當),『銅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就說到「經分別」(25)。「滅諍犍度」說到:「持經、持經分別者」(26)。『四分律』與之相當的,作「誦戒、誦毗尼」,或「誦戒、誦戒毗尼」(27)。戒是波羅提木叉(經);(戒之)毗尼指經分別。毗尼並非毗崩伽vibhan!ga ──分別的異譯。對「波羅提木叉經」,而稱波羅提木叉分別為毗尼,實為佛教界的一般用語,如『順正理論』卷一(大正二八‧三二九下)說:
若不說依,非佛語者,毗奈耶藏應非佛說!……若言亦勸苾芻當依別解脫經無斯過者,是則應許廣毗奈耶非佛所說,便非定量!若毗奈耶即是廣釋戒經本故是佛說者……。 [P190]
別解脫經,是「波羅提木叉經」;廣釋戒經的,名「毗奈耶」。毗奈耶作為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別名,在漢譯律部中,是諸部通用的。但這是經分別成立以後的用法;二部毗尼的本義,指二部波羅提木叉說。
佛陀隨犯而制學處s/iks!a^pada,將學處集為部類,半月半月說的,名為波羅提木叉。二部波羅提木叉,被稱為毗尼。依「波羅提木叉經」,分別廣說,集成波羅提木叉分別;波羅提木叉分別,也被稱為毗尼。進而一切僧伽行法,統名為毗尼。如『善見律毗婆沙』卷一(大正二四‧ 六七五下)說:
「二波羅提木叉(二分別)、二十三蹇陀、波利婆羅,是名毗尼藏」。
毘尼vinaya與法dharma相對稱,「是法是毗尼」,「非法非毗尼」,本為佛法的通稱,為什麼專稱僧伽的規制為毗尼呢?我以為:這與對五犯聚而立「五毗尼」;及七滅諍的編入波羅提木叉有關。毗尼以息滅諍事,實現僧伽的和合清淨為理想,於是波羅提木叉(及分別),所制僧伽行法、威儀,都被稱為毗尼。佛法分化為二類,結集時就稱為「法藏」(經藏)與「毗尼藏」。毗尼是遮非的,所以『毗尼母經』說:「毗尼者名滅,滅諸惡法,故名毗尼」(28)。古人從毗尼(藏)的實際內容,歸納為五義,如『毗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說: 毗尼者,凡有五義:一、懺悔;二、隨順;三、滅;四、斷;五、舍。云何名為懺悔?如七 [P191] 篇中所犯,應懺悔除;懺悔能滅,名為毗尼。云何名為隨順?隨順者,七部眾隨如來所制所教,受用而行,無有違逆,名為隨順毗尼。云何名滅?能滅七諍,名滅毗尼。云何名斷?能令煩惱滅不起,名斷毗尼。云何名舍?舍有二種:一者舍所作(法),二者舍(惡)見事。……此二種名舍毗尼。
隨所犯而能如法出罪的,不為惡所障,能向聖道,名為懺悔毗尼。依佛所制而不犯,就是毗尼(隨順毗尼,可通於一切行法)。這二者,或稱為犯毗尼。滅毗尼,是七滅諍法,也名諍毗尼。斷毗尼,也叫斷煩惱毗尼,如『十誦律』等說(29)。總之,以種種不同方法制度,使比丘在僧伽中,能調伏身語,納於正軌的,都名為毗尼(30)。所以古人或意譯為「律」。毗尼有法律的特性,運用僧伽的集體力量,發揮平等的制裁作用。毗尼雖是法治的,但運用起來,一定要出於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了德化的,善誘的教育作用。使比丘眾樂於為善,不敢為惡;這就是毗尼藏的實際意義。梵語vinaya,是有「離」義、「分」義的vi,與含有「導」義的ni^,接合為vini^,而轉化為名詞的。這一含義(玄奘譯為調伏),與使比丘眾樂於為善,不敢為惡的僧伽制度,極為適合。所以有關僧伽法制的一切,都被稱為毗尼。這是最恰當的名詞!
注【26-00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一(大正二二‧七七中)。
注【26-002】『摩訶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P192]
注【26-003】『摩訶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八上)。
注【26-004】『十誦律』卷四二(大正二三‧三0二下)。
注【26-005】『十誦律』卷二四(大正二三‧一七六中──下)。
注【26-006】『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八中)。
注【26-00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上)。
注【26-008】『銅鍱律』「大分別」(南傳二‧八二)。
注【26-009】『十誦律』卷一一(大正二三‧八一下)。
注【26-010】『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一(大正二四‧七九四下)。
注【26-01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六(大正二二‧四五中)。
注【26-012】『四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六四八下)。
注【26-013】『摩訶僧祇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三四六中)。
注【26-014】『銅鍱律』「大品」「大犍度」(南傳三‧一一四)。
注【26-01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四下)。
注【26-016】『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二下──一00三上)。
注【26-017】『摩訶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七下)。
注【26-018】『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九中)。 [P193]
注【26-019】『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0三一下)。
注【26-020】『銅鍱律』「小品」「滅諍犍度」(南傳四‧一四九)。
注【26-021】『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九一七下)。
注【26-022】『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二(大正二二‧一五四中)。
注【26-023】『十誦律』卷四九(大正二三‧三六一上)。
注【26-024】『銅鍱律』「小品」「五百犍度」(南傳四‧四三0)。
注【26-025】『銅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南傳四‧四五七)。
注【26-026】 『銅鍱律』「小品」「滅諍犍度」(南傳四‧一五0──一五一)。
注【26-027】『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九一八上)。
注【26-028】『毗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上)。
注【26-029】「犯毗尼」、「諍毗尼」、「斷煩惱毗尼」,見『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下)。『毗尼母經』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八上──八五0上)。
注【26-030】『善見律毗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六上)。
第二節 波羅提木叉──毗尼的論究
[P194]
第一項 波羅提木叉原理的闡明
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成立於佛陀時代。佛所制立的學處,經最初類集而成立的,被稱為經,為僧伽所尊重。傳如來入滅前,曾這樣說:「我令汝等每於半月說波羅底木叉,當知此則是汝大師,是汝依處,若我住世,無有異也」(1)。波羅提木叉的集成,展轉傳誦;第一結集以來,已大體凝定。而被稱為毗尼vinaya的波羅提木叉分別Pra^timoks!a-vibhan%ga,性質就大為不同。這不是當時結集所成立的;是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經律師們的長期論究,而逐漸形成,發展分化,而成為現存形態的。半月半月誦說的波羅提木叉經,不只是誦說的。這是僧伽的行為軌範,比丘們日常生活的一切;這是需要深刻了解,而能付之實行的。每一學處的文句,需要明確的解說。制立學處的因緣,需要研究;惟有從制戒的因緣中,才能明了制立每一學處的真正意趣。人事是複雜的;環境是因時因地而變化的;新的事物,不斷發生。所以要對波羅提木叉作深入的分別抉擇,才能適應繁多的事件,予以確當的處理,處理得符合佛陀的意思。這一工作,佛滅以來的持律者(律師)vinayadhara,稟承於傳承的示導,而不斷努力。如『銅鍱律』「小品」「滅諍犍度」(南傳四‧一四九)說:
「廣解二波羅提木叉戒經,善分別、善通曉、善決斷,於律善巧不動」。 [P195]
如上項所說,凡是攝受弟子,為人師長的;被差教誡比丘尼的;作斷事人,裁決一切諍事的: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抉擇,為一不可缺少的必備資格。當時對波羅提木叉研究的重要,也可以想見了。經律師長期間的分別抉擇,終於漸漸集成波羅提木叉分別。七百結集時代,波羅提木叉分別,或稱「經分別」部分,已經集成,成為未來各部派律藏的主要部分。當然,現存各部廣律,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當的部分,都曾在部派分化過程中,有過程度不等的補充,改組或修正。
佛為什麼制立學處?為什麼制說波羅提木叉?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原則與根本問題,被顯發出來,而為僧眾所傳誦。制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的真正意義,被編集於「波羅提木叉分別」,這就是:一大理想,十種利益。
1.一大理想:舍利弗S/a^riputra這樣的思念:過去的諸佛世尊,誰的「梵行久住」,誰的「梵行不久住」?佛告訴他:毘婆屍Vipas/yin、屍棄S/ikhi、毘舍浮Vis/vabhu^ ──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摟孫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 Ka^s/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原因在:專心於厭離,專心於現證,沒有廣為弟子說法(九部經或十二部經);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不立說波羅提木叉。這樣,佛與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類、不同種姓的弟子們,梵行就會速滅,不能久住。反之,如能廣為弟子說法,為弟子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那末佛與大弟子雖然涅槃了,不同族類、不同種姓的弟子們,梵行不會速滅, [P196] 能長久存在。於是舍利弗請佛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有同樣的傳說(2)。所不同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作「梵行久住」;『僧祇律』為「(正)法得久住」。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釋迦牟尼S/a^kyamun!i 說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實現這一大理想,就非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不可!這是如來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的最深徹的意義了!
2.十種利益:制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有十大利益,如『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說:
「有十事利益,諸佛如來為諸弟子制戒(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何等十?一者、攝僧故;二者、極攝僧故;三者、令僧安樂故;四者、折伏無羞人故;五者、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於現法中得漏盡故;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為諸天人開甘露施門故」。
『僧祇律』的「十事利益」,各部廣律,都曾說到。『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律』,作「十利」;『四分律』作「十句義」;『銅鍱律』原語作dasa atthavasa(3)。attha,梵語為artha,譯為義,就是義利。十種義利,雖開合不同,而大意終歸是一致的。『毗尼母經』說:「初十人(?)制戒因緣,增一中義」(4)。檢銅鍱部Ta^mras/a^t!i^ya『增支部』「二 [P197] 集」,有十類──實為六類(第三類為:制現世漏,滅未來漏。此下別出:怨;罪;怖;制現在不善,滅未來不善──四類)的「二利」,為如來制立學處,制說波羅提木叉等的因緣(5)。『銅鍱律』「附隨」「五品」,所說完全相同(6)。除「哀愍在家者,斷絕惡黨──二利外,其他的五類二利,就與『銅鍱律』的十利相同。又『四分律』「毗尼增一」中,從「以一義故為諸比丘結戒」(7),到「以十義故為諸比丘結戒」(8)。從一一別說,到二二相合,到十義結戒。似乎這是從不同的觀點,發見如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意義,並不限於十事。其後條理綜合為十事利益,作為如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的理由。「十利」,取其圓滿而已(律學極重「五」數,十是五的倍數)。以十利而制立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是各部律所同的。由於條理綜合而來,各部的意趣不同,所以也有二三事的差異。然只是開合不同,如歸納起來,不外乎六事,試對列如下:
圖片
│〔僧祇律〕│〔十誦律〕│〔根有律〕│〔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
┌───┼─────┼─────┼─────┼─────┼─────┼─────┤
│1 和合│1 攝僧 │1 攝僧 │1 攝取僧 │1 攝僧 │1 攝取僧 │2 攝僧 │
│ ├─────┼─────┤ │ │ ├─────┤
│ │2 極攝僧 │2 極好攝 │ │ │ │1 僧和合 │
├───┼─────┼─────┼─────┼─────┼─────┼─────┤
[P198]
│2 安樂│ │ │2 令僧歡喜│ │2 令僧歡喜│ │
│ │ │ ├─────┤ ├─────┤ │
│ │3 令僧安樂│3 僧安樂住│3 令僧安樂│2 僧安樂 │3 令僧安樂│ │
│ │ │ │ 住 │ │ 住 │ │
├───┼─────┼─────┼─────┼─────┼─────┼─────┤
│ │4 折伏無羞│4 折伏高心│4 降伏破戒│3 調伏惡人│4 難調者令│3 調伏惡人│
│3 清淨│ 人 │ 人 │ │ │ 調 │ │
│ ├─────┼─────┼─────┼─────┼─────┼─────┤
│ │5 有慚愧人│5 有慚愧者│5 慚者得安│4 善比丘得│7 慚愧者得│4 慚愧者得│
│ │ 得安樂住│ 得安樂 │ │ 安樂住 │ 安樂 │ 安樂 │
├───┼─────┼─────┼─────┼─────┼─────┼─────┤
│ │6 不信者令│6 不信者得│6 不信者信│7 未信者令│4 未信者信│7 令未信者│
│4 外化│ 信 │ 淨信 │ │ 信 │ │ 信 │
│ ├─────┼─────┼─────┼─────┼─────┼─────┤
│ │7 已信者得│7 已信者增│7 信者增長│8 已信者令│5 已信者令│8 已信者令│
│ │ 增長 │ 長信 │ │ 增長 │ 增長 │ 增長 │
├───┼─────┼─────┼─────┼─────┼─────┼─────┤
│ │8 現法盡諸│8 遮今世煩│8 斷現在有│5 斷現在世│8 斷現在有│5 斷現世漏│
│5 內證│ 漏 │ 惱 │ 漏 │ 漏 │ 漏 │ │
│ ├─────┼─────┼─────┼─────┼─────┼─────┤
│ │9 未生漏不│9 斷後世惡│9 斷未來有│6 滅後世漏│9 斷未來有│6 滅後世漏│
│ │ 生 │ │ 漏 │ │ 漏 │ │
├───┼─────┼─────┼─────┼─────┼─────┼─────┤
│ │10正法久住│ │ │9 正法久住│10正法得久│9 法久住 │
│ │ 為諸天人│ │ │ │ 住 │ │
│ │ 開甘露施│ │ │ │ │ │
│ │ 門 │ │ │ │ │ │
[P199]
│ ├─────┤ ├─────┼─────┼─────┤ │
│6 究極│ │10梵行久住│10梵行得久│ │ │10分別毗尼│
│ 理想│ │ │ 住故顯揚│ │ │ 梵行久住│
│ │ │ │ 正法廣利│ │ │ 故 │
│ │ │ │ 人天 │10愛重毗尼│ │ │
└───┴─────┴─────┴─────┴─────┴─────┴─────┘
「十利」或「十義」的開合不一,而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六項來說的。一、和合義:『僧祇律』與『十誦律』,立「攝僧」、「極攝僧」二句;『四分律』等唯一句。和合僧伽,成為僧伽和集凝合的中心力量,就是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正如國家的團結,成為億萬民眾向心力的,是國家的根本憲法一樣。二、安樂義:『僧祇律』立「僧安樂」一句,『四分律』等別立「喜」與「樂」為二句;惟『五分律』缺。依學處而住,僧伽和合,就能身心喜樂。『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說:「令他歡喜,愛念敬重,共相親附,和合攝受,無諸違諍,一心同事,如水乳合」(9)。充分說明了和合才能安樂,安樂才能和合的意義;這都是依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而達到的。三、清淨義:僧伽內部,如大海的魚龍共處一樣。在和樂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慚愧而違犯的,以僧伽的力量,依學處所制而予以處分,使其出罪而還復清淨,不敢有所違犯。有慚愧而向道精進的,在聖道──戒定慧的修學中,身心安樂。僧伽如大冶洪爐,廢鐵也好,鐵砂也好,都逐漸冶煉而成為純淨的精鋼。所以僧伽大海,「不宿死屍」,能始終保持和樂清淨的美德!四、外化 [P200] 義: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自能引生信心,增長信心,佛法更普及的深入社會。五、內證義:在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中,比丘們精進修行,能得離煩惱而解脫的聖證。六、究極理想義:如來依法攝僧的究極理想,就是「正法久住」、「梵行久住」。和樂清淨的僧伽在世,能做到外化、內證。外化的信仰普遍,內證而賢聖不絕,那末「正法久住」的大理想,也就能實現出來。十事利益的究極理想,就是前面所說的一大理想,但各部廣律的文句,出入不一。
圖片
│(一大理想) │(十事的究極理想)
────┼───────┼───────────
〔僧祇律〕│ 正法久住 │ 正法久住
〔十誦律〕│ │ 梵行久住
〔根有律〕│ │ 梵行久住
〔四分律〕│ 梵行久住 │ 正法久住
〔銅鍱律〕│ 梵行久住 │ 正法久住‧愛重毗尼
[P201]
〔五分律〕│ 梵行久住 │ 正法久住‧梵行久住
『僧祇律』所說,始終一貫,以「正法久住」為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究極理想。其他的律部,都不能一致。『銅鍱律』說「梵行久住」,又說「正法久住,愛重毗尼」。愛重毗尼 vinaya^nuggaha^ya一句,應為重律學派特有的說明。『五分律』所說,顯為折衷的綜合說。『僧祇律』所說:「正法得久住,為諸人天開甘露施門故」,與『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所說,意義是相通的。『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二上)解說得最好:
「我之淨行(梵行)當得久住者,謂如法宣說,廣利人天,展轉相教,令我正法久住世故 」。
從僧眾修證說,是「梵行久住」。從佛陀的證覺施化說,是「正法久住」。二者是相互關聯的;在佛教的大理想中,這是同一內容的不同說明。當佛陀初成正覺,在赴波羅捺Va^ra^n!asi^ 的途中,曾宣告自己的理想,如『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八七下)說:
「世間唯一佛,淡然常安隱。我是世無著,我為世間最;諸天及世人,無有與我等。欲于波羅捺,轉無上*輪。世間皆盲冥,當擊甘露鼓」(10)。
「轉無上*輪」、「擊甘露鼓」,說法並不容易,但還是容易的。修行解脫是不容易的,但 [P202] 還不是最難的。佛的正法,能展轉無窮的延續,常在世間,不致如古佛那樣的人去法滅(近於人亡政息),才是佛陀心中的重要課題。釋迦佛的悲智中,確定的認為:惟有為眾生廣說經法;更重要的是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依和樂清淨的僧伽──有組織的集體力量,外化內證,才能從梵行久住中,達成正法久住,廣利人天的大理想。古德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圓滿的窺見了佛陀的深意!不但闡明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真實意趣;法與毗尼的統一,更圓滿的表達了佛的精神!
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論究,從種種的觀點,得來制立學處的不同意義(如『增一』中說)。然後綜合為「十事利益」,是各部毗尼(波羅提木叉分別)所共說的。至於一大理想,分別說部系 Vibhajyava^din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這樣說的(11): A佛在毗蘭若邑安居,三月食馬麥。B舍利弗起問,佛為分別古佛的教化情形,以說明「梵行久住」,是由於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這可說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序說,以闡明制立學處的理想所在)。C佛到毗舍離,須提那迦蘭陀子出家。後因荒歉,乞食難得,回故鄉去。為生母與故二所誘惑,陷於重大的惡行;佛陀因此開始制立學處。
『僧祇律』,有BC而沒有A。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廣律,直從C迦蘭陀子 [P203] Sudinna-kalandaka-putra出家說起,沒有A與B部分。『律藏之研究』,討論律藏序分的新古,以為:『銅鍱律』與『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摩訶僧祇律』比上三律為新,因為插入了舍利弗的「前生因緣」。說一切有部律,削除了序分,是新的;而『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最新(12)。新與古,我在上面說過:有結構(組織形式)的新與古;有材料(內容)的新與古;在材料中,有主體部分,或附屬部分的新與古;有一般形式──語文的新與古。新與古的論究,原是並不太容易的!『律藏之研究』,似乎沒有從律序的主體去體會!對於這一問題,我持有恰好相反的意見。佛以「十事利益」,制立學處,是一切部派所公認的。十事利益,為制立學處的一般利益,多方面的意義,應為部派未分,一味和合時代的公論。在波羅提木叉的論究中,條理十事利益,漸顯發了梵行久住或正法久住,為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究極理想。這一大理想,是存在於十事利益的終了。在部派的三大系中,(分別說部離出以後的)上座部所展開的部派──說一切有部,沒有說到,表示了古形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還沒有這一部分。大眾部 Maha^sa^m!ghika與分別說部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都有這一(B)傳說,可以從阿育王As/oka 時代,大眾部與分別說部合作,而說一切有部被拒北移的事實中得到說明。佛在毗蘭若 Veran~ja安居,吃了三月的馬麥,『僧祇律』沒有說到。三月食馬麥,『十誦律』與『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都是說到過的;這是佛教界公認的事實。但食馬麥是一回事,舍利弗起問, [P204] 闡明制立學處的大理由──梵行久住,又是一回事,並沒有什麼必然的關係。至少,在說一切有部中,是沒有關係的。不能因為說一切有部,知道食馬麥的故事,而論證AB部分,為說一切有部所有意削除的。以文學的新古而論,說一切有部律,關於三月食馬麥的敘述,即使文學的形式,比分別說部律為新;但說一切有部所沒有的,分別說部律所獨有的部分,決不能證明為古形所應有的,而只是削除了。其實,以三月食馬麥為律序的部分,只是『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分別說部律所獨有的傳說而已。
三月食馬麥,與制立學處,有什麼關聯呢?須提那迦蘭陀子,為了年歲荒歉,乞食難得,貪求生活的豐裕,還歸故鄉,因而陷於惡行。佛陀遇到荒歉,三月食馬麥,也恬淡的堅忍過去。分別說部的律師們,應該是重視這二事的對比意義。將三月食馬麥故事,與舍利弗問梵行久住相聯合,接著說到迦蘭陀子須提那的犯戒。這暗示了:出家受持學處,應有少欲知足,精苦堅忍的精神,不為生活豐裕所誘惑的意義。本來無關的事理,約某一意義而聯結起來,甚至集成長篇;在佛教的傳說中,這並不是少有的,這應該是能為現代佛學研究者所同意的!
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論究過程中,充分闡明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大利益,大理想。說一切有部──一切學派共傳的「十事利益」,是古形的。『摩訶僧祇律』與分別說部的廣律,揭示制立學處的究極理想──梵行或正法久住,要遲一些。與三月食馬麥的傳說相結合,以暗示 [P205] 出家學道,要能恬淡精苦,那是分別說部的新編了。但我不是說,三月食馬麥的傳說是新的。
注【27-001】『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九上)。
注【27-002】『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一──一四)。『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
注【27-003】『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三二)。『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中── 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0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中)。
注【27-004】『毗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上)。
注【27-005】『增支部』「二集」(南傳一七‧一六0──一六一)。
注【27-006】『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三八一──三八三)。
注【27-007】『四分律』卷五七(大正二二‧九九0下)。
注【27-008】『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一二上)。
注【27-009】『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四上)。
注【27-010】『銅鍱律』「大品」「大犍度」(南傳三‧一五)。『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四上)等,都有此說。 [P206]
注【27-011】『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 0──三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上──三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八下──五七0中)。
注【27-012】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六──三七九)。
第二項 毗尼的五事分別
「波羅提木叉分別」Pra^timoks!a-vibhan%ga,或「經分別」Suttavibhan%ga,是「波羅提木叉經」的分別廣說。在組織上,當然依著「戒經」的組織次第。但所依的「戒經」,是波羅提木叉的實體,而不是布薩pos!adha所用的,說波羅提木叉的布薩儀軌。所以作為布薩儀軌的「序說」、「結說」,以及「結問清淨」等部分,在各部廣律中,雖有附錄或不完全的附錄,而都是不加解說的。在「波羅提木叉經」八篇中,也沒有解說「滅諍法」Abhikaran!a-s/amatha。「波羅提木叉分別」,是依波羅提木叉經的前七篇,一篇一篇的,一條一條的分別廣說。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集成,是古代的持律者vinayadhara,分別論究波羅提木叉的結晶。各部廣律,雖名稱不一致,而都有大體相同的部分(波羅提木叉的多少與次第不同,「波羅提木叉分別」,當然也就不同)。所以在部派未分化以前,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應該已經 [P207] 存在。其後隨部派的分化,各有多少的補充與修正,形成現有各部廣律中,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當的部分。
古代持律者,分別波羅提木叉,著重於五項的論究,如『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四中)說:
「毘尼有五事答:一、序;二、制;三、重製;四、修多羅;五、隨順修多羅:是為五」。
『僧祇律』有類似的五事記,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說:
「毗尼有五事記:何等五?一、修多羅;二、毘尼;三、義;四、教;五、輕重。修多羅者,五修多羅。毗尼者,二部毗尼略廣。義者,句句有義。教者,如世尊……說四大教法。輕重者,盜滿五,重;減五,偷蘭遮。是名五事記」。
「五事答」與「五事記」,應該是同一原文的異譯。vya^karan!a,譯為記。如一向等四記,或譯四種答。vya^karan!a有分別、解說、解答、決了疑問的意思。毘尼vinaya──二部毗尼,指波羅提木叉。毘尼有五事答(記),就是對波羅提木叉,有五事的分別解說。這是『僧祇律』與『四分律』共傳的古說。『四分律』的五答,是依所制的每一學處說的。「序」、「制」、「重製」──三事,又如『四分律』說:「平斷犯罪,一、戒序;二、制;三、重製。有三 [P208] 法平斷不犯,戒序、制、重製」(1)。犯與不犯,如要加以平斷,要從三事去分別學處。一、制立學處的序──因緣。二、依犯戒因緣而制立學處。三、重製是補充或修正。這三事,是對於制立學處因緣的分別。從這三項去分別論究,才能了解這一學處,確定現在發生的事情,是否違犯了這一學處。依三事而分別犯與不犯,也見於『十誦律』:「三事決定知(決定知就是「記」)毗尼相:一、本起;二、結戒;三、隨結」(2)。又見於『毗尼母經』:「犯罪凡有三種:一者,初犯罪緣;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製。……是故三處得決(決就是「記」)所犯事。復有三處決了非犯」(3)。『四分律』所說的(第四)「修多羅」,是波羅提木叉經,也就是經文(學處)的分別決了。「隨順修多羅」,是依修多羅所說,而分別決了。『四分律』所說的「毗尼有五事答」,實為上座部Sthavira各部律的共同意見。
『摩訶僧祇律』的「毗尼有五事記」,是約波羅提木叉全體而說。「修多羅」,是五篇,是被稱為「五部經」的。「毗尼」,是二部波羅提木叉。前二者,就是佛世的初編,與最初結集的再編(這是制與重製的另一解說)。「義」,是每一學處的文義分別。「教」,是四大教法。當時傳誦的五經與二部,文義已有傳說的不同。所以要經共同的論決,審定佛制的本義。「輕重」,就是判決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了。大眾部Maha^sa^m!ghika所傳的「毗尼有五事記」,與上座系不完全相同,而古人分別論究波羅提木叉的方法,仍然大體相同。 [P209]
現存的各部「波羅提木叉分別」,是這樣的:一、依犯戒因緣而制立學處;二、學處文句的分別解說;三、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的分別決了。「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內容,不就是「毗尼有五事記(答)」嗎!『善見律毗婆沙』有類似的四毗尼,如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中)說:
「於戒句中,於戒本中,於問難中,若欲知者,有四毗尼。……何謂為四?一者、本;二者、隨本;三者、法師語;四者、自意。問曰:何謂為本?一切律藏是名本。何謂隨本?四大處名為隨本。……佛先說本,五百羅漢分別流通,是名法師語」。
四毗尼與毗尼五事,雖不完全相同,而對「戒經」文句的分別問答,有這四事,卻是很相近的。尤其是「本」Sutta與「隨本」Sutta^nuloma,與『四分律』的「修多羅」,「隨順修多羅」,完全相合。本,是「戒經」;隨本,『善見律毗婆沙』解說為四大處。四大處的原語為catta^ro maha^^padesa^,實與『僧祇律』的「四大教法」一致。四大教法,就是四大優波提舍,見『長部』『大般涅槃經』,『增支部』「四集」等(4)。所以,「本」是最初結集的經:「隨本」是四大教法,隨順經本,而論決所傳的是否合於佛法,也就是論決淨與不淨。「法師語」是從上律師傳來的師承家法;「自意」才是後代律師的意見。毗尼──經分別,是含有這些不同的成分;也是綜合這些成分,經長期的分別論究而成的。
制立學處的因緣,文句的分別解說,犯相的分別決了,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主體,為諸 [P210] 部廣律所共同的,也就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在犯相的分別決了中,共同的必要部分,是初編;不同的部分──擴編、整編,或精密的廣分別,是部派分立以後的再編(在再編時,初編也有一定關係的修正)。還有,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結合的附屬部分,那就是各部廣律,或有或沒有,或多或少的部分,都是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後起部分。
注【28-001】『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九九八中)。
注【28-002】『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注【28-003】『毗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
注【28-004】『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九九──一0二)。『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九三──二九七)。
第三項 因緣與文句的分別
在「波羅提木叉分別」Pra^timoks!a-vibhan%ga的組織中,無論那一條戒,都是先舉制立學處的因緣,次分別學處的文句,然後分別所犯的輕重。佛的制立學處,是「隨犯隨制」的。凡是有所制立,一定因當時的某種事實,或是遮止罪惡,或是為了避免社會的譏嫌,而有遮止的必要。所以學處與制立學處的因緣,在學處的傳誦解說中,就結合而有不可分的關係。制立學處 [P211] 的因緣,古來傳有五事:「一、犯緣起處(地點);二、能犯過人;三、所犯之罪;四、所犯境事;五、所因煩惱」(1)。除「所因煩惱」,屬於內心的因緣而外,其餘四事,就是人、地、事的因緣。每一學處的制立,不一定是一次制定的。有些學處,經多次的補充修正,才成為定製,所以古稱為「制」與「重製」。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律,分別極細密,如說:「此是初制,此是隨制,此是定製,此是隨聽」(2)。試以不淨行學處為例:以須提那迦蘭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 與故二行淫為因緣,佛初立學處說:「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羅夷,不共住」,這是「初制」(3)。其後,毗舍離Vais/a^li^大林Maha^vana比丘與獼猴行淫,再制為:「若比丘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波羅夷,不共住」,這是「隨制」。後來因為眾多的跋耆Vr!ji 比丘,不樂梵行,不知舍戒,以比丘身行淫事,所以又制為:「若比丘,共諸比丘同學戒法、戒羸、不舍、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羅夷,不共住」。經這一次重製,准予自由舍戒,而不許以比丘身行不淨行,成為「定製」。「隨聽」,也稱為「開」,是在某種特殊情形下,不受某一學處的約束,也就是不犯。每一學處的制立,一制、再制,或者隨聽,都以某種事實為因緣,作為制立或修正的依據。
傳說中的制立因緣,多數是共同的。雖或者人名不同,如不淨行者須提那迦蘭陀子,『僧祇律』作迦蘭陀子耶舍Kalandakaputra-yas/as(4)。或者地名不同,如毗舍離比丘與獼猴行 [P212] 淫,『十誦律』與『五分律』,作憍薩羅Kos/ala^舍衛S/ra^vasti^林中(5);『根有律』作羯闌鐸迦池竹林園Kalandaka-ven!uvana附近林中(6);『僧祇律』作王舍城Ra^jagr!ha 附近的猿猴精舍(7)。但所傳的事實,還是一致的。這可以想見初期的原始傳說,由久久流傳而有所變化。不過,有關因緣的人名與地名,不免有「眾惡歸焉」的形跡。原始佛教的律學傳統,是優波離Upa^li的律學傳統,已不免雜有人事的因素,這裡姑且不談。
佛陀所制的學處,為了憶持誦習的便利,應用極簡練的文體,當時流行的修多羅su^tra 體。要理解簡練文句的意義,就需要分別解說。這些文句的逐項解說,各部廣律每有多少不同。這或是定義的分別:如說「比丘」,在一般語言中,比丘一詞的意義,並不一致。波羅提木叉中的比丘,必須確定其界說,也就是確定波羅提木叉所制約的比丘,才能依之而予以制裁。如法律中所說的「人」,也要確定其界說一樣。關於「比丘」的分別解說,『僧祇律』但舉「受具足善受具足」──正義(8)。『十誦律』舉四種比丘(9);『根有律』舉五義(10)。『四分律』舉八義(11);『五分律』舉一一義(12);『銅鍱律』舉一二義(13)。雖列舉四義、五義到一二義,但都結示這裡所說的,是以一白三羯磨,如法受具足的比丘(誰是原始的?誰是後起的呢)。
或是含義的闡明:學處的文句,依當時的因緣而制立,是極簡略的。但在實際的情況下,必須引申闡明其意義,否則就會不足應用,或引起誤解。如第二學處,『僧祇律』作:「不與取、 [P213] 隨盜物,王或捉、或殺、或縛、或擯出」。「不與取」,解說為「無有與者盜心取」(14)。不與取的本義,當然指盜心取;如不是盜心取,也就不犯這一學處了。但在文字上,不與而取,是可通於盜心及非盜心的。所以分別說部系Vibhajyava^din各律,說一切有部律,戒經的本文,就明說為「盜心不與取」。又如「王」,『僧祇律』解說為:「王者,王名剎利、婆羅門、長者、居士受職為王」(15);王是通稱一切職司治理的人,不但指國家的元首。『銅鍱律』作「諸王」,定義也是一樣(16)。『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律』,就都明白的改定為:「若王若大臣」(17)。又如第三學處,『僧祇律』作:「自手奪人命」。解說為:「人者,有命人趣所攝」(18)。『四分律』與『銅鍱律』,大意相同,解說「人」為:從最初(結生)心識,延續到命終(19)。『五分律』解說為:「若人若似人」(20);「似人」指七七日內的胎兒。說一切有部的波羅提木叉中,就直作「若人若人類」(21),「若人若人胎」了(22)。各部波羅提木叉經文句有出入的,一部分從闡明引申而來。正如本文的夾注,日子久了,有時會成為本文一樣。
或是本文的意義含蓄,因而引起歧義:如不壞色學處,『僧祇律』作:「得新衣……若不作三種,一一壞色受用者」。壞色的意義是:「三種壞色……持是等作點淨」。下文又以「點淨」、「染淨」、「截縷淨」──三種淨對論(23)。可見「壞色」是約「點淨」說的;就是在新得的衣服上,以三種顏色的一種,點染作標記,以免與外道等混雜不分。『銅鍱律』與『五分律』、『 [P214] 十誦律』,也是約點淨說的(24)。『四分律』作:「得新衣……不以三種壞色」(25),約染色說。『根有律』也約「染淨」說(26)。律本的「壞色」,含意不明,於是或解說為「點淨」,或解說為「染淨」。『五分律』作:「新得衣,應三種色作幟」(27)。明說為「作幟」,當然是點淨派的確定其意義。如本來就有這「作幟」字樣,也就不會紛歧為二大流了。
文句與因緣,是互相結合的。但文句是佛所制,經結集的公論審定,口口相傳,極為嚴格,所以出入並不太大。因緣只是口頭傳說,傳說是富於流動性的。所以文句略有解說不同,因緣也就隨著變異了。以不壞色學處來說:主張「點淨」的『銅鍱律』、『五分律』,都說起因於比丘的衣服,被賊劫去了,無法辨認取回來(28)。『十誦律』也有這一說(29)。『僧祇律』著重於衣色不分(30)。就因緣而論,這是可通於「點淨」、「染淨」的。主張「染淨」的『四分律』,專說比丘著新的白色衣,與俗人沒有分別(31);『根有律』說比丘著俗人的衣服,去作樂演伎(32):這就都是在服色的差別上說。文句的解說有了差別,不但因緣也隨著變化,就是判罪輕重,也就不同了。如以壞色為「點淨」而不是「染淨」的,『僧祇律』說:「作截縷淨,作染淨,不作青(點)淨,得一波逸提。作青淨,不作截縷淨,不作染淨,得二越毗尼罪」(33)。這可見,不作點淨的,犯波逸提pa^tayantika^;不作染淨的,只是等於惡作的越毗尼罪vinaya^tikrama。但在以「染淨」為壞色的,如『四分律』就說:「不染作三種色:青、黑、木蘭,更著余新衣者,波 [P215] 逸提」(34);而點與不點,反而看作不關重要的了!
注【29-001】『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大正二四‧五三0下)。
注【29-002】『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四0(大正二四‧四0八上)。
注【29-003】『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三三)。
注【29-004】『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
注【29-00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上)。
注【29-006】『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
注【29-007】『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三中)。
注【29-008】『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五下)。
注【29-009】『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
注【29-010】『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六三0上)。
注【29-011】『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上)。
注【29-012】『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
注【29-013】『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三七)。
注【29-014】『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P216]
注【29-015】『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
注【29-016】『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七四)。
注【29-01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注【29-018】『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
注【29-019】『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二0)。『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
注【29-02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注【29-021】『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注【29-022】『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0上)。
注【29-023】『摩訶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中──下)。
注【29-024】『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二‧一九0──一九一)。『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 二‧六八上)。『十誦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0九中)。
注【29-025】『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注【29-026】『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五上)。
注【29-02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注【29-028】『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二‧一八九)。『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P217] )。
注【29-029】『十誦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0九上)。
注【29-030】『摩訶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上──中)。
注【29-031】『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上)。
注【29-032】『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四下)。
注【29-033】『摩訶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下)。
注【29-034】『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第四項 犯與不犯的分別
「波羅提木叉」的誦說,主意在用來處理實際發生的非法事項,以維護僧伽的和樂清淨。所以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解說,每一學處的分別解說,也就是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等分別。這是持律者(律師)所應有的知識,如『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一000中)說:
「有四法名為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輕、知重。復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餘、知無餘。復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粗惡、知不粗惡。復有四法:知可懺罪、知不可懺罪、知懺悔清淨、知懺悔不清淨」。 [P218]
如上所列,持律者應有的知識,『僧祇律』等都有說到(1)。說到所犯罪的分類,是五罪聚 pan~ca-apattikkhandha^,是依波羅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如『僧祇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說:
「五眾罪者,波羅夷、僧伽婆屍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毗尼罪」。
五眾(聚)罪,又稱為五篇罪(2)。『銅鍱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論』(3)等,一致說到這一分類,實為佛教初期對於罪犯的分類法。以此五類罪而分別輕重等不同的,如『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說:
「阿跋提者,五種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謂波羅夷、僧伽婆屍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於此五種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遠離,是名阿跋提。無阿跋提者,……是五種罪,不作、不覆障遠離、淨身口業、淨命;若狂人、病壞心人、散亂心人作罪,若(未制以)先作,是名無阿跋提罪。輕阿跋提罪者,可懺悔即覺心悔,是名輕阿跋提罪。重阿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殘阿跋提罪者,五種罪中,後四種罪可除滅,是名殘阿跋提罪。無殘阿跋提罪者,五種罪中初種,是名無殘阿跋提。惡罪者,謂波羅夷、僧伽婆屍沙。雖一切罪皆名惡,此是惡中之惡,故名惡罪。非惡罪者,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是非惡罪。可治罪者,可出可除滅,是名可治罪。不可治罪者 [P219] ,不可出不可除滅,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a^patti,譯為犯。與法dharma不相應,與毗尼vinaya不相應;凡一切有所違犯的,就是過失,所以也譯為罪。然在犯(罪)的分別判決中,波羅提木叉的五篇罪,顯然是過於簡略,不足以適應佛教開展中的僧事實況。如佛制立的受具足upasam!pada^、布薩pos!adha、安居vars!a^等,如有所違犯,也就有罪,但有些不是波羅提木叉學處所能含攝的。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於「優波提舍律」Upades/a-vinaya以外,別立「婆藪斗律」Vastu-vinaya(4)。『四分律』等,於「波羅提木叉學」Pra^timoks!a-s/aiks!a外,別立「毗尼學」vinaya-s/aiks!a、「威儀學」a^ca^ra-s/aiks!a(5)。「破戒」si^la-vipatti以外,有「破威儀」a^ca^ra-vipatti等。總之,波羅提木叉五篇(八篇)以外,還有為僧伽──每一比丘所應受持的律行。還有,佛因犯而制立學處,都是針對既成的罪事而立制。所以每一學處,都是既遂罪,且有一定的標準。但在罪的分別決斷中,知道是並不如此簡單的。以波羅夷pa^ra^jika^ 的不與取學處(盜戒)來說:是有主物,有盜心,將物品取離原處,價值五錢:這才構成這一重罪。假如,把無主物看作有主物,起盜心去盜取,當然也是有所違犯的,但所犯的不是波羅夷罪。又如於有主物而起了盜心,作盜取的種種準備,一直到用手拿著物件;在沒有將物品取離原處時,還是不與取的方便罪。即使將物品取離原處,如物品不值五錢,也不犯這一學處。像上面所 [P220] 說的,或輕或重,在固有的五部罪中,應屬於那一類呢?
大眾部Maha^sa^m!ghika與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維持固有的「五罪聚」說,而將第五聚的越毗尼」vinaya^tikrama,或突吉羅dus!kr!ta,給以彈性的解說,以容納其餘四部所不能容攝的一切過失。如『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九上──下)說:
「越毗尼者,有十三事:阿遮與、偷蘭遮、丑偷蘭、不作、不語、突吉羅、惡聲、威儀、非威儀、惡威儀、惡邪命、惡見、心生悔毗尼」。
阿遮與,是面向佛陀悔謝的。偷蘭遮sthu^la$tyaya與丑偷蘭,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重罪。不作與不語,是不受和尚、阿闍黎的教命,不去作或不理睬。突吉羅,指「波羅提木叉經」中的眾學法。威儀、非威儀、惡威儀,都是有關威儀的。心生悔毗尼,也作越毗尼心悔,是心生悔意就能除滅的過失。這些不同的過失,說一切有部都稱之為突吉羅,如『十誦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二上)說:
「有九犯:犯波羅夷,犯僧伽婆屍沙,犯波逸提,犯波羅提提舍尼,犯突吉羅,犯惡口突吉羅,犯偷蘭遮突吉羅,犯毗尼突吉羅,犯威儀突吉羅:是名九犯」。
『十誦律』雖分為九犯,其實還是五犯聚,只是將突吉羅開為五類而已。突吉羅是惡作,惡口突吉羅是惡說。偷蘭遮也是突吉羅所攝。犯毗尼與犯威儀,是屬於違犯犍度khandha規 [P221] 定的過失。總之,大眾部與說一切有部,雖因分別抉擇,而成立不同的罪類,但仍匯集於固有的五犯(罪)聚的形式之內。
某些部派,覺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羅一切,於是在五犯聚的基礎上,擴大而成立七犯聚,如『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九下)說:
「七犯聚:波羅夷、僧伽婆屍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偷蘭遮、突吉羅、惡說」。
『銅鍱律』也同樣的立七犯聚(6),但以偷蘭遮為第三聚,列於僧伽婆屍沙以下。『五分律』雖沒有明說,也應有七犯聚,次第與『銅鍱律』相同,如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二下)說:
「犯突吉羅罪,向余比丘說,半雲是突吉羅,半雲是惡說。……犯波羅提提舍尼,乃至偷 羅遮亦如是。若犯僧伽婆屍沙,若犯波羅夷……」。
『毗尼母經』,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種犯戒,如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中)說:
「犯戒有七種: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屍沙;三、尼薩耆波逸提;四、波逸提;五、偷 蘭遮;六、波羅提提舍尼;七、突吉羅」。
『律二十二明了論』,也於五犯聚外,別立七犯聚(7)。名數與『毗尼母經』相同,但以偷蘭遮為第三聚。這二類的七罪聚,都是別立偷蘭遮為一聚。而不同的是:或開波逸提Pa^tayantika 為二,于波逸提外,立尼薩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或開突吉羅為二,於突吉羅外, [P222] 別立惡說。重律的學派,對於不同類的罪犯,作嚴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約為部派開始再分化的時代。這雖是後起的新說但更為完善!七罪聚,應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有關。起初,波羅提木叉集為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納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其後,波羅提木叉集為八篇,而第八「滅諍法」,不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對象,始終存有附屬的意味。如『銅鍱律』「附隨」,明「三百五十戒」,也是除「滅諍法」而論的(8)。以五罪聚過於簡略,於是比擬七篇(9)而成立七犯聚。七篇中的「不定法」,沒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及『毗尼母經』,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蘭遮,立為七聚。但七篇的尼薩耆波逸提,在處理問題上,雖然是物應舍,罪應悔,與波逸提不同。而所犯的罪,還是波逸提,沒有什麼不同。於是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分出的部派,如『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進一步的略去尼薩耆波逸提,而於突吉羅外,別立惡說。這樣的七犯聚,約罪類的不同來說,最為完善!但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羅提木叉分別」,是對於每一學處,分別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也就是持律者,對犯聚作分別抉擇,而應用於每一學處。一味和合時代,律師們分別論究的成果,成為「波羅提木叉分別」的重要部門。漢譯有『優波離問經』,就是每一學處,分別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的簡論。所以,犯不犯的分別抉擇,起初可能是獨立成部的。 [P223]
注【30-001】『摩訶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八下──四二九上)。
注【30-002】『摩訶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 。
注【30-003】『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一五六)。『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四下)。『律二十二明了 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中)。
注【30-004】『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注【30-005】『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下)。『四分律』卷五八 (大正二二‧九九六中),立三 學,但以淨行學代毗尼學。
注【30-006】『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一五六)。
注【30-007】『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30-008】『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二四七)。
注【30-009】道安傳「外國雲戒有七篇」,見『出三藏記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0中)。
第三節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先後集成
[P224]
第一項 因緣‧文句與犯相分別(主體部分)
部派未分以前的「波羅提木叉分別」Pra^timoks!a-vibhan%ga,因部派分化,形成各部廣律中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名稱也不一致,或名「經分別」Suttavibhan%ga,或名「毘奈耶」vinaya,或名「毗奈耶分別」vinaya-vibhan%ga。研究從原形而成不同部類的先後,要將主體部分,附屬部分,分別來處理。制立學處s/iks!a^pada的因緣,學處文句的分別解說,犯不犯相的分別:這是波羅提木叉分別不可缺少的核心問題。「本生」Ja^taka 、「譬喻」avada^na,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結合,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屬部分。
現存的各部廣律,都是屬於部派的。部派的分裂,並不是突然的,是經長期的醞釀,而到達明顯的分裂。波羅提木叉分別也是這樣,雖可說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其實在分裂以前,或因「戒經」文句的誦本不同,或因師承的解說不同,不同的因素,早已潛滋暗長。所以不同部派的,不盡相同的「波羅提木叉分別」,是根源於同一古形,因不同的師承,及部派的一再增編改編而成。現存的各部廣律,依師承不同,學風不同,形成不同的部系。同一部系的,相近;不同部系的,差別就較多。然而有些部分,與不同部系相近,與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原因可能並不單純,教區共同的影響而外,應該還有源於古老的共同傳說。如『根有律』與『十誦律』,為同一部 [P225] 的二系。如同於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反而不同於自部別系,那就可推論到上座部 Sthavira共同時期。如不同於自部自系,反而同於『僧祇律』,就可以推論到部派未分的時期。現存的各部廣律,完成雖有先後,而都包含有古老的傳承,新起的分別與改編。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雖沒有傳誦保存下來,但「制戒因緣」、「文句分別」、「犯相分別」──三部分,確已規模粗具,相互結合而成立。以四波羅夷pa^ra^jika^為例:迦蘭陀子Kalandakaputra、獼猴(1);檀尼迦Dhanika^(2)、鹿杖Mr!gadan!d!ika(3)、安居比丘(4),為制立四波羅夷的主要因緣。盜滿五錢犯重罪,是參照當時摩竭陀Magadha的國法(5)。比丘的自殺或他殺,由於不淨觀的厭離心過切,佛因而為大眾說安那般那(6)。這種事緣與「制戒因緣」相結合,是各部派不同廣律所同的。「文句分別」,以依據「戒經」的共同(小異),解說也相近。如「戒羸」與「舍戒」的分別,各部都是相同的(7)。「犯相分別」,雖形式與內容,各部極不統一,而也有共同的內容。如「不淨行」戒,分為人、非人、畜生;男、女、黃門(或增為四‧五);大便道、小便道、口中(8)。各部的「犯相分別」極不統一,可見原形的「犯相分別」部分,還沒有後代那樣的嚴密。這三部分構成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在部派未分以前,是確實存在了的。
「文句分別」,依口口傳誦的「戒經」。對文句的意解不同,闡述內容的不同,引起文句的 [P226] 補充;分別解說也就增多了。如「不與取」戒,『僧祇律』作「王」;『銅鍱律』作「諸王」;『四分律』等,都分為王與大臣(9)。對不與取者的處罰,『僧祇律』作「或捉、或殺、或縛、或擯出」,各律都相同(10);惟『十誦律』作:「若捉系縛、若殺、若擯,若輸金罪」(11)。輸金贖罪,是適應當時的法律,而為『十誦律』特有的增制。「奪人命」戒,『僧祇律』、『銅鍱律』、『四分律』,都說「人」;而『五分律』等,都分為人與人類(胎兒)(12)。論到殺,『僧祇律』:「自手斷人命、求持刀與殺者、教死譽死」(三類);『十誦律』同(13)。『銅鍱律』與『四分律』,作四類,是分「贊死」與「勸死」為二的(14)。『五分律』作:「若自殺,若與刀藥殺,若教人殺,若教自殺(勸死),譽死贊死」(15)。這是將「求持刀與殺者」,分為讓他自己殺,及求人去殺他──二類。『根有律』為:「故自手斷其命,持刀授與,自持刀,求持刀者,勸死贊死」(16)。這是分析文句,而為更詳備的解說。由此而增改「戒經」的文句,「戒經」的分別,也就增廣了。在「文句分別」上,『僧祇律』與『銅鍱律』,是接近原形的。『五分律』與『根有律』,出入較大。
四波羅夷的「制戒因緣」,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雖地名與人名不完全相同,而事緣是一致的(其他學處,也大致相同,除對文句的意解不同)。但由於兩點意義,各部律的制戒因緣,不免有些出入。一、古代律師的見解,佛是「隨犯隨制」的。一部分學處,不是一次制定的, [P227] 所以有一種以上的制戒因緣;這是從文句的分別而來的。如「不淨行」戒,有「戒羸不自出」一句。『僧祇律』與『五分律』,就別出戒羸因緣一則(17)。「不與取」戒,有「若聚落,若空地」二句。所以『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於達尼迦因緣外,別出取空閒處衣物因緣(18) 。「奪人命」戒,鹿杖因緣外,『銅鍱律』舉贊死因緣(19);『僧祇律』別出二(三)緣(20);『五分律』別出四緣(21)。這是與「戒經」文句的分別有關。二、與「制戒因緣」相類,或有關的事緣,佛教界的傳說,是眾多而普遍的。制戒的因緣,並不限於一事,所以重法的大眾部 Maha^sa^m!ghika ;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持經譬喻師da^rs!t!a^ntika,將類似或有關的事緣,編入波羅提木叉的「制戒因緣」中。如『僧祇律』的「不淨行」戒,列舉「非道」、「死屍」等一四緣(22)。僧伽婆屍沙sam!gha^vas/es!a^「摩觸」戒,前出支離尼等三緣(23)。說一切有部的『根有律』,於「奪人命」戒前,列馱索迦Da^saka等六緣,而說「此是緣起,未制學處」(24)。在學處的因緣中,列舉事緣而說「未制學處」,『根有律』是非常多的。『根有律』與『僧祇律』,與其餘的律部不同。這一類的編集,當然比原形要遲一些。
「犯相分別」,為各部廣律所最不一致的部分,試從『銅鍱律』說起。『銅鍱律』的「大分別」,依「波羅提木叉經」而作逐條的解說。每一學處(戒),作三部分:「制戒因緣」、「文句分別」、「犯相分別」;體例極為分明,可說是各部廣律所同的。「犯相分別」中,四波羅夷 [P228] ,及十三僧伽婆屍沙的前五學處──「故出精」、「摩觸」、「粗惡語」、「贊淫慾」、「媒」 ──九戒。每戒都分二部分:先「約義分別」:依對象、方法、意志(有意或無意、自主或被迫等)、結果,而分別犯相的輕重。末了,以不犯相作結,如說:「不犯者,不知、不覺樂、狂、失心、痛惱,最初犯者」(25)。次「就事分別」:這本是當時發生的實際事件,是特殊的,疑難的判決實例。『銅鍱律』「就事分別」部分,列舉章節如下(26): 1.第一波羅夷:一0‧一──一0‧二七 2.第二波羅夷:七‧一──七‧四九 3.第三波羅夷:五‧一──五‧三三 4.第四波羅夷:七──九‧六 5.第一僧伽婆屍沙:五‧一──五‧一七 6.第二僧伽婆屍沙:四‧一──四‧一一 7.第三僧伽婆屍沙:四‧一──四‧一0 8.第四僧伽婆屍沙:四‧一──四‧六 9.第五僧伽婆屍沙:五‧一──五‧四
「犯相分別」的「約義分別」部分,屬於分別說部系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 [P229] 』,是非常接近的。如「不淨行」戒,初分人等三類,女等四(或五)類,大便等三處。次就自意作淫、被迫作淫,而論不眠、眠、死等(27)。「不與取」戒,『銅鍱律』分地中、地上等三0類;『五分律』也是三0類,『四分律』二六類(28)。「奪人命」戒,『銅鍱律』分自(己動手)殺,教殺等三0類;『五分律』也是三0類;『四分律』為二0類(29)。這三部律的分類,數目與內容,都非常接近;『四分律』簡略一些。這顯然的出於同一根源,分別說部的原本,是可以推見的。
同出於上座部的說一切有部,「不淨行」戒,『十誦律』僅列人等、女等、大便等三類(30)。『根有律』舉頌說:「於三處行淫,三瘡、隔不隔、壞不壞、死活、半擇迦女男、見他睡行淫,或與酒藥等,被逼樂不樂,犯不犯應知」(31)。長行的解說,雖極為簡略,但內容分類,與分別說部各本是相近的。「不與取」戒,『十誦律』分地處、上處等一六類;『根有律』分地上、器中等二六類(32)。內容也與分別說部相同,只是簡要些。分別說部律,與說一切有部律的類同,可以推論到上座部的共同時期,所有「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奪人命」戒,『根有律』先分內身、外物、內外合──三類;次分毒藥,毒粖等一五類(33)。『十誦律』大致相同,而在前面有自殺、教殺、遣使殺──三類;末了有讚嘆殺三類(34)。說一切有部律,對於「奪人命」戒的分類,是略於自殺等分別,而詳於殺具、殺法的分類。分別說部律,重於自殺、教殺、使殺、讚嘆殺, [P230] 也就是依「戒經」而作細密的分類。殺具僅列坑陷、倚發、毒、安殺具──四類而已。這一分類的不同,是很難說誰先誰後的。
『僧祇律』自成統系,與上座部律的最大差別,是敘述的紛亂。但某些部分,可以窺見古老的成分。簡略(而不完備),雜亂(而有待整理),應該是初起的,古老的特色。如「不淨行」戒,『僧祇律』分人、非人、畜生;女、男、黃門;上、中、下道;覺、眠、死、被強等(35),與『銅鍱律』等大意相合。女、男、黃門的三類,與『根有律』、『十誦律』相合(36);這是可直溯於部派未分以前的分類。『銅鍱律』加二根為四類(37);『五分律』再加無根為五類(38);『四分律』作「人婦、童女、二形、黃門、男子」五類(39)。四類與五類的分別,也許是更詳備的,但卻是後起的。又如「覺、眠、死」的三類,比起上座部的,尤其是分別說部的:「不眠、眠、醉、狂、顛倒、死」;死又分「(鳥獸)未!2楰、少分!2楰、多分!2楰」,要簡略得多。「不與取」戒,『僧祇律』先出八種物(40);次出地、地中物等一六種物(41);又出物分齊等一三種分齊物(42)。一六種物的分類,與分別說部及說一切有部相通。「分齊物」中,有「寄分齊」、「賊分齊」、「稅分齊」,這也是其他二系律部所有,而且也是列於末後的。這似乎說明了:初期的分類,先是地、地上物等;而持寄、賊、稅等,是較後集成的。說一切有部與分別說部,條理結合而為統一的分類;而大眾部承受傳說,先後雜出。這一情形,也見於「奪人命」戒的分類:初舉刀殺等八類(43); [P231] 次出行殺等一三類(44)。重於殺具等分類,與說一切有部相同。在一三類中,如毗陀羅兇殺、示道殺等,說一切有部律也是列於後面的。『僧祇律』的一再分類,而沒有統一組合,可據以推論古代分類的漸次形成。當然,現存『僧祇律』的分類,有後起的部分。如「不淨行」中,有「入定」而被強迫行淫(45);「不與取」中,有「幡分齊」、「杙分齊」,是寺塔的莊嚴物;「奪人命」中,「僧坊殺」,「大臣殺」等,都是其他律部所沒有的。大眾部是重法(經)的,與重律、重論的上座部比起來,缺乏嚴密分析,條理綜合的治學方法。以「波羅提木叉分別」來說,承襲簡略的,雜出的古風,而雜亂的類集,又附入新的成分。
再說「犯相分別」的「就事分別」部分:說一切有部律,也是有的,但比起『銅鍱律』來,極為簡略,並限於四波羅夷(46)。『十誦律』中,1.「不淨行」一事:難提Nandiya。2.「不與取」三事:施越尼Si^vali^、東方尼、耕作衣。3.「奪人命」六事:坐殺小兒、疾走、空地宿、避賊墮殺織師、失墼殺木師、跳墮殺木師。4.「妄說過人法」七事:定中聞聲、溫泉、戰勝、生男、天雨、娑伽陀Sa^gata、毗輸多(47)。『根有律』中,1.「不淨行」五事:弱脊、長根、孫陀羅難陀Sundara^nanda、開戶睡、四禪比丘。2.「不與取」八事:取衣、取缽、取自衣、東方尼、世羅尼S/aila^、目連Maudgalya^yana、畢陵陀婆蹉Pilinda-vatsa取兒、護物。3.「斷人命」九事:浴室、溫堂、坐殺小兒、施醋二事、擊!5薍死、蘭若殺賊、老比丘 [P232] 疾走。4.「妄說過人法」五事:戰勝、天雨、生男、溫泉、定中聞聲(48)。分別說部系的『四分律』、『五分律』,在「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中,沒有「就事分別」的判決實例。但不是沒有,而是在「波羅提木叉分別」以外,成為另一獨立的部類。
在現存各部廣律中,不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而有「判決實例」意義的,類似內容的,漢譯的共有五部。1.『五分律』「調伏法」:所舉的判例,除與四波羅夷相關的而外,屬於僧伽婆屍沙的,有「故出精」、「摩觸」、「粗惡語」、「媒」──四戒的判例(49)。2.『四分律』「調部」:內容極廣,有關四波羅夷而外,屬於僧伽婆屍沙的,有「故出精」、「摩觸」、「粗惡語」、「贊淫法」、「媒」、「無根謗」──六戒的判例(50)。3.『十誦律』「毗尼誦」(的一部分):除四波羅夷以外,屬於僧伽婆屍沙的,僅「故出精」、「摩觸」、「媒」──三戒的判例 (51)。此外,於不定法、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有最簡略的幾則;這多半是出於「優波離問誦」的。4.『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一部分):這是『十誦律』的別譯。除四波羅夷以外,屬於僧伽婆屍沙的,僅「故出精」、「摩觸」、「粗惡語」、「媒」──四戒的判例 (52),與『五分律』相同。這可見現存的『十誦律』本,已有所增補了。5.『僧祇律』「雜誦」,有『毗尼斷當事』,共三五則。除有關四波羅夷而外,屬於僧伽婆屍沙的,僅「故出精」二則,「粗惡語」二則(53)。『四分律』與『五分律』,是分別說部系;『十誦律』與『薩婆多毗尼摩得 [P233] 勒伽』,是說一切有部;『僧祇律』是大眾部。三大系的律典,都有這一(不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的)部類,名為「毗尼」(調或調伏)的判決事例。雖然內容或多或少,或開或合,人名與地名,也不完全一致;但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經分別」以外,成為另一部類,卻是相同的,這不能看作偶然的相合。從一切律部來觀察,「就事分別」判決的部分,都是有的,只是部類的組合不同。『銅鍱律』全部編入「經分別」中。『四分律』與『五分律』,全部編成另一部類──「毗尼」(調伏)。『十誦律』與『根有律』,少分編入「波羅提木叉分別」,又別編為「毗尼誦」(『根有律』沒有譯出);與『僧祇律』相近,『僧祇律』也是編為二部分的。
現在以「不淨行」──第一波羅夷為例,來究明各部成立的先後,從古形而分化為不同類型的過程。『僧祇律』近於古形,分為二部分。一、「制戒因緣」中,列敘一九事緣。二、「雜誦」「毗尼斷當事」中,與「不淨行」有關的,共八緣。「制戒因緣」敘列的一九緣,是:l迦蘭陀子,2離車子,3戒羸,4禪難提,5猿猴,6非道,7男子,8黃門,9男裹女露,10女裹男露,11長根,12柔支,13內行外出,14外行內出,15壞形,16口中,17兀女,18狂眠,19死屍。這些事緣,前五緣與一般傳說的制戒因緣相合。如3戒羸,『五分律』也是有的(54)。4禪難提,見於『五分律』「調伏法」,『四分律』「調部」,『十誦律』「毗尼誦」等(55)。一九事緣,是從制戒到依戒實施,從不同的分類,「約義分別」而敘述有關的事緣。如約人、非人、畜生; [P234] 道、非道;女、男、黃門;裹與露(或譯為有隔無隔);口、小便道、大便道;內行外出、外行內出;覺、眠、死。其中15壞形,16口中,是假設問答,而不是當時的事實。這些事緣,編集在文句分別以前,而實為從制戒到實施,「約義分別」而組合的,屬於「犯相分別」(不只是制戒的因緣)。「毗尼斷當事」的八緣,是:l孫陀羅難陀(羅漢晝眠,蹴打女人),4 (依毗尼斷當事次第)開眼林,5外道出家,6共期,7淫女(與制戒因緣的9 10相同),25蹴女人,28舍婦,29隔壁。前五則是佛世的事;後三則是佛後「長老比丘」判決的事。「毗尼斷當事」,都是特出的,不容易判決的;集為一類,是不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判決實例。
分別說部是重律的部派,對於「戒經」的次第,「波羅提木叉分別」,以及僧伽軌則,都曾整理過,而作成新的完善的組織。所有犯與不犯的判決,古形是分為二類的。但到分別說部,或全部編入「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是『銅鍱律』;或全部編為「波羅提木叉分別」以外的「毗尼」,是『五分律』與『四分律』。無論是『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是將古形的二部分,綜合為一,從制戒到實施,與「約義分別」有關的。古代律師,堅持「隨犯隨制」的原則,所以對「約義分別犯相」,也就認為應有違犯的事緣。傳說久了,假設問答的,約義分別的,都被看作是「隨犯而制」的,而違犯的事緣,就漸漸多起來了(『僧祇律』已有這種傾向)。以「不淨行」為例:『僧祇律』二部分,除假設的與重出的,實為二三事。而『五 [P235] 分律』就有二七事;『銅鍱律』五四事;『四分律』更多到七二事(56)。從逐漸增多中,可以了解先後成立的意義。
『五分律』「調伏法」,共二七事:1迦蘭陀子,2 阿練若比丘,3狂病(散亂心,病壞心,例),4孫陀羅難陀跋耆子,5二根,6二道合,7 黃門,8小兒,9小女,10木女,11泥畫女,12象,13立行,14坐行,15股臍等,16露地熟眠,17開戶睡,18露地熟眠,19羅漢,20男根刺口,21共浴,22夢與本二,23狗銜,24根長,25 弱體,26禪比丘,27共天龍等。這些事緣,部分是從「約義分別」來的。如l迦蘭陀子(『僧祇律』同),2阿練若比丘(與『僧祇律』的猿猴同),4孫陀羅難陀(與『僧祇律』的離車子同),這三事,是各律相同的「制戒因緣」。3狂病,與「不犯者,狂心、散亂心、病壞心、初作」有關(約「不淨行」說,就是迦蘭陀子)。這是一切戒的「不犯」總相(57),而『五分律』卻作為事緣了。二根、二道合、黃門、小兒、從女、男、黃門、二根、無根──五類的分別而來。10木女,11泥畫女,12象,『五分律』的「約義分別」中,是沒有的,卻見於『僧祇律』:「畜生者,從象馬乃至雞」(58)。「石木女人、畫女人、越毗尼罪」(59)。『僧祇律』是「約義分別」,而『五分律』卻作為實事而敘有事緣了。13立行, 14坐行,『五分律』與『銅鍱律』相合,而『四分律』與『僧祇律』,是內行外出與外行內出。 19羅漢(與『僧祇律』的孫陀羅難陀相同),24長根,25弱體(上二都與『僧祇律』相同),26 [P236] 禪比丘,與『僧祇律』的禪難提相合。總之,『五分律』是綜合『僧祇律』(應該是上座部律古形,與『僧祇律』相近)的二部分;部分的「約義分別」,已傳說為事緣。不同於『僧祇律』的,只有共浴、開戶睡、露地眠、夢與本二、狗銜──五事而已。
『銅鍱律』與『四分律』,這一部分的集成,應該是遲一些;只要略舉幾點,就足以說明了。「犯相分別」的「約義分別」,有死而未!2楰、多分未!2楰、多分!2楰、骨出等。『僧祇律』與『五分律』,都是分別而沒有事緣。『銅碟律』就有「五墓處、骨」──六事(60)。又「約義分別」,有被迫與展轉行淫;『僧祇律』與『五分律』,也沒有事緣的敘述。『銅鍱律』分別為七事(61)。『四分律』更詳細分別,成為比丘與比丘,到沙彌強沙彌──八事。又從比丘與眠女,到惡比、惡沙彌、惡蘭若與比丘尼等──二0事(62)。這都是依原形的「約義分別」,而傳說為事實的。『五分律』有露地熟眠(二則)、開戶睡、羅漢──四緣;『四分律』也僅有羅漢、開戶睡、取薪女、擔草女──四緣。而『銅鍱律』竟演化為羅漢,舍衛安陀林四事,毗舍離大林三事,重閣講堂一事,共為九緣(63)。大同小異的事緣,是這樣的增多了。然『銅鍱律』的增多,主要從「約義分別」而來,而新增的並不多,僅蓮華色、女口銜生支、敗根者、故二強坐等數則(傳說的事實,不一定是後起的,但編集要遲一點)。『四分律』有更多的新事緣,自難陀尼到母子,共一三事(64)。其中為『五分律』與『銅鍱律』所有的,僅狗銜、股臍等二則。這些新集錄的事緣,也 [P237] 見於『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65)。
說一切有部二系──『十誦律』、『根有律』,這一部分的組織,是古形的,與『僧祇律』一樣,分為二類:「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及「毗尼誦」。『根有律』的「毗尼誦」(應名為「毗尼得迦」),沒有譯成漢文,但一定是有的。如『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解說「不淨行」的犯不犯相,歷舉種種犯緣,都與「毗尼誦」,『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相合(66)。『十誦律』「毗尼誦」,與『十誦律』部分別譯的『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內容增多了,與『四分律』相近。比對起來,有更多的新事緣,如『十誦律』與『薩婆多毗尼摩得勒伽』,自非人持著王夫人邊,到守園尼,共一二事(67);都是其他律部所沒有的,而且是集錄於末後的。這是說一切有部特有的,集錄完成最遲的部分。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主要部分──「制戒因緣」、「文句分別」、「犯相分別」,從原形而成現存的各部律,無論是內容或組織形式,古傳或新成立的,都是錯綜複雜的,應分別觀察,不可一概而論。從原形而分為大眾部與上座部,就有二部不同的初形。從上座部而分化為分別說,說一切有,就各有自部的特有原形。依共同的而再分部派,就又各為編集,而成大致同於現存部派的律典(集成後,也還有多少演變,但大致相同)。這裡,也只是略舉一例,以說明大概而已。 [P238]
注【31-00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上──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中、二三三上──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0上──中、五七一上)。『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 ‧一上──中、三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二三‧六二八上──下、六二九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二二──二八、三三──三四)。
注【31-002】『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中──下)。『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二三九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二中──五七三上)。『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三中──四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五下──六三六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六六──七0)。
注【31-003】『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中)。『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上──中)。『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五下──五七六上)。『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七中──八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五九下──六六0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一三 ──一一五)。
注【31-004】『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九上──中)。『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八下──二五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七中──下)。 『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一一上──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0(大正二三‧六七五上──下)。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四四──一四七)。 [P239]
注【31-00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二下──二四三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二)。
注【31-006】『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下)。『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中)。『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上──中)。『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一六──一一七)。
注【31-00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三‧二二六上──二三七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中──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中)。『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三七──四三)。
注【31-008】『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四四)。
注【31-009】『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四)。『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 四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注【31-010】『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 (大正二二‧六上)。『四分 [P240] 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四)。
注【31-011】『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
注【31-012】『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0)。『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 ‧八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0上)。
注【31-013】『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中)。『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注【31-014】『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一)。『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中)。
注【31-01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注【31-016】『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0中)。
注【31-017】『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一下──二三二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
注【31-018】『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四一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三)。『彌沙塞部和醯 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
注【31-019】『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一八──一一九)。
注【31-020】『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三下──二五四中)。 [P241]
注【31-02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八上)。
注【31-022】『摩訶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二三三下── 二三五下)。
注【31-023】『摩訶僧祇律』卷五(大正二二‧二六四上──中)。
注【31-024】『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六‧七(大正二三‧六五二下──六五九下)。
注【31-025】『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五二)。
注【31-026】上列章節,並見『南傳大藏經』卷一,其頁數為:1.(五三──六三)。2.(九0──一一一)。3.(一三0 ──一四二)。4.(一六七──一八二)5.(一九五──一九九)。6.(二一一──二一三)。7.(二一八── 二二0)。8.(二二五──二二六)。9.(二四二──二四三)。
注【31-027】『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四四──五二)。『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五七二上)。
注【31-028】『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七──八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中──七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下──五七五上)。
注【31-029】『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三──一三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八中── 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五七七上)。
注【31-030】『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注【31-031】『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下)。 [P242]
注【31-032】『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五上──六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四(大正二三‧六三八中 ──六四六下)。
注【31-033】『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一上──六六三上)。
注【31-034】『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一0中)。
注【31-035】『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注【31-036】『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注【31-037】『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四四)。
注【31-038】『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
注【31-039】『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
注【31-040】『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注【31-041】『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五上──中)。
注【31-042】『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七下)。
注【31-043】『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中)。
注【31-044】『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六上)。
注【31-045】『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注【31-046】『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于波逸底迦中,也偶有「就事分別」的事緣,如「惱他」戒,見卷二九 [P243] (大正二三‧七八七上──七八八中)。
注【31-047】『十誦律』:1.(大正二三‧二下──三上)。2.(大正二二‧七上──中)。3.(大正二二‧一0下──一一上)。4.(大正二二‧二一下──一三下)。
注【31-048】『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1.(大正二三‧六三一中──六三五上)。2.(大正二三‧六四七上──六五二中)。3.(大正二三‧六六三上──六六八下)。4. (大正二三‧六七七下──六八0中)。
注【31-049】『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上──一八五上)。
注【31-050】『四分律』卷五五──五七(大正二二‧九七一下──九九0中)。
注【31-051】『十誦律』卷五七──五九(大正二三‧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注【31-052】『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五(大正二三‧五八二中──五九三中)。
注【31-053】『摩訶僧祇律』卷二九──三0(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0下)。
注【31-054】『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注【31-05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八二下)。『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下)。
注【31-056】各部事緣的項目,開合不一,計算不易,這只是舉大數以表示不斷增多而已。
注【31-057】分別說系的三部律,每戒都以狂、散亂心、病壞心、初作,結說不犯。
注【31-058】『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中)。 [P244]
注【31-059】『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下)。
注【31-060】『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五七──五八)。
注【31-061】『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六二──六三)。
注【31-062】『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三上──九七四上)。
注【31-063】『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五九──六一)。
注【31-064】『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四上──下)。
注【31-065】前後雜出,可檢『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四。
注【31-066】『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三下──五三四上)。
注【31-067】『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中──四二七上)。『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四(大正二三‧五八四中──五八五中)。
第二項 本生與譬喻(附屬部分)
「本生」ja^taka、「譬喻」apada^na,skt.avada^na,為「十二分教」的二分;存在 於「波羅提木叉分別」,及「律藏」的其他部分,也存在於「經藏」。這二分,在佛法的開展中,因時因地,被稱為「本生」與「譬喻」的體裁與意義,都不免有些演變。這一切,留在(本論 [P245] 第八章)「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去研究。
「本生」與「譬喻」,在「律藏」中,被稱為「眷屬」(1),也就是附屬部分。佛法不外乎「法」與「律」;法是義理與修證的開示,律是學處與軌則的制立。在法與律的流傳(實行)中,次第結集出來,就與人(畜、非人等)事相結合。經律傳說的人事,可歸納為三類:一、佛與弟子的事跡:在傳說集出中,佛與弟子的事跡,片段的,局部的,與某一法義,某一規制相結合。又逐漸的聯合起來,成為佛及弟子的傳記。二、古人的德行:古代印度的名王、名臣、婆羅門、出家仙人,所有的良法美德,透過佛教的觀念而傳述出來。這表示了世間的真正善法,以遮破傳統宗教的迷妄;又表示了世間善法的不徹底,而引向出世解脫。三、舉世間事為例證:這有點近於「比況」aupamya,但不是假設的,也不是一般事物的譬喻。在說明某一善行或惡行時,引述世間(民間)共傳的故事,以表達所要表達的意義。這種舉為例證的故事,含有教訓的意味。佛教傳說的「因緣」(依制戒因緣而顯著起來),「本生」「譬喻」等,都由於這些── 不同的體裁,不同的目的而成立。
「本生」可分為二:經師所傳的「本生」,在傳述先賢的盛德時,以「即是我也」作結;這就成為釋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薩的大行。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在說明某人某事時,進一步說:不但現在這樣,過去已就是這樣了。敘述了過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說:當時的某某,就是 [P246] 現在的某某。這一類型的「本生」,『僧祇律』最多,共存五三則。『十誦律』與『根有律』,也有這一類型的「本生」。然『僧祇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而『根有律』特重於「破僧事」。傳說佛為了提婆達多Devadatta破僧,「廣說五百本生」(2),這是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律的特色。
這一類型的「本生」,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系也是有的。與偷羅難陀Sthu^lananda^ 比丘尼有關的,『銅鍱律』有「黃金鳥」,顯然為「本生」的體裁(3)。『四分律』也有「黃金鳥」「本生」;『根有律』說有:「寶珠鵝」(黃金鳥的傳說不同)、「貪賊」、「丑婆羅門」、「不貞妻」──四「本生」。但是,『僧祇律』、『五分律』、『十誦律』,卻都是沒有的。與提婆達多有關的,『銅鍱律』有「小象學大象」事(4)。雖沒有具備「本生」的文學形式,而確是釋尊與提婆達多的前生。「小象學大象」事,『四分律』與『五分律』,都明確的是「本生」體裁。『僧祇律』的「本生」很多,但有關提婆達多的,僅有一則──「野干主」。關於提婆達多的,『銅鍱律』一則,『四分律』三則,『五分律』四則,『十誦律』一則,而『根有律』多達三六則。在這一比較下,明確的可以看出:上座部Sthavira系統律部的「本生」,有集中的傾向。重視佛教的問題人物,以提婆達多、偷羅難陀比丘尼的惡行為主,而廣泛的傳說,集錄出來。這與『僧祇律』的本生,對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說,沒有集中在少數人身上,是 [P247] 非常不同的。這到底誰古誰今呢!
依律部所傳的「本生」,而論究成立的先後,是不能以有無、多少為準量的。1.先應確認「本生」所表達的意義,這是關聯於前生後世,善惡因果的具體化。善惡因果,是佛法的重要論題。然在佛法的開展中,一般的要求,不是抽象的原理,法則,而要有具體的因果事實,可以指證。於是,傳述的古人善行,指證為「即是我也」。對現在的釋尊說,這是前生的善行、高德,而形成前後的因果事實;這是經師所傳的「本生」。律部中,舉為例證的世間事──過去的人(畜生及非人)物,對現在的佛弟子,在傳說中也成為前生後世的因果系;這是律師所傳的「本生」。
2.經師與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同類的善惡因果;這是佛法中,善惡因果具體化的早期形態。我們知道,渾括而簡要的佛法根本思想,是但說善惡因果,沒有作進一步的分類。但立善惡二性的大眾部Maha^sa^m!ghika,就是這一思想的繼承者。上座部的特色,是三性論,於善、惡外,別立無記性。分別說部,及從先上座部分出的,說一切有部中的「持經者」,都立三性說。說一切有部論師,及犢子部Va^tsi^putri^ya,成立四性說:善性、不善性,有覆無記性、無覆無記性。「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異類而熟」的異熟因果,在上座部系,尤其是說一切有部論師中,發揚廣大起來。如認清佛法思想的開展歷程,那末律部本生所表現的,具體的因 [P248] 果事實,正是初期的善因善果,不善因不善果的說明;與大眾部的思想,最為契合。同類的善惡因果說,在上座部中,漸為異熟因果所取而代之(「譬喻」), ,但仍或多或少的,留存於上座系統的律部。
3.在部派中,學風是不盡相同的。從上座部而流出的阿毗達磨abhidharma論師,是究理派。對於「本生」、「譬喻」等,取審慎的抉擇態度。如『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說:「諸傳所說,或然不然」(5)。屬於『十誦律』系統的『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0九中)說:
「凡是本生、因緣,不可依也。此中說者,非是修多羅,非是毗尼,不可以定義」。
「本生」、「因緣」、「譬喻」等,與經律相結合,而不是經律的實體;這是不可以作為定量的。所以重阿毗達磨的學派,對於本生、譬喻,不予重視。為罽賓Kas/mi^ra論師所重的,「除卻本生、阿波陀那,但取要用作十部」(6)的『十誦律』,真正的意義在此。銅鍱部 Ta^mras/a^ti^ya重律,也有發達的阿毗達磨論。『銅鍱律』僅有「黃金鳥」本生,及「小象學大象」,可與『十誦律』作同樣的理解。反之,大眾部是重於修證,重於通俗,重經法而沒有阿毗達磨論的(晚期也有)。『僧祇律』保持了簡略的,雜亂的古形(律藏的全部組織,『僧祇律』是古形的,下文當加以證實),卻富有同類因果的「本生」。在說一切有部中,本為持經者(上座 [P249] 部本重經)所用的『根有律』,有非常豐富的「本生」與「譬喻」。所以論究律中的「本生」,有無與多少不一,有關學風的不同,是不能忽視的一環。
可以簡略的總結了。『銅鍱律』僅「黃金鳥」為「本生」,還有近於「本生」的「小象學大象」。『銅鍱律』編集完成時,當時的佛教界,就只有這二種「本生」嗎?還是學風不同,簡略而不多採錄呢?僅有二項,而與上座部的其他律部,特重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恰好相合,這是不能不引為希奇的!上座律與大眾律,對於風行古代的「本生」,態度是顯然不同的。同類因果的「本生」傳說,是古老的,與大眾部的思想及學風相合。所以在『僧祇律』的編集中,保存的最多。銅鍱部是重論的,與某人其事相結合的「本生」傳說,在『銅鍱律』的編集中,僅保留了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關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的「本生」。律部的集成,與部派成立的時期,相去不能太遠(集成定本,以後只能有多少修正與補充,不能有太大的變動)。說一切有部──經師與論師分化時期,比化地部Mahi^s/a^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銅鍱部要遲一些。那時的說一切有部律,提婆達多的「本生」,已經不少。論師系加以刪略,重為編定,成為『十誦律』。持經的譬喻者,繼承舊有的學風,擴充(「譬喻」部分更多)改編,成為『根有律』。
經、律所傳的「譬喻」,也是多少不同的。經師所傳的「譬喻」,只是先賢的善行,光輝的 [P250] 事跡。而律師所傳的「譬喻」,通於善惡。從(制戒)「因緣」而化為「譬喻」──佛與弟子的事跡;又從「譬喻」而化為(業報)因緣。「本生」與「譬喻」,有一共同的傾向:從現事而傾向於過去的「同類因果」,是「本生」;從現在而傾向於過去的「異類因果」,是「譬喻」。這都是因果原理的具體說明,使人可證可信。依「譬喻」的發展情形,而論現存的各部律,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尤其是『根有律』,詳於業報「譬喻」,最為後起。其次,是『僧祇律』、『五分律』、『四分律』(有伊羅缽龍王宿緣等)(7)。『銅鍱律』為古。如以「波羅提木叉分別」 ──部派未分,已大體形成來說,那就還沒有什麼(業報)「譬喻」,惟『根有律』是例外。
注【32-001】『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四上)。
注【32-002】『十誦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六四中)。
注【32-003】『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四一九)。
注【32-004】『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0八)。
注【32-005】『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
注【32-006】『大智度論』卷一00(大正二五‧七五六下)。
注【32-00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六上──一0七上)。『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九一上──七九二下)。 [P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