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敘弗倫 · 譯後話

柏拉圖 《游敘弗倫》
這個對話是柏拉圖最早的作品之一。其時代背景是蘇格拉底被告。有人把此篇和蘇格拉底的申辯(The Apology of Socrates)、克力同(Crito)、弗愛冬(Phaedo)等三篇合成一卷,言曰蘇格拉底的審判與處刑(The Trial and Death of Socrates)。 游敘弗倫是人名。他是宗教家和預言家(Soothsayer),自信極深,自負關於宗教的知識比任何人都豐富,自居與當時一般社會處反抗地位。他對蘇格拉底表同情,自命和蘇格拉底同是新人物。 當時蘇格拉底被人控告慢神和誘惑青年,他上法庭準備受審,恰巧在走廊上遇見游敘弗倫。彼此各言來意以後,游氏表示自己關於敬神和慢神的知識十分有把握。蘇格拉底想向他討教,請他說明虔敬與褻慢的性質如何,二者究竟是什麼;他說,自己想得游氏指教,以便和原告辯駁。此篇對話的緣起如此。 游氏毫不遲疑地答道,「虔敬就是做我此刻所做的事,不虔敬就是不做我此刻所做的事。」蘇氏對此答案表示不滿。他說問的是虔敬是什麼,要的是虔敬的界說,並不要求列舉一兩件虔敬的實例。 游氏進一步說,虔敬是神所喜歡的事或物,不虔敬是神所不喜歡的事或物。對此界說,蘇氏指出神與神之間有意見分歧,一件事也許見喜於一神,而見惡於另一神;於是神喜與不喜的話不能成為界說。蘇氏協助游氏修改此界說,從而變成凡神一致所喜者是虔敬,一致所惡者是褻慢。但蘇氏又說,神喜與不喜,這些都是虔敬與不虔敬的賦性,並非其本質,所要的是其本質,構成其界說的基本元素。 游氏再進一步說,虔敬是正當的事之一部分。蘇氏也進一步問,虔敬是正當的事的哪一部分?游氏說,正當的事有對人者與對神者,對神者謂之「事神」,虔敬就是這一部分。經此一番補充,虔敬的定義變成:正當的事之事神的部分是虔敬。 蘇氏再分析「事」的概念:「事」字有二義,換句話說,服事有兩種,一種是以下事上,一種是以上事下,在上者有所施於在下者,在下者受惠於在上者,如馬夫之於馬,牧人之於牛羊。人之事神當然不是這種服事,是以下事上的服事,按游氏的話,是奴僕對主人的那種服事。 奴僕服事主人,是替主人做事,換句話說,以下事上的服事,是在下者當在上者的工具,替他成就某種事功。以人有神,為神做了什麼事,成就了什麼事功?蘇氏此問,游氏不能答,卻另轉方向,說,虔敬是祈禱和獻祭的知識。 蘇氏再就祈禱和獻祭二事加以分析,祈禱無非向神要東西,獻祭無非把東西送給神;那麼這方面的知識成了取和予的知識,徹底說,成了人與神交易的知識。這話對不對是另一問題,總是從游氏的前言推出的結論。 一提交易,便知是雙方的事。我們和神交易,從神所得的好處不勝枚舉;神和我們交易,從我們得到什麼好處?游氏說沒有的,我們如此渺小,能有好處給神嗎?神那樣偉大,還需要我們給的好處嗎?我們給神的只是於神無補的崇敬、讚美、感謝……而已。 崇敬、讚美……等等,雖然於神無補,卻是神所視為珍貴的,游氏這樣聲明。按方才的問答,虔敬的界說,由神所喜者轉為正當的事之事神的部分,再由此轉為祈禱與獻祭的知識,再由此變成人與神的交易,再由此轉為人對神的崇敬、讚美……,再由此變成神所視為珍貴者。神所視為珍貴者和神所喜者豈不是一回事?前面已推翻以虔敬為神所喜者之界說,現在卻又回到原議。蘇氏藉此對游氏開玩笑,向他回敬一炮,說他的話才是游移不定,迴旋不休。蘇氏仍然孜孜不倦,想再往下討論,游氏卻脫身走了。 本篇大意即如上所述,讀者不難見其題材(Subject matter)所在,其題材在於虔敬與不虔敬的問題。此問題並沒有討論出結論;讀者不必因此而失望,本篇的價值不在於此問題本身所討論的結果,倒在於討論此問題所指示的用思和立言的方法,讀者應當由此著眼。 用思方面所指示的方法就是所謂的辯證法,教人怎樣分析問題,如何由大問題中找小問題,再由小問題中找更小的問題,如剝筍皮,一層一層地剝,以達到最里的筍尖。至於立言方面所指示的方法,第一步,告訴人一兩個實例不足以成界說;第二步,指出界說的性質如何;第三步教人如何下界說,——怎樣用辯證法求一物的本質,即基本元素,以構成一物的界說。 以上闡明的是柏氏在本篇文字上所要達的目的,也可以說是本篇的貢獻,——他的目的確實達到,達到了便是他在思想上的貢獻。此外,本篇還有言外的用意,這和本篇的時代背景有關。前面說過,本篇的背景是蘇格拉底被告,被告的罪狀之一是慢神。柏氏在本篇中,特意隱隱約約地描寫當時所謂宗教家對敬神和慢神的問題多麼隔膜,這方面的知識多麼簡陋,藉此反映當時希臘的一般社會,以見得雅典人控告蘇氏,甚至判他死刑,都是無理性的舉動。 此外還有四點,值得讀者注意。四點之中,兩點關於倫理學,兩點關於方法論(名學或邏輯)。 關於倫理學方面的:(一)蘇氏曾提出:「虔敬是否因其為虔敬而見喜於神,或者因其見喜於神而為虔敬?」這問題成了後世倫理學的一個大問題。這問題的涵義(implication)引起了道德的價值問題,或道德上行為的標準問題。到底道德本身有其內在的(intrinsic)價值,或者其價值是由外面加上去(imposed from outside)的?到底道德上的行為有天然的標準,或者其標準是人定的?用淺近的話說,譬如一個人做了一件正當的事,是否此事本身就是正當的,或者因為人家都說此事正當,都要他這樣做,此事才成為正當的?(二)蘇氏把虔敬認為正當的事之一部分,所涵意義很重要,就是,把宗教置於倫理的基礎上。這可算是蘇氏對當時希臘宗教(神話宗教)的一個大革命。 關於名學或邏輯方面的:(一)蘇氏指出凡虔敬的都是正當的,卻不能轉過來說,凡正當的都是虔敬的。此處他所闡明的是名學上的全稱正詞(universal affirmative proposition)不得隨便換位(conversion)的公例。若用畫圈法說明,表示虔敬的小圈在表示正當的大圈之內,所以能說凡虔敬的都是正當的;可是不能反過來說凡正當的都是虔敬的,因為表示正當的圈子不在表示虔敬的圈子之內。(二)同時蘇氏還說,敬是畏的一部分,奇數是數的一部分。此即後來亞里士多德所謂「別」和「類」的關係,畏與數是類,敬與奇數是別,不過當時還沒有這兩個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