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敘弗倫 · 《游敘弗倫》提要
此篇描寫游敘弗倫和蘇格拉底相遇於王宮前廊,二人各有法律事務在身。蘇格拉底是個被告,邁雷托士告他慢神。(此處附帶指出,他本人不像會告人的。)游敘弗倫的是個殺人案的原告,告自己的父親。此案的起因如下:一個僕人在納克索斯殺死另一家奴。游敘弗倫的父親命將兇手縛住,投入溝中,使人去雅典請示神的意旨應如何處置此兇手,使者未及返而兇手已死於凍餓。
這是游敘弗倫控告他父親的緣起。蘇格拉底相信,他負起控訴的責任之前,一定已經完全瞭然於敬神與慢神的性質;自己正要受審訊慢神的罪,莫如向游敘弗倫學,什麼是敬神、什麼是慢神,——游敘弗倫將被人人、包括審判官在內,認為無可非議的權威。
游敘弗倫,知識橫胸,甚願負起一切責任,他答道:敬神是如我所為,告發自己的父親,如果他犯殺人罪;正如神之所為,——如楚士之庫漏諾士,庫漏諾士之於歐闌諾士。
蘇格拉底不喜歡這些神話故事,他猜想,即此是他被告慢神的原因。「這些故事確實是真的嗎?」「是的」;游敘弗倫願意再講一些,而蘇格拉底先要得個較為滿意的答案,關於「什麼是敬神的問題」;「如我所為控告父親殺人」,這是敬神的單一事例,不能當做一個概括的界說。
游敘弗倫答稱,「敬神是神之所喜,慢神是神之所不喜。」不是可能有見解之不同?人與人之間有不同的見解,神與神之間不是也有嗎?尤其是關於善與惡,沒有固定的尺度;正是此類分歧引起紛爭。因此,一神之所喜於另一神未必然,同一行為可能又敬神又慢神;例如,你訟父的行為可能是楚士之所喜,因他曾訟其父,卻不同樣為庫漏諾士或歐蘭諾士之所喜,因其曾遭逆子之禍。
游敘弗倫覆稱,殺人之應抵罪,不論神或人,都無異議。蘇格拉底答曰,對,如果確知其人是兇犯;可是你從假設論點出發。如果此案的原委面面研究周密,你能指出你父確犯殺人之罪,或者所有的神一致同意對他的控告嗎?你是否必須承認,一神之所惡可能是另一神之所喜?既駁此議,蘇格拉底建議修正這個界說;凡神之所共喜者是敬神,所共惡者是慢神。對此,游敘弗倫贊同。
蘇格拉底進而分析這個新型的界說。他指出,有時行為在狀態之先。例如被攜、見愛等等行為在被攜、見愛等等狀態之先;與此相似,神之所以喜因其先見喜於神而成為神之所喜,不因其為神之所喜而後見喜於神。可是,敬神因其是敬神乃為神之所喜,這等於說,因其對神是可喜的乃見喜於神。這裡便出現一個矛盾,——游敘弗倫對敬神只是提到了其屬性或偶性,未曾指出其本質。游敘弗倫自己承認,他對敬神的解說顯得離題或兜圈子,如蘇格拉底的祖先戴達洛士所制能轉動的人像,——戴氏將其術傳之子孫。
蘇格拉底想激勵游敘弗倫之惰弱的智力,用另一方式提出問題:「敬神是否全都公正?」「是。」「公正是否全都敬神?」「不是。」「然則公正哪一部分是敬神?」游敘弗倫答稱,敬神是公正之事神的部分,有另一部分的公正是伺候人。事神的意義是什麼?事或伺字應用於犬、馬和人,含有使之受益而變好之義。然則敬神的行為如何裨益於神而使之變好?游敘弗倫解釋他所謂敬神行為是服役或奉事的行為。對。然而農人、醫生和營造師的服役各有目的。服役於神為何目的,助神成就什麼?游敘弗倫說,所有這些困難問題不能在短時間內解決;他寧可簡單地說,敬神是懂得如何以言語、行為,即祈禱和獻祭,去討好神。換句話,蘇格拉底說,敬神是一門求與供的學問,——求己之所無,供神之所需,簡單說,是人與神之間的交易。神是賜神者,人以什麼好處報答他們?不,人尊崇神,榮耀歸於神。那麼,人所供於神無利,只是討好神或為神所喜;這是已被駁過的。
蘇格拉底雖為游敘弗倫的遁詞所苦,卻堅信不疑地以為他必然明了敬神的性質,否則絕不至於訟其老父。蘇氏仍然希望他不吝垂教,游敘弗倫卻匆匆然不能逗留。蘇格拉底最後的希望在受審慢神之前獲悉敬神的性質便落得一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