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 ·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上

朴揚智周撰 疏:空桑啟聖者,按於寶搜神記云:孔子母性顏名徴,在夢黑帝謂曰:當禮於空桑。因便有娠,乃誕孔子。空桑者,地名,在兗州界,從本生處以立名也。 疏:歸真寂於兩河者。謂生死、涅槃,名為兩河。問:何故大師在兩河中間入滅?答:表生死中而有涅槃,涅槃不離於生死故。所以大師於此兩河而歸真寂。亦有解言:在二恆河中間入滅,名歸真寂於兩河。不如前解也,言浹潤也。 疏:二十八、見者,如對法具列也。 疏:聖者,域。龍者,梵語,此雲陳那是也。 疏:秘思優柔者,研等道理,名為柔也。 疏:喬山者,喬者,高也。 疏:西夏者,大國謂之夏。?者,歷也,踐也。 疏:劫初足目者。此有二解:一云:足者,多;目者,智慧。智慧廣多,名為足目。一云:足下有目,名為足目。此即劫比羅外道有別,非九十六外道中不定配屬也。 疏:是稱命世者,應命而出,名為命世也。 疏:觀述作之利害者。問:為欲造此理門論,先觀利害,又為更造餘論?答:非獨造此論,更造余也。問:何以為證?答:下有云:將釋深經,明知不局。 疏:悠邈者,俱是遠也。 疏:菩薩撫之,欲遂王請者,撫者從義。問:當爾之時,山神亦請,何獨言因妙吉祥耶?答:山神雖請,未至教重,故略不言也。 疏:奉以周旋者,陳那菩薩敬受吉祥。伏臂,即俯仰之貌也。 疏:三量者,現比至教三也([一義雲自他共])。 疏:規模後穎者,與後代人而作規模,故作斯論。 疏:屍羅者,戒;䟦陀羅者,賢也。 疏:尋波瀾者,大曰瀾,小者名波也。 疏:雖前修而桂悟者,以前修習名為前修,其芳名為桂悟。 疏:未烈我師者。烈,猶次也。 疏:旋踵者,踵謂足跟,從西國還,名為旋踵。 疏:司南者,司,主也,意指南。 疏:余雖解釋等者。外道、小乘中,解道理不正者,皆得名為余雖解釋,邪而不中。大乘清辨等立比量,即其類也。 疏攝法已周,略無餘也者,唯此六因,道理即是,更不假余,故言略無餘。 疏故瑜伽等者。問:此引意何?答:意證持業,故此文來。彼論言諸所有事者,即是因明為因,照觀察義,故明知因即是明也。熟研自悉。 疏:入正理者,能入、所入論之別稱者。能入者,天主論名;所入者,陳那教稱。二人論別,故言別稱。 疏:依後四解至亦名因明者。問:第二解中,立論者言,名之為因。第四、五解中,因明亦屬佛經或陳那論,可言論等而非教耶?答:第二解中,立論者言,實合是教,以言詮言。今取所詮之言,名之為言。第四、五解,亦據所詮,故總無失。 疏:欲令隨論因生等者。意云:教不得名為因,明入正理,從其所為而得其名。喻如中觀論者,解中道理之智,名為中觀論;從所為以得其名,名中觀論。 疏:或此辨說因明、正理等者。意云:因明、正理,俱是所詮、所入之法。智名能入論,不得名為因。為因明入正理,從其所詮、所入以得其名,如十地經。十地是所詮、所入之法,經從於彼以立其名,雲十地經。 疏:或衣能入正理,因明而說等者。意雲從所依以得其名,能造論人有解因明正理之智論,從所依以得其名,喻如水陸華,俱從所依以得其名也。 疏:名義寬故者。名寬者,遍是宗法性等。義寬者,所作性義,義該宗喻。若如是,宗亦應名為因明。明、義俱寬,亦通三處。答:不爾。以宗中之歒,先不許有狹於因,故宗不得名為因明。 疏:又諸能立等者。即談古及今諸能立者,皆名為因,非唯一相,故言又諸能立也。問:前解言因,因有三相,名義寬故,得名因明。何故今言非唯一相,遠指其因?答:諸能立中,列名不同,因是一數。今從列言唯一相,前解望釋,有三相故,亦不相違。 疏答:舉真攝似者,意云:因明唯取其真,不喚似者,名為因明。但舉其真,即攝似故,如唯識。言亦攝心所,或已攝故者,此解:喚似因明,真、似俱是;但言因明,即以總攝,真、似了寬故。言或已攝故,或兼明之,非正明故者,此解:喚真者,正為因明;似者,兼之。兼、正不同,故作此解。總作三釋,差別不同,細尋應悉也。 疏答:是因明數故者,此釋前難中過破亦得名因明,但不立量破他,故有斯難。能顯他過故,能破他故,故亦因明。或似真俱因明者,此有又解云:前解偏唯在真,今解似真俱是。由此過破、似破,雖一真、一似,俱在因明名中攝故也。 疏:現比無智言者,不能生他智解,名現比無智也。答:見因亦明等者,而有二解:第一解者,約三分說。初言見因亦明者,見分為因,能生自證,名為因;體能照境,名之為明。即此見分亦因亦明,故言見因亦明也。 見因證明者,見因同前,言證明者,自證親取,故言見因證明。前解見因,即明後解見之明,二義有異。 自證亦因者,此解意云:不但見分亦為其因,亦為其明,即是自證亦為其因,亦為其明。望生見分,名之為因,望體親證,亦即是明,故言自證亦因也。第二解者,約現比智而以釋之。初見因者,見所作性因,名為見因,了無常智,名之為明。見因證明者,現量智也,親照於境,名為證,名明自證亦因,即前解同也。第二解未審。 皆順照成宗義故者。問:言生言了,不是其義。答中可言順照成宗義,生、了即了,宗義何得?答:言順成宗,體即義故。答:凡言義者,為有二義:一者、所立義,即是立者所立義也,亦是敵者所了之宗;二者、因三相義,亦名為義。今據此義,名二生、了,順成宗故,總明熟思。 答:由不決定故者,因喻名為能立。今古共同,唯宗一個,古今稍異,或為能立,或為所立。由不決定故,所立宗不是因,明此相符。答:下當正解,尋之自現也。又有一解,總宗望因喻成,即是所立。若自性差別為所立,即喚宗而為能立,亦是不定。 果有果之明者,果者,即是敵證之智及所立宗,俱名為果。即是能立言及敵證智,名果之明。 非果皆即明者,所立宗義,而是其果,不即是明也。所以言:非果皆即明,因有因之明。是因皆即明者,敵證之智,望所解宗,名之為因。立論者言:名因之明。是因皆即明者,敵證智為因,亦即是明也。立論者言:為因即亦是明。立論者言:名為明者,望淨成宗果,名之為明。 果明不定者,意云:喚果即是明,而有濫敵;論智為果即是明,所解宗是果不是明。所以言非果皆即明,果明不定,有果是非明也。 因明兩定者,釋皆定持業依主也,此中稍隱,靜心澄思方可察。 善斥其非者,出過破也。或妙徴宗者,立量破綺互,皆得隨舉配一也。 疏:據其多分,皆至悟他者,此意云何?答:真能立者,悟歒及證;似能立者,亦悟於證。真、似二立,悟他是多,自性是少。唯似能立,有少自悟。從多分而言,唯悟他。 彼此乖角者,(細注)宗、因、喻三,名彼此乖角。 理幽事顯者,(細注)五識親緣境,名為事顯。境上苦、空、無常、無我等義,名為理幽。此據因位。若果位者,苦、空、無我等,亦名為顯。見道已前,加行菩薩,於定位中,亦緣空、無我等道理,亦合名顯。今據因中泛散心說及等。若非量境所立為幽者,所立宗義,名之為幽;能立因喻,名之為顯也。 於總比況假類法中者,引喻名為總比況也。 以因總別者,因三相名為別,總喚為因,而是其總,故言總別。 或三或二者,瑜伽八能立中二喻;或二者,古師四能立中二喻也。 喻中無合,乃至故說為過者,此文是縱也。 離因及喻,都無勝體,以下為奪也,尋之自悉。 一何繁長者,但離因喻外,更無別合結,故但說三而為能立,不同對法。等煩長者,言諸所作皆是無常,即已合訖,何煩更合?瓶是所作瓶無常,聲是所作聲亦無常,即是重說有法也。 非要三體者,但是一因,義異三處,即是多言,非要三體也。問:因後二相,為即是喻,為喻非耶?答:據喻所依,名為喻者,喻非是因。取正喻體,名為喻者,後之二相,即是其因。古今有異,至下當知。 其宗之言至雖亦所立者。此明宗言望因喻成,亦是所立。何以得知宗言所立?彼於論說下,乃至故亦所立已成,引論證成宗言得是所立意,尋之應解。 論俱名義者,瑜伽論言:自性差別,若教若理,總名為義。所以言論俱名義也。 隨應有故者。此隨言而簡其過。若總立十八界是無常,便有違自教過,及相符極成過。自宗無為而是其常,今立總為無常,即違自教。十八界中瓶、盆、車、我及心、心所等者,他外道等亦許無常,今重更立,故犯相符。為簡二道,故立隨應也。 總中一分至即名能立者。且如於十八界中,偏成聲界為無常,名為一分。既成立無常之聲,即為同喻。更成余界中,隨應所成,即以先成之聲宗,若言若義,自性差別等,俱為能立。 雖此對宗至理不相違者,雖先所成一分之聲,若為宗之時,即是所立。此聲若為喻時,即為能立。言對者,非為對他余宗,名為對宗。但此聲自為宗時,即名為對,為喻亦爾。大論據宗為能立者,約此一分已成聲,能成余界邊,喚聲宗為能立也。陳那宗為所立者,據列一分未成之聲,以所作瓶等為同喻而成立之。此所立聲宗,即為所立也。 合所依義者,今此合言而有二義:一者、合是不相離性,二者、和合配屬。思之。 能依合宗者,合者,即是和合義也。由此能依與所依和合,即喚此總宗。能和合自性差別,名為能立也。問:此三解,是何處諸德作此和會?答:此方先輩和合,今古互不相違也。 總立別故者,總者即是能依,別者即是所依。尋文取闕,八有一者。問:今言闕者為總,無言名之為闕,但立有過,即得闕名?答:遍有二義,任自思取。 大師至彼六十年前者,意雲賢愛論師三藏至彼,早已舍化,經六十年。問:舉此論師而彰何意?答:明此論師特善,因明不肯總闕三相,為第七句。 自余諸師不肯除之者,除此賢愛師,自余諸論師皆有第七闕句。 又雖有言,乃至第七亦缺減過者(此注時也)。 以能別不成,即是因中不共不定等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無常,滅壞無常,他所不許,即是能別不成因,雲所作性故。此所作性故,因有是轉變所作,生起所作。意言生起所作,同喻如瓶,異喻如空,同異二喻,俱無所作性因,即是不共不定。因中之過等者,等取余不定及法自相相違也。同喻瓶上無所立滅壞無常,即是喻中闕所立過。數論宗內,總無滅壞之法,更將何法得為同喻?所以言闕無同喻等過向內等也。如立聲滅壞無常,所作性因,同喻如瓶,異喻如空,亦是宗犯能別不成,亦是因中不共不定過也。若以因中是不共不定等者,如成立聲是常,所聞性因,同瓶異空,同異二喻,闕無所立定宗,以瓶盆等皆無常故也。 余難同前者,前難若非能別,誰不相離?准所別中,亦合會之,即煩不述,故指余難,同前思悉。兩俱不成因中過,及俱不成似同喻中過,俱不離似異喻中過,本非因喻者,皆不成其因之與喻,仍自立之為因喻中,何廢相符?本非宗過,立為過也。第二釋云:陳那菩薩乃至是故加之已來,總是古師錯會陳那師意也。但是陳那影略說者,此正是陳那菩薩第二解意,所以得言非是師資自為鉾楯。若如前言,乃是難破,和上何成師資不為鉾楯?此處文隱熟,細尋方旋了。 以於此中立聲為常者,此古人引聲論所立宗因,乃指此為違宗過也。 方便惡立異法者,此陳那釋聲論立量意。言一切皆是無常故者,此舉異法喻方便顯因。若據順者,應立量云:聲是其常,非一切故。諸非一切故者,悉是常故,猶如虛空。若無常,皆是一切,猶如瓶等。然此聲論所立聲常,不舉其因,但言一切皆是無常,翻顯是常及非一切。此即以異法喻返顯因法,因法中非一切故,即是其因。故是舉異法喻方便顯因,是其一惡立也。又先離宗,後離因,應言無常一切,而乃倒說言一切無常故。此乃先因後宗,乃成倒離,故言惡立異法也。由合喻顯非一切故者,此正釋方便顯因之所以也。或是所立一分義故者,立敵兩家,一許一不許,名為一分。立者許非一切,因於聲宗有;敵者不許聲非一切,因於宗無,故言一分也。 故此二徒等者,此若不正因,即犯兩俱。言兩俱者,立、敵兩家皆不許聲,非是一切。聲既在一切中攝,因無所依,即是兩俱,所依不成。若被陳那正已,仍犯隨一。所以言:故此二說,名因過也。 立敵或偏,所不成故者,立敵即兩俱,或偏即隨一。外道唯立兩俱不成及隨一不成。有不立餘二者,此有二意:一雲此二因,因體自不成,亦不成宗,故同於兩俱不成及隨一不成中收,所以更不別立,即疏主雲此不成因,亦不成宗是也。二雲猶豫、所依二不成因,若有兩俱及隨一過,不異前二因故,所以不立,即疏主雲立敵或偏,所不成故。陳那意者,兩俱、隨一,一向是決定;此猶豫因,一向是疑。疑、決既異,所以別立猶豫不成,疏主雲或決或疑是也。別立所依不成,兩俱、隨一,一向決定有所依。所依不成者,所依定無,所以疏主雲宗或有、無是也。 古亦有說至除不共因者。問:古師何意六不定中,但除不共不定一個,而有何意?答:有少相濫,所以除之。若不除者,他有難云:二八異亦無,即不名不定;不共異非有,有濫故須除。所以古師除不共因異品,以無故也。 觀可信聲而此義故者,但無虛妄所發聲,名為可信,通凡及聖也。 謂若法無我,准知必無常者。問:無我之言,該通四諦,何言無我,誰必無常?答:據少分言通苦,舉二無我,准知必是無常,亦無過也。 加無體量者,入室中不見其主,明主不在,是無體也。問:但知無主,寧知往處?答:此據先有誠言而知所往,非謂一切見無體已,即知所往也。 如入鹿母堂者,毗舍佉母名為鹿子,鹿子造堂供養眾僧,堂從鹿母以得其名,名鹿母堂也。不見苾芻知與食處,此據少分也。 隨其所應,攝入現比者,聖正至聲,此四多分現量中攝;譬喻義唯無體,多分比量所攝也,尋文配取也。 有釋無此者,此疏主斷,即執唯是能立而非能破者,故言無此。如有能立,即是破他。如大乘立唯識比量對薩婆多,薩婆多離識有境,於此大乘唯識量中出過不得,亦是能立。立自唯識道理,亦破他離識境不有,故成能立,亦是能破也。 言能破定非似立等者,以真似異,更不得四句料簡。問:如何前說能立望似真得為四,今無四句?答:前有真破,兼真兼似,故不相例,或可未問。 似現似比,總入非量者,非量體寬,攝似現比。 若依心體者,見分自證,總名心體。 真現真比,似現似比者,此之真似,六因之中,總當智了因。智了因攝二智了故者,總談真似,名二智了。似總為一,真開為二,故云由斯八義,體唯七種。 釋體相同異等者,即解論文之中,八義體相有同異所文也。 總綰群機者,淮南子中:綰者,貫也。群機者,機弩牙機要也。 但敘紀綱,不彰余理者,此一頌中,唯攝四門,不攝餘三,名不彰余理。問:何以不攝?答:論雲總攝諸論要義,彼三既非要義,故此不攝。 綸煥者,綸者,繩也;煥者,明也。旨幽者,指意也。 實亦易葉成功者,易者,改易;葉者,代也。從樹葉以為其喻,如樹葉葉葉相重。即此天主造因明論,與後世世而作楷模,功成至能,所以言實亦易葉成功也。 長行以體類有同者,現量、比量,但是真量,名為類同;俱一智名中攝故,故名體同。問:現、比二量體各別,何得體同?答:亦如五蘊中,受蘊體一,何妨受蘊多受不同?今言此一,何妨二智體別?似現、似比者,俱有其過,名為類同;體即非量,名為體同。所以長行體類有同,合成品數也。 免脫他論者,意雲自立道理,免被他斥,脫其過失,此即真能立是也。若不免脫,即是似立也。 摧伏他論者,即真能破也。 為勝利故者,意云:自能立成,得能破他,此即真是勝利事也。 此之六門,由是能立等者,此第二解中,唯解長行與頌,不依次釋所由,不答開合也,尋之自現。 能破、似破雖體,即言境無有異者,意云:能破、似破雖體,即是言一一對境,境無有異。真能破境,體即似立,似破之境,即真能立。離此真立、似立之外,更無別境,是能破、似破家所緣,所以言境無有異。為對雖言,故言無異。問:此意云何?答:境若是別,能破不順便次,而無差別,故須有境,方可申破。所以長行與頌,由此不同也。問:此三解而有何別?答:第一、第三解中,釋長行與頌,開合意同;第二解中,不釋此義。若釋不依次第,第一解性相,求之總明;後之二解,非廣分別,尋之自悉,故不繁雲也。 邪宗增減者,如十四過類是也。他實真立,妄彈有過,名為減;自實有過,妄稱為真,名為增也。 宗是何義?所尊等者,所尊者重也,所崇者敬也,所主者尊也,所立者正所諍也。 不但義旨現乖,古師文亦相違者,意云:且隨對敵所立名宗,非是不許宗為能立。言乖古者,只隨別義以釋其宗,非是不許宗通能所,名乖古也。若不爾者,先敘三釋,於今古皆不相違,如何今言義旨乖古?由是只據對敵一義,名為乖也。 問:宗若所立,頌中八義攝法不盡者?答:有三解。第一解者,頌中八義,名為能立。但舉能立,定有所立,不須言宗即已攝訖。如母牛在處,犢子必隨,有能立處,必有所立。第二解者,隨能立中明之。文中雖無,准義合爾。既有所立,明知八義攝法亦盡。第三解者,指此論中,初言此中宗等,多言若不舉宗,於何觀察?既舉所觀,以彰能立體,明有能立,定有所立宗訖。此解即指此論文也。 論何不說多智多義者,意問立智、義二也。 六種言論者:一、言論,二、尚論,三、諍論等。如瑜伽第十五廣明。引證意何?答:准前問中,不說智生、義生名為能立。引瑜伽論體中,亦但有言,而無義、智也。問:何故不言?答:以是疏故,不說智生、義生。此智、義生是立者,許義了即義生,言了即言,更無別體,所以不言。問:若無別體,如何生、了各分三種?答:如下當辨。 又此量中唯見此理者,唯見此因三相理也。 又一二之言,宗由未立等者。問:此第二解與初解何別?答:前但引證,論有多言,第二解中出其道理。若無多言,宗義不立,細尋疏文,應知藏否也。 若但無異至或返成異法者。如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即是返成異法。問:若爾,四相違中既有異喻,何言無異?指此為例。答:異若無過,可名有異;異既有過,不能止濫,亦名無異也。 競何由消者,意云:既立道理不決,徒引喻因,終不能息諍,競何有申他?未詳一定。 瑜伽等說有六處所者,問:凡論義處,要具此六,為隨取一?答:但於六中,隨取其一處,即得論義,不要具六。問:文引此文,欲證何義?答意云:於此六處,皆須有一證義人,方得論義也。 三、為廢忘宗,為欲憶宗,此二何別?答:先曾已解。多時廢忘,宗途既多,為欲令知隨所立宗,各為欲憶宗,故二差別也。 問:能立有多,何故一言說為能立?答:為顯總成一能立性,名為一言。理實能立,有因、喻等。如是多言,總別不同,故無其過也。 建立二種所成義耶者,自性差別,名為二也。問:此二種一切諸法,本來自有,何須更成?答:為欲令他生信解故,所以重成,非別更欲生成諸法,名所成也。問:生、成何別?答:先無今有名生,先有今合名成。如樹先無,後從地出,名之為生;合眾多法成殿堂等,名之為成。或可生、成而無有別也。 依現見事決定道理者,前陳有法名為現見,能立因名決定道理,或可有所作處定有無常之道理也,亦名決定道理也。 能成道理之所依止現事故者,能成道理,即因體也。所依止,即瓶盆等現見事也。 即於因喻現比量等者,隨能立中,真者名不相違,似者名相違,故言隨其所應,真似所攝也。 初是六不定至或成或違者。問:六不定、四不成及四相違,但是因過,何故不決定及同所成二種差別耶?答:六不定者,因於同異二喻,或成或違。同喻有因,名為或成;異喻有因,名為或違。由不能定,成於一宗,所以偏名不決定也。實理而言,因喻等通,皆得同所成,名同所成。隨舉少別,立名不等,智者思之。 似宗二喻亦在此攝者,似宗、似因、似喻亦得在此同所成攝。問:因喻帶似,理更成立,名同所成。似宗如何亦得說言名同所成?答:且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是滅壞無常,數論不許,即是似宗。他既不許,別將因喻而成立之,名同所成。據自比量,有斯義也。 一、決定故,二、異所成故者。問:此二何別?答:望義不同,尋文自悉。 其相違者,於為成就所立宗義,此已下釋,是疏主釋也。問:前既釋訖,何須更明?答:前雖總明,而不子細,即疏主釋。似因喻中,及似現比量等,名相違,不成宗故,不名為量。真者,返此也。 此雖不同彼次第等者,意談大論二為所立,八為能立。今此因明,即不同彼宗、因、喻等生起次第,擬宜亦准大論釋也。 依之宗性,方非極成者,能所宗性,即不相離也。或可所依之宗性,即不相離也。 因中必是因同品至所立不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立聲是滅壞無常,二十三諦中隨一攝故,猶如色等。諸非滅壞者,皆是異喻,二十三諦中隨一攝故。因於同喻色不遍轉,於同喻色上闕無所立滅壞之宗。他不許色是滅壞法,所以言同喻皆有所立不成。所立不成,即是因同品,非定有過也。 異喻一分者,且如大乘對薩婆多,立真異熟識定是第八因,雲是識性故。諸非第八識者,皆是異喻識性之因,於六轉識皆悉遍轉。或可宗如前故,別改因雲業識故。因於異喻七識上,前六識轉,第七不轉,即異喻一分轉。 因中亦有所依隨一,兩俱不成者,意云:所依之中,有有體者,有無體者,所別不成,即是因中所依不成。據無體者,問:何以無猶豫不成? 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者,但是明因明處,總名為彼,或偏指此論也。 不定屬一門者,意雲自性差別,非一向定,隨前後陳別也。不得自性唯屬前陳,不得差別唯屬後陳,所以言不定屬一門也。 不同大乘者,因明之名,即通內外道;佛地論者,唯是大乘,所以言不同。大乘不同義,文中自說也。 二名如前者,即指前解因明論中,唯局自體,不通他上,名為自性;如縷貫華等,名為差別也。或可指初解明五釋中,且解自性、差別等二名也。 二燈二炬等者。問:燈炬雙舉,何言互顯?答:此處舉光,彼處舉影。舉影即影取其光,還影取影,思准可知也。第四有是者。此意即說俱正皆無一分之過,名俱非一分不成。若自他俱是全過,亦得名為俱非一分,以全不成故。由是第四句俱非一分言中,通有是者及非是者,故言第四有是也。 所別定成,能別不成,為句亦爾者,且能別定成為首,對所別不成有全有分,所別不成亦有全分,故云亦爾。此中他法,應雲有能別不成,有他俱有俱非不成等,余可思准。此等作句數指法,如下解似宗之中,一一指法具作,今時未利,不可顯談也。 如是遍句,總別合有者,總數別句,合當四種四句。所以言總別,非是俱不成名總,偏句不成名別。熟思量其前七句,皆是此過者,此俱不成中,此上已作二種四句。前之七句,皆是俱不成中過也。其第八句,即是前偏句中,所別定成,能別不成中,第三俱過攝也。細尋可知。 雖總有四,體唯有二者,意雲能別,為顯作二四句;又以所別為首,亦有四句;更互能所,為顯為句差別,更無異也。所以言後即是前,更無別異。 所以但名二四句者,論體即是二四句也;或可言二句者,即能別為一句,名為二句也。 一一離為一分句者,即如是俱中,五四句內,能別所別,各取一分而為句也。 義准亦有宗猶豫不成者,兩俱隨一、全分、一分等過。將此以釋,猶豫不成亦有如是等過,非是結前兩俱隨一等過。問:何故不言宗有所依不成?答:而有二意:一雲準例合有,但略不言實道理,而論宗中不合有所依不成。由此二途,故今不說。 二種自性及二差別者,前陳後陳名為二種,為對意許名為自性,前陳後陳皆有意許名為差別,即下四相違勢當此也。此等設爾有過,皆在所簡之中,故置極成,簡彼非也。 隨自即簡至,如前已說者,意云:理門簡五,此中簡三,及兼隨自簡九周備。談理雖爾,今此據勝,但言簡三,非欲具簡一切宗過。亦如喻言,顯因同品有能立,決定有性有所立。今既是真,即簡得似同法。喻中三過:能立不成、所立不成、俱不極成。亦據勝者,但簡於三,不簡合、結。今此中言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亦但據勝簡三過也,更不言余。 因喻依體,並須極成等者。因體者,所作性因,名之為體。三相義,名之為依,即能依也。喻依者,即瓶盆是。喻體者,即是瓶盆上能立所立也。或可因依者,即聲有法。喻依者,即瓶盆等也。異喻依者,即虛空也。 因喻之中,自比言許,他比言執者,意簡差別。若共比量,不須言簡也。問:此之二解,而有何別?答:言語稍差別,大意相似,細思。 三、因喻成中,無不成等者。意云:真因真喻,定能成宗,更無濫故,不須繁簡。成宗之中,雖是真宗,約有總宗,一許一不許,所以有濫。要須言極成,返彰不相離性宗,而是所諍,名為不極。為諍不極,故二宗依,必須極成。與前二解,稍別熟詳。 因不成等,攝不極從寬為名。不名極等者,意云:宗過之中,有不極成之言,真宗中即須對彼而言極成。因喻之過中,雖有不極從寬為名,名兩俱不成隨一等過。約似因等中,無不極成之語,所以真因等中,亦不著極成之言,以簡於彼。若准真似相翻,但應言非兩俱隨一不成。約所翻中,無不極成之語,所以不得真因喻中著極成也。 但此論略等者,此解正也。前四解中,隨據一義,且作斯釋。理門論未為盡理,故有此解也。 但說有法為宗,以法成有法故者,意云:先古諸因明師,不悟其宗,唯喚有法以為其宗。此等指,如下當釋。合此二種,宗所成故者,此有二意:第一意云:合此二種者,即自性差別。宗所成故者,即喚總為能成,依宗為所成。所以言宗所成故,即說同已前古今同異。第三解也,自尋去取。二云:合此二種為宗,將因喻成。所以言合此二種,宗所成故。問:若准此義,道理無違,如何簡耶?答:意欲成立不相離,一許一不許,名之為宗。非欲成立宗之所依,故即簡也。 故者,所以此有二義者。問:二釋何殊?答:第一解中,但簡古師,或將有法,或但取法,或雙取二,而為其宗。今陳那簡之,皆非宗諍。取此二上不相離,方成宗故。為簡古師,遂說故字。第二解者,故字雖屬其宗,意欲擇依極成之語,且以互相差別,不相離性,違他順己,而為宗故。其宗所依,必兩共成。若不極成,須更成立。既不成立,說故字者,有深意耳。 或有於此者,即軌公也。 亦乃闇唐,梵之方言者。問:解梵無故,改故為為,言無其闇,如何得言闇唐語也?答:非是不解故字、為字有別,但不悟此理,名為闇也。 五失、三不異者,具如義決,故不煩雲也。 如因三相至所依便非者,意云:其因有體有義,所作是體,三相是義,體不離義,義不離體,是差別性故。今不欲偏取能依差別性為因,不取所依體義為因;今但總取為因,由此因中不立差別性故。喻體即因,准因可知也。 此論獨言者,意云:理門論中,不立能別、所別及差別性等,今此因明論中不獨有也。為簡於彼,故置此言也。 凡宗有四者,此即理門論中,凡明宗義,此四也。 然於因明未見其過者,意雲因明論中未見有義准宗過,明知義准宗得是真宗。問:何以得知宗中而有義准?答:准下因過四相違中說法差別,有法差別相違之因,明知有義准也。問:既無其過,如何不立?答:本意但諍言所陳者,名不顧論宗所樂所立,非言陳不是正,諍但傍准,故今不立。然非正立所以,故在所簡之中也。 因喻成立自義,亦應名宗者,此意說雲,若不言所成,但言成立,即名宗者,因喻亦能成立自宗,此之因喻,應亦名宗。由此道理,著所成言,簡能成也。 此上一解,依理門論,唯簡於真,不簡於似者。問:准理門論,有難云:所成立者,即名為宗。因、喻重轉他成,應亦名宗。故疏釋云:雖更成立,合名為宗,非是所樂,屬第二時,疏故非宗。准此,合著樂為言,以簡真、似。何故疏主斷依理門,唯簡真耶?答意云:理門論中,樂為所立,謂不樂為能成立性者,唯簡真、因、喻等。此唯簡真、因、喻等同時申者,余所簡者,而是別時。以真、因、喻唯是能立,以簡濫言;樂為所立,簡決定不樂能成立也。若異此者,說所成立似因、似喻,應亦名宗者。此說救難,非正所簡似宗、因、喻,體被他成已,亦合名宗。但第二時,非正所諍,不名樂為準此簡宗,樂為不是簡似。智者思之。 又解樂者貫通上下者,前解隨自簡於前三種,唯取第四,不顧論宗,所以言隨自宗而言樂。言今又解者,樂字亦通於上讀也。問:縱通上下,簡定云何?答:雖自樂者,非但簡前三宗,而亦簡似宗。因、喻雖重成,已合為宗,非是正諍者。樂為言簡於此,余並如文熟思也。言遍許失及承稟失者,意雲宗中有遍許宗、承稟宗,若更立者乃相符,所以宗中須隨自。若共因、喻,必須遍許或承稟等,所以因、喻言隨自,無遍、許等過也。 不說亦有傍義差別者,意云:喻不著隨自樂言,非但簡得遍許承稟,理實亦無傍義准也,亦前二宗(遍許承稟)也。有本言二者,即喻二也。若論道理,二言違;若又疏著,亦稍好也。 隨其不顧,故於因、喻不說隨自者,意云:自比量因,置許言簡;他比量中,著汝執簡,所以不須因、喻置隨自樂。若共比量,必先共許,方成能立,故言隨自。所以疏言隨其不顧者,此答共量言隨自也。 能立本成,成自所立隨應之義者,意云:立所作因,成聲無常。聲上雖有有漏、無漏可聞等性種種差別,今所作性,因唯成聲,為無常隨應義也。 立乃乖角共自相違者,且如數論師,對佛法立眼等必為他用,意中所許,擬成眼等是真他用勝,積聚性為因,臥具等同喻,及舉因喻,乃成眼等為假他用勝。由此舉因違自,所立成違,故云立乃乖角共自相違。由此因喻違他意許,明知宗因可有義准,宗之差別同喻,定言熟思。 又宗有諍以更須成等者,此第三解與第一解簡濫無異,意義無差別,宜可細尋。 又宗前未說至更何須說者,意云:夫立比量,先宗後因,不說所立,欲顯於何?即所濫故,宗標所立性。 因先已彰者,因前申己標宗,舉宗定有能立。既有能立,更何須說?由此因喻,不說能成立也。又解云:宗前未說等者,意雲論初頌中,未有所說,宗為所立,所以言宗前未說。前文中已說因喻,名為能立,所以言因先已彰,更何須說能成立也。前解親問,後說傍來,智者思前解,但舉所立之宗,必有能成因喻也。 又前標雲宗等多言者,此第四解,但前標長行中早已說能立,今更不說此四解者,皆有許差別,細尋應悉。 瑜伽、顯揚二論等者。瑜伽論言:各別攝受,自品所許。品是宗義。何以得知?顯揚亦言:各別攝受,自宗所許。明知品字是其宗也。 此中三釋等者,即前古今同異中三釋無別,任自思之。 此文總也者,此即前引瑜伽。言立宗者,謂依二種所成,乃至品是宗義等文,名為總也。 立他義輕他故者,由覺了知真實宗趣,以此因緣達他宗中而立他義,名輕他也。佛弟子三教等,即其事也。其後二種,從他聞及覺真實等緣,皆準此三宗立因緣,如次配之。 如種生芽,能別起用者,意如一切種,未生芽前,但持自體,後遇緣已,而即芽生,名為起用。故理門云:如前二因者,若准論文,唯有言生因、智了因,名為二因。若取義解,二因即是言生、義生,由言及義,敵智方生。雖有此言,不如前解,言生、智了,正是二因,言義兼之,亦無過也。 立者義言望果二用者,此中意說,立者言義,望生、起、了,即名生因;望諍、宗、果,亦名為了。由此言義,望果、義前,不成生、了;除此無體,故唯有四也。問:此之六因,望立、敵二,各攝於幾?答:立者攝五,敵唯有一。起者思之。遍是宗、喻二之法故者,聲、瓶二法,因相貫通,故因獨開;宗、喻不爾,不可齊責也。 其言生因至各有三相者。立論言及所詮義,並敵論智,各有三相。問:指法如何?答:望立論言,能論三相;證敵二智,能緣三相。三相義故,義亦三。由此總言,各具三相也。 宗同異喻,各有一體者,聲及瓶、盆並虛空,體各唯一;若論因相,義貫於三,更無別體也。 餘二各以有法為性者,此中意說,古師因相即是其體,初相同此,更無有別體同異二喻,直取有法瓶空等是,不肯取上所作者無常等為後二相,故言餘二各以有法而為性也。 今此唯依證了因故者,立敵共許所作性因,將此證彼,名為證了。或可即是敵者智了,名為證了。問:若爾,既取證了因為因,是言便失能成立性?答:文如疏,故不錄也。 對敵所申至以為宗體者。此答外難。有難云:不相離性,名之為宗,如何今說有法名宗?此是難意。故疏答云:有法既為二法總主,總宗一分,故亦名宗。問:何意喚此有法之聲名總主耶?答:聲上具無常之法及與所作,與此二法而為所依,故名總主。 理門論雲豈不總以至如言燒衣者,問:此與前解而有何別?答:前取意難,今引證文,尋者有悉。 以其總聲。至如言燒衣者,不相離性,名為總宗;二所依異,名之為別。既總中一分說別,亦帶總聲,但言宗聲,於別亦轉。如言燒衣,小分被燒,亦名燒衣;全分燒盡,亦名燒衣。以燒衣言少分處轉,故引為喻。 此唯義性,非是體性者,此所作性,因有三相,義與宗相順,故名相應。餘二亦然者,後二喻體,亦取義性也。因犯兩俱不成過者,所作生義,無常滅義,兩俱不許,生依滅故。 理門難云:若以有法至其義云何者,此敘外人引證,得有有法,成立有法,及法道理。難前論主立義,須要以別法為因,成立法也。其義云何者,此語問也。 此義難雲如遠見煙者,此釋他外人難意,及陳那釋以來,總是押他意以為難也。 煙之與火,俱有法故者。問:煙為有法,其下有火,火即是其法,如何得言俱有法故?答:古人立法而欲決定,如勝論立德及有德一向決定。火雖在於宗法之中,亦名有法,如是定故。所以今言煙之火俱有法故。 但為成立此相應物者,火之與熱,名之為此;山與爐等,名曰相應。 謂成山處決定有火,以有煙故者。問:凡言立宗,違他順己,是俱見煙,一知有火,一不許耶?答:此但指法。有愚者雖見其煙,未即知所有火。今為對此立量成之,故無違理。 彼論又雲若不爾者至一分為因者,此中意說,若不如我為成山處爾者,意如汝所立,即合將宗一分以為其因。言一分者,前陳、後陳,名一分也。 還以宗中至無所依故者,此釋所以開顯其過。 亦不以法成立有法者,此意說雲,亦不得將後陳之法以成前陳,不但有法不成有法及法,即是後陳之法亦不成於有法,故言其亦。 宗中所陳,後能別前至非別後故者。此釋意云:亦不以因法成於有法。何以然者?為成於敵。不許者,但將因法遍於前陳,意欲成立後陳法也。所以疏云:亦不以法成立有法。雖有此義,若順理門,取於前解;若論別義,後解無違,俱通無過也。 理門又云:又於此中至故無有過者。問:引此文意,欲證於何?答:諸因明理,立法有法,而不決定。本舉其因,為成後陳,不成前陳?若後陳法,回作前陳,別舉其法,因還成法,終不成前陳,證前後而不決定。故此文來,凡所立因,皆有他隨一所依,不成過者。此中意說,凡真隨一,在有法施,今遍後陳,名之為似。復立者許,敵者不許,名為隨一。據實而言,因犯兩俱,所依不成,復縱立許,寧無此他隨一過也? 又如立宗至無常之上,本無生故者。問:此唯大乘,若經部立,可俱不成。若薩婆多正量等立,如何得有兩俱不成?彼宗皆許滅待因生,正量滅待客主兩因,有宗滅待主因生故。答:有宗滅相,雖待因生,滅至現在,滅若滅時,小滅滅,大滅滅,小滅滅,由生滅方滅也,故亦無違。問:正量如何?答:今且釋正量滅相,因生方滅。有所不立,顯皆因立者,此有二意:一云:因若不遍宗有法,有法之上,此所不遍,則非因成,有所不立。如勝論師對聲生者,立一切聲皆是無常,勤勇為因,不遍宗法。聲宗之言,該內外聲,佗許外聲,非勤勇發,舉勤勇因,不遍宗法。宗法不遍,不能成得宗聲無常,即是不遍,有所不立。若所作因,而即是遍。第二意云:所不立者,聲上無常,佗無未許,名有所不立。今言遍者,顯此不立,因皆能立,是故稱遍。 又因於宗遍至名曰相違者,此泛敘述因中之過。 若唯言法性至是故言遍者,此方配屬。若但言法而無遍字,是初相過,即兩俱不遍等過,尋文自曉。 若但言遍,不言宗法至故言法性者。前雖已明,此重結也,細尋應知。 必無是遍非宗法句者,准此,疏主不許有之,餘人有此句成過,如軌法師疏說。 如薩婆多對大乘者,立命根者,引此意證。若有別體因,亦不闕初相,是與前陳法義相關涉故。若無別體因,即所作因,聲外無體,名無別體。若舉此因,成不闕初之一相。所以疏云:非無體是,非有體非。總意而言,離有法外別有體者,義相關涉,得為因;不離有法,名無別體,亦得為因。所以下言:非無體是,非有體非。問:引佗比量而以為證,此量有過,為無過耶?答:有過,如余常釋。 更有十一,並前十二,一分不成者,不作句而言十二。言更有十四,並前十五者,義意亦同此釋。 此二偏句,並皆是過者,偏有其過,名之為偏,無偏名正,鄰近均等而無別也。 若唯言所陳至處名同品者,此明佗難。意云:唯取言陳法之自相,名為所立,不取意許,有何過耶?解云:若唯取言陳許,不取意許者,便無有四相違之因。比量相違、決定相違等,皆應無四。 若全同有法上所有一切義者,此中意說,同品之上所有皆同者,即有關無同喻,亦有相符極成,亦無異喻等過。如聲有所聞,瓶即無;立聲所聞,即犯相符;立聲無我,即無異喻。由此道理,取所立有,此名同品。不煩一切皆令相似,名為同品。 或所作因,是聲有法者。問:此與前解而復何別?答:有少差別。前即取聲,望瓶為別;今解言聲,上所作義,望聲為別,不對於瓶。前文別。 不說異名,言即是此,故無有失者,此中意說,聲上所作與瓶所作相似,名之為同。不說異名者,不言聲上所作、瓶上所作名為異,名言即此,據相似說,故無有失。 別不容有舉喻成宗者,意聲、瓶二上所作無別處,不得容舉喻成宗,以能立因同喻無故。恆住堅牢性者,此中有三常宗:一者、恆,二者、住,三者、堅牢性。此三宗義意如是。 是法自相相違因故,攝余不盡者,此中意說,九句因中,四六唯攝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不攝餘三,故言不盡。問:何意不攝?答:九句因中,同無異有,唯攝初一,余不相當,故不攝也。 此初三句內,唯第三句少分正因等者。四句相對,三句名初。唯第三句內,有是有非有,故言少分正因所攝。或可前三句中,初二唯過第三句少分正因,為簡過句,故言少分。問:第四句內,亦有正因,如何獨言第三句耶?答:第四句中,雖有正因,今言正因,意唯明第二相故。縱彼是正,屬第三相,故今不說。 不同同品體類解品者,此中意說,同品必須所立宗因,有體無體皆須相似。問:設不相似,而有何過耶?答:有體宗舉無體喻,能立所立二皆闕也,由斯必須與宗相似。異即不爾,何止相濫,良儘是真異喻也。非要有體無體皆同,故言不同同品體類解品也。思之。 古因明雲者,此是不善因明論師作如是言:西方部類,其數寔繁。問:古師所立,即為非正,豈天親等非古師耶?答:除天親等,余之不善因明之者,故今牒破。 或說與前立有異者。問:此與第一,意何別耶?答:初狹後寬。初解狹者,如立無常,但是常者,即是異喻。第二解寬者,如立聲無常,聲上無我、空、苦等義,皆名為異。問:設爾,取此名為異者,而得何過?答:且如立聲無常,所作性因,瓶為同喻,空為異喻。聲上無我等義,亦是異者,所作性因,即於上轉,便成不定者。准古師作此立異,名為異者,即一切量,無有正者。故今應依陳那所說,但與所立宗無之處,即名異品,非要一切方名異也。 謂彼若非,無所立處,名為異品者,此舉自意以顯佗非。佗非者,要相違法,名異品者,此牒佗意也。破文如疏,故不繁雲。 若異有法至亦應名異者。此中意說,異品為異於何?若異所陳有法者而名異,同喻所依瓶盆與聲,亦別應名聲,此是難也。 若異於法至皆應名同者。此即難異應名同。且如聲上無常,敵無不許於聲上有,余不於聲上有,皆應得名為同品。可燒、可見及虛空,皆不於聲上有,應名同品,以俱不許故。 此但略無正諍無常等者,意前宗之上,亦有傍意所許,種種不同,何故異品但舉其常以異無常,不言異余者?若論文略無言陳正諍無常,更不是余傍所許者,所以言略理實,而言舉異品者,與前宗上一切別異,名為異也。 然雖異品至宗定隨轉者。問:凡言雖者,必兼得失。何者為得?何為失耶?答:然。異品中取因異,名之為得。謂顯無宗,處因隨無,翻顯有因,宗定隨轉,此名為正。異品中唯取宗義,由非正取,故名失也。 雖復離法,至其宗便立者。問:此雖得失,而何在耶?答:前解得失,唯在一因。望有功能,立名為得;望不正取,即名為失。今此望於宗、因兩法,名為得。若唯離法,先宗後因,此名為不正取,名為失也。或可兩個雖字,共成一個。得失之義,思之可悉。 自句、佗句皆無過者,正因所攝者,即於三相隨應,一一皆為四句,正明初句名之為自,餘二名佗,處互自佗,准思可悉。若自佗皆無過者,正因所攝,即是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也。 第三句少分正因,余皆有過者,四句之中,唯第三句少得為正,第一、二句皆有過失,故言余也。第三句外,名之為余。問:第三句內,亦有小過,何不當句簡,名之為余?答:少分正言,即以簡說,故更不簡。 答:宗一所立至狹,不說品者,意釋初相,不得言品。總宗唯一,無多品類,不名為品。同喻異喻,皆有多品類,體性是寬,故皆名品。問:二品何寬?答:且如立聲無常為宗,余之一切,但無常處,皆名為同。喻異返此,故寬名品也。 以因成宗,非成二品者,意云:舉因本欲成宗,所以初相而得法名;二喻本不欲成,俱名品非法。 何故前言闕無異品等者,此乃指前古今同異中彼處明闕,應解此已,故指前言而以為難。 上來三句至句之過者,此意總結,明因三相各為三句,一一相雖應皆作四句料簡,有過、非過等者,前已明。 無體闕者,謂不陳言等者,但陳其宗,不舉因等,名無體闕。 三、相既一義,故非無體者,意云:若陳因言,隨闕何相即有體,以相即義,但闕義相而非無體,體即所作性也。 三立皆闕者,一因,二喻,名為三立也。 不闕不定者,意云:亦有不闕三相,即名為正;亦有不闕三相,即是不正。如決定相違,不生佗智,三相雖具,但名似立。為約有過及非有過,故言不定。問:不陳其言,名為無體;三立不闕,即是陳言。如何在此無體闕中?答:為顯屬對,故在此中;實非無言,名無體也。合是有體中所攝也。 如是合有三個四句者,即三立互為,而相對有無,成四句也。一個兩句者,即三皆闕,三皆不闕,名為二也。問:三皆不闕,雖有似立,是成闕過?答:雖立論言,具顯三相,由敵論者者,於三相上,智不決失,亦得名為三立皆闕。問:此一兩句,與四句中,第三第四,而有何異?答:第三第四,即是四句,綺互相望,一種兩句,非望四句,故有異也。 但名闕過,非余過攝者,非是不成、不定及相違等,及喻過中俱不成等,及不遣等諸過所攝,但名闕減之過類收也。 少相名闕至義少名闕者。問:少相、少義,二有何別?答:少相闕者,因三相是;少義闕者,雖陳因、喻等言,而闕於義,故二差別。 有闕初相,非後二者,即是不成是也。 有闕後二非初相者,即不定、相違等少相闕中第二四句者。有闕第二非初後者,即不共、不定過是。有闕初後非第二者,即六不定中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是。有亦闕第二闕初後者,即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是。聲顯立不許有所作因(不問)。 或具二過,或具三過者,即前四句過中,有一、一、二、二、三、三,即七闕過也。少相、義少,皆有此闕七過也。問:少相、少義,二有何別?答:(如前問答,故略之。) 答:以因親成於宗者,意雲謂因親成於宗,所以九句之中皆不闕初相,以闕後二相中有過無過,所以不攝餘四不成,以四不成唯初相過也。 同異成宗疏遠等者,同喻異喻,皆有順違。九句之中,任自思取,以約同異二喻,但標違順,所以不攝余過之盡。 等言意顯至皆此所攝者。此中意說,前引理門頌中,唯攝因過也。缺減等過,及喻十過,皆未曾攝。所以今五種解相,一一各對為句,取後二相,為二四句。第二解,明因三相,綺對七句,一一為顯,有三四句。初二後三,即成五也。 古今合有多釋者,即今同異,可以三相能立中,或八、或四、或三等而為能立。今此唯明因三相以為能立,入此頌中,不同古說也。 三種四句者,即前明初相中,有是宗法而非遍等三句也。 一種兩句者,即三皆闕,三皆不闕,此皆是體闕也。 或闕一有三句,闕二有三等者,此即無體闕也。此等作句,成四十五,皆據有體,數亦如之。皆雖一相,以作斯釋。 此問二體相未顯故者,二相未顯,所以偏問而以釋之,亦有本言相成顯故,今不依也。 有無法處者。意雲,有體無體處,隨應皆名為同品也。由法能別至以彰彼聚者。此中意說,舉所立法,以彰彼同喻聚也。 答:彼若不許聲至宗因無故者,喚立論人,名之為彼。立論之人,不許聲上有於無我,及以所作,名宗因無故也。此但舉法,不舉人故。 有有法差別相違者,聲上我無我義,名為差別所作性因,與相違法作因也。明知傍許有義,准宗不爾,即無四相違也。 謂隨所有法者,是同喻;望所余法者,是余所立宗也。其相展轉者,此彼兩法,名為展轉也。少分相似者,正釋同喻也。下釋異喻,義亦准之。 此中不言至此准可知者,意前同喻中言與所立法,今異喻中但言無其所立,不言其法者,義准可知也。故略不言,但無所立,義已成故也。 若常宗有,亦入異品者,意云:若立有體常宗,龜毛等無體,即入異品也。 若非有品,便入同中者,意云:若立無體之法,即入同品中攝,故無第三、雙非二品也。 聲論師中,總有二類者:一、聲生,二、聲顯。此二計中,一一皆有四種。且聲生論,有計內外聲皆是常;二、計內常,外是無常。此復二類:一者、執內聲常,其體是一,如大乘真如;二者、執內外聲常,其體本多,如薩婆多擇滅。此為四類。聲顯亦爾。問:此生、顯二計何別?答:顯文有聲先常住,顯發之後,其聲亦常;聲生、發已,方是常住,先無常也。 勤勇為因至兩俱不成者。如佛弟子對聲生論,立內外聲皆是無常,舉勤勇因,佗全許自是一分,於內即轉,於外不轉,對自一分轉,名兩俱不成也。 不爾,因有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者。若佛弟子對聲顯論,立內外聲皆是無常,勤勇為因,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自佗不許外聲勤勇名一分也。 勤勇因成同定余遍者,舉勤勇因成無常宗,同品定有,餘二皆遍。餘二皆遍者,遍是宗法,異品遍無,所以言同定余遍。 此既正因,無不定過者,所作性因,隨成苦等,乃犯不定;由此隨應,除苦以外,即無其過。所以言因既正,無不定過也。 因寬狹等至應設劬勞也者。所作、勤勇二因成無常宗名狹,能成、所成俱狹。若所作因成無我宗,即是宗寬而因是狹,雖無異喻,亦成正因也。舉所量性因成無我宗,能成、所成俱名寬也。無有一法非所量,無有一法非無我,所以名寬。此等作法,如下當知。道理深幽,卒難以曉,莫不勤勞,方能悟之。勸勉後徒,驗識臧否,故披斯疏,應設劬勞也。 後記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