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台灣府志 · 卷六

賦役(三) 存留經費養廉官莊 存留經費 養廉 官莊 存留經費 台灣府 正雜餉稅,共額徵銀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一兩一錢七分九厘零,內存支應經費銀八千四百一十三兩三錢二分四厘零;余盡劃兌兵餉,並各廳縣存庫支用(支給款目,詳見各縣)。 台灣縣 正雜餉稅,共額徵銀六千一百九十六兩五錢四分七厘零,內除鹽埕稅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厘零歸入鹽道衙門奏銷外,實額徵銀五千四百四十兩零四錢零四厘零;內存支應經費銀□千□百□十□兩□錢□分□厘零,余盡解充兵餉。支給款目: 分巡台灣道:俸銀六十二兩零四分四厘(舊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零,今裁);乾隆二十年,鳳山原解薪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釐改歸就近解送,今實支俸薪銀一百零五兩)。門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鋪兵二名,共銀一十二兩四錢。乾隆二十年,鳳山原解聽事二名、皂隸一十二名、快手一十二名,共二十六名工食銀一百六十一兩二錢改歸就近解給,今實給役食銀二百四十一兩八錢。 本府知府:俸銀六十二兩四分四厘(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零,今裁)。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一十六名,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禁卒一十二名,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乾隆二十年,諸羅縣原解皂隸一十二名工食銀七十四兩四錢改歸就近解給,今實給役食銀共一百七十九兩八錢(舊有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今裁)。 本府同知: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厘(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四分六厘零,今裁);乾隆二十年,諸羅原解薪湊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改歸就近解送,今實支俸銀八十兩。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乾隆二十年,諸羅原解皂隸一十二名工食銀七十四兩四錢改歸就近解送,今實給役食銀一百七十九兩八錢(舊有燈夫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今裁)。 本府經歷:俸銀二十四兩二錢二厘(閏年加銀二兩零一分六厘零,今裁)。乾隆二十年,諸羅原解薪湊俸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八釐改歸就近解送,今實支俸薪銀四十兩。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乾隆二十年,鳳山原解民壯八名工食銀四十九兩二錢、諸羅原解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二錢改歸就近解給,今實給役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本府儒學:教授俸銀四十五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五兩(舊教授與訓導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員照品級給與全俸)。廩生二十名(每名連閏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零),共給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零),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零。乾隆二十年,鳳山原解齋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諸羅原解門斗三名工食銀一十八兩六錢,共銀三十一兩改歸就近解給,今實給役食銀一百八十七兩一錢九分九厘零。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厘零,今裁)。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二兩四錢;馬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舊有燈夫四名,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實給銀三百一十兩。今俱裁)。本縣鋪司兵共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七兩二錢、火把銀一兩五錢三分六厘零),共銀一百零四兩八錢三分九厘零(閏年加銀八兩七錢三分六厘零,年勻給銀三兩四錢九分四厘零),實給銀一百零八兩三錢三分三厘零。又新港鋪司番四名(每名工食、火把共銀六兩八錢四分,連閏勻給銀二錢二分八厘),共支給銀二十八兩二錢七分二厘(新港巡檢改駐後,歸在本縣支銷)。 本縣縣丞:俸銀二十四兩三錢二厘(閏年加銀二兩零二分五厘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五兩六錢九分八厘(閏年加銀一兩三錢零八厘零,今裁)。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共銀四十九兩六錢。 本縣儒學:教諭俸銀四十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兩(舊止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教諭與訓導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員照品級給與全俸)。齋夫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零),共給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零),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零;門斗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共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新港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六錢二分六厘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按乾隆二十六年新港巡檢移駐斗六門,此項俸食銀兩在諸羅縣支銷,本縣歸於「起運」項下)。 兩察院:吏役春季工食銀六十八兩二錢(書吏六名、門子四名、承差四名、旗牌二名、聽事二名、健步八名、皂隸八名、軍牢十六名,每名每季給銀一兩三錢六分四厘。此項今歸「耗羨」項下支解)。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年額銀三兩(乾隆二十年裁)。 府學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縣學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祭府縣學崇聖祠、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年額銀二百三十二兩;乾隆十一年裁減三十五兩八錢,實支銷銀一百九十六兩二錢。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二十四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一十五兩零三分。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三兩。 修理府縣學文廟、城隍、社稷等壇祠:年額銀四十兩。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零;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二兩;府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二兩五錢;縣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本縣屬孤貧六十三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厘零):實給銀一百兩;乾隆十九年裁減衣布銀六十六兩一錢七分二厘八毫,今實給銀三十三兩八錢二分七厘。孤貧六十三名口(舊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乾隆二年定每名日給銀一分),實給銀二百二十六兩八錢(按乾隆十九年定額六十二名口,年共給銀二百二十三兩二錢,小建每名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囚犯口糧:銀三十兩。 鳳山縣 正雜餉稅,共額徵銀四千五百六十九兩零二分二厘,內除鹽埕餉銀一千六百八十兩歸入鹽道衙門奏銷外,實額徵銀二千八百八十九兩零二分二厘零;內存支應經費銀一千四百八十三兩八錢六分六厘零,餘存解充兵餉。支給款目: 分巡台灣道:薪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厘(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厘零,今裁)。皂隸一十二名,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快手一十二名,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聽事吏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知府:薪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厘(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厘,今裁)。庫子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本府經歷:民壯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本府儒學:齊夫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按以上官俸、役食共三百三十三兩九錢一分二厘,俱於乾隆二十年改歸台灣縣就近支給;此項銀兩,編為「起解」項下。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大厘零,今裁)。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馬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舊有燈夫四名,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民壯五十名,實給銀三百一十兩。今俱裁)。鋪司兵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一百九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十五兩九錢六分,年勻給銀六兩三錢八分四厘),實給銀一百九十七兩九錢四厘。 本縣縣丞:俸薪銀四十兩。民壯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本縣儒學:教諭俸銀四十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兩(舊止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教諭與訓導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員照品級給與全俸)。齋夫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銀,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零),共給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零),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零;門斗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下淡水巡檢司: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夏季工食銀六十八兩二錢(今裁)。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八厘零(乾隆二十年裁)。 本縣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季崇聖祠、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年額銀一百四十八兩;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一十八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年額銀一十兩三錢五分七厘。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零;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二兩;本縣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年額銀九十五兩二錢三分八厘(乾隆十九年裁減六十二兩五錢零二厘);孤貧六十名口(舊系每名月給銀三錢三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給銀一分),實給銀二百一十六兩(小建每口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囚犯口糧:銀二十兩。 諸羅縣 正雜餉稅,共額徵銀三千四百四十五兩六錢三分一厘零;內存支應經費銀二千一百二十八兩六錢六分七厘零,餘存解充兵餉。支給款目: 本府同知:薪湊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厘(閏年加銀三兩一錢二分零,今裁)。皂隸一十二名,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 本府皂隸:一十六名,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本府馬快:一十名,共銀六十兩(閏年加銀五兩,年勻給銀二兩),實給銀六十二兩;本府斗級:六名,共銀三十六兩(閏年加銀三兩,年勻給銀一兩二錢),實給銀三十七兩二錢。 本府經歷:薪湊俸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八厘(閏年加銀一兩三錢一分六厘零,今裁)。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本府儒學:門斗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澎湖通判:民壯二十名,共銀一百二十兩(閏年加銀十兩,年勻給銀四兩),實給銀一百二十四兩。 --按以上官俸、役食共銀四百七十四兩八錢四分二厘,俱於乾隆二十年改歸台灣縣澎湖廳就近支給;此項銀兩,編為「起解」項下。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三錢三分六厘,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厘零,今裁)。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馬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舊有燈夫四名,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實給銀三百一十兩。今俱裁)。鋪司兵共四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二百八十七兩二錢八分(閏年加銀二十三兩九錢四分,年閏給銀九兩五錢七分六厘),實給銀二百九十六兩八錢五分六厘。 本縣縣丞:俸薪銀四十兩。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佳里興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兩六錢二分六厘,今裁),薪湊俸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八錢六分。 斗六門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薪湊俸銀一十二兩。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本縣儒學:教諭俸銀四十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兩(舊止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教諭與訓導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員照品級給與全俸)。齋夫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零),共給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零),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零;門斗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兩察院:吏役秋季工食銀六十八兩二錢(今裁)。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八厘零(乾隆二十年裁)。 本縣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祭崇聖祠、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年額銀一百四十八兩;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一十八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年額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零;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二兩;本縣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年額銀七十三兩零一分五厘零;孤貧四十六名口(舊系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乾隆二年定:每名日給銀一分),實給銀一百六十五兩六錢(小建每名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囚犯口糧:銀二十兩。 彰化縣 正雜餉稅,共額徵銀二千四百二十二兩四錢四分八厘零;內存支應經費銀一千五百一十五兩四分五厘零,餘存解充兵餉。支給款目: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厘零,今裁)。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馬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舊有民壯五十名,實給銀三百一十兩;今裁);鋪司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兩四錢),共銀一百二十三兩一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十兩零二錢六分,年勻給銀四兩一錢零),實給銀一百二十七兩二錢二分四厘。 縣丞(乾隆二十四年新設):俸銀二十四兩三錢二厘,薪湊俸銀一十五兩六錢九分八厘。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共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本縣儒學:教諭俸銀四十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兩。齋夫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零),共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零),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零;門斗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閏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一厘,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鹿子港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二厘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貓霧捒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二厘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冬季工食銀六十八兩二錢(今裁)。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八厘零(乾隆二十年裁)。 本縣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祭崇聖祠、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年額銀一百四十八兩;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一十八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年額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零;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二兩;本縣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年額銀七十三兩零一分五厘零;孤貧四十六名口(舊系每名月給銀二錢二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給銀一分),實給銀一百六十五兩六錢(小建每名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按本縣孤貧口糧、衣布銀共二百三十八兩六錢一分五厘零,乾隆十九年裁減四十七兩九錢一分八厘,今實給銀一百九十兩六錢九分七厘零。 囚犯口糧:銀二十兩。 淡水廳 正雜餉稅,共額徵銀四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零;內存支應經費銀二百八十四兩六錢。支給款目: 本同知: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厘,薪湊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厘。門子二名(每名工會銀六兩,勻閏銀二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勻閏銀二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鋪司兵三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二百零五兩二錢(閏年加銀一十七兩一錢,年勻給銀六兩八錢四分),實給銀二百一十二兩零四分(此項向隸彰化縣撥給)。 竹塹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薪湊俸銀一十二兩。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八里坌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薪湊俸銀一十二兩。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按竹塹、八里坌二巡檢官俸、役食銀兩,俱就彰化縣撥給。 澎湖廳 地種正雜餉稅,共額徵銀□百三十四兩八錢七分八厘零;內存支應經費銀二百五十七兩八錢。支給款目: 通判:俸薪共銀六十兩。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二名,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一十八兩。 養廉 巡視兩察院:每年養廉銀二千四百兩(初給銀一千六百兩;雍正九年定,增給銀八百兩。台灣縣解銀四百兩、又代彰化縣解銀三百兩,鳳山縣解銀四百兩、又代彰化縣解兩一百兩,諸羅縣解銀四百兩,府征鹽價項下解銀八百兩)。 分巡台灣道:每年養廉銀一千六百兩(台灣縣解銀四百兩,鳳山縣解銀四百兩,諸羅縣解銀八百兩)。 台灣鎮掛印總兵官:每年養廉銀七百兩(台灣縣解銀一百兩、又代彰化縣解銀一百兩,鳳山縣解銀二百兩,諸羅縣解銀二百兩,彰化縣解銀一百兩)。 台灣府:每年養廉銀一千六百兩(台灣縣解銀二百兩、又代彰化縣解銀一百兩,鳳山縣解銀四百兩、又代彰化縣解銀一百兩,諸羅縣解銀八百兩)。 台防廳:每年養廉銀五百兩(鳳山縣解銀二百兩,諸羅縣解銀三百兩)。 淡防廳:每年養廉銀五百兩(本廳額徵耗羨支給銀一百九十八兩一錢零八厘零,彰化縣解銀三百一兩八錢九分一厘零)。 澎糧廳:每年養廉銀五百兩(本廳額徵耗羨支給銀八十七兩五錢二分二厘零,台灣縣解四百一十二兩四錢七分七厘零)。 台灣縣:每年養廉銀一千兩(在本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 鳳山縣:每年養廉銀八百兩(在本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 諸羅縣:每年養廉銀八百兩(在本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 彰化縣:每年養廉銀八百兩(在本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 台灣府經歷:每年養廉銀四十兩(初給養廉二十兩;乾隆八年定:台灣縣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征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台灣縣縣丞: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本縣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台灣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以上,並與府經歷支給同)。 鳳山縣縣丞:每年養廉銀四十兩(初給二十兩;乾隆八年定,本縣徵收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征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鳳山縣下淡水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鳳山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以上,並與縣丞支給同)。 諸羅縣縣丞:每年養廉銀四十兩(該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銀二十兩,府征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諸羅縣佳里興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諸羅縣斗六門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本縣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征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諸羅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以上,並同前支給)。 淡防廳轄竹塹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諸羅縣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征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淡防廳轄八里坌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支給並同前)。 彰化縣縣丞: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彰化縣鹿子港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本縣徵收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征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彰化縣貓霧捒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彰化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支給並同前)。 官莊 台灣府 官莊一百二十五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銀三萬零七百三十九兩九錢六分六厘零。 雍正七年,報升糖、粟共征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無征白糖銀二十四兩六錢。 雍正十年,豁免圯陷園地無征銀一百八十七兩五錢九分九厘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無征糖銀四兩七錢五分二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四分一厘零。 通府合計,實征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三萬零五百六十八兩二錢四分二厘零。 台灣縣 官莊八所,年征白糖、糖廍、蔗車、租粟,共征銀一千二百零九兩七錢六分九厘零。 雍正二年,諸羅撥歸本邑管轄蔗車銀二兩八錢。 雍正九年,鳳山撥歸本邑管轄白糖、糖廍、園租共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厘零;又豁免圯陷園地無征銀一百六十一兩二錢三分九厘零。又諸羅撥歸本邑管轄白糖、租粟、蔗車共銀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厘零。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白糖、糖廍共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無征糖銀四兩七錢五分二厘零。 通縣合計,實征官莊糖、粟、糖廍、蔗車共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厘零。 鳳山縣 官莊五十二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蔗車、糖廍,共征銀九千九百二十五兩八錢零。 雍正七年,報升糖、粟共征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 雍正九年,台灣縣撥歸本縣管轄官莊白糖、糖廍共征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又本縣撥歸台灣官莊白糖、糖廍並勻征前金莊租粟共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減征白糖銀二十六兩三錢六分零。 雍正十一年,豁免圯陷無征銀二十四兩六錢。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四分二厘零。 乾隆十二年,報升官莊溢額粟一十三石折征銀五兩二錢。 乾隆十八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官莊銀一百兩一錢五分六厘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官莊銀二百九十七兩八錢三分一厘零。 乾隆二十六年,報升官莊糖、粟折征銀五兩二錢七分二厘。 通縣合計,實征官莊糖、栗、糖廍、蔗車共銀九千三百三十二兩九錢六分七厘零。 諸羅縣 官莊六十五所,年征租粟、青白糖、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征銀一萬九千六百零四兩三錢九分六厘零。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官莊三所租粟、白糖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厘;又撥歸台灣縣管轄蔗車銀二兩八錢。 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管轄蔗車、租栗、白糖銀共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厘零。 通縣合計,實征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一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兩二錢零一厘五毫三忽;內乾隆十二年豁免陳宗等車餉銀一百九十三兩二錢、二十年豁免崩陷白糖銀一百二十一兩九錢七分五厘零外,今實征官莊等餉銀一萬八千五百七十三兩二分五厘零。 彰化縣 官莊二所,歸民征輸白糖、租粟、糖廍共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厘。 淡水廳 官莊二所(乾隆二十二年新升),年征租粟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劃出界外及崩陷田園無征粟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斗零八合零。 通廳屬合計,實征租粟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斗六升八合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