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 · 卷一百·志第六十七

柯劭忞 《新元史》
○兵三 △馬政 蒙古,遊牧之國,札木合稱太祖之強曰,有騸馬七十二匹。王罕飲青馬乳,太祖尤慕羨之。蓋國俗如此。 世祖混一之後,牧馬之地,東越耽羅,北逾火里禿麻,西逾甘蕭,南暨雲南。又大都、上都及玉你伯牙、折連怯呆兒,周回萬里,皆監牧之野。在朝置太僕寺典御馬,及供宗廟影堂山陵祭祀,與玉食之。 桐乳取之百姓者曰抽分,有兵事則和買民馬。和買不及則用拘刷之法,亦軍政之大者也。 太祖定製:千、百戶之子進為護衛,傔從十人或五人,所乘馬於千、百戶內取之。牌頭之子,則取於十戶之內。牧馬者曰哈赤,曰哈剜赤,有千戶、百戶世其官。 至元六年,敕科取乳牝馬,除蒙古千戶百戶牌甲外,其只魯瓦□處業經尋常科取,勿再索之,若已拘刷者還之。七年,始立群牧所,掌阿塔思馬匹。二十二年,立大都等路群牧都轉運司,以掌芻秣之妄,未幾罷。二十四年,改群牧所為太僕寺。 皇慶元年,立經正監,掌蒙古之牧地。又立群牧監,掌興聖宮御位下之馬。 延祐七年,太僕寺官忠嘉、阿剌帖木兒奏:「所管各項官孳育,去歲風雪倒死。差人計點,每三十匹為一群,六馬補一,牝馬兩補一,用官印烙訖,取勘實有數目。」從之。 至治三年,敕每三年於各受麻選騬馬之良者以千數,給尚乘寺備駕仗及宮人出入之用。 泰定元年,太僕卿渾丹等奏,自耽羅選牛八十三頭至此,不習水土,乞付哈赤,換作三歲乳牛,印烙入官。是年,渾丹符又奏,各愛麻馬多耗損,請市馬一萬匹以實之。俱從之。二年,大仆寺卿燕帖木兒奏,各處官馬短少,太僕寺官及怯薛人赴各處點數明白,以冊上。三年,太僕寺卿闊怯、燕帖木兒等又奏,系官馬已備有細數,再遣太僕寺官至各處核點。 天曆二年,立典牧監,掌皇太子御位下之馬。是年,敕各屬內哈赤,黑面玉馬、五明馬、桃花馬,於三等毛色內進擇進呈。又馬主隱匿有毛色牝牡馬亦里玉烈者,或首告發露,以馬與首人,杖一百七下。又敕異樣馬,命都兒阿魯赤專掌之。經正監,別賜草地自為一群,太僕寺卿撤敦等奏:「舊制:皇帝登寶位,太僕官親至各處點視官馬。請依例差官點數。」敕如所請。 至順元年,雲南行省言:「亦乞不薛之地所牧國馬,歲紿鹽,以每月上寅日飼之,則馬健無病。比因伯忽之亂,雲南鹽不到,馬多死。」詔令四川行省以鹽給之。 凡車駕巡幸,太僕卿以下皆從。先驅馬出建德門外,取其有乳者以行。自天子以及諸王、百官,各以脫羅氈置撤帳,為取乳室。車駕還,太僕卿先期征馬五十醞都來京師。醞都,承乳車之名也。既至,使哈赤、哈喇赤之為大官者親秣之黑馬乳,以奉玉食,謂之細乳。諸王以下,亦供馬乳。謂之粗乳自世祖以下,諸凌寢各有醞都,取馬乳以供祭祀,號金陵擠馬。逾五年,盡以畀守凌者。 官馬以印烙馬之左股,號大印子馬,其印有兵古、貶古、閻卜川、月思古、斡欒等名。自夏至冬,逐水草以居。十月,各歸本地,朝廷遣太僕寺官馳驛閱視,較其多寡,產駒即烙印取劫收除,現在數目,造蒙古、回回、漢字冊籍以上。凡病死者三,則令牧馬償大牝馬二;病死者二,則償以一;病死者一,則償以一牝羊;無馬,則以羊駝折納。 其籍於太僕寺者,總數不可考。惟至大元年,中書省言:「去歲請衛飼馬九萬四干匹外」則飼馬十一萬九千餘匹,可以略見其大概雲。其御位下、正官位下、隨朝諸色目人員,甘肅、土番、耽羅、雲南、占城、蘆州、河西、亦乞不薛、和林、斡難、怯魯連、阿忽馬乞、哈呢木連、亦乞里思、亦思渾察、稱海、阿察脫不罕、連折怯呆兒等處草地,內及江南、腹里諸處,應有系官孳生馬、牛、羊、駝、驢點數之處,一十四道牧地,各千戶、百戶等名目如左: 一,東路折連怯呆兒等處,玉你伯牙、上都周圍,哈喇木連等處,阿剌忽馬乞等處,斡金川等處,阿察脫不罕,甘州等處,左手永平等處,右手田安等處,雲南亦乞不薜,蘆州,益都,火里禿麻,高麗耽羅國。 一,折連怯呆兒等處御位下: 折連怯呆兒地哈喇赤千戶買買的、撤台、怯兒八思、闊闊來、塔失帖木兒、哈喇那海、伯要□、也的思、撤的迷失、教化、太教木兒、塔都、也先、木薛肥、不思塔八、不兒都麻失,不顏台、撤敦。 技赤、忽里哈赤千戶下百戶脫脫木兒。 兀魯兀內土呵八剌哈赤闊闊出。 徹徹地撒剌八。 薛里溫你里溫斡脫忽赤哈剌帖木兒。 哈思罕地僧家奴。 玉你伯牙斷頭山百戶哈只。 一,甘州等處御位下: 口千子哈剌不花一所。 奧魯赤一所。 阿剌沙阿蘭山兀都蠻。 亦不剌金一所。 寬徹千。 塔塔安地普安。 勝回地劉子總管。 闊闊思地。 大帖木兒等。 甘州等處楊住普。 撥可連地撤兒吉思。 只哈禿屯田地安童一所。 哈剌班忽都拙思牙赤耳眉。 一,左手永平等御位下: 永平地哈刺赤千戶六十。 樂事地拙里牙赤、阿都赤、答刺赤迷里迷失、亦兒哥赤馬某撤兒答。 香河按赤定住、亦馬赤速哥帖木兒。 河西務愛牙赤孛羅□。 漷州哈剌赤脫忽察。 桃花島青昔寶赤班等。 大斡耳朵位下:河西務玉提赤百戶馬札兒。 一,右手固安州四怯薛八剌哈赤平章那懷為長: 固安州哈剌赤脫忽察,哈赤忽里哈赤、按赤不都兒。 真定昔寶赤脫脫。 左衛哈剌赤塔不□。 青州哈剌赤呵不花。 涿州哈剌赤不魯哈思。 一,雲南亦奚卜薛帖木兒不花為長。 一,蘆州。 一,益都哈剌赤忽都帖木兒。 一,火里禿麻太勝忽兒為長。 一,高麗耽羅。 和買馬。 太宗十年,敕札魯花赤胡都虎、培魯虎□、訛魯不等:自今諸路系官諸物,並由燕京、宣德、西京經過,其三路鋪馬,難以迭辦,今驗緊慢,定鋪口數目,通由天下戶數科定協濟。三路舊戶二百一十七戶,四分著馬一匹,新戶四百三十四戶,八分著馬一匹。舊戶一百六十九戶,二分著牛一頭,新戶三百三十八戶,四分著牛一頭。現以甫路分,牛馬難得,約量定價,馬一匹銀三十兩,牛一頭銀二十兩,若自願置頭匹分付者聽。合得協濟路分。東地路驗戶二十三萬四千五百八十五戶內,有複數民戶時重數訖五千八百五十戶為不見新舊,權作舊戶免徵外,實征二十二萬八千七百三十五戶,內有本路課稅所勘當新舊戶,照鋪頭口分例,別行科征送納,總合著馬七百八十五匹五分五厘,牛一千一十七頭二分四厘,舊戶十一萬五千二百四十七戶,合著馬五百二十九匹一分五厘,牛六百八十一頭八分,新戶十一萬三千四百八十八戶,合著馬三百五十九匹四分,牛三百三十五頭四分四厘。民戶二十三萬二千六百二十九戶,重數戶、課稅所戶在內,標撥與宗王口溫不花、中書吾圖撤合里並探馬赤查剌溫火兒赤一千七百五十八戶。宗王口溫不花撥訖一百戶內,舊戶三戶,新戶九十七戶,中吾圖撤合里撥訖新戶三百四十五戶。禿赤怯里探馬赤撥訖新戶六戶。查剌溫火兒赤伴等回回大師撥訖新戶三十戶。曹王訛可撥訖新戶十戶。羅伯成撥訖新戶三戶。奪沾兒兀蘭撥訖新戶七戶。查剌溫火兒赤等以下出氣力人。撥訖一百八十三戶,乞里□並以下出氣力人,撥訖戶三百三十六戶。笑乃□並以下出氣力人,撥訖戶四百六十七戶。孛里海拔都,撥訖一百戶。課課不花,撥訖五十五戶。合丹撥訖一百十六戶。是時無和買之例,惟科定各路民戶合著馬若千匹,對協濟燕京、宜德、西京三路鋪馬。 中統元年,始敕宣撫司於本路和買騬馬一萬匹;依市價課銀一錠買馬五匹,臨時斟酌高低定價。凡有騬馬之家,五匹存留一匹。有職事官吏亦許存留一匹。和買見數印烙訖,達魯花赤管民官管押至開平府交割。計燕京路二千四百匹,真定路八百匹,北京路二千匹,平陽路八百匹,東平路八百匹,濟南、濱州兩路四百匹,大名路四百匹。西京等路二千四百匹。 二年,帝諭中書省曰:前阿里不可敗於昔木土腦兒,今北方雪大,又將復至。據隨路無論何人等,馬匹盡數和買,每五匹價銀一錠。又諭陝西、四川等路和買馬匹,其數目先差使臣奏聞。 四年,諭中書省,據阿術差來使臣抹喜奏,馬區闕少,可於東平、大名、河南路宣慰司今年差發內,不論回回、通事、斡脫並僧、道、答失蠻、也里可溫、畏兀兒、諸色人馬匹,每鈔一百兩,通滾和買肥壯馬七匹,付阿術等紿與軍人。總計和買一千五百五十匹:都元帥阿術一千六十四匹,長壽十九匹,懷都六十九匹,也先不花三百九十八匹。 十四年,敕中書省收到和買馬匹內,盲者、瘤者、嗓者、懷駒者印烙畢,俱分付本主。又漕運司牽船馬匹,別委本司印烙,沿途官給芻秣應付人夫槽□。 二十年,丞相火魯火孫等奏:「忙古騬拔都軍二千人,每人紿馬三匹。今見有一千匹,乞降價再買五千匹。每三匹內,兩牝馬,一騬馬。於大王只必鐵木兒、駙馬昌吉兩位下民戶內,並甘、肅州、察罕八哈剌孫數處,差人和買。」從之。 二十六年,尚書省奏和買馬並支放鈔數。 一,至元鈔一萬錠,差官管押前去各處:燕南河北道至元鈔二千四百錠,山東東西道鈔二千錠,河南等路一千八百錠,太原路、平陽路各一千錠,保定路、河間路各三百錠,平灤路二百錠,本部開支發付都城諸衙門馬匹鈔四百錠,大都路鈔六百錠。陝西等處行省就用保官錢支放。 一,委本道宣慰司、各路總管府官一同和買。 一,站赤。每正馬一匹,收留貼馬二匹,余仿上和買。 一,差官押運鈔數至彼,依數許管呈省,其和買事止責本路官吏。 一,馬四歲以上堪中和買;至年老之馬,若肥壯亦行和買。 一,權豪勢要之家隱佔馬匹,決杖一百七下,其馬投官。 一,各路官員若同心辦集馬匹,肥壯別議奏聞;其怠慢及馬劣者治罪。 一,除陝西行省、平陽、大原徑赴河東山西道宣慰司交納外,其餘各路每三百匹作一運,如沿途比原納膘分,但有瘦弱、倒死,勒令押馬官陪償治罪。 一,和買,開馬具原主名姓、毛齒,膘分、價直呈省。 一,探馬赤、唐兀、禿魯花軍人,除原有馬數不在收買之限,不得轉買他人馬匹。犯者,買主、賣主各決一百七下,馬與價俱沒官。 一,馬價以中統鈔為則:騸馬,每匹上等五錠,中四錠,下三錠;曳剌馬,每匹上等四錠,中等三錠,下等二錠;小馬,每匹上等三錠,中等二錠二十五兩,下等一錠。是年,丞相桑歌奏:「與月兒魯等共議,京兆等二十四處郡縣免和買。彼處所有之馬,若也速□兒、並忽蘭、帖哥烈所領軍內有上馬者,與之,其餘腹里郡縣所有之馬,若盡買之,竊恐絕。種戶、軍站戶馬,免買,各處科一萬匹,但買騸馬、牡馬,不買牝馬。「從之。 三十年,中書平章帖可、剌真等奏:「前者為收馬事,令臣等議奏,今與樞密院、御史台阿老瓦丁、伯顏、賽因囊加□等共議,凡請俸人員,令出俸錢買馬一萬匹。今用馬之時,有司無錢更買一萬匹。若再拘刷,恐損民力。乞減價與五錠買之。「帝曰:「朕不知,卿等裁之。前者,昔寶赤輩言:真定種田人,或一百,或二百人騎馬獵兔,似此等馬,皆當拘之。」刺其又奏:「眾議斟酌一馬價五錠。臣等恐太多,作三錠,若何?」又秦詔:「朕不知,卿等裁之。前者刷馬事,益暗伯以李拔都兒之言上請,卿等與暗伯共議以聞。」於是月兒魯、帖再、暗伯、剌真、李拔都等共奏:各省科買馬一萬匹。詔如所請。 大德五年,中書省議擬,於上都、大同、隆興三路和買馬匹,隆興路委本路總管也里忽里,河東宣慰司委本道宣慰使法忽魯丁,上都留守司委本司副達魯花赤撒哈禿,不妨本職提調。依和買十歲以下、四歲以上堪中肥釷騸馬、曳刺馬小匹,每匹通滾價直,不過中統鈔五錠。又變通至元舊制,稍增其價焉。 括馬 又名刷馬。至元十一年,括諸路馬五萬匹。二十三年,丞相安童奏:「定議中原括馬斡兒脫、達魯花赤官,回回、畏兀兒井閒居宮戶,有馬者,三分取二,漢人盡所有拘取。又軍、站、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欲馬何用,乞亦拘之。」又奏:「馬價續當給降,隱藏及買賣之人乞斟酌輕重杖之。」帝曰:「此卿等事,卿自裁之。」總計刷到馬十萬二千匹: 一,赴上都交納八萬匹:大都路一萬匹,保定、太原等路各六千匹,真定、安西等路各七千匹,延安、平灤等路各二千四百匹,河間、大名等路各六千匹,東平、濟南等路各四千匹,北京路八千匹,廣平路三千匹,順德路二千匹,益都路五千匹。 一,赴大都交收,省部差官擇好水草牧放聽候起遣,馬二萬二千匹:彰德路三千匹,衛輝路一千匹,懷孟路一千匹,東昌路二千匹,淄萊路一千匹,濟寧路二千匹,恩州路五百匹,德州路五百匹,高唐州五百匹,冠州三百匹,曹州七百匹,濮州五百匹,泰安州五百匹,寧海州五百匹,南京路三千匹,歸德府路一千匹,河南府路一千匹,南陽府一千匹,平陽路二千匹。為災傷賑濟,傑擬馬數。 二十四年,帝自將討乃顏,括河南僧道馬匹,總計一千五百三匹。百官以職守不扈從,獻馬以給衛士。又括平灤路馬匹。二十五年,括隆興府一百四十三匹,交付北征軍人。又敕太原路應付阿只吉大王位下七百步行人,每名騸馬二匹及兩月糧。 二十六年,答思、禿剌、帖木兒等奏:所領漸丁無馬。敕隆興府拘刷給之。又丞相桑哥等奏:「臣等議,行省官騎馬五匹,宣慰司官、三品官各騎馬三匹,四、五品官各騎馬二匹。五品以下各騎一匹。軍官、軍坫馬免刷。」從之。 二十七年,中書省奉敕移咨各省:除軍官、站戶、品官合留馬外。不論是何人戶,應有馬匹盡數拘刷到官。總計九千一百三十七匹:江淮省六千二百五十四匹,福建省二百三十匹,湖廣省一千八百二十匹,江南省六百九十六匹,四川一百三十六匹。支撥六千八百十三匹:哈剌赤收三千二百九十六匹,貫赤衛收一千五十七匹,四怯薛阿塔赤等收一千三百九十九匹起赴上都。阿速衛等收二千一百八十八匹。見在馬一百十五匹札付太僕寺收管訖。 三十年,詔叛王仍不侮過,用軍之際,隨處行省括馬十萬匹,後償其直。其合行事理: 一,諸人應有馬匹,除病嗓不堪者及帶駒牝馬打訖退印,分付原主,其餘盡數收括,若將堪中馬匹隱弊,及不行印烙者,當該官吏斷罪罷職。 一,養馬之家,應盡數赴官,如有隱藏影占抵換馬匹者,決杖一百七下,馬沒官,其價錢付告人充賞。 一,站戶正馬一匹,許留貼馬三匹,其餘馬匹盡數赴官印烙。 一,探馬赤、阿速、貫赤、唐剌赤、唐玉、禿魯花、大都六衛軍馬免刷,余正軍貼戶應有馬匹盡數別用記印烙訖,分付各主知,在聽候。 一,押馬官從各處官司與差去官一同揀選,知會牧養頭匹達魯花赤、色目上官利害押前來,每運不過一百匹。 一,官員存留馬,一品五匹,二品四匹,三品三匹,四、五品二匹,六品以下一匹。聽除官員,色目人二品以上留二匹,三品至九品留一匹。漢人一品至五品受宣官留一匹,受敕官不須存留。 一,外路在閒官員,除受宣色目官留一匹,其餘受敕以下並漢官馬匹,無論受宜、受敕盡行赴官印烙解納。 一,隨朝衙門並六部斷事官、通事、譯史、令史、宜使、奏差、知印人等,舊有馬匹者止留一匹,無者毋得劫行置買,違者杖五十七下。其馬沒官。 一,差去官並各處刷馬官、押馬官等,不得抵換馬匹,及取受錢物,看循面情,違者治罪。 又中書平章政事帖哥、剌真等奏:「在前刷馬,皆由一道赴都,聚為一處,騷擾百姓,踐踏田禾,馬亦倒斃。今各處刷馬,宜分數道赴都。」敕從之。計刷馬十一萬八千五百匹,江南行省馬二萬四千匹。江浙省一萬匹,福建省馬二千匹,兩省馬到宿遷縣,計會都省所委官指撥,由泰安州、東平路分三道至大都。湖廣馬八千匹,江西省馬四千匹,由汴粱、懷孟兩路至太原、大同迤北交納。腹里行省、宣慰司,並直隸省部路分,馬九萬四千五百匹。河南省馬二萬匹,汴梁等五路並荊湖等處馬,由懷孟路至太原、大同迤北交納。淮東道馬至宿遷縣,由泰安州、東平路、益都路分三道至大都,淮西道馬由大名路至大都。陝西、遼陽兩行省收拾馬匹現數,就本省地面牧放。陝西省八千匹,付阿難答大王收管。遼陽省五千匹、四川省一千匹,押赴陝西省,交割牧放。山東宣慰司一萬五千匹,從便赴大都。河東道宣慰司一萬匹,大同迤北交納。直隸省部路分十二處:直赴上都文納者,平灤路二千匹;由太原路至大同邇北交納者,衛輝路一千匹、彰德路二千匹、懷孟路一千匹;從便赴大都交納者,大都路八千匹、保定路四千匹、恩州三百匹、冠州二百匹、大名路四千匹、河間路四千匹;由飛狐口,大同迤北交納者,真定路五千匹、廣平路二千匹、順德路一千五百匹。 大德二年,丞相完澤、平章賽典赤等奏:「臣等觀世祖皇帝時刷馬五次,後一次括十萬匹,雖行訖文書,止得七萬餘匹。為刷馬之故,百姓養馬者少。今乞不定數目,除杯駒、帶馬駒外,三歲以上者皆刷之。」帝從之。又詔:「刷馬之故,為迤北軍人久在軍前,欲再添赴敵軍數,以此拘刷耳。」 總計馬十一萬一千七百五十五匹: 行省三萬七千二百十二匹: 河南省一萬六千八百七十二匹, 陝西省一萬八千四百十九匹。 四川省一千八百七十二匹; 遼陽省一萬六十二匹; 腹里七萬四千五百四十二匹: 大都路八千二百二十三匹, 保定路二千九百六十七匹。 河間路三千二百十九匹, 濟甫路六千二百二十三匹, 般陽路二千七十七匹, 益都路五千二百四十四匹, 高唐州二百三十六匹, 恩州二百四十四匹, 冠州二百十八匹, 德州一干二百八十五匹, 曹州一千六百五十六匹, 東昌路一千三百二匹, 濟寧路二千六百五匹, 廣平路二千二百三十三匹, 真定路八百六十七匹, 濮州一千九十八匹, 彰德路二千八百四十一匹, 大名路三千三百八十二匹, 順德路一千十一匹, 東平路一千六百三十二匹, 泰安州一千一百三十四匹, 平灤路三百五十四匹, 衛輝路二百九十六匹, 寧海州二百三匹, 懷孟路一千六百六十七匹, 平陽路九千八百六十八匹, 大同路二千八百四十四匹, 太原路九千五百十六匹。 未幾,平章政事賽典赤、暗都赤等奏,「民間聞刷馬,私下其直賣之。臣等今罷馬市,察私賣者罪之。世祖皇帝時拘刷都城合騎、合納官者,皆令印烙訖,無印字者刷之,以此不亂。今難於在先怯薛歹、諸王、公主、駙馬等皆在都城中,依例合刷、合回主者不可印烙。蒙古怯薛歹等乞依漢人冽,有隱蔑者罪之。」詔如所請。 三年,樞密院奏:「前者奉敕振紿紅胖祆軍物力,今省臣議,每人支馬價五錠。臣等謂雖有給鈔之名。虛費不得用,因與省臣議:察忽真、念不烈百姓,又忙哥歹百姓及河西不曾刷馬之地。和尚、先生、也里可溫、答失蠻馬匹盡行拘刷。依例與直,如更短少。然後再支馬價。」帝曰:「卿等議是也。不敷則以錢給之。」 四年,遣劉深等征八百媳婦,敕雲南行省:每軍士給馬五匹,不足則補以牛。 至大三年,丞桕別不花奏:「西面察八兒諸王,久不奉朝命,今始來降,振起其軍站物力,應刷馬給之。」敕准腹里、行省刷馬四萬一百三十匹。腹里路分三萬四千三百二十四匹:晉寧路二千七百七十五匹,冀寧路二千三百匹,真定路九百四十六匹,懷孟路六百八十二匹,廣平路一千二百四十三匹,頎德路六百七十三匹,彰德路四百五十四匹,衛輝路六千二匹,中都留守司五百九十九匹,大都路四千八百八十八匹,保定路四百三十六匹,河間路九百四十五匹,德州路一百九十匹,曹州路三百四十一匹,大名路一千二百十五匹,濟南路七百二十三匹,高唐州一百六匹,恩州一百五匹,永平路五百二十六匹,冠州一百三十三匹。東昌路二百十四匹,濮州四百二十六匹,益都路一千六百二十四匹,濟寧路四百四十八匹,般陽路一千十三匹,東平路二百十九匹,廣平路四十七匹,秦安州一百九十六匹,寧海州六百三十五匹,塔思哈剌牧馬官、衛尉、太僕院使、床兀兒平章等收之。行省刷馬一萬五千八百九匹:河南江北行省七千七百九匹,中都刷馬、大宗正府札魯花赤、別帖木兒平章等收之;湖廣行省二千六百四十二匹,中都刷馬官、別帖木兒平章等收之;江浙行省三千四百五十八匹,大都刷馬官、刑部尚書王伯勝收之;江西行省二千匹,中都刷馬官、別帖木兒平章等收之。除事故寄留,倒死走失及給散坫馬外,收馬三萬一千四百四十六匹。凡刷馬,以軍事急,和買不及,故科民馬以應之。今諸王入朝,以和買賜之可矣。亦刷行省之馬,使百姓受累,非制也。 延祐三年,右丞相帖木迭兒等奏:「起遣河南行省所管探馬赤軍,各給馬二匹,千戶、百戶、牌頭內有騸馬、牧馬、牝馬皆行,不足於附近州縣拘刷四馬以上之馬,各貼為二匹。」 四年,帖木迭兒等又奏:「前者軍人上馬之時,大都、上都西路拘刷馬匹,今濟南、益都、般陽等路,又北京一帶,遼陽省所轄各路,並未拘刷,乞依例刷之。」俱從之。總計二十五萬五千二百九十一匹。腹里十六萬四千五百二十三匹:上都留守司二千六百二十匹,冀寧路二萬八千二百八十匹,晉寧路一萬六千二百九十匹,益都路一萬八千七百三十八匹,大同路二千二百四十匹,濟寧路五千九百三十六匹,般陽路六千四百三十四匹,河間路一萬七百五十二匹,永平路三千二百六十六匹,思州二百七十六匹,德州三千一百十九匹,懷孟路一千七百三十三匹。寧海州二千六百二十五匹,興和路七百五匹,保定路三千八百八十九匹,大都路一萬六千九百六十一匹,濮州六千六百二十匹,順彷路一千五百二十匹,衛輝路一千六百七十六匹,彰德路二千六百六十五匹,高唐州六百五匹,廣平路二千一百六十一匹;大名路二千二百六十二匹,泰安州一千一百八十七匹,濟寧路八千六十七匹,真定路九千八百七十二匹,東昌路三千三百三十六匹,冠州七百三十二匹,曹州二千四百四匹,東平路八百九十二匹。遼陽省所轄七千九百六十八匹:廣寧路九百匹,遼陽路四百五十九匹,瀋陽路三百八十三匹,開元路六百五十二匹,金、復州萬戶府二千一百四十二匹,大寧路三千一百五匹,懿州四百二十六匹。河南省八萬二千八百匹,各交付四萬戶蒙古軍人:淮東追九千七十二匹,荊湖北追五千九百二十三匹,南陽府五千三百二十一匹,安慶路三千七百七十五匹,歸德府五千三百十二匹,汝寧府七千六百四匹,汴梁路二萬二千二十七匹,襄陽府三千七十二匹,安豐路七千七百二十二匹,揚州路一千一百五十五匹,德安府三千五百六十四匹,河南府二千六百三十九匹,廬州路五千四百十一匹,黃州路二千一百三匹。 五年,中書省奏:「阿撤罕等叛亂之時,陝西省不分軍民站赤一概拘刷馬匹。後各回復原主。前年各路刷馬之時,不及陝西。今軍站辛苦,乞刷陝西省馬匹以贍之。」皇太后懿旨亦欲差人拘刷。敕:「依延祐四年定例,差官與各路正官同刷堪中馬匹,印烙明白交割。」其章程,祝至元三十年稍有損益,不具錄。 六年,參議中書省欽察等奏:「去歲奉命拘刷陝西省馬匹,今行省官及台官上言:阿撤罕等叛亂,騷擾百姓,拘收馬匹,又兼年穀不登,百姓闕食,乞罷刷馬之事,臣等謂其言有理,萬戶齊都軍五千人,請止給兩匹俸馬、一匹牝馬之價。」從之。 七年,右丞相帖木迭兒等奏:「起遣押當吉譯言貧民。回籍,奏准於漢地和買馬三萬匹給散。今年為整治軍力,錢幣空虛,權於附近州縣刷馬三萬匹給之,俟秋成撥還其值。」總計刷到馬一萬三千三百十三匹:河間路三千八百六十一匹,大都路五千二百七十七匹,保定路二千一百五十六匹,永平路二千十九匹。是年七月,帖木迭兒等又奏:「怯薛歹用馬,乞於大同、興和、冀寧三路依前例差人拘刷。」總計馬一萬三千四百五十二匹:興和路四百六匹,大同路三千八百八十八匹,冀寧路八千一百六十匹。延祐五年以恤軍站刷馬,六年,以起遣押當吉刷馬,又以怯薛歹用馬剮之,皆非軍事,蓋拘刷益濫矣。 致和元年九月,文宗自江陵人大都,平章速速等啟:「戰士即日用馬,氣令大都南北二城,除見任官外,回回及答失蠻等騾、馬,取二口內赴總管府交納,違限不納者重罪。」又丞相燕帖木兒、別不花,平章速速,郎中自當,員外郎舉里,都事朵來等啟:「遣斷事官捏古、兵部侍郎罕赤赴真定路刷馬,除見在官員、軍站戶、兵戶,計三歲以下及懷駒、引駒馬匹外,其餘不論是何人等,盡行拘刷,隱匿及換易者,依條斷罪。」別不花等又啟:「前河間、保定、真定等路降鈔。以四錠、五錠為率,和買馬匹。軍事急,比及和買,誠恐遲誤,乞拘刷三路馬匹。俱奉令旨准,敬此。」 天曆元年,平章政事速速等奉准拘刷晉寧、冀寧二路馬匹。敕遣吏部員外郎辛鈞赴冀寧路,同知保祿赴晉寧路。速速等又請拘刷山東各路,從之。總計腹里刷到馬匹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五匹:真定路二千四百匹。河間路八百二十匹,保定路八百二十六匹,益都路三千六百十一匹,濟南路一千五百二十八匹,東平府八百二十匹,東昌路二百三十六匹,濮州路三百五十一匹,濟寧路一千三匹,泰安州二百四十四匹,曹州四百二十六匹,高唐州二百十二匹,德州四百八十六匹,般陽路三百三十二匹,大都路四千二百六十八匹。河南省刷到三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匹:淮東道六千七百九十匹,荊湖北道九千一百七十九匹,汴梁路九千三百二匹,黃州路一千五十一匹,廬州路五千二百十一匹,安豐路三千一百七匹。 後至元二年,敕漢人、南人、高麗人,凡有馬者,悉拘之。時盜賊竊發,以拘刷為防亂之計,尤非政體雲。 抽分羊馬 太宗五年,敕田鎮海、豬哥、成得卜、劉黑馬、胡土花,小通事合住,綿廁可、木速、孛伯,百戶阿散納、麻合馬、忽賽因、賈熊、郭運成並官員等,據斡眚朵商販回回人等,其家有馬、牛、羊及一百者,取牝牛、牝羊一頭人官,牝馬、牝牛、牝羊及十頭,亦取牝馬、牝牛、牝羊一頭大官,有隱漏者盡沒之。 定宗五年,敕諸色人等馬牛羊群,十取其一,隱匿者罪之。 憲宗二年,敕諸色人孳畜,百取其一。隱匿者及官吏受財故縱者,不得財而騷擾者,皆有罪。 大德七年,兵部議:「抽分羊馬人員,每歲擾累州縣,苦虐人民。擬令宜徽院立法,嚴切拘鈐。至抽分時,各紿印押差札,開寫所委官吏姓名,不得多帶人員及長行頭匹。經由通政院倒給鋪馬分例,前去各該路府州縣,同本處首民正官,依例抽分羊馬牛隻,隨即用印烙訖,趁好水草牧放。如抽分了畢,各取管民官印署保結公文,申覆本院,委官押領,依限赴都交納。其餘一切搭蓋棚圈並常川馬匹草料飲食等物,不須應付。庶革擾民欺誆之弊。」從之。 八年,中書省奏:「舊例,一百口羊內抽分一口,不及一百者,見群抽分一口,探馬赤羊馬牛不及一百者,免抽分。今御史台及行省官皆言見群抽分一口損民,擬後三十口者抽分一口,不及者免,實於官民便益。巨等謂,應依先例一百口內抽分一口,見群三十口內抽分一口,不及三十口者免。宣微院差選見役廉慎人,與各處管民官一員,公同抽分。將在先溢委之人罷斥。」從之。 皇慶元年,樞密院奏:「世祖皇帝定例,探馬赤軍馬牛羊等一百口抽分一口,與下戶貧芝軍人接濟物力。去年中書省奏遣愛牙赤於軍中,再加抽分一半馬牛羊,一半鈔錠、氈子等物。如此重查,軍力必至消乏。乞止依薛禪皇帝定例施行為便。」敕:「軍人與百姓不同,其依舊例行之。」 延祐元年,中書省奏:「前哈赤節次閱訖官牝羊三十餘萬口,本欲孳生以備支持。因年遠,哈赤等將孳生羯羊不肯盡實到官,宜徽院失於整治,致為哈赤等所私用。每歲支持羊口,皆用官錢收買。又每遇抽分時,將百姓羊指作官羊夾帶映庇,不令抽分。擬依照原定則例,從實抽分。若有看循作弊,從嚴究治。哈赤牧放官羊,亦仰從實分揀,除牝羊並帶羔羊存留孳生外,應有堪中羯羊印烙,見數拘收,如有隱匿者,從嚴追斷施行。」總計抽分之地,凡十有五,曰,虎北口,南口,駱駝嶺,白馬甸,遷民鎮,紫荊關,丁寧口,鐵門關,渾源口,沙淨州,忙兀倉,車坊,興和等處,遼陽等處,察罕腦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