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心理學 · 第十節 社會對於性歧變的態度

靄理士 《性心理學》
法國作家古爾蒙(Remy de Gourmont)在他的《戀愛的物理》(Physique de l』Amour)里說過一句話:「戀愛的病理學是一個地獄,這地獄之門是永遠開不得的。」這樣一句危言聳聽的話是只有讓古爾蒙一類的戀愛的哲學家說的;不過他畢竟是一個哲學家,在他的本行里無論他如何值得我們欽佩,但說起科學的訓練,他是沒有的,因此,他這句話居然有產科專家范·德·弗爾德一類的人加以讚許,是很可以詫異的。亞里士多德說過,行文措辭,能善用隱喻是一件難能可貴的事,但地獄之門在這裡是一個錯誤的隱喻。應知我們目前所處的並不是一個表演劇本的場合,專演但丁所作《神聖的喜劇》一類的作品[但丁《神聖的喜劇》里對於地獄的可怖的情景是描寫得很多的,所以靄氏有此語氣。],而是生物科學的領域;在這個領域裡所謂生理的狀態是不斷地在轉入病理的狀態,生理與病理之間,找不到一絲接縫的痕跡,接縫既沒有,試問哪裡還有什麼門,試問地獄之門又從何開啟。病理的成分在生理中原就可以找到,而病理的作用也始終遵守著生理的法則,根本無法劃分。每一個常態的人,就性生活一端而論,如果我們觀察得足夠仔細的話,總有一些變態的成分,而所謂變態的人也並不是完全和常態的人不同,而是在常態的人所有的某一方面或某幾方面發生了不規則或畸形的變化罷了。所謂常態與變態,把一切例子綜合起來看,無非是各種程度不同的變異,可以在一根曲線上排列出來。一個在熱戀中的女子,可以對男子說:「我想把你吃了。」這樣一個女子和上文所已一再提到過「剖腹者傑克」未嘗不是一條鏈子上的兩個鏈環,中間所隔的鏈環儘管多,其為在同一鏈子之上。在我們自己中間,無論如何正常,誰都包容著一些殘忍酷虐的種子,並且不只是種子而已,而是多少已經萌了芽或長了葉子的。 因此,一件性的活動使得我們憎厭,倒並不是因為它反常,因為它變態,以前流行的看法是不正就是邪,邪就是可惡。以前的人對於所謂「自然的」概念是很狹窄的,而又認為凡是「不自然的」行為都應當臭罵,甚至於應當責罰,應當重重的責罰,因為它即使在社會面前不是一種罪,在神道面前一定是一種孽[中國人的道德觀念里,邪正,善惡一類對待的判斷也是分得相當清楚的。但和西洋人有兩三點不同。一、中國人一般的生活觀念里本有經權常變同異等等的看法,「經常」雖屬重要,「權變」也自有它的地位;和同雖是一個很好的生活理想,但同而不和,是要不得的,而不同而和是要得的。二、邪正善惡的觀念在中國只是社會的、倫理的、人為的,而並沒有宗教的裁可,所以它的絕對性並不太大。三、中國的一般的自然主義向來發達,全生適性之論是道家哲學的中心,而儒家的主張,也不過欲於「率性之道」之上,加一番修養的功夫而成其為「教化」而已;因此,讀書人對於一切驚奇詭異的事物,嚴格些的,取一個「不語」或「存而不論」的態度,而寬容些的,更承認「天地之大,何奇不有」的一個原則;譯者在上文各節的註裡所引的性歧變的例子不為不多,記載這些例子的人的最共通的一個結語便是這個原則;在他們看來,奇則有之,怪則有之,道德的邪正的判斷也時或有之,但絕對的罪孽的看法則沒有。這無疑的是一種廣泛的自然主義的效果,在希臘以後與近代以前的西洋是找不到的。]。 如今的觀念不同了。由於知識的進步,我們一面既把「自然的」範圍推廣了很多,一面又承認造物生材,各種程度的變異的存在幾乎是沒有止境的。因此,我們覺得有做進一步的辨別的必要。我們要提出的問題不再是:「這樁行動是不是反常?」而是「這樁行動是不是有害?」人與人的性的關係,方式儘管多,儘管繁變,社會大可以不問,社會要問而要加以斷定的是,哪些方式是有害的。這問題是很有幾分重要的,因為很多經驗豐富的醫師相信,近年以來有不少的方式,有許多種目前還有人所稱的「邪孽」,是比以前更見流行了;流行幾更廣,它們有害無害的一層自更有確定的必要。何以有的方式,有的歧變現象,更見得流行了呢?這其間原因是很多的。娼妓制度的範圍縮小了;因為衛生的關係,狎娼的風氣也日見減殺;狎婦之風當然不是徒然減殺,而是有它的替代的,這替代是一般男女關係的比較自由,與比較放肆;但放肆之中又不能全無忌憚,或因人言的可畏,或因胎孕的顧慮,有的女子可以容許男子任何方式的性的接觸,而獨獨不許交合。這些,至少是原因的一部分了。 此外,文明進步之後,生活方式的更趨於繁變曲折與更趨於纖密細緻,也未始不是原因的一部分。一般的生活如此,性的生活自亦不能例外。因此,有許多覓取快感的方式,在原始社會認為是齷齪的,作三日嘔的,到此便流行起來了;這許多方式,在文明社會裡,縱在平時或在別人身上,也覺得不雅馴的,到了自己發生熱戀的時候,也就無所忌諱了。我們同時又得承認,很大的人口之中,總有一部分人,因先天後天的關係,在性感覺方面,有比較根深蒂固的歧變的傾向,例如上文所已分別討論的受虐戀或物戀,或下章將要討論的同性戀之類,這些人的性慾的滿足是有特別的條件的,就是,性刺激到達他們身上,一定得經過一些不大正常的途徑。不過就在這裡,即不學的人所稱的「邪孽」里,只要它們不走極端,也還有它們的正常的成分;沃爾巴斯特說得很對:「在常態的人的品性里,我們也往往可以找到這種成分。[見沃氏所著《性的邪孽與其醫學的和社會的關係》一文,載在美國《醫學雜誌與記錄》,一九三一年七月號。]」在常態的人中間既有它們的地位,也就不能算不正常了。弗洛伊德說得更進一步,並且也許說得很對,就是在任何健康的人的生活里,這種「邪孽」的性傾向總有時候要表現一兩次。 所以我們如今正慢慢達到的結論是這樣的。性衝動的不正常的滿足,無論出奇到什麼程度,也無論表面上可以令人憎厭到什麼程度,除非是那些在醫學上或法律上可以引起問題的例子,是無須乎責備或干涉的。第一類在醫學上可以發生問題的例子是要干涉的。因為這種人的不正常的活動會侵蝕到本人的健康,因此,非經藥物或精神的治療不可。第二類的例子可以傷害到對方或第三者的健康或權益,因此法律就有干涉之權。這種侵害別人身體和權益的方式是可以很多的,各國各地方的法律對此種侵害行為的反應也各異其趨,至於法律究應如何反應,各種人士的見解自然也很不一致。不過對於若干種的侵犯行為之所以為侵犯行為,與這種侵犯行為的應當懲處,各方面的見解倒也不太分歧。對未成年的人的引誘成奸,對已婚男女的姦淫,因性交而傳染花柳病給人,因獲取一己的性的滿足而虐使他人(初不論此種虐待是有意的或無意的)等等,都是這一類應當受干涉的侵害行為。另有一種性的歧變有時候也可以成為侵害行為,但對於它,各方面的意見還極不一致,而各國的法律習慣也莫衷一是,那就是同性戀,關於這問題下章別有詳細的討論。[靄氏在這方面最詳盡的討論見《研究錄》第二輯;名為第二輯,實在是關於同性戀或「性的逆轉」現象的一本專書。] 同性戀是中外古今始終存在的一個現象。它和許多別的現象一樣,也是自然的與無可避免的變異範圍以內的一個所謂間性(詳下章)的狀態(intersexual conditions)。離開這所謂間性的狀態一點不說,同時,同性戀的人在早年的時候,性的興趣也往往比較的淡薄,這一點也撇開不說[希臘人並不了解同性戀是一種間性的狀態,也未必觀察到,同性戀的人在早年時代對性的興趣比較淡薄,所以靄氏有「撇開」的說法。靄氏於此處行文比較晦澀,譯者不能不於注中略事解釋,並且相信這解釋大概是對的。],在有的國家和文化里,同性戀可以成為一種很流行的風尚(參本書附錄),甚至於成為一種性生活的理想。但在另一些國家和文化里,它是受輿論與法律的干涉的。不過無論輿論如何嚴厲,法律如何峻酷,同性戀依然存在,無法剷除。在歐洲,在基督教流行的最早的幾個世紀裡,在東羅馬的君士坦丁大帝皈依基督教而使它成為國教以後,同性戀是一度受過國家的極嚴厲的干涉的,當時多少是政教合一的,政府曾經三令五申地設法禁止,但終於無效。降至大革命前夕的法國,因犯雞姦或男色而被焚的人,還間或的有。大革命以後,自《拿破崙法典》的頒行,一切比較單純的同性戀行為,但須雙方都是成年的人,雙方都表示同意,而完全是私人的行動,不影響到公家的觀瞻,是不成為罪名的;但若有些公開的性質,而行為的一方又屬一個在法律上未成年的人,那刑罰還是很重的。凡是《拿破崙法典》影響所及的國家,現在都通行這種比較開明的法律習慣。但其他國家便不如此,特別是英美兩國;在這些國家裡,舊時那種不放鬆的態度還存在,而原有的嚴刑峻法也似乎很難修正;目前所已做到的不過是使此種刑法不完全實施出來罷了。 社會對於這一類問題的態度,越變越開明以後,我們還可以看見一些更多的成效;態度的開明化既屬理有固然,這種成效也自勢所必至。有幾點簡單的事實我們遲早總會承認。性的活動和性的態度,只要不公開地取罪於人,終究是一二當事人的私人之事,而其是非利害,應由私人自己裁決,和公眾並不發生關係,此其一。這種活動與態度,雖與後天的教養有關,終究大半是先天氣質的結果,根底極深,無由卒拔,此其二。因此,一個醫師或性心理學專家遇到一個似乎有先天根據的性歧變的例子的時候,他總有一個疑難的問題要向自己提出來。他想用些診療的功夫把病人弄成一個常態的人嗎?我們說弄成常態,而不說恢復常態,因為就病人說,病態就是他的常態,而常人之所謂常態,即使能弄成的話,對他是橫逆的,不自然的,即,對他反而成為一種「邪孽」。這豈不是心勞日拙嗎?豈不是非徒無益,而又害之嗎?所以我很贊成沃爾巴斯特的一句話:「如果一種性歧變的行為對某一個人的性態,確乎能一貫地予以滿足,而在給予滿足之際,對當事人的身心兩方,並不引起什麼損害,那種歧變對於那個人,名為歧變,事實上卻一定得認為是正常的;如果我們從事於性心理的學術的人能根據這樣一個說法行事,大概雖不中也不遠了。」沃氏這說法是很對的,不過我們得補充一句,就是,那個人的那種歧變,必須同時對於別人的身心健康也不發生妨害才行,否則,無論對本人如何「正常」,如何有利,社會還是有出而干涉的權責。我們固然不贊成用強制禁絕的干涉方法,因為那是根本不生效力的,但我們應當在醫學方面,甚至於外科手術方面,開一些方便之門,教凡屬自身感到此種先天或後天的歧變是一副極重的擔子,而實在有些承當不起的人,得以休息,得以逃避[這顯然是指各種絕欲以至於絕育的外科手術。舊式的宮刑就是未必有效的一種手術。關於新式的絕育手術,詳見譯者所著《美國絕育律的現狀》(《人文生物學論叢》,第一輯,《優生概論》)和《二十八年來美國加州優生絕育之經驗》(《人文生物學論叢》,第七輯,《優生與抗戰》)二文。]。總之,我們干涉的目的,是求平允兩個字,「平」對社會而言,是法律的責成,「允」對當事人而言,是同情心的表現。 我們在整個性的題目上需要更大的寬容的態度,固不僅為離開了正常的典型的人著想,也未始不是為全部的社會組織與道德制度圖一部分的長治久安之計。要知把形形色色的性的歧變當作不道德的行為看,當作罪孽看,不但是徒然的,不但是要失敗的,並且正因為徒勞無功,而越發使大家對道德制裁的力量失去信仰,越發使種種的歧變多得一些暗中滋長的機會,因為我們知道,這一類的問題越是受嚴厲地干涉,發展得便越快;名為禁止,實同鼓勵;(在禁酒的問題上,這一點是已經大家明白公認的)專門研究希臘民族的性的表現的德人利希特(Hans Licht)指示給我們看,在希臘人中間,性的「邪孽」是極少的。(同性戀雖發達,但希臘人不但不把它當作一種「邪孽」,並且承認它是一個正常的事物,可以做婚姻制度的陪襯而補其不足)利氏認為所以少的緣故就因為希臘人根本把性的題目看作道德範圍以外的東西(如牽涉兒童,或有殘虐的行為,自然是又當別論);道德所過問的只是一切不公平的行為,危害國家的種種罪名,以及一般的犯罪的活動[見利氏所著《古希臘的性生活》一書,此書的英文本,譯者於其出版後不久曾在《英文中國評論周報》的書報評論欄內加以介紹。利氏所說古希臘的情形大致和中國的有好幾分相像。性歧變的比較難得遇見是相像的一點。同性戀的比較流行,並且很有幾分風雅的地位(參看《品花寶鑑》一類的說部),是又一點。歧變的偶然發現,認為奇異則有之,當作罪孽看待則未必,是第三點。德國性心理學家希爾虛弗爾德於七八年前旅行遠東,歸後寫了一本遊記,對中國也有相類的觀感。]。凡屬正常的性關係能自由發展的地方,各種歧變或變異是很難矯飾的滋長的,即使發生,也是自生自滅,不受人注意的。沃爾巴斯特也說得很對:「近年來美國社會裡種種性的邪孽的發展與散布大部分是道德機關的努力所培植與教唆而成的,這種培植與教唆,不用說是無意的;這好像是一種詭辯的議論,但事實確乎是如此。」 我們不能希望,也不願意,恢復希臘時代的道德觀念,而希臘人「身心兩俱健美」的理想,我們輕易也不敢仰攀;不過不得已而思其次,至少下文要說的一些信念,是不容摧毀的。我們要把許多虛偽的見解掃除一下,要把我們自己從許多輿論或法律的生吞活剝的科條中解放出來;在近古以來的西洋,全部性生活的歷史所以如是其支離滅裂,惡濁混亂,為之厲階的便是這些見解與科條;它們一日存在,性生活便一日沒有澄清的希望。我們能做到這一步,我們也就可以把我們精神生活的空氣變換成更新鮮的,把我們道德的習俗,補充為更鞏固的;舊的種種見解與科條是一個軟弱病的泉源,此種泉源枯竭而後,新的健康的力量自然會應運而生。[關於本節,論社會態度,特別是對於同性戀,詳靄氏所作《性的逆轉》一文(《研究錄》第二輯)。又本能派心理學家麥圖格所著《變態心理學大綱》亦值得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