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諸子系年 · 一三四、王氏古本竹書紀年輯校補正
余著《系年》粗就,得讀海寧王氏所為《古本竹書紀年輯校》,喜其持論與余正合。其訂正《史記?晉世家?索隱》引敬公十八年魏文侯初立,謂十八二字乃六字誤離為二之類,與余說若合符節。知考古之事,其究歸於一是,無可逃避遁逸,有如此也。惟其書頗有脫誤,不及一一寫入《考辨》,爰逐條匯記於此。三晉以上與余書無涉者不復及。王氏自云:「考證所得,當別為札記。」恨未見其成書也。
[輯校]出公十九年,(燕孝公卒,次成侯載立。)(《史記?燕世家》:「孝公十二年,韓、趙、魏滅智伯。十五年,孝公卒。」《索隱》曰:「《紀年》智伯滅在成公三年。」又曰:「案《紀年》成侯名載。」今據此補。)
案:《索隱》作智伯滅在成公二年,《輯校》誤作三年。成侯之立,應在晉出公二十年。明年稱元,又明年智伯滅,則成侯之二年也。
[輯校]敬公(十一年),田莊子卒。(《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隱》引《紀年》:「齊宣公十二年,田莊子卒。案宣公十二年,當晉敬十一年。」)
案:《索隱》本作宣公十五年,正當晉敬十一年。此作宣公十二年者,乃字之誤。
[輯校](十二年),燕成公(十六年。)卒,燕文公立。(《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燕世家索隱》燕成公不注年數,知《紀年》與《史》合。則成公十六年卒,為晉敬公十三年,《輯校》誤前一年。注稱《晉世家》,亦字誤。
[輯校]幽公(十四年),於粵子朱句(三十四年。)滅滕。(《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朱句立在晉敬公三年,翌年稱元,至晉幽公十四年,實為朱句二十九年。《輯校》誤為三十四年者,蓋誤依《今本紀年》謂晉敬公在位二十二年之故。余考晉敬在位實祇十八年,語詳《考辨》第三十六。
又按即依《輯校》作晉敬在位二十二年,朱句立在晉敬三年,翌年稱元,晉敬四年為朱句元年。晉敬二十二年,則朱句之十九年也。今《輯校》以朱句三十四年系之,誤前一年矣。以後越事即依次遞誤。
[輯校](十五年),於粵子朱句(三十五年。)滅郯。(《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朱句三十五年當晉烈公三年,《輯校》與前條同誤。
又按:即依《輯校》推算,亦當在晉幽公十六年。《輯校》誤前一年,說詳前條。《今本偽紀年》朱句伐郯在周威烈王十二年,則不誤。
[輯校](十七年),於粵子朱句(三十七年。)卒。(《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朱句卒年當晉烈公五年,《輯校》誤與前同。
又按:即依《輯校》推算,亦應在幽公十八年,今遞次誤前一年。《今本紀年》朱句卒在周威烈王十四年,則不誤。
[輯校]烈公元年,趙簡子城泫氏。(《水經?沁水注》。)
案:《水經注》作趙獻子。其時實獻子,簡系字誤。
[輯校]五年,田公子居思伐邯鄲,圍平邑。(《水經?河水注》。)
王氏原案:「田居思即《戰國策》之田期思,《史記?田敬仲世家》之田臣思,(巨思之訛。)《水經?濟水注》引《紀年》作田期,《史記?田敬仲世家》(按此下原本似脫索隱二字。)引《紀年》謂之徐州子期。而據《濟水注》齊田期伐我東鄙,在惠成王十七年,據此凡五十三年。且此時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疑《河水注》所引晉烈公五年,或有字誤也。」
案:《水經?河水注》引《紀年》:「晉烈四年,(《初學記》卷八《太平寰宇記》卷五十四,所引同,官本校作二年。)趙城平邑。五年,田公子居思伐邯鄲,圍平邑。十年(官本校作九年。)齊田肸及邯鄲韓舉戰於平邑,邯鄲之師敗逋。獲韓舉,取平邑新城。」《輯校》移十年韓舉之敗於惠成王后元十年。朱氏右曾曰:「此事《水經注》引作晉烈公十年。《索隱》云:《紀年》敗韓舉當韓威王八年,計相距七十八歲,不應厑有兩田朌,兩韓舉。考《趙世家》云:肅侯二十三年,韓舉與齊、魏戰,死於桑邱。肅侯元年,當梁惠王二十二年,下逮後元十年,為肅侯之二十五年。蓋《趙世家》誤五為三,《水經注》誤惠成後元十年為晉烈公十年也。至《韓世家》以韓舉為韓將,則更舛矣。」今按朱氏謂誤以惠成為晉烈公是也。(《說苑?尊賢》:「田忌去齊奔楚,楚王問曰:齊、楚常欲相併,為之奈何?對曰:齊使申孺將,楚發五萬人禽而反耳。齊使田居將,楚發二十萬人分別而相去也。齊使[月丐]子將,楚發四封之內,王自出將,忌從,僅得存耳。齊果使申孺,楚發五萬人禽之。於是齊使[月丐]子,楚僅得存,如田忌之言。」今按田居即田居思、田期也。[月丐]子即朌子,亦即田朌、田肸也。齊敗楚事不知的在何年,要之田居思、田肸不在晉烈公時。黃式三《周季編略》,亦謂:「輯《紀年》者以魏惠後十年為晉烈公十年。」與朱氏說同。惟於《趙世家》肅侯二十三年文,亦無說可通。)顧《年表》《世家》肅侯均二十四年卒,無二十五年,則謂《趙世家》誤五為三者非矣。又考《韓世家》,韓宣惠王八年,魏敗我將韓舉。《索隱》云:「按此則舉是韓將不疑,而《紀年》雲韓舉趙將。又《紀年》雲其敗當威王八年,是不同也。」余疑《索隱》此條蓋有誤字。夫《紀年》既不以韓舉為韓將,又其敗於齊、魏,則以趙、齊、魏三國事,又出魏史記載,不應系諸韓威王之八年,可疑一也。且韓威王次昭侯,即《史記》之宣惠王。若韓舉敗在韓威王八年,則與《史記》韓宣惠王八年時代正合,《索隱》何以又謂不同,可疑二也。余意《趙世家》肅侯二十三年本不誤,是歲為梁惠王后元八年。《索隱》本記韓舉之敗在惠王八年,而後人以其在《韓世家》,乃妄改為威王耳。(《水經?洙水注》:「趙肅侯二十年,韓將舉與齊、魏戰於乘丘」,此條必據《史記》,而脫一三字,衍一將字。若引《紀年》,不改算為趙肅侯之年。而趙與齊、魏戰,亦無緣及韓將。)至《水經注》九年、十年皆字誤。又考《趙世家》:「肅侯十八年,齊、魏伐我,我決河水灌之,兵去。」《田敬仲世家》《六國年表》均載此事,去韓舉之敗五年。其時為梁惠王后元三年,則《水經注》五年,田居思伐邯鄲圍平邑,或即此事,而誤三為五也。則此兩條,均系惠王后元以後事,《水經注》均以事關平邑,牽聯而引,遂以誤承晉烈公之後。故後二事皆稱邯鄲,而前一事獨稱趙,則事之先後顯然。又前條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輯校》脫漏未載,不曉何故。今考《趙世家》:「獻侯十三年,城平邑」,時為周威王十五年,實當晉烈公之六年。而今《水經注》作四年,官校本作二年,三說參差,必有一誤。疑《水經注》本文當為晉烈公二年,趙城平邑,後三年云云,後八年云云,後三年後八年者,本指惠成王后元,而誤承晉烈公後。後人不察,遂以後三年謂二年後之三年,而改為五年。以後八年謂二年後之八年,而改為十年也。今本《紀年》趙獻子城泫氏在威烈王七年,原注晉烈公元年。趙城平邑,在威烈王八年,則以是晉烈公二年矣。知《趙世家》獻侯十三年城平邑者誤。(陳氏《集證》亦本《今本紀年》,主趙城平邑在晉烈公二年,是也。然亦誤謂田居思伐邯鄲在烈公五年,故有邯鄲之都,自趙獻侯、烈侯已然之說,皆由未能細讀《水經注》原文而誤。楊守敬《水經註疏要刪》據朱謀瑋《箋》,謂:「戍邯鄲本作伐趙鄙,趙戴據《今本竹書》作邯鄲者誤。」不知《今本竹書》亦有來歷,未必朱《箋》是《水經注》原本。當通觀其全,以定從違。楊氏徒以趙敬侯始都邯鄲,故疑此條不應作邯鄲,其實田居思已出趙敬侯後,所誤不在邯鄲二字,而別有在也。)
[輯校](六年),秦簡公九年卒,次敬公立。(《史記?秦本紀?索隱》。)
案:《史表》秦簡公元年,在周威烈王十二年,當晉烈公之三年。其九年,應為晉烈公十一年。《輯校》依《今本紀年》謂晉烈公元年當威烈王七年,故誤。(又案《秦本紀》:「簡公十六年卒。子惠公立。」《秦紀》曰:「簡公從晉來,享國十五年。」而《索隱》引《紀年》:「簡公九年卒,次敬公立,十二年卒,乃立惠公。」是《竹書》與《秦紀》復異。《竹書》乃魏史,其記秦事,較《史記》可信與否不可決,姑志其異,無可詳奪矣。)
[輯校](九年),三晉命邑為諸侯。(《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燕世家索隱》:「文公二十四年卒,簡公立,十三年而三晉命邑為諸侯。」成公之立,既為晉敬公十三年,則文公元在晉敬十四年。文公二十四年,當晉烈公二年。簡公既以是年立,十三年,為晉烈公十四年,即周威烈王二十三年。是歲魏文侯之四十四年也。《輯校》亦以晉敬公在位二十二年,故誤。今略表晉、燕兩國世次年數如下。
[輯校]十一年,田悼子卒,(次田和立),田布殺其大夫公孫孫,公孫會以廩邱叛於趙。田布圍廩邱,翟角、趙孔屑、韓師救廩邱,及田布戰於龍澤,田布敗逋。(《水經?瓠子水注》。《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隱》引「齊宣公五十一年,公孫會以廩邱叛於趙」十五字,「次田和立」四字,亦據《索隱》補。)十二月,齊宣公薨。(《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隱》。)
[輯校]十二年,王命韓景子、趙烈子、翟員伐齊入長城。(《水經?汶水注》。)
案:此實一事也。翟員即翟角字訛。趙、韓皆系國名,而翟角否者,以《紀年》乃魏史,故省略也。齊宣王五十年,當晉烈公之十一年,其年田悼子卒,田會反,皆在宣公卒前。《索隱》引《紀年》,乃在宣公五十一年者,疑《索隱》此條實衍一「一」字。宣公實薨於五十年之十二月,而於周正則為明年二月,是即《史記》所謂五十一年矣。《輯校》以宣公五十一年當晉烈公十一年,誤前一年。余詳《考辨》第五十六。
[輯校](十五年),魏文侯(五十年。)卒。(《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魏文侯五十年,當晉烈公二十年,《輯校》誤,說見前。
[輯校](十六年),(齊康公五年。)田侯午生。(《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隱》。)
案:齊宣公薨於晉烈公十二年,說已見前。康公逾年改元,當在烈公十三年。是康公五年,實晉烈公之十七年,當周安王之二年,《輯校》誤前一年。
[輯校]二十二年,國大風,晝昏,自旦至中。明年,大子喜出奔。(《太平御覽》八百七十九引《史記》,今《史記》無此文,當出《紀年》。)
王氏原案:「《史記?晉世家?索隱》引《紀年》:『魏武侯以晉桓公十九年卒』,以武侯卒年推之,則烈公當卒於是年。烈公既卒,明年,大子喜出奔,立桓公。後二十年,為三家所遷。是當時以桓公為未成君,故《紀年》晉紀年,蓋訖烈公。明年桓公元年,即魏武侯之八年,則以魏紀元矣。《御覽》引晉烈公二十二年,知《紀年》用晉紀元,訖於烈公之卒。《史記索隱》引魏武侯十一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六年,而無七年以前年數,知《紀年》以魏紀元自武侯八年後始矣。至《魏世家索隱》引武侯元年封公子緩,則惠成王元年之誤也。」
案:王氏以武侯卒年推烈公當卒於魏武侯之七年者,是也。其謂《紀年》以魏紀元自武侯八年後始,雖無的證,而亦若可信。至據《御覽》此條,謂晉烈公二十二年而卒,則誤也。夫《汲冢》舊書,既已不可見。今所據以推知其一二者,首有賴於司馬氏之《索隱》。《索隱》引《紀年》,特見與《史記》之駁異不同處耳。則凡《索隱》所不引者,《史記》與《紀年》相同,亦可推知。《索隱》不引晉烈公年數,知《紀年》亦作二十七年,與《史記》想符也。據以排比推算,亦無不合。(詳《考辨》第三六。)今王氏以《索隱》無明文,乃別據《御覽》。不知《御覽》僅雲二十二年國大風,晝昏,自旦至中,並未明言君卒,何以知烈公卒於是年?其下雲明年大子喜出奔,此亦不足為烈公卒於前年之證。如見衛靈公二十九年大子蒯聵出奔,即據以斷靈公薨在是年,可乎不可耶?且《御覽》乃引《史記》,王氏以今《史記》無此文,而謂此文當出《紀年》,論斷亦疏,未可信據。《今本偽紀年》桓公立在周安王九年,大子喜出奔在周安王十五年,故徐氏《統箋》疑大子喜乃晉桓公子。陳氏《集證》亦謂當是靜公之兄。余考晉烈公實在位二十七年,大子喜出奔在二十三年,明是烈公之太子。徐、陳說皆誤。大子喜出奔,蓋尚在魏武侯三年。越四年,烈公乃卒,則魏武之七年矣。
又按:朱右曾錄此條在晉烈公十二年,云:「《御覽》誤衍一二字」,未詳何據。
[輯校]魏武侯十一年,宋悼公(十八年。)卒。(《史記?宋世家?索隱》。)
案:魏武十一年,乃當宋休公十八年,(詳《考辨》第六九。)《輯校》非也。
[輯校](十七年),於粵子翳(三十三年。)遷於吳。(《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粵翳遷吳,據推當在魏武侯十八年,《輯校》誤前一年,說詳前。今本《偽紀年》在周安王二十三年,得之。
[輯校](十八年),(齊康公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隱》。)
案:田侯剡立當在,齊康公二十年。今本《索隱》衍一二字。(詳《考辨》第六五。)又齊康公二十年,當魏武侯之十二年。齊康公二十二年,當魏武侯之十四年。《輯校》亦誤。
[輯校](二十年),(於粵子翳三十六年。)七月,於粵太子諸咎弒其君翳。十月,粵殺諸咎,粵滑,吳人立孚錯枝為君。(《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粵翳見弒當在魏武侯二十一年,此亦依此遞誤一年,說詳前。《今本紀年》在周安王二十六年,得之。
[輯校](二十一年),於粵大夫寺區定粵亂,立無餘之。(《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粵無餘之立,應在魏武二十二年,《輯校》亦誤前一年。《今本偽紀年》無餘立在周安王元年,則不誤。
[輯校](二十一年),齊田午弒其君及孺子喜而為公。(《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隱》。)
王氏原案:「《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隱》引《紀年》:齊康五年,田侯午生,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後十年,齊田午弒其君及孺子喜而為公。又據《索隱》引《紀年》:齊宣公薨,與公孫會之叛同年。而據《水經?瓠子水注》引,則公孫會之叛,在晉烈公之十一年,宣公於是年卒,則康公元年當為晉烈公十二年。二十二年,當為魏武侯十八年。此事又後十年,當為梁惠成王二年。然《索隱》又引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後威王始見。(又案《魏世家?索隱》引齊幽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幽公或桓公之訛。)則桓公(即田午。)十八年,當惠成王十三年,其自立當在是年矣。年代參錯,未知孰是。」
案:田侯剡立當在齊康公二十年,即魏武侯十二年。其後十年,為魏武侯二十一年,(即田侯剡之十年。)是年,桓公午弒君自立。自此下至惠成王十三年,適得十九年,以即位之翌年稱元,故為桓公十八年也。其間並無參錯。王氏案語諸誤點,已一一詳辨在前,茲不再論。
[輯校](二十一年),韓滅鄭,哀侯入於鄭。(《史記?魏世家?索隱》。)
[輯校](二十三年),晉桓公邑哀侯於鄭,韓山堅賊其君哀侯而韓若山立。(《史記?魏世家?索隱》。《晉世家索隱》引「晉桓公十五年,韓哀侯卒。」)
案:兩引均見《史記?韓世家》,注作《魏世家》,系字誤。二十三年,《韓世家索隱》作二十二年,三亦字誤。晉桓公十五年,正當魏武侯二十二年,蓋即哀侯入鄭之翌年也。
[輯校]趙敬侯卒。(《史記?晉世家?索隱》引「晉桓公十五年,趙敬侯卒。」
案:與韓哀侯卒同年,亦魏武之二十二年也。
[輯校](二十六年),燕簡公(四十五年。)卒。(《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索隱》云:「《紀年》作簡公四十五年卒,妄也。」《索隱》不信《紀年》,故遂以為妄。今考桓公以下燕君年數,《索隱》不復引《紀年》為說,知《史》與《紀年》相同。桓公元在周烈王四年,自周威烈王二十三年燕簡公立,(說見前。)下數至周烈王三年卒,得四十三年。是年桓公立,翌年改稱元年也。然則簡公四十五年,乃死十三年之誤。若以即位翌年改元之例,則簡公得四十二年。《索隱》數其始立至於卒歲,故云四十三年耳。此條當移前至魏武侯二十四年,方合。
[輯校](惠成王)六年,於粵寺區弟思殺其君莽安,次無顓立。(《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無顓之立,應在惠成王七年,《輯校》誤前一年,說詳前。《今本偽紀年》在周顯王四年,亦誤前一年。
[輯校](八年),齊桓公(十二年。)弒其君母。(《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隱》。)
案:《索隱》作十一年,此注十二年,乃字誤。齊桓十一年當梁惠成王六年,齊桓十二年,當梁惠成王七年,《輯校》年代亦差。
[輯校](十四年),於粵子無顓(八年。)薨,是為菼蠋卯。(《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無顓立在梁惠成王七年,則無顓之八年乃惠成王十五年也。此亦誤前一年,說統見前。
[輯校](十七年),宋景敾、衛公孫倉會齊師圍我襄陵。(《水經?淮水注》。)
齊田期伐我東鄙,戰於桂陽,我師敗逋。(《水經?濟水注》。)
東周與鄭高都,利。(《水經?伊水注》。)
鄭釐侯來朝中陽。(《水經?渠水注》。)
案:《今本偽紀年》此四條皆有,而襄陵一條在三條後。陳氏《集說》云:「齊救趙,戰於桂陽,雖勝魏,而魏圍邯鄲如故。故齊又合宋、衛二國之師以圍襄陵。」朱氏《存真》亦序桂陽在前,襄陵在後,似當仍之。(王氏《輯校》原本朱氏,而多滅其案識,亦有移易而轉不如朱者,讀者當取兩家並觀。)
[輯校](二十四年),楚伐徐州。(《史記?越世家?索隱》。)
朱氏《紀年存真》曰:「《索隱》云:在無顓薨後十年,則楚宣王之二十三年,齊威王之十一年也。《楚世家》云:威王七年,齊田嬰欺楚,楚威王伐齊,敗之於徐州,與此不合,蓋兩事也。」
案:無顓卒在惠成王十五年,則其後十年,乃惠成王之二十五年,當楚宣王二十四年,齊威王之十二年也。《輯校》誤前一年,均依朱氏《存真》而誤,說詳前。朱氏又辨與《楚世家》威王七年事不同,則是也。徐文靖《紀年統箋》以《楚策》齊、魏戰馬陵一節說此,誤矣。陳氏《集證》亦有辨。
[輯校]二十六年,敗韓馬陵。
案:《今本偽紀年》顯王二十四年,魏敗韓馬陵。陳氏《集證》云:「顯王二十四,當魏惠二十六年,《魏世家》於此年無韓、魏戰於馬陵事,而於惠王二年有魏敗韓於馬陵敗趙於懷之語。與《韓世家》懿侯二年魏敗我馬陵合。蓋烈王七年事,正梁惠王、懿侯二年。(按此實韓懿侯之六年,陳氏本《史記?年表》誤,詳《考辨》第七一。)魏伐韓、趙,所以報濁澤之役。(原註:「中緩爭立,韓、趙來伐,大敗魏於濁澤。」)《六國年表》載韓、魏馬陵之戰,亦同在烈王七年。惟敗趙於懷在前一年,與《世家》不同。《魏策》亦云:魏公叔痤為魏將而與韓、趙戰澮北,禽樂祚,敗韓馬陵。敗趙於懷。鮑《注》云:惠王二年,樂祚趙將。並以此為惠王二年事,則當在烈王七年,我師伐趙圍濁陽之上。又《魏世家索隱》云:案《紀年》雲,二十八年與齊田朌戰於馬陵,又上二年,魏敗韓馬陵。十八年,趙又敗魏桂陵。桂陵與馬陵異處。夫所謂又上二年者,蓋指惠成王主二年而言,非謂在戰馬陵上二年也。輯《紀年》者似誤會此語。」
今案:陳氏說極是。《輯校》與《今本偽紀年》同一誤會。朱氏《存真》錄敗韓馬陵於惠王十八年,則涉《索隱》下文趙敗魏桂陵之年而誤。
[輯校]二十七年十二月,齊田朌敗梁馬陵。(《史記?孫子吳起列傳?索隱》。)
王氏原案:「《魏世家索隱》引,二十八年與齊田朌戰於馬陵,二十七年十二月,在周正為二十八年二月,是《魏世家索隱》已改算為周正也。《田敬仲世家索隱》引,齊威王十四年,田朌伐梁戰馬陵。考《紀年》齊威王以梁惠王十三年立。至此正得十四年。」
案:王氏謂《索隱》改《紀年》夏正為周正之說,他無可驗。而《水經?泗水注》引《紀年》:「梁惠成王二十九年五月,齊田朌及宋人伐我東鄙,圍平陽。」與《魏世家索隱》所引二十九年五月齊田朌伐我東鄙同為一事,而又加詳。《水經注》所引正亦作五月,不得謂其亦已改從周正。若《水經注》所引系《紀年》原文,則《索隱》又何以改於彼而仍於此?王說不足信。蓋齊師自以上年冬出征,魏師自以翌年敗北耳。詳《考辨》第八四。
[輯校]二十九年,(秦孝公會諸侯於)逢澤。(《史記?六國表》:惠王二十九年,秦孝公二十年,會諸侯於澤。徐廣曰:「《紀年》作逢澤。」《水經?渠水注》引徐說略同。)
案:會諸侯於逢澤者乃梁惠王,非秦孝公,詳《考辨》第八十三。《輯校》誤。
[輯校]後元(九年,鄭)威侯(七年。)與邯鄲圍襄陵,五月梁惠王會威侯於巫沙,十月鄭宣王朝梁。(《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索隱》此條五月上脫八年二字,詳《考辨》第一○二。《輯校》隨文鈔錄,未能訂正。
[輯校]後元(十年),齊田朌及邯鄲韓舉戰於平邑,邯鄲之師敗逋,獲韓舉,取平邑新城。(《水經?河水注》。)
案:敗韓舉事在惠王后元八年,《輯校》捂從朱說,已詳前辨。(參讀《考辨》第一○二。)
[輯校]後元十一年,(會韓威侯、齊威王於)平阿。(《史記?孟嘗君列傳》:「田嬰與韓昭侯、魏惠王會齊宣王東阿南,盟而去。」《索隱》曰:「《紀年》當惠王之後元十一年,作平阿。但齊之威、宣二王文,舛互不同也。」案韓昭侯《紀年》亦當作韓威侯。)
案:《輯校》改齊宣王為齊威王,是也。然據上條《韓世家索隱》梁、鄭會巫沙後,鄭威侯已稱鄭宣王,則此處亦當作鄭宣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