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佚名 · 歷史傳記
簡稱《十九信條》。清政府為挽救垂危的統治而頒布。武昌起義爆發,湘、陝等省相繼響應,清政府受到極大震動。1911年10月29日(宣統三年九月八日)駐灤州新軍第二十鎮統制張紹曾與第二混成協協統藍天蔚等聯名致電清廷, 提出 「政綱」十二條,要求速開國會,改定憲法,組織責任內閣,皇族不得出任總理大臣及國務大臣等。同日,山西又宣布獨立。清政府見禍起肘腋,深恐「兵諫」軍隊入京變生不測。次日,攝政王載灃以宣統皇帝名義下「罪己」詔,特赦黨人,並急忙起草修補實行憲政的文件。11月3日(九月十三日)頒布了《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宣布實行責任內閣制,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規定國會有制憲、改憲、選舉內閣總理大臣、宣戰、媾和及決定財政等權力;皇室經費聽由國會決議;皇帝權限和皇室大典由憲法規定等。這個文件較之以前頒發的《欽定憲法大綱》,對「君上大權」雖有所削減,但仍規定皇位世襲,不受侵犯;皇帝有權任命總理大臣和國務大臣,統率海陸軍,而對人民的權利卻隻字未提。

章節目錄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