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權憲法
孫中山著。該書發表於1924年。其基本內容在1906年12月於東京舉行的紀念《民報》創刊周年慶祝大會上就已提出。它是「三民主義」中民權主義的具體內容之一,並準備在推翻清王朝以後,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予以施行。該書是作者研究歐美各國憲法的心得,是他理想政府結構的藍圖。他從選舉問題入手,指出了歐美國家憲政中的弊病和缺陷,並援引一些中國傳統的政治制度,設計了一種能補西方國家憲法之不足的「五權分立」的憲法方案。但是,這一「五權憲法」思想。雖與歐美國家的憲法及「三權分立」原則有所差異,但就其實質而言,卻是從後者演化而來的。「五權憲法」將國家政權劃分成: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彈劾權和考試權;每種權都是獨立的。書中設置的國家機構由五個主要部分——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和考試院組成。其實質仍是以歐美國家憲法為藍本,再加入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的考試和監察機構的職能,從而為「五權憲法」披上古色古香的外衣。此外,作者在書中還強調實施「民治」的主要手段是地方自治。要求行使直接民權,包括: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和複決權;認為直接民權是五權憲法的關鍵。雖然,作者把「自由」和「權力」的「平衡」,作為「五權分立」、「五權憲法」的基礎,但在具體的政治方案中,卻著重於國家機構組織原則的完滿解決,致力於政體的規劃,而將「人民權利的保障」問題從屬於前者。該書提出的「五權憲法」思想,是企圖超越西方資本主義「三權分立」政體方案的嘗試,是作者不懈地追求民主主義的理論結晶,從而使民主主義的思想內容得到了豐富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