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學 · 第八卷
【1】運動是以前不存在,在某個時候才生成,而且還會消滅,並因此而沒有什麼東西被運動呢?還是從未生成過,也不會消滅,而是過去總存在著並將永遠存在?也就是說,它是存在於事物之中不朽的和不滅的屬性,好像一切自然構成物的某種生命一樣呢?
一切就自然問題提出過某種見解的人都斷言運動是存在的,因為他們觀察和研究的都是世界的構成和有關事物的生成消滅問題,而這些過程如若沒有運動是不能出現的。但是,那些斷言世界為數無限,有些世界在生成著,有些世界在消滅著的人宣稱運動總是存在著(因為各個世界的生成和消滅必然要涉及運動);而那些認為只有一個世界(無論這個世界是否永恆)的人則依據其理論來假定有關運動的問題。
如若在某時可能沒有任何東西在被運動,那麼,這種情況的出現必然有兩種可能:或者像阿那克薩戈拉所說的那樣(因為他說,一切都在一起而且在無限時間內靜止著,是心靈造成了運動並且分開它們),或者如恩培多克勒所主張的,被運動與再度靜止交替著發生——當友愛從眾多形成單一或爭吵從單一形成眾多時就是在被運動,在它們的中間時刻則是在靜止著。他這樣說道:
只要知道單一從眾多生成,
眾多又因單一的分解而發生,
萬物都是生成,且不能生命永遠。
但既然它們交替變換了無止息,
就總有不動的狀態周期出現。
因為必須把他這裡所說的交替變換理解為從一個運動變為另一個運動。所以,必須考察這個問題是如何成立的;因為發現了這件事情的真理,不僅對於有關自然的研究,而且對於有關最初本原的考察都是重要的。
首先,讓我們從在本書的前面已經確立了的觀點出發來開始這裡的討論。我們說過[53],運動就是能被運動物作為能被運動者的現實。因此,每一個運動都必然以能夠被運動的事物存在為前提。而且,即使拋開運動的定義不管,大家也會承認,在每一個運動中被運動著的必然是能被運動的事物——例如,能夠質變的事物在被質變,能進行地點變化的事物在被移動——所以,在被燃燒之前必定先有能被燃燒的東西,在燃燒之前必定先有能引起燃燒的東西。而且,這些東西必然或者以前不存在,是在某個時候生成的,或者是永遠存在的。
如若每個能被運動的東西都是生成的,那麼,在被考察的運動之先,必然有能被運動物或能運動者早已生成了,依據它們其他的變化或運動才得以生成。
但是,如若假定這些東西是沒有任何運動地永遠存在著,那麼,這個假定的無理使人一目了然,而且,如若加以深究,它必然顯得更不合理。因為,如若既有能被運動的東西又有能引起運動的東西存在,在一個時候有某個最初的運動者和被運動物,在另一個時候卻沒有它們而是只有靜止的東西,那麼,這個東西在以前必然是在變化著的;因為靜止必定有某種原因,靜止就是運動的缺失。所以,在這個最初的變化之前,還會有一個變化。
因為有些東西只能引起一種方式的運動,有些東西則能引起兩種相反的運動,例如,火只能使熱不能使冷,而相同的知識卻被認為能引起相反的兩種結果。當然,即使在前一種場合,似乎也有某種類似情形;因為冷的東西能以某種方式退走和離開從而使某物變熱,就像一個具有知識的人在相反地使用知識時有意造成錯誤一樣。但無論如何,能造成影響的和能承受影響的,能運動的和能被運動的一切東西,並不是在一切時候,而只是在一定的和相互接近的時候才能實現這些潛能。所以,只有在兩者彼此接近時,而且只有在存在著一個已作為能引起運動者,另一個已作為能被運動物這個前提時,一個才能運動,另一個才能被運動。因此,如若運動並不總是在一直進行著,那麼顯然,並不具有這樣的前提,也就是說,並不是一個已作為能運動者,另一個已作為能被運動物,而是兩者之中還有一個正在變化著;因為在相關者中必然出現這種結果。例如,如果某物過去不是另物的兩倍,現在卻是了,那麼,即使不是二者都曾變化著,至少也有一物是如此。因此,將有某種變化先於最初的變化。
除了這些之外,如若沒有時間,如何會有在先的和在後的東西?而如若沒有運動,又如何會有時間?如果時間是運動的數或者就是某種運動,那麼,既然時間總是存在的,運動也就必然是永恆的。但是,關於時間,除了一個人以外所有學者都有一致見解,因為他們都說它不是生成的。而且正是由於這個看法,德謨克里特才證明不可能一切東西都曾經生成過;因為時間就不是生成的。只有柏拉圖認為時間是生成的;因為他說時間曾與宇宙同時生成,而宇宙是生成了的。如果沒有現在,時間是不能存在的,也不可想像,而現在是某個同時集起點和終點於一身的中間點——因為它既是將來時間的起點又是過去時間的終點——那麼,時間必然是永遠存在的;因為不論選取哪一段過去了的時間,它的限界都一定是在某個現在中(因為在時間中,除了現在之外什麼也選取不了),所以,既然現在是起點也是終點,那麼,在它的兩邊都必然總是有時間。但是,如果時間是這樣,運動也顯然必定如此,既然時間是運動的某種影響。
同樣的論證也適於證明運動是不可消滅的。因為正如在運動的生成方面所得結論是有某種變化先於最初的變化一樣,在運動的消滅方面也同樣有某種變化後於最後的變化。因為在某物停止了被運動時,並非就同時也停止了能被運動(例如被燃燒的東西和能被燃燒的東西。因為它可能能被燃燒但卻沒有被燃燒),在某物不再是運動者時,也並非不再是能運動的。而且,在能被消滅物已被消滅時,能消滅它的消滅者也會被消滅,不過要在後來才被消滅;因為被消滅也是某種變化。所以,如果這些是不可能的,那麼顯然,運動是永恆的,而不是時有時無;因為這樣的觀點只能被說成是荒謬的。
斷言自然就是這樣,而且認為本原也必定是這樣的觀點同樣是荒謬的。恩培多克勒的看法似乎就被認為是如此。他說,友愛和爭吵必然交替著主宰一切並引起運動,在交替之間的時間裡有靜止。那些像阿那克薩戈拉一樣主張只有一個本原的人可能也是像這樣說的。但是,那些由於自然和根據自然的事物絕不會是無秩序的;因為自然是一切秩序的原因。無限者對無限者的關係卻沒有什麼比例,而秩序全都意味著比例。在無限的時間中靜止著,在某個時候才有了運動,但是,在這種狀態中,是分辨不出現在或以前的,也沒有什麼秩序,因此就不再是自然的活動了。因為由於自然的事物或者完全如此,而不是一時這樣一時那樣——例如火由於自然而朝上位移,而不是一時朝上一時又不朝上——或者不是完全如此,而是具有比例。所以,還是恩培多克勒以及與他似乎有同樣看法的其他人說得比較好些,宇宙交替地靜止著又被運動著;因為在這種狀態中至少有了某種秩序。但是,主張這種觀點的人應該不僅講出看法,而且還要指出它的原因,也就是說,不能只提出空泛的假說或沒有依據的公理,而是要進行歸納的或演繹的證明。因為恩培多克勒所假定的友愛或爭吵自身並不是原因,也不是它們應該是的交替,而是前者的作用是結合,後者的作用是分離。如果他想繼續說明這種交替,就必須說出這樣的狀態在於何處,正如他所說的,有某種使人們結合的東西,即友愛,反之,敵對的人則相互迴避;由於他看到在某些場合如此,於是就假定這適於一切場合。他還應該作出某種論證:為什麼友愛與爭吵占主宰地位的時間相等。依據某物總是如此或者總是如此生成就將其一般化,把它們充作本原,這種假定是不正確的。德謨克里特把有關自然的各種原因歸結為事物歷來就是這樣生成;但是,他沒有致力於尋求本原來說明這個「總是」,所以,雖然他的說法在某些方面正確,但在一般性問題上卻不正確。三角形的各個角之和總是等於兩直角,但是這個公理還有某種永恆的其他原因;然而,本原卻沒有其他原因,它們是永恆的。
過去不曾有過,將來也不會有這樣的時間,在此時間中從未有過、也將不會有運動,這就是我們的結論。
【2】要駁斥與此相反的各種論點是不困難的。認為運動原來完全不存在,而是在某個時候才存在的人似乎是以下述理由為主要依據的:首先,沒有一種變化是永恆的;因為所有的變化在本性上都是從某物變到他物,因此,每種變化都必然是在兩個對立的限界中進行,沒有一種被無限運動。其次,我們看到,一個既沒被運動,在自身之中也無任何一種運動的東西卻能夠被運動,例如無生物方面的情形,無論它們的部分還是整體都沒被運動而是靜止著的,然而在某個時候,卻能被運動。可見,如若運動不是以前沒有後來才生成的,事物就會或者總是在被運動或者永不能被運動。再有,上述這種情形在生物方面最為明顯。因為有時在我們之中沒有任何運動,而是完全靜止著,但在某個時候我們卻在被運動,也就是說,即使沒有來自外界的任何運動,在我們之內也能生成來自我們自身的運動的本原。在無生物方面,我們卻看不到這種同樣的情況,而是總有某個來自外面的他物在運動它們;然而我們說動物是由自己運動自己的。所以,如若一個動物在某時完全靜止著,那麼,運動就會在不能被運動的東西之中從自身而不是從外物生成了。而且,如若這種情形能在動物中出現,又為什麼不能在宇宙全體中同樣地出現呢?因為如果它能在小宇宙中發生,也就能在大宇宙中發生;如果它能在宇宙中發生,也就能在無限中發生,假如整個的無限可能被運動著或靜止著的話。
上面列舉的第一種說法——趨於對立雙方的運動並不總是同一,在數目上也不是一個——是正確的見解。因為,如若相同的而且單一的事物的運動能夠並非總是單一和相同的,那麼,這個見解或許就是必然的。我的意思是,例如可以這樣提問:當單獨的一根弦具有同樣的條件而且被同樣運動時,它所發出的音響是單一而相同的呢還是總不一樣?但不論採取哪一種答案,都不妨礙有某種由於連續和永恆而相同的運動。從後面的討論中,這個結論會顯得更清楚。
如若有時有外來物引起運動,有時又沒有,那麼,沒被運動的事物在被運動著就不荒唐了。但是,應該尋找為何如此的原因——我指的是,被同一個運動者運動的同一個事物為何有時在被運動著有時又沒有。因為提出這種反對意見的人不為其他,而正是這個疑難:為什麼有些事物不總是靜止著,另一些事物不總是被運動著。
最為困難的似乎是第三個問題,即從生物方面的情形來證明以前沒有運動的東西後來發生了運動。因為一個動物似乎在沒有外來物的運動時,它以前靜止著後來又在行走著。但實際上這是錯誤的。因為我們看到,在動物中總有某個器官被運動著,而這個運動的原因不是動物自身而可能是環境。我們說動物自己運動自己,但並不是指一切運動,而是指地點上的運動。所以,沒有什麼妨礙,或許毋寧說是必然,動物體內的許多運動都被環境引起,其中的有一些又引起思想或欲望的運動,而思想和欲望再引起整個動物的運動——睡眠方面出現的情況就是如此。因為在這時,雖然沒有了任何可以感覺到的運動,但仍有某種運動存在著,正是它使動物再度醒來。但是,有關這些問題也只有從以後的討論中才會明白。
【3】這裡的研究起點仍是上述的難題:為什麼有些事物有時在被運動著有時又靜止著。
必然地,或者一切都總是靜止著,或者一切都總是在被運動著,或者有些在被運動著有些則靜止著。這些又可以再分為:或者那些被運動的東西總是在被運動著,而那些靜止的東西則總是靜止著,或者一切東西都自然地同樣既在被運動著又靜止著,或者還剩下一類即第三類:因為有可能一些東西總是不被運動,一些總是被運動,還有一些則在運動與靜止這二者之間變化。我們接受的是這最後一種可能,因為只有它才能解決一切疑難,並使我們的這個課題達到目的。
一切事物都靜止著的看法,以及違背感覺去為這種看法找尋理由的作法,都是思想貧乏的某種表現,而且,這裡所爭論的不是關於部分的問題,而是關於某個整體的問題;所以,它不僅違背了自然哲學,而且違背了所有的知識,甚至可以說是違背了一切常識,因為這一切都與運動密切相關。此外,正如在數學公理中對於否認數學基本原理的人數學家可以不予理睬一樣(其他學科也是如此),對於這裡的否認運動存在的議論,自然哲學家也可以一笑置之;因為運動以自然為本原乃是前提。
萬物都在被運動著的說法也是近乎錯誤的,但它對於自然的研究還破壞不大。因為在本書論自然的部分中已經確定,正如自然是運動的本原一樣,它也是靜止的本原,而且,運動更要自然一些。有些人不是說事物中有些在被運動,有些不在被運動,而是說萬物都在永遠被運動,只是我們感覺不到罷了。雖然他們沒有明確指出所說的是哪一種運動還是一切種類的運動,但是,對於他們是不難解答的。因為增加和減少都不能無限地延續,而是要有個中間之點。這個道理就猶如水流沖走石頭、長出的植物劈開岩石一樣;因為,假如這股水流能沖走或者挪動石頭,但並不是說在一半時間中先沖走了一半,而是像拖船一樣,一定量的水流才能使一定量的東西運動,水流的一部分無論在什麼時間中都是不能夠這樣的。儘管被沖走的東西可以被分成許多個部分,但是,沒有哪一個部分能夠被分別運動,而是同時的。所以,很明顯,減少的過程儘管可以無限地被分割,但並不必然是某一部分永遠不斷地離去,而是在某時整個地離去。無論什麼樣的質變方面的情形也如此。因為被質變的東西儘管可以無限地分成部分,但並不因此就等於質變本身也能這樣,相反,質變常常是在整個質變物上一下子發生的,就如結冰一樣。此外,當某人生病之後,必然有一段康復的時間,但是,康復的變化並不發生在時間的限界上;而且,變化必然是趨於健康,而不是趨於其他什麼。所以,被質變是一個不斷的連續過程的說法明顯違背事實;因為質變是趨於對立面的。一塊石頭也不會變得更硬或者更軟。在被移動方面,如果有人不相信一塊石頭或者被朝下移動,或者停留在地上,那就奇怪了。再有,土以及其他自然物也由於必然性而停留在各自固有的地點上,只有在強制下才從這些地點運動開。由此可見,既然有某些東西存在於固有的地點上,那麼必然,並非萬物都是在地點方面被運動著。根據這些以及其他的類似理由似乎可以相信,萬物不能夠或者總是在被運動,或者總是在靜止著。
但是,也不允許有些事物可能總是靜止著,有些事物則總是被運動著,或者一個東西有時靜止著有時被運動著的說法。正如前面所說的和現在要說的那樣,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我們看到,上面所說的那些變化發生在一些同樣的事物上;而且此外,對此持異議的人是在與明顯的事實為敵。因為如若以前靜止著的東西沒有反乎本性地被運動起來,那麼,就不會有增長和強制運動了。所以,這種理論是與生成和消滅不相容的。人所共知,一切被運動都可以被認為近乎某種生成和消滅。因為變化所趨的終點就是「這個」生成或者「在這裡」生成,而變化所出的起點則是「那個」被消滅或者「在那裡」被消滅。所以很明顯,有些東西有時在被運動,有些東西有時靜止著。
現在來談萬物有時靜止有時被運動的主張,並把它和前面的那些論證聯繫起來考察。我們現在必須再從開頭時所提出的那些區分開始。這就是:或者萬物都靜止著,或者萬物皆被運動,或者萬物中有些靜止著有些被運動。而且,如若有些靜止著有些被運動,那就必然是:或者萬物都有時靜止著有時被運動,或者有些總是靜止著有些總是被運動,〔或者有些總是靜止著有些總是被運動,〕其中還有些是有時靜止著有時被運動。我們現在重申以前說過的話:萬物不能都靜止著。因為,假定某些人所說的「存在是無限的和不能被運動的」具有真理性,但是,依據感覺仍然可以發現不是這樣,而是相反,存在著的許多東西都被運動著。如若確實有錯誤意見或者一般意見存在,那也就有運動存在,而且,如若想像存在,並且假若它們看來一會兒這樣,一會兒又那樣的話,也就同樣有運動存在了。因為想像和意見都被人們認為是某種運動。但是,考察這樣的主張,而且去為那些我們不應為其提供理由的說教尋找理由,這就等於是分辨不清什麼是較好的和較壞的,可信的和不可信的,本原的和非本原的東西。同樣,萬物都被運動,或者有些總是被運動有些總是靜止著的主張也是不可能的。因為對於所有的這些,只需一個證明就足以駁倒。因為我們看見,有些東西是有時在被運動有時又靜止著的。所以很清楚,與萬物都靜止著和萬物都不斷被運動著的主張一樣,有些事物總是被運動著有些事物總是靜止著的看法也是不能成立的。那麼,剩下的任務就是考察:或者萬物本來就有時被運動有時靜止著;或者有些是這樣,有些則總是靜止著,還有些總是在被運動。因為這後一種觀點正是我們必須證明的。
【4】在運動者和被運動物中,有些是就偶性而運動和被運動,有些則是就自身而運動和被運動。——就偶性是因為這些東西依存於運動者或被運動物,以及依據它們的部分而運動或被運動;相反,就自身則既不依存於運動者或被運動物,也不是依據它們的某個部分而運動或被運動。
在就自身而被運動的事物中,有些是被自己運動,有些則被他物運動,而且,有些是合乎自然的,有些則是強制的和反乎自然的。被自己運動的東西是合乎自然而被運動的,例如各種動物,因為動物自身是被自己所運動的;在自身之中有著運動本原的那些事物,我們也說它們是合乎自然而被運動。雖然動物作為整體是自然地自己使自己運動,但它的軀體則既可能是合乎自然,也可能是反乎自然而被運動,這要取決於被運動的東西恰好在進行什麼性質的運動以及由什麼性質的元素構成。由他物運動的被運動物中有些是合乎自然地被運動,有些則是反乎自然的——例如,土朝上而火向下就是反乎自然的。此外,動物的四肢也常常作反乎自然、反乎運動的地點和方式的運動。如果把被運動物放在那些反乎自然而被運動的東西中,那麼,它被某物所運動就尤為明顯了,因為這顯然是被他物所運動的。明顯程度僅次於那些反乎自然而被運動的東西的,是合乎自然而被運動的東西中那些靠自己運動自己的東西,例如動物。因為這裡的不明顯之處不在於是否要被某物所運動,而在於應該怎樣來區分它的運動者和被運動物。因為正像在船里以及其他非自然構成的東西中一樣,在動物身上,運動者和被運動物也同樣是分開的,只有作為整體的動物才是如此地自己運動自己。
最難弄清的是上面所作區分中剩下的最後那一類。因為在被他物運動的東西中,我們已經指出了反乎自然而被運動的那些,剩下的就是與之相反的、即合乎自然而被運動的東西。這裡所遇到的困難,似乎是被什麼所運動的問題,例如那些輕的東西和重的東西。因為這些東西有時被強制著作趨於相反地點的運動,有時又合乎自然地作趨於自己固有地點的運動——輕的朝上,重的向下。但是,它們被何物所運動現在還不清楚,就像它們在何時才會作反乎自然的運動還不清楚一樣。
因為,它們自己被自己運動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於,這是生命的活動,只為那些有生物所特有,而且,假如它們能自己被自己運動,也就應該能自己使自己停止運動(我的意思是,例如某物如若是自己行走的原因,那也應是自己不行走的原因),所以,如果火能使自己向上移動,那麼,顯然也該使自己朝下移動。其次,如若它們是被自己所運動,那麼,這種被自身引起的運動就沒有理由僅僅是一種。再次,一個連續的和結合為一體的東西如何可能自己使自己運動呢?因為只要事物是單一的並且是連續的(不是由於接觸而連續),它就不能承受自己的運動;只有可以分開的事物,才能一部分動作,另一部分承受。因此,這些東西沒有一個是自己運動自己的——因為它們是個結合體——,其他的連續事物也同樣不能。因為在每個場合中,運動者必然是與被運動物分開的,正如在無生物方面,當它們由某個有生命的東西運動時我們所看到的一樣。實際上,這些連續的事物總是被某物運動才運動的。辨明了運動的原因,就可以弄清它們是由於什麼而總是被運動了。
上述區分也適於運動者。因為在這些運動者中,有些反乎自然地運動——例如,槓桿起動重物的運動就不是合乎自然的——,有些則合乎自然地運動,例如實現了的熱使潛在熱的東西變熱;這也同樣適於其他類似的東西。潛在地具有性質、數量或地點的東西也同樣能合乎自然地被運動,假若它們在自身之中有著這類的運動本原,而且又不是就偶性而言的話(因為同一個東西或許既在質變也在量變,但是,其中的一種變化服從另一種變化只是就偶性而不是就自身)。因此,當火和土反乎自然地被某物所運動時,是被強制的,而當它們趨於實現潛在的固有運動時,就是合乎自然的。由於潛能一詞有多層含義,所以,具有潛能的那些東西(如火向上升而土朝下落)到底是被什麼所運動,其原因也就不明顯。一個正在學習知識的人與一個已經具有知識但卻不用以察辨的人各有著不同的潛能。只要動作者和承受者同時在一起,就總有潛能在實現過程中,例如一個學習的人從原有的潛能生成了另外一種潛能;因為一個已有知識但卻不用以察辨的人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個潛在的知識者,但是,這已不是作為學習以前的潛能。若當某人已經具有了這種潛能時,假如沒有什麼妨礙的話,他就會進行實現活動,用以考察思辨,否則,他就將處於反面,即處於無知之中。在自然事物方面也同樣有這種情形。因為冷的東西潛在地具有熱,一旦它變成熱,就是火,而且,如果沒有什麼障礙,它便會燃燒。有關重的東西與輕的東西的情形也如此。因為輕的從重的生成,例如氣是從水中生成的:水起初只是潛在的輕,如果沒有障礙,後來它就變成氣,成為實現了的輕。輕東西的實現之處是在上面,當它處在相反的地位時,就是遇到了障礙。性質和數量方面的運動也有同樣情形。
還應探討這個問題:為什麼輕的東西和重的東西總是朝著它們固有的地點運動?原因在於自然就是如此,而且,輕之為輕或重之為重正是以向上或朝下為依據來規定的。正如前面所說,在潛能上,輕和重具有多種含義;因為不僅當它是水時是某種意義的潛在的輕,而且當它是氣時,仍然是潛在的輕。因為它可能由於受到阻礙還沒有向上升去,但是,一旦消除了阻礙,它就實現其潛能,生成不斷的上升運動。同樣,性質也會發生趨於實現的變化。因為一個獲得了知識的人,假如沒有障礙,就會立即用以察辨。如果無什麼障礙,數量也會向外延伸。一個挪動了支撐物和阻礙的人,既可以說是運動了,也可以說沒有運動,例如一個人移走了支撐重物的柱子使重物下落或搬掉了把酒囊壓在水中的石頭使酒囊上浮;因為他是由於偶性引發運動,正如一個碰壁反彈回來的球的運動不是被牆壁而是被投球的人所引發一樣。所以很明顯,這裡沒有一個是自己運動自己的。但是,它們也具有運動的本原,不過不是造成運動的本原,而是承受運動的本原。
總之,既然一切被運動物都或者是合乎自然或者是反乎自然和強制地被運動著,而且,既然所有強制的和反乎自然的運動都是被某物和被他物所運動,而合乎自然被運動的東西也要被某物所運動,其中有些被自身運動,有些則不被自身運動(例如輕的事物或重的事物就或者是被生成它們並使它們成為輕的或重的事物的那個東西所運動,或者是被消除障礙的那個東西所運動),那麼,一切被運動著的東西都應該是被某物所運動。
【5】這有兩種情況:或者不是通過運動者自身,而是通過另一個東西運動了運動者,或者是通過運動者自身;而且,這又或者是最初運動者和最後環節直接相接,或者是通過若干中間環節相接。例如,棍棒運動石頭,棍棒則被手所運動,手又由人所支配,而人就不再被他物所運動了。因此,我們說,在一系列運動者中,最後的和最初的兩者都在造成運動,但是,更應該是最初的運動者。因為是最初運動者運動最後運動者,而不是最後運動者運動最初運動者,而且,如若沒有最初運動者,最後運動者將不能運動事物,但是,如若沒有最後運動者,最初運動者照樣運動,例如,如若沒有人的運動,棍棒就不會運動石頭。
所以,如果被運動著的萬物都必然是被某物所運動,而這個運動者又或者再被一個也被他物運動的被運動者所運動,或者不再被他物所運動,如果它再被另一個被運動者所運動,那麼,必然有某個自身不再被他物運動的最初運動者。如果所說的運動者就是那個最初運動者,必然就沒有另外的運動者了(自身也被他物所運動的運動者不能追溯到無限,因為在無限的系列中不存在什麼最初的東西)。——所以,如果被運動著的萬物都是被某物所運動,而最初運動者則不被他物所運動,那麼,它就必然是被自身所運動。
還可以用另一種方式來闡述這同一個道理。一切運動者都運動某物,並且通過他物來運動,因為運動者或者是通過自身或者是通過他物而運動。例如人就是或者依靠自身或者藉助棍棒;再如風,它也能或者自身吹落或者通過被它刮掉的石頭擊落某物。如果沒有自身藉助自身的運動者,作為運動工具的那個東西是不能運動的。但是,如果自身靠自身而運動,就不必要以他物作為工具而運動;相反,如若有另物作為運動的工具,就要有某個不藉助其他而藉助自身運動的東西,不然,就會推到無限。所以,如果某物在運動但又在被運動著,那麼,這個系列就必然要有個停頓,不能趨於無限。因為,如果棍棒在運動是由於被手所運動,手就是在運動棍棒;如若他物又在運動手,那麼,某一他物就是這手的運動者。所以,如若運動總是藉助於他物,那就必然有一個先於他物的依靠自身的運動者。而且,如若這個運動者也被運動的話,那麼,運動它的就不是別的什麼東西,而必然是自己運動自己。因此,按照這個道理也能得到:被運動物或者直接被一個自我運動者所運動,或者要經過一段時間才達到這樣一個運動者。
除了以上所說的那些之外,對這些問題用另外的方式考察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因為,如果一切被運動物都由也在被運動著的東西所運動,那麼,這就或者是就偶性而依存於事物,這樣,被運動著的東西雖然也在運動,但並不是就它自身永遠在被運動;或者不是這樣,而是就自身而運動。如果像開頭所說的是就偶性,那麼,被運動物就不是必然在被運動;而且如果是這樣,那麼顯然,就可能會出現存在著的東西完全不運動的時候。因為偶性不是必然的,而是有可能不存在。所以,如若我們假設的可能成為真實的話,那麼,由此推導出來的結論就沒有什麼不能成立了,儘管也許會有錯誤。事實是:運動不可能不存在;因為前面已經證明,運動必然永遠存在。
〔…………[54]〕
但是,如若運動者不是就其偶性而是出於必然被運動,那麼,它自身若是不被運動,也就不能運動。既然運動者必然是作為被運動,那麼,這種被運動和它所引起的運動就或者是同屬的,或者是不同屬的。我所說的意思是,例如,或者加熱者自身也在被加熱,醫治者自身也在被醫治,移動者自身也在被移動,或者醫治者在被移動,移動者在被增長。但是很清楚,這些都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假如二者同類,那就必定要把劃分繼續下去,直到不可再分為止,譬如說,如果一個人在教授幾何學,他自己也就在被教授這同樣內容的幾何學;或者,如果某人在拋擲,他自己也會以同樣的方式被拋擲。或者,假如二者不同類,而是一類出自於另一類,例如位移者在被增長,這個增長者又被他物引起質變,而這個質變者則再因其他某種運動在被運動著。但是,這個系列必然要中斷,因為運動的種類是為數有限的。即使可以再倒退回來,說質變者在被移動,那麼,也就同樣可以說移動者在被移動,教授者在被教授了。因為很明顯,一切被運動物都是在被更為靠前的運動者所運動,並且,在這些運動者中,越是靠前的作用也就越是重大。但是,這無疑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教授者必定已具有這知識,而學習者則不具有這知識,不能把這二者視為同類。
還有比這些更無道理的推論,這就是:一切能運動者都是能被運動者,因為既然一切被運動物都由被運動者所運動,那麼,被運動者要成為運動者,自身也要被運動。這就好比說一切能醫治者或正在醫治者或者直接地或者通過許多中間環節而都在被醫治,一切能營造者也同樣地都能被營造一樣(我的意思是:雖然全部能運動者都是被他物所運動的能被運動者,但能被運動者的運動與它引起的相鄰物的運動並不是同一的,而是相異的——例如能醫治和能被學習——但是正如我們前面所說的,它在一定的時候仍能返回到同一種運動)。可見,在這兩種情況中,第一種是不能成立的,第二種則是想入非非。能夠質變者居然必定是能被增長者,多麼荒唐!因此,被運動物決不必然總是被一個個自身也被他物所運動的東西來運動,它將會停頓。而且,最初的這個被運動物或者是被靜止著的東西所運動,或者是自己使自己運動。但是,假如要探討運動的原因和本原到底是自己使自己運動還是被另外的被運動物所運動,那麼,所有的人都或許會承認前者。因為作為運動的原因,就自己而存在的東西總是要先於就他物才存在的東西。
所以,我們就必須從頭來研究這個問題:如果某物自己運動自己,它是怎樣運動,又是以什麼方式運動的。凡是被運動的東西,必然都是可分的,而且是永遠可分的。因為這在前面關於自然的一般概念的考察中已經證明過,凡是由於自身而被運動的東西都是連續的。作為自己運動自己的運動者,不可能在所有的方面都自己運動自己。因為既然它在屬上是一個而且是不可分的,那麼,作為整體,它就會被移動並且也造成同樣的移動,或者被質變並且也造成質變,就像一個人既在教授人同時又在被人所教授,既在醫治同時又在同樣地被醫治一樣。其次,已經確認,被運動著的是能被運動的東西,這是就潛能而言而不是就現實而言的被運動。而潛能上運動的東西正在走向現實,運動就是能被運動者的尚未完成的現實。相反,運動者則是已經實現了的。例如,已經熱了的東西才加熱,一般而言,生成者自身已經具有了形式。可見,這樣就會出現同一事物就同一方面,在同時既是熱的又將不是熱的。只要運動者與被運動物必然具有共同的名稱,其他任何場合其情況都和這裡一樣。因此,如若有自己運動自己,一個事物就只可能一方面是運動,另一方面是被運動。
自己運動自己的運動者並不是它的兩個方面互相被運動,從以下的說明就可以清楚。如若兩個方面互相運動,就不會有任何最初的運動者了;因為在前面的比在後面的更有資格作為被運動的原因,更能引起運動。因為運動有兩層含義:自身被他物所運動以及自身被自身所運動。與中間環節相比,離被運動物越遠的運動者距運動的本原就越近。
此外,如若不是被自身運動,運動者就不會必然地被運動,因此,另一方面反過來運動只是就偶性而言的。現在,假定可以沒有這種反過來的運動,那麼,就會一個方面是被運動物,另一個方面是不能被運動的運動者。其次,運動者並不必然要反過來被運動,相反,既然運動必然總是存在的,那麼,運動者就必然或者是不能被運動的,或者是被自身所運動的。再次,如若兩個方面互相運動的話,造成運動的東西就會承受運動,正如加熱者在被加熱一樣。
但是,最初的自我運動者中沒有一個部分是自己運動自己的,不論這部分是單一的還是眾多的。因為,如若整體自身是被自己所運動,那就或者是被自身的某部分所運動,或者是整體被整體所運動。如若自身被自身運動是由於某一部分所運動,那麼,這個部分就應該是那個最初的自我運動者。因為當這個部分離開整體時,它依然能自我運動,而整體卻再也不能了。如若是整體被整體所運動,那麼,每個部分的自我運動就會是就偶性而言的。所以,既然不是必然的,那我們就可以認為它們是不再被自身所運動了。因此可見,整體的一個部分是運動而不能被運動,另一個部分是被運動。因為只有如此,某物才能夠被自我運動。
此外,既然整體是自己運動自己,那麼,它的一個部分就會運動,另一個部分就會被運動。可見,AB被自身所運動也就是它被A所運動。既然運動者有的也被他物所運動,有的不能被運動,而且,被運動物有的也能運動,有的不能運動,那麼,自我運動者就必然或者由運動但不能被運動的東西構成,或者由被運動但不必然運動而只是在某時碰巧運動的東西構成。因為,假定A表示運動但不能被運動的東西,B表示既被A所運動也能運動C的東西,C表示被B所運動但不能運動任何事物的東西(儘管也可以通過更多的中間環節才達到C,但這裡假定只通過一個環節)。那麼,作為整體的ABC就是自己使自己運動。但是,如若取去C,AB仍能自我運動——A運動而B被運動——但C就不會自我運動了,也完全不會被運動。而且,如若沒有了A,BC也不會自我運動;因為B之能運動是由於被他物所運動,而不是由於被自身的某個部分所運動。因此,只有AB是自我運動。可見,自己使自己運動的運動者必然有兩個部分:一個運動而不能被運動,另一個被運動而不能必然地運動任何東西,這兩個部分或者相互接觸,或者一方接觸另一方。所以,如若運動者是連續的——因為被運動物必然是連續的——那麼很明顯,作為整體的自我運動,不是由於它的某個具有此類性質的部分在自我運動,而是整體自己使自己運動,由於它的某個部分是運動者,另一個部分是被運動者,所以它既被運動又運動。因為它既不是整體地運動也不是整體地被運動,而是只有A在運動,B在被運動。C不再被A所運動了,因為這是不能成立的。
這裡有一個問題:假如從A中(如果這個不能被運動的運動者是連續的)或者從被運動的B中取走某物,那麼,A所剩下的部分還會運動嗎?B所剩下的部分也還會被運動嗎?因為如果還會的話,AB就不應該是最初的被自身所運動了,既然從AB中取去了什麼後,剩下的AB仍然會自我運動。或者,沒有什麼妨礙它們每一個(或者被運動的這一個)在潛能上是可分的,雖然在現實上不可分。但是,如若可分的話,它就不再有任何同樣的自我運動的能力了。所以,沒有什麼妨礙自我運動最初存在於潛能上可分的事物之中。
從以上所說,現在清楚可見,最初的運動者是不能被運動的。因為被某物所運動的被運動者,可以或者追溯到一個不能被運動的最初運動者為止,或者追溯到一個既能為自己所運動又能自我停止的被運動者,但是,這兩種情況的結論都是:在一切被運動的東西中,那個最初的運動者是不能被運動的。
這個結論是十分合理的。因為運動必然有三個要素,即被運動物、運動者以及運動所藉助的工具。被運動物固然必定被運動,但並不必然運動;運動所藉助的工具既運動又被運動(因為它和被運動物一起進行同一進程的變化。這在地點運動方面是很明顯的,因為它與被運動物必然有著某部分的相互接觸);運動者又與運動藉助的工具不同,它是只運動而不能被運動。既然我們看見運動的系列中有一個終點,有的能夠被運動,但卻沒有運動的本原,有的雖然被運動,但卻不是被他物而是被自身所運動,那麼,我們就有很好的——且不說是必然的——理由斷言,有第三種東西,即運動但不能被運動的東西存在。因此,阿那克薩戈拉既然已把心靈作為造成運動的本原,那麼,他關於心靈不被作用、不被混合的說法就是正確的。正因為它是不能被運動的,所以才能造成運動,也正由於它是不被混合的,所以才能支配萬物。
【6】既然運動必定總是存在,不會中斷,那麼,就必然存在著某個永恆的、最初引起運動的東西,而且不論是一個還是多個,這最初的運動者都是不能被運動的。至於每一個不能被運動的運動者是否都永恆存在,與現在的論證無關。因為這裡要考察清楚的是:必然存在著一個縱然有全部外界的變化(不論是就本性的還是就偶性而言的變化)自身也不能被運動,但卻是能運動他物的東西。
如果有人願意的話,姑且假定有些東西可能有時存在有時不存在,而且不需要生成和消滅(因為,如若有某個不可分的東西有時存在有時不存在,那麼,一切諸如此類的東西雖然沒有變化,幾乎也必然要有時存在有時不存在)。在不能被運動的運動本原中,也可以假定有些是這樣的,即有時存在有時不存在。但是,卻不能所有的都是這樣。因為道理很明顯,自我運動的那些有時存在、有時不存在的運動者必須有某個原因。因為一切自我運動者都必然具有大小,如若沒有部分,就不能被運動。但從前面所說可以看出,並不是每個運動者都必然具有大小。有些事物在生成,有些事物在消滅,並且連續不斷,其原因不可能是雖然不能被運動,但卻不是永恆存在的那些東西,也不可能是這類東西:其中的一些總是引起一些事物的運動,另一些則引起另一些事物的運動。因為這些東西不論是個別還是全體,都不能成為永恆而又連續運動的原因。理由在於,一方面,這個運動具有永恆性,且是出於必然的,但另一方面,全部運動者是為數無限的,而且並非全都同時存在著。那麼,很明顯,如果有些不能被運動的運動本原以及許多自己運動自己的運動者在千萬次地生成和消滅著,而且,如果這個不能被運動的東西運動著那個東西,而那個東西又運動著其他東西,那麼,就會還有一個既包容它們但又不是它們之中的任何一個的某物,只有它才是一些事物存在,另一些事物不存在以及連續變化的原因。並且,它也是那些運動者的原因,而那些運動者又是其他被運動東西的原因。
所以,既然運動是永恆的,那麼,最初的運動者不論是一個還是多個,也是永恆的。對於這種最初的運動者,應該寧可認為它是一個而不是多個,有限而不是無限。因為如果推出的結論相同,那麼,假定它有限總是要好一些。因為在就自然而存在的事物中,如果可能,就更應該主張有限的和較好的東西。這樣的運動者只要一個就足夠了:它是最初的、不能被運動的、永恆的,是其他事物運動的本原或始點。還可以從下面的論證來表明最初運動者必然是某種單一而又永恆的東西。因為已經證明過,運動必然總是存在的。而且,如果它總是存在,就必然是連續的。因為總是存在的東西才能連續,相隨的東西則不能連續。但是,如果是連續,那就是單一;而在單一中,就只有一個運動者和一個被運動物。因為如果一時由這個來運動,一時又由那個來運動,那麼,整個的運動就不是連續的,而是相隨的了。
不僅從上面的那些論述中可以使人相信有某個最初的不能被運動的運動者存在,而且還可以對運動者本原的考察說明這一點。很明顯,在存在的萬物中,確實有一些是一時在被運動著,一時又在靜止著的。而且也正是由於這個事實曾經清楚地表明了,並非萬物都在被運動,並非萬物都在靜止著,也並非有些事物總是靜止著有些事物總被運動著。因為那些可在雙方變動的和能夠一時被運動一時又靜止的事物證明了有關這些假定。既然大家已經明了這一類事物的情形,那麼,我們下面就想來說明另外兩類事物各自的本性,即一些事物總是不能被運動的,另一些事物則總是在被運動。並且循著這個論證下去,使之確立:凡被運動的東西都是被某物所運動,這個運動者又或者是不能被運動或者也在被運動,而如果它也在被運動,就或者是被自身所運動,或者永遠在被他物所運動;這樣,我們就在這個假定上得到一個結論:在那些被運動的東西中,被運動的本原是自己使自己運動的東西,而整個系列的本原則是一個不能被運動的東西。而且,我們清楚地看到,存在著自己使自己運動的那類事物,例如動物類乃至整個有生物。——的確,這種事物引起了一種看法,即認為以前完全不存在的運動是有可能生成於事物中的,因為我們在這類事物中看到了這種情形的出現:因為正如所認為的,它們在一個時候不能被運動,後來又被運動著。所以,應該把握這一點:動物只在一種運動上是自我運動的,而且嚴格地說還不是這樣。因為它的原因不是出於動物自身,而是在動物中存在著另外的不是被自身運動所引起的自然運動,例如增長、減少和呼吸就是在每一個動物靜止著而不是被自身的運動所運動著時所進行的運動。這些運動的原因是周圍環境以及進入動物體內的許多東西,例如在有些場合中的食物。因為在食物被消化時,它們在睡著,而當食物被分散吸收時,它們就醒了,並且使自己運動,但是,這種運動的最初本原是外來的。因此,動物並不總是在連續地被自己所運動;因為還有另外的、與每一個自我運動者相關的、自身也在被運動著和變化著的運動者。而且,在所有的這些事物中,最初運動者和自我運動的原因也是被自身運動的,雖然是由於偶性;因為動物的軀體在變化地點,所以,在軀體內的東西也要變化其地點,並憑藉這種槓桿似的作用運動自己。從這些可以確信:如果某物是一個不能被運動的運動者,只是就偶性它才被運動,那麼,它就不能引起連續的運動。所以,既然必定存在著連續的運動,那麼,就也應該存在著某個即使就偶性也不能被運動的最初運動者,如若(就像我們已說過的)在存在的事物中確實有某種既不停頓也不滅亡的運動,而且宇宙處於自我同一和自我包容之中的話;因為如果本原是穩定持久的,宇宙也必然是穩定持久的,既然它與本原的關係是連續的。(但是,被自身引起的就偶性的運動和被他物引起的就偶性的運動是不相同的;因為被他物引起的就偶性的運動還屬於天體中的一些本原,即那些被帶著進行的比移動更多的運動的本原,而被自身引起的就偶性的運動只屬於可以消滅的事物。)
但是,如果總有某個這類的東西,某個自身不被運動的、永恆的運動者存在,那麼,被它所運動的那個最初的東西也必然是永恆的。這一點還可以從以下角度來說明:如若沒有某個自身也在被運動的東西的運動,其他事物之中就不會有任何的生成、消滅和變化。因為不能被運動的運動者總會以相同的方式引起同一的運動,既然它與被運動物之間的關係沒有發生變化。但是,被一個自身也被運動著的東西(它的確是被不能被運動的運動者所運動的)引起運動的事物,由於與它所運動的另外那些事物具有不同的關係,所以,就不會引起相同的運動;相反,由於處於相反的地點或具有相反的形式,它就會在它所運動的每個事物中造成相反的運動,並使其有時靜止,有時被運動。
那麼,從上面所說,我們在開初所提出的那個問題就已經弄清楚了。那個問題是:為什麼不是一切事物都被運動或者都靜止著,也不是有些事物總是被運動而有些事物總是靜止著,而是有些事物一時被運動一時不被運動。這種情形的原因現在是很明顯的:有些事物被不能被運動的、永恆的東西所運動,因此總是在被運動;另一些事物則被自身也在被運動著和變化著的東西所運動,所以,它們也必然在變化。而那個不能被運動的運動者,正如前面所說,由於它是單純的、不變的,並持續地保持其自身同一,所以,它將引起單一的和單純的運動。
【7】但是,如果從另外的角度開始討論有關的這些問題,將會更加清楚。我們必須考察是否可能有某種連續的運動,如果可能有,那麼,它是什麼,並且,什麼是最初的運動。因為很明顯,如果運動必然總是存在的,如果某一特定的運動是最初的和連續的,那麼,它就正是最初運動者所引起的運動,所以,它也就必然是單一的、相同的、連續的和最初的。
在三種運動中——大小上的、被作用上的以及地點上的——,我們稱為移動的地點上的運動必然是最初的。因為,如若不先發生質變,就不能夠有增長;因為被增長的東西雖然在一種意義上是由同類物引起增長,但在另一種意義上卻是由不同類物引起增長;因為食物就被說成是和相反者相反的東西,而任何東西只有在變成了同類之後才能被添加到同類物上。所以,這種趨於反面的變化就必然是質變。但是,既然在被質變,就必定有某個使質變者,例如,從潛能上熱的東西造成實現了的熱的東西。所以顯然,運動者與被質變的東西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始終同一的,而是有時更近,有時更遠些;但如若沒有移動,這些變化就不可能發生。因此,如果運動必然總是存在,那麼,移動也就必然總是最初的運動;而且,如果移動本身還有最初與後來之分,就存在著最初的移動。此外,一切影響都起源於濃密與稀疏——因為重與輕、硬與軟、熱與冷都被認為只是某種濃密與稀疏——而濃密與稀疏又被說成是存在物依照其生成和消滅的結合與分離;而被結合與被分離就必然要發生地點方面的變化。再有,當事物被增長和被減少時,它的大小也在地點上發生變化。
再有,從下面的考察也會表明移動是最初的。因為正如在其他場合一樣,在運動方面的所謂最初也應具有多種含義。如若沒有它的存在,其他東西就不會存在,但如若沒有其他東西,它卻依然存在,那麼,它就被說成是在先的;此外,還有時間中的在先以及本質方面的在先。
因此,既然運動必然連續地存在著,而連續地存在的可能或者是連續的運動或者是接續的運動,連續的運動或許更為連續,而且,連續的運動比接續的運動更好,我們又總是假定在自然中存在的是更好的東西,如若它是可能的話;既然連續的運動是能夠存在的(後面再證明這一點,現在姑且作為前提),而且除了移動之外,沒有一種其他運動是連續的,那麼,移動必然是最初的。因為沒有一個被移動的東西必然要被增長或被質變,或生成或消滅;相反,如若不存在最初運動者所引起的這個連續運動,那麼,這些運動就沒有一種可能發生。
再有,移動在時間中是最初的;因為對於永恆的那些東西來說,它是唯一可能的被運動。在任何有生成的個別事物方面,移動的確必然是它的各種運動中最後的一個;因為在它生成之後,它首先進行的是質變和增長,移動則是已經完成了的事物的運動。但是,必然先有一個另外的在移動上被運動的東西,它自己並不生成,卻是生成之物生成的原因,例如已生育者是已被生育者的原因。既然由於事物必須首先生成這個理由,那麼,生成就似乎應被認為是最初的運動。雖然任何有生成的個別事物的確如此,但是,在任何生成事物之先,必然另有某物在被運動著,它自身不生成但卻存在著,而且,在它之前還有另外的東西。既然生成不能是最初的運動(因為不然,一切被運動物都是可以消滅的了),那10麼顯然,接續著它的各種運動就不會有任何一個更在前面了——我所謂接續著它的運動,指的是增長,然後是質變、減少和消滅——因為這些運動全都後於生成。因此,如果生成不先於移動,那麼,在其他的變化中就更沒有一種能先於移動了。
一般說來,正在生成著的東西總是顯得尚未完成和正趨於本原,所以,在生成中在後的東西在自然中卻是在先的。一切存在於生成之中的事物都是在最後才完成移動。正是因為如此,有些生物,如植物和許多種類的動物,由於缺乏所需的器官,就完全不能被運動,而另一些則在被完成的過程中獲得了它。所以,既然事物具有移動的程度與它實現自然的程度是相應的,那麼,這種運動也就應該是在本質上先於其他那些運動。除此以外,還因為一個被運動的東西在被移動中比在其他各種運動中所喪失的本質最少;因為它是唯一不發生本質屬性變化的運動,而被質變的事物要改變性質,被增長和減少的事物要改變數量。最為明顯的是,這個地點上的運動在最確切的意義上是由自我運動者所運動的;而我們斷言,這個自我運動者是一切被運動物以及其他運動者的本原,是被運動事物的最初源泉。
從上面所述可見,移動是最初的運動。現在必須說明的是:哪一種移動是最初的。使用同一的論證過程也將同時表明現在和前面所假定的那個前提,即某種連續而又永恆的運動存在著是可能的。
下面將說明,沒有其他任何運動可能連續。因為其他的一切運動和變化都是從對立的一個限界到另一個限界的——例如,對於生成和消滅而言,存在與非存在是限界,對於質變,相反的影響是限界,對於增加和減少,大小的最大與最小、完成與未完成是限界——趨於相反雙方的運動是相反的運動。不總是在進行某種特定運動的被運動物雖然在以前是存在的,但它以前必然是靜止著。所以很明顯,變化物在相反狀態中將是靜止的。變化方面的情形也如此。因為無論是一般意義上的還是每一特定意義的生成和消滅,都是互相對立的。所以,只要事物不能同時進行對立的兩種變化,那麼,變化就不會是連續的,而是有一段時間將間隔在對立的兩種變化之間。只要它們不能同時存在於同一個事物中,這些矛盾的變化是否是相反的倒無關緊要;因為對於論證來說,這是不重要的。即使事物在矛盾狀態中不必然靜止,即使不會有與變化相反的靜止狀態——因為非存在可能不在靜止著,雖然消滅物趨於非存在——也沒有關係,只要中間有某個時間出現就行了。因為這樣的話,變化就不會是連續的。因為在前面的論證中,重要的也不是兩個變化的相反性,而是它們同時存在於同一事物中的不可能性。而且,也不應困惑於這樣的情況:同一個東西與多種東西相反,例如,一種運動既相反於靜止,又相反於趨向相反方向的運動;只是要把握這一點:一種運動是如何對立於靜止,又怎樣對立於相反的運動的(正如一個相等者和尺度既對立於超過它的東西又對立於被它超過的東西一樣),而且,相互對立的運動或變化不可能同時存在於同一事物中。此外,在生成與消滅方面,如若認為已經生成了的東西必然立刻消滅,不能繼續存在一段時間,那麼,這是極其荒謬的。所以,或許也可以在其他方面生出同樣的信條,既然在一切場合中,它們在本性上具有相同情形。
【8】現在我們要闡述的是,某種無限的、單一的、連續的運動是可能存在的,它就是圓形運動。
因為一切被移動事物所進行的運動不外是圓環形、直線形或者這兩種形式的混合;所以,如果圓環形與直線形這兩者中沒有一種是連續的,來自它們的混合形式也就不會是連續的。很明顯,如果被移動物是直線式的和有限的,那麼,它就不會連續地被移動。因為它必須倒回,而在直線上倒回的被運動是兩個相反的運動;因為在地點移動方面,向上的相反於向下的,朝前的相反於朝後的,向右的相反於向左的,所有這些都是相反的運動。然而,我們在前面已經明確地規定過,單一的和連續的運動就是單一的事物在單一的時間中所進行的在屬上沒有差異的運動(因為運動有三個因素——被運動物,例如人或神;何時,即時間;第三就是運動發生在其中的領域,如地點、狀態、形式或者大小)。但是,相反者有屬上的差異,所以不是單一的;至於地點方面,則有上述的這些差異。在直線上從A到B的運動相反於從B到A的運動,這可以由這個事實來證明:如果它們同時發生,就會因互相抵消而靜止和停頓。圓形上的情形也如此,例如,從A到B的運動相反於從A到C的運動;因為雖然它們是連續的並且不出現倒回,但由於相反雙方的相互抵消和妨礙,仍然是靜止的。但是,趨於橫向的運動與朝上的運動並不相反。
最能表明直線方面的運動不能連續的是倒回必然發生停頓;不僅直線方面如此,而且圓形移動方面似乎也如此。因為圓形移動與圓形旋轉是不一樣的;因為在圓形上被運動的東西當其到達它原先出發的那同一點時,既可以繼續不停地前行,也可以再倒回來。但是,倒回來就必然出現停頓,這一點,不僅在感覺上,而且在推論上都能得到確證。下面就開始推論。運動有起始、中間和終結三個點,相對於另外兩者的每一個,中間點既是起始點也是終結點,所以,它雖然在數目上是一,但在定義上卻是二。此外,也有潛能上與實現上的區別。所以,雖然直線兩端之間的任何一點在潛能上都可以表示中間點,但在實現上卻不行,除非被運動物在這一點上停頓並再開始被運動,從而把線分開;這樣,中間點就既成了起始點又成了終結點,即是後一線段的起始點和前一線段的終結點。我的意思是,例如,假若被移動物A到B處停頓,然後又被移動到C處。但是,當A在被連續地移動時,那麼,它就既不是已經到達了也不是已經離開了B點所表示的那個位置,它只是在某個現在中在那個位置,而且,也不是在任何一個時間中,除非這個現在作為一個分點存在於運動所經的整個時間之中。如果某人主張它已經到達了和已經離開了,那麼,被移動的東西A就會總是在停頓。因為A不可能同時既已經到達了又已經離開了B處,相反,它們必定發生在不同的時間點中;因此,它們之間會有一個時間;所以,A在B處會靜止著,在其他地點也一樣,因為在一切場合道理都是相同的。當被移動物A把B這個中間點既用作終結點又用作起始點時,由於正如有人所想像的那樣把它造成了雙重身份,所以,A就必然會在B處停頓。但是,當事物已經完成了被移動並停頓下來時,它就早已離開了所由起始的A處,已經到達C處了。因此,對於這個難題也必須這樣來解決,這個難題如下。假設起於E點的線相等於起於Z點的線,A物被從端點E向C點連續地移動著,當A在B點的同時,發生了D物從端點Z向H點的與A物同速同屬的被移動運動,那麼,在A物到達C點之前,D物就已到達H點;因為先開始離開的東西必定也要先到達。因為A物不能同時既到達了B點又離開了B點,所以,它就落後了。假如A能同時的話,它是不會落後的,但是,它卻必然要被停頓。因此,不能假定當A到達了B點的同時D已開始從端點Z被運動了。因為如果A物會到達了B點的話,也就會被離開B點,而且不能同時;但事實上,A在B點是在時間的一個分點中而不是在一段時間中。所以,在這裡,即在連續運動的場合,這樣說就不能成立。但是,在倒回運動的場合則必然要這樣說。因為,假設H物被移動到D處,然後又倒回來被朝下移動,那麼,端點D就既被用作終結點又被用作起始點——一點被當作兩點了;所以,H物必然在此停頓,不能同時既已到達了D點又已從D點離開了,不然的話,它就會在同一個現在中既在那裡又不在那裡了。但是,這裡不能再用前面的方法來解決。因為在這裡,不可能說H物是在一個時間的分點中在D點,並且沒有到達或沒有離開D點;因為這裡所到達的目的是實現上而不是潛能上存在的東西。所以,雖然在中間的點只是潛能上的,但這一個中間點卻是實現意義上的,從下面看它是終結點,從上面看它是起始點;因此,它也同樣是運動的終結點和起始點。
所以,直線上的倒回運動必然要停頓。因此,不可能有永恆的直線連續運動。
也可以用同樣的方法來反駁那些以芝諾的論證為根據提出問題的人。他們認為,如果在通過某個距離前必須總是要先通過它的一半,而這些一半是為數無限的,所以,要通過為數無限的距離是不可能的;或者,有些人換一種方式提出同樣論證的問題,他們認為,在被運動的過程中,每達到一半距離,就同時先計數一半的運動,這樣,就會得出:在通過了整個距離時,就將會計數無限的數;但是,這被公認為是不可能的。在前面關於運動的第一個論證中,我們曾藉助於指出時間在自身中有著無數個單位的方法來解決過難題;因為,如果在無限的時間中通過某個無限的距離,而無限同樣地既存在於長度中又存在於時間中,那麼,這就沒有什麼荒謬之處。雖然這個解決作為對所提問題的答案是足夠了——因為所提的問題是:在有限的時間中是否可能通過或計數無限的單位——但是,作為對事實和真理的說明則是不夠的。因為如若有人撇開長度問題和是否可能在有限的時間中通過無限單位的問題不談,只把他的問題限制在時間自身方面(因為時間具有無限可分性),那麼,這個解決方案就不夠了,而是要考察我們在剛才的論證中說到的真實情況。因為,如若某人把一個連續的線段分成兩半,他就因此而把一點用作了兩點——因為他把它既作為起始點又作為終結點——不論他是把數目數成半還是把線段分成半都是如此。但是,如若這樣分,線段和運動都不會是連續的了。因為只有與運動相關的東西是連續的時,運動才是連續的,而且,雖然在連續的東西中蘊含有無限數的半,但那不是現實上的,而是潛能上的。如若他要使它們現實化,那麼,所造成的就不會是連續的運動而會是間斷的運動。假如是在數半的場合,其結果是會很明顯的;因為那樣,一個點必然要被他數成兩個點;因為假如他不是在數那個單一的連續的線段,而是在數它的兩個半,那麼,這個點就會是一半的終結點,另一半的起始點。所以,對於是否可能通過無限數的時間或長度單位的問題,必須這樣回答:在一種意義上是可能的,在另一種意義上則不可能;因為,如若這些單位是現實上的,就不可能,如若是潛能上的,就可能。因為連續地被運動著的某人只是就偶性能通過無限,在絕對的意義上則不行。因為有著無限數的半雖然是線段的偶性,但它的本質和存在卻是另一回事。
也很明顯,如若某人不把將時間分為前後兩段的那個分點總是當成只屬於事物的後一段的話,就會得出同一事物既存在同時又不存在,一旦它已生成就不存在了的結論。雖然那個點確實為前後兩段時間所共有,而且,它在數目上是同一個,在定義上不同一(因為它是一段的終結點,是另一段的起始點),但是,它卻總是屬於被作用事物的後一段。假定ACB為時間,D為事物;這個事物在A時間中是白色的,在B時間中是非白色的,那麼,它在C這個分點上就既是白色的又是非白色的。因為,如果它在整個的A時間中是白色的,那麼,它在A時間的任何一點中也是白色的就是真實的說法,而且,它在B時間中是非白色的,C則既在A中又在B中。所以,不應允許在整個A中是白色的說法,而要說在除了最後的現在,即C點之外的A中是白色的;C已屬於後面的B;而且,如果在整個A中非白色已在生成,白色已在消滅,那麼,在C中它就已經完成了生成或消滅。因此,除非白色的在C處第一次被稱為非白色的是真實的說法,不然,就會或者一物在已生成時卻不存在,在已消滅時卻存在著,或者一物必然既是白色的同時又是非白色的,或一般而言既存在同時又不存在。
再有,如若某個以前不存在但現在存在著的東西是生成為存在的,而且,在它正生成時是不存在,那麼,時間就不能被分成不可分的時間。因為,如果D物在時間A中已在變白,而且,如果它在接續著A的另一個不可分的時間B中已經變成白的了,如果它在A中只是在變白,還不是白的,但在B中卻是白的了,那麼,在A與B之間就必定有某個生成過程,所以也必定有生成在其中發生的時間。但是,對於那些不承認不可分的時間的人來說,這個論證是沒什麼影響的。按他們的看法,在生成過程所經時間的最後那點中,D物已經生成了,因而也就是白的了,沒有任何其他的點接續著或者連接著這個最後的點,但不可分的時間是連接著的。而且也很明顯,如若D物在整個時間A中已正在變白,那麼,D物在其中完成變白的時間加上它正在變白的時間並不比它只在其中正在變白的所有時間更多。
上述這些以及其他類似的論證,對於證明我們所論題目是很合適的。如果我們要作一般的考察,從下面的那些論證也可以得到相同結論。
如若不被其他東西強制離開,一切被連續地運動著的事物,在它通過移動到達終點以前,都已經在被移動著趨於這個終點。例如,如果它的終點是B處,那麼,它就已經在向B處移動著,而且,還不僅是在它已接近了B時,而是從一開始起就被運動著趨於B了。因為不然,為什麼它只能在接近B時如此而不是在以前也如此呢?其他運動方面的情形也一樣。假定某物被移動著從A到C,當它到達C時,再倒回來被連續地向A運動。因此,當它被移動著從A到C的同時,也就是在被移動著進行從C到A的運動。所以,它就是同時在進行兩個相反的運動,因為在直線上進行的相反方向的兩個運動是相反的。同時,它也是在從它不在其中的那個地方開始變化。可見,如果這是不能成立的,那它就必然在C處停頓。所以,這個運動不是單一的,既然被停頓隔斷了的運動不是單一的。
此外,通過下面對各種運動的一般論證,將會使這個問題更為清楚。如果一切被運動物都能進行前面所述三種中的某一種運動,並且也能處於與這些運動對立的某種靜止(因為除了這些之外再無其他了),而且,如果被運動物並不總是在進行某一特定運動——我所謂的特定運動,指的是屬上不同的一種運動,而不是指整個運動的某一特定部分——那麼,它以前必然處在與這種運動對立的那種靜止狀態中(因為靜止就是運動的短缺);所以,如果在直線上進行的兩個運動是相反的,而兩個相反的被運動不可能同時進行,那麼,從A到C的被移動的東西就不應該同時又在從C到A地被移動著;既然不應同時被移動,但這個運動又要被運動,那麼,在它再被移動以前,必然在C處靜止過;因為這是一個與從C處出發的運動相對立的靜止。從上面的論述現在可以明白,這種運動是不會連續的。而且,下面的論證比上述那些更為合適。因為例如在某物中,非白的消滅了與白的生成了同時發生。所以,如果質變到白和從出於白是連續的,其間沒有什麼時間的耽誤,那麼,非白消滅了、白生成了以及非白生成了就會是同時的;因為這三種活動的時間是同一的。
再有,不能由於時間是連續的就推論出運動也是連續的,它只是接續的。其實,相反的兩面,例如白與黑,怎麼可能有同一的端點呢?
但是,圓周線的運動是單一而又連續的。因為這裡沒有任何不能成立的結論。因為,從A出發的被運動物也是按照相同的方向同時在被運動著趨於A——因為被運動趨於的那一點也就是它最後要到達的那一點——,而不是在同時進行兩個相反的或對立的運動。因為並非一切趨於這個點的運動都與出於這個點的運動相反或對立,只有在兩個運動同在一條直線上時,它們才是相反的(例如在直徑上的兩個運動就是在地點方面彼此相反的,因為這條直徑上的兩個端點彼此隔得最遠);如果兩個運動都在同一長度上,它們是對立的。所以,沒有什麼妨礙連續地被運動,也無什麼時間的阻隔;因為圓周上的運動的出發處和趨向處是同一的,而直線上的運動則是趨於另一處。而且,在圓周上的運動決不會在相同的端點中,而直線方面的運動則不斷地在相同的端點中重複;能永遠前進的被運動可能是連續的,而總是在相同點中不斷重複的被運動則不可能連續,因為不然,就必定有兩個對立的被運動同時發生。所以,在半圓中以及在其他弧形中都絕不可能有連續的被運動;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同一路徑必然多次重複地被運動,相反的兩種變化必然發生,因為終結點與起始點是不重合的。相反,圓周運動的終結點與起始點是重合的,所以,只有它才是唯一完滿的運動。
從這種分析也可見,其他的各類運動都不可能是連續的。因為在一切其他的運動中,都會發生同一路徑被多次重複運動的情況,例如,在質變中有中間階段,在大小中有中間大小,生成與消滅變化中的情形也如此。無論變化的中間階段被造成得少還是多,也無論是在它們之間加上還是減去某個環節,都是無關緊要的;因為在這兩者中的每一場合,都仍會發生同一路徑被多次重複運動的情況。
由此可見,那些自然哲學家所斷言的一切可感覺事物都總是在被運動著的主張是不正確的;因為可感事物的被運動必然是上述運動中的某一種,而且,他們尤其把它當成是被質變;因為他們說,事物都總是在流動著和消滅著,此外,他們也把生成與消滅說成是質變。然而,我們剛才的論證已就一切種類的運動作了一般說明:除了圓周運動之外,沒有任何運動可能被連續地運動,不論是質變的運動還是增加的運動都如此。
所以,除開圓周移動的旋轉運動外,沒有一種變化是無限的或連續的,有關這個問題,我們就說這些。
【9】顯然,在移動中,圓周旋轉又是最初的運動。因為正如我們在前面已說過的,一切移動都或者是旋轉式的,或15者是直線式的,或者是這兩種形式的混合。而且,前兩種運動必然先於混合運動,因為混合運動是由前兩種合成的。在前兩種中,圓周旋轉又先於直線移動;因為它更為單一也更為完滿。因為,直線上的被移動不會是無限的,既然不會有無限的直線。即使有無限的直線,也無物可能通過它;因為不可能的事情是不會發生的,而通過無限直線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另一方面,有限的直線運動,如果倒回來了,就是複合的,即是兩個運動;如果沒倒回來,就是不完滿的和可以消滅的。不論是按照自然、按照定義、還是按照時間,完滿的東西和不可消滅的東西都要先於不完滿的東西和可以消滅的東西。此外,可能永恆的運動要先於不可能永恆的運動。圓周旋轉運動是可能永恆的,而其他運動,不論是移動還是其他任何運動,都是不可能永恆的。因為它們必定要出現停頓,而如果一旦停頓,運動就已經消滅了。
圓周旋轉是單一而連續的,直線移動則不是這樣,所得的這個結論是理由充足的。因為直線移動的起始點、終結點和中間點是被確定了的,而且它們全都在直線自身中,所以,被運動物就會有由以出發的起始點和完成所趨的終結點〔因為任何東西在它的端點,即起始點或終結點上時,都是靜止著的〕。但是,圓周上的運動卻無確定的端點——因為,圓周線上的端點為什麼更是這個而不是那個呢?因為每一點都同樣地可以是起始點、中間點或終結點——所以,它們既總是在也從不在起始點和終結點中。因此,球體在被運動著也就是在某種意義上靜止著;因為它始終占有著同一個地點。原因在於:所有這些屬性都屬於中心——因為它既是所通過的大小的起始點,也是中間點和終結點——所以,由於這個點不是圓周線上的點,也就不會有被移動物通過完了它的路程之後在那裡靜止著的點;因為被移動物總是圍繞著中心,而不是趨於端點。由於中心總是固定著,所以,整個球體既是在某種意義上靜止著,又是在連續地被運動著。
還可以得出具有互推關係的結論。因為一方面,旋轉運動是其他運動的尺度,所以它必然是最初的(因為一切東西都是被最初者所度量);另一方面,也正因為它是最初的,所以才會是其他運動的尺度。
此外,也只有旋轉運動是均衡的。因為在直線移動中,事物離開起始點和趨於終結點時的被運動是不一樣的,既然一切事物在被移動時都是離靜止處愈遠速度愈快。只有旋轉運動的起始點和終結點都自然地不是在它自身之內,而是外在的東西。
地點上的移動是最初的運動,這是一切對運動問題作出過論述的人都證明了的。因為他們都把引起這類運動的東西作為運動的本原。分離與結合是地點上的運動,友愛和爭吵是這樣引起運動的——爭吵使之分離,友愛使之結合——,阿那克薩戈拉則說最初運動者是心靈,是它使之分離。那些不主張這類運動有任何原因,而斷言被運動是由於虛空的人也一樣。因為他們也宣稱自然物的被運動是地點上的運動,因為由於虛空的運動是移動,是在地點上發生的。他們還認為,其他各種運動沒有一種屬於最初實體,而是屬於由這些最初實體構成的事物;因為他們說,被增加、減少以及被質變的過程都是由於原子物體的結合與分離而發生的。那些通過濃密與稀疏來考察說明生成和消滅的人採取的也是同樣的方式;因為他們是採用結合與分離的方法來分類排列這些事物的。此外,還有那些把靈魂作為運動原因的人;因為他們說,自我運動者是被運動物的本原,動物以及一切有生物的自我運動就是這種地點上的運動。而且,只有地點上的運動,才是我們所說的被運動物在被運動的嚴格意義。如若某物在同一地點上靜止著,那麼,它所發生的增加、減少或某種質變,我們就只能說是在某個特定方面被運動,而不能籠統地說它在被運動。
到此為止,我們已經論述過的問題有:無論是在過去或將來的一切時間中,都總是存在著運動;什麼是永恆運動的本原;什麼是最初運動;什麼運動是唯一可能永恆的以及最初運動者是不能被運動的。
【10】現在,我們要論述的是,這個最初運動者必然既無部分,也無大小。首先必須確立有關這個結論的幾個前提。
前提之一是:沒有任何有限的東西能在無限的時間中引起運動。因為有三種要素——運動者,被運動物以及第三,運動在其中進行的時間。這些要素或者全部無限,或者全部有限,或者其中的一個或兩個有限。假定運動者為A,被運動物為B,無限的時間為C。假定D運動B的某個部分E。那麼,它所用的時間Z不會等於C,因為運動的距離越大,所用的時間也就越多;所以,時間Z不是無限的。這樣不斷地增加D,我就會用完A,同樣,不斷增加E,我也就會用完B;但是,不斷地減去時間的一個相應的量,我卻不會用完時間(因為它是無限的)。所以,整個的A只是在C的一段有限時間中運動整個的B。可見,任何事物都不能被有限的東西運動著進行無限的運動。因此顯然,有限的東西不可能在無限的時間中引起運動。
一個無限的能力也完全不可能存在於一個有限的大小中,從下面的論述就能表明這一點。因為,假定更大的能力總是能在更少的時間中造成等量的變化,例如加熱、變甜、擲遠或一般而言的引起運動。因此,承受物必然在某種程度上被一個具有無限能力的有限東西所作用,而且,它受作用的程度要比被其他東西所作用的程度更大;因為無限的能力更為強大。但是,卻不可能有與此相應的時間。因為,假定A表示一個無限的能力在其中使某物變熱或推進某物所用的時間,AB表示一個有限的能力在其中進行同樣活動所花的時間,那麼,如果不斷地分取有限的能力添加到這個有限能力的大小上去,我就會在某個時候達到這樣一點,即有限能力在時間A中已經完成了它的活動;因為不斷地添加有限的大小,就能使能力超過任何已被規定的限界,同樣,不斷減少有限的大小就能使時間小於任何已被規定的限界。這樣,有限的能力就會在與無限的能力相等的時間中引起運動,但這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任何有限的東西都不可能具有無限的能力。
有限的能力也不可能存在於無限的大小之中。雖然較大的能力可能存在於較小的大小中,但是,更多的情形還是較大的能力存在於較大的大小中。假定AB表示無限的大小。BC具有在某個時間中運動D物的某種能力——假定這個時間為EZ。現在,如若我取兩倍於BC的大小,那麼,這個大小在EZ的一半時間中(假定是這樣的比例)就會運動D物,也就是說,它在時間ZT中就可以運動D物。即使像這樣不斷地取更大的大小,我也絕不會在某個時候達到AB,相反,我卻可以不斷地得到一個比原先給定的時間更小的時間。所以,AB的能力將是無限的。因為它超過了一切有限的能力;而一切有限能力在運動時所花的時間也必然是有限的。因為,如果一定的能力在某個時間中運動某物,那麼,一個更大的能力雖然會在更小的時間中運動該物,但按照反比例關係,它仍是一個有限定的時間。但是,正像數目和大小一樣,任何超過了一切限定的能力也都是無限的。這一點也可以用下面的另一種方式來證明。因為我們可以取某一個與存在於無限大小中的能力同類的能力,假定這個能力存在於有限的大小中,並且是存在於無限大小中的那個有限能力的尺度。
根據上述那些,那麼顯然,不論無限的能力存在於有限的大小中還是有限的能力存在於無限的大小中,都是不可能的。
首先,最好是討論一個與被移動物有關的疑難問題。如果一切被運動物都是被某物所運動(當然,自己運動自己者不在此列),那麼,有些事物,譬如被拋擲的東西,在它們的運動者與它們不再接觸時是如何繼續被運動的呢?如果運動者同時還在運動另外的某物,例如氣,而這個被運動著的某物也能運動,那麼,當最初的運動者不再與它接觸或不再運動它時,它也就同樣地不能被運動了;相反,一切被運動物必定同時被運動,而且,在最初運動者停止運動時,它們又同時停止被運動,即使最初運動者像磁石般地使它已運動了的東西也能運動,情形也一樣。所以必然這樣說:是最初運動者使本性上既能運動也能被運動的氣、水或其他某種類似的東西成為運動者;但是,這類東西並不同時停止運動和被運動,而是在最初運動者停止運動它的同時它停止了被運動,但卻仍然在運動;所以,它是在運動著另外某個接續著它的東西。對於這後一個東西,道理也一樣。但是,在接續系列中後來的運動能力愈來愈小時,運動就會停止,當在先的東西不再能使在後的東西運動,而是只能使它被運動時,運動就最終停止了。這最後的兩個東西——一個是運動者,另一個是被運動物——必然同時停止,而且,整個運動也就隨之停止了。可見,運動是發生在那些可能有時被運動有時靜止著的事物之中的;而且,它雖然表面上是連續的,但實際上卻不連續;因為它是一些連接著的或者彼此接觸著的事物的運動,運動者不是一個,而是相互接續的一個系列。所以,這類運動發生在氣和水中,有些人將它稱為「互補」[55]運動。如果不用這裡所述的方式,用其他方法是不能解決這個疑難問題的。「互補」運動使得這個系列中的每個東西都被運動同時也運動,所以也使它們同時停止運動。現在表現出來的是某個被連續運動著的單一物;既然它不是被同一個運動者所運動的,那麼,它到底被什麼所運動呢?既然在存在物中必然有連續的運動,這種運動是單一的,而單一的運動必然是某個大小的運動(因為沒有大小的東西就不能被運動),並且,一個單一大小的運動是被單一的運動者所運動的(因為不然的話,它就不會是連續的,而是彼此接續著的,並且可以被分開了),如果運動者是單一的,它自身就或者是在被運動,或者不能被運動;如果它自身在被運動,它就應該與被它所運動的東西在一起,並且自己也在變化,同時被某一他物所運動;所以,這樣就會追溯到一個被不能被運動的某物所運動的時候才能停止。因為這個運動者必須不與它所運動的東西一起變化,而是要總有能力運動(因為這樣的運動是不費力的),而且,這個運動是唯一均勻的,或者至少也是最均勻的,既然這個運動者從未有過任何變化,如若運動要保持同一,被運動物與運動者的關係就不應該有任何變化。所以,這個運動者必然或者在中心或者在圓周上,因為它們是本原。但是,距運動者最近的東西被運動得最快,圓周上的運動就是這種最快的運動;所以,運動者是在圓周上。
如果認為某個自身也在被運動的東西連續地運動,而且不是以接續的方式連續運動——就像重複不斷地推撞那樣——,那麼,就會還有一個疑難問題。因為在推著或拉著(或既在推著又在拉著)的必定或者是運動者自身,或者是彼此相隨的運動者系列中接受了運動的某個其他的東西,就像前面說過的被拋擲物的情形一樣。如果是可分的氣或水在運動,實際上就是它們的那些總是在被運動的一個個部分在運動;所以,不論是兩者中的哪種情況,運動都不是單一的,而是一個接續的系列。因此,只有不能被運動的運動者引起的運動才是連續的;因為它總是保持其一貫性,而且,它與被運動物的關係也是一貫的和連續的。
一旦上述各點被確定下來,就可以清楚,不能被運動的最初運動者不能具有任何大小。因為,如若它具有大小,那麼,這個大小必然或者是有限的,或者是無限的。在本書的前面幾卷已經證明過,無限的大小是不可能的;現在我們又已證明了,有限的大小不能具有無限的能力,而且還證明了,任何事物都不能在某個無限的時間中被有限大小的東西所運動。但是,最初運動者運動的是永恆的運動,而且是在無限的時間中運動的。所以,很顯然,它是不可分的,既無部分也無大小。
[1] ta sugkekhumena.
[2] logos.
[3] hupokeimenon.
[4] to ti en einai.
[5] 留科福朗(Lukophron),智者,高爾吉亞的學生。
[6] 這裡的一段話與185a8-13重複。
[7] hoper on kai hoper hen.
[8] 指水、氣、火這三種物體。
[9] ta hoioeide.
[10] metaksu.
[11] 指畢達戈拉斯的十對立表,參見《形上學》,986a22。
[12] triadas。他們的三要素指大、小和理念;我們的是質料、形式和短缺。
[13] 指柏拉圖。
[14] arkhe.
[15] kata ton logon.
[16] to hou heneka.
[17] to pros ti.
[18] metaksu.
[19] to eks hou.
[20] 玻呂克列托(Polukleitos),公元前5世紀下半葉的希臘著名雕塑家,他的作品主要以青銅為材料。
[21] tuche.
[22] 見DK殘篇53。由德國學者H.Diels所著,並由W.Kranz於1952年修訂出版的《前蘇格拉底哲學家殘篇》通常簡稱DK殘篇。
[23] to dia ti.
[24] oulophnes men prota.
[25] 見《物理學》第八卷,【1】—【6】。
[26] 指畢達戈拉斯學派對立十範疇排列表中的第二列。參見亞里士多德《形上學》第一卷,【5】,986a25。
[27] he peri phuseos episteme.
[28] apeiros,或譯無定。
[29] nous,或譯為理智。
[30] sumbebekos kath hauto.
[31] logikos.
[32] 方括號內的這段文字,與206a21—29行的內容重複,疑是來自不同的校訂本。
[33] 見DK殘篇8。
[34] 見《神譜》,116。
[35] topos kai khora.
[36] diastema.
[37] metaleptikon.
[38] diastema metaksu.
[39] sumpephukota.
[40] 見《論生成和消滅》第二卷,【4】。
[41] hropen.
[42] 方括號內的這一段文字,希臘注釋家們都不知道,顯系後來版本的編者所加。
[43] 克蘇索斯(ksouthos),是克羅通的一個畢達戈拉斯學派成員。
[44] 這裡省略了12—15行,因為很多注釋家都認為是偽文。
[45] ede在表示時間時,既有「剛才、已經」等過去的含義,也有「即刻、馬上」等將來的含義。亞里士多德在這裡也是用以表示兩方面含義,不便漢譯為單一的概念,故照寫原文。
[46] 方括號內的這句話,是按Themistius本放在這裡的。
[47] huplepsis.
[48] 最後這兩段文字西方學者的看法不一。有些人認為是對230b10—28那段文字中已解答了的問題的再次敘述;有些人則認為與那段文字的關係只能是二者擇一,因而主張刪去。
[49] 圖示如下(參閱洛布古典叢書《物理學》第二卷,第96頁):距離:ABC運動:DEZ
[50] kinemata.
[51] 見233a21以下
[52] 麥蒂蒙洛(medimnos),古希臘亞狄克地區的度量單位,約為52.23公升。
[53] 見《物理學》第三卷,【1】,201a10。
[54] 按照原文,這裡省去的256b13—27這段文字被移到本節末。
[55] antiperista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