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晗論明史 · 記大明通行寶鈔
元末鈔以無本濫發而廢不能用,轉而用錢,而錢之弊亦日甚,官使一百文民用八十文,或六十文,或四十文,吳越各不同,湖州嘉興每貫仍舊百文,平江五十四文,杭州二十文,法不歸一,民不便用。又錢質薄劣,易於損壞[406]。鈔錢俱不能用,遂一退而為古代之物物交易。
明太祖初起,即於應天置寶源局鑄錢,制凡數變。時乏銅鼓鑄,有司責民納私鑄錢,毀器皿輸官,民頗苦之。而商賈沿元舊習,便用鈔,亦苦於錢之不便轉運。錢法既絀,於是又轉而承元之鈔法,以為元代用鈔百四十年,其制可因也。顧僅承其制度之表面而忽其本根:元鈔法之通以有金銀或絲為鈔本,各路無鈔本者不降新鈔;以印造有定額,量全國課程收入之金銀及倒換昏鈔數為額,儉而不溢,故鈔嘗重;以有放有收,丁賦課程皆收鈔,鈔之用同於金銀;以隨時可兌換,鈔換金銀,金銀換鈔,以昏鈔可倒換新鈔;以鈔與金銀並行,虛實相權。且各地行用庫之頒發鈔本也,以行用庫原有金銀為本,新鈔備人民之購取,金銀則備人民之換折,故出入均有備,鈔之信用藉以維持。其壞也以無鈔本,以濫發,以發而不收,以不能兌換,以昏鈔不能倒換新鈔。明太祖及其謀議諸臣生於元代鈔法沮壞之世,數典忘祖,以為鈔法固如是耳,於是無本、無額、有出無入之不兌現鈔乃復現於明代。行用庫之鈔本成為無本之鈔,不數年而法壞。又為剜肉補瘡之計,禁金銀,禁銅錢,立戶口食鹽鈔法、課程贓罰輸鈔法、贖罪法、商稅法、鈔關法等法令,欲以重鈔,而鈔終於無用。
洪武七年(1374)初置寶鈔提舉司,下設鈔紙印鈔二局、寶鈔行用二庫[407]。八年三月始詔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取桑穰為鈔料,其制方高一尺,廣六寸,質青色,外為龍紋花欄,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其內上兩旁復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中圖錢貫,十串為一貫,其下雲「中書省奏准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偽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仍給犯人財產」。[408]若五百文則書鈔文為五串,余如其制而遞減之。其等凡六,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鈔一貫准錢千文,銀一兩;四貫准黃金一兩。十三年廢中書省,乃以造鈔屬戶部,而改寶鈔文中書省為戶部,與舊鈔兼行。二十二年(1389)更造小鈔,自十文至五十文。[409]建文四年(1420)十一月,戶部尚書夏原吉言:「寶鈔提舉司鈔版歲久篆文銷乏,且皆洪武年號,明年改元永樂,宜並更之。」成祖曰:「板歲久當易則易,不必改洪武為永樂,蓋朕所遵用皆太祖成憲,雖永用洪武可也。」[410]自是終明世皆用洪武年號雲。
寶鈔頒發時,即詔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治罪,告發者就以其物給賞,若有以金銀易鈔者聽。凡商稅課錢鈔兼收,錢十之三,鈔十之七,一百文以下則止用銅錢。[411]鈔昏爛者許就各地行用庫納工墨值易新鈔。尋罷在外行用庫。洪武十三年五月戶部言:「行用庫收換昏鈔之法,本以便民,然民多緣法為奸詐,每以堪用之鈔,輒來易換者。自今鈔雖破軟而貫怕分明,非挑描剜補者,民間貿易及官收課程並聽行使。果系貫伯昏爛,方許入庫易換,工墨直則量收如舊。在京一季,在外半年送部,部官會同監察御史覆視,有偽妄欺弊者罪如律,仍追鈔償官。但在外行用庫裁革已久,令宜復置。凡軍民倒鈔,令軍分衛所,民分坊廂,輪日收換,鄉民商旅各以戶帖路引為驗。」於是復置各地行用庫。[412]七月罷寶鈔提舉司。[413]十五年置戶部寶鈔廣源庫、廣惠庫,入則廣源掌之,出則廣惠掌之。在外衛所軍士月鹽均給鈔。各鹽場給工本鈔。[414]十八年十二月命戶部凡天下有司官祿米以鈔代給之,每鈔二貫五百文代米一石。[415]時鈔值低落,二十三年十月太祖諭戶部尚書趙勉曰:「近聞兩浙市民有以鈔一貫折錢二百五十文者,此甚非便。爾等與工部議,凡兩浙市肆之民,令其納銅送京師鑄錢,相兼行使,凡鈔一貫准錢一千文,榜示天下知之。」[416]二十四年八月復命戶部申明鈔法。時民間凡鈔昏爛者,商賈貿易率多高其值以折抑之,比於新鈔增加至倍。又諸處稅務河泊所每收商稅課程,吏胥為奸利,皆取新鈔,及至輸庫,輒易以昏爛者。由是鈔法益滯不行,雖禁約屢申而弊害滋甚。太祖因謂戶部臣曰:「鈔法之行,本以便民交易,雖或昏爛,然均為一貫,何得至於抑折不行,使民損貲失望。今當申明其禁,但字貫可驗真偽,即通行無阻。且以鈔之弊者,揭示於稅務河泊所,令視之為法,有故阻者罪之。」[417]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於東市,凡三庫,庫給鈔三萬錠為鈔本,倒收舊鈔送內府。二十六年令:凡印造大明寶鈔典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每鈔一貫准銅錢一千文。其寶鈔提舉司每歲於三月內興工印造,十月內住工。其所造鈔錠,本司具印信長單及關領勘合,將實進鈔錠照數填寫送內府庫收貯,以備賞賜支用。其合用桑穰數目,本部每歲預為會計,行移浙江、山東、河南、北平及直隸、淮安等府出產去處,依例官給價鈔收買。[418]二十七年八月詔禁用銅錢。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由是物價涌貴,而鈔法益壞不行。於是令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毀棄銅錢者罪之。[419]並罷寶鈔行用庫。[420]三十年三月,以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由是鈔法阻滯,公私病之,因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421]時法繁禁嚴,奸民因造偽鈔以牟利,數起大獄,句容楊饅頭偽鈔事覺,捕獲到官,自京師至句容九十裡間,所梟之屍相望雲。[422]
成祖即位後,復嚴金銀交易之禁:犯者准奸惡論;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銀充賞;其兩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賞與首捕同。[423]二年(1404)正月詔,自今有犯交易銀兩者,免死徙家興州屯戍。[424]八月,都察院左都御使陳瑛言:「比歲鈔法不通,皆緣朝廷出鈔太多,收斂無法,以致物重鈔輕。今莫若暫行戶口食鹽之法,以天下通計,人民不下一千萬戶,官軍不下二百萬家,若是大口月食鹽二斤,納鈔二貫,小口一斤,納鈔一貫,約以一戶五口計,可收五千餘萬錠,行之數月,鈔必可重。」戶部會群臣會議,皆以為便。但大口令月食鹽一斤,納鈔一貫,小口月食鹽半斤,納鈔五百文,可以行久。從之。[425]五年(1407)於京城設官庫,令民以金銀倒換官鈔,在外則於州縣倒換。令各處稅糧課程贓罰俱准折收鈔,米每石三十貫,小麥豆每石二十五貫,大麥每石一十五貫,青稞蕎麥每石一十貫,絲每斤四十貫,棉每斤二十五貫,大絹每匹五十貫,小絹每匹三十貫,小苧布每匹二十貫,大苧布每匹二十五貫,大棉布每匹三十貫,小棉布每匹二十五貫,金每兩四百貫,銀每兩八十貫,茶每斤一貫,鹽每大引一百貫,蘆柴每束三貫,其有該載不盡之物,但照彼中時價折收。[426]准之洪武初頒鈔時之物價,蓋不啻貶值百倍矣。七年設北京寶鈔提舉司,十七年四月又申嚴交易金銀之禁。[427]十九年三殿災,求直言,鄒緝上疏言時政,謂「民間至伐桑棗以供薪,剝桑皮以為楮,加之官吏橫征,日甚一日,如前歲買辦顏料,本非土產,動科千百,民相率斂鈔購之他所,大青一斤價至萬六千貫」。[428]二十年又令鹽官許軍民人等納舊鈔支鹽,發南京抽分場積薪龍江提舉司竹木鬻之軍民收其鈔,應天歲辦蘆柴征鈔十之八。[429]九月成祖諭戶部都察院臣曰:「昔太祖時鈔法流通,故物賤鈔貴,交易甚便。令市井交易,唯用新鈔,稍昏軟輒不用,致物價騰踴,其榜諭之。如仍踵前弊,坐以大辟,家仍罰鈔徙邊。如有倚法強市人物,亦治罪不宥。」[430]先是成祖在北京,或奏南京鈔法為豪民沮壞,遣鄺埜廉視,眾謂將起大獄,埜執一二市豪歸奏曰:「市人聞令震懼,鈔法通矣。」事遂已。[431]然鈔法實未嘗通也。
仁宗監國,詔令笞杖定等輸鈔贖罪。[432]及即位,以鈔不行,詢戶部尚書夏原吉,原吉言:「鈔多則輕,少則重。民間鈔不行,緣散多斂少,宜為法斂之。請市肆門攤諸稅度量輕重加其課程。鈔入官,官取昏軟者悉毀之。自今官鈔宜少出,民間得鈔難,則自然重矣。」乃下令曰:「所增門攤課程,鈔法通即復舊,金銀布帛交易者亦暫禁止。」[433]永樂二十二年(1424)十月革兩京戶部行用庫。[434]洪熙元年(1425)議改鈔法,夏時力言其擾市肆,無裨國用。疏留中。鈔果大沮,民多犯禁。議竟寢。[435]宣宗即位,興州左屯衛軍士范濟年八十餘矣,詣闕言:元因唐飛錢、宋會子交子之舊,「造中統交鈔,以絲為本,銀五十兩,易絲鈔一百兩。後又造中統鈔,一貫同交鈔一兩,二貫同白金一兩。久而物重鈔輕,公私俱弊。更造至元鈔頒行天下,中統鈔通行如故,率至元鈔一貫當中統鈔五貫,子母相權,官民通用,務在新者無冗,舊者無廢。又令民間以昏鈔赴平準庫倒換,商賈欲圖輕便,以中統鈔五貫赴庫換至元鈔一貫。又其法日造萬錠,計官吏俸給,內府供用,諸王歲賜出支若干,天下日收稅課若干,各銀場窯冶日該課程若干,計民間所存貯者萬無百焉,以此愈久,新舊行之無厭,由計慮之得其宜也。自辛卯(1351)兵起,天下瓜分,藩鎮各據疆土,農事盡廢,而楮幣無所施矣……我國家混一天下,物阜民安……太祖皇帝命大臣權天下財物之輕重,造大明通行寶鈔,一貫准銀一兩,民歡趨之,華夷諸國,莫不奉行,迄今五十餘年,其法少弊,亦由物重鈔輕所致……伏祈陛下斷自宸衷,謀之勛舊,詢之大臣,重造寶鈔,一準洪武初制,務使新舊兼行。取元日所造之數而損益之,審國家之用而經度之。每季印造幾何,內府供用幾何,給賜幾何,天下課稅日收幾何,官吏俸給幾何,以此出入之數,每加較量用之不奢,取之適宜,俾鈔罕而物廣,鈔重而物輕,則鈔法流通,永永無弊。又其要在嚴偽造之條,凡偽造者必坐及親鄰里甲。又必開倒鈔庫,專收昏爛不堪行使之鈔,辨其真偽,每貫取工墨五分,隨解各幹上司。又或一季或一月,在內都察院五府戶部刑部委官,在外巡按監察御史三司官府縣官,公同以不堪之鈔燒毀,實為官民兩便」。[436]時不能用,民卒輕鈔。至宣德初(1426)米一石用鈔五十貫,乃弛布帛米麥交易之禁。府縣衛所倉糧積至十五年以上者鹽糧悉收鈔,秋糧亦折鈔三分。[437]又嚴鈔法之禁,時行在戶部奏:「比者民間交易,唯用金銀,鈔滯不行,請嚴禁約。」因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之,凡以金銀交易及藏匿貨物、高抬價值者,皆罰鈔。[438]凡官員軍民人等赦後贓罰虧欠,俱令納鈔,金每兩八千貫,銀二千貫,犯笞刑罪每二十贖鈔一千貫。[439]三年六月詔停造新鈔,已造完者悉收庫不許放支,其在庫舊鈔委官選揀堪用者備賞齎,不堪者燒毀。立阻滯鈔法罪,有不用鈔一貫者,罰納千貫,親鄰里老旗甲知情不首,依犯者一貫罰百貫。其關閉店鋪潛自貿易及抬高物價之人,罰鈔萬貫。知情不首罰千貫。[440]十一月復申用銀之禁,凡交易銀一錢者,買者賣者皆罰鈔一千貫,一兩者罰鈔一萬貫,仍各追免罪鈔一萬貫。[441]四年正月行在戶部以鈔法不通,皆由客商積貨不稅,市肆鬻賣者沮撓所致,奏請依洪武中增稅事例,凡順天、應天、蘇、松、鎮江、淮安、常州、揚州、儀真、杭州、嘉興、湖州、福州、建寧、武昌、荊州、南昌、吉安、臨江、清江、廣州、開封、濟南、濟寧、德州、臨清、桂林、太原、平陽、蒲州、成都、重慶、滬州共三十三府州縣,商賈所集之處,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增舊五倍,俟鈔法通悉復舊。[442]時巨富商民並權貴之家,率以昏爛之鈔中鹽,一人動計千引,及支鹽發賣,專要金銀,鈔法由是愈滯。[443]六月立塌坊等項納鈔例:一、南北二京公侯駙馬伯都督尚書侍郎都御史及內官內使與凡官員軍民有蔬菜果園,不分官給私置,但種蔬果貨賣者,量其地畝棵株,蔬地每畝月納舊鈔三百貫,果每十株歲納鈔一百貫。其塌坊車房店舍停塌客商貨物者,每間月納鈔五百貫。二、驢騾車受僱裝載物貨,或出或入,每輛納鈔二百貫,委監察御史、錦衣衛、兵馬司各一員於各城門外巡督監收。三、船隻受僱裝載,計其載料之多少,路之遠近,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濟寧,濟寧至臨清,臨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納鈔一百貫。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納鈔五百貫。委廉干御史及戶部官於沿河人煙輳集處監收。[444]鈔關之設自此始。六年二月以江西各府縣征納戶口食鹽鈔,有司但依黃冊所編丁口徵收,有死亡無從征者,有老疾貧難及居深山窮谷無鈔納者,有將男女典雇易鈔者,小民無所告訴。詔令有司開除亡故老疾及山谷之民,止令城中墟鎮及商賈之家納鈔。[445]七年三月詔湖廣、廣西、浙江商稅魚課辦納銀兩者,自宣德七年為始,皆折收鈔,每銀一兩納鈔一百貫。[446]
宣德十年(1435)正月,英宗即位大赦詔:各處諸色課程舊折收金銀者,今後均照例收鈔。[447]十二月廣西梧州府知府李本奏:
「律載寶鈔與銅錢相兼行使。今廣西、廣東交易用銅錢,即問違禁,民多不便。乞照律條,聽其相兼行使。」從之。[448]正統元年(1436)三月,少保兼戶部尚書黃福言:「寶鈔本與銅錢兼使,洪武間銀一兩當鈔三五貫,今銀一兩當鈔千餘貫,鈔法之壞,莫甚於此。宜量出官銀,差官於南北二京各司府州人煙輳集處,照彼時值倒換舊鈔,年終解京,俟舊鈔既少,然後量出新鈔換銀解京」。[449]時鈔一貫僅值銀一厘,較國初已貶值千倍,福議以銀換鈔,緊縮舊鈔之流通額,提高鈔之信用,實救時唯一良法,顧朝廷重於出銀,竟不能用也。會副都御史周銓、江西巡撫趙新請於不通舟楫地方,田賦折收金銀,戶部尚書黃福、胡濴共主之,於是定製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餘萬石,折銀百餘萬兩入內承運庫,謂之金花銀,其後概行於天下。[450]遂減諸納鈔者,而以米銀錢當鈔。弛用銀之禁,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乃用錢,唯折官俸用鈔。鈔壅不行。[451]四年六月以民納鹽鈔而鹽課司十年五年無鹽支給,詔減半收鈔以蘇民力。塌房及車輛亦減半徵收。[452]五年十一月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議:「洪武初年定律之時,鈔貴物賤,所以枉法贓至一百二十貫者免絞充軍。即今鈔賤物貴,令後文職官吏人等受枉法贓比律該絞者,有祿人估鈔八百貫之上,無祿人估鈔一千二百貫之上,俱發北方邊衛充軍。其受贓不及前數者,照見行例發落。」從之。[453]七年六月,詔災傷處人民願折鈔者,每石折鈔一百貫解京繳納。[454]八年七月敕免各城門軍民人等驢馱柴米等物出入者鈔貫。[455]十三年五月免在京菜戶納鈔。仍戒今後有沮滯鈔法者,今有司於所犯人每貫追一萬貫入官,全家發戍邊遠。[456]仍禁使銅錢。時鈔既不行,而市廛仍以銅錢交易,每鈔一貫折銅錢二文。因出榜禁約,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罰之。[457]
景帝景泰三年(1452)六月,命在京文武官吏俸鈔俱準時值給銀,每五百貫給一兩,以鈔法不通,故欲少出以為貴之也。[458]天順中弛用錢之禁。憲宗令內外課程錢鈔兼收,官俸軍餉亦兼支錢鈔。是時鈔一貫不能值錢一文,而計鈔征之民,則每貫征銀二分五厘,民以大困。孝宗弘治元年(1488)京城稅課司、順天、山東、河南戶口食鹽俱收鈔,各鈔關俱錢鈔兼收。[459]弘治六年各關錢鈔折銀,錢七文折銀一分,鈔一貫折銀三厘。[460]自後率沿以為例,鈔唯用於官府,以給俸餉,得者全無所用,民間亦視如廢紙,蓋名存實亡,徒以祖制仍存其名義而已。[461]計太祖時賜鈔千貫則為銀千兩,金二百五十兩,永樂中千貫猶作銀十二兩,金二兩五錢。及弘治時賜鈔千貫,僅銀三兩餘矣。於是上議者,請「仿古三幣之法,以銀為上幣,鈔為中幣,錢為下幣,以中下二幣為公私通用之具,而一準上幣以權之焉。蓋自國初以來有銀禁,恐其或閡鈔錢也。而錢之用不出於閩、廣。宣德以來,錢始行於西北。自天順以來,鈔之用益微,必欲如寶鈔屬鏹之行,一貫准錢一千,銀一兩,復初制之舊,非用嚴刑不可也。然嚴刑亦非盛世所宜有。今日制用之法,莫若以銀與錢鈔相權而行,每銀一分易錢十文,新鈔每貫亦十文,四角完全未甚折者每貫五文,中折者三文,昏爛而有一貫字者一文,通詔天下,以為定製。而嚴立擅自加減之罪,雖物生有豐斂,貨殖有貴賤,而銀與錢鈔交易之數一定而永不可易矣」,孝宗不聽。正德中,以內庫鈔匱乏,無以給賜,復令天下鈔關征解本色。[462]十年(1515)錢寧私遣使至浙鬻鈔三萬塊,每塊勒索銀三兩(鈔一塊千貫),已斂銀二萬四千兩,有司征價,急於星火,輸銀之吏,絡繹於途。時寧方貴幸用事,以廢紙攤索民間現銀,地方不敢抗。於是左布政使方良永上疏極論之曰:「四方盜甫息,瘡痍未瘳,浙東西雨雹。寧廝養賤流,假義子名,躋公侯之列,賜予無算,納賄不貨,乃敢攫取民財,戕邦本,有司奉行,急於詔旨,胥吏緣為奸,椎膚剝髓,民不堪命。鎮守太監王堂、劉璟畏寧威,受役使。臣何敢愛一死,不以聞。乞陛下下寧詔獄,明正典刑,並治其黨以謝百姓。」寧懼,留疏不下,謀遣校尉捕假勢鬻鈔者以自飾於帝,而請以鈔直還之民,陰召還前所遣使。寧初欲散鈔遍天下,先行之浙江、山東,山東為巡撫趙璜所格,而良永白髮其奸,寧自是不敢鬻鈔矣。[463]世宗嘉靖初,御史魏有本上言:「國初關稅全征鈔貫,嗣後改令錢鈔兼收。邇年以來,鈔法不通,錢法亦弊,而關稅仍收錢鈔,無益於國,有損於民。以收鈔言之,每鈔一張為一貫,每千張為一塊,時價每塊值銀八錢,官價每塊准銀三兩,是官以三兩之銀,反易八錢之鈔,此則上損國用。以收錢言之,各處低錢盛行,好錢難得,官價銀一錢,值好錢七十文,時價每銀一錢,易好錢不過三十文,是小民費銀二錢以上,充一錢之數,此則下損民財。每銀約一萬兩內,五千收鈔,該鈔將二千塊,計用大櫃五百方。又五千兩收錢,該錢四千串,用櫃四百方。而水陸腳價進納,猶難計議。」疏入,命錢鈔留各地方,而內庫用銀,則錢鈔皆不入矣。[464]嘉靖四年(1525)復令宣課分司收稅,鈔一貫折銀三厘,錢七文折銀一分。是時鈔久不行,錢亦大壅,益專用銀矣。[465]天啟時(1621—1627)給事中惠世揚復請造鈔行用。[466]思宗崇禎八年四月,給事中何楷亦以為請。[467]十六年六月召見桐城諸生蔣臣於中左門,臣言鈔法申世揚說,其言曰:「經費之條,銀錢鈔三分用之,納錢銀買鈔者,以九錢七分為一金,民間不用以違法論。歲造三千萬貫,一貫價一兩,歲可得銀三千萬兩,不出五年,天下之金錢盡歸內帑矣。」給事中馬嘉植疏爭之,不聽。擢臣為戶部司務,侍郎王鰲永、尚書倪元璐力主之。條議有十便十妙之說:一、造之之費省;二、行之之途廣;三、齎之也輕;四、藏之也簡;五、無成色之好醜;六、無稱兌之輕重;七、革銀匠之奸偷;八、杜盜賊之窺伺;九、錢不用而用鈔,其銅可鑄軍器;十、鈔法大行,民間貨買可不用銀,銀不用而專用鈔,天下之銀竟可盡實內帑。帝大喜,特設內寶鈔局,即刻造鈔,立發儀制司所藏鄉會中式朱墨二卷,與直省優劣科歲試卷,為鈔質之貲本;押工部收領,限日搭廠,撥官選匠計工。如有阻其事者,法同十惡。輔臣蔣德璟言:「百姓雖愚,誰肯以一金買一紙。」帝不聽。晝夜督造,募商發賣,無一人應者。又因局官言,取桑穰二百萬斤於畿輔、山東、河南、浙江,德璟力爭,帝留其揭不下。工部查二祖時典故,造鈔工料紙六皮四,皮者樺皮也,產於遼東。有紙無皮,無從起工。乃令工部召商,工部仍以庫洗為辭。正擬議間,得「流寇」渡河息,事遂已。次年而北都墟,明社覆。[468]
與鈔法有關者,除戶口、食鹽、鈔關、商稅以外,較重要者尚有俸給及贖法二事。
明代官員俸給,按正從品級分別規定,自正一品歲俸米一千四十四石至從九品六十石有差。俸給有本色折色,本色給米,折色則有銀布胡椒蘇木之類。洪武十三年(1380)定內外文武官歲給祿米俸鈔之制。[469]永樂元年(1403)令在京文武官一品二品四分支米,六分支鈔;三品四品米鈔中半兼支;五品六品六分米,四分鈔;七品八品八分米,二分鈔。每米一石折鈔十貫。宣德八年定每俸米一石折鈔十五貫;折俸布一匹折鈔二百貫,嘉靖七年改定為折銀三錢。如正一品歲該俸一千四十四石,內本色俸三百三十一石二斗,折色俸七百一十二石八斗。本色俸內除支來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百六十六石,折絹俸五十三石二斗,共該銀二百四兩八錢二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三百五十六石四斗,該銀一十兩六錢九分二厘,折鈔俸三百五十六石四斗,該本色鈔七千一百二十八貫。總計正一品官歲得俸給全額為米一十二石,銀二百十五兩五錢一分二厘,鈔七千一百二十八貫。正七品官歲該俸九十石,內本色俸五十四石,折色俸三十六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三十五石,折絹俸七石,共該銀二十六兩九錢五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八石,該銀五錢四分,折鈔俸一十八石,該本色鈔三百六十貫。總計正七品官歲得俸給全額為米一十二石,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鈔三百六十貫。在外文武官俸,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每米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宣德八年(1433)增為十五貫,正統六年(1441)又增為二十五貫[470],成化七年(1471)從戶部尚書楊鼎請,以甲字庫所積之綿布,以時估計之,闊白布一匹可准鈔二百貫,請以布折米,仍視折鈔例,每十貫一石。先是折俸鈔米一石鈔二十五貫,漸減至十貫,是時鈔法不行,鈔一貫值二三錢,是米一石僅值錢二三十文,至是又折以布,布一匹時估不過二三百錢,而折米二十石,則是米一石僅值十四五錢也。自古百官俸祿之薄,未有如此者,後遂為常例。[471]
贖罪之法以納鈔為本。永樂十一年令死罪情輕者斬罪贖鈔八千貫,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貫,流徒杖笞納鈔有差。宣德二年(1427)定笞杖罪囚每十贖鈔二十貫,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並折杖一百四十,其所罰鈔悉加笞杖所定。景泰元年(1450)增為二百貫,每十以二百貫遞加,至笞五十為千貫;杖六十千八百貫,每十以三百貫遞加,至杖百為三千貫。天順五年(1461)令罪囚納鈔,每笞十鈔二百貫,餘四笞遞加百五十貫;至杖六十增為千四百五十貫,余杖各遞加二百貫。弘治十四年(1501)定折收銀錢之制,每杖百應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每十以二百貫遞減,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十應減為鈔八百貫,折銀五錢,每十以百五十貫遞減,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十為鈔二百貫,折銀一錢。正德二年(1507)定錢鈔兼收之制,如杖一百應鈔二千二百五十貫者,收鈔千一百二十五貫,錢三百五十文。嘉靖七年(1528)更定凡收贖者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如笞一十贖鈔六百文,則折銀七厘五毫,以罪重輕遞加折收贖。此有明一代贖罪鈔法之大概也。然罪無一定,而鈔法則日久日輕,贖罪鈔數因亦隨之遞增,至弘治而鈔竟不可用,遂開准鈔折銀之例,贖法步鈔法之變而變,終則實納銀而猶存摺鈔之名,則以祖制不敢廢也。[472]
元承金制,鑄銀五十兩為一錠。元鈔從銀,故亦以五十貫或五十兩為一錠,鈔二錠值銀一錠,鈔二貫或二兩值銀一兩。[473]明鈔則以錢相權,鈔一貫值錢千文,銀一兩,四貫為金一兩。錢五貫或五千文為一錠。《明史·食貨志》雲,嘉靖三十二年(1553)鑄洪武至正德九號錢,每號百萬錠,嘉靖錢千萬錠,一錠五千文。萬曆五年(1577)張居正疏言:「工部題議制錢二萬錠,該錢一萬萬文。」[474]天啟時戶部尚書侯恂言:「收錢每五千文為一錠。」[475]以明代後期之史實推之,則明初之錢錠亦必為五千文可決也。因之鈔亦以五貫為一錠。王世貞曰:「鈔一錠為五貫,貫直白金一兩。」[476]顧炎武記漳州府田賦亦云「鈔五貫為一錠」,可證也。[477]鈔錠之上為塊,每鈔一張為一貫,每千張即千貫為一塊,見嘉靖初御史魏有本《論鈔法疏》,詳前文。
原載《人文科學學報》二卷一期,1943年1943年4月19日於昆明瑞雲巷三號
[1]王世貞《錦衣志》。
[2]《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3]《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4]《明史》卷九五《刑法志》,卷七五《職官志》。
[5]王世貞《錦衣志》。
[6]傅維麟《明書》卷七三。
[7]《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8]《明史》卷七三。
[9]《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10]《垂光集》卷一《論治化疏》。
[11]劉若愚《中志》卷一六。
[12]《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13]《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14]《明世宗實錄》。
[15]《萬曆野獲編》卷二一。
[16]《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17]《萬曆野獲編》卷二一。
[18]《瞿忠宣公集》卷一。
[19]《明史紀事本末》卷七一。
[20]《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21]《萬曆野獲編》卷一八。
[22]《熙亭先生文集》卷四《恩譴記》。
[23]《萬曆野獲編》卷一八。
[24]《商文毅公集》卷一。
[25]《春明夢余錄》卷六三。
[26]《楊忠烈公文集》卷二。
[27]《劉子全書》卷一六《痛陳時艱疏》,卷一七《敬循職掌疏》。
[28]《春明夢余錄》卷六三。
[29]《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30]按《金志》太祖以國產金,且有金水源,故稱大金。
[31]《廿二史札記》卷二九《元建國始用文義》。
[32]日人和田清君曾撰《關子明之國號》一文,刊《東洋學報》,滇中無從得此書,未能論列。
[33]錢謙益《國初群雄事略》引俞本《皇明紀事錄》,《明史·太祖紀》系稱吳國公事於至正十六年。
[34]《國初群雄事略》引《龍鳳事跡》。
[35]《國初群雄事略》。
[36]馮承鈞譯,商務印書館版。
[37]《海寧王靜安先生遺書》冊一一。
[38]北京大學《國學季刊》一卷二號。
[39]輔仁大學《輔仁學志》七卷一、二期
[40]沙畹《摩尼教流行中國考》。
[41]李肇《唐國史補》,《新唐書》卷二一七上。
[42]李肇《唐國史補》,《新唐書》卷二一七上。
[43]沙畹《摩尼教流行中國考》。
[44]李肇《唐國史補》下,《唐書·回鶻傳》,《資治通鑑》卷二三七。
[45]胡三省《通鑑》注引《唐會要》卷一九。
[46]《佛祖統紀》卷四一,贊寧《僧史略》下,《舊唐書》卷一四,《冊府元龜》卷九九九。
[47]《佛祖統紀》卷四一。
[48]李肇《唐國史補》下。
[49]《冊府元龜》卷九九七。
[50]《唐會要》卷四九。
[51]徐鉉《稽神錄》。
[52]李德裕《會昌一品集》卷五《賜回鶻可汗書》。
[53]《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三。
[54]《僧史略》卷下。
[55]《舊五代史·梁書·末帝紀》。
[56]此承向覺明先生教。三階教,日人矢吹慶輝著有《三階教之研究》。
[57]《閩書》卷七《方域志》。
[58]《佛祖統紀》引洪邁《夷堅志》。
[59]《老學庵筆記》。
[60]《宋會要稿·刑法》二上。
[61]《渭南文集》卷五。
[62]《高峰先生文集》卷二。
[63]《泊宅編》卷五。
[64]《雞肋編》中。
[65]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七六。
[66]《佛祖統紀》卷三九引。
[67]方勺《泊宅編》,《宋史·童貫傳》附《方臘傳》。
[68]《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三二至三六。
[69]《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六三,莊季裕《雞肋編》中。
[70]《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三八。
[71]《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五一。
[72]《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六。
[73]《宋史》卷四一九《陳傳》。
[74]沙畹《摩尼教流行中國考》。
[75]《攻媿集》卷七三。
[76]《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五三。
[77]《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六五。
[78]《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三。
[79]《四朝見聞·丁集》。
[80]《宋史》卷三九四《胡紘傳》。
[81]《宋史》卷三九四《林栗傳》。
[82]《宋會要稿·刑法》二上。
[83]《嘉定赤城志》卷三七《風土門》。
[84]《宋會要稿·刑法》二下。
[85]何喬遠《閩書》七《方域志》。
[86]《增一阿含》第四十二品八難品八大人念經。
[87]《大阿羅漢難提蜜多羅所說法註記》。
[88]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三《階教之發生》。
[89]慧皎《高僧傳·道安傳》。
[90]道宣《續高僧傳·感通》。
[91]《隋書》卷二三。
[92]《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三。
[93]《北平圖書館刊》九卷六號王重民《金山國墜事零拾》,此亦承向覺明先生教。
[94]《宋史》卷二九二《明鎬傳》,李攸《宋朝事實》卷一六。
[95]《高僧傳·慧遠傳》。
[96]《宋戒珠淨土往生傳序》。
[97]宋道誠《釋民要覽》卷一。
[98]《嘉定赤城志》卷三七。
[99]《元典章》卷三三《禮部》六《白蓮教》。
[100]《元史》卷二二《武宗紀》。
[101]《元史》卷二八《英宗紀》。
[102]《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紀》。
[103]《新元史》卷一九《泰定帝紀》。
[104]《元史》卷三九《順帝紀》。
[105]《元史》卷三九《順帝紀》。
[106]《草木子》卷三《克謹篇》。
[107]《草木子》卷三《克謹篇》。
[108]權衡《庚申外史》。
[109]《鴻猷錄》卷七《宋事始末》。
[110]《名山藏》卷四三《天因記》。
[111]《元史》卷四二《順帝紀》。
[112]《明史》卷一《太祖紀》,俞本《皇明紀事錄》。
[113]參看沈節甫《紀錄匯編》本《御製紀夢》及《天潢玉碟》。
[114]《御製紀夢》。
[115]《明史》卷一《太祖紀》。
[116]《明史》卷一《太祖紀》,參《皇朝本紀》。
[117]《明史》卷一《太祖紀》,參《皇朝本紀》。
[118]《皇明紀事錄》。
[119]《皇明紀事錄》。
[120]《明史》卷一《太祖紀》。
[121]《皇明紀事錄》。
[122]《皇明紀事錄》。
[123]《明史》卷一《太祖紀》。
[124]《明史》卷一《太祖紀》。
[125]《皇明紀事錄》。
[126]《明史》卷一《太祖紀》。
[127]錢謙益《國初群雄事略》引《龍鳳事跡》。
[128]《明史》卷一《太祖紀》。
[129]《明史》卷一二八《劉基傳》,高岱《鴻獻錄二·宋事始末》:「諸將議於中書省設御座奉韓林兒,劉基從後踢上所坐胡床曰:『牧豎子耳!奉之何為?』密陳天命所在。上意悟。會陳友諒來入寇,遂議征討,不果奉。」何喬遠《名山藏·天因記》:「龍灣之捷(按陳友諒龍灣之敗,事在至正二十年閏五月,時宋帝在安豐),諸將欲奉小明王為帝,劉基怒不許,陳天命所在。然高帝用其年紀如初。」
[130]《明史》卷一《太祖紀》。
[131]吳寬《平吳錄》,祝允明《九朝野史》卷一。
[132]朱權《通鑑博論》,錢謙益《太祖實錄辨證》。
[133]《明史》卷二《太祖紀》。
[134]《名卿績紀》卷三。
[135]《明史》卷二八九《熊鼎傳》。
[136]《芝園續集》卷四。
[137]按《明史》卷一一一《七卿年表》太祖朝與郁新任戶部尚書同時之禮部尚書為李原名、任亨泰、門克新、鄭沂、陳迪、宋禮、李至剛等,無楊隆名。卷一五〇《郁新傳》:「新,臨淮人」,仕跡亦未嘗履閩。
[138]《明史》卷三一六《貴州上司傳》銅仁。
[139]詳《明史》、《明史紀事本末》、《世廟識余錄》。
[140]《明史》卷二五七《趙彥傳》,《明史紀事本末》。
[141]陶奭齡《小柴桑喃喃錄》上;周順昌《燼餘集》卷二《與吳公如書二》。
[142]《溫寶忠遺稿》卷五《士民說》。
[143]顧炎武《亭林文集·生員論》。
[144]《明史》卷一二《英宗後紀》:卷一七六《彭時傳》。
[145]《明史》卷一一三《郭嬪傳》,事同稍簡。
[146]《朝鮮李朝世宗實錄》卷二六。
[147]《明成祖實錄》卷二一九。
[148]《明英宗實錄》卷四六。
[149]《明英宗實錄》卷四七。
[150]《明宣宗實錄》卷五。
[151]《毛澤東選集》卷二。
[152]《明太祖實錄》卷五。
[153]《明太祖實錄》卷三三。
[154]顧炎武《日知錄》卷一〇《開墾荒地》。
[155]《明太祖實錄》卷二九。
[156]《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
[157]《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158]《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二五〇。
[159]《明太祖實錄》卷九六、一九三。
[160]《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二、一六四。
[161]《明太祖實錄》卷一八。
[162]《明太祖實錄》卷二五〇。
[163]《明太祖實錄》卷二二。
[164]《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三、二三六、二四三,《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
[165]《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166]《大明會典》卷一七《戶部田土》。
[167]《大明會典》,《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三。
[168]《明太祖實錄》卷二一。
[169]《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三。
[170]《明太祖實錄》卷一九六。
[171]《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三,《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
[172]趙翼《陔余叢考》卷四一《鳳陽丐者》。
[173]《明太祖實錄》,《明史》卷八八《河渠六·直省水利》。
[174]《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三,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二《水利》。
[175]《明太祖實錄》卷一五,《明史》卷一三八《楊思義傳》。
[176]《明太祖實錄》卷二七、二〇七,查繼佐《罪惟錄》,《明太祖本紀》一。
[177]《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五、二二二、二三二、二四三、二四六,《明會典》,朱國楨《大政記》,《明通紀》。
[178]《明太祖實錄》卷七七、二四三。
[179]《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五,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一四《開國規模》。
[180]《古今圖書集成》《農桑部》。
[181]《明太祖實錄》卷三〇。
[182]《明太祖實錄》卷六一、二二三。
[183]《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六。
[184]《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二、一一八、一五三、一五九、一六三。
[185]《明太祖實錄》卷二七。
[186]朱彝尊《明詩綜》卷一〇〇。
[187]《明太祖實錄》卷三八。
[188]《明太祖實錄》卷六九、二二〇。
[189]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三《重懲貪吏》。
[190]《明史》卷二八一《循吏傳序》。
[191]《大誥續編》。
[192]《明太祖實錄》卷一三〇。
[193]《明太祖實錄》卷五三、二〇二、二一一、二三一,朱健《古今治平略》,《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194]《明太祖實錄》卷一四〇、二一四。
[195]《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田制》。
[196]《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
[197]《明太祖實錄》卷二〇六。
[198]《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四。
[199]《明太祖實錄》卷二三〇。《明史·食貨志》:「賦役作夏秋二稅,收麥四百七十餘萬石,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
[200]《元史》卷九三《食貨志·稅糧》。
[201]《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賦役》。《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山東濟南府廣儲、廣豐二倉,糧七十五萬七干百,蓄積既多,歲久紅腐。」
[202]《明太祖實錄》卷一四〇、卷二一四:「二十四年為戶一千零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萬四千五百六十一。」口數比十四年少三百萬,是不應該的,可能傳寫有錯誤,今不取。
[203]《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戶口》。
[204]《元史》卷九三《食貨志》。
[205]《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賦役》。
[206]《明太祖實錄》卷九六、九八、一〇二。
[207]張勃《吳錄·地理志》;《南史》,《呵羅單傳》、《干陀利傳》、《婆利傳》、《中天竺傳》、《渴盤陀傳》;《北史·真臘傳》;《梁書·林邑傳》;《唐書·環王傳》。
[208]《南史·高昌傳》,《唐書·地理志》。
[209]明丘濬《大學衍義補》:「至我國朝,其種乃遍布於天下,地無南北皆宜之,人無貧富皆賴之,其利視絲枲蓋百倍焉。故表出之,使天下後世,知卉服之利,始盛於今代。」
[210]孔鮒《小爾雅》:「麻紵葛曰布。」桓寬《鹽鐵論》:「古者庶人耋老而後衣絲,其餘則僅麻枲,故曰布衣。」《陳書·姚察傳》:「門生送麻布一端,謂之曰:『或所衣者,止是麻布。』」
[211]元王楨《木綿圖譜序》,引《諸番雜誌》。
[212]《元史·英宗本紀》。
[213]《古今書圖集成》《木綿部》。
[214]周去非《嶺外代答》卷六;趙汝適《諸番志》下。方勺《泊宅編》:「閩廣多種木綿。」彭乘《續墨客揮犀》上:「閩嶺以南多木棉,土人競植之,有至數千株者,采其花為布,號吉貝布。」《通鑑》卷一五九胡三省註:「木綿江南多有之……織以為布,閩廣來者尤為麗密。」邱濬《大學衍義補》:「宋元之間始傳其種入中國,關陝閩廣首得其利,蓋此物出外夷,閩廣通海舶,關陝壤接西域故也。」李時珍《本草綱目》:「此種出南番,宋末始入江南。」
[215]《宋史·崔與之傳》。
[216]《農桑輯要》卷二。
[217]王楨《木綿圖譜序》:「木綿產自海南,諸種藝製作之法,駸駸北來,江淮川蜀既獲其利。至南北混一之後,商販於此,被服漸廣,名曰吉布,又曰棉布。」
[218]《元史》卷一五《世祖本紀》。
[219]《元史》卷九三《食貨志·稅糧》。
[220]《農桑輯要》卷二。
[221]趙汝適《諸番志》下,周去非《嶺外代答》卷六。
[222]方勺《泊宅編》中。
[223]陸心源《宋詩紀事補》卷七五,艾可叔《木棉詩》。
[224]《資治通鑑》卷一五九,胡三省注。
[225]方勺《泊宅編》中。
[226]《農桑輯要》。
[227]陶宗儀《輟耕錄》卷二四《黃道婆》。
[228]王逢《梧溪集》卷三《黃道婆祠》。
[229]王逢《梧溪集》卷三《黃道婆祠》。
[230]《梧溪集》卷七《半古歌》。
[231]《旌義編》二:「諸婦每歲公堂(公共所有)於九月俵散木棉,使成布匹,限以次年八月交收,通賣錢物,以給一歲衣資之用。」鄭濤是浙江浦江著名大族地主鄭義門的族長,《旌義編》有洪武十一年宋濂序。
[232]《群芳譜》。
[233]《梧潯雜佩》。
[234]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三五《木棉》。
[235]參看俞正燮《癸巳類稿》卷一四《木棉考》。馮家升《我國紡織家黃道婆對於棉織業的偉大貢獻》,載《歷史教學》,1954。
[236]宋應星《天工開物》卷上《乃服》。
[237]王象晉《木棉譜序》,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三五《木棉》。
[238]《始豐稿》卷一。徐一夔,天台人,《明史》卷二八五有傳。
[239]《明太祖實錄》卷六七。
[240]《明太祖實錄》卷四二。
[241]《明太祖實錄》卷六七。
[242]《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五。
[243]《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八。
[244]《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一五六。
[245]《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二、一七四。
[246]《明太祖實錄》卷六七。
[247]《明太祖實錄》卷一三四。
[248]《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三、二五二。
[249]《明太祖實錄》卷一四。
[250]《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251]《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252]《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253]《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二四二、二五六。
[254]《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鐵冶所》,《大明會典》。
[255]《大明會典》卷一九《戶口》。
[256]《大明會典》卷一八九,《明史·嚴震直傳》。
[257]《大明會典》卷一八八。
[258]《明史》卷一五七《張本傳》。
[259]《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260]吳晗《元明兩代之「匠戶」》,載《雲南大學學報》第一期,1938年。
[261]《明太祖實錄》卷三四。
[262]《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一,《明史》卷八一《食貨志·商稅》。
[263]《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四。
[264]《明宣宗實錄》卷五〇。
[265]《元史》卷九七《食貨志·鈔法》。
[266]孔齊《至正直記》卷一,《元史》卷九七《食貨志·鈔法》。
[267]《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鈔法》。
[268]《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鈔法》。
[269]《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
[270]《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
[271]參看1946年7月《中國社會科學集刊》七卷二期吳晗《元史食貨志鈔法補》、1943年6月《人文科學學報》二卷一期吳晗《記大明通行寶鈔》二文。
[272]《大誥續編·鈔庫作弊第三二》。
[273]《大誥·偽鈔第四八》:「寶鈔通行天下,便民交易。其兩浙江東西民有偽造者,句容縣民楊饅頭木人起意,縣民合謀者數多,銀匠密修錫板,文理分明,印紙馬之戶同謀刷印,捕獲到宮。自京至於句容,所梟之屍相望。」
[274]《明太祖實錄》卷二〇五。
[275]《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四。
[276]《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一。
[277]陸容《菽園雜記摘抄》卷五。
[278]貝瓊《清江集》卷八《送王子淵序》。
[279]《明太祖實錄》卷六。
[280]《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九。
[281]《明太祖實錄》卷四九。
[282]《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二、二五四。
[283]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七五《施孝先墓表》。
[284]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壙銘》,吳寬《匏翁家藏稿》卷五二《恭題糧長敕諭》。
[285]《明太祖實錄》卷六八。
[286]《明太祖實錄》卷七〇。
[287]《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288]《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二。
[289]《明太祖實錄》卷二五四。
[290]《明史》《食貨志·賦役》,《匏翁家藏稿》卷四三《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291]《明太祖實錄》卷六八。
[292]《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二。
[293]《大誥續誥》卷四七。
[294]《大誥續誥》卷二一。
[295]黃省曾《吳風錄》。
[296]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壙銘》。
[297]《明太祖實錄》卷二〇。
[298]《明太祖實錄》卷二〇。《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
[299]《明太祖實錄》卷一八〇。
[300]《大誥續誥》第四五《靠損小民》。
[301]《明太祖實錄》卷一八〇。
[302]《明太祖實錄》卷二九。
[303]《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四。
[304]《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五、一八〇。
[305]《大誥續誥》《罪除濫役》第七四。
[306]《大誥續誥》松江《逸民為害》第二。
[307]《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一、一二六。
[308]張居正《太岳集》卷三九《請申舊章飭學致以振興人才疏》。
[309]《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310]《明史》卷一三九《葉伯巨傳》。
[311]《明史》卷一四七《解縉傳》。
[312]《大誥》《折糧科斂》第四一。
[313]宋濂《芝園續集》卷四《故歧寧衛經歷熊府君墓銘》。
[314]劉辰《國初事跡》。
[315]《明史》卷一四七《解縉傳》。
[316]澳門已於1999年回歸。——編者注
[317]《弘治會典》卷一一。
[318]《弘治會典》卷二〇,引《大明令》。
[319]《明史》卷二八一《龐嵩傳》。
[320]《明史》卷七八。
[321]《明太祖實錄》卷五八。
[322]《明宣宗實錄》卷六九。
[323]談遷《棗林雜俎》,《逸典》。
[324]《明律四·戶一》。
[325]《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戶口》。
[326]《弘治會典》卷二〇。
[327]《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328]《明史》卷七八《食貨志·賦役》。
[329]《弘治會典》卷一三〇。
[330]《弘治會典》卷一三〇。
[331]《明太祖實錄》卷八三。
[332]《大誥》第四四。
[333]《大誥》第四一。
[334]《方孩未集》卷一。
[335]《明英宗實錄》卷四〇。
[336]《續誥》第二一。
[337]《續誥》第四七。
[338]吳應箕《樓山堂集》卷一二《江南汰胥役議》。
[339]《明宣宗實錄》卷一一七。
[340]《明英宗實錄》卷二五。
[341]《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一。
[342]《明宣宗實錄》卷七九。
[343]《明英宗實錄》卷一九三。
[344]《石隱園藏稿》卷五《嵩祝陛辭疏》。
[345]《壯悔堂文集》正百姓。
[346]《明太祖實錄》卷四九。
[347]《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348]《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349]《明律九》,《戶六》。
[350]《明英宗實錄》卷二七〇。
[351]《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352]《明英宗實錄》卷七九。
[353]《亭林文集》卷三《病起與薊門當事書》。
[354]《明英宗實錄》卷七二。
[355]《明英宗實錄》卷二九。
[356]《明英宗實錄》卷一〇三。
[357]《明英宗實錄》卷二〇一。
[358]《桂洲文集》卷一三。
[359]《桂洲文集》卷一三。
[360]《桂洲文集》卷一三。
[361]《明史》卷三〇〇《陳萬言傳》。
[362]《明史》卷一二〇《景王傳》。
[363]《明史》卷一二〇《潞王傳》。
[364]《明史》卷一二〇《福王傳》、《潞王傳》。
[365]《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記》。
[366]《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記》。
[367]《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368]《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369]《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370]《霍勉齋集》卷一八《為乞恩痛革倉弊以蘇民困事申察院》。
[371]《明宣宗實錄》卷五四。
[372]《明宣宗實錄》卷四下。
[373]《明成祖實錄》卷六七。
[374]《明宣宗實錄》卷四下。
[375]《明宣宗實錄》卷三九。
[376]《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377]《震川集》卷二五《李公行狀》。
[378]王恕《王端毅公文集》卷六《石渠老人履歷略》。
[379]《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380]《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六。
[381]《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六。
[382]《明宣宗實錄》卷六。
[383]《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384]《明英宗實錄》卷三八。
[385]《明英宗實錄》卷一五二。
[386]《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四。
[387]《明英宗實錄》卷一五四。
[388]《明史》卷一七八《項忠傳》。
[389]《明史》卷一五九《原傑傳》。
[390]《明史紀事本末》卷三八《平鄖陽盜》。
[391]《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戶口》。
[392]《明英宗實錄》卷二七。
[393]《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394]《明英宗實錄》卷八二。
[395]《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396]《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三。
[397]《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二。
[398]《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五。
[399]《明英宗實錄》卷一三四。
[400]《明英宗實錄》卷二一六。
[401]《劉忠宣公遺集》卷一《處置軍伍疏》。
[402]《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
[403]于慎行《谷山筆麈》卷五。
[404]《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五。
[405]《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五。
[406]孔齊《至正直記》卷一。
[407]《明史》卷七二《職官志》。
[408]《大明會典》中書省作戶部,二十五兩作二百五十兩。
[409]《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錢鈔》。
[410]《明成祖實錄》卷一四。
[411]《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
[412]《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
[413]《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二。
[414]《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錢鈔》。
[415]《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
[416]《明太祖實錄》卷二〇五。
[417]《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一。
[418]《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
[419]《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四。
[420]《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
[421]《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一。
[422]《大誥·偽鈔第四八》。
[423]《明成祖實錄》卷一八永樂元年四月丙寅條。
[424]《明太祖實錄》卷二七。
[425]《明太祖實錄》卷三三。
[426]《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
[427]《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
[428]《明史》卷一六四《鄒緝傳》。
[429]《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錢鈔》。
[430]《明成祖實錄》卷一二四。
[431]《明史》卷一六七《鄺埜傳》。
[432]《明仁宗實錄》永樂二十二年十月癸卯。
[433]《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錢鈔》。
[434]《明史》卷八《仁宗紀》。
[435]《明史》卷一六一《夏時傳》。
[436]《明宣宗實錄》卷五,《明史》卷一六四《范濟傳》。
[437]《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錢鈔》。
[438]《明宣宗實錄》卷一九。
[439]《明太祖實錄》卷二二。
[440]《明太祖實錄》卷四三。
[441]《明太祖實錄》卷四八。
[442]《明太祖實錄》卷五〇。
[443]《明太祖實錄》卷五五。
[444]《明太祖實錄》卷五五。
[445]《明太祖實錄》卷七六。
[446]《明太祖實錄》卷八八。
[447]《明英宗實錄》卷一。
[448]《明英宗實錄》卷一二。
[449]《明英宗實錄》卷一五。
[450]《明史》卷七八《食貨志·賦役》。
[451]《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錢鈔》。
[452]《明英宗實錄》卷五四。
[453]《明英宗實錄》卷七二。
[454]《明英宗實錄》卷九三。
[455]《明英宗實錄》卷一〇六。
[456]《明英宗實錄》卷一六六。
[457]《明英宗實錄》卷一六六。
[458]《明英宗實錄》卷二一八。
[459]《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錢鈔》。
[460]《大明會典》卷三五《鈔關》。
[461]陸容《菽園雜記》卷一〇,《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錢鈔》。
[462]傅維鱗《明書》卷八一《食貨志·鈔法》。
[463]《明史》卷二〇一《方良永傳》,《明臣奏議》卷一四《方良永劾朱寧書》。
[464]《明書》卷八一《食貨志·鈔法》。
[465]《明書》卷八一《食貨志·鈔法》。
[466]《明書》卷八一《食貨志·鈔法》。
[467]《崇禎長編》。
[468]《明史》卷二五一《蔣德璟傳》,計六奇《明季北略》卷一九《蔣臣奏行鈔法》、《搗錢造鈔》,花村看行侍者《談往·搗錢造鈔》。
[469]《明史》卷八二《食貨志·俸餉》。
[470]《大明會典》卷三九《俸給》。
[471]《明憲宗實錄》成化七年十月丁丑條,《日知錄》卷一二《俸祿》條引《明史》卷八二《食貨志·俸餉》。
[472]《明史》卷九三《刑法志·贖刑》。
[473]詳《元代之鈔法六·釋錠》。
[474]《張文忠公集》奏疏八《請停止輸錢內庫供賞疏》。
[475]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八。
[476]《弇山堂別集》卷一四。
[477]《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