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晗論明史 · 明初的學校

一 專制獨裁的君主,用以維持和鞏固統治權的法寶,是軍隊、法庭、監獄、特務和官僚機構,用武力鎮壓,用公文辦事。 明太祖朱元璋原來是紅軍大帥郭子興的親兵,一步步升官,做到韓宋的丞相國公,龍鳳十年(1364,元順帝至正二十四年)做吳王,四年後爬上寶座做明朝的開國皇帝。本來是靠武力起的家,化家為國後,有的是隊伍,紅軍嫡系的,敵軍收買過來的,投降的雜牌軍,官民犯罪充軍的,不夠,再按戶口抽壯丁,總數約莫有兩百萬,編製作衛(師)所(團),分駐全國各地,執行武裝彈壓警戒的任務。 明太祖明白,武力可用以奪取政權,卻不能用以治國,而且,軍官大多數不識字,也辦不了公文。即使有識字的,也不能做高級執政官,武人當政,歷史上的例子說明不是好辦法。結論是要治國必須建立一個得心應手,御用的官僚機構,而官僚必得用文人。於是,問題來了。從朝廷到地方,從省府部院寺監到州縣,各級官僚得十幾萬人,白手成家的明太祖,從哪兒去找這麼些忠心的而又能幹的文人? 當然,第一個想到的是元朝的舊官僚。除了在長期戰爭中被消滅了的一部分之外,剩下的會辦事有才力的一批,早已來投效了;不肯來的,用威嚇手段,說是「智謀之士」,「堅守不起,恐有後悔」,也不敢不來。[311]其餘有的是貪官污吏,有的人老朽昏庸,有的人懷念元朝的恩寵,北逃沙漠[312],有的人厭惡、恐懼新朝,遁跡江湖,埋名市井[313]。儘管新朝用盡了心機,軟話硬拉,要湊齊這個大班子,人數還差得太遠。 第二想到的是元朝的吏。元朝是以吏治國的。元世祖以後,甚至執政大臣也用吏來充當,造成風氣,中原一帶,稍稍識字能辦公文的,投身台閣做吏,顯親揚名。南方的士人既不能從科舉出身,又不甘心作吏,境況日漸沒落,不免對北方的吏發生妒忌嫌恨的感情。[314]明太祖是南方人,當然不免懷有南方人共同的看法。他又深知法令愈繁冗,條格愈詳備,一般人不會辦,甚至不能懂,吏就愈方便作弊,舞文弄法,鬧成吏治代替了官治,代替了君治,這是對皇家統治有嚴重損害的。[315]而且,辦公文的訣竅,程序格式條例,成為專業,不是父子,就是師徒世傳,結成行幫,自成團體。行幫是可怕的,把治權交給行幫,起腐蝕作用,更可怕。因此,吏不但不能用,而且得用種種方法來防範、壓制。在明代,吏不許做官,國子監生有罪罰充吏役,便是這個道理。 第三隻好任用沒有做過官的讀書人。讀書人當然想做官,可是有的人也有顧忌,顧忌的是失身份:「海岱初雲擾,荊蠻遂土崩。王公甘久辱,奴僕盡同升。」[316]和奴僕同升也許還不太重要,重要的是這個政權還不太鞏固,對內未統一,北邊蒙古還保有強大力量。有的人顧忌的是這個政權是淮幫,大官位都給淮人占完了: 「兩河兵合盡紅巾,豈有桃源可避秦?馬上短衣多楚客,城中高髻半淮人。」[317]有的人顧忌的是做了官一有不是,有殺頭的,有戴斬罪辦事的,有鐐足辦事的,有罰做苦工的,有抄家的,甚至還有抽筋剝皮的刑罰。朝官上朝,戰戰兢兢,下朝回家,這天僥倖平安,便闔家歡祝(詳見作者《朱元璋傳》)。做官固然可以發財,可是,要拼著命,甚至帶上闔家闔族的命,有一些人是要多多考慮的。明太祖要讀書人出來做官,還是有人藉故逃避,沒辦法,甚至立下「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不肯做官就要殺頭的條文,也可以看出明初官僚人才的缺乏和需要的迫切了。 第四是任用地主做官,稱為薦舉。有富戶、耆民、孝弟力田、稅戶人才(納糧最多的大地主)等名目。有一出來便做尚書府尹、副都御史、布政使、參政、參議等大官的,最多的一次到過三千七百多人。[318]可是,還不夠用,而且,這些地主官僚的作風也不完全適合新朝的要求。 舊的人才不夠用,只好想法培養新的了。明太祖用自己的訓練方法,造成大量的新官僚。這個官僚養成所叫作國子監。《明史·選舉志》說:「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縣學。」 二 研究明代國子監的材料,除《明史·選舉志》以外,關於南京國子監的,有黃佐的《南廱志》,北京國子監有《皇明太學志》。此外,《大明會典》卷七八《學校門》也有簡單的記載。 明初制度,參加科舉的必須是學校的生員,學校生員做官則不一定經由科舉。以此,學校是做官所必由的大路,政府和社會都極看重。可是,從明成祖以後,進士獨占了做官的門路,監生出路日壞。從明景帝開生員納粟納馬人監之例以後,國子監成為富豪子弟的京師旅邸,日漸廢弛。明武宗以後,非府州縣學生也可以納銀入監,做個掛名學生,以依親為名,根本不必入學,國子監到此完全失去初創的意義,只剩下一個招牌了。因之,研究明代學校和政治的關係,洪武一朝是最有代表性的時期。 國子監的前身是國子學。宋龍鳳十一年(1365,元順帝至正二十五年)以元故集慶路儒學改建。有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在建學的前一年,未有校址,先已任命了國子博士和國子助教,在內府大本堂教皇子和胄子(貴族大官子弟)。吳元年(1367)定國子學官制,祭酒正四品,司業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從八品,學正正九品,學錄從九品,典膳省注。洪武四年(1371)中書省戶部定文武官祿,祭酒二百七十石,司業一百八十石,博士八十石,典簿七十石,助教六十五石,學正六十石,學錄五十石。十四年又更定官員品數,祭酒一人,從四品;司業二人,正六品;監丞二人,正八品;博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典簿一人,俱從八品;學正十人,正九品;學錄七人,典籍一人,俱從九品;掌饌二人,雜職。又改建國子學於雞鳴山之南。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二十四年,又改司業監丞各一人[319]。從祭酒到掌饌都是朝廷命官,任免都出於吏部。 學校官在學的職務分工,據洪武十五年欽定的監規:祭酒是正官,衙門首長,專總理一應事務,要整飭威儀,嚴立規矩,表率屬官,模範後進。屬官赴堂稟議事務,質問經史,皆須拱立聽受,不得即便坐列,正官亦不得要求虛譽,輒自起身,有紊禮制。祭酒和其他同僚,是長官和屬僚的關係,就國子監說,是一監之長,勉強比附現代名詞,相當於校長,但是,這個校長並無聘任教員之權,因為一切教員都是部派的。監丞品位雖低,卻參領監事,凡教官怠於師訓,生員有戾規矩,並課業不精,廩膳不潔,並從糾舉。務要夙夜盡公,嚴行約束,毋得徇情,以致廢弛。[320]不但管學生規矩課業,還兼管教員教課成績,辦公處叫「繩愆廳」,器用除公案公椅以外,特備有行撲紅凳二條,撥有直廳皂隸二名,「扑作教刑」。刑具是竹篦,皂隸是行刑人,紅凳是讓學生伏著挨打的。[321]照規定,監丞立集愆冊一本,各堂生員敢有不遵學規,即便究治。初犯記錄(記過),再犯決竹篦五下,三犯決竹篦十下,四犯發遣安置(開除,充軍,罰充吏役)。[322]監丞對學生,不但有處罰權,而且有執行刑罰之權,學校法庭刑場合而為一。當然,判決和執行都是片面的,學生絕對沒有辯解申說和要求上訴的權利。這職位就管束學生而論,有點像現代的訓導長。掌饌是管師生膳食的,膳夫由朝廷撥囚徒充役,洪武十五年六月敕諭監丞等:「囚徒膳夫,俱系死囚,若不聽使令,三更五點不起,有誤生員飲食,一兩遍不聽,打五十竹篦,三遍不聽處斬,做賊的割了腳筋。若監丞典簿掌饌管束不嚴,打一百圓棍,如不死,仍發雲南。有通了學裡學外人偷了學裡諸物者處斬,家下人發雲南,欽此。」[323]這種刑法是超出當時的《大明律》的。典簿職掌文案,凡一應學務,並支銷錢糧,季報課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又管出納,又管教務,類似現代學校里的總務長和教務長。典籍是圖書館長。 祭酒同時也是教員,和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職專教誨,務在嚴立課程,用心講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致生員有戾規矩者,舉覺到官,各有責罰。[324]換言之,教員如不能使生員循規蹈矩,所遭遇到的不是解聘,而是更嚴重的刑事處分。 學校的教職員全是官。學生呢?來源有兩類,一類是官生,一類是民生。官生又分兩等,一等是品官子弟,一等是土司子弟和海外學生(留學生)。官生是由皇帝指派分發的,出自特恩,民生由各地地方官保送。[325]官生入學的目的,是為了「皇子將有天下國家之責,功臣子弟將有職任之寄」。皇子在內府大本堂,功臣子弟入國學。教之道,以正心為本,學的是如何統治的「實學」,不必像文士那樣記誦辭章。[326]洪武十六年文淵閣大學士宋訥任國子監祭酒,明太祖特派太師韓國公李善長、禮部尚書任昂和諫院、翰林院等官到監,舉行特別考試,考定教官生員高下,分別班次。又以公侯子弟在學讀書,怕不服教員訓誨,特派重臣曹國公李文忠兼領國子監事,將軍做校長,撲罰違教的官生,整頓學風。[327]官生中有雲南、四川等處土官子弟,日本、琉球、暹羅諸國學生,琉球學生來得最多。就洪武一朝官民生比例,據《南廱志》卷一五《儲養考》: 國子學時代只有洪武四年的生員總數,據《大明禮令》:「凡國學生員,一品至九品文武官子孫弟侄,年一十二歲以上者充補,以一百名為額。民間俊秀年一十五歲以上,能通《四書》大義,願入國學者,中書省聞奏入學,以五十名為額。」[328]則在洪武四年以前,官生與民生的比例是二比一。官生是主體,民生不過陪襯而已。國子監時代,洪武十五年到二十三年,只舉官民生總數,無法知道比例。從二十四年到三十年,有五個年度的在學人數記錄,二十四年官生占總數1/34,二十五年1/82,二十六年1/2030,二十七年1/330,三十年1/610。在這個記錄中,值得指出的:第一,官生占監生總數比例極小;第二,官生就學比例逐年減少,從四十五名降為三名;第三,洪武二十六年監生員數突然激增,次年又突然減少;第四,官生中琉球生悅慈從洪武二十五年到三十年,留學至少有六年之久。[329] 如上文所說,明太祖建立國子學的目的,是為了教育胄子(貴族官僚子弟),甚至在改組為國子監以後,還特派重臣勛戚李文忠兼領,管束官生。為什麼從二十四年以後,官生數目反而年少一年,和民生的比例,從二比一到一比二千零三十,主體變為附庸,完全失去立學的用意呢?這道理說來也極為簡單:公侯子弟成年的襲爵任官,不必入學,未成年的入學得經聖旨特派,紈絝少年,束髮受經,不過虛應故事,爵位官職原來不靠書本辭章。那麼,除非皇帝特命,又何必入學?此其一。從洪武十三年胡惟庸黨案發作後,功臣宿將,連年被殺,到洪武末年,除湯和、耿炳文、李景隆、徐輝祖幾家以外,其餘的差不多殺乾淨了。功臣本人被殺,子弟如何能入學?此其二。至於官僚子弟的入學令,限一百名的有效期限恐怕只是適用在洪武三年之前,以後實施極為嚴格,非奉特旨,不能入學,人數當然不可能太多。此其三[330]。而且,大官子弟自有蔭官一途,用不著走國子監這條路,這樣,國子監就自然而然演變為專門訓練民生做官的衙門了。 洪武二十六年監生人數突增的原因,是因為有新的政治任務,人手不夠,特別擴大保送,說詳下文。 三 民生的來源,分貢監、舉監兩類。國子監的學生通稱監生。貢監出於歲貢,原來依據歷史上的成規,地方官有貢「士」於朝廷的義務。洪武元年令民間俊秀能通文義者,充國子學生。二年立府州縣學。四年正月,詔擇府州縣學生之俊秀通經者入國學,得二千七百二十八人。到十五年正月,禮部以州縣所貢子弟,推選未至,奏令各按察司,於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務拔其尤,歲貢一人入監,著為令。從這一命令,可以看出在此以前,保送監生是州縣官的任務,此後則改歸按察司選送。洪武四年以前,選士於民間,四年以後,選士於地方學校,州縣學和國子監成為學制上的聯繫銜接衙門,民生在地方學校受初級訓練,選拔到國子監受高級訓練,國子監成為全國青年人才集中的場所。十六年又令禮部榜諭天下府州縣學,自明年為始,歲貢生員各一人,正月至京師,從翰林院試經義、四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試的(及格)入國子監,不中的原學教官罰停廩祿(扣薪水),生員罰為吏。則又把貢士之權改歸地方學校教官,貢生在入監之前,得經翰林院主持的甄別試驗。[331] 學生入監,主持選送的是府州縣官、按察司官、本學教官。入學考試,主持考試的是翰林院官。入監後主持訓育的是國子監官。受訓完畢後,監生的出路,而且是唯一的出路,是替皇帝做官,「學而優則仕」。 貢監據洪武十五年十六年的法令,府州縣學歲貢生員一人,是有一定名額的。這定額在洪武朝發生過兩次例外,第一次在洪武二十五年四月,「初令天下府學歲貢二人,州學二歲貢三人,縣學每歲貢一人入監,明年如常」。突然增加保送名額,照例歲貢生應於次年正月到京師,因為這法令,洪武二十六年的官民生總數就增加到八千一百二十四名。第二次在洪武三十年,這一年「本監以坐堂(在學)人少,誠恐諸司再取辦事不敷,移文禮部,上令照二十五年例。於是入監遂眾」。據上文記錄,三十年度的官民生總數是一千八百二十九名,三十一年的名額,雖然沒有記錄,大概和二十六年度的相差不遠。從後一例子的理由,可以明白這兩次增加名額的原因,是因為朝廷諸司辦事人員的迫切需要,說明了在學監生同時也是朝廷的辦事人員。 舉監是舉人入監。洪武初年擇年少舉人入國子監讀書。洪武十八年,又令會試下第舉人送監卒業,是補習班或先修班的意思。 監生入學後,還得再經過一次編級考試,分堂(級)肄業。 國子監分六堂,六堂又分三等。初等生員通四書、未通經書的,入正義、崇志、廣業三堂,修業期一年半以上。初等生修業期滿、文理條暢的,升中等,入修道、誠心二堂,修業期一年半以上。中等生修業期滿、經史兼通、文理都優的升高等,入率性堂。生員升入率性堂,依學規規定,根據勘合文簿(點名冊)坐堂時日,滿七百天才夠資格。 司業二名,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博士五員,分五經,於彝倫堂西設座教訓六堂,依本經考課。[332] 功課內容,分《御製大誥》《大明律令》《四書》《五經》劉向《說苑》等書(後來又加上《御製為善陰騭》《孝順事實》《五倫書》等書)[333],最主要的是《大誥》。《大誥》是明太祖自己寫的,有《續編》《三編》《大誥武臣》,一共四冊,主要內容是列舉他所殺的人的罪狀,使人民知所警戒,教人民守本分、納田租、出夫役,替朝廷當差的訓話。洪武十九年以《大誥》頒賜監生,二十四年三月,特命禮部官說:「《大誥》頒行已久,今後科舉歲貢人員,俱出題試之。」禮部行文國子監正官,嚴督諸生熟讀講解,以資錄用,有不遵者,以違制論。[334]違制是違抗聖旨的法律術語,這罪名是很大的。皇帝頒布的殺人罪狀,列作學生的必修功課,而且,作為考試的科目,用法令強迫全國生員非熟讀講解不可,這道理是用不著什麼解釋的。其次,訓練學生的目的是做官,《大明律令》必然是必讀書,而且「載國家法制,參酌古今之宜,觀之者亦可以遠刑辟」。《四書》《五經》是儒家的經典,洪武五年,明太祖面諭國子博士趙俶:「爾等一以孔子所定經書誨諸生」。[335]孔子的思想是沒有問題的,尊王正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這一套,最合帝王的需要。可是,孟子就不同了,洪武三年,他開始讀《孟子》,讀到有幾處對君上不客氣的地方,大發脾氣,對人說:「這老頭要是活到今天,非嚴辦不可!」下令國子監撤去孔廟中孟子配享的神位,把孟子逐出孔廟。他認為這本書有反動的毒素,得經過嚴密的檢查。洪武二十七年(1394)特別敕命組織一個「審查委員會」,執行檢刪任務的是當時的老儒劉三吾,把《盡心篇》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梁惠王篇》「國人皆曰賢」,「國人皆曰可殺」一章;「時日曷喪,予及汝偕亡!」和《離婁篇》「桀紂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一章;《萬章篇》「天與賢則與賢」一章;「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君有大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以及類似的「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君之視臣如草芥,則臣視君如寇讎」一共八十五條,以為這些話不合「名教」,全給刪節掉了。只剩下一百七十幾條,刻板頒行全國學校。這一部經過大手術切割的書,叫作《孟子節文》。所刪掉的八十五條,「課士不以命題,科舉不以取士」。[336]至於《說苑》,則因為「多載前言往行,善善惡惡,昭然於方冊之間,深有勸誡」是當作修身或公民課本被指定的。此外,也消極地禁止某些書不許誦讀,如洪武六年面諭趙俶時所說:「若蘇秦、張儀,繇戰國尚詐,故得行其術,宜戒勿讀。」由此可見,學校功課的項目,內容的去取,必讀書和禁讀書,學校教官是無權說話的,一切都由皇帝御定。[337]有時高興,連考試的題目也出,例如聖制策問十六道,試舉一例,敕問文學之士,整個題目如下: 吁,時士之志,奚不我知,其由我不德而致然耶?抑士晦志而有此耶?嗚呼艱哉!君子得不易,我知,人惟彼蒼之昭鑒,必或福志之將期,然邇來雲才者群然而至,及其用也,才誌異途,空矣哉![338] 日常功課,監規規定:一是寫字。每日寫仿一幅,每幅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家格,或羲、獻、智、永,歐、虞、顏、柳,點畫撇捺,必須端楷有體,合格書法,本日寫完,就於本班先生處呈改,以圈改字少為最。逐月通考,違者痛決(打)。二是背書。三日一次背書,每次須讀《大誥》一百字,本經一百字,四書一百字,即平均每日背一百字。不但熟記文詞,務要通曉義理。若背誦講解全不通者,痛決十下。三是作文。每月務要作課六道:本經義二道,四書義二道,詔誥章表策論判語(公家文書)內科(選)二道。不許不及道數,仍要逐月作完送改,以憑類進。違者痛決。 升到率性堂的學生,采積分制。積分之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詔誥章表內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策一道,判語二條。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優文劣者半分,文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至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官職)。不及格仍坐堂肄業(留級)。試法一如科舉之制,果有才學超越異常者,呈請皇帝特別加恩任官。[339] 四 國子監坐堂監生最多的時期,將近萬人,校舍規模是相當宏大的,校址東至小教場,西至英靈坊,北至城坡土山,南至珍珠橋。左有龍舟山,右有雞鳴山,北有玄武湖,南有珍珠河。「延袤十里,燈火相輝。」監內建築,正堂一,支堂六,每堂一十五間,是師生講習的地方。有饌堂二所,是會饌的地方。書樓十四間藏書。光哲堂十五間住琉球官生。號房(學生宿舍)約二千間。此外有射圃、倉庫、醬醋房、水磨房、曬麥場、菜圃、養病房等建築。規模最宏大的是供奉孔子和列代賢哲的文廟。[340] 監生穿一定的服裝,形式也是明太祖欽定的,用玉色絹布,寬袖皂緣,皂絛軟巾,叫作襴衫。每年冬夏衣由朝廷頒賜。膳食公費,全校會饌。有家眷的特許帶家眷入學,每月支食糧六斗。皇帝特賜,有時賜及學生的家長,例如洪武十二年賜諸生父母帛各四匹。或賜及妻子,如洪武二十七年,賜監生有家屬的六百二十五人,每人鈔五錠(這年官民生總數是一千五百二十人,有家眷的占百分之三十八)。三十年又賜監生夏布大小人五匹,家屬每人二匹。[341] 監生請假休學,只有在棄喪、完姻、父母年已七十必須侍養,或妻子死亡等情形下,才被准許。而且得由皇帝親自准許。請假日期有嚴格規定,洪武十六年令監生入監三年,有父母者,照地遠近,定限歸省。其挈潔家成婚者亦如之,俱不許過限。父母喪照例丁憂。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亦許立限奔喪。十八年令監生有父母年老無次丁者,許還原籍侍養,其妻死子幼者許送還鄉,給予腳力,立限還監,違者罰之。二十二年,禮部奏准,監生畢姻般取,照省親例入監三年者方許。三十年令監生省親等事,量道路遠近,定具在途往還日月:每日水路一百里,陸路六十里;直隸限四閱月,河南、山東、江西、浙江、湖廣限六閱月,北平、兩廣、福建、山西、陝西限八閱月。其住家月日:省親三閱月,畢姻兩閱月,送幼子還鄉一閱月,丁憂照官員例不計閏,俱二十七月。凡過限兩月以上者,送問復監。同年有違限監生二百一十七人,祭酒比例擬奏,發充吏役。三十一年又有違限監生二百二十人,命吏部銓除遠方典史以困役之。 不但監生請假休學,要得特許,連教員請假,也必得經過同樣程序,如洪武十二年助教吳伯宗奏請省親,明太祖特許給假四個月就是一個例子。 坐堂期間,管制極端嚴格,表面上歷次增訂的監規,總共五十六款,除關於教官部分以外,關於約束防閒監生的,如: 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適用,以須仕進。宜各遵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學規。違者痛治。 各堂生員每日誦受書史,並須在師前立聽講解。其有疑問,必須跪聽,毋得傲慢,有乖禮法。 絕對禁止學生對人對事的批評和團結組織,甚至班與班之間也禁止來往: 今後諸生……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結為非。違者從繩愆廳究察,嚴加治罪。 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飲食污惡,切詳此等之徒,果系何人之子?其所造飲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不善,果君子歟?小人歟?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聞,令法司枷鐐,禁錮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 生員往來議論,就難免對學校設施,對政治良窳有意見,有結論,就難免不發生學潮,針對的辦法是隔離和孤立。至於結黨,發生組織力量,就無法管束和訓導了,非嚴辦不可。在太祖朝嚴刑重法、大量屠殺的恐怖空氣中,監生不能也不敢提出原則性的反抗,只好從生活不滿的方面來發泄,因之,故言飲食污惡,對飢餓的抗議就成為學潮的主題了。抗議飢餓的行動,如不是集體提出,學規另有專條:「生員毋得擅入廚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違者笞五十,發回原籍,親身當差。」這和枷鐐禁錮終身役使的處分,輕重相去是極大的。此外禁例,如不許穿常人衣服;有事先於本堂教官處稟之,毋得徑行煩紊;凡遇出入,務要有出恭入敬牌;以及無病稱病,出外遊蕩,會食喧譁,點問(名)不到,不許燕安怠惰,解衣脫巾,喧譁嬉笑。號房不許私借他人住坐,不許作穢,不許酣歌夜飲等二十七條,下文都是「違者痛決!」最最嚴重的一款是: 在學生員,當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為本,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計者,即系干名犯義,有傷風化,定將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342] 明太祖寄託培養官僚的全部責任於國子監,這一條款就是授權國子監教官,用刑法清除所有不服從不聽調度的反抗分子。毀辱師長的含義是非常廣泛的,無論是語言、行動、思想、文字上的不同意,以至批評,都可任意解釋。被周納的犯人是不能也不許可有辯解的機會的。至於生事告訐,更可隨便運用,凡是不遵從學規的,不滿意現狀的,要求對某方面教學或生活有所改進的,都可以用生事告訐的罪狀片面判決之,執行之。國子監第一任祭酒宋訥是這條學規的制定人,明初人說他辦學極意嚴酷,以求符合明太祖的政策。在他的任內,監生走投無路,經常有人被強制餓死(這也是有學規的依據的,洪武十五年第二次增訂學規:師生如有病患,不能行履者,許令膳夫供送。若無病不行隨眾會食者,不與當日飲食),以至自縊死。他連死屍也不肯放過,一定要當面驗明,才許棺殮。[343]後來他的兒子宋復祖繼任司業,也學他父親「誡諸生守訥學規,違者罪至死」。[344]學錄金文征反對宋訥的過分殘暴,想法子救學生,向明太祖提出控訴說:「祭酒辦學太嚴,監生餓死了不少人。」太祖不理會,說是祭酒只管大綱,監生餓死,罪坐親教之師,和祭酒無干。文征又設法和同鄉吏部尚書余熂商量,由吏部出文書令宋訥以年老退休(洪武十八年宋訥七十五歲,已經過了法令規定該致仕的年齡了)。不料宋訥在辭別皇帝時,說出並非真心要辭官,太祖大怒,追問緣因,立刻把余熂、金文征和學錄田子真、何操,學正陳潛夫都殺了,還把罪狀出榜在國子監前面,也寫在《大誥》裡頭。這次反迫害的學潮,在一場屠殺後被壓平,從此再也沒有人敢替餓死縊死的學生說話了。[345] 洪武二十七年第二次學潮又起,監生趙麟受不了虐待,出壁報提出抗議,學校以為是犯了毀辱師長罪。照學規是杖一百充軍。為了殺一儆百,明太祖法外用刑,把趙麟殺了,並且在國子監前立一長竿,梟首示眾(這在明太祖的口頭語,叫梟令,比處死重一等)。二十八年又頒行《趙麟誹謗冊》和《警愚輔教》二錄於國子監。三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又召集祭酒司業和本監教官,監生一千八百二十六員名,在奉天門當面訓話。訓詞說: 恁學生每聽著:先前那宋訥做祭酒呵,學規好生嚴肅,秀才每循規蹈矩,都肯向學,所以教出來的個個中用,朝廷好生得人。後來他善終了,以禮送他回鄉安葬,沿路上著有司官祭他。 近年著那老秀才每做祭酒呵,他每都懷著異心,不肯教誨,把宋訥的學規都改壞了,所以生徒全不務學,用著他呵,好生壞事。 如今著那年紀小的秀才官人每來署學事,他定的學規,恁每當依著行。敢有抗拒不服,撒潑皮,違犯學規的,若祭酒來奏著恁呵,都不饒:全家發向武煙瘴地面去,或充軍,或充吏,或做首領官。 今後學規嚴緊,若無籍之徒,敢有似前貼沒頭帖子,誹謗師長的,許諸人出首,或綁縛將來,賞大銀兩個。若先前貼了票子,有知道的,或出首,或綁縛將來呵,也一般賞他大銀兩個。將那犯人凌遲了,裊令在監前,全家抄沒,人口遷發煙瘴地面。欽此![346] 這篇有名的訓詞,在中國教育史上是空前的。唯一可以比擬的,大概是北魏太平真君五年(444)禁止民間私立學校,違者「師身死,主人門誅」那道敕令吧。國子監前面的長竿,是專作梟令學生用的,一直到正德十四年(1519)明武宗南巡,這個頑皮年輕皇帝,學他祖宗的榜樣,化裝出來偵察,走過國子監前,看見這個怪竿子(那時代還沒有掛旗子的禮俗),弄糊塗了,問明白說是掛學生腦袋的。他說:「學校豈是刑場!」而且,「哪個學生又敢犯我的法令!」才叫人撤去。這竿子一共豎了一百二十六年。[347] 其實,並不是明武宗比他的祖宗更仁慈,而是一百多年來,進士科已經完全代替了國子監的地位,做官的不再從國子監出來,國子監已是破落的冷而又窮的衙門,會饌因為經費不夠停止了,連房子倒塌了,朝廷也不肯修理,靠募捐才能補葺一下。它已失去了明初官僚養成所的地位,當然,也用不著這根刺目的不相稱的竿子了。 國子監既然是為皇家製造官僚的工廠,用嚴刑峻法來捏塑官僚,那麼,皇家對這工廠的技師,自有其劃一的雇用標準。和監規的尺度一樣,明初的國子監教官,是被嚴刑約束著,連一絲一毫自由的氣氛也不許有的。例如第一任國子學博士和祭酒許存仁,在明太祖幕府十年,是從龍舊臣,洪武元年被劾逮死獄中。表面上的罪名是私用學宮什器,娶妾飾床以象牙,非師臣體,實際上是因為明太祖剛即位做皇帝,存仁便告辭回家,犯了忌諱。司業劉丞直勸他:「主上方應天順人,興高采烈,你要回家,也該等待一會兒。」存仁沒理會,果然因此致死。[348]第二任祭酒梁貞也得罪放歸田裡。第三任魏觀,後來在蘇州知府任上被殺。第四任樂韶鳳以不職病免。第五任李敬以罪免。第六任吳顒因為武官子弟怠學,寬縱不能制裁被斥免。國子監第一任祭酒是宋訥,屠殺生徒,最被恩禮,可是明太祖還不放心,經常派人伺察,有時還在暗中畫他的相貌,一喜一怒,都有報告。[349]第二任龔斆,得罪的罪狀是有監生告假還家,沒有報告皇帝,祭酒便准了假。明太祖大怒,以為「賣放」,「置於法」。第三任胡季安坐胡惟庸黨案得罪。第四任楊淞,因為擅自分配學生宿舍,原來有廊房二十間,所住學生以罪被逐,留下空屋,明太祖令北城兵馬司封鑰,楊淞因為宿舍不夠住,自作主張,准許學生住進去,結果是因此「掇禍」。[350]最末一任張顯宗就是奉天門訓話里的年紀小的秀才官人,上任不久,明太祖便死了,算是僥倖沒有意外。統計三十多年來的歷任祭酒,只有以殘酷著名的宋訥是善終在任上,死後的恩禮也特別隆重,可以說是例外,其他的不是得罪,便是被殺。 痛決,充軍,罰充吏役,枷鐐終身,餓死,自縊死,裊首示眾,明初的國子監是學校,又是監獄,又是刑場。不止是學生,也包括教官在內,受死刑所威脅的訓練,造成絕對服從的、奴性的官僚。 五 明初的國子學、國子監,所負荷的製造和訓練官僚的任務,據《南廱志》和《明史·選舉志》所記: 洪武二年,擇國子生試用之,巡行列郡,舉其職者,竣事覆命,即擢行省左右參政、各道按察司僉事及知府等官。 五年四月,以國子生王鐸攝監察御史,擢浙江布政司左參政。 六年九月,纂修日曆,選善書者謄寫,國子生陳益暘等與焉。今吏部選國子生之成才者,量材授主事、給事中、御史等官。 八年三月,命丞相往國子學,考校老成端正、學博經通者,分教天下,令郡縣廩其生徒而立學焉。又命御史台精選以分教北方。於是選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給廩食賜衣服而遣之。六月以國子生李擴等為監察御史。 九年三月,以武英堂紀事國子生黃義為湖廣行省參政,趙信為考功監丞。九月,遣國子生往陝西祭平涼衛指揮秦虎。國子生奉命出使自此始。尋命國子生分行列郡,集事之未完者,如古行人之職,皆量道路遠近,賜鈔為費而遣之。 十年正月,國子生試用於列郡者,皆授縣丞主簿,人賜夏衣一襲,寶鈔三十貫。命中書省臣,凡有親在者,量程給假歸省,然後之官。十月,召國子生分教郡縣者還京師,令吏部擢用。 十二年,上以國子生多未仕者,謂中書省臣曰:「朕甚欲尊顯諸生,慮其未悉朕意。且諸生入學之日久矣,其令歸省其親,賜其父母帛各四匹。有妻孥者攜以來,月與粟錢,務得其歡心。」於是王文冏等一百三十四人皆告歸,有司如詔賚之。 十四年八月,以國子生茹瑺為承敕郎。 十七年三月,令禮部頒行科舉成式,凡三年大比,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丑未年會試,祭酒司業擇國子生之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應之。是年國子生升至率性堂者,入試文淵閣,擢楊文忠為首,除永福縣丞。 十八年二月會試,比揭榜,國子生多在前列(會試黃子澄第一,殿試丁顯、練子寧居首甲),上大喜。 十九年四月,吏部奏用監生十四人,皆為六品以下官。五月,上以天下郡縣多吏弊民蠹,皆由雜流得為牧民官。乃命祭酒司業擇監生千餘人送吏部,除授知州知縣等職。 二十年二月,魚鱗圖冊成。先是上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而蘇松富民,畏避徭役,以田產詭寄親鄰佃仆,相習成風,奸弊百出。於是富者愈富,貧者愈貧。上聞之,遣國子生武淳等往,隨稅糧多寡,定為幾區,每區設糧長四人,使集裡甲耆民,躬履田畝以量度之。量其方圓,次其字號,悉書主名及尺丈四至,編類為冊,繪狀若魚鱗然、故名。至是浙江、直隸、蘇州等府縣冊成進呈,上喜,賜淳等鈔錠有差。三月,監生古樸奏言,家貧顧仕,冀得祿以養母,上嘉之,除工部主事,迎養就京師。十二月,擢監生李慶署都察院右僉都御史。 二十一年三月,殿試,監生任亨泰廷對第一,召祭酒宋訥褒諭之。命撰進士題名記,立碑於監門。 二十二年二月,初令監生同御史王英、進士齊德照刷文卷。 二十四年三月,以監生許觀會試殿試皆第一,召國子監官褒獎之。八月,初令監生往後湖清查黃冊(全國戶籍)。戶部所貯天下黃冊,俱送後湖收架,委監察御史二員、戶科給事中一員、監生一千二百名,以舊冊比對清查,如有戶口田糧埋沒差錯等項,造冊徑奏。是年選監生有練達政體者,得方文等六百三十九人,命行御史事,稽核天下百司案牘。 二十五年七月,擢監生師逵、墨麟等為監察御史,夏原吉為戶部主事。 二十六年十月,詔祭酒胡季安選監生年三十以上能文章者三百四十一人,命吏部除授教諭等官。以監生劉政、龍鐔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 二十七年八月,遣監生及人才分詣天下郡縣,督吏民修治水利,給道里費而行。 二十九年四月,令吏部以次錄用國子監生,毋使淹滯。六月初令監生年長者,分撥諸司,歷練政事。凡歷事監生,隨本衙門司務,分勤謹平常才力不及奸頑等項引奏。勤謹者仍歷事,闕官以次取用。平常再歷,才力不及送監讀書,奸頑充吏(計南京五府六部等衙門歷事監生二百一十八名,戶部等衙門寫本監生二十八名,差撥內外衙門辦事監生一百二十四名),稱為撥曆法。 三十年二月,擢監生盧祥為刑部郎中。 明代官制,都察院右僉都御史正四品,郎中正五品,主事正六品,監察御史正七品,給事中從七品。布政使從二品,參政從三品,參議從四品,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僉事正五品。知府正四品,知州從五品,知縣正七品,縣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教諭無品級。從洪武二年到三十一年這一時期監生任官的情形來看,第一,監生並沒有一定的任官資序,最高的可以做到地方大吏從二品的布政使,最低的做正九品的縣主簿,以至無品級的教諭。第二,監生也沒有固定的任官性質,部院官、監察官、地方最高民政財政官、司法官,以至無所不管的親民的府州縣官和學校官,監生幾乎無官不可做。第三,除做官以外,在學的監生,有奉命出使的,有奉命巡行列郡的,有稽核百司案牘的,有到地方督修水利的,有執行丈量記錄土地面積定糧的任務的,有清查黃冊的,有寫本的,有在各衙門辦事的,有在各衙門歷事的。第四,三十年來監生的任官,以洪武二年和二十六年為最高,十九年為最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351]大體來說,從國子學改為國子監以後,監生的出路已漸漸不如初年,從做官轉到做事,朝廷利用大批監生做履畝定糧,督修水利,清查黃冊等基層技術工作。至於為什麼洪武二年和二十六年大量任用監生做高官呢?理由是第一,剛開國人才不夠,只能以國子生出任高官。第二,洪武二十六年二月藍玉被殺,牽連致死的文武官僚、地方大吏為數極多,多少衙門都缺正官,監生因之大走官運。至於為什麼洪武十九年監生任官的竟有千餘人之多呢?那是因為上一年鬧郭桓貪污案,供詞牽連到直省官吏因而系死者有幾萬人,下級官吏缺得太多的緣故。至於為什麼在洪武十五年以後,監生做官的出路一天不如一天呢?那是因為從十五年以後,會試定期舉行,每三年一次,進士在發榜後即刻任官,要做官的都從進士科出身,甚至監生也從進士科得官,國子監已不再是唯一的官僚養成所了。進士釋褐授給事御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和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352],監生原來的出路為進士所奪,只好去做基層技術工作和到諸司去歷事了。 六 明代地方學校的建立,始於洪武二年。明太祖以為元代學校之教,名存實亡,戰爭以來,人習於戰鬥,唯知干戈,莫識俎豆。他常說治國之要,教化為先,教化之道,學校為本。如今京師已有太學,而地方學校尚未興辦,面諭中書省臣令府州縣都立學校,禮延師儒,教授生徒,講論聖道。於是大設學校,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一,訓導府四州三縣二,生員府學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師生月稟米人六斗,地方官供給魚肉。[353] 入學生員享受免役特權,除本身外,還免其家差徭二丁。[354]在學專治一經,以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 統治地方學校情形,完全和國子監一致。洪武十五年頒禁例十二條於全國學校,鐫立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不遵者以違制論,禁例中最重要的有下列各條: 一、今後州縣學生員,若有大事干於己家者,許父兄弟侄具狀入官辯訴。若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輕至於公門。 二、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少,愚痴者多,其父母欲行非為,則當再三懇告。 這兩條,前一條不許生員交結地方官,後一條要使生員為皇家服務,在民間替朝廷清除「非為」。[355]另一條: 三、軍民一切利病,並不許生員建言。果有一切軍民利病之事,許當該有司、在野賢才、有志壯士、質樸農夫、商賈技藝皆可言之,諸人毋得阻當。唯生員不許! 軍民一切利病即政治問題,地方官、在野人士,甚至農工商人都可提出建議,任何人都有權討論政治,唯獨不許學生說話。並且在同一條文內,重複地說「不許生員建言」,「唯生員不許」,聲色俱厲,呼之欲出。明太祖為什麼單單剝奪了生員討論政治的權利呢?因為他害怕群眾,害怕組織,尤其害怕有群眾基礎有組織能力的知識分子。他認清,這個力量會危害他的統治,因之,非加以高壓,嚴厲禁止,不許有聲音不可。至於其他人士,個別的發言,個別的建議,沒有群眾做後盾,不發生力量,他不但不禁止,反而形式上加以獎勵,學學古代帝王求言的辦法,倒使他可以得到好名譽。 知識青年對於現實政治不能說話,不許有聲音,明太祖的統治就鞏固了。可是,他沒有想到代替說話的是農民的竹竿和鋤頭,朱家的政權,到後來還是被竹竿和鋤頭所傾覆。 地方學校之外,洪武八年又詔地方立社學(鄉村小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 府州縣學和社學都以《御製大誥》和《律令》做主要必修科。[356] 在官僚政治之下,地方學校只存形式,學生不在學,師儒不講論。社學且成為官吏迫害剝削人民的手段,明太祖曾大發脾氣,申斥地方官吏說:「好事難成。且如社學之設,本以導民為善,樂天之樂,奈何府州縣官不才酷吏,害民無厭。社學一設,官吏以為營生。有願讀書者無錢不許入學,有三丁四丁不願讀書者受財賣放,縱其愚頑,不令讀書。有父子二人,或農或商,本無讀書之暇,卻乃逼令入學,有錢者又縱之。無錢者雖不暇讀書,亦不肯放,將此湊生員之數,欺誑朝廷。」 他怕「逼壞良民不暇讀書之家」,只好住罷(停辦)社學,不再「導民為善」了。[357] 從國子監到社學,必讀的書,必考的書,是明太祖所親自寫定的《大誥》(從文理不通、思想昏亂、詞語鄙陋、語氣狂暴、態度蠻橫幾點看來,確非儒生所能代筆),想用以為治國平天下,統一思想的「聖經寶典」。他在書末指出: 朕出是誥,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所在人民,熟觀為戒。[358] 又說: 朕出斯令,一曰《大誥》,一曰《續編》,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寶,發布天下,務必戶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遷居化外,永不令歸,的的不虛示。[359] 以帝王之威,用減刑用充軍,利誘威脅,命令人民讀他的「至寶」,命令學生熟讀講解他的「至寶」,可惜,人民是不識「寶」的,利誘不理,威脅無用。成化時(1465—1487)陸容記《大誥》的下落說: 國初懲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分行禁止,若風草然。然有面從於一時而心違於身後者,如《大誥》,唯法司擬罪雲有《大誥》減一等云爾,民間實未之見,況復有講讀者乎![360] 明太祖有方法統治學校,屠殺學生,可是,他沒辦法辦社學,也沒辦法使人民讀他的《大誥》。有生死人之權,有富貴貧賤人之權,而終於無人讀他藏他的「至寶」,不要說讀,人民甚至連看都沒有看見,這大概是專制獨裁者應有的、共有的悲哀吧! 原載《清華學報》十五卷一期1948年2月3日於清華園 [1]《明史》卷一三六《陶安傳》。 [2]《明史》卷一三五《葉兌傳》。 [3]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一,《明史》卷一二九《馮勝傳附馮國用傳》。 [4]舊名建業、建康、金陵,元為集慶,明太祖克集慶後以為應天府,洪武二年以為南京。十一年改為京師,成祖北遷後以為南京,以北京為京師。文中為行文便利計,除引原文處仍用其原稱外,一律稱南京。 [5]邱濬《大學衍義補·都邑之建》。 [6]劉辰《國初事跡》。 [7]黃光昇《昭代典則》。 [8]《明史》卷一二八《劉基傳》。 [9]《明史》卷二《太祖本紀》二。 [10]《明史》卷四〇《地理志》一。 [11]《明史》卷一四七《胡廣傳》。 [12]《明史》卷一一五《興宗孝康皇帝傳》。 [13]姜清《姜氏秘史》卷一。 [14]鄭曉《今言》卷二七四。 [15]《明史》卷一一五《興宗孝康皇帝傳》。 [16]《春明夢余錄》卷一。 [17]何孟春《余冬錄》卷二。 [18]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一〇三《江南》一。 [19]《明史》卷二《太祖本紀》二。 [20]何喬遠《名山藏》卷一《分藩記》。 [21]何喬遠《名山藏》卷一《分藩記》。 [22]《明史》卷九十《兵志二·衛所》。 [23]《明史》卷一一六《諸王傳序》。 [24]《皇明祖訓》兵衛條。 [25]《皇明祖訓》兵衛條。 [26]《明史》卷一一七《寧王傳》。 [27]《明史》卷二《太祖本紀》二。 [28]《明史》卷九一《兵志三·邊防》。 [29]祝允明《九朝野記》卷一。 [30]《明史》卷一一六《晉王傳》。 [31]《明史》卷三《太祖本紀》三。 [32]《皇明祖訓》法律條。 [33]《皇明祖訓》法律條。 [34]《明史》卷三《太祖本紀》三。 [35]《明史》卷一三九《葉伯巨傳》。 [36]尹守衡《明史竊革除紀》。 [37]《明史》卷一四一《黃子澄傳》。 [38]《明史》卷一四三《高巍傳》。 [39]高皇后無子。懿文太子標、秦王樉、晉王棡,李淑妃出。燕王棣、周王橚,碽妃出。均為高皇后養子,故燕王起兵時冒稱高后嫡子,以圖聳動天下耳目!且以為三兄俱死,己倫序當立。(吳晗《明成祖生母考》,載《清華學報》十卷三期)。 [40]《明史》卷一四一《黃子澄傳》。 [41]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一五,《明史》卷一四一《齊泰傳》。 [42]《明史》卷四《恭閔帝本紀》。 [43]《明史》卷三《太祖本紀》三。 [44]《明史》卷五《成祖本紀》一。 [45]《明史》卷三《太祖本紀》三。 [46]《明史》卷一四五《姚廣孝傳》。 [47]《明史》卷四《恭閔帝紀》,卷五《成祖紀》一,卷一四四《盛庸傳》,卷一二六《李文忠傳》,卷一二五《徐達傳》,《明史紀事本末》卷一六。 [48]《明史紀事本末》卷一八。 [49]《明史》卷一四一《方孝孺傳》。 [50]《明史》卷五《成祖本紀》一,鈔本《燕王令旨》。 [51]作者有專文討論,參閱《大公報·史地周刊》第十三期《明代的錦衣衛和東西廠》(1934年12月24日)。 [52]王世貞《錦衣志》。 [53]《明史》卷三四〇《宦官傳序》。 [54]《明史》卷二《成祖本紀》二。 [55]《明史》卷二《成祖本紀》二。 [56]《明史》卷二《成祖本紀》二。 [57]《明史》卷三四〇《宦官傳序》。 [58]《明史》卷一三八《薛祥傳》。 [59]《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 [60]《明史》卷一六三《李時勉傳》。 [61]《明史》卷一三八《楊靖傳》附《嚴德珉傳》,卷二八五《孫蕡傳》。 [62]《明史》卷三二八《朵顏三衛傳》。《成祖本紀》二,永樂元年三月「始以大寧地畀兀良哈」,《兵志》三同。按:兀良哈為地名,在潢水(西喇木倫,SiraMuren)北。西起興安嶺,東至哈爾濱、長春等平野。南有全寧衛,更南有大寧衛。《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九六:「二十二年五月辛卯,置泰寧、朵顏、福餘三衛指揮使司於兀良哈之地以居降胡。」明人習稱泰寧、朵顏、福余為兀良哈三衛,更節為兀良哈。兀良哈及三衛之名稱由來,詳見日本箭內亘《兀良哈三衛名稱考》。 [63]萬言《管邨文鈔內編》二《諸王世表序》。 [64]《明史》卷一二〇《諸王傳贊》,《明史》卷一一九《襄王傳》。 [65]《明史》卷一一九《崇王傳》。 [66]《明史》卷一一八《韓王傳》、《唐王傳》。 [67]趙翼《二十二史札記》卷三二《明分封宗藩之制》。 [68]《明史》卷一一六《諸王傳序》。 [69]《明史》卷二一四《靳學顏傳》。 [70]《明史》卷八二《食貨志》六。 [71]《明史》卷一〇〇《諸王世表序》。 [72]《明史》卷一一九《襄王傳》附《棗陽王傳》。 [73]《明史》卷一一九《鄭王傳》。 [74]章潢《圖書編》卷三三《論北龍帝都垣局》。 [75]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卷一〇《直隸方輿紀要序》。 [76]朱健《古今治平略·古今都會》。 [77]謝肇淛《五雜俎》。 [78]《明史》卷五《成祖本紀》二,《明史》卷八五《河渠志》三,《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79]《明史》卷七六《職官志》五,《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80]《明史》卷七六《職官志》五。 [81]《明史》卷七《成祖本紀》三。 [82]八年征韃靼本雅失里,十二年征瓦剌馬哈木,二十年至二十二年三征韃靼阿魯台。 [83]《明史》卷一四九《夏原吉傳》。 [84]《明史》卷一六九《胡濙傳》。 [85]《明史》卷八《仁宗本紀》。 [86]《明史》卷一〇《英宗前紀》。 [87]《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88]黃道周《博物典匯》卷一九《九邊》。 [89]今熱河平泉、赤峰、朝陽等縣地。 [90]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一六《韃靼》。 [91]今綏遠托克托縣及內蒙古茂明安之地。 [92]《明史》卷九一《兵志》三,卷四二《地理志》二《山西》。 [93]元興和路,自張家口以北至內蒙古蘇尼特旗皆其境。洪武三年為府,後廢。三十年置興和守御千戶所。今察哈爾張北縣治即興和故城。 [94]《明史》卷四〇《地理志》一《京師》。 [95]在今察哈爾多倫縣地。 [96]《明史》卷四〇《地理志》一,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一七《韃靼》,方孔炤《全邊略紀》卷三《宜府略》。 [97]《博物典匯》卷一九。 [98]《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九。 [99]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〇「磔條」引《張文寧年譜》;計六奇《明季北略》,記鄭鄤事。 [100]呂毖《明朝小史》卷一《國初重刑》。 [101]《大誥》奸吏建言第三三、《刑餘攢典盜糧第六九》,《續誥》相驗囚屍不實第四二、《三編》逃囚第一六。 [102]徐禎卿《翦勝野聞》。 [103]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二《明祖晚年去嚴刑》條引《草木子》。 [104]《明史》卷九四《刑法志》;《大誥三編》二,進士監生戴罪辦事。 [105]《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106]《明史》卷一三九《周敬心傳》:「洪武二十五年上疏極諫:『洪武四年錄天下官吏,十三年連坐胡黨,十九年逮官吏積年為民害者,二十三年罪妄言者,大戮官民,不分臧否。』」 [107]《明史》卷一三九《茹太素傳》。 [108]《明史》卷一三九《韓宜可傳》。 [109]《明朝小史》卷二。 [110]《大誥三篇》逃回第一六。 [111]《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九。 [112]參看錢謙益《太祖實錄辨證》,潘檉章《辨史考異》,《燕京學報》一五期吳晗《胡惟庸黨案考》。 [113]何崇祖《廬江郡何氏家記》(《玄覽堂叢書續集》本)。 [114]《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長傳》。 [115]王世貞《史乘考誤》,錢謙益《太祖實錄辯證》,潘檉章《國史考異》。 [116]劉辰《國初事跡》,孫宜《洞庭集》大明初略三,王世貞《史乘考誤》卷一。 [117]王世貞《史乘考誤》卷一,錢謙益《太祖實錄辨證》卷五,潘檉章《國史考異》卷二。 [118]劉辰《國初事跡》。 [119]《明史》卷三〇八《胡惟庸傳》、卷一二八《劉基傳》,《劉璟遇恩錄》。 [120]徐禎卿《翦勝野聞》。 [121]《明史》卷一三八《李仕魯傳》附《陳汶輝傳》。 [122]《明史》卷一三五《宋思顏傳》。 [123]《明史》卷一三六《朱升傳》,卷一三七《劉三吾傳》《宋納傳》《安然傳》,卷一三八《陳修傳》《周禎傳》《楊靖傳》《薛祥傳》,卷一三九《茹太素傳》《李仕魯傳》《周敬心傳》。 [124]《明史》卷一四〇《魏觀傳》、卷二八一《方克勤傳》、卷一四〇《道同傳》、卷一三九《葉伯巨傳》、卷一三六《陶凱傳》。 [125]劉辰《國初事跡》。 [126]《明史》卷一二九《葉伯巨傳》。 [127]《明史》卷九四《刑法志》、卷一三九《鄭士利傳》。 [128]《明史》卷九四《刑法志》,《大誥》郭桓賣放浙西秋糧第二三、郭桓盜官糧第四九。 [129]《大誥續篇》。 [130]《大誥》奸貪誹謗第六四。 [131]《大誥二編》蘇州人才第一三。 [132]《大誥三編》秀才剁指第一〇、《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133]《大誥三編》蘇州人才第一三、《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134]《明史》卷一二六《湯和傳》。 [135]《明史》卷一三一《郭興傳》。 [136]《明史》卷二八三《袁凱傳》,徐禎卿《翦勝野聞》,陸深《金台紀聞》。 [137]《明史》卷一三八《周禎傳》。 [138]徐禎卿《翦勝野聞》。 [139]《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暘《請實軍伍疏》:「天下衛所官軍原額二百七十餘萬。」 [140]《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暘《請實軍伍疏》。 [141]《明史》卷一二八《劉基傳》。 [142]按《明史》《職官志》五:「計天下內外衛,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 [143]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 [144]《明史》卷六八《輿服志》四:「武臣受重寄者,征西鎮朔平蠻諸將軍銀印虎紐,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葉篆文。洪武中嘗用上公佩將軍印,後以公侯伯及都督充總兵官,名曰掛印將軍。有事征伐,則命總兵佩印以往,旋師則上所佩印於朝。」卷七六《職官志》五:「其總兵掛印稱將軍者,雲南曰征南將軍,大同曰征西前將軍,湖廣曰平蠻將軍,兩廣曰征蠻將軍,遼東曰征虜前將軍,宣府曰鎮朔將軍,甘肅曰平羌將軍,寧夏曰征西將軍,交阯曰副將軍,延綏曰鎮西將軍(諸印洪熙元年制頒)。其在薊鎮、貴州、湖廣、四川及儧運淮安者,不得稱將軍掛印。」 [145]《明史》卷一四五《張玉傳》:「帝嘗謂英國公輔:『有兄弟可加恩者乎?』輔頓首言:『輗軏蒙上恩,借近侍,然皆奢侈。獨從兄侍郎信賢可使也。』帝召見信曰:『是英國公兄耶?』趣武冠冠之,改錦衣衛指揮同知世襲。時去開國未遠,武階重故也。」 [146]敖英《東谷贅言》下:「我國初都督府軍數,太僕寺馬數,有禁不許人知。」 [147]陳衍《槎上老舌》:「祖制五府軍外人不得預聞,惟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書鄺埜向恭順侯吳某索名冊稽考,吳按例上聞,鄺惶懼疏謝。」《明史》卷六九《兵志》一:「先是京師立神機營,南京亦增設,與大小二教場同練軍士,常操不息,風雨方免,有逃籍者。憲宗命南給事御史時至二場點閱。成國公朱儀及太監安寧不便,詭言軍機密務,御史詰問名數非宜。帝為罪御史,仍令守備參贊官閱視,著為令。」 [148]《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暘《請實軍伍疏》:「天下衛所官軍原額二百七十餘萬。」 [149]《大明會典》卷一二九至一三〇各鎮分列。 [150]《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1394)四月癸酉,詔兵部凡以罪謫充軍者,名為恩軍。」 [151]陸容《菽園雜記》八:「本朝軍伍皆謫發罪人充之,使子孫世世執役,謂之長生軍。」 [152]黃佐《雙槐歲鈔》四:「齊(泰)、黃(子澄)奸惡九族外親姻連亦皆編伍,有遍一縣連蔓盡而及他邦者,人最苦之。」 [153]《明史》卷一八七《項忠傳》。 [154]《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1380)五月乙未,詔曰:軍民已有定籍。敢有以民為軍,亂籍以擾吾民者禁止之。」 [155]宋濂《宋學土文集》補遺三《棣州高氏先塋石表辭》:「北兵戍南土者宗族給其衣費,謂之封樁錢。」這名稱到明代也仍沿用。 [156]《大明會典》卷一五五。 [157]《明史》卷二三《潘塤傳》:「故事每軍一,佐以余丁三。」 [158]《明史》卷二〇五《李遂傳》:「嘉靖三十九年(1560)江北河池營卒以千戶吳欽革其幫丁,毆而縛之竿。幫丁者操守卒給一丁,資往來費也。」 [159]《明史》卷一七七《李秉傳》:「景泰二年(1451)上邊備六事,言:軍以有妻者為有家,月餉一石。無妻者減其四。即有父母兄弟而無妻,概以無家論,非義,當一體增給。從之。」《明史》卷二〇五《李遂傳》:「舊制南軍有妻者月糧米一石,無者減其四。春秋二仲月米石折銀五錢。」 [160]《明史》卷八二《食貨志》六《俸餉》。 [161]《明史》卷一七七《王復傳》。 [162]《明史》卷一八五《吳世忠傳》:「弘治十一年(1498)言:國初設七十二衛,軍士不下百萬。」《明史》卷八九《兵志》一:「嘉靖二十九年(1550)吏部侍郎王邦瑞攝兵部,因言:國初京營勁旅不減七八十萬。」 [163]《明史》卷一五四《張輔傳》。 [164]《明史》卷一七一《王驥傳》。 [165]《明史》卷一八一《李東陽傳》,卷一九三《費宏傳》:「太倉無三年之積,而冗食日增,京營無十萬之兵,而赴工不已。」《明史》卷一九四《梁材傳》:「嘉靖六年(1527)時修建兩宮七陵,役京軍七萬,大役頻興,役外衛班軍四萬六千人,郭勛借其不至者,責輸銀雇役,廩食視班軍。」 [166]《明史》卷二六五《李邦華傳》。 [167]《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168]《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169]《明史》卷二五二《吳甡傳》。 [170]《明史》卷一八〇《張寧傳》:「景泰七年言:京衛帶俸武職,一衛至二千餘人。通計三萬餘員,歲需銀四十八萬,米三十六萬,並他折俸物動經百萬。耗損國儲,莫甚於此。而其間多老弱不嫻騎射之人。」 [171]《明史》卷二一四《劉體乾傳》。 [172]《明史》卷一九〇《楊廷和傳》。 [173]《明史》卷一九六《夏言傳》。 [174]《明史》卷一四《劉體乾傳》。 [175]《明史》卷二七五《解學龍傳》:「天啟二年(1622)疏言:國初文職五千四百有奇,武職二萬八千有奇。神祖時文增至一萬六千餘,武增至八萬二千餘。今不知又增幾倍。」 [176]《明史》卷一八一。 [177]《明史》卷一八三《倪岳傳》。 [178]《大誥》武臣科斂害軍第九。 [179]章潢《圖書編》卷一一七。 [180]王瓊《清軍議》。 [181]《明宣宗實錄》卷一〇八。 [182]《劉忠宣公集》卷一。 [183]《明成祖實錄》卷六八:「永樂五年(1407)六月辛卯,御史蔣彥祿言:國家養軍士以備攻戰。暇則教之,急則用之。今各衛所官夤緣為奸,私家役使,倍蓰常數。假借名義以避正差,賄賂潛行,互相蔽隱。」 [184]《明史》卷一七七《年富傳》:「英國公張懋及鄭宏各置莊田於邊境,歲役軍耕種。」 [185]王鏊《王文恪公文集》卷一九《上邊議八事》:「今沿邊之民,終年守障,辛苦萬狀。而上之人又百方誅求,雖有屯田而子粒不得入其口,雖有月糧而升斗不得入其家,雖有賞賜而或不得給,雖有首級而不得為己功。」《明史》卷一八二《劉大夏傳》:「弘治十七年召見大夏於便殿……問軍,對曰:窮與民等。帝日:居有月糧,出有行糧,何故窮?對曰:其帥侵克過半,安得不窮!」《明英宗實錄》卷一二六:「正統二年十月辛亥,直隸巡按御史李奎奏:沿海諸衛所官旗,多克減軍糧入己,以致軍士艱難,或相聚為盜賊,或興販私鹽。」 [186]《明史》卷一六四《曹凱傳》:「景泰中擢浙江右參政。時諸衛武職役軍辦納月錢,至四千五百餘人。」同書卷一八〇《汪奎傳》:「成化二十一年言:內外座營監槍內官增置過多,皆私役軍士,辦月錢。多者至二三百人。武將亦多私役健丁,行伍惟存老弱。」甚至余軍亦被私役,《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六:「正統十四年十二月壬申,兵科給事中劉斌奏:近數十年典兵官員既私役正軍,又私役余丁。甚至計取月錢,糧不全支。是致軍士救饑寒之不暇,尚何操習訓練之務哉!」 [187]《明史》卷二二七《蕭廩傳》。 [188]《明史》卷一七六《劉定之傳》。 [189]《明英宗實錄》卷四七。 [190]《明英宗實錄》卷一四一。 [191]《明宣宗實錄》卷一百七。 [192]《野獲編》補遺。 [193]《明成祖實錄》卷一五七。 [194]《明成祖實錄》卷二一九。 [195]《明英宗實錄》卷四六:「正統三年九月丙戌,行在兵部奏:天下都司衛所發冊坐勾逃故軍士一百二十萬有奇。今所清出,十無二三。未幾又有逃故,難以遽皆停止。」 [196]《明英宗實錄》卷四七。 [197]《明史》卷一九九《李承勛傳》。 [198]《荊川外集》卷二。 [199]胡宗憲《籌海圖編》卷一一《經略》一《實軍伍》。 [200]胡宗憲《籌海圖編》,兵部尚書張時徹語。 [201]《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 [202]《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三。 [203]《籌海圖編》卷一一《實軍伍》,兵部尚書張時徹云:「(衛軍)無妻者輒罷革。」《明史》卷九二《兵志》四:「軍土應起解者皆僉妻。」 [204]《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五。 [205]《明史》卷一三八《唐鐸傳》。 [206]《明宣宗實錄》卷九九。 [207]《明宣宗實錄》卷一〇四。 [208]《大明會典》卷一五五《兵部》三八《軍政》二《冊單》:「凡大造之年,除軍黃總冊照舊攢造外,又造兜底一冊,細開各軍名貫,充調來歷,接補戶丁,務將歷年軍冊底查對明白,毋得脫漏差錯。又別造類姓一冊,不拘都圖衛所,但系同姓者摘出類編。又別造類衛一冊,以各衛隸各省,以各都隸各衛,務在編類詳明,不許混亂。其節年問發永遠新軍亦要附入各冊,前葉先查概縣軍戶總數以遞合圖,以圖合都,以都合縣。不許戶存戶絕,有無勾單,務尋節年故牘,補足前數。每於造冊之年,另造一次,有增無減,有收無除。每縣每冊各造一樣四本,三本存各司府州縣,一本送兵部備照。冊高闊各止一尺二寸,不許寬大,以致吏書作弊。」按軍黃《明史》及《明史稿·兵志》均作軍貫,今從《會典》。 [209]《明宣宗實錄》卷五。 [210]《明英宗實錄》卷二二。 [211]《明太祖實錄》卷二七。 [212]《明成祖實錄》卷一〇二。 [213]《明史》卷二二三《徐貞明傳》。 [214]《明史》卷九二《兵志》清理軍伍。同書卷一三八《陳修傳》附《翟善傳》:「翟善遷吏部尚書,帝欲除其家戍籍。善曰:『戌卒宜增,豈可以臣破例。』帝益以為賢。」 [215]《明史》卷一四二《陳彥回傳》:「彥回,莆田人。父立誠為歸安丞,被誣論死,彥回謫戍雲南,家人從者多道死,惟彥回與祖母郭在。會赦又弗原,監送者憐而縱之,貧不能歸,依鄉人知縣黃積良……彥回後擢徽州知府……當彥回之戍雲南也,其弟彥囦亦戍遼東。至是詔除彥囦籍。」按以罪謫戍者,如罪不至全家,經請求得由子弟代役,《明史》卷一四三《高巍傳》:「由太學生試前軍都督府左斷事……尋以決事不稱旨當罪,減死戍貴州關索嶺。特許弟侄代役,曰旌孝子也。」《周縉傳》:「遺戍興州,有司遂捕縉械送戍所。居數歲,子代還。」 [216]《大明會典》卷一五四。 [217]《大明會典》卷一五四。 [218]《明史》卷二八一《趙豫傳》,同上《張宗璉傳》:「朝遣李立理江南軍籍,檄宗璉自隨。立受黠軍詞,多逮平民實伍。」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三三《崔巡撫辯誣記》:「宣德初所謂軍政條例始行於天下。御史李立往理蘇、常等府。立既刻簿,濟以蘇倅張徽之凶暴,專欲括民為軍。民有與辯者,徽輒怒曰:『汝欲為鬼耶?抑為軍耶?』一時被誣與死杖下者,多不可勝數。蘇人恨入骨髓。然畏其威,莫敢與抗也。」 [219]《明史》卷二八一《唐侃傳》。 [220]《順渠先生文集》卷四。 [221]《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222]顧起元《客座贅語》二勾軍可罷:「南都各衛軍在衛者,余嘗於送表日見之。尪羸飢疲,色可憐,與老稚不勝衣甲者居大半。平居以壯儀衛、備國容猶不足,脫有事而責其效一臂力,何可得哉!其原繇尺籍,皆系祖軍,死則其子孫或其族人充之,非盲瞽廢疾,未有不編於伍者。又戶絕必清勾,勾軍多不樂輕去其鄉,中道輒逃匿,比至又往往不習水土,而病且死。以故勾軍無虛歲而什伍日虧。且勾軍之害最大,一戶而株累數十戶不止。比勾者至衛所,官衛又以需索困苦之,故不病且死,亦多以苦需索而竄。」 [223]《明史》卷一四五《朱能傳》:「朱勇以南北諸衛所軍,備邊轉運,錯互非便。請專令南軍轉運,北軍備邊。」 [224]《明史》卷一五三《陳暄傳》。 [225]《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漕運。 [226]《劉忠宣公集》卷一《乞休疏》中語。 [227]《明史》卷二一四《靳學顏傳》。 [228]《明史》卷一六五《丁瑄傳》:「當是時浙閩盜所在剽掠為民患,將帥率玩寇,而文吏勵民兵拒賊往往多斬獲。閩則有張英、王得仁之屬,浙江則金華知府石琄擒遂昌賊蘇杅。處州知府張佑擊賊眾,擒斬千餘人。」 [229]《明史》卷一六五《葉禎傳》、卷一七七《葉盛傳》:「天順二年巡撫兩廣,時兩廣盜賊蜂起,所至破城殺將,諸將怯不敢戰,殺平民冒功,民相率從賊。」 [230]《明史》卷一八七《馬中錫傳》。 [231]狼兵和土兵是湖南、廣西一帶土司的軍隊,參看《明史》卷三一〇《土司傳》和毛奇齡《蠻司合志》。 [232]《明史》卷一八七《洪鐘傳》:「正德五年,保寧賊起。官兵不敢擊,潛躡賊後,馘良民為功,土兵虐民尤甚。時有謠曰:賊如梳,軍如篦,土兵如鬀。」 [233]《明史》卷一八七《陳金傳》:「正德六年,江西盜起。金以所屬郡兵不足用,奏調廣西狼土兵,累破劇賊。然所用目兵,貪殘嗜殺,剽掠甚於賊。有巨族數百口闔門罹害者。所獲婦女率指為賊屬,載數千艘去。民間謠曰:土賊尤可,土兵殺我。金亦知民患之,方倚其力不為禁。」 [234]蒙古降人和內地的土著蒙古人。 [235]《明史》卷一五六《毛勝傳》。 [236]《明史》卷一五六《和勇傳》。 [237]《明史》卷九一《兵志》。 [238]《陽明集要·經濟集》一選揀民兵。 [239]顧炎武《亭林文集》卷六《兵制論》:「正德末始令郡縣選民壯。弘治中制里僉二名若四五名。有調發官給行糧。正德中計丁糧編機兵銀,人歲食至七兩有奇,悉賦之民。此之謂機(兵)快(手)民壯,而兵一增,制一變。又久備益弛,盜發雍豫,蔓延數省,民兵不足用,募新兵,倍其糈,以為長征之軍,而兵再增,制再變。屯衛者曰:我烏知兵,轉漕耳。守御非吾任也。故有機壯而屯衛為無用之人。民壯曰:我烏知兵,給役耳。調發非吾任也。故有新募而民壯為無用之人。」 [240]《明史》卷一五七《楊鼎傳》:「也先將寇京師,詔行監察御史募兵兗州。」同書卷一六〇《石璞傳》:「景帝即位,出募天下義勇。」卷一七二《白圭傳》:「從軍駕北征,陷土木。脫還,景帝命往澤州募兵。」按同書卷一六四《左鼎傳》附《練綱傳》:「初京師戒嚴,募四方民壯分營訓練,歲久多逃,或赴操不如期。建議編之尺籍。(練)綱等言:招募之初,激以忠義,許事定罷遣。今展轉輪操,已孤所望。況其逃亡,實迫寒餒。豈可遽著軍籍!邊方多故,徜更招募,誰復應之。詔即除前令。」此為景泰四年事,距招募入伍時已五年。似乎這次所募的大部分是各地民壯,雖未著錄於中央軍籍,卻已入伍四五年,編營訓練,其性質和後來的兵相同了。至於《楊鼎傳》和《白圭傳》所記的募兵,當即為和軍對稱並行的兵,並非地方的民壯。又募兵須由中央,地方長官不得擅募。《明史》卷一六四記李信以擅募被劾可證:「景事中曹凱擢浙江右參政。鎮守都督李信擅募民為軍,糜餉萬餘石。凱劾奏之。信雖獲宥,諸助信募軍者皆獲罪。」傳中軍當作兵。 [241]《七修類稿續稿》卷三。 [242]《明史》卷二一二《戚繼光傳》。 [243]《明史》卷二二二《譚綸傳》。 [244]《明史》卷二〇五《李遂傳》:「振武營者(南京)兵部尚書張鏊募健兒以御倭,素驕悍。(以給餉逾期譁變)遂奏調振武軍護陵寢,一日散千人。」 [245]《明史》卷一九九《鄭曉傳》:「募鹽徒驍悍者為兵。」 [246]《明史》卷二一二《戚繼光傳》:「朱先募海濱鹽徒自為一軍。」 [247]《明史》卷二一二《俞大猷傳》:「嘉靖四十二年,惠州府參將謝敕與伍端溫七戰失利,以俞家軍至恐之。」 [248]《明史》卷二〇四《翟鵬傳》:「嘉靖二十一年。起鵬宣大總督……修邊牆……得地萬四千九百餘頃。募軍千五百人,人給五十畝,省倉儲無算。」 [249]《大明會典》卷一二九。 [250]《明史》卷二一二《戚繼光傳》。 [251]《明史》卷二一二《戚繼光傳》,《譚綸傳》。 [252]《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253]《明史》卷二五一《蔣德璟傳》:「文皇帝設京衛七十二,計軍四十萬。畿內八府軍二十八萬,又有中都、大寧、山東、河南入衛班軍十六萬,春秋入京操演。深得居重馭輕之勢。且自來征討,皆用衛所官軍,嘉靖末始募兵,遂置軍不用,至加派日增,軍民兩困。」 [254]《客座贅語》卷二。 [255]《熊襄愍公集》卷三。 [256]《明史》卷二三七《馮應京傳》:「遼陽陷,時議募兵。何棟如自請行。遂齎帑金赴浙江,得六千七百人……所募兵畏出關,多逃亡。」 [257]《明史》卷二五九《熊廷弼傳》:「劉國縉募遼人為兵,所募萬七千人,逃亡過半。」並參閱《熊襄愍公集》卷四《新兵全伍脫逃疏》。 [258]《明史》卷二五六《畢自嚴傳》。 [259]《明史》卷二五九《袁崇煥傳》。 [260]《明史》卷二六四《李夢辰傳》:「崇禎六年冬……累遷本科給事中。復言:將驕軍悍,鄧玘、張外嘉之兵弒主而叛,曹文詔、艾萬年之兵望賊而奔,尤世威、徐來朝之兵離汎而遁。今者張全昌、趙光遠之兵且倒戈為亂矣。滎澤劫庫殺人,偃師列營對壘,且全昌等會剿豫賊,隨處逗留,及中途兵變,全昌竟東行,光還始西向。驕抗如此,安可不重治。帝頗采其言。」 [261]《明史》卷二七三《左良玉傳》。 [262]《明太祖實錄》卷六。 [263]《西隱文稿》卷一〇《守邊策略》。 [264]《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田制》。 [265]《明史》卷二五七《王洽傳》。 [266]《明史》卷一五〇《郁新傳》。 [267]《明史》卷二二〇《王遴傳》。 [268]《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倉儲》。 [269]《明史》卷一六四《范濟傳》。 [270]《明史》卷一五七《柴車傳》:「宣德六年,山西巡按御史張勖言:大同屯田多為豪右占據。命車往按得田幾二千頃,還之軍。」卷一七六《商輅傳》:「塞上腴田率為勢豪占據,輅請核還之軍。」卷一五五《蔣貴傳》:「成化十年,蔣琬上言:大同、宣府諸塞腴田,無慮數十萬,悉為豪右所占。」卷一八六《張泰傳》:「弘治五年泰言:甘州膏腴地,悉為中官武臣所據,仍責軍稅。城北草湖,資戍卒牧馬,今亦被占。」卷二六二《孫傳庭傳》:「崇禎九年……西安四衛舊有屯田二萬四千餘頃,其後田歸豪右,軍盡虛籍。」 [271]侯朝宗《壯悔堂文集》卷四《代司徒公屯田奏議》:「(諸閫帥蔭職以)肥區歸己,而以其瘠磽者移之軍士,久則竄易厥籍,而糧彌不均。於是不得不寄甲於勢要,而欺隱遂多。欺隱多於是不得不攤稅於佃軍,而包賠愈苦。流病相仍,非朝伊夕,人鮮樂耕,野多曠土,職此之繇。」 [272]《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田制》。 [273]《明史》卷一八五。 [274]《明史》卷二二五《王國光傳》。 [275]《明史》卷二一四《馬森傳》。 [276]畢自嚴《石隱園藏稿》卷六《議覆屯田疏》。 [277]《明史》卷一八一《劉健傳》。 [278]《明史》卷一八一《謝遷傳》。 [279]《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傳》。 [280]《明史》卷一九二《張原傳》。 [281]《明史》卷二〇一《周金傳》。 [282]《明史》卷二〇八《黎貫傳》:「嘉靖二年疏言: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萬,而今損九萬;米二千四百七十三萬,而今損二百五十萬。以歲入則日減,以歲出則日增。」 [283]《明史》卷一九四《梁材傳》。 [284]《明史》卷二一四《劉體乾傳》。 [285]《明史》卷二〇〇《孫應奎傳》:「俺答犯京師後,羽書旁午徵兵餉。應奎乃建議加派,自北方諸府暨廣西、貴州外,其他量地貧富,驟增銀一百十五萬有奇,而蘇州一府乃八萬五千。」 [286]《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賦役》。 [287]《明史》卷二五五《李戴傳》。 [288]《明史》卷二〇二《孫應奎傳》,《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傳》。 [289]《明史》卷二一四《馬森傳》。 [290]《明史》卷二一四《劉體乾傳》。 [291]《明史》卷二二四《宋纁傳》:「萬曆十四年遷戶部尚書。言:邊儲大計,最重屯田、鹽筴。近諸邊年例銀增至三百六十一萬,視弘治初八倍。」 [292]《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傳》:「萬曆十四年進士……累遷戶科都給事中,上籌劃邊餉議言:諸邊歲例,弘正間止四十三萬,至嘉靖則二百七十餘萬,而今則三百八十餘萬。」 [293]《明史》卷二二〇《王遴傳》:「故事戶部銀專供軍國,不給他用。帝大婚,暫取濟邊銀九萬兩為織造費。至是復欲行之,遴執爭。未幾詔取金四千兩為慈寧宮用,遴又力持,皆不納。」卷二二七《萬象春傳》:「皇女生,詔戶部光祿寺各進銀十萬兩,象春力諫不聽。」卷二二〇《趙世卿傳》:「福王將婚,進部帑二十七萬,猶以為少……至三十六年七公主下嫁,宣索至數十萬。世卿引故事力爭,詔減三之一。世卿復言:陛下大婚止七萬,長公主下嫁止十二萬,乞陛下再裁損,一仿長公主例。帝不得已從之。」卷二四〇《朱國祚傳》:「萬曆二十六年詔旨採辦珠寶二千四百萬,而天下賦稅之額乃止四百萬。」卷二三五《王德完傳》:「今皇長子及諸王冊封冠婚至九百三十四萬,而袍服之費復二百七十餘萬。」卷二四一《張問達傳》:「帝方營三殿,采木楚中,計費二百二十萬有奇。」 [294]《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倉庫》。 [295]《明史》卷二三〇《汪若霖傳》:「萬曆三十六年巡視庫藏,見老庫止銀八萬,而外庫蕭然。諸邊軍餉積逋至百餘萬。」 [296]《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傳》:「萬曆二十八年起任工科,極陳國計匱乏,言:近歲寧夏用兵費百八十餘萬,朝鮮之役七百八十餘萬,播州之役二百餘萬。」按畢自嚴所記與此不同,《石隱園藏稿》卷六《清查九邊軍餉疏》:「征哱拜之費用過一百餘萬,兩次征倭之費用過五百九十五萬四千餘兩,征播之費用過一百二十二萬七千餘兩。」 [297]《明史》卷二一六《馮琦傳》。 [298]《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賦役》,《明史》卷二二〇《李汝華傳》。 [299]《石隱園藏稿》卷六《詳陳節欠疏》。 [300]《楊文弱集》卷二。 [301]《石隱園藏稿》卷六《清查九邊軍餉疏》。 [302]《明史》卷二七五《解學龍傳》。 [303]《明史》卷二七五,《楊文弱集》卷一,萬曆四十七年九月,《請立兵冊清查遼餉確數稿》:「新兵原食一兩二錢,今遞加至一兩八錢。舊兵原食四錢,今遞加至一兩二錢。新兵遞加,往開元等一兩八錢,往鐵嶺等一兩六錢。舊兵遞加,其上等一兩二錢,中等者八錢。」天啟元年六月《三覆議山東河北增兵用餉稿》:「定遼西新舊兵例分為五等,一等月給銀二兩,二等月給銀一兩八錢,三等月給銀一兩五錢,四等月給銀一兩二錢,五等月給銀八錢。」 [304]《楊文弱集》卷四《述遼餉支用全數疏》。 [305]《明史》卷二五六《畢自嚴傳》。 [306]《明史》卷二五六《畢自嚴傳》:「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增天下田賦,自嚴不能止。於是舊增五百二十萬之外,更增百六十五萬有奇,天下益耗矣。」《明史》卷二五七《梁廷棟傳》:「畝加九厘之外,再增三厘,於是增賦百六十五萬有奇,海內益怨咨。」按《明史》卷二五二《楊嗣昌傳》:「神宗末年增賦五百二十萬,崇禎初再增百四十萬。統名遼餉。」作百四十萬,誤。 [307]《石隱園藏稿》卷七《兵餉日增疏》。 [308]《明史》卷二五二《楊嗣昌傳》。 [309]《明史》卷二五二《楊嗣昌傳》。 [310]《明史》卷二六五《倪元璐傳》。 [311]《明史》卷二八五《張以寧傳》附《秦裕伯傳》。 [312]《明史》卷一二四《擴廓帖木兒傳》附《蔡子英傳》。 [313]《明史》卷二八五《楊維楨傳》、《丁鶴年傳》。 [314]余闕《青陽文集》卷四《楊君顯民詩集序》。 [315]《明太祖實錄》卷二六、卷一二六。 [316]貝瓊《清江詩集》卷八《述懷·二十二韻寄錢思復》。 [317]貝瓊《清江詩集》卷五《秋思》。 [318]《明史》卷七一《選舉志》三。 [319]黃佐《南廱志》卷一《事紀》。 [320]《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 [321]《南廱志》卷一六《器用》。 [322]《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 [323]《南廱志》卷一〇《謨訓考》。 [324]《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 [325]《南廱志》卷一五。 [326]《南廱志》卷一《事紀》。 [327]《明史》卷六九《選舉志》。 [328]《皇明制書》。 [329]琉球生入南監,最後一次是嘉靖十七年,二十三年回去的(1538—1544)。《明史·選舉志》作「成化正德時(1465—1521),琉球生猶有至者」,是錯的。 [330]《南廱志》卷一《事紀》,《明史·選舉志》。 [331]《南廱志》卷一《事紀》,《明史·選舉志》。 [332]《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 [333]《皇明太學志》卷七。 [334]《南廱志》卷一《事紀》。 [335]《南廱志》卷一《事紀》。 [336]《明史》卷一三九《錢唐傳》,《明史》卷五四《禮志》四,李之藻《領官禮樂疏》卷二,全祖望《鮚琦亭集》卷三五《辨錢尚書爭孟子事》,北平圖書館藏洪武二十七年刊本《孟子節文·劉三吾〈孟子節文題辭〉》:「《孟子》一書,中間詞氣之間抑揚太過者八十五條。其餘一百七十餘條,悉頒之中外校官,俾讀是書者知所木旨。自今八十五條之內,課士不以命題,科舉不以取士,壹以聖賢中正之學為本。」 [337]《南廱志》卷一《事紀》。 [338]《南廱志》卷一〇《謨訓考聖制策問》。 [339]《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 [340]《南廱志》卷七卷八《規制考》。 [341]《南廱志》卷一《事紀》。 [342]《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 [343]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一《明史立傳多存大體條》引葉子奇《草木子》,按坊本《草木子》無此條。 [344]《明史》卷一三七《宋訥傳》。 [345]《南廱志》卷一《事紀》、《南廱志》卷一〇《謨訓考》、《明史·宋訥傳》。 [346]《南廱志》卷一〇《謨訓考》。 [347]《南廱志》卷四《事紀》。 [348]《南廱志》卷一《事紀》,卷二一《劉丞直傳》,《明史·宋訥傳》,劉辰《國初事跡》。 [349]《明史·宋訥傳》。 [350]《南廱志》卷一《事紀》。 [351]《明史》卷六九《選舉志》。 [352]《明史》卷七〇《選舉志》。 [353]《南廱志》卷一《事紀》,《明史》卷六九《選舉志》。 [354]《大明會典》卷七八《學校》。 [355]「非為」是明太祖的口頭和文字上常用術語,含有特別內容,和他常用的「異為」、「他為」同義。 [356]《大明會典》卷七八《學校》。 [357]《御製大誥·社學》第四十四。 [358]《御製大誥·頒行大誥》第七十四。 [359]《大誥續編·頒行續誥》第八十七。 [360]《菽園雜記》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