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獄等狀四種
2007年,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於香港購回相當數量的竹簡,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贈竹簡。經由專家考證,這兩批竹簡屬於同一批出土簡牘,因而將之合併稱為嶽麓書院藏秦簡。嶽麓書院藏秦簡的內容以法律文書為主,包括《為獄等狀四種》及「律令雜抄」。2013年刊布的《為獄等狀四種》是嶽麓書院藏秦簡的重要組成部分,共收錄發生於秦始皇十八年(公元前229年)至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間的15則疑難案例的文書資料,其性質或與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類似。《為獄等狀四種》涉及了財產犯罪、亡罪、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財產犯罪中又以「盜」罪*受重視。案例涉及「盜殺人」「盜埱冢」等與盜相關的重要罪名;「智(知)人盜與分」「受人貨財以枉律令」等特殊財產犯罪也在資料中有所體現。通過研究可知,秦代有關財產的犯罪*終量刑均指向「盜」的量刑方式。或許這時的「盜」概念的外延較後世更為寬泛,屬於一類與非法獲取公私財產有關的犯罪集合。亡罪在秦漢律令中的規定已頗成體系,對其定性比較明確,審判中遇到的困難往往在於量刑而非定罪。至於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難,一般出現在「捕校上」的程序要件是否滿足。